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張家山漢簡《秩律》的若幹問題
作者:林少平  發布時間:2015-05-02 08:45:06
(廣州市)
(首發)

  一、關于《秩律》斷代的問題
  《史記•平準書》“孝惠、高後時,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而《漢書•食貨志》“上(指高帝)于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以上二者的記載,存在“同一事件而不同年代”的矛盾。張家山漢簡《秩律》的出土,為解決這一矛盾提供原始的資料。晏昌貴認為“從《秩律》所載地名沿革看,宜成,即南郡之宜城,故鄢,惠帝三年更名。池陽,惠帝四年置。新成,惠帝四年置。靈州,惠帝四年置。圜陽,惠帝五年置。圜陰,惠帝五年置。長安西市,惠帝六年起。時間最晚為惠帝六年(前189年)。所以,《秩律》地名的時間斷限當在惠帝六年至呂后二年之間。”[1]這也就是說,《秩律》的制作年代應在孝惠、高后之時,從而印證了《史記》的記載。秩在當時是指官職的級別,也可以說官職的品級。《秩律》用“秩某石”來規定官職的級別,官吏在担任了某一官職後,就可以根據該官職的級別來衡量自己的俸祿。因此,“量吏祿”就是通過規定官職的級別,來衡量官吏的俸祿標準,從而反映到法律上就是《秩律》。
  二、關于丞相不入《秩律》的問題
  在周代最主要的政治制度是實行分封制。《周禮•大司徒》“乃建王國焉,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樹之。”“凡建邦國,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乃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而頒職事焉。”從這一記載可看出,周天子首先是“制畿方千里”,從而建立了自己的王國。其次是在王畿以外劃分土地“建邦國”,受封者被稱為諸侯(即畿外諸侯)。按多數文獻的記載,諸侯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諸侯對周天子要履行以下四大義務:一是地職。鄭玄說“地職,農圃之屬。”實際上就是代周天子管理受封之地。二是地守。即諸侯要承担守土之責,《左傳•定公四年》說“以藩屏周”。三是地貢。即諸侯要按規定向周天子納貢。四是職事。即諸侯要到王室任職,服侍周天子。其三是在王畿以內劃分室數(後演變為戶數)“造都鄙”,受封者被稱為封君(即畿內諸侯)。他們也要向諸侯一樣對周天子承担義務。
  周代在分封制的基礎上,還建立一套完整的官吏制。《周禮》記載這些官吏設置和職權。無論是周天子、諸侯或封君,都需要有人來服侍他們和代他們管理民衆,這就有建立官吏制的必要性。在當時代周天子、諸侯或封君管理民衆的這些人被稱為吏,所以《說文》說“吏,治人者也。”其中一些專門服侍周天子、諸侯或封君的吏,就被稱為官或者官人,所以《說文》“官,吏事君也。”在文獻或出土的簡帛、金文常有“某人”,官人實際就是對這類人的統稱。盡管王室官員的名稱多且複雜,但大體上可分為公、卿、大夫、士四個等級,而王室公卿都是由諸侯或封君來担任。按周代的制度邦國也可在邦內“造都鄙”,這些受封者也被稱為封君。諸侯還參照王室的官吏制,設置為卿、大夫、士三個等級。諸侯卿同樣也是由邦內封君來担任。周天子或諸侯的士大夫都有自己的田邑作為俸祿。所以《荀子•榮辱》說“政令法,舉措時,聽斷公,上則能順天子之命,下則能保百姓,是諸侯之所以取國家也。志行修,臨官治,上則能順上,下則能保其職,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盡官職。”除此之外,其他的官吏則是靠領取俸祿,也就是《周禮•天官•宮正》所說“月終則會其稍食”。所以《荀子•榮辱》說“父子相傳,以持王公,是故三代雖亡,治法猶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祿職也。”在當時王室官吏被稱為天子守臣,而諸侯官吏則被稱為天子陪臣。《左傳•襄公二十一年》“天子陪臣盈,得罪于王之守臣,將逃罪。”杜預注“諸侯之臣稱于天子曰陪臣。”
  春秋戰國時期,由于土地的緊缺和社會階層的變化,導致周代的官吏制受到了新的挑戰。所以《漢書•百官表》說“自周衰,官失而百職亂,戰國並爭,各變異。”各諸侯國都不同程度的改革了周代的官吏制。秦國在商鞅的主持下實行變法,對官爵制度都進行了改革,實行了官爵分離制。他在秦國官職系統以外建立一套軍功授爵制,包括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庶長、左更、中更、右更與客卿(亦為官職)凡十五級。[2]商鞅在設置軍爵制時,其中五大夫以上爵位都有賜邑,《商君書•境內》“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陝西出土的《秦宗邑瓦書》“〔惠王〕四年,大良造庶長遊出命曰:取杜在之酆丘到于潏水,以為右庶長歜宗邑,乃為瓦書。卑司禦不更顝封之,曰子子孫孫以為宗邑。”[3]秦國卿官主要是由五大夫以上爵位的獲得者来担任。隨著商鞅在地方推行縣制,從而初步建立了一套地方官僚制度。《史記•秦本紀》“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縣一令,四十一縣。”《史記•商君傳》“而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當時的秦縣還設有縣尉。《商君書•境內》“其縣四尉,訾由丞尉。”因此,商鞅規定了地方吏與大夫以下爵位的轉換關系。《韓非子•定法篇》“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商君書•境內》“故爵為大夫。爵吏而為縣尉。則賜虜六,加五千六百錢。”公室大夫以下之官也實行與大夫以下爵位的轉換關系。《商君書•境內》“爵大夫而為國治,就為大夫。”《秦宗邑瓦書》也有“司禦不更顝”。這說明商鞅將公室大夫以下之官與地方吏納入吏祿系統,從而使官吏逐漸走向了趨同化。在當時秦國最高的吏祿為千石,在地方上出現了千石、八百、七百、六百四個級別的縣令。《商君書•境內》“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隨着秦國的稱王和郡縣制的推行,從而使官僚制得到了新的發展,勢必會使吏祿系統向上發展。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在全國推行郡縣制,並對軍爵制進行改革,改變了軍爵制的分土方式,實行賦稅供養方式。《史記•始皇紀》“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顯然更改徹侯、內侯為列侯、輪侯就是這一改革的結果。[4]實際上,秦始皇只保留了列侯、輪侯的食邑制度,其他則實行與吏祿系統的轉換關系,從而使吏祿系統提高到二千石。由于秦代的丞相是由列侯來担任,所以沒有被納入吏祿系統。《史記•李斯傳》“上幸擢為丞相,封為通侯。”漢初大體繼承了秦代的官僚制。其後历代帝王不斷發展和完善這套官僚制度。《漢書•百官表》“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漢因循而不革,明簡易,隨時宜也。其後頗有所改。”從《秩律》的記載來看,漢初確實是繼承了秦代的官僚制及其吏祿系統,同樣形成丞相由徹侯担任的習慣或者稱為制度。只是漢初徹侯數量較多,包括御史大夫在內的其他列卿也多由徹侯担任,但這些担任列卿的徹侯很可能是沒有俸祿的。隨着徹侯數量的不斷減少,御史大夫也有不是徹侯者担任的現象,如漢武帝欲讓御史大夫公孫弘担任丞相,所以先封公孫弘為平津侯,這就是“丞相封侯自公孫弘始”典故的由來。到了西漢中期以後,丞相才被納入了吏祿系統,從而實行吏祿從中央到地方的一體化。《居延新簡》EPF22•70-75“《律》,丞相、大司馬大將軍,奉錢六萬;御史大夫奉錢月六萬。”這也說明西漢中期以後御史大夫的地位得到了提高。[5]
  三、關于秦漢內史的問題
  《秩律》只有內史,並無治粟內史的記載。這說明在秦代至吕后二年內史承担兩大職權。一是主管錢谷之事;二是統領京畿各縣。從《雲夢秦簡》的記載來看,內史最初的職權確實與錢谷和統領京畿各縣有關。《倉律》“入禾稼、刍稿,辄為廥籍,上內史。”“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賣,以書時谒其狀內史。”《均工》“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效律》“至計而上廥籍內史。”《內史雜》“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秦國在邦內已普遍設縣,這些縣應就是由內史來統領的。《廄苑律》“內史課縣,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而新占領的地區由于設郡,則是由郡守來管理。所以秦始皇全面推行郡縣制後,原來秦國邦內自然被稱為內史。進入漢代,高帝在九年重新設立內史,內史應當繼承了秦代內史的角色。因此,後來制定《秩律》就只有內史。漢文帝即位不久詢問丞相治國之事,陳平說“陛下即問決獄,責廷尉;問錢穀,責治粟內史。”《史記•孝景紀》“中六年,更命治粟內史為大農。”這說明在呂后二年之後內史出現了分職。也就是說,內史主管錢谷的職權被剝離,並設立了治粟內史來承担這一職權。因此,《漢書、百官表》“治粟內史,秦官,掌谷貨,有兩丞。”這一說法有誤。事實上,閻克步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他認為“《秩律》之內史應含兩種內史在內(對此我已另行作文考辨)。”“所云之內史,也應該有後來的內史及治粟內史之職。《睡地虎秦簡》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以官稱為名的法規中只有兩種稱雜----《尉雜》和《內史雜》。為何獨獨尉和內史有雜,還可進一步研究,但總歸不是偶然的事情,顯示了與此二官相涉的法規具有特殊性。”[6]
  四、關于秦漢三上卿的問題
  據《秩律》的記載,漢初三上卿為御史大夫、廷尉和內史,與秦代的三上卿存在差異,秦代除了廷尉和內史以外,另一上卿當為奉常。《漢書•百官表》“奉常,秦官,掌宗廟禮儀,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屬官有太樂、太祝、太宰、太史、太蔔、太醫六令丞,又均官、都水兩長丞,又諸廟寢園食宮令長丞,有雍太宰、太祝令丞,五畤各一尉。”《史記•蒙恬傳》“道病,使蒙毅還禱山川,未反。”“始皇甚尊寵蒙氏,信任賢之。而親近蒙毅,位至上卿,出則參乘,入則御前。”這說明蒙毅的官職當為奉常,而奉常位列上卿。秦代的御史大夫明顯比漢初要高,當與丞相一樣被列為三公之位,也是沒有被納入吏祿系統,只是目前仍未有相關的證據。秦代丞相位列三公是明確的,《史記•李斯傳》“二世使者覆案三川相屬,诮讓斯居三公位。”漢代習慣將御史大夫稱為三公。《史記•酷吏傳》“及湯為御史大夫”,“湯無尺寸功,起刀筆吏,陛下幸致為三公,無以塞責。”“兒寬位至御史大夫。九年而以官卒。寬在三公位,以和良承意從容得久,然無有所匡谏。”但從《秩律》的記載來看,漢中前期御史大夫確實位列三上卿之首。這說明漢代稱御史大夫為三公是秦代流傳下來的習慣稱呼。
  閻克步認為“御史大夫居首,廷尉居次,而掌管禮儀文教的奉常竟然只排在二千石大臣的尾巴上。秦漢帝國‘以刀筆吏治天下’的政治精神灼然可見。”事實上,漢初奉常並不是排在九卿之末。《後漢書•百官志》“漢初立諸王,因項羽所立諸王之制,地既廣大,且至千里。又其官職,傅為太傅,相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皆如朝廷。國家唯為置丞相,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之。”這也就是說,漢初諸侯國除了中大夫令、郎中令以外還有奉常。《漢舊儀補遺》“郎中令,秩六百石。”當時諸侯國的郎中令秩為六百石,而天子的郎中令秩為二千石,《秩律》才在郎中令之前加上漢,以區別于諸侯國的郎中令。以此可推定,諸侯國奉常秩也當為六百石,《秩律》才需要在奉常之前加上漢,並與郎中令並列。因此,原文漢郎中與奉常中間當為頓號。但無論如何,漢初奉常已不是三上卿之一,這與漢初政治環境和治國思想等因素有很大的關系。漢高帝本來就很厭惡儒生,只是後來在叔孫通制禮和陸賈上《新語》之後,才对儒生有所改觀。《史記•郦生傳》“沛公不好儒,諸客冠儒冠來者,沛公辄解其冠,溲溺其中。與人言,常大罵。”加之漢高帝時諸侯國叛亂不斷。漢惠帝以後統治者奉行黃老之學,禮教並未得到重視。《史記•禮書》“孝文即位,有司議欲定儀禮,孝文好道家之學,以為繁禮飾貌,無益于治,躬化謂何耳,故罷去之。”“孝景時,御史大夫晁錯明於世務刑名,數幹谏孝景曰:“諸侯籓輔,臣子一例,古今之制也。今大國專治異政,不禀京師,恐不可傳後。”孝景用其計,而六國畔逆,以錯首名,天子誅錯以解難。”“是後官者養交安祿而已,莫敢複議。”因此,漢初並未實行以禮治國,奉常自然未被列為上卿。漢武帝即位後,實行“獨尊儒術”的治國策略,以禮治國才被提高到了相當高的位置,而奉常的地位也得到了相應的提高。《史記•禮書》“今上即位,招致儒術之士,令共定儀,十餘年不就。”“乃以太初之元改正朔,易服色,封太山,定宗廟百官之儀,以為典常,垂之于後云。”
  五、關于御史長史的問題
  《秩律》“御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周波認為“整理者在‘御史’下斷句,則御史為千石官。但這與《二年律令•賜律》(簡 296)“御史比六百石”是相矛盾的。”“從原圖版看,簡文‘相’字下有重文符號,故推測有可能簡文‘丞’字下脫重文符號,原文當作‘御史[丞],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7]《漢書•百官表》“成帝綏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祿比丞相,置長史如中丞,官職如故。哀帝建平二年複為御史大夫,元壽二年複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長史。”然而《史記•酷吏傳》和《漢書•張湯傳》在記載了三長史陷害御史大夫張湯時,御史中丞李文是被列為三長史之一。《漢書•百官表》“有兩丞,秩千石。”按此推定,御史丞也當被視為長史之一。《史記•酷吏傳》“硃買臣守長史,見湯,湯坐床上,丞史遇買臣弗為禮。”這里的丞應當就是御史丞。《里耶秦簡》8-159簡文有“卅二年二月丁未朔□亥,御史丞去疾:丞相令曰舉事可為恒程者□上帬(裙)直。”[8]漢初制作《秩律》時為了簡便化而統一規定為長史。因此,周波改為“御史[丞]”有誤。
  六、關于《秩律》沒有太尉長史的問題
  《漢書•百官表》“太尉,成帝綏和元年初賜大司馬金印紫绶,置官屬,祿比丞相,去將軍。哀帝建平二年複去大司馬印绶、官屬,冠將軍如故。元壽二年複賜大司馬印绶,置官屬,去將軍,位在司徒上。有長史,秩千石。”《秩律》在記載御史與丞相長史時卻沒有太尉長史,這印證了漢初太尉只是因事而設的臨時官職。因此,漢初太尉時設時廢。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5月2日07:37。)
[1]晏昌貴:《<二年律令•秩律>與漢初政區地理》,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7月。
[2]林少平:《秦始皇削藩與軍功授爵制的變化—從<里耶秦簡>說起》,武漢大學簡帛網,2015年4月。
[3]陳直:《史記新證》,中華書局,2006年,第13頁。
[4]同注2。
[5]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260頁。
[6]閻克步:《從<秩律>論戰國秦漢間祿秩序列的縱向伸展》,張家山《二年律令》研究文集,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9頁。
[7]周波:《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劄記》,複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

[8]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牍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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