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漢簡《秩律》注釋雜考
作者:林少平  發布時間:2015-06-22 20:24:08
(廣州市)
(首發)

  一、酆為內史屬縣
  整理者認為“酆,即豐,漢高祖沛之豐邑人,屬沛郡。”[1]朱紅林、[2]周振鵬[3]等學者也贊同此說法。筆者認為酆作沛之豐有誤,當為周文王所都之酆,地望在關中,漢初屬內史縣。
  《漢書•高帝紀》:“高祖,沛豐邑中陽里人也。”應劭曰:“沛,縣也。豐,其鄉也。”孟康曰:“後沛為郡而豐為縣。”師古曰:“沛者,本秦泗水郡之屬縣。豐者,沛之聚邑耳。方言高祖所生,故舉其本稱以說之也。此下言‘縣鄉邑告喻之’,故知邑系于縣也。”《雲夢秦簡•倉律》:“縣啬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啬夫及離邑倉佐主禀者各一戶以饩,自封印,皆辄出,馀之索而更為發戶。”這說明秦時縣有離邑。《二年律令•田律》:“鄉部主邑中道。”可知漢初縣之鄉有邑。由此可推定,漢初所說之沛為縣而豐邑為沛縣之鄉邑。《漢書•高帝紀》:“十二年冬十月,……上還,過沛,……謂沛父兄曰:‘游子悲故鄉。吾雖都關中,萬歲之後吾魂魄猶思沛。且朕自沛公以誅暴逆,遂有天下,其以沛為朕湯沐邑。’……沛中空縣皆之邑西獻。……沛父兄皆頓首曰:‘沛幸得復,豐未得,唯陛下哀矜。’上曰:‘豐者,吾所生長,極不忘耳。吾特以其為雍齒故反我為魏。’沛父兄固請之,乃並復豐,比沛。”以上可印證沛為縣而豐為沛之鄉邑,故《秩律》之沛即為千石之縣。《史記•高祖紀》:“沛父兄固請,乃並復豐,比沛。于是拜沛侯劉濞為吳王。”從這一記載中可知豐邑屬沛縣,也為沛侯劉濞之封地。漢高祖以沛邑為湯沐邑後,沛侯劉濞當仍領有豐邑之地,故“復豐比沛”才需要更封劉濞。恰好此時吳地需強化統治而高祖之諸子皆幼小,于是劉濞才被立為吳王,從而使豐邑也為漢高祖的湯沐邑。呂后稱制元年又以沛縣封其兄之子呂種為沛侯。因此,《漢志》沛郡之豐沛二縣當是西漢置沛郡而以豐為縣的結果,周振鵬推測沛郡之置應遲至景帝三年。[4]
  既然酆非沛之豐邑,那麽酆當為周文王所都之酆。《說文》:“酆,周文王所都,在京兆杜陵西南。”段注:“詩書皆作豐。”《字彙補》:“酆,與沣通,水名。”沣水為關中八水之一。陝西出土的《秦宗邑瓦書》:“〔惠王〕四年,大良造庶長游出命曰:取杜在之酆丘到于潏水,以為右庶長歜宗邑,乃為瓦書。卑司禦,不更顝封之,曰子子孫孫以為宗邑。”[5]此酆當為周文王所都之酆。《水經注•渭水》:“泬水又北流注渭,亦謂是水為潏水也,故呂忱曰:潏水出杜陵縣。”這說明酆與杜很相近,當同為一縣之地。《漢志》有杜陵而無杜和酆二縣,其注:“故杜伯國,宣帝更名。”以此可推定,漢初杜邑當屬《秩律》之酆縣,正如沛縣與豐邑之關系。其後因漢宣帝更名酆為杜陵,而導致酆縣不見于《漢志》,一直以為宣帝以更名杜為杜陵恐有誤。
  二、黃鄉漢初屬河南郡
  《秩律》有黃鄉長,萬年邑長,秩各三百石。整理者認為“黃鄉,即廣鄉,漢初疑屬巨鹿郡。”[6]筆者認為此說有誤。《漢書•高帝紀》:“(十年)秋七月癸卯,太上皇崩,葬萬年。赦栎陽囚死罪以下。”由此可知萬年邑當為陵邑。西漢前期實行奉陵邑制,漢元帝以後才取消這一制度。《昭明文選•班固<西都賦>》:“與乎州郡之豪傑,五都之貨殖,三選七遷,充奉陵邑。”李善注:“元帝诏曰:‘往者有司緣臣子之義,奏徙郡國人以奉園陵。自今所為陵者,勿置縣邑。’然則元帝始不遷人陪陵。自元以上,正有七帝也。”萬年地秦時當屬栎陽縣,故漢高祖赦栎陽囚死罪以下。《西漢會要》:“瓒曰萬年陵在栎陽縣界。”
  黃鄉當為昭靈后陵邑。《漢書•元帝紀》有昭靈后園。《西漢會要》:“<漢儀注>云:‘高祖母兵起時死小黃北,後葬于小黃,作陵廟。’”《水經注•濟水》:“濟水……又東,迳小黃縣之故城北。縣有黃亭近濟,黃水出焉,又謂之曰黃溝。縣故陽武之東黃鄉也,故因水以名縣。沛公起兵,野戰,喪皇妣于黃鄉。天下平定,乃使使者,以梓宮招魂幽野。于是丹蛇自水濯洗,入于梓宮,其浴處有遺發焉,故谥曰昭靈夫人,因作寢以甯神也。”《禮記》:“母曰皇妣。”
  三、郡守與郡尉之演變
  秦代簡牍或稱郡守或稱泰守不一。《里耶秦簡》有南郡守(8-228)(8-657)、琅邪守(8-657)、衡山守(8-1234),又有南郡泰守(8-772);有洞庭守府(8-772),又有洞庭泰守(8-772)(8-1225)(8-1404)(8-1474)(8-1829)、雁門泰守府(8-410)。[7]《里耶秦簡》為秦代遷陵縣政府的正式文件,這說明秦代的郡守並未統一稱號。《秩律》為郡守,可知漢初對郡守進行規範。《二年律令•奏讞書》所見皆作郡守,如漢中守、北地守、蜀守、河東守、南郡守、淮陽守等郡守。[8]這才有漢景帝更名郡守為太守之記載。《漢書•景帝紀》:“(中二年)秋七月,更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師古曰:“更謂改其號。”
  《秩律》:“縣有塞、城尉者,秩各減其郡尉百石。”《居延漢簡》有塞尉、城尉。其按:“傳世有‘高柳塞尉’、‘呼沱塞尉’等印,皆與簡文相合。”[9]整理者認為“塞、城尉,軍官。《漢書•匈奴傳》注引漢律:“近塞郡置尉,百裏一人,士史、尉史各二人。”[10]廖伯源認為“屬縣之塞尉、城尉,其秩各減屬郡之塞尉、城尉百石。”[11]此說有誤。縣有塞、城尉者,當指在其縣所設之塞尉與城尉,但此尉並非屬縣之尉,其表述正如縣有鐵官者相一致。《玉篇》:“減,少也,輕也。”故“秩各減其郡尉百石”當解釋為“秩各少于其郡尉百石。”《秩律》有郡尉,秩為二千石,可知塞、城之尉秩當為一千九百石,這或為西漢中後期比秩的由來。《通典》:“漢制:自中二千石至百石,凡十二等。中二千石、月俸百八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十斛。比六百石、六十斛。四百石、五十斛。比四百石、四十五斛。三百石、四十斛。比三百石、三十七斛。二百石、三十斛。比二百石、二十七斛。百石。十六斛。”城尉史無記載,或為西漢都尉制度的發端。隨着城尉在實際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斷提高,至漢景帝時逐漸發展出部都尉制,從而使郡尉被部都尉所取代。《敦煌漢簡》有部都尉(769) (1755)。[12]《敦煌漢簡》有玉門都尉(1922)、酒泉玉門都尉(1558)(2438)、敦煌玉門都尉(1064)(1741)。[13]《漢志》郡縣有都尉治。
  四、備盜賊或為中尉屬官
  北京警察博物館網站展出了在陝西境內出土的漢代“備盜賊尉”封泥圖片。[14]可知備盜賊為官職名。《漢官舊儀》:“宮司馬、諸隊、都候領督盜賊,屬執金吾。”《漢書、百官表》:“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師,有兩丞、候、司馬、千人。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執金吾。”《正韻》:“督,敕戒也。”《女典》“婦女四德,以備為戒。”可知督與備義通,故備盜賊或為中尉屬官。西漢除中央有備盜賊之官,屬國也有備盜賊之官。《漢書•武五子傳》:“督盜一人別主徼循,察往來者。以王家錢取卒,迾宮清中備盜賊。”《漢書•何武傳》:“往者諸侯王斷獄治政,內史典獄事,相總綱紀輔王,中尉備盜賊。今王不斷獄與政,中尉官罷,職並內史,郡國守相委任,所以一統信,安百姓也。今內史位卑而權重,威職相逾,不統尊者,難以為治。臣請相如太守,內史如都尉,以順尊卑之序,平輕重之權。”
  五、髳長或為騎驿之長
  整理者認為“髳長,《說文》:‘漢令有髳長’,徐锴《系傳》:‘髳,羌地名,髳地之長也。”[15]
  《秩律》對髳長的規定適用于各縣,而內地之縣不可能都有髳地之長,故髳長注釋為髳地之長有誤。筆者認為髳長或當為掌管縣騎驿之長,其發展演變與校長和亭長相類似。
  《字彙補》:“髳,切音柔,馬之繫髠。”《說文》“系,繋也”《釋文》:“繫,本系也。”而髠與髡通,《韻會》:“俗髡字。”《爾雅》:“髡,捆。”故髳長或為掌管縣騎驿之長。《說文》:“驿,置騎也。”段注:“言騎以別于車也。馹為傳車。驿為置騎。二字之別也。《周禮•傳遽》注曰:‘傳遽若今時乘傳、騎驿而使者也。葢乘傳謂車,騎驿謂馬。’”《正字通》:“按六書故:置馬代馳,取疾也。以車曰傳,以騎曰馹。”以上注“馹”雖有異,但秦漢有乘傳和騎驿之別甚明。《秩律》有縣傳馬,《雲夢秦簡•倉律》有駕傳馬。《說文》:“駕,馬在軛中。”《康熙字典》“又具車馬曰駕。《前漢•高帝紀》:‘詔賢士大夫能從我游者,郡守身勸為之駕,遣詣丞相。’”《漢舊儀補遺》:“丞相、刺史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秩律》:“馬苑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車者,各百二十石。”“廄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車者,及倉、庫、少內、校長、髳長、發弩、衛將軍、衛尉主吏、都市、亭、廚有秩者及毋乘車之鄉部,秩各百廿石。”可知傳馬與乘傳有關而與騎驿不同。
  《秩律》倉、庫、少內、校長、髳長、發弩等官職秩都為百二十石。《里耶秦簡》將校長、髳長、發弩三者列在一起,[16]而《遷陵吏員志》除了單列校長(屬尉部)外,卻不見倉、庫、少內、髳長和發弩等官職。[17]漢初承秦制,這說明髳長與發弩當為官啬夫,而髳長或為掌管與馬有關的騎驿事務,其後逐漸發展演變為驿令。《居延漢簡》有驿令、驿丞。[18]
  據《張家山漢簡•奏谳書》記載,髳長蒼原為新郪令信之舍人,求盜甲從獄史武備盜賊,信使蒼殺獄史武,于是蒼與求盜大夫布、舍人簪褭餘共賊殺武于校長丙部中。[19]這說明蒼等賊殺武均與職掌無關。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6月20日2:32。)
   
[1]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0頁。
[2]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264頁。
[3]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53頁。
[4]《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第356-357頁。
[5]陳直:《史記新證》,中華書局,2006年,第13頁。
[6]《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79頁。
[7]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牍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8]《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91-99頁。
[9]陳直:《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17-118頁。
[10]《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80頁。
[11]《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第274-275頁。
[12]饒宗頤、李均明:《敦煌漢簡編年考證》,新文豐出版公司,1995年。
[13]同注10。
[14]北京警察博物館網站,http://www.bjgaj.gov.cn/other_column/police_museum/museum-gy01.htm
[15]《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80頁。
[16]《里耶秦簡牍校釋(第一卷)》,第90頁。
[17]里耶秦簡牍校釋小組:《新見里耶秦簡牍資料選校(一)》,武漢大學簡帛網,2014年9月。
[18]《居延漢簡研究》,第118頁。
[19]《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98-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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