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高臺46號西漢墓木牘補釋二則
作者:寸木  發布時間:2014-11-10 14:55:58
(荊州博物館)
(首發)

  近日在《江漢考古》發表的《荊州高臺墓地M46發掘簡報》【1】中,介紹了該墓出土9件木牘的形制和初步釋文,牘文內容多與財務賬目有關。現將其中2枚予以補釋如下。
  (一) 出土編號M46:12-2
  釋文: 五月,堵計重錢千三百一十一,輕錢千八百一十二。
  《說文》:“堵,垣也。”此牘文記錄的是將與“堵”(牆垣)有關的錢幣按重錢、輕錢分別統計。可能該牆垣為鄉、里公有,需核實收取錢幣的品質情況以保證此項資金足值。統計結果是重錢1311枚、輕錢1812枚,輕錢數量大大多於重錢,這個記錄暴露出當時基層社會中確實存在劣質貨幣(輕錢)的氾濫。
  《漢書·食貨志》【2】記載:“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孝文五年,為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賈誼諫曰:‘……民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或用重錢,平稱不受。法錢不立,吏急而壹之虖,則大為煩苛,而力不能勝;縱而弗呵虖,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到漢武帝時期,“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盜鑄,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又經歷三銖、郡國五銖、赤仄五銖的多次改鑄,直到元鼎四年“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姦乃盜為之。”西漢社會流通貨幣的混亂問題才基本得以解決。
  從這枚牘文中輕錢數量大大多於重錢的情況來看,反映的應是元鼎四年(西元前113年)以前的情況。高臺46號漢墓的發掘者從隨葬陶器形制上分析認為“墓葬年代應為西漢早期後段,即元狩五年(西元前 118 年)以前的武帝初年。”【3】兩相印證,這個年代推斷是基本可靠的。
  (二) 出土編號M46:12-7
  釋文:  郭(槨):袤成中丈六尺五寸、廣丈、高六尺五寸。
  “郭”、“袤”二字,簡報中未釋。郭,通槨。袤,指長度。此牘文記錄的是槨室尺寸,以西漢尺度1尺≈23釐米計,折合為長379.5、寬230、高149.5釐米。
  據簡報記錄高臺46號漢墓“木槨長4.1、寬2.6、高1.62米,由蓋板、牆板、擋板、底板和墊木等部分構成。……槨室內空長3.46、寬1.92、高1.3米。”
  與此牘文相似的還有荊州謝家橋1號西漢墓出土的1枚竹簡: “便郭(槨)具室一,厚尺一寸,廣丈一尺,袤丈八尺。”經換算,與該墓槨室內空的實際尺寸誤差不大【4】。
  高臺46號漢墓的發掘簡報認為“墓主生前的社會地位應在漢代第六級至第九級爵之間,但不高於第九級爵(五大夫)。”【5】這個推論基本可靠。從木牘內容多與鄉、里財務賬目有關這一點來看,墓主生前有可能擔任鄉嗇夫之類的小吏。謝家橋1號漢墓的墓主等級身份據隨葬木牘記載為五大夫之母【6】。而謝家橋1號漢墓的木槨實物尺寸也略大於高臺46號漢墓。結合雲夢睡虎地M77號漢墓竹簡《葬律》中對徹侯葬制的要求來看,“《葬律》應當是按爵位高低分別規定用禮的隆、殺。”律文中具體規定了棺槨的尺寸標準【7】。像高臺46號漢墓和謝家橋1號漢墓這樣,在實際葬禮中將具體的木槨尺寸記錄下來並隨葬,也許是為了表明遵守《葬律》的規定。
   
  注釋:
  【1】荊州博物館:《荊州高臺墓地M46發掘簡報》,《江漢考古》2014年第5期。
  【2】東漢·班固《漢書》卷二十四《食貨志》,中華書局標點本,1962年。
  【3】同【1】
  【4】 寸木:《小議謝家橋一號漢墓遣策中記載的槨室之制》,簡帛網,2009年5月1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53。(原文中將“厚”字誤釋,承論壇中談友某氏指正。)
  【5】 同【1】
  【6】 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謝家橋一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9年第4期。
  【7】 彭浩:《讀雲夢睡虎地M77漢簡〈葬律〉》,《江漢考古》,2009年第4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11月10日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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