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字詞札記之三
作者:張新俊  發布時間:2013-09-14 16:24:16
(河南大學文學院)
(首发)

   
  2006年,《簡帛》第一輯刊發了由何有祖先生執筆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校訂》一文,該文在利用紅外綫照片的基礎上,對《奏讞書》原釋文進行校訂,祛疑釋惑,解決了很多疑難文字的釋讀,也為學術界更好地研討《奏讞書》提供了很多便利。2007年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書釋讀》,基本上全部吸取了該文的研究成果。我們在研讀《奏讞書》的過程中,受益良多,但也產生了一些新的疑慮,在此敢提出來,希望能引起大家的討論。
   
  《奏讞書》簡107:
   
  銚即磔治(笞)講北(背)可【十】餘伐。居數日,復謂講盜牛狀何如?
   
  整理者原釋文作“即磔治(笞)講北(背)可囗餘,背囗數日”[1],後來在《釋文修訂本》中改作“銚即磔治(笞)講北(背)可十餘伐,居(?)數日”,謂“‘十’字已殘”[2]。《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校訂》說:
   
  “可”與“餘”之間,原釋文作“囗”。看紅外綫照片,其間實無字。
  “餘”後一字,原釋“北(背)”,屬下讀。細審原圖版紅外綫照片,當是“伐”字。112號簡“伐”字即如是作。“伐”字當屬上讀。
  “伐”後一字,原釋文未釋,今據紅外綫照片,當是“居”[3]
   
  既然有紅外綫照片為依據,以上三條校釋都是可信的。尤其是“伐”、“居”兩處文字的坐實,使研究者能夠有機會正確地理解簡文。故《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一書的釋文即作“銚即磔治(笞)講北(背)可餘伐。居數日,復謂講盜牛狀何如”[4]。值得注意的是,《釋文修訂本》認為“可”與“餘”之間乃“十”之殘文,但紅外綫照片證實“可”與“餘”之間沒有文字。如果紅外綫照片是正確的,那麼《釋文修訂本》說法,是否就沒有道理呢?
  我們認為《釋文修訂本》的這個意見,還是很值得重視的。
  在戰國秦漢時期的語言中,“可”是一個表示概數的詞,後面一定與數字相連[5]。如里耶秦簡中有不少例證:
   
  (1) 故邯鄲韓審大男子吳騷,為人黃皙色,隋(橢)面,長七尺三寸
           年至今六十三、四歲,行到端,毋它疵瑕,不智(知)衣服、死產、在所             8-894
  (2)廿五年九月己丑,將奔命校長周爰書:敦長買、什長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繚可,行到零陽廡谿橋亡,不智(知)死(?)產(?)
       繚可年廿五歲,長可六尺八寸,赤色,多髪,未產須,衣絡袍一,絡單胡衣一,操具弩二、絲弦四、矢二百、鉅劍一、米一石   8-439+8-519+8-537
  (3)囗言為人白皙色,隋(橢),惡髪須,長七尺三寸,年可六十四【歲】。
         燕,今不智(知)死產、存所,毋內孫。         8-534
  (4)丹子大女子巍(魏)嬰姽,一名
         年七十歲,故居巍(魏)箕李      8-2098
  (5)囗色,長七尺四寸,年       8-1853
   
  類似的用法,在《史記》、《漢書》、《後漢書》等文獻中,也經常可以見到。如下面的例子:
   
  (6)遇剛武侯,奪其軍,四千餘人,並之。《史記·高祖本紀》
  (7)其星狀類辰星,去地六丈。《史記·天官書》
  (8)而使陵將其射士步兵五千人出居延北千餘里。《史記·李將軍列傳》
  (9)或聞邛西二千里有身毒國。《史記·西南夷列傳》
  (10)其屬邑大小七十餘城,眾數十萬。......鹽澤去長安五千里。......烏孫在大宛東北二千里。......在大月氏西數千里。......然聞其西千餘里有乘象國。                   《史記·大宛列傳》
  (11)飲五六斗徑醉矣。......飲八斗而未徑醉。  《史記·滑稽列傳》
  (12)又船行二十餘日,有諶離國。 《漢書·地理志》
  (13)陵至浚稽山,與單于相直,騎三萬圍陵軍。 《漢書·李廣傳》
  (14)然聞其西千餘里,有乘象國。《漢書·張騫傳》
  (15)民所未墾,二千頃以上。  《漢書·趙充國傳》
  (16)未至單于城六十里,止營。  《漢書·陳湯傳》
  (17)行百餘日,乃至條支。 《漢書·西域傳》
  (18)河內野王山上有龍死,長數十丈。李賢注:袁山松書曰:“長百餘尺”。         《後漢書·襄楷傳》
  (19)縣西一獨山有石穴,有二大石並立穴中,相去一丈,俗名為陰陽石。           《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
  (20)無慮順帝時勝兵合二十萬人。《後漢書·西羌傳》
   
  見於《奏讞書》本案例中的有三處:
   
  (21)迺已嘉平五日。  簡100~101
  (22)十一月不盡三日,與講盜牛。  簡110
  (23)即笞毛北(背),六伐。  簡112
   
  由以上例證可知,從語法上來看,簡107“可”與“餘”之間必定有一個基數詞存在。否則,便不合乎語法現象。上揭例(6)中的“可四千餘人”、例(8)、例(10)、例(14)的“可千餘里”、例(12)的“可二十餘日”、例(17)的“可百餘日”、例(18)的“可百餘尺”,在形式上與簡107的“可囗伐”是一樣的,所以,《釋文修訂本》在“可”與“餘”之間補出“十”字,應該是符合語法的。再者,從照片書寫位置來看,簡107“可”與“餘”兩字之間,有較大的空隙,可以容下一個“十”字。紅外綫照片坐實“可”、“餘”之間無字,大概只能看作是抄寫之時脫去了“十”字。
  “可”用作概數詞,其起源問題,學術界有很多爭論。目前所知,在先秦文獻中最早的用例,見於《韓非子·外儲說左》[6]
   
  (24)行數百步,以騶為不疾,奪轡代之,禦數百步,以馬為不進,盡釋車而走。
   
  從前文所引里耶秦簡中(1)~(5)諸多用例來看,用作概數詞的“可”,在秦地已經比較普遍地使用。從地域上考慮,“可”字的這種用法,也許本原自秦地,入漢之後才逐步流行開來。《奏讞書》中毛盜牛案的發生、審訊、判決地都在汧邑,屬於秦之故地,似乎也有利於我們的這個推測。韓非子為韓國公子,在《韓非子·外儲說左》出現一例用作概數詞的“可”,也許與他有在秦生活過的經歷不無關係。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3年9月13日17:43。)


[1]江陵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二)》,《文物》1995年第3期,第31頁。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21頁。
[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0~101頁。下文簡稱《釋文修訂本》
[3]荊州博物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何有祖執筆):《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校訂》,《簡帛(第一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80頁。
[4]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書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59頁。
[5]關於概數詞的用法,先後有眾多的學者參與討論過。可以參看于春梅:《古漢語概數詞研究述論》,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武振玉教授),2008年,第17~21頁。
[6]《韓非子·內外儲說》篇的真偽問題,學界有不同的意見,可參看馬世年《〈韓非子〉的成書及其文學研究》第三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本文從韓非子自著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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