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詔書之三品
作者:馬怡  發布時間:2014-06-27 08:56:31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要:在漢代,“詔書”這一名稱有廣義、狹義兩種用法。廣義之詔書,除詔書外,還包括策書、制書和誡敕(戒書)等多種御用文書;狹義之詔書,是指告諭性質的御用文書,此即蔡邕在《獨斷》中所說可分為“三品”的詔書,包括皇帝對官員的指示、對奏書的“制可”,以及由中央頒發的各種行政命令和文告等。漢代詔書之“三品”的劃分,是由詔書的形成過程來決定的。一件詔書,它與皇帝本人的關係越直接、密切,它的“品”也就越高。
  關鍵字: 漢代  詔書分類  《獨斷》  漢簡   漢碑
   
   
  在現存的漢代文獻中,皇帝的命令文書數量不少,其種類不一,內容重要。但是,由於這些命令文書往往是節錄,加之年代久遠,制度湮沒,致使其面目顯得含糊,給準確辨識帶來了困難。應當如何對它們進行分類,學者們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今日所見的漢代皇帝的命令文書係經過轉寫,已非原形,故不宜以文體形式來分類,而只能以“制詔內容”來分類。[1]另一種意見認為,皇帝所下的文書有策書、制書、詔書、誡敕等四種,但其中詔書和制書的區別不明顯,兩者在實際使用中並無嚴格的劃分。[2]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漢代的皇室文書泛稱詔書,細分則有策書、制書、詔書、誡敕之別。[3]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嫌疏略。因為這些御用文書的樣式(包括文體)並非全然不可分辨,且樣式與內容有密切的關聯,研究前者有助於對後者的探討。第二種意見認為詔書與制書的區別不明顯,亦欠準確。因為廣義之詔書已包括了制書;狹義之詔書同制書相比,兩者在文書等級方面與功能方面皆有差異。第三種意見較為穩妥,但缺少相應的申說,也沒有對如何分類作進一步的討論。筆者認為,在漢代,“詔書”這一名稱有廣義、狹義兩種用法。廣義之詔書,可泛指一切御用文書,包括皇帝的策書、制書、詔書和誡敕(戒書)等;狹義之詔書,則指皇帝的告諭性質的文書,此即蔡邕在《獨斷》中所說可分為“三品”的詔書,包括皇帝對官員的指示、對奏書的“制可”,以及由中央頒發的各種行政命令和文告等。本文擬就漢代詔書之“三品”進行辨析,著重探討這三種不同等級的詔書的特徵與功能。
  胡廣的《漢制度》和蔡邕的《獨斷》是研究漢代皇帝的命令文書及其分類的最基本的文獻。胡廣,東漢人,歷東漢安帝至靈帝六朝,曾任尚書郎、尚書僕射,典掌樞機多年,後官至太傅。《後漢書》本傳稱其“達練事體,明解朝章”。除撰寫《漢制度》外,[4]他還曾為《漢官解詁》作注。[5]蔡邕,亦東漢人,其叔父蔡質是《漢官典職儀式選用》的作者。[6]蔡邕曾師事胡廣,靈帝時召拜郎中,校書東觀。[7]《續漢書·禮儀志》劉昭注引《謝沈書》曰:“太傅胡廣博綜舊儀,立漢制度,蔡邕依以為志。”[8]胡廣和蔡邕都熟悉漢朝的典章制度,又有依承的關係,他們的記述應當是可信的。如果說《漢制度》與《獨斷》未必能總括兩漢制度的全貌,則其至少也應是東漢制度的反映。
  茲將《漢制度》與《獨斷》中有關皇帝命令文書及其分類的記述迻錄如下。《漢制度》曰:
  帝之下書有四: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誡敕。策書者,編簡也,其制長二尺,短者半之,篆書,起年、月、日,稱皇帝,以命諸侯王。三公以罪免亦賜策,而以隸書,用尺一木兩行,唯此為異也。制書者,帝者制度之命,其文曰“制詔三公”,皆璽封,尚書令印重封,露布州郡也。詔書者,詔,告也,其文曰“告某官云[云]”,如故事。誡敕者,謂敕刺史、太守,其文曰“有詔敕某官”。它皆仿此。[9]
  《獨斷》曰:
  漢天子正號曰“皇帝”,自稱曰“朕”,臣民稱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詔”,史官記事曰“上”,車馬衣服器械百物曰“乗輿”,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後曰“省中”,印曰“璽”,所至曰“幸”,所進曰“御”。其命令,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戒書”。……
  策書,策者簡也。禮曰:不滿百文,不書於策。其制長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長一短。兩編,下附篆書,起年、月、日,稱“皇帝曰”,以命諸侯王、三公。其諸侯王、三公之薨於位者,亦以策書誄諡其行而賜之,如諸侯之策。三公以罪免,亦賜策,文體如上策而隸書,以一尺木兩行,唯此為異者也。
  制書,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詔三公”,赦令、贖令之屬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遷書,文亦如之。其征為九卿,若遷京師近官,則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無姓。凡制書,有印、使符,下逺近皆璽封,尚書令印重封。唯赦令、贖令,召三公詣朝堂受制書,司徒印封,露布下州郡。
  詔書者,詔誥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10],如故事,是為詔書;羣臣有所奏請,“尚書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詔書;羣臣有所奏請,無“尚書令奏”、“制”之字,則答曰“已奏,如書”,本官下所當至,亦曰詔。
  戒書,戒勅。刺史、太守及三邊營官被勅,文曰“有詔勅某官”,是為戒勅也。世皆名此為策書,失之逺矣。[11]

將《漢制度》與《獨斷》兩相比對,見可印合處頗多,但前者簡略,後者稍詳。它們都將皇帝所下文書分為策書、制書、詔書、誡敕(或戒書)等四種。但《獨斷》稱詔書“有三品”,並分述其式,這是《漢制度》中所未見的。
  詔書,據《漢制度》、《獨斷》記載,“詔,告也”;“詔書者,詔誥也”。《說文·言部》:“誥,告也。”徐鍇繋傳:“誥,以文言告曉之也。”[12]《釋名·釋典藝》:“詔書,詔,照也。人暗不見事宜則有所犯,以此照示之,使昭然知所由也。”[13]是詔書為告諭文書。“詔”字始見於秦。《說文通訓定聲》:“誥,告也。……至秦又造‘詔’字以當之。徐鉉補‘詔’入《說文》。”[14]《史記·秦始皇本紀》:“命為‘制’,令為‘詔’。”[15]里耶秦簡8-461:“王譴曰制譴。以王令曰以皇帝詔。承令曰承制。”[16]又,《漢書·高帝紀》五年條顏師古注引如淳曰:“詔,告也,自秦漢以下,唯天子獨稱之。”[17]是自秦漢起,唯有皇帝的告諭文書稱作詔書。
  作為告諭文書的詔書,即狹義之詔書,其等級不及制書。前引《秦始皇本紀》曰“命為‘制’,令為‘詔’”;《漢制度》與《獨斷》皆曰“制書,帝者制度之命也”;《獨斷》又曰:“奉而行之名曰令。”是“命”、“令”有別,“制”、“詔”亦有別。《漢禮儀》:“天子稱尊號曰皇帝,言曰制,補制言曰詔。”[18]《增韻》:“大曰命,小曰令。上出爲命,下稟爲令。”[19]制度乃國家大綱,故以最高級的命令形式“制”來行之;而不屬於制度的“令”,則往往以“詔”來行之。[20]
  從《獨斷》的記述看,要分辨漢代詔書的種類,應以“其文”(即詔書的用語)作為依據。如此理解雖有道理,但具體操作卻相當困難。因為現存的史料顯示,漢代詔書的用語及相關的分類情況,似乎不能够與《獨斷》的記述一一相合。實際上,用語只是詔書的局部表徵,在今日難得見到完整詔書的狀況之下,恐不宜將此作為唯一的依據。我們或許應換個角度來看待《獨斷》的記述。《獨斷》曰“詔書者,詔誥也,有三品”,似是分類,實指等級。在漢代文獻中,以“品”來表示等級的例子甚多。如《漢書·食貨志》:“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又《後漢書·循吏列傳》:“親度頃畝,分別肥塉,差為三品。”[21]故《獨斷》所謂詔書“三品”之“品”,當正如《漢書·匈奴傳》“給繒絮食物有品”條顏師古注:“品,謂等差也。”[22]
  漢代詔書等級的劃分,應是由詔書的形成過程來決定的。換言之,一件詔書,它與皇帝本人的關係越直接、密切,它的“品”也就越高。對於狹義之詔書的“三品”,或許應這樣理解:第一品,皇帝直接下書給某官(即《獨斷》所謂“其文曰‘告某官官’”。按:疑此即《漢制度》之“告某官云云”);第二品,臣子奏請,皇帝批覆(即《獨斷》所謂“羣臣有所奏請,‘尚書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第三品,臣子奏請,無皇帝批覆而答曰“已奏,如書”,由有關官員下轉到相應的部門(即《獨斷》所謂“羣臣有所奏請,無‘尚書令奏’、‘制’之字,則答曰‘已奏,如書’,本官下所當至”)。總之,告諭性質的詔書共分三個等級:由皇帝親下,經皇帝批覆而下,奏聞皇帝而下。

(一)
   
  由皇帝親下某官的詔書為第一品。據《獨斷》記載,“其文曰‘告某官官’(告某官云云),如故事”。然而在今存的漢代史料中,使用此文例的皇帝命令文書數量甚少,偶能見之。如:
   
  章帝下詔曰:告平陵令、丞:縣人故雲陽令朱勃,建武中以伏波將軍爵土不傳,上書陳狀,不顧罪戾,懷旌善之志,有烈士之風.詩云:“無言不讎,無德不報。”其以縣見穀二千斛賜勃子若孫,勿令遠詣闕謝。(《東觀記》)[23]
   
  告豫州刺史馮煥:今  
  常為效用,邊將統御
  內以恩威撫喻,杜
  去年鮮卑連犯鄣塞
  (中略)
  元初六年十二月(《賜豫州刺史馮煥詔》)[24]
   
以上,第一條是漢章帝的詔書,其對象是平陵令、丞,文例為“告某官”,同《漢制度》所述;第二條是漢安帝元初六年(119年)的詔書,其對象是豫州刺史馮煥,文例為“告某官某”,同《獨斷》所述。
  依理推想,儘管現存的完整的漢代詔書不多、辨識困難,第一品詔書的數量似乎也不應如此之少。疑“告某官”只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它可能涵蓋了幾種類似的文例,如“制詔某官”和“皇帝問某官”。
  先看“制詔某官”。有不少學者將起首為“制曰”、“制詔”、“制詔某官”等帶有“制”字的皇帝的命令文書一律視作制書。[25]這種觀點或不夠妥當。誠然,在皇帝命令文書中,起首為“制曰”的,必是制書;起首為“制詔三公”(包括“制詔御史”)的,大約也都是制書。但在此之外,其它起首為“制詔某官”的皇帝命令文書就未必如此了。例如:
  陳遵字孟公,杜陵人也。祖父遂,字長子,宣帝微時與有故,相隨博弈,數負進。及宣帝即位,用遂,稍遷至太原太守,乃賜遂璽書曰:“制詔太原太守:官尊祿厚,可以償博進矣。妻君寧時在旁,知狀。”(《漢書·游俠傳·陳遵》)[26]
   
  元康二年,遣使者賜山陽太守張敞璽書曰:“制詔山陽太守:其謹備盜賊,察往來過客。毋下所賜書。”(《漢書·武五子傳·昌邑哀王劉髆》)[27]
   
制詔酒泉大(太)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茭酒泉郡,其假□如品,司馬以下與將卒長吏將屯要害處,屬大守察地刑(形),依阻險,堅辟(壁)壘,遠候望。(《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242)[28]

  以上,第一條是漢宣帝賜給太原太守陳遂的璽書,從內容看,是私信性質的詔書;第二條是漢宣帝賜給山陽太守張敞的璽書,是密令性質的詔書;第三條是漢宣帝下酒泉太守的詔書的片段,是軍事指令。[29]它們皆無關制度,不應是制書,而應屬狹義之詔書的第一品。
  這裏要指出,制書之“制”,是指制度,如《獨斷》所謂“制書,帝者制度之命也”。而“制詔”之“制”,是指最高統治者的意志和裁斷,義同“稱制”之“制”。《說文·刀部》:“制,裁也。”《呂氏春秋·禁塞》:“以告制兵者。”高誘注:“制者,主也。”[30]《漢書·高后紀》:“惠帝崩,太子立為皇帝,年幼,太后臨朝稱制。”《漢書·陸賈傳》:“丞相平乃言賈為太中大夫,往使尉佗,去黃屋稱制,令比諸侯。”顏師古注:“黃屋及稱制,皆天子之儀。”[31]故皇帝裁可臣子的建議時,稱“制曰可”;[32]使者奉皇帝旨意詔諭臣子時,稱“承制詔某官”;[33]皇帝直接向臣子下詔時,則可稱“制詔某官”。其實,《獨斷》中已有“漢天子正號曰‘皇帝’……其言曰‘制詔’”的說法。是皇帝之言皆可曰“制詔”。則“制詔某官”(不包括“制詔三公”、“制詔御史”)或與“告某官”類同。
  此外,還有“皇帝問某官”。例如:
  文帝嘉之,乃賜錯璽書寵答焉,曰:“皇帝問太子家令:上書言兵體三章,聞之。書言‘狂夫之言,而明主擇焉’。今則不然。言者不狂,而擇者不明,國之大患,故在於此。使夫不明擇於不狂,是以萬聽而萬不當也。”(《漢書·晁錯傳》)[34]
   
  (宣帝)以書敕讓充國曰:“皇帝問後將軍:甚苦暴露。……將軍急裝,因天時,誅不義,萬下必全,勿復有疑。”(《漢書·趙充國傳》)[35]
   
  上於是報充國曰:“皇帝問後將軍:上書言羌虜可勝之道,今聽將軍,將軍計善。其上留屯田及當罷者人馬數。將軍強食,慎兵事,自愛!”(《漢書·趙充國傳》)[36]
   
  上不忍致法,遣諫大夫王駿賜欽璽書曰:“皇帝問淮陽王:有司奏王,王舅張博數遺王書,非毀政治,謗訕天子,襃舉諸侯,稱引周﹑湯。以惑王,所言尤惡,悖逆無道。王不舉奏而多與金錢報以好言,辠至不赦,朕惻焉不忍聞,為王傷之。……已詔有司勿治王事,遣諫大夫駿申諭朕意。詩不云乎?‘靖恭爾位,正直是與。’王其勉之!”(《漢書·宣元六王傳·淮陽憲王劉欽)[37]

  以上,第一條是漢文帝賜給太子家令晁錯的璽書,是對其上言兵事的“寵答”;第二條是漢宣帝致後將軍趙充國的“敕讓”之書;第三條是漢宣帝對趙充國奏書的回覆;第四條是漢元帝賜給淮陽王劉欽的璽書,表示寬大和訓誡。這四條“皇帝問某官(包括諸侯王)”之例,都是皇帝親下的詔書,亦當屬狹義之詔書的第一品。將用語“皇帝問某官”、“制詔某官(不包括三公、御史)”、“告某官”三者作比較,可見“皇帝問某官”略似書信,有尊重或榮寵的意味;“制詔某官”較為正式;而“告某官”在規格上或不及前兩者。
  在以上所討論的九件第一品詔書中,至少有六件可確知是“璽書”(包括漢文帝賜給晁錯的璽書,漢宣帝賜給陳遂、張敞、趙充國的璽書,[38]漢元帝賜給劉欽的璽書等)。璽書,即鈐蓋了皇帝的印璽,或以皇帝的印璽封緘的文書。有學者認為璽書即制書,[39]此觀點或可商榷。誠然,據《獨斷》所述,除頒佈赦、贖令的制書外,皇帝所下的制書通常皆“璽封”,[40]但“璽封”並非制書所獨專,上引六件屬於“璽書”的第一品詔書即為其例。《漢官舊儀》曰:“皇帝六璽,皆白玉螭虎紐,文曰‘皇帝行璽’、‘皇帝之璽’、‘皇帝信璽’、‘天子行璽’、‘天子之璽’、‘天子信璽’,凡六璽。皇帝行璽,凡封(命用之;皇帝)之璽,賜諸侯王書;(皇帝)信璽,發兵;其徵大臣,以天子行璽;策拜外國事,以天子之璽;事天地鬼神,以天子信璽。”[41]是皇帝有六璽,其用法有別。按此,可推知“璽書”當有多種,其功能與對象不同,所用印璽也不同。大約以皇帝本人名義而作,用皇帝印璽直接頒下,有專達對象的文書,皆為“璽書”。因此,第一品詔書有可能皆為“璽書”。
  有研究者根據《獨斷》所謂“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認為“如故事”是此類詔書的結束語。[42]但實際情況未必如此。上文所舉諸條,無論是“告某官”、“制詔某官(不包括三公、御史)”,還是“皇帝問某官”之例,皆未出現“如故事”。而且從內容看,這些詔書中的大多數,即便全文俱存,也不大可能見其使用“如故事”之語。疑“如故事”在此恐非詔書用語,而是《獨斷》的作者對前一句“告某官”所做的說明,意思是“告某官”這種格式就如同以往的舊例。

(二)
   
  經皇帝批覆而下的詔書為第二品。此類詔書由兩部分組成:前為臣子的奏書,後為皇帝的批覆。批覆通常作“制曰:可”,表示准許;或作“下……(某官)”,表示批轉某官。此類詔書的特徵明顯,容易識別,屢見於文獻和考古資料。文獻中的例子,如:
  丞相臣嘉等言:“陛下永思孝道……郡國諸侯宜各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廟。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歲獻祖宗之廟。請著之竹帛,宣佈天下。”制曰:“可。”(《史記·孝文本紀》)[43]
   
  有司上奏:“孝章皇帝崇弘鴻業,德化普洽,垂意黎民,留念稼穡。文加殊俗,武暢方表,界惟人面,無思不服。巍巍蕩蕩,莫與比靈斯。周頌曰:‘於穆清廟,肅雝顯相。’請上尊廟曰肅宗,共進武德之舞。”制曰:“可。”(《後漢書·和帝紀》)[44]
   
  “大司馬臣去病昧死再拜上疏皇帝陛下:……臣竊不勝犬馬心,昧死願陛下詔有司,因盛夏吉時定皇子位。唯陛下幸察。臣去病昧死再拜以聞皇帝陛下。”三月乙亥,御史臣光守尚書令奏未央宮。制曰:“下御史。”……“丞相臣青翟、太僕臣賀、行御史大夫事太常臣充、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昧死言:臣青翟等前奏大司馬臣去病上疏言,皇子未有號位,臣謹與御史大夫臣湯、中二千石、二千石、諫大夫、博士臣慶等昧死請立皇子臣閎等為諸侯王……陛下固辭弗許,家皇子為列侯。臣青翟等竊與列侯臣壽成等二十七人議,皆曰以為尊卑失序。……臣請令史官擇吉日,具禮儀上,御史奏輿地圖,他皆如前故事。”制曰:“可。”(《史記·三王世家》)[45]
   
  (左將軍彭)宣等劾奏:“博宰相,玄上卿,晏以外親封位特進,股肱大臣,上所信任,不思竭誠奉公……博執左道,虧損上恩,以結信貴戚,背君鄉臣,傾亂政治,奸人之雄,附下罔上,為臣不忠不道;玄知博所言非法,枉義附從,大不敬;晏與博議免喜,失禮不敬。臣請詔謁者召博、玄、晏詣廷尉詔獄。”制曰:“將軍﹑中二千石﹑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漢書·朱博傳》)[46]

  以上,第一條、第二條是臣子奏請、皇帝“制曰可”之例;第三條包括了兩件詔書,前者是臣子奏請、皇帝批轉“下某官”之例(此處為“制曰:下御史”),後者是“制曰可”之例;第四條也是臣子奏請、皇帝批轉“下某官”之例(此處為“制曰:將軍﹑中二千石﹑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它們皆與《獨斷》所述相合。
  傳世文獻中的此類詔書,其奏書部分往往是節錄,罕能見其全貌。而在考古資料中卻有一些格式、內容較為完整的例子,如居延漢簡“元康五年詔書”:[47]
  [簡1]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太)常昌書言:大(太)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寢兵,大(太)官抒井,更水、火,進鳴雞。謁以聞,布當用者。臣謹案:比原泉御者,水衡抒大(太)官御井,中二千石、[二千石]令官各抒。別火(居延漢簡10.27)
  [簡2]官先夏至一日,以除(?)隧(燧)取火,[48]授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在長安、雲陽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寢兵不聽事,盡甲寅五日。臣請布。臣昧死以聞。(居延漢簡5.10)
  [簡3]制曰:可。(居延漢簡332.26)

“元康”,漢宣帝年號;“元康五年”,公元前61年。這是一件向中央和地方的各級官員通告夏至“更水、火”和“寢兵”等事項的詔書。[簡1]—[簡2]為御史大夫丙吉的奏書,[49]以“昧死言”開始,以“昧死以聞”結束。[簡3]為漢宣帝的“制可”,提行頂格書寫。
  又如出土於肩水金關遺址的“永始三年詔書”(74.EJF1—8):[50]
   
  [簡1]丞相臣方進、御史臣光昧死言:
  明詔哀安元[元],臣方進、御史臣光:往秋郡被霜,冬無大,不利宿麥,恐民
  [簡2]調有餘結(給)不足,不民所疾苦也。可以便安百姓者,問計長吏,守丞
  臣光奉職無狀,頓首[頓首],死罪[死罪],臣方進、臣光前對問上計,弘農太守丞立
  [簡3]郡國九轂(榖)最少,可豫稍為調給。立輔既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安
  弘農太守丞立、山陽行太守事湖陵□□上□
  [簡4]令堪對曰:富民多蓄田,出貸□□□移□
  治民之道,宜務與本,廣農桑□
  [簡5]來出貸,或取以賈販。愚者苛□
  [簡6]來去城部流亡,離本逐末,浮食者□
  與縣官並稅,以成家致富,開兼併之路。□
  [簡7]言既可許,臣請除貸錢它物律。詔書到,縣、道官得取□
  縣官還息與貸者,它不可許。它別奏。臣方進、臣光愚戇,頓首[頓首]死罪[死罪]
  [簡8]制:可。
   
“永始”,漢成帝年號;“永始三年”,公元前14年。這是一件關於災後政策的詔書。[簡1]—[簡7]為丞相翟方進、御史大夫孔光的奏書,[51]以“昧死言”開始,以“愚戇,頓首頓首死罪死罪”結束。“”表示殘斷,此處或當補“昧死請”或“昧死以聞”等字。[簡8]為漢成帝的“制可”,提行頂格書寫。
  碑刻中的例子,如《孔廟置守廟百石孔龢碑》:[52]
  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魯前相瑛書言:詔書崇聖道,勉□藝。孔子作《春秋》,制《孝經》,□□五經,演《易繋辭》,經緯天地,幽贊神明,故特立廟。褒成四時來祠,事已即去,廟有禮器,無常人掌領,請置百石□□一人,典主守廟,春秋饗禮,財出王家錢,給犬酒直。須報……臣請魯相為孔子廟置百石卒史一人,掌領禮器,出王家錢給大(犬)酒直,他如故事。臣雄、臣戒愚戇,誠惶誠恐,頓首頓首,死罪死罪,臣稽首以聞。
  制曰:可。
  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雒陽宮
                 司徒公河南原武吳□字季高
                 司空公蜀郡成都趙戒字意伯

此詔書的格式完整。“元嘉”,東漢桓帝年號;“元嘉三年”,公元153年。這是為孔廟置百石卒史以掌主禮器的詔書。前為司徒吳雄、司空趙戒的奏書,[53]以“稽首言”開始,以“愚戇,誠惶誠恐,頓首頓首,死罪死罪,稽首以聞”結束。後為漢桓帝的“制可”,提行頂格書寫。文末有年、月、日及該日干支,寫明“奏雒陽宮”,可知該奏書在雒陽宮上呈皇帝。
  又如《無極山碑》:[54]
  光和四年□[七]月辛卯朔廿二日壬子,[55]大(太)常臣耽、丞敏頓首上
  尚書:謹案文書:男子常山蓋高、上党范遷詣□□□為元氏三公神□,本初元年二月癸酉、光和二年二月戊子詔書出其縣錢,給四(時)祠具。去年五月,常山相巡遣吏王勳、三□[老?]弘褒詣三公山請雨。山神即使高傳言,令勳、褒歸,□雨可得。三公山即與龍靈山、無極山共興雲交雨。……臣愚以為如巡言,為民來福,以祠祀為本。請少府給珪璧本市祠具,如癸酉、戊子詔書故事。報。臣耽愚戇,頓首頓首,上
  尚書。
  制曰:可。

“光和”,東漢靈帝年號;“光和四年”,公元181年。這是為無極山神建廟的詔書。前為太常陳耽、[56]丞敏的奏書。奏書以“頓首上尚書”開始,以“愚戇,頓首頓首,上尚書”結束,可知該奏書呈遞尚書。“尚書”提行定格書寫。後為漢靈帝的“制可”,亦提行頂格書寫。
  以上幾件見於考古資料的詔書,其基本結構一致,但奏書部分所用的敬辭卻有差異。這些差異與時代和奏書的上呈方式相關。西漢時,敬辭用“昧死”,後來又加“愚戇”、“頓首頓首死罪死罪”;東漢時,敬辭則用“稽首”和“愚戇”、“誠惶誠恐,頓首頓首死罪死罪”。此與《獨斷》的記述大致相合:“漢承秦法,群臣上書皆言‘昧死言’。王莽盜位,慕古法,去‘昧死’,曰‘稽首’。光武因而不改,朝臣曰‘稽首頓首’。”《獨斷》說的是上呈皇帝的奏書中的敬辭。而在呈遞尚書的奏書中,“稽首”則改為“頓首”,並省減部分敬辭。在後文中,見於奏書的敬辭之例還有不少,其用法大抵如此。
  此類詔書雖為第二品,但其內容卻往往很重要,甚至會關係到制度。例如,前引《史記》中《孝文本紀》所載漢景帝“制可”丞相等奏請允許郡國諸侯為文帝立廟的詔書、《三王世家》所載漢武帝“制可”眾朝臣奏請立皇子為諸侯王的詔書等。而臣子們的奏請,亦往往是奉皇帝命令進行討論後提出的建議。[57]有些第二品詔書最終成為律令。例如:
  御史請諸出入津關者,詣入傳□□吏(?)里□長物色□瑕見外者及馬職(識)物關舍人占者,津關謹閱,出入之。縣官馬勿職(識)物者,與出同罪。*制曰:可。(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簡498—499)[58]
   
  相國上中大夫書,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家在關外者,得私置馬關中。有縣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為書告津關,來,復傳,津關謹閱出入。馬當復入不入,以令論。*相國、御史以聞。*制曰:可。(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簡504—505)[59]
   
  *令丙苐(第)九
丞相言:請令西成、[成]固、南鄭獻枇杷各十至。不足,令相備不足,盡所得。先       告過所縣用人數,以郵、亭次傳。人少者,財助獻。起所為檄,及界,郵吏皆各署起、過日時。日夜走,詣行在所司馬門。[司馬門]更詣(?)大(太)官,[大(太)官]上檄御史,[御史]課縣留穉(遲)者。御史奏請許。
  制曰:可。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松柏一號漢墓簡牘)[60]
   
  長安敬上里公乘臣廣昧死上書
皇帝陛下:臣廣知陛下神零,覆蓋萬民,哀憐老小,受王杖承詔。臣廣未常有罪,耐司寇以上……臣廣願歸王杖,沒入為官奴。臣廣昧死再拜以聞
皇帝陛下
  制曰:問何鄉吏?論棄市,毋須時。廣受王杖如故。
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散見簡牘合輯》簡153—160,《王杖詔書令冊》)[61]:
   
  大(太)皇大(太)后詔曰:往者陰陽不調,風雨不時,降農自安,不堇作[勞],是以數被災害,惻然傷之……故建羲和,立四子,……時以成歲,……其宜囗歲分行所部各郡。
  詔條
  (中略)
  *敬授民時,曰:揚谷,咸趨南畝。
  *禁止伐木    *謂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盡八月。草木令落,乃得伐其當伐者。
  *毋擿剿      *謂剿空實皆不得擿也。空剿盡夏,實者四時常禁。
  *毋殺幼蟲    *謂幼少之蟲、不為人害者也,盡九[月]。
  (中略)
  ·羲和臣秀、和叔[臣]晏等對曰:盡力奉行。
  安漢公□□□太傅大司馬□昧死言:臣聞帝歲□□□□曆象日月……皇太后聖德高明權……臣謹?羲和四子所部京師、郡國、州縣,至……歲竟行所不到者,文對……牒囗。臣昧死請。
  大(太)皇大(太)后[制曰]:可。(敦煌懸泉《四時月令詔條》)[62]

  以上五條,從它們的內容和結構看,都是由臣子的奏書和皇帝(或太皇太后)的“制可”組成的第二品詔書。文中的“制曰”、“皇帝陛下”、“大皇大后”等皆提行頂格書寫。[63]第一條、第二條出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津關令》,該《津關令》包含了十餘件與此類似的詔書。第三條出自湖北荊州紀南鎮松柏村1號西漢墓,此係漢令之“令丙苐(第)九”的抄件。第四條出自甘肅武威磨咀子東漢墓《王杖詔書令》冊。該冊共收錄五件詔書,此係其中之一。其末簡署“右王杖詔書令”,可知這些詔書具有“令”的性質。第五條是在敦煌懸泉置遺址發現的《四時月令詔條》。這是一組文書:前半部分是大(太)皇大(太)后的詔書,從內容看,其性質當屬制書;後半部分包括月令五十條、“安漢公□□□太傅大司馬”王莽關於派遣羲和四子督察各地奉行詔書的奏書和大(太)皇大(太)后的“制可”,其性質當屬狹義之詔書的第二品。前後兩件詔書構成了具有制度與法令意味的“使者和中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此即本組文書的題署。《史記·酷吏列傳》載杜周曰:“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64]以上幾例,或可與杜周之說相證。
  附帶談到,在文獻中,有關於臣子上呈奏書而“報聞”的記載。有研究者認為,皇帝對奏書“可根據情況畫‘聞’”相報,“這種批示語與相應的奏書同樣也合而形成一份詔書”。[65]疑此說法未安。“報聞”並不一定是皇帝的回示。《漢書·東方朔傳》:“四方士多上書言得失,自衒鬻者以千數,其不足采者輒報聞罷。”顏師古注:“報云天子已聞其所上之書,而罷之令歸。”[66]在一般情況下,那些未被採納的奏書,應當是由有關部門來回覆上書者,告之已奏聞皇帝,此為“報聞”。被“報聞”的奏書,通常是不會形成詔書而頒行的。
(三)
   
  奏聞皇帝而下的詔書為第三品。此類詔書規格最低,用於一般性行政事務,無須皇帝親自頒旨或裁定。按《獨斷》所述,“群臣有所奏請,無‘尚書令奏’、‘制’之字,則答曰‘已奏,如書’,本官下所當至”,可推知此類詔書的形成過程是:臣子呈遞奏書;尚書報告皇帝並批答奏書、照準所請,詔書遂成;最後由負責本項事務的官員將該詔書下發到相關部門。
  尚書,官署名,亦官名,秦始置於宮中,職掌收發文書,傳達、記錄詔命章奏。西漢成帝以後,尚書定置五員,分曹治事,成為重要的宮廷政治機構。[67]東漢置尚書臺,職掌納奏、擬詔、出令,綜理政務。其長官為尚書令,秩千石,兼有宮官、朝官雙重身份,秩位不高而權重。[68]
  尚書諸曹各有職司。《晉書·職官志》記載:“(漢成帝)又置尚書五人,一人為僕射,而四人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秘記章奏之事,各有其任。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公卿事。其二曰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國事。其三曰民曹,主吏民上書事。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國夷狄事。後成帝又置三公曹,主斷獄,是為五曹。後漢光武以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州郡事,改常侍曹為吏部曹,主選舉祠祀事,民曹主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事,客曹主護駕羌胡朝賀事,二千石曹主辭訟事,中都官曹主水火盜賊事,合為六曹。”[69]一說東漢為五曹,六人,見《通典·職官典·職官四·尚書上》:“後漢尚書五曹,六人:其三公曹尚書二人、吏曹、二千石曹、民曹、客曹。”[70]
  東漢有所謂“五曹詔書”,應是指這種由尚書臺批答、下發的詔書,即狹義之詔書的第三品。應劭曰:
  臣累世受恩,榮祚豐衍,竊不自揆,貪少云補,輒撰具《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板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及《春秋斷獄》,凡二百五十篇。[71]
  又其所撰《風俗通》記載:
   
  光武中興以來,五曹詔書題鄉亭壁,歲補正,多有闕謬。永建中,兗州刺史過翔箋撰卷別,改著板上,一勞而九逸。[72]

宣達而至鄉亭的“五曹詔書”,其內容或與基層吏民有較為密切的關係。
  現存的漢代文獻中的狹義之詔書,多屬第一、二品。這些詔書的等級相對較高,往往與大事、要政有關,因而為史籍所收錄。但是,由於漢朝實行集權統治,帝國龐大,行政繁忙,各類地方事務亦統歸中央控制,故奏聞皇帝而下的第三品詔書的數量實際上是很大的。今日稀見此類詔書的原因,是其未受史家關注而失載之故。儘管如此,我們仍可從各種史料中搜檢到它們的蹤跡。
  居延漢簡中有這樣的記錄:
  十二月三日
  北書七封
  其四封皆張掖大守章:詔書一封、書一封,皆十一月丙午起。詔書一封,十一月甲辰起,一封十一月戊戌起。皆詣居延都尉府。
  二封河東大守章,皆詣居延都尉:一封十月甲子起,一十月丁卯起。
  一封府君章,詣肩水。
  十二月乙卯日入時,卒憲受不今卒恭。夜昏時,沙頭卒忠付騂北卒護。(居延漢簡502.9A,505.22A)[73]
   
  十二月十二日
  二封張掖大守章,一封詔書,十二月乙卯起,一封十二月丁巳起。四封皆府君章,其三封□□□(居延漢簡495.2)[74]?

  以上,兩條簡文都是傳遞公文的記錄。第一簡記錄了十二月三日收發的七件公文,其中有三件是詔書。這些詔書皆鈐蓋了張掖大(太)守章,發出日期分別為十一月甲辰、十一月丙午、十一月戊戌,目的地是居延都尉府。甲辰至丙午是三天,丙午至戊戌是兩天,則從甲辰至戊戌的五天內,由張掖太守府發往居延都尉府的詔書計有三件。第二簡記錄了十二月十二日收到的公文,其中有一件(或兩件)是詔書,該詔書大約也鈐蓋了張掖大(太)守章。通過這些簡文,我們可以瞭解到漢代詔書在西北邊地傳送的一些情況:當時的公文傳遞頗為繁忙,詔書亦在其中;這些詔書在傳遞時無加急、專送等特殊處理;其數量似乎不少。由此看來,以上簡文所記錄的詔書有可能是“五曹詔書”,或者其中一部分是“五曹詔書”。
  還有一些更具體的例子。例一,四川省昭覺縣的《光和四年邛都石表》:[75]
   
  [正面]
  領方右戶曹史張湛白:前換蘇示有秩馮佑轉為安斯有秩,庚子詔書:聽轉示部,為安斯鄉有秩,如書;與五官掾司馬蒍議請屬功曹,定,入應書時簿。下督郵李仁,邛都奉行。言到日,見草。○行丞事常如掾,○主簿司馬追省,府君教諾。○正月十二日乙巳,書□昌、延□(主?)。○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丙午,越嶲太守張勃,知丞事、大張□使者益州治所下,三年十一月六日庚子。○長常叩頭死罪,敢言之:詔書聽郡,則上諸、安斯二鄉復除,□齊□鄉及安斯有秩,詔書即日□□□勸農督郵書掾李仁,邛都奉行。勃詔□詔州郡,□□□死罪,敢言之。○□□□□□下庚子詔書,即日理判也。三月十四日丙午,詔書太守勃行于東。大官守長常叩頭死罪,敢言之。○使者益州□□□□治□□□□言□。○高官□□詔書,即日始君、遷里、□□□□□□□等十四里。○將十四里丁眾受詔,高米立石表。師齊,驅字彥新。
   
  [側面]
  越嶲太守、丞、掾奉書言:□□常□都□□□□□,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大官守長常□部曲、部勸農督郵書掾李仁,邛都□□□於詔書,書到,奉行務□□□□□□□詔書□」□□真□湛,書佐延主。
   
表文約400字,是一組文書,包括詔書和相關的下行文書、覆命文書,內容涉及更換鄉有秩、調動郡吏、復除上諸、安斯二鄉的賦役等。光和,東漢靈帝年號。光和四年,公元181年。“越嶲”,郡名,屬益州刺史部;“蘇示”、“邛都”,皆縣名,屬越嶲郡;[76]“上諸”、“安斯”,皆鄉名,當屬邛都縣。“領方右戶曹史”,吏名,疑屬尚書五曹之戶曹。[77]“領方”,掌領一方。[78]《漢官儀》曰:“戶曹尚書,主人庶上書事。”又曰:“左、右曹受尚書事。”[79]“鄉有秩”,吏名,掌一鄉人。[80]“督郵”,郡府屬吏,掌監屬縣,宣達教令。[81]表文所載“督郵李仁”、“勸農督郵書掾李仁”、“部勸農督郵書掾李仁”等,應為同一人,是在本郡邛都縣“奉行”詔書的郡吏。
  表文中的“詔書”應就是“五曹詔書”。[82]此碑未見皇帝批奏所用的“制曰”、“制可”之文;其所載“庚子詔書:聽轉示部,為安斯鄉有秩,如書;與五官掾司馬蒍議請屬功曹,定,入應書時簿”等,皆公文套語;其內容屬一般性行政事務,且相當瑣細。由上述情況看,此“庚子詔書”可能是尚書五曹中的戶曹對越嶲太守所上奏書的批答文字。而這種由本曹回覆相關奏書的處理方式,以及批答文字中所使用的“如書”一語,也與《獨斷》所述第三品詔書的特徵“羣臣有所奏請,無‘尚書令奏’、‘制’之字,則答曰‘已奏,如書’,本官下所當至”大致相合。但在此例中,誰是“本官下所當至”之“本官”?是呈遞奏書、下傳詔書的越嶲太守,還是批答奏書的戶曹?因缺少更多的資料和證據,尚難判斷。  
  例二,《樊毅復華下民租田口筭碑》:[83]
  光和二年十二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弘農太守臣毅頓首死罪上
  尚書:臣毅頓首頓首,死罪死罪。謹案文書:臣以去元年十一月到官,其十二月奉祠西嶽華山……縣當孔道,加奉尊嶽,一歲四祠,養牲百日,常當充肥,用穀槀(稾)三千餘斛。或有請雨齋禱,役費兼倍。每被詔書,調發無差,山高聽下,恐近廟小民不堪役賦,有饑寒之窘,違宗神之敬。乞差諸賦,復華下十里以內民租田口筭,以寵神靈,廣祈多福,隆中興之祚。臣輒聽行,盡力奉宣詔書,思惟惠利,增異復上。臣毅誠惶誠恐,頓首頓首,死罪死罪,上
  尚書。
                                                                         掾臣條、屬臣淮、書佐臣謀

這是弘農太守樊毅為請求免除華山下十里之內民眾“租田口筭”而呈遞尚書的奏書。文中,“尚書”皆提行頂格書寫。光和二年,公元179年。洪适指出:“此碑全載光和二年十二月壬午奏牘,別無它詞。……雖不同孔廟卒史碑並載朝廷施行語,案後碑云‘上奏復賦,克厭帝心’,則知已從其請矣。”其說是。該奏書是呈遞尚書的,既刻諸碑石,顯然其請求已獲允准。奏書的內容無關要政,碑文中亦未見皇帝之“制可”,可知它應當是由尚書允准和批答的。尚書的批答連同奏書便形成詔書,此即“五曹詔書”。奏書稱:“乞差諸賦,復華下十里以內民租田口筭,以寵神靈,廣祈多福,隆中興之祚。臣輒聽行,盡力奉宣詔書。”是樊毅在提出請求之時,已表明自己要及時、盡力地奉行和宣達詔書。或因尚書的秩位不高,加之對該奏書的批答無非是套語,如《獨斷》所述“已奏,如書”之類,故此碑不錄。但該奏書的性質卻由此而發生了變化,成為詔書的組成部分,故刻諸碑石,向世人宣示。
  例三,《魯相史晨祀孔子廟奏銘》:[84]
  建寧二年三月癸卯朔七日巳(己)酉,魯相臣晨、長史臣謙頓首死罪上
  尚書:臣晨頓首頓首,死罪死罪。臣蒙厚恩,受任符守,得在奎婁,周孔舊寓,不能闡弘德政,恢崇壹變,夙夜憂怖,累息屏營。臣晨頓首,頓首死罪死罪。臣以建甯元年到官,行秋饗,飲酒畔宮畢,復禮孔子宅,拜謁神聖,仰瞻榱桷,俯視幾筵,靈所馮依,肅肅猶存,而無公出酒脯之祠。……而本國舊居,復禮之日,闕而不祀,誠
  朝廷聖恩所宜特加。臣寢息耿耿,情所思惟。臣輒依社稷出王家穀,春秋行禮,以共禋祀,余□賜先生執事。臣晨頓首頓首,死罪死罪。臣盡力思惟庶政,報稱為效,增異輒上。臣晨誠惶誠□,頓首頓首,死罪死罪上
  尚書。時副言大傅、大尉、司徒、司空、大司農府、治所部從事。

這是魯相史晨請求為孔子廟增祀而呈遞尚書的奏書。文中,“尚書”、“朝廷”皆提行頂格書寫。建甯,東漢靈帝年號;建寧二年,公元169年。該奏書和上例弘農太守樊毅的奏書相似,[85]也是先呈遞尚書,後刻諸碑石,這說明它也獲得了允准。在碑文中,同樣沒有皇帝之“制可”,這表明它也是由尚書允准和批答的。尚書的批答使該奏書轉化為詔書的組成部分,故向世人宣示。
  例四,甘肅省甘谷縣出土的《甘谷漢簡》:[86]
   
  [簡1]延熹元年十二月壬申朔十三日甲申,宗正臣柜、丞臣敬頓首死罪,上尚書。臣柜頓首死罪死罪,謹案文書:永壽三年三月十六日,蜀郡大守稙書言:乙酉示章詔書:宗室、
   [簡2]諸侯五屬內,居國界,有罪請;五屬外,便以法令治。流客雖五屬內,不得行復除。宗室劉槐、劉直,自訟為鄉縣所侵,不行復除。稙到官勸耕桑,槐、直等駱驛愬(訴)訟。當如永和六年庚午詔書,
  [簡3]謁以補正。
  (中略)
  [簡18]等令□曹華史許秉□上請□□鞌
  *□錢其□□□□吏責
  [簡19] □□□□詔書,宗室有屬、屬盡,皆勿事。乃令……勿令為吏。
  詔書,發郡縣士,或收宗室屬盡錢,或不明……復除?
  [簡20]四月七日丙子,[87]涼州刺史超使告部漢陽從[事]史忠等:[88]
  郡國大(太)守、都尉,寫移,書到檢案,奉行右言。被書後五日,如宗正府書律令。
  [簡21]鞌□□□□尉吏如為□文無舊典,
  [簡22]延熹二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辛巳,涼州刺史陟使下郡國大守、都尉: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各實核誰,為州集簿。……如律令,書到言。
  [簡23]延熹二年四月庚午朔十二(三)日壬午,漢陽大守濟、長史億下冀中西部督郵曹掾術亮、史敘、屬縣令長: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各實所部正處,書到言,如詔書律令。
   
這是一份請求維護宗室人員權益的文件及其下行文。“延熹”,東漢桓帝年號;“延熹元年”,公元158年。此批木簡已經殘斷,但諸簡背面皆有編號,故可確定它們屬於同一簡冊,並可確定簡序。[簡1]—[簡18]為呈遞尚書的“宗正府書”,是宗正(劉)柜[89]等報告各地宗室人員權益受侵、要求依照以往詔書給予優待的奏書。[簡19]的情況較為複雜,需稍加辨析:該簡的位置在下行文之前,通常這裏是批答奏書的位置;該簡的簡文至少有兩次提到了“詔書”,內容重要,因而有可能是批答奏書的詔文,惜已失其完貌。[簡20]—[簡23],皆該文件的下行文。
  因木簡殘斷而導致的文字缺損給研究這份文件帶來了困難。不過,從該文件的內容和結構看,它不是由皇帝親下的第一品詔書。該文件的前半部份是奏書,但在批答奏書的位置未見皇帝之“制曰”、“制可”,因此它也不像是由皇帝批覆的第二品詔書。該文件中的奏書是“上尚書”的,其內容較為瑣細;批答文字處雖有缺損,但如前所述,見其兩次提到了“詔書”;而它的兩級下行文([簡22]、[簡23])中又都有“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之語,故該文件很可能是一件由“上尚書”的奏書與尚書的批答所形成的詔書,即第三品詔書。
  通過對《光和四年邛都石表》、《樊毅復華下民租田口筭碑》、《魯相史晨祀孔子廟奏銘》、《甘谷漢簡》等4例所作的分析,可知這幾件第三品詔書具有下述的特徵:1、詔書起始於呈遞尚書的奏書(見例一、例二、例三、例四,但例一沒有直接的證據);2、奏書的內容較為瑣細或無關要政,所請都獲得了允准(見例一、例二、例三、例四);3、詔書中沒有皇帝“制曰”、“制可”之類的批覆(見例一、例二、例三、例四);4、對奏書的批答的文字簡明扼要,使用公文套語(見例一,其它各例情況不詳);5、它們被稱作“詔書”(見例一、例二、例四)。上述幾點,在相關史料稀少而零散的現況下,或可將其作為尋找和辨識此類詔書的綫索。
   
  漢代詔書的分類是個既重要而又複雜的問題。充分利用有關的傳世文獻和各種考古資料,將它們結合起來,建立研究的基礎;以特徵、性質不同的詔書為考察對象,著重探討它們的形成過程;將詔書與皇帝本人的關係作為判定詔書之等級的標準,這或許是解決該問題的一個思路和辦法。
   
  附記:本文的初稿曾以《漢代詔書的分類》為題,發表於日本秦漢史學會、日本愛媛大學主辦的“第20屆日本秦漢史年會”(2008年,日本,松山)。2009年6月二稿。2013年1月三稿。
   
  (收入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田餘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中華書局,2014年,第65—8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6月26日23:10。)


[1][日]大庭脩:《秦漢法制史研究》第三篇第一章《漢代制詔的形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5—190頁。
[2]例如薛英群《漢簡官文書考略》,《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9—262頁;卜憲群《秦漢官僚制度》,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258頁。
[3]見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15頁。汪桂海的說法略同,見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6頁。
[4]《後漢書》卷79《儒林列傳》李賢注、《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在徵引《漢制度》時,皆稱“胡廣《漢制度》曰”,可知胡廣是《漢制度》的作者。見《後漢書》第2546頁、第3630頁。按本文所引《後漢書》,皆中華書局標點本。
[5]《後漢書》卷44《胡廣傳》:“所著詩、賦、銘、頌、箴、吊及諸解詁,凡二十二篇。”見第1511頁。《隋書》卷33《經籍志》:“《漢官解詁》三篇,漢新汲令王隆撰,胡廣注。”見第967頁。按本文所引《隋書》,皆中華書局標點本。
[6]《後漢書》卷60《蔡邕列傳》,第2001頁;《隋書》卷33《經籍志》,第968頁。
[7]《後漢書》卷60《蔡邕列傳》,第1990頁。
[8]《後漢書》志第4《禮儀上》,第3101頁。
[9]《後漢書》卷1《光武帝紀》李賢注引,第24頁。
[10]“告某官官”,《唐六典》卷9“中書令”條引蔡邕《獨斷》作“告某官某官”。[唐]李林甫等:《唐六典》,中華書局,1992年,第274頁。
[11][漢]蔡邕:《獨斷》卷上,《四庫全書》子部,雜家類,雜考之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文淵閣本,  第850冊,第76-78頁。
[12][南唐]徐鍇:《說文解字繋傳》,中華書局,1987年,第45頁。
[13][清]王先謙:《釋名疏證補》卷6《釋典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316-317頁。
[14][清]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孚部,中華書局,1984年影印本,第287頁。
[15]《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第236頁。按本文所引《史記》,皆中華書局標點本。
[1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釋文第33頁。
[17]《漢書》卷1《高帝紀》,第53頁。按本文所引《漢書》,皆中華書局標點本。
[18][漢]應劭:《漢官儀》卷上引《漢禮儀》,[清]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第124頁。
[19][宋]毛晃:《増修互注禮部韻略》卷4《去聲》。《四庫全書》經部,小學類,韻書之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文淵閣本,第237冊,第533頁。
[20]徐望之認為:制與詔,惟天子乃得用之,其次皇后、太子之言始得稱令,是古代之令不敵命之又一佐證。徐望之:《公牘通論》,《民國叢書》第三編44冊,上海書店,1991年影印本,第50頁。
[21]《漢書》卷24《食貨志》,第1164頁;《後漢書》卷76《循吏列傳·秦彭》,第2467頁。
[22]《漢書》卷94上《匈奴傳上》,第3773頁。
[23]《後漢書》卷24《馬援列傳》注引,第850頁。
[24][宋]洪适:《隸釋•隸續》卷15《賜豫州刺史馮煥詔》,中華書局,1986年影印本,第157頁。
[25]如王國維《敦煌所出漢簡跋一》,《觀堂集林》卷17《史林九》,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521-522頁;薛英群《居延漢簡通論》,第170-173頁;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第31頁;卜憲群《秦漢官僚制度》,第25頁。
[26]《漢書》卷92《游俠傳·陳遵》,第3709頁。
[27]《漢書》卷63《武五子傳·昌邑哀王劉髆》,第2767頁。
[28]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文物出版社, 1984年,第47頁。
[29]王國維認為,“此宣帝神爵元年所賜酒泉太守制書”。見王國維《敦煌所出漢簡跋一》,《觀堂集林》卷17,第521頁。疑未安。
[30]《呂氏春秋》卷7《孟秋紀·禁塞》,《諸子集成》(六),中華書局,1986年,第70頁。
[31]《漢書》卷3《高后紀》,第95頁;卷43《陸賈傳》,第2116頁。
[32]“制曰可”之例,詳下文。
[33]“承制詔某官”之例,如《漢書》卷78《蕭望之傳》,第3280頁;《後漢書》卷16《寇恂傳》,第620頁。
[34]《漢書》卷49《晁錯傳》,第2283頁。
[35]《漢書》卷69《趙充國傳》,第2979—2981頁。
[36]《漢書》卷69《趙充國傳》,第2992頁。
[37]《漢書》卷80《宣元六王傳·淮陽憲王劉欽》,第3316頁。
[38]據《漢書·趙充國傳》記載,趙充國征羌時,宣帝頻賜璽書,如“六月戊申奏,七月甲寅璽書報從充國計焉”,“語未卒,璽書報”。本節所引的兩件,應當也是璽書。
[39]王國維認為璽書即制書,並以漢宣帝“制詔太原太守(陳遂)”的璽書為制書之例。見王國維:《敦煌所出漢簡跋一》,《觀堂集林》卷17,第521頁。
[40]應劭《漢官儀》卷上:“凡制書皆璽封,尚書令重封。惟赦贖令司徒印,露布州郡也。”
[41][漢]衛宏:《漢官舊儀》卷上,[清]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第30—31頁。
[42][日]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第169頁;邢義田:《從“如故事”和“便宜行事”看漢代行政中的經常與權變》,《秦漢史論稿》,(臺北)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第348頁;又見所著《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中華書局,2011年,第394—395頁。另,汪桂海指出,“如故事”是此類詔書的結束語,但並不一定普遍使用,見所著《漢代官文書制度》,第32-33頁。
[43]《史記》卷10《孝文本紀》,第436頁。
[44]《後漢書》卷4《和帝紀》,第167頁。
[45]《史記》卷60《三王世家》,第2105-2110頁。
[46]《漢書》卷83《朱博傳》,第3407頁。
[47]此詔書諸簡的編排,參[日]大庭脩著、徐世虹譯:《漢簡研究》第一篇《冊書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9—20頁;釋文參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
[48]“除(?)燧”,陳夢家、于豪亮釋作“陰燧”。陳夢家:《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第164頁。于豪亮:《于豪亮學術文存》,中華書局,1985年,第181—183頁。
[49]其時丙吉為御史大夫、蘇昌為太常、魏相為丞相,見《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第803-806頁。
[50]本冊書的圖版,見《簡牘學研究》第4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釋文參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簡釋粹》,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102—104頁。該詔書的下行文中有“永始三年七月戊申朔戊辰”之句。
[51]其時翟方進為丞相,孔光為御史大夫,見《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第835頁。
[52][宋]洪适:《隸釋·隸續》卷1,第17—19頁。
[53]其時吳雄為司徒,趙戒為司空。見《後漢書》卷7《桓帝紀》,第297、298頁。
[54][宋]洪适:《隸釋·隸續》卷3,第44—45頁。
[55]“七月”,據陳垣《朔閏表》補。陳垣:《二十史朔閏表》,中華書局,1962年,第40頁。
[56]其時陳耽為太常,見《後漢書》卷8《靈帝紀》,第346頁。
[57]大庭脩認為,將皇帝的命令、朝臣的答申及皇帝最終的“制可”相合,是為詔書形式之一。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第174—178頁。
[58]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07頁。
[59]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07-208頁。
[60]荊州博物館編:《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10頁。
[61]李均明、何雙全:《散見簡牘合輯》,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6-17頁。
[62]中國文物研究所等:《敦煌懸泉月令詔條》,中華書局,2001年,第4-8頁。
[63]第一條、第二條簡文中的“*”的作用,相當於提行另書。
[64]《史記》卷122《酷吏列傳》。《集解》《漢書音義》曰:“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 第3153頁。
[65]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第34頁。
[66]《漢書》卷65《東方朔傳》,第2841頁。
[67]《宋書》卷39《百官志上》:“秦世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發書,故謂之尚書。”第1233頁。《晉書》卷24《職官志》:“案尚書本漢承秦置,及武帝遊宴後庭,始用宦者主中書,以司馬遷為之,中間遂罷其官,以為中書之職。至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宦者,又置尚書五人。”第730頁。按本文所引《宋書》、《晉書》,皆中華書局標點本。
[68]《後漢書》卷46《陳寵附子忠傳》:“今之三公,雖當其名而無其實,選舉誅賞,一由尚書,尚書見任,重於三公。”第1565頁。《後漢書》卷49《仲長統傳》:“光武皇帝慍數世之失權,忿強臣之竊命,矯枉過直, 政不任下,雖置三公,事歸臺閣。”第1657頁。應劭《漢官儀》卷上:“尚書令主贊奏,總典綱紀,無所不統,秩千石。……其三公、列卿、〔大夫〕、五營校尉行復道中,遇尚書〔令〕、僕射、左、右丞,皆回車豫避。”並參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研究》第1章第2節,中華書局,1993年;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第3章第2節,齊魯書社,2007年。
[69]《晉書》卷24《職官志》,第730頁。
[70][唐]杜佑:《通典》卷22《職官四·尚書上》,中華書局,1988年,第601-602頁。
[71]《後漢書》卷48《應奉列傳附子應劭傳》,第1613頁。
[72]《太平御覽》卷593《文部九》引應劭《風俗通》,中華書局,1960年,第2670-2671頁。
[73]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599-600頁。
[74]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592頁。
[75]吉木布初、關榮華:《四川昭覺縣發現東漢石表和石闕殘石》,《考古》,1987年第5期,第434—437頁。
[76]見《漢書》卷28《地理志》,第1600頁。
[77]有研究者以為此“戶曹史”是郡縣戶曹小吏,見吉木布初、關榮華《四川昭覺縣發現東漢石表和石闕殘石》,第435頁。疑未安。
[78]《後漢書》卷80《文苑列傳》:“據守敦煌,並域屬國,一郡領方。”第2600頁。
[79][漢]應劭:《漢官儀》卷上,[清]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第141頁。
[80]《後漢書》志第二十八《百官五》:“鄉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 第3624頁。
[81][漢]應劭:《漢官儀》卷上:“督郵、功曹,郡之極位。”第153頁。
[82]吉木布初、關榮華指出:表文中的“詔書”是以“五曹詔書”的形式頒發,由督郵下達。見吉木布初、關榮華《四川昭覺縣發現東漢石表和石闕殘石》,第437頁。其說是。
[83][宋]洪适:《隸釋·隸續》卷2,第28頁。
[84][宋]洪适:《隸釋•隸續》卷1,第23頁。
[85]洪适認為:“此亦奏牘,乃云上尚書者,郡國異於朝廷,不敢直達帝所,因尚書以聞也。樊毅復華下民租奏,其式與此同。”[宋]洪适:《隸釋•隸續》卷1,第24頁。
[86]本冊書的圖版,見張邦彥:《甘谷漢簡摹本》,《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何雙全:《簡牘》,敦煌文藝出版社2004年,第47頁圖9。釋文見李均明、何雙全:《散見簡牘合輯》,第5-8頁;並參何雙全《簡牘》,第46-48頁。
[87]“四月七日丙子”,《散見簡牘合輯》作“十月廿日丙子”;張邦彥作“十月廿日丙子”;何雙全作“□月二十日丙子”。分見李均明、何雙全《散見簡牘合輯》,第8頁;張邦彥《甘谷漢簡摹本》;何雙全《簡牘》,第48頁。今據圖版改。
[88]“從事史忠等”,《散見簡牘合輯》原誤作“從史忠等”。今據圖版改。
[89]柜通矩;(劉)柜,應即劉矩。《後漢書》卷76《循吏列傳·劉矩傳》:“復為尚書令,遷宗正、太常。延熹四年,代黃瓊為太尉。”參張學正:《甘谷漢簡考釋》,《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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