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字詞札記之三
作者:張新俊 發布時間:2013-09-14 16:24:16
(河南大學文學院)
(首发)
2006年,《簡帛》第一輯刊發了由何有祖先生執筆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校訂》一文,該文在利用紅外綫照片的基礎上,對《奏讞書》原釋文進行校訂,祛疑釋惑,解決了很多疑難文字的釋讀,也為學術界更好地研討《奏讞書》提供了很多便利。2007年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書釋讀》,基本上全部吸取了該文的研究成果。我們在研讀《奏讞書》的過程中,受益良多,但也產生了一些新的疑慮,在此敢提出來,希望能引起大家的討論。
《奏讞書》簡107:
銚即磔治(笞)講北(背)可【十】餘伐。居數日,復謂講盜牛狀何如?
整理者原釋文作“即磔治(笞)講北(背)可囗餘,背囗數日”
[1],後來在《釋文修訂本》中改作“銚即磔治(笞)講北(背)可十餘伐,居(?)數日”,謂“‘十’字已殘”
[2]。《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校訂》說:
“可”與“餘”之間,原釋文作“囗”。看紅外綫照片,其間實無字。
“餘”後一字,原釋“北(背)”,屬下讀。細審原圖版紅外綫照片,當是“伐”字。112號簡“伐”字即如是作。“伐”字當屬上讀。
“伐”後一字,原釋文未釋,今據紅外綫照片,當是“居”
[3]。
既然有紅外綫照片為依據,以上三條校釋都是可信的。尤其是“伐”、“居”兩處文字的坐實,使研究者能夠有機會正確地理解簡文。故《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一書的釋文即作“銚即磔治(笞)講北(背)可餘伐。居數日,復謂講盜牛狀何如”
[4]。值得注意的是,《釋文修訂本》認為“可”與“餘”之間乃“十”之殘文,但紅外綫照片證實“可”與“餘”之間沒有文字。如果紅外綫照片是正確的,那麼《釋文修訂本》說法,是否就沒有道理呢?
我們認為《釋文修訂本》的這個意見,還是很值得重視的。
在戰國秦漢時期的語言中,“可”是一個表示概數的詞,後面一定與數字相連
[5]。如里耶秦簡中有不少例證:
(1) 故邯鄲韓審
里大男子吳騷,為人黃皙色,隋(橢)面,長七尺三寸
年至今
可六十三、四歲,行到端,毋它疵瑕,不智(知)衣服、死產、在所
8-894
(2)廿五年九月己丑,將奔命校長周爰書:敦長買、什長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繚可,行到零陽廡谿橋亡,不智(知)死(?)產(?)
繚可年
可廿五歲,長可六尺八寸,赤色,多髪,未產須,衣絡袍一,絡單胡衣一,操具弩二、絲弦四、矢二百、鉅劍一、米一石
8-439+8-519+8-537
(3)
囗言為人白皙色,隋(橢),惡髪須,長
可七尺三寸,年可六十四【歲】。
燕,今不智(知)死產、存所,毋內孫。 8-534
(4)丹子大女子巍(魏)嬰姽,一名
年
可七十歲,故居巍(魏)箕李
8-2098
(5)
囗色,長
可七尺四寸,年
8-1853
類似的用法,在《史記》、《漢書》、《後漢書》等文獻中,也經常可以見到。如下面的例子:
(6)遇剛武侯,奪其軍,
可四千餘人,並之。《史記·高祖本紀》
(7)其星狀類辰星,去地
可六丈。《史記·天官書》
(8)而使陵將其射士步兵五千人出居延北
可千餘里。《史記·李將軍列傳》
(9)或聞邛西
可二千里有身毒國。《史記·西南夷列傳》
(10)其屬邑大小七十餘城,眾
可數十萬。......鹽澤去長安
可五千里。......烏孫在大宛東北
可二千里。......在大月氏西
可數千里。......然聞其西
可千餘里有乘象國。 《史記·大宛列傳》
(11)飲
可五六斗徑醉矣。......飲
可八斗而未徑醉。 《史記·滑稽列傳》
(12)又船行
可二十餘日,有諶離國。 《漢書·地理志》
(13)陵至浚稽山,與單于相直,騎
可三萬圍陵軍。 《漢書·李廣傳》
(14)然聞其西
可千餘里,有乘象國。《漢書·張騫傳》
(15)民所未墾,
可二千頃以上。 《漢書·趙充國傳》
(16)未至單于城
可六十里,止營。 《漢書·陳湯傳》
(17)行
可百餘日,乃至條支。 《漢書·西域傳》
(18)河內野王山上有龍死,長
可數十丈。李賢注:袁山松書曰:“長
可百餘尺”。 《後漢書·襄楷傳》
(19)縣西一獨山有石穴,有二大石並立穴中,相去
可一丈,俗名為陰陽石。 《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
(20)無慮順帝時勝兵合
可二十萬人。《後漢書·西羌傳》
見於《奏讞書》本案例中的有三處:
(21)迺已嘉平
可五日。 簡100~101
(22)十一月不盡
可三日,與講盜牛。 簡110
(23)即笞毛北(背),
可六伐。 簡112
由以上例證可知,從語法上來看,簡107“可”與“餘”之間必定有一個基數詞存在。否則,便不合乎語法現象。上揭例(6)中的“可四千餘人”、例(8)、例(10)、例(14)的“可千餘里”、例(12)的“可二十餘日”、例(17)的“可百餘日”、例(18)的“可百餘尺”,在形式上與簡107的“可囗伐”是一樣的,所以,《釋文修訂本》在“可”與“餘”之間補出“十”字,應該是符合語法的。再者,從照片書寫位置來看,簡107“可”與“餘”兩字之間,有較大的空隙,可以容下一個“十”字。紅外綫照片坐實“可”、“餘”之間無字,大概只能看作是抄寫之時脫去了“十”字。
“可”用作概數詞,其起源問題,學術界有很多爭論。目前所知,在先秦文獻中最早的用例,見於《韓非子·外儲說左》
[6]:
(24)行數百步,以騶為不疾,奪轡代之,禦
可數百步,以馬為不進,盡釋車而走。
從前文所引里耶秦簡中(1)~(5)諸多用例來看,用作概數詞的“可”,在秦地已經比較普遍地使用。從地域上考慮,“可”字的這種用法,也許本原自秦地,入漢之後才逐步流行開來。《奏讞書》中毛盜牛案的發生、審訊、判決地都在汧邑,屬於秦之故地,似乎也有利於我們的這個推測。韓非子為韓國公子,在《韓非子·外儲說左》出現一例用作概數詞的“可”,也許與他有在秦生活過的經歷不無關係。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3年9月13日17:43。)
[1]江陵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二)》,《文物》1995年第3期,第31頁。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21頁。
[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0~101頁。下文簡稱《釋文修訂本》
[3]荊州博物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何有祖執筆):《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校訂》,《簡帛(第一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80頁。
[4]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書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59頁。
[5]關於概數詞的用法,先後有眾多的學者參與討論過。可以參看于春梅:《古漢語概數詞研究述論》,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武振玉教授),2008年,第17~21頁。
[6]《韓非子·內外儲說》篇的真偽問題,學界有不同的意見,可參看馬世年《〈韓非子〉的成書及其文學研究》第三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本文從韓非子自著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