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東牌樓漢簡《桂陽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緘》
作者:孫聞博  發布時間:2014-11-10 14:50:47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有《桂陽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緘》一枚,內容爲:
  1   桂陽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
  2   臨湘丞掾驛馬行[1]
對照圖版,該木牘除釋文所言左上部殘斷外,整個左部殘損,且下部亦殘斷;第二行“臨湘”二字已殘,可錄作“臨 湘”。定名上,整理者采何雙全先生說命名爲“緘”。而據其內容,這裏取傳統習慣命名爲“‘桂陽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封檢”或更爲確切。[2]有學者指出“許多封檢之封泥槽,當被削平或截斷”,另外發現的封泥槽殘片“有可能是從完整的封檢上被砍削下來的”。[3]該意見值得重視,因此封檢下部正殘斷。不過,發掘報告提到的三種封檢,完整長度在9.2-23.9釐米之間。而這枚封檢殘長26.0釐米,殘寬8.3釐米,[4]已超過上述長度上限,故其應屬無封泥槽封檢。第一行小字“桂陽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當爲收件小吏所寫。中間大字“臨 湘丞掾驛馬行”則爲發文者所署。“臨 湘丞掾”是收件人,“驛馬行”爲傳遞方式。東牌樓漢簡中其他封檢,如《中平三年左部勸農郵亭掾夏詳言事》正面書“夏詳言事”,實際是對文書主要內容的交代。[5]仔細對照,其正面“郵亭掾”、“詳”、“安定亭”諸字與背面正文所重復出現者,在書寫風格、字體大小均接近,當出自一人之手。故其正背均爲發文者所書,與“桂陽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封檢應當區分。

  第一行“桂陽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寫法特殊。“行丞事”之“丞”,注釋指出“此‘丞’接前指桂陽郡丞”,並引《續漢書·天文志中》“明年五月,吳郡太守行丞事羊珍與越兵弟葉、吏民吳銅等二百餘人起兵反,殺吏民,燒官亭民舍,攻太守府”爲佐證。翻檢原書,引文後尚有“太守王衡拒守,吏兵格殺珍等”語,明確指出了吳郡太守是王衡。則“吳郡太守行丞事羊珍”非爲太守,只是以某職“行丞事”,不過這裏本職已省。《後漢書》卷六《順帝紀》又有“五月,吳郡丞羊珍反,攻郡府,太守王衡破斬之”。“吳郡丞羊珍”應即前引“吳郡太守行丞事羊珍”。這更顯示“某郡太守行丞事”非指太守代行郡丞事。
  關於“行某官事”,有學者認爲兩漢“也間有以高級官吏攝行低級官吏之事者,如《漢書·黃霸傳》:‘黃霸爲廷尉,行丞相長史事’”,[6]與上述討論有關。首先需指出:此引文有誤。《漢書》卷八九《循吏傳·黃霸》作:“聞(黃)霸持法平,召以爲廷尉正,數決疑獄,庭中稱平。守丞相長史,……。”又,《史記》卷二〇《建元以來侯者年表》:“黃霸,家在陽夏,以役使徙雲陽。以廉吏爲河內守丞,遷爲廷尉監,行丞相長史事。”可知黃霸曾爲廷尉監、正,而非廷尉。前兩者秩均爲千石,與丞相長史同。故黃霸事例仍應視作“同級官吏而互相攝行者”。漢代“行某官事”作“以高級官吏攝行低級官吏之事”者,似見於《後漢書》卷一七《岑彭傳》:“詔彭守益州牧,所下郡,輒行太守事。”此爲東漢創立初之特殊情形,岑彭以武將守益州牧,新有攻取,則暫“行太守事”,注引《東觀記》曰:“彭若出界,即以太守號付後將軍,選官屬守州中長吏。”所付也是武將。嚴耕望先生即言“光武中興之初,仍因舊制置州牧以利軍事之控制”。[7]此屬其所歸納之“武官行文官事者”。由上,兩漢時“行某官事”實際很少指稱“高級官吏攝行低級官吏之事者”。[8]
  “行丞事”前加有“桂陽大守”,也值得注意。這種例子除前舉“吳郡太守行丞事羊珍”外,還有一些。陝西綏德縣楊孟元墓前室南壁畫象石有陰刻隸書:“西海太守行長史事離石守長楊君孟元舍永元八年三月廿一日作”。[9]東漢繆宇墓誌文首云“故彭城相行長史事呂長繆宇字叔異”。[10]又,四川昭覺縣初平二年石碑碑側文字有“尚書  十二月十六日丁酉越巂太守  行丞事”。[11]上述“行丞事”、“行長史事”前冠以“某某太守”等,很可能因郡一級機構中,太守府之外,都尉府亦有丞。居延漢簡中就有很多“行丞事”是行都尉丞事。[12]如只冠以“某郡”則所屬不明。由此而言,這裏太守實等同于太守府的含義。
  至於行桂陽郡太守府丞事的主語,很可能就是南平縣丞。據居延漢簡,某官行某事,通常是採用自己的官印或私印。[13]具體到這枚封檢,當是南平丞以本職官印行郡丞事,這與 “南平丞印”爲封泥錄文的認識也相符合。不過,一般認爲“行”是“長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謂之行事,簡稱爲‘行’”;[14]或“官闕則卑者攝爲之”,[15]“遇有官缺,一時無適當人選補缺時採取的一種臨時措施”。[16]而縣丞級別較低,似無法行郡丞事。然而,《續漢書·祭祀志下》提到“園廟去太守治所遠者,在所令長行太守事侍祠”。這種情況下,不但長官在任,並未出現“官缺”;[17]而且代者根據實際需要而定,不一定是“佐官中地位最高”或秩次接近者。居延漢簡中,行太守丞事者有倉長、庫令、庫丞。此外還有庫嗇夫:“初元五年四月壬子居延庫嗇夫賀以小官印行丞事敢言*”(312·16)。庫嗇夫已屬少吏,而庫丞則秩級更低。石刻資料中,東漢邛都安斯鄉石表有“行丞事常如掾”,[18]撰寫者以行丞事“應是正職”。[19]恐誤。此應是以常如掾身份行丞事。又,《石門頌》“(都督掾)伯玉即日徙署行丞事守安陽長”,[20]與前舉“西海太守行長史事離石守長”類似,爲縣令長“行丞事”。及《張納碑陰》“行丞事從掾位江州然存”,[21]則是以散吏“行丞事”。由上,行丞事官吏的情況較爲複雜:其秩級有與長官接近者;也有相差較大,秩級較低者。除長官出缺,近次官吏權且代行外,也有長官在任,因某種需要而由縣一級官吏代爲處理某事的。南平縣丞因某種需要以本職官印行郡太守府丞事,是可能的。
  至於南平丞“行丞事”是在郡治郴縣還是南平,較難判斷。一般理解,“行丞事”時自然當在郡治,不少材料也支持這種認識。前舉居延漢簡各“行丞事”官吏所參與的政事下達是從太守府發出的。邛都安斯鄉石表“行丞事常如掾”、《張納碑陰》“行丞事從掾位江州然存”排列上均在主簿前,居於顯要位置,也當在郡治治事。《石門頌》提到“王府君(漢中太守王升)……特遣行丞事西成韓朗字顯公”,也顯示“行丞事”者原在郡治。不過,前舉《續漢書·祭祀志下》因“園廟去太守治所遠”,故“在所”“令長行太守事侍祠”,則與上有別。“伯玉即日徙署行丞事守安陽長”、“西海大守行長史事離石守長”、“故彭城相行長史事呂長”與《祭祀志下》情況接近,“行丞事”者身份又都是縣令長。他們因某種需要而行郡丞事,很可能也不在郡治。“桂陽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與後類情況接近。所以,我們傾向東牌樓漢簡整理者意見,“本件……來自長沙臨湘以外的桂陽南平”。
  《後漢書》卷八九《南匈奴列傳》記順帝永和五年(140)“乃徙西河治離石”。有學者據上舉“西海太守行長史事離石守長”及永元四年田魴墓刻銘,認爲“西河郡治所由平定遷徙離石的時間應早於順帝永和年半個世紀,至少在和帝永元初或更早一些時間”。[22]所使用“永元四年田魴墓刻銘”論證之誤,裘錫圭先生已指出。[23]而關於前者,裘先生并提到:“永元八年‘西河大守行長史事離石守長’楊孟元墓中刻石,能否證明當時西河郡治已遷至離石,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24]今據我們對前一材料的相關討論,它同樣不能證明當時郡治已移。西河郡徙治所于離石的時間,仍應定於永和五年。


  第二行“臨湘丞掾驛馬行”。臨湘,東漢後期長沙郡治,今長沙市南。此簡又出土於今長沙市東牌樓建築工地第七號古井中,與“臨湘”乃發件人所題署之目的地正可對應。走馬樓吳簡有“臨 湘 丞 印月日驛馬來 侍吏  白解”(壹·4335),學者已指出“在水驛暢通的湖湘地區,‘驛馬’的作用是值得注意的”。[25]封檢中提到的南平瀕臨鐘水;臨湘瀕臨湘水,而鐘水正匯入湘水。不過,《水經·鐘水注》提到“鐘水出桂陽南平縣都山,北過其縣東”,則南平實在鐘水上游,水運條件並不理想。故從南平往臨湘使用了陸路方式的“驛馬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記:“十六、相國上長沙丞相書言,長沙地卑濕,不宜馬,置缺不備一駟,未有傳馬,請得買馬十,給置傳,以爲恒。·相國、禦史以聞,請許給買馬。·制曰:可。”(五一六、五一七)這在表明長沙卑濕不適宜馬匹飼養外,還顯示西漢初年當地備馬供給傳驛已爲定制。這裏涉及臨湘的兩枚簡,文書傳遞均採取“驛馬行”恐非偶然。當時長沙、桂陽等郡文書往來中,相當一部分應當採取了這類交通方式。
   
  (附記:文章完成后,先後得到鄔文玲、汪桂海先生,趙寵亮、鐘芳華學友幫助,謹致謝忱)
   
  (文章原刊《文物》2010年第10期,今略有修訂)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11月9日22:33。)


[1]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年,圖版第11頁,釋文第71頁。
[2]承汪桂海先生2007年11月22日来信告知:“漢代官文書的封檢上都題署收文者,其形制則主要分兩種類型,一種類型的封檢較厚,有封泥槽,另一種封檢略薄,無封泥槽。無封泥槽的封檢在以線繩封緘時,需要加一枚封泥匣,以容納封泥。”
[3]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51頁。
[4]該資料書中未提供,此爲實測所得。又,實測封檢長度比所提供的資料略長。這可能同測量與拍照時間不同,簡牘在脫水前後發生伸縮有關。
[5]《光和六年東部勸農郵亭掾周安言事》封檢也屬此類。
[6]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2007年,第862頁。
[7]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84頁。
[8]此後代有變化,北朝已出現一些“以高階官品爲行事者”;至唐,則以高職事卑者爲“行”。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854-855頁;[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二,中華書局,1992年,第28頁;[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四二《職官志一》,中華書局,1975年,第1785頁。
[9]綏德縣博物館:《陝西綏德漢畫像石墓》,《文物》1983年第5期;收入李林、康蘭英、趙力光:《陝北漢代畫像石》,陝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圖351,第111頁。
[10]南京博物院、邳縣文化館:《東漢彭城相繆宇墓》,《文物》1984年第8期;宋治民:《繆宇不是彭城相》,《文物》1985年第1期。
[11]涼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館、昭覺縣文管所:《四川涼山州昭覺縣好穀鄉發現的東漢石表》,《四川文物》2007年第5期。
[12]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第67頁。
[13]汪桂海:《漢印制度雜考》,《歷史研究》1997年第3期。
[14]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389頁。
[15][宋]徐天麟:《西漢會要》卷三六“行”條,中華書局,1955年,第370頁。
[16]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第862頁。
[17]參看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37頁;汪桂海:《漢簡叢考(一)》,李學勤、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378頁。
[18]錄文作“行臣事”,對照圖版,“臣”當作“丞”。
[19]吉木布初、關榮華:《四川昭覺縣發現東漢石表和石闕殘石》,《考古》1987年第5期。
[20]高文:《漢碑集釋》,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90頁。
[21][宋]洪適:《隸釋 隸續》,中華書局,1986年,第63頁上欄。
[22]榆林地區文管會、綏德縣博物館:《陝西綏德縣四十里鋪畫像石墓調查簡報》,《考古與文物》2002年第3期。
[23]裘錫圭:《讀〈陝西綏德縣四十里鋪畫像石墓調查簡報〉小記》,《考古與文物》2003年第5期。
[24]裘錫圭:《讀〈陝西綏德縣四十里鋪畫像石墓調查簡報〉小記》,第64頁。
[25]王子今:《走馬樓簡所見“郵卒”與“驛兵”》,《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年,第3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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