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史、內史、郡
作者:游逸飛  發布時間:2013-08-14 18:02:00
(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生)

  2001年張家山《二年律令》出版後,學界十分關注裡頭〈史律〉的內容。除去譯註數種,[1]綜合討論者有曹旅寧,[2]探索「史書」與「史」的問題者有李學勤、[3]黃人二、[4]趙平安、[5]王子今、[6]臧知非、[7]西川利文、[8]邢義田、[9]大西克也,[10]分析踐更制度者有廣瀨薰雄、[11]曹旅寧、[12]楊振紅、[13]彭浩。[14]然而上述討論均未措意於〈史律〉所反映的西漢初年中央與地方政區的關係,本文擬於此稍加申論。
  《二年律令.史律》簡474:
  史、卜子年十七歲學。史、卜、祝學童學三歲,學佴將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學童詣其守,皆會八月朔日試之。[15]
本條規定史、卜、祝學童的考試由大史、大卜、大祝負責,但郡的史學童考試則由郡守負責。大史、大卜、大祝在中央政府任職,郡守則在郡治任職。換言之,西漢初年每年八月會在首都及郡治舉行史學童的考試,卜、祝學童的考試則只在長安舉行。限於材料,下文僅討論史學童及其考試。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簡191的規定與《二年律令.史律》有關:
  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16]
整理小組認為「史子」是指史的兒子,張金光則認為是指史的學徒、弟子。[17]上引〈史律〉的「史、卜子」,析言之即「史子」、「卜子」,與史學童、卜學童有別;可見整理小組是正確的,「史子」是指史的兒子。〈內史雜〉說明史子的學習場所稱作「學室」。那學室設於何處呢?過去我們只能根據該條律文出自〈內史雜〉,推測秦內史設有學室。近年里耶秦簡的出土則透露了更多線索。
  里耶秦簡14-18正:
  廿六年七月庚辰朔乙未,遷陵拔謂學佴:學童拾有鞫,與獄史畸徼執,其亡,不得。上奔牒而定名事里。它坐亡年日月,論云何,[何]辜,●=亦或覆問之,毋有。與獄史畸以律封守上牒。
14-18反:
  七月乙未牢臣分以來/亭手。畸手。
15-172正:
  廿六年七月庚辰朔乙未,學佴亭敢言之:令曰童拾史畸執定言。今問之,毋學童拾。敢言之。
15-172反:
  即令守□行[18]
整理者張春龍指出「遷陵拔」即遷陵縣令拔,「學佴亭」則負責管理遷陵縣的學室與學童,其說應可信。里耶秦簡揭示秦朝統一天下之際,原為楚國舊地、僻處邊陲的洞庭郡遷陵縣便已設有學室,學室可能普遍設置於秦三十六郡的屬縣之內。
  西漢初年學室大概仍設於縣,故上引〈史律〉的史學童一般得在縣的學室學習三年,才前往首都考試,郡史學童則前往各郡郡治考試。而郡史學童無疑是以各郡轄下屬縣的史學童為主。換言之,如果《二年律令.史律》是沿襲秦律而來,那里耶秦簡所見的遷陵縣史學童就是所謂的郡史學童,學滿三年就要到洞庭郡治考試。弄清楚郡史學童的居住區域後,我們可確定前往首都考試的史學童,不包含居於諸郡的史學童,只能是居於內史的史學童。內史與諸郡的考試分別舉行,這種分區考試的制度,既使郡史學童得以在郡內考試,無須長途跋涉、雲集京師,更將考試權下放於郡,使郡的行政功能更加成熟。同類事務由內史與郡守各自處理的行政體制,在《二年律令》十分常見,如〈置吏律〉簡214-215「郡關其守,中關內史」、[19]〈津關令〉簡506-507「縣各以所買名匹數告買所內史、郡守」等等,[20]〈史律〉亦不例外。唯〈史律〉規定的政區雖是內史與郡,但掌管史學童考試的官吏卻是太史與郡守;內史既不負責史學童的考試,「內史」二字遂未寫入〈史律〉之中,學者因而未能在第一時間發現〈史律〉對於理解西漢初年內史的重要性。[21]
  然而〈史律〉裡太史與郡的關係,與《二年律令》所見內史與郡的平行關係並不完全相同。〈史律〉簡475-476:
  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為史。有又以八●=月豊(體)試之,郡移其八●=月豊(體)課大史,大史誦課,取●=(最)一人以為其縣令史,殿者勿以為史。三歲壹并課,取●=(最)一人為尚書卒史。[22]
本條規定通過「諷書五千字」考試者,只是取得擔任「史」的資格;唯有通過「八體」的考試,才可能擔任縣令史、尚書卒史等較高的職位。「諷書五千字」可謂初級考試,由太史在首都、郡守在郡治舉行;「八體」則可謂高級考試,郡守無權審查考核,只有在首都的太史有此權力。[23]換言之,郡守擁有的考試權僅限於初級考試,高級考試權只有太史擁有,郡守沒有完整的考試權。太史並非僅負責內史政區的考試,與郡守井水不犯河水,太史可以考核、任命諸郡屬縣的縣令史,其權力宛如蛛網般伸入郡縣行政之中。工藤元男認為秦內史原先既管理秦國本土,又管理本土以外的占領區(諸郡)。[24]太史既考核內史地區的史學童,又考核以外諸郡的史學童,其與內史的性質可謂十分相似。
  漢代地方長官擁有自辟屬吏之權,為學者所樂言。[25]西漢初年的《二年律令.史律》卻揭示秦至漢初的郡縣之「史」有一部分須經由中央任命,不由郡守、縣令自辟。這一現象似乎顯示直到西漢初年,郡縣政府的行政職能仍在調整當中,學界過去對秦漢郡縣制的一般認識並不完全適用於秦至漢初。春秋楚設縣是為了北上爭霸,[26]戰國秦置郡也是為了軍事擴張,[27]早期郡縣的軍事機能無疑遠大於行政機能,〈史律〉所規範的政區職能,或許正是早期郡縣的遺存。早期郡縣從軍區過渡為一般地方行政區,是個十分漫長的歷程,〈史律〉所見的政區關係,應當是這一歷程的一個橫剖面。周振鶴指出先秦時期的「縣」有縣鄙、縣邑、郡縣三種意涵,是謂縣制起源的三階段論。[28]「郡」的字義演變或許沒縣那麼豐富,但從春秋到秦漢,郡制的演變歷程仍值深究。[29]
   
  附記:本文原刊於《歷史地理(第二十六輯)》(上海:上海人民,2012),頁256-258。初稿曾在邢義田開授的「漢簡研究專題」課程上報告,並得其指正。唯一切文責仍由作者自行負責。
   
  (编者按:本文收稿日期为2013年8月13日9:24。)


[1]早稻田大學簡帛研究會,〈張家山第二四七號漢墓竹簡譯注(二)--賊律譯注2(水間大輔)、史律譯注1(森和)〉,《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年報》第2號(2003,東京),頁213-235;「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三)〉,《東方學報》第78冊(2006,京都),頁1-239;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一一)--秩律.史律〉,《專修史學》第45號(2008,川崎),頁31-119。
[2]曹旅寧,〈張家山漢簡〈史律〉考〉,收於氏著,《張家山漢律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5),頁175-183。
[3]李學勤,〈試說張家山漢簡〈史律〉〉,《文物》2002年第4期(北京),又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大,2007),頁55-59。
[4]黃人二,〈讀張家山漢簡史律書後〉,《出土文獻論文集》(臺中:高文,2005),頁129-144。
[5]趙平安,〈新出〈史律〉與《史籀篇》的性質〉,收於《華學(第八輯)》(2006),後收入氏著,《新出簡帛與古文字古文獻研究》(北京:北京商務,2009),頁287-297。
[6]王子今,〈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學童」小議〉,《文博》2007年第6期(西安),頁26-30。
[7]臧知非,〈〈史律〉新證〉,《史學月刊》2008年第11期(開封),頁20-26。
[8]西川利文,〈張家山漢簡〈史律〉に見える任用規定について〉,《佛教大學文學部論集》第93號(2009,京都),頁107-116;〈張家山漢簡〈史律〉に見える「史書」について〉,《鷹陵史學》第36號(2010,京都),頁1-22。
[9]邢義田,〈漢代《蒼頡》、《急就》、八體和「史書」問題--再論秦漢官吏如何學習文字〉,收於氏著,《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595-654。
[10]大西克也,〈秦漢楚地隸書及關於「史書」的考察〉,收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2011),頁437-455。
[11]廣瀨薰雄,〈《二年律令.史律》劄記〉,收於丁四新編,《楚地簡帛思想研究(二)》(武漢:湖北教育,2004),頁422-433;〈張家山漢簡所謂〈史律〉中有關踐更之規定的探討〉,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06.8.30),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08;〈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研究〉,收於氏著,《秦漢律令研究》第七章(東京:汲古書院,2010),頁269-331。
[12]曹旅寧,〈〈史律〉中有關踐更規定的再探討〉,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07.5.12),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65
[13]楊振紅,〈秦漢簡中的「冗」、「更」與供役方式--從《二年律令.史律》談起〉,收於卜憲群、楊振紅編,《簡帛研究二○○六》(桂林:廣西師大,2008),頁81-89。
[14]彭浩,〈談張家山漢簡《史律》的「上計六更」〉,收於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九輯(北京:中華書局,2010),頁171-180。
[15]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2007),頁296。
[1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1990),頁63。
[17]張金光,〈學吏制度--兼與漢比較〉,收於氏著,《秦制研究》第十章(上海:上海古籍,2004),頁709-742。
[18]張春龍,〈里耶秦簡中遷陵縣學官和相關記錄〉,收於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出土文獻(第一輯)》(上海:中西書局,2010),頁232-234。
[19]《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174。
[20]《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316-317。
[21]森谷一樹與尹弘兵根據《二年律令》探討內史時,都忽略了〈史律〉。參森谷一樹,〈二年律令にみえる內史について〉,收於冨谷至編,《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京都:朋友書店,2006),頁117-136;尹弘兵,〈漢初內史考--張家山漢簡中所見漢初內史之演變〉,《江漢考古》2008年第3期(武漢),頁113-117。
[22]《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97。
[23]此解釋得凌文超提示,在此致謝。
[24]工藤元男著,廣瀨薰雄、曹峰譯,〈內史的改組與內史、治粟內史的形成〉,收於氏著,《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第一章(上海:上海古籍,2010),頁18-49。
[25]代表著作可參考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0)。
[26]徐少華,〈關於春秋楚縣的幾個問題〉,收於氏著,《荊楚歷史地理與考古探研》(北京:北京商務,2010),頁155-164。
[27]最新的研究成果可參考土口史記,〈先秦時代における「郡」の形成とその契機〉,收於氏著,《先秦時代の領域支配》(京都: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1),頁123-164。
[28]周振鶴,〈縣制起源三階段說〉,收於氏著,《周振鶴自選集》(桂林:廣西師大,1999),頁1-14。
[29]土口史記便認為春秋的郡與戰國以後的郡沒有任何承繼關係。參〈先秦時代における「郡」の形成とその契機〉,收於氏著,《先秦時代の領域支配》,頁12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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