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七則
作者:羅小華  發布時間:2015-06-02 08:56:0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首發)

  2010年6—8月,長沙市地鐵二號線五一廣場站地下水管改遷施工中,1號窖內出土的一批東漢簡牘。2013年6月,《文物》2013年第6期《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一文,公佈了20枚簡牘的彩色照片、釋文及簡要說明,以及一枚C型木封檢(J1③:235)和一枚B型木簽牌(J1③:151)的彩色照片。[1]同年7月,《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上刊發了一組研究論文(共5篇),對已公佈簡牘所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2]此外,有不少學者撰文,對已公佈簡牘的字、詞、句,乃至所記案件進行分析、梳理、討論。[3]現在,我們就三個詞語提出一點陋見,請方家指正。
一、遝(逮)

  1、雄、俊、循、竟典主者要證,被書召崇,皆不以徵遝(逮)爲意,不承用詔書。(J1③:281—5A)
  2、皆坐吏不以徵遝(逮)爲意,不承用詔書。(J1③:201—30)
  遝,牘J1③:281—5A作“”,牘J1③:201—30作“”。整理者直接釋爲“逮”,並將“徵逮”解釋爲“徵召逮捕”。[4]以上兩個形體明顯從“辵”、從“眔”,應該隸定爲“遝”,讀爲“逮”。古遝、逮通用。[5]《爾雅·釋言》:“逮,遝也。”郭璞注:“今荊楚人皆云遝。”《經典釋文》曰:“亦謂相及,方俗語異耳。”[6]

二、逐捕

  1、逐捕名李光、陳常等,自期有書。(J1③:285A)
  2、純逐捕、幽,幽不就捕,各拔刀幾戟□□□□刺擊。(J1③:169)
  3、輒將祖、仲詣發所,逐捕純,不得。盡力與亭長李徝并力逐捕純,必得爲故。(J1③:264—294A)[7]
  劉樂賢先生指出:“就一般情況而言,‘逐捕’似應理解爲動詞,其後面‘李光、陈常’大概是被逐捕的對象。”[8]從已經公佈的五一廣場簡牘來看,“逐捕”一詞出現三次。而劉先生的觀點是正確的,“逐捕+人名”屬於動賓結構,人名即爲“逐捕”的對象。“逐捕”,犹“追捕”。[9]該詞亦見於傳世文獻。《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遂按其前事,遣吏分曹逐捕諸灌氏支屬,皆得弃市罪。”[10]《漢書·薛宣傳》:“久之,廣漢郡盜賊羣起,丞相御史遣掾史逐捕不能克。”[11]

三、追逐

  1、到今年二月不處日,純使之醴陵追【逐】故市亭長慶陸,不在。(J1③:169A)
  2、□追逐泛到下雋。將泛還。(J1③:266—22)
  J1③:169A中的“逐”字,王子今先生認爲:“發掘簡報發表釋文‘到今年二月不處日,純使至醴陵追故市亭長慶陸,不在……’句,對照圖版,可知‘追’後漏一字。其字從‘辵’,很可能是‘還’。……東漢時,‘追還’似是社會慣用語。”[12]王先生指出整理者釋文少了一個字,以及該字從“辵”,都是正確的。只不過,此字粗看起來似乎更應爲“逐”字。該木牘中還記有“逐捕”一詞。J1③:266—22號竹簡中有“還”字。其“逐”、“還”二字形體可資比較。
  J1③:169A“追【逐】” J1③:169A“逐捕”J1③:266—22“泛還”
  “追逐”,不僅見於東漢簡牘,還見於傳世文獻。《東觀漢記·趙孝王良》:“乾私出國,到魏郡鄴、易陽,止宿亭,令奴金盜取亭席,金與亭佐孟常爭言,以刃傷常,部吏追逐,乾藏逃,金絞殺之,懸其屍道邊樹。”[13]

四、财(裁)省

  1、唯明廷財(裁)省,嚴部吏考實宗、禹與二男子,謀議刑執(勢)。(J1③:169B)
  王子今先生指出:“‘唯明廷財’可以解釋爲‘望縣廷裁量’,同樣文例,亦見於傳世五一廣場簡牘,即發掘簡報所例‘例九’:‘明廷財。廷愚惶恐叩頭死罪死罪。’(J1③:129)可知‘唯明廷財’語意完整,‘省’字應從下讀。‘省嚴’連讀,作‘省嚴部吏考實……’,語義也是順暢的。‘省嚴’,有督促檢查之義。”[14]實際上,“裁省”指“裁断审察”。[15]該詞亦見於傳世文獻。《後漢紀·順帝紀下》:“臣託儒者,不便武職,猥陳此言。訪之羣司,知當受虛誕之辜,唯加裁省。”[16]


  1、臨湘耐罪大男南鄉東門里樂竟,年廿六歲。(J1③:201—30)
  2、臨湘耐罪大男中鄉泉陽里熊趙,年廿五歲。(J1③: 201—30)
  整理者將“樂竟”的年齡誤識爲“卅歲”,將“熊趙”的年齡釋爲“廿六歲”。[17]李均明老師沿襲其說。[18]細審圖片,“樂竟”應該是“年廿六歲”,“熊趙”應該是“年廿五歲”。


  1、男子謝佑殺周萇本。(J1①:112)
  2、男子謝佑殺周萇亡本事駟望亭主。(J1①:112)
  整理者指出“雙面有字,文字基本相同,其中一面後四字磨滅,內容爲文檔標題”。[19]細審圖片,字少的一面,可識文字僅存一行,爲“男子謝佑殺周萇本”。


  1、臨湘令殷君門下。
  郎中隋宣叩頭白記。(J1③:235)
  2、府移治所書傷亭長謝陽□率事本事。(J1③:151)
  以上是我們就C型木封檢和B型木簽牌所作出的釋文。《文物》2013年第6期僅於封二公佈了它們的彩色照片,沒有相關釋文。
  封檢J1③:235中,殷是臨湘令的姓,君是對臨湘令的尊稱,隋宣是人名。
  簽牌J1③:151中,謝陽可能是亭長之名。率事,見於《左傳》昭公十二年:“外内倡和爲忠,率事以信爲共,供養三德爲善,非此三者弗當。”杜预注“率,猶行也。”[20]本事,亦見於五一廣場出土J1①:112、J1①:263—108號簽牌,楊小亮先生有詳細論述。[21]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6月2日08:40。)
   
[1]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
[2]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木牘“直符”文書解析》;趙平安、羅小華:《長沙五一廣場出土J1③:285號木牘解讀》;劉國忠:《長沙東漢簡牘所見王皮案件發微》;何佳、黃樸華:《東漢簡“合檄”封緘方式試探》;楊小亮:《“本事”簽牌考索》,《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
[3]伊強:《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劄記》,簡帛網2013年7月16日;陳偉:《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校釋》,簡帛網2013年9月22日;陳偉:《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屬性芻議》,簡帛網2013年9月24日;劉樂賢:《長沙五一廣場所出東漢孫詩供辭不實案再考》,《出土文獻研究》第12輯第279頁注19,中西書局2013年;侯旭東:《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J1③:264—294考釋》,《田余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第113—119頁,中華書局2014年;王子今:《長沙五一廣場出土待事掾王純白事木牘考議》,《簡帛》第9輯第295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4]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
[5]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研究》第978頁,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
[6]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2583頁,中華書局影印本1980年。
[7]按:“盡”、“徝”,參侯旭東:《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J1③:264—294考釋》,《田余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第113頁,中華書局2014年。
[8]劉樂賢:《長沙五一廣場所出東漢孫詩供辭不實案再考》,《出土文獻研究》第12輯第279頁注19,中西書局2013年。
[9]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詞典編纂處:《漢語大詞典》第十卷第890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2年。
[10]司馬遷撰,裴駰集解,司馬貞索隱,張守節正義:《史記》第2850頁,中華書局1959年。
[11]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第3393頁,中華書局1964年。
[12]王子今:《長沙五一廣場出土待事掾王純白事木牘考議》,《簡帛》第9輯第295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13]劉珍等撰,吳樹平校注:《東觀漢紀校注》第229頁,中華書局2008年。
[14]王子今:《長沙五一廣場出土待事掾王純白事木牘考議》,《簡帛》第9輯第29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15]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詞典編纂處:《漢語大詞典》第九卷第64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2年。
[16]袁宏撰,周天遊校注:《後漢紀校注》第527頁,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
[17]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
[18]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木牘“直符”文書解析》,《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
[19]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
[20]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2063頁,中華書局影印本1980年。
[21]楊小亮:《“本事”簽牌考索》,《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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