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牘文書中的“太常”
作者:田炳炳  發布時間:2014-09-23 09:04:35
(武漢大學歷史地理研究所)
(首發)

  西漢時代的“太常”(景帝中元六年以前稱“奉常”),是主管國家祭祀和禮儀的機構,一度管轄陵邑,因而兼具民政的職能[1]。西漢時代太常以宗廟禮儀為“核心政務”,兼管文化教育、博士、太學,負責管理陵縣的民政[2]。《漢書·昭帝紀》見“太常郡”字樣:
  (元鳳二年)六月,赦天下。詔曰:“朕閔百姓未贍,前年減漕三百萬石。頗省乘輿馬及苑馬,以補邊郡三輔傳馬。其令郡國毋斂今年馬口錢,三輔、太常郡得以叔粟當賦。”如淳曰:“《百官表》‘太常主諸陵,別治其縣,’秩爵如三輔矣。元帝永光五年,令各屬在所郡也。”[3]
清儒周壽昌在為此詔書作注時稱“以近畿便于輸送,若他郡則遠矣。”[4]顯然,周壽昌認為“太常郡”是一個固定的政區稱謂。周振鶴先生在《西漢政區地理》一書中提到,“太常與一般郡國沒有區別,可當成一郡看待,事實上史籍亦有時稱之為郡。”周先生稱太常郡為隱形郡,可謂得當[5]。此後,張焯先生、胡劍先生、孔祥軍先生在對西漢“太常”民政職能進行探討時,直接使用了“太常郡”的稱法[6]。趙志強先生也認同“太常郡”這一稱法,認為太常郡轄陵縣始于西漢武帝末年[7],並非孔祥軍先生所稱之呂后六年[8]。馬孟龍先生則認為太常始轄陵縣始于高帝九年。
  肩水金關漢簡也見“太常郡”:
  甘露二年十二月丙辰朔庚申西鄉嗇夫安世敢言之富里薛兵自言欲為家私市張掖酒泉武威金城三輔大常郡中
  謹案辟兵毋官獄徵事當得以令取傳謁移過所津關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
  十二月庚申居延守令千人屬移過所如律令  / 掾忠佐充國    73EJT10:313A[9]

這兩條“太常郡”的材料,馬孟龍先生已辨其斷讀之誤:昭帝元鳳二年六月詔書應斷作“太常、郡”,肩水金關漢簡這則材料則應斷作“大(太)常、郡中”,“郡中”亦作“界中”,系文書中列舉持傳者所經郡國名稱后結尾所用。由此,馬先生從西漢政區研究視角入手,認為西漢並不存在“太常郡”的稱法。
  《漢書·昭帝紀》載始元五年詔書[10]
  (始元)五年六月,詔曰:朕以眇身獲保宗廟,戰戰慄栗,夙興夜寐,修古帝王之事,通《保傅傳》、《孝經》、《論語》、《尚書》,未云有明。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舉高第各一人。賜中兩千石以下至吏民爵各有差。
此詔書“太常”並未稱“太常郡”,西漢時“舉賢良”詔書前除三輔、太常外,多有“(內)郡”、“國”,另有以俸祿代指之“中兩千石”等語,這些機構是“舉賢良”的具體執行者:如《漢書·昭帝紀》“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11],《漢書·宣帝紀》“令三輔、太常、內郡、國舉賢良方正各一人”[12],《漢書·哀帝紀》“其與將軍、列侯、中兩千石舉賢良方正能直言者各一人[13]”。漢昭帝始元五年六月的詔書“舉賢良”的範圍是三輔、太常,此並列可視為郡級政區與職官之間的並列,非“太常”為西漢時代一政區,因太常兼具管理民政之職能。
  “太常”非西漢時代之一郡級政區還可從肩水金關漢簡之中得知:
  戍卒長陵西仁里掌誼               73EJT9:204
以肩水金關漢簡為例,凡“戍卒”、“隧名+戍卒”簡,“名縣爵里”為其格式,還有縣所屬郡名(除邊郡外),例如下:
  戍卒穎川定陵陽里不更許賢年卅      (竹簡)      73EJT9:117
  戍卒淮陽郡長平西原里上造鄭陽年卅                73EJT24:21
  安土隧戍卒穎川傿陵臺里傳固                      73EJT24:261
  戍卒觻得成漢里公乘聊廣德年卅六                  73EJT14:1
  戍卒昭武擅利里上造趙吏年廿五                  73EJT23:20

而73EJT9:204作“戍卒長陵”,“太常”不為西漢時代之一郡級行政區可明,另肩水金關漢簡所見“太常”為中央官署也是確信的:
  地節三年十一月癸未朔辛丑軍令史遂敢言之詔書三輔大常中二千  
  里□□自言作日滿·謹案□□□□□□□□□十一月乙酉□□□□  
  73EJT1:126
  詣大司農一封詣大常
  廣地候印一詣肩水                               73EJT23:507

上兩簡中,第一例“三輔、太常、中二千(石)”與漢代詔書例合,此“太常”為職官名,《漢書·百官公卿表》“自太常至執金吾,秩皆中二千石”[14],因“太常”兼具部分民政職能,與三輔、中二千石相別。第二例則更加明顯,“大司農”、“大常”並列,可見“太常”為西漢時代中央官署,如馬孟龍先生所說“具有部分民政職能”,不存在“太常郡”的稱法。
      如上所論,西漢時代“太常郡”的稱法並不存在,那麼“大(太)常”簡當作何釋讀呢?
  僅以肩水金關漢簡為例,不煩贅述,列上文未列之“太常”簡如下:
  故第四農長閻安居一名充河□
    □□□農丞□適□大常□
   馮廣昌穎川郡陝                            73EJT1:84 
   子大常陽陵□                              73EJT1:120
  居延農嗇夫強大常□                           73EJT2:57
  大常長陵宜成里公乘王尊年卌六歲長七尺五寸     73EJT10:181

以上四支“太常”簡,僅可視為太常轄諸陵縣在簡牘中的反映,不可依此認為西漢時代“太常郡”的稱法存在。漢元帝“令(諸陵)各屬所在郡”在肩水金關漢簡中也有反映:
  京兆尹杜陵豐滿里公乘□□□年廿三長七尺三寸□    73EJT9:128
肩水金關漢簡比較充分反映了“太常”的中央官署屬性及太常轄諸陵縣的情況,及“分諸陵各屬所在郡”的情況,從中我們可以比較清楚的明晰“太常”只是兼具部分民政職能,並非一郡名。
  從簡牘文書的角度,我們認為“太常郡”的稱法是不存在的,當以馬夢龍先生所論為是,並非如孔祥軍先生所論之“真實存在且實有邊界”的“太常郡”,而是只具部分民政職能,兼管陵縣的中央官署。依肩水金關漢簡所反映之事實,我們認為“太常”簡可以從中央官署和轄有陵縣之事實兩個方面理解,不可從“太常郡”之存在及稱“太常郡”的角度理解。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9月22日20:13。)


[1]馬孟龍:《西漢存在“太常郡”嗎?—西漢政區研究視野下與太常郡相關的幾個問題》,《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3年第3期。以下引述馬孟龍先生觀點。皆出自該文,不再一一註明。
[2]孫文娜:《兩漢太常研究》“摘要”,湘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3]《漢書》卷7《昭帝紀》,(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228頁。
[4]周壽昌:《漢書注補校》,收入《二十五史三編》,第3冊,(長沙)嶽麓書社,1994年,第463頁。(轉引自馬孟龍《西漢存在“太常郡”嗎?—西漢政區研究視野下與太常郡相關的幾個問題》)
[5]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3頁。
[6]參看馬孟龍:《西漢存在“太常郡”嗎?—西漢政區研究視野下與太常郡相關的幾個問題》,《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3年第3期。
[7]趙志強:《說“太常郡”》,《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3年第3期。
[8]孔祥軍:《肩水金關漢簡所見“太常郡”初探》,《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2年第3期。
[9]張俊民:《<肩水金關漢簡(壹)>釋文》,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1年9月23日。
[10]《漢書》卷7《昭帝紀》,(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223頁。
[11]《漢書》卷7《昭帝紀》,(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223頁。
[12]《漢書》卷8《宣帝紀》,(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245頁。
[13]《漢書》卷11《哀帝紀》,(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344頁。
[14]《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7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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