從出土位置與內容重排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的律文次序
作者:劉曉芸、游逸飛  發布時間:2013-08-14 17:53:08
(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
(首發)

  《二年律令》出土位置在張家山漢簡出土位置圖的C組與F組,〈傳食律〉簡228-238在F組,十一枚竹簡幾乎均在同一層,且相距甚近(見圖一)。無論竹簡內容、抑或出土位置,均支持將簡228-238歸入〈傳食律〉的判斷。整理小組將十一枚竹簡分編成五條律文,亦甚合理。然而目前〈傳食律〉從簡228一路排至簡238的排序,似非原先〈傳食律〉簡冊的編聯,宜進一步探討。

圖一:張家山《二年律令.傳食律》出土位置圖。[1]

  出土位置圖上的〈傳食律〉竹簡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橢圓圈,多少反映了原先的編聯次序。然而C組與F組竹簡的原始形態應是一整卷的《二年律令》,C組是右半卷、F組是左半卷;整理者區分出C組與F組,是因為整卷竹簡受到擠壓,編繩從中斷開,F組右下方的竹簡遂往上位移,與C組左下方的竹簡分離,整個F組竹簡始形成相對完整的橢圓圈(見圖二)。因此〈傳食律〉竹簡的原始編聯形態並非橢圓圈,而是狹長的橢圓半圈。〈傳食律〉半圈的兩端,一端為首簡、一端為末簡,十一枚竹簡沿順時針或逆時針方向編聯排序。

圖二:張家山漢墓竹簡C組、F組出土位置圖。[2]

  簡238為〈傳食律〉篇題簡,一般編聯於篇首或篇末。由於《二年律令》的書題簡寫於全書首簡的背面,而首簡正面即為〈賊律〉律文,故整理者將〈賊律〉篇題簡置於篇末,並循例將其他《二年律令》篇題簡置於各篇之末,〈傳食律〉應不例外,應將簡238視為末簡。圖一的簡238接近〈傳食律〉半圈的開口,符合末簡所在位置。但簡238究竟位於半圈兩端的上端還下端?則因半圈開口恰好遭到擠壓,相鄰竹簡有明顯位移,無法據出土位置圖進一步討論。
  簡238是末簡,無論它在哪一端,另一端必是首簡。由於原來〈傳食律〉竹簡的半圈已被擠壓成圖一的橢圓圈,首簡便應與末簡(簡238)相近、甚至相鄰。目前所見簡238之右有簡237、之左有簡235,但簡237、235與232-234、236共同組成一條律文,其編聯次序可清楚復原(首簡為232),而簡232-234、236均在238之左。故可知目前所見〈傳食律〉首簡應在簡238之左,也就是簡232;簡237在簡238之右的「不合群」現象,只是偶然錯位之故。又因簡232-237幾乎均處於橢圓圈下半部,應反映其原始編聯位置就在半圈下半部,首簡232應位於半圈的下端,由此可反推末簡238位於半圈的上端,〈傳食律〉十一枚竹簡沿順時針編聯排序。
  與簡232-237相鄰的是橢圓圈上半部左方的簡228,其右為簡231。整理小組將簡229-230插入228、231之間,似無其他依據。今可據出土位置將簡231排於228之後。更有甚者,簡228僅存上端三分之一強,簡231僅存下半截,其內容亦有一定關聯,不能排除兩簡原為一簡的可能。
  簡229-230在簡231之右,其後便是篇題簡228。整理小組將簡229-230的次序排在前頭,又將簡232-237排在後頭,似乎暗示整理小組所理解的編聯次序為逆時針。但簡229-230與232-237的內容恰恰反映簡229-230的次序應在232-237之後,與整理小組的逆時針編聯次序矛盾。因為簡229-230的「使」指使者,即簡232-237「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的省略。只有簡232-237的編聯次序在前,簡229-230才能將「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省略為「使」,但文意依舊清楚。如果簡229-230在前,便不應出現省略用語。事實上簡229-230的「私使人而敢為傳食者,皆坐食贓為盜」,同樣受到簡232-237「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的限定:只有丞相、御史大夫、二千石官吏使人可以傳取食,否則犯法。
  綜上所述,我們提出與整理小組不同的〈傳食律〉排序為232-237、228、231、229-230、238,並提供重新排列的釋文如下:[3]
  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為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言變事,皆得為傳食。車大夫,粺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糲)米。皆給草具。車大夫,醬四分升一。鹽及從者人各廿二分升一。食馬如律,禾之比乘傳者馬。使者非有事其縣、道界中也,皆毋過再食。其有事焉,留過十日者,稟米令自炊。以詔使及乘置傳,不用此律。縣各署食盡日,前縣以誰〈律〉續食。食從者,二千石毋過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過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三百石毋過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從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實從者食之。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縣舍食人、馬如令。 (232-237)
  諸乘傳起長安之陵、陽、陵、陽、[安] (228)
  □□□諸□□及乘置乘傳者□□皆毋得以傳食焉 (231)
  發傳所去遠,度其行不能至者□長官皆不得釋新成。使非有事及當釋、駕新成也,毋得以傳食焉,而以平賈(價)責錢。非當發傳所也,毋敢發傳食焉。為傳過員,及私使人而敢為食傳〈傳食〉者,皆坐食臧(贓)為盜。 (229-230)
  ■傳食律。 (238)

此排序雖較為合理,但因出土位置圖不能完全反映原先編聯次序,現存〈傳食律〉亦不一定完整,若不公布張家山漢簡的簡背刻畫線資料,[4]或是有內容相同但編聯次序更加可靠的〈傳食律〉出土,《二年律令.傳食律》的編聯次序必難以完全復原。但根據現有資料,探討《二年律令》各篇的內部編聯次序,仍是有益的研究方向。
   
  附記:本文修訂後將收入黃瓊儀、劉曉芸、游逸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譯注〉,《史原》復刊第4期(總第25期,2013,臺北),將刊。
   
  (编者按:本文收稿日期为2013年8月13日9:24。)


[1]據《張家山漢墓竹簡》出土位置示意圖標示。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2001)。
[2]據《張家山漢墓竹簡》出土位置示意圖標示。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3]此釋文的釋讀與斷句與現今諸本略有參差,其理由請參考黃瓊儀、劉曉芸、游逸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譯注〉,《史原》復刊第4期。其中簡228的釋讀已經發表,見游逸飛、周波,〈高陵、池陽、槐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所見漢初長安驛傳路線〉,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古文字網」(2013.2.20),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013。
[4]近年由於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單位陸續完整公布了盜掘簡的簡背照片,學者遂得以研究竹簡背面的刻畫線,探討竹簡如何製作、生產的課題。相關研究可參考孫沛陽,〈簡冊背劃線初探〉,收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2011),頁449-462;韓巍,〈西漢竹書《老子》簡背劃痕的初步分析〉,宣讀於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主辦,「簡牘與早期中國--第一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2012,北京),頁225-231;肖芸曉,〈試論清華竹書伊尹三篇的關聯〉,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3.3.7),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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