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漢代副詞“頗”的表示相反或不同語義
作者:戴世君  發布時間:2015-08-10 11:40:16
(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文法分院)
(首發)

  摘  要  本文從法理、事理、史實、文法、語用等多個角度分析張家山漢簡、居延漢簡、
  《史記》、《漢書》、《論衡》、《漢樂府》及《風俗通義》等漢代文獻中若干語例,提出漢代副詞“頗”具有表示相反或不同語義的觀點,發千餘年之覆,對正確理解相關漢代文獻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漢代;副詞;頗;語義
   
  在研讀漢代文獻過程中,我們意外發現其中出現、使用的副詞“頗”語義或表示相反或不同,或表示限定,不是我國古今學者以往所說的表示程度、範圍等。茲事非小,關係到我們今天能否正確理解相關漢代文獻。為此,我們這裏不避鄙陋,予以揭示。
  為論題集中,本文僅討論漢代副詞“頗”的表示相反或不同語義。
  先對漢代副詞“頗”的表示相反或不同語義作一描寫,即:說話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用“頗”表示一事狀況偏離另一事狀況發生違背、改變,與另一事狀況性質相反或不同。如果我們把另一事狀況記為A,那麼一事狀況即為–A/B,而其間“頗”表示:不A,而–A/而B。
  為什麼漢代副詞“頗”具有表示相反或不同語義?這與其詞義特點密切相關。《說文解字·頁部》:“頗,頭偏也。”“頗”的本義特指“頭偏”,由特指的“頭偏”可引申出泛指的“偏”義。段玉裁注:“引申為凡偏之稱。……人部曰:‘偏者,頗也。’以‘頗’引申之義釋‘偏’也,俗語曰頗多、頗久、頗有,猶言偏多、偏久、偏有也。”而我們又知道,“偏”與“正”相對,如果以“正”為參照觀察“偏”,“偏”偏離“正”發生違背、改變,是與“正”性質相反或不同的狀況。
  下面我們舉張家山漢簡、居延漢簡、《史記》、《漢書》、《論衡》、《漢樂府》及《風俗通
  義》等七種出土和傳世漢代文獻中語例,根據其文本文面上說話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時,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是否出現及出現的隱顯不同分三類展開論證。而為加強說服力,我們在證明自己意見成立的同時,還根據需要做一些辨誤工作。
   
第一類  另一事在文上類

   
  所謂“另一事在文上”,是指說話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時,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明白說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顯露在文本文字表面。例不十,法不立,舉10例以明之:
  1.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簡201:“盜鑄錢及佐者,棄市。同居不告,贖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或頗告,皆相除。”
按:“或頗告”:比於“不告”盜鑄錢及佐者犯罪人的狀況,立法者假設同居、正典、田典及伍人們改變,“告”犯罪人。
  這裏“不告”或“告”犯罪人的行為人是同一主體,其“頗告”犯罪人的行為可表述為:不A,而-A。A,不告犯罪人;-A,告犯罪人。
  又此副詞“頗”,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少部分。《廣雅·釋詁》:‘頗,少也。’”[1]劉釗:“比較多,相當多,大量地。”[2]
  駁:法律乃國家用以控制、管理社會的實用文字,其語言表達十分講求意思明確,以便現實應用,兩家所解都為模糊語,現實中法律如何應用?且客觀上如果盜鑄錢者是一人單獨犯罪,這時行為人“頗告”,以兩家所釋,都無從談起。
  又特別強調,國家法律向全民頒佈,法律文件所用語言必具全民性,漢《二年律令》這裏使用副詞“頗”,借此一事,已足疑我國古今學者以往關於漢代副詞“頗”語義表示程度、範圍的認識不能成立,漢立法者不可能立出意義模糊籠統、抑或能作矛盾兩可理解的明顯不便於現實應用的法律。
  2.《史記·三代世表》:“自殷以前諸侯不可得而譜,周以來乃頗可著。孔子因史文次《春秋》,紀元年,正時日月,蓋(何)其詳哉。至於序《尚書》,則略無年月,或頗有,然多闕,不可錄。”
按:1“周以來乃頗可著”:比於殷以前諸侯“不可得而譜”的狀況,太史公說周以來諸侯不同,“可著”。可著,太史公換文說“可得而譜”也。2“或頗有”:比於總體記事“略無年月”的狀況,太史公說也有地方記事不同,“有(年月)”。
  又第1例副詞“頗”,劉淇:“略也,少也。”[3]
  駁:第1例“頗”若為“略也,少也”,則第2例“頗”也為“略也,少也”。顯而易見,兩者所在語境類似。而我們看到第2例“頗”,其根本不可能從“略”“少”義上理解。因為,“或頗有”與下文“然多闕”文義上具有轉折關係,如“頗”為“略”“少”義,兩句話之間即變得不能轉折。“或略有”,“或少有”,意義都歸於消極,“多闕”意義亦歸於消極,上下兩句都為消極之意義,文義是不能轉折的。合格的轉折關係,必須是兩句話中,一句意義積極,一句意義消極,不得都為消極或積極之意義。比如說:“他稍微有錢,但不多。”上下兩句意義都屬消極,文義即不能轉折。試改成:“他有錢,但不多。”轉折就不再存在問題。
  第2例“頗”不是“略也,少也”,第1例“頗”相應也不是。
  把“至於序《尚書》,則略無年月,或頗有,然多闕”四句話的意思疏解一下:至於編次《尚書》,則基本不記年月,或有不同記了年月,然也大多缺失。
  3.《史記·韓長儒列傳》:“上曰:‘首為馬邑事者,恢也,故發天下兵數十萬,從其言,為此。且縱單于不可得,恢所部擊其輜重,猶頗可得,以慰士大夫心。今不誅恢,無以謝天下。’”
按:“且縱單于不可得,恢所部擊其輜重,猶頗可得”:比於單于其人“不可得”的狀況,武帝說單于的輜重不同,“可得”。
  又此副詞“頗”,楊樹達:“略也,少也。”[4]
  駁:在抓獲單于與繳獲單于輜重的取捨關係上,人情事理應是:不能抓獲單于,退而求其次,繳獲單于輜重;不能把單于輜重全部繳獲或繳獲很多,退而求其次,繳獲部分或“略”“少”繳獲。依楊氏所言,漢軍是“略”“少”繳獲單于輜重,此應與不能把單于輜重全部繳獲或繳獲很多對應,而不是與不能抓獲單于對應。
  4.《史記·儒林列傳》:“魯徐生善為容。徐生以容為禮官大夫,傳子至孫徐延、
  徐襄。襄,其天姿善為容,不能通《禮經》;延頗能,未善也。襄以容為漢禮官大夫,至廣陵內史;延及徐氏弟子公戶滿意、桓生、單次,皆嘗為漢禮官大夫。”
按:“延頗能,未善也”:比於徐襄“不能通《禮經》”的狀況,太史公說徐延相反,“能(通《禮經》)”;比於徐襄“善為容”的狀況,太史公說徐延相反,“未善(為容)”。
  又此副詞“頗”,楊樹達:“略也,少也。”[5]
  駁:此節文字表達兩個話題先起後應、後起先應。[6]即:“徐延”先起,“延頗能,未善也”後應;“徐襄”後起,“襄,其天姿善為容,不能通《禮經》”先應。“善為容”先起,“未善(為容)也”後應;“不能通《禮經》”後起,“頗能(通《禮經》)”先應。“延頗能(通《禮經》)”先起,“延……為漢禮官大夫”後應;“未善(為容)也”後起,“襄以容為漢禮官大夫”先應。按照一般先起先應、後起後應表達習慣,其為:“傳子至孫徐延、徐襄。(徐)延……,(徐)襄……。(徐)延……,(徐)襄……。”
  “能”與“不能”相反,“未善”與“善”相反,如以“頗”表示程度,“頗能”對應“不能”與“未善”對應“善”不侔。
  又下文太史公說徐延曾任漢朝廷禮官大夫,揆諸事理,其決不會只低程度地通《禮經》。
  又查明,太史公稱人“通”書“通”事,習慣單說“通”,不作程度修飾。如,《孔子世家》:“身通六藝者,七十有七人。”又《外戚世家》:“孔子罕稱命,蓋難言之也。非通幽明之變,惡能識乎性命哉?”又《蒙恬列傳》:“秦王聞高強力,通於獄法,舉以為中車府令。”又《儒林列傳》:“(博士弟子)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等等。
  又補充說明漢代人們說話行文表達兩個話題每有先起後應、後起先應現象。再舉兩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雜律》簡183:“捕罪人及以縣官事徵召人,所徵召、捕越邑、裏、官、市院垣,追捕、征者得隨跡出入。”律中“捕罪人”先起,“所捕越邑、裏、官、市院垣”後應;“徵召人”後起,“所徵召越邑、裏、官、市院垣”先應;“所徵召越邑、裏、官、市院垣”先起,“征者得隨跡出入”後應;“所捕越邑、裏、官、市院垣”後起,“追捕者得隨跡出入”先應。又《漢書·平帝紀》:“郡國曰學,縣、道、邑、侯國曰校。校、學置經師一人。鄉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經》師一人。”上文先“學”後“校”,下文先“校”後“學”;上文先“庠”後“序”,下文先“序”後“庠”。等等。
  5.《漢書·武帝紀》:“元封元年冬十月,詔曰:‘南越、東甌咸伏其辜,西蠻、北夷頗未輯睦。朕將巡邊垂,擇兵振旅,躬秉武節,置十二部將軍,親帥師焉。’”
按,“南越、東甌咸伏其辜,西蠻、北夷頗未輯睦”:比於南越、東甌“咸伏其辜”的狀況,詔書說西蠻、北夷不同,“未輯睦”。“伏其辜”,“未輯睦”,詔書換文陳述事物不同狀況。
  6.《漢書·地理志》:“其田民飲食以籩豆,都邑頗仿效吏及內郡賈人,往往以杯器食。”
按:“都邑頗仿效吏及內郡賈人,往往以杯器食”:比於田民飲食使用餐具“以籩豆”的狀況,孟堅說都邑之民飲食使用餐具不同,“仿效吏及內郡賈人,往往以杯器食”。
  7.《漢書·揚雄傳·解嘲》:“夫上世之士,或解縛而相,或釋褐而傅;或倚夷門而笑,或橫江潭而漁;或七十說而不遇,或立談間而封侯;或枉千乘於陋巷,或擁帚彗而先驅。是以士頗得信其舌而奮其筆,窒隙蹈瑕而無所詘也。當今縣令不請士,郡守不迎師,群卿不揖客,將相不俯眉;言奇者見疑,行殊者得辟,是以欲談者宛舌而固聲,欲行者擬足而投跡。向使上世之士處乎今,策非甲科,行非孝廉,舉非方正,獨可抗疏,時道是非,高得待詔,下觸聞罷,又安得青紫?”
按:“上世之士……頗得信其舌而奮其筆,窒隙蹈瑕而無所詘也”:比於當今之士言行受限“宛舌而固聲”“擬足而投跡”的狀況,子雲說上世之士不同,他們言行自由,“得信其舌而奮其筆,窒隙蹈瑕而無所詘也。”信:伸。瑕:罅。詘:屈。辟:罪。
  “言奇者見疑,行殊者得辟”,當今之士言行不自由,受限。
  又《文選》著錄此文,李周翰:“頗,少也。”[7]
  駁:果如李氏所言,試問,“少得信其舌而奮其筆”“少得窒隙蹈瑕”比于“宛舌而固聲”“擬足而投跡”,不過五十步笑百步,子雲對比有何意義?又“少得窒隙蹈瑕”豈得通於“無所詘”?
  又特別指出,子雲這裏先說一事,再說另一事,所作比較是視角從前往後發生回轉的反
  向比較。下文凡先說一事,再說另一事者,均為這種比較。
  8.《漢書·王莽傳》:“五月,莽下吏祿制度,曰:‘予遭陽九之厄,百六之會,國用不足,民人騷動,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祿十繌布二匹,或帛一匹。予每念之,未嘗不戚焉。今厄會已度,府帑雖未能充,略頗稍給,其以六月朔庚寅始,賦吏祿皆如制度。’四輔公、卿、大夫、士,下至輿僚,凡十五等。僚祿一歲六十六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輔而為萬斛云。”
按:“今厄會已度,府帑雖未能充,略頗稍給”:比於先前國用因“遭陽九之厄,百六之會”而“不足”的狀況,王莽說當今厄會已度後國用改變,“稍給”。
  略:大抵。稍:逐漸,漸漸。給:供得上,豐足。
  把“今厄會已度,府帑雖未能充,略頗稍給”三句話的意思疏解一下:現在艱難時期已經過去,國庫雖未充盈,但大抵逐漸好轉。
  又此副詞“頗”,劉淇:“略即頗也,頗即稍也。此以三字為重言者也。”[8]
  駁:劉氏何其不顧上下文文理,“略頗稍”三字若是“重言者”,則三字字義均消極不足,
  此豈能與上文“厄會已度”、下文“賦吏祿皆如制度”及“稍以差增”積極的文義相安?又如何與上文“雖未能充”文義形成轉折?
  9.《論衡·別通篇》:“涉淺水者見蝦,其頗深者察魚鱉,其尤甚者觀蛟龍,足行跡殊,故所見之物異也。”
按:“涉淺水者見蝦,其頗深者察魚鱉”:比於涉淺水人們看到蝦的狀況,仲任說相反的,人們涉深水則可以看到魚鱉。
  又此副詞“頗”,北京大學歷史系《論衡》注釋小組(以下簡稱《論衡》注釋小組):“稍微。”[9]
  駁:仲任習慣以“淵”配“魚鱉”“魚”。《龍虛篇》:“在淵水之中,則魚鱉之類。”又《答佞篇》:“魚鱉匿淵”。又《物勢篇》:“人生於天地也,猶魚之生於淵”。又《感虛篇》:“瓠芭皷瑟,淵魚出聽。”又《效力篇》:“淵中之魚”。又《自然篇》:“不驅魚令上陵,不逐獸令入淵”。淵,《文選·班固〈典引〉》:“與之斟酌道德之淵源。”蔡邕注:“水深曰淵。”[10]據上可知,“頗”不得為“稍微”。
  10.《漢樂府·陌上桑》:“二十尚不足,十五頗有餘。”
按:“十五頗有餘”:比於羅敷年齡與二十相比“不足”的狀況,說話人說羅敷年齡與十五相比相反,“有餘”。
  這裏羅敷年齡的比較關係亦即:羅敷年齡比於二十,A;比於十五,-A。A,不足;-A,有餘。
  同時指出,人們不要以為此“頗”表示程度。道理很簡單,這裏上下句“不足”“有餘”具有嚴格的相反對應關係,如以“頗”表示程度,這種關係即被打破。
   
第二類  另一事在文下類

   
  所謂“另一事在文下”,是指說話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時,不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明白說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不顯露在文本文字表面,而隱藏在文本文字底層。也舉10例:
  11.《史記·河渠書》:“是時鄭當時為大農,言曰:‘異時關東漕粟從渭中上,度六月而罷,而漕水道九百余裏,時有難處。引渭穿渠,起長安,並南山下,至河三百餘裏,徑,易漕,度可令三月罷;而渠下民田萬餘頃,又可得以溉田:此損漕省卒,而益肥關中之地,得穀。’天子以為然,令齊人水工徐伯表,悉發卒數萬人穿漕渠,三歲而通。通,以漕,大便利。其後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頗得以溉田矣。”
按:引文中“而渠下民田萬餘頃,又可得以溉田”文字,《漢書·溝洫志》作“罷而渠下民田萬餘頃又可得以溉”,據“罷”字可知,當時利用漕渠水灌溉農田是在漕運結束之後。[11]
  “其後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頗得以溉田矣”:比於早先漕渠僅提供水運、兩岸民眾不得溉田的狀況,太史公說在後來水運漸漸多起來後情況發生改變,兩岸民眾“得以溉田”。
  上文“通,以漕,大便利”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訴我們早先漕渠僅提供水運,兩岸民眾不得溉田。
  “以漕”之“漕”,指水運糧食等;而溉,指灌溉農田。漕、溉各為一事,兩者不同。
  把“漕稍多”與“而渠下之民頗得以溉田”之間的關係說明一下:漕運增加意味著漕運時間縮短,漕運時間縮短亦即漕運結束提前,漕運結束提前,剩下時間漕渠水自然可以讓兩岸民眾作灌溉之用了。
  又此副詞“頗”,楊伯峻、何樂士:“表示程度之甚。”[12]洪成玉:“稍稍。”[13]
  駁:漕運時,漕渠水用於漕運;漕運結束後,漕渠水用於灌溉農田。漕渠水用於灌溉農田時,強調兩種引水程度有何意義?
  12.《史記·六國年表》:“秦既得意,燒天下詩書,諸侯史記尤甚,為其有所刺譏也。詩書所以複見者,多藏人家,而史記獨藏周室,以故滅。惜哉,惜哉!獨有《秦記》,又不載日月,其文略不具。然戰國之權變亦有可頗采者,何必上古?秦取天下多暴,然世異變,成功大。傳曰‘法後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變相類,議卑而易行也。學者牽于所聞,見秦在帝位日淺,不察其終始,因舉而笑之,不敢道,此與以耳食無異。悲夫!”
按:“戰國之權變亦有可頗采者”:比於其他學者認為《秦記》所載不值得採錄的狀況,太史公說自己不同,《秦記》所載戰國權變謀略也有值得採錄者。
  下文“學者牽于所聞,見秦在帝位日淺,不察其終始,因舉而笑之,不敢道”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訴我們其他學者認為《秦記》所載不值得採錄。
  又此副詞“頗”,楊樹達:“略也,少也。”[14]
  駁:從太史公為蘇秦、張儀、甘茂、甘羅、范雎、蔡澤及魯仲連等眾多戰國策士作傳可知,太史公十分看重戰國時期的權變謀略。准此,如果《秦記》記載戰國權變謀略,太史公怎會認為其只值得“略”“少”採錄?又太史公如果認為《秦記》所載戰國權變謀略只值得“略”“少”採錄,那麼“不敢道”的其他學者所失並不多。所失既不多,太史公怎好以“與以耳食無異”相譏?
  13.《史記·齊太公世家》:“三十五年夏,會諸侯于葵丘。周襄王使宰孔賜桓公文、武胙、彤弓矢、大路,命無拜。桓公欲許之,管仲曰‘不可’,乃下拜受賜。秋,復會諸侯于葵丘,益有驕色,周使宰孔會,諸侯頗有叛者。晉侯病,後,遇宰孔。宰孔曰‘齊侯驕矣,弟無行。’”
按:借助《管子·小匡》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窺知上文關於三十五年夏桓公葵丘會諸侯記述中,太史公文下存在用以相比的當時諸侯稱順桓公的另一事:
  葵丘之會,天子使大夫宰孔致胙於桓公,曰:“余一人之命有事于文武。使宰孔致
  胙。”且有后命曰:“以爾自卑勞,實謂爾伯舅毋下拜。”桓公召管仲而謀,管仲對曰:
  “為君不君,為臣不臣,亂之本也。”桓公曰:“餘乘車之會三,兵車之會六,九合諸
  侯,一匡天下。北至於孤竹、山戎、穢貉,拘秦夏;西至流沙、西虞;南至吳、越、巴、
  牂柯、瓞、不庾、雕題、黑齒。荊夷之國,莫違寡人之命,而中國卑我,昔三代之受命
  者,其異於此乎?”管子對曰:“夫鳳凰鸞鳥不降,而鷹隼鴟梟豐,庶神不格,守龜不
  兆,握粟而筮者屢中。時雨甘露不降,飄風暴雨數臻。五穀不蕃,六畜不育,而蓬蒿藜
  藋並興。夫鳳凰之文,前德義,後日昌,昔人之受命者,龍龜假,河出圖,洛出書,地
  出乘黃。今三祥未見有者,雖曰受命,無乃失諸乎?”桓公懼,出見客曰:“天威不違
  顏咫尺,小白承天子之命而毋下拜,恐顛蹶於下,以為天子羞。”遂下拜,登受賞服、
  大路、龍旗九游、渠門赤旗。天子致胙于桓公而不受,天下諸侯稱順焉。
補充上引材料後,“諸侯頗有叛者”的意思變得很清楚:比於上次夏季會盟時諸侯都稱順桓公的狀況,太史公說這次秋季會盟時諸侯不同,有人反叛桓公。
  14.《史記·賈誼列傳》:“孝文皇帝初立,聞河南守吳公治平為天下第一,故與李斯同邑而嘗學事焉,乃征為廷尉。廷尉乃言賈生年少,頗通諸子百家之書。文帝召以為博士。”
按:“廷尉乃言賈生年少,頗通諸子百家之書”:比於自己僅通法家學說的狀況,廷尉說
  年少的賈誼不同,其通曉諸子百家著作。
  李斯:曾任秦丞相,著名法家人物。廷尉:秦漢中央九卿之一,主管全國刑獄。
  秦燔《詩》《書》,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吳公“故與李斯同邑而嘗學事焉”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訴我們吳公僅通法家學說。
  又此副詞“頗”,洪成玉:“稍。”[15]
駁:下文太史公稱賈誼:“每詔令議下,諸老先生不能言,賈生盡為之對,人人各如其意所欲出。諸生於是乃以為能,不及也。”據此,“頗”豈是“稍”?又太史公稱人“通”書“通”事,習慣單說“通”,不作程度修飾。
  15.《史記·袁盎列傳》:“及絳侯免相之國,國人上書告以為反,征系清室,宗室諸公莫敢為言,唯袁盎明絳無罪。絳侯得釋,盎頗有力,絳侯乃大與盎結交。”
按:“絳侯得釋,盎頗有力”:比於宗室諸公於絳侯得釋無力的狀況,太史公說袁盎相反,“有力”。
  上文“宗室諸公莫敢為言”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訴我們宗室諸公於絳侯得釋無力。
  又此副詞“頗”,楊樹達:“略也,少也。”[16]裴學海:“甚也。”[17]
  駁:1果如楊氏所言,試問,袁盎“略”“少”有力與下文“絳侯乃大與盎結交”情理如何相安?2果如裴氏所言,通於此而不通於彼。經查,“頗有力”一語又見於《陸賈列傳》。太史公說陸賈:“及誅諸呂,立孝文帝,陸生頗有力焉。”而我們瞭解到,陸賈參與誅諸呂、立文帝活動,其所起作用並不很大。第一,間接參與。呂后去世後,太尉周勃、丞相陳平等發動政變,誅滅呂氏家族,擁立文帝,陸賈是間接參與其事,即,在誅諸呂之前,為陳平出謀劃策,讓陳平和周勃聯手防備諸呂。間接參與比於直接參與,顯然不可相提並論。第二,不蒙封賞。文帝后來封賞誅滅諸呂、擁立自己者,周勃、陳平等赫然在列,而陸賈無與。試想,如果陸賈當初的參與是“甚”有力,文帝哪能不加封賞?
  同一說法,“陸生頗有力”“頗”不是“甚”,相應地,“盎頗有力”“頗”也不是。
  當然,“陸生頗有力”也是“陸生偏有力”,即陸賈參與誅諸呂、立文帝活動,出過力,不是未出力。
  16.《史記·儒林列傳》:“孝惠、呂后時,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時頗徵用,
  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
按:“孝文時頗徵用”:比於惠帝、呂后純用武夫而不用儒生的狀況,太史公說文帝改變,徵用儒生。“徵用”的賓語被省略,從篇題可知是儒生。
  上文“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文面之下,太史公說惠帝、呂后純用武夫,不用儒生。
  又,張守節《史記正義》:“頗徵用,言孝文稍用文學之士居位。”
  駁:“孝文時頗徵用”與下文“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文義具有轉折關係,果如張氏所言,上下文之間不能轉折。
  把引文意思疏解一下:孝惠、呂后時朝廷公卿任用的都是介胄武夫,不徵用儒生,孝文時改變,徵用儒生,不過,孝文帝本是喜好刑名之學的。
  17.《史記·酷吏列傳》:“是時,郡守、尉、諸侯相二千石欲為治者,大抵盡效王溫舒等,而吏民益輕犯法,盜賊滋起。南陽有梅免、伯政,楚有段中、杜少,齊有徐勃,燕、趙之間有堅盧、範主之屬。大群至數千人,擅自號,攻城邑,取庫兵,釋死罪,縛辱郡守、都尉,殺二千石,為檄告縣趨具食;小群以百數,掠鹵(擄)鄉里者不可稱數。於是上始使禦史中丞、丞相長史使督之,猶弗能禁,乃使光祿大夫范昆、諸部都尉及故九卿張德等衣繡衣,持節,虎符發兵以興擊,斬首大部或至萬餘級。及以法誅通行飲食,坐相連郡,甚者數千人。數歲,乃頗得其渠率。散卒失亡,複聚黨阻山川,往往而群,無可奈何。”
按:“數歲,乃頗得其渠率”:比於早先朝廷打擊盜賊僅得盜賊普通成員的狀況,太史公說數年後這一狀況才發生改變,得盜賊的渠率。渠率,也作“渠帥”,首領,頭目。
  上文太史公介紹朝廷打擊盜賊情況“斬首大部或至萬餘級”而不言渠率被斬首,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訴我們被斬首者乃盜賊的普通成員。
  同時指出,人們不要以為此“頗”表示範圍。如果表示部分範圍,那麼與下文不合。下文“散卒失亡”告訴我們失亡的只有卒,沒有渠率。如果表示全部範圍,那麼與上文不合。上文太史公並未交代先前“得”過部分渠率。
  18.《漢書·陳湯傳》:“後數歲,西域都護段會宗為烏孫兵所圍,驛騎上書,願發城郭敦煌兵以自救。丞相王商、大將軍王鳳及百僚議數日不決。鳳言:‘湯多籌策,習外國事,可問。’上召湯見宣室。……湯入見,有詔毋拜,示以會宗奏。湯辭謝,曰:‘將相九卿皆賢材通明,小臣罷(疲)癃,不足以策大事。’上曰:‘國家有急,君其毋讓。’對曰:‘臣以為此必無可憂也。’上曰:‘何以言之?’湯曰:‘夫胡兵五而當漢兵一,何者?兵刃樸鈍,弓弩不利。今聞頗得漢巧,然猶三而當一。’”
按:“今聞頗得漢巧”:比於胡兵以往“兵刃樸鈍,弓弩不利”武器製作不得漢巧的狀況,陳湯說,現在聽說情況改變,胡兵武器製作“得漢巧”。得:掌握。巧:技術,工藝。
  上文“兵刃樸鈍,弓弩不利”文面之下,陳湯說胡兵以往武器製作不得漢巧。
  同時指出,人們不要以為此“頗”表示程度。如果表示程度低,那麼與下文不合。“少得漢巧”與下文“然猶三而當一”文義不能構成轉折。如果表示程度高,那麼與上文不合。上文陳湯並未交代胡兵先前“少得漢巧”能當漢兵的情況。
  19.《論衡·效力篇》:“諸生能傳百萬言,不能覽古今,守信師法,雖辭說多,終不為博。殷、周以前,頗載六經,儒生所不能說也。”
按:“殷、周以前,頗載六經”:比於儒生“不能覽古今,守信師法”僅學習一種儒家經書的狀況,仲任說殷周以前之事不是僅記載在一種經書之上,而是記載在全部六種經書之上。
  傳百萬言:指儒生解說一種儒家經書多達百萬字。
  守信師法:秦燔《詩》《書》,灰炭之餘,漢代經師教授弟子每僅一經,弟子從師學習,不越畛域,不違師訓,信從並固守經師所傳一經之學,即為“守信師法”。上文:“說一經之儒”。又《程材篇》:“說一經之生”。又《謝短篇》:“儒生能說一經”。又《超奇篇》:“能說一經者為儒生”。等等。
  《宣漢篇》:“唐、虞、夏、殷,同載在二尺四寸。”二尺四寸:漢代儒家經書採用二尺四寸長的竹簡書寫。這裏代指儒家《詩》《書》《禮》《樂》《易》《春秋》六種經書。
  上文“不能覽古今,守信師法,雖辭說多,終不為博”文面之下,仲任告訴我們儒生僅學習一種儒家經書。
  儒生所學是A,殷周以前之事記載在B,人不能不學而知,儒生不學習B,自然不能講說殷周以前之事了。A,儒家一種經書;B,儒家全部六種經書。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略。”[18]
  駁:儒生“不能覽古今,守信師法”僅學習一種儒家經書,殷周以前之事六經“略”載,兩個話題各說各事,下文“儒生所不能說也”如何牽合文義?
  20.《論衡·明雩篇》:“變復之家,以久雨為湛,久暘為旱,旱應亢陽,湛應沉溺。或難曰:‘夫一歲之中,十日者一雨,五日者一風。雨頗留,湛之兆也;暘頗久,旱之漸也。湛之時,人君未必沉溺也;旱之時,未必亢陽也。’”
按:“雨頗留,湛之兆也;暘頗久,旱之漸也”:已過正常時間,天仍雨而不晴,這是發生水災的徵兆;已過正常時間,天仍晴而不雨,這是發生旱災的徵兆。暘,《說文解字·日部》:“日出也。”即天晴。
  上文“十日者一雨,五日者一風”文面之下,說話人說這是正常晴、雨時間。
  說話人這裏以實然晴雨時間相比應然正常晴雨時間。
  又此兩例“頗”,《論衡》注釋小組:“稍微。”[19]《漢語大字典》:“很,甚。”[20]
  駁:1依前說,雨“稍微”留,暘“稍微”久,程度既已停留在“稍微”上,那麼後面就不可能再發展為水旱災害。2依後說,雨“甚/很”留,暘“甚/很”久,據上文“久雨為湛,久暘為旱”說法,此時水旱災害已然發生,豈得再謂“湛之兆”“旱之漸”?
   
第三類  另一事在文外類

   
  所謂“另一事在文外”,是指說話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時,不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說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完全不在文本上出現——既不顯露在文本文字表面,也不隱藏在文本文字底層,它存在于文本文字之外。仍舉10例:
  21.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簡206-207:“盜鑄錢及佐者,智(知)人盜鑄錢,為買銅、炭,及為行其新錢,若為通之,而能頗相捕,若先自告、告其與,吏捕頗得之,除捕告者罪。”
按:凡立法,立法者希望某種事實、狀況發生、出現或不發生、出現,總是相反預設該事實、狀況不發生、出現或發生、出現,如立法者希望犯罪人自首,便相反預設犯罪人不自首。這種相反預設,即立法者立法文本外存在的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據此可知:“頗相捕”即“相捕”,為相反預設“不相捕”之反;“頗得之”即“得之”,為相反預設“不得之”之反。
  同時指出,人們不要以為此兩例“頗”表示範圍。《錢律》簡204—205:“捕盜鑄錢及佐者死罪一人,……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許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以為庶人。”
  法律規則相互聯繫,相互配套,這裏明確規定捕獲盜鑄錢及佐者“一人”即可免罪,徹底排除了我們從範圍上解讀“頗”的意義的可能性,“頗”根本與範圍無關。
  22.居延漢簡《功勞墨將名籍》:“肩水候官並山隧長公乘司馬成,中勞二,歲八月十四日,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武,……肩水候官始安隧長公乘許宗,中功一,勞一歲十五日,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張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勞一歲八月廿日,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21]
按:漢代佐君治民官吏,主要分文吏、儒生兩類。文吏知法令文書,儒生知禮義教化,各以其術治民。《論衡·程材篇》:“文吏能破堅理煩,……儒生長於匡救,……世之將相,各有所取。取儒生者,必軌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優事理亂者也。……儒生所學者,道也;文吏所學者,事也。”又《量知篇》:“文吏、儒生……俱有才能,並用筆墨,而儒生奇有先王之道。……文吏筆劄之能,而治定簿書,考理煩事,雖無道學,筋力才能,盡於朝廷,此亦報上之效驗也。”又《漢書·倪寬傳》:“時張湯為廷尉,廷尉府盡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寬以儒生在其間,見謂不習事,不署曹,除為從史。”又《何武傳》:“(武)疾朋黨,問文吏必於儒者,問儒者必于文吏,以相參驗。”等等。據上材料,我們可以看到漢代社會的兩類官吏及他們的治民之術。道學:即先王之道,提倡禮義教化的儒家學說。
  上引簡文說所記之人“能書會計”“頗(偏)知律令”,正與文吏的形象相合。
  據此進一步思考可知,簡文所記“頗知律令”者乃是,不同於儒生知道學,其人“知律令”;或者,其人不知道學,而“知律令”。
  借助《論衡》《漢書》指引,我們看到了這裏文書製作者文外存在的用以相比的另一事。
  23.《史記·陳丞相世家》:“凡六出奇計,輒益邑,凡六益封。奇計或頗秘,世莫能聞也。”
按:“奇計或頗秘”:比於有的奇計已外傳的狀況,太史公說有的奇計不同,沒有外傳。或:有的。秘:隱藏,不外傳。
  從“或”字,我們可以推知這裏太史公文外存在用以相比的另一事:陳平所出奇計有的已外傳。
  同時指出,太史公稱事物隱秘不為外人知曉,習慣單說“秘”,人們不要以為此“頗”表示程度。以下是同類表述:上文記高祖平城之圍事:“至平城,為匈奴所圍,七日不得食。高帝用陳平奇計,使單于閼氏,圍以得開。高帝既出,其計秘,世莫得聞。”又《孝武本紀》記武帝禮神君事:“神君所言,上使人受書其言,命之曰‘畫法’。其所語,世俗之所知也,毋絕殊者,而天子獨喜。其事秘,世莫知也。”又《梁孝王世家》記袁盎等大臣反對以孝王為景帝繼承人事:“十一月,上廢栗太子,竇太后心欲以孝王為所嗣。大臣及袁盎等有所關說于景帝,竇太后義格,亦遂不復言以梁王為嗣事由此。以事秘,世莫知。”“其計秘”,“其事秘”,“以事秘”,“秘”前皆不作程度修飾。
  24.《史記·孟嘗君列傳》:“孟嘗君乃進馮諼而請之曰:‘賓客不知文不肖,幸臨文者三千餘人,邑入不足以奉賓客,故出息錢與薛。薛歲不入,民頗不與其息。今客食恐不給,願先生責之。’”
按,“薛歲不入,民頗不與其息”:比於以往正常年景民眾償付利息的狀況,孟嘗君推測今年年成不好民眾可能不同,不償付利息。不與息:欠息不償。
  揆諸事理,這裏孟嘗君言外存在用以相比的另一事:以往正常年景民眾償付利息。試想,如果年成好,而民眾不與其息,孟嘗君會放債取息?
  又此副詞“頗”,《漢語大詞典》:“皆;悉。”[22]
  駁:孟嘗君這裏是推測薛地民眾因年成不好可能欠息不償,以“皆,悉”為解,顯得孟嘗君過於主觀、武斷。
  同時指出,引文下文中孟嘗君的另一段話與上引一段話相應:
  “文食客三千人,故貸錢于薛。文奉邑少,而民尚多不以時與其息,客食恐不足,故請先生收責之。”
“頗不與其息”“多不以時與其息”,“頗”與“多”是不是同義詞?我們認為不是同義詞,這只要我們把“頗”換成“偏”,其間差異即可一目了然。
  25.《史記·盧綰列傳》:“陳豨,梁人,其少時數稱慕魏公子;及將軍守邊,招致
  賓客而下士,名聲過實。周昌疑之,疵瑕頗起,懼禍及身,邪人進說,遂陷無道。”
按:上文太史公云高祖“封豨為列侯,以趙(應為代)相國將監趙、代邊兵,邊兵皆屬焉。”又《高祖本紀》記此:“上曰:‘豨嘗為吾使,甚有信。代地吾所急也,故封豨為列侯,以相國守代’。”又《淮陰侯列傳》記韓信稱陳豨“公,陛下之信幸臣也。”據上可知,陳豨本為高祖親信。然而,趙國相國周昌無端猜疑陳豨因仰慕信陵君而喜結賓客、禮賢下士的行為:“豨常(嘗)告歸過趙,趙相國周昌見豨賓客隨之者千餘乘,邯鄲官舍皆滿。豨所以待賓客布衣交,皆出客下。豨還之代,周昌乃求入見。見上,具言豨賓客盛甚,擅兵於外數歲,恐有變。”聽了周昌的話,高祖開始對陳豨不放心,“乃令人覆按豨客居代者財物諸不法事,多連引豨。”高祖從覆按陳豨賓客的不法事入手調查陳豨,懷疑陳豨有異心。告歸:休假。
  “周昌疑之,疵瑕頗起”:比於高祖先前信任陳豨的狀況,太史公說在周昌無端猜疑陳
  豨廣接賓客的動機向高祖報告後,高祖改變了態度,不再信任陳豨,懷疑陳豨有異心。
  疵瑕:毛病,缺點。這裏指高祖與陳豨的君臣關係出現裂痕,高祖猜疑陳豨懷有異心。
  結合先前高祖封陳豨為列侯、安排陳豨率軍守衛趙、代邊防的背景,可以推知太史公這裏言外存在用以相比的另一事:高祖先前信任陳豨。
  26.《漢書·五行志中》:“後帝(成帝)使中常侍晁閎詔音(王音)曰:‘聞捕得雉,毛羽頗摧折,類拘執者,得無人為之?’”
按:“聞捕得雉,毛羽頗摧折,類拘執者”:比於應然正常狀態下野雉羽毛完好的狀況,成帝說宮中捕獲的野雉羽毛異常,存在折斷、損傷,好像被人抓住捆綁過。摧折:折斷,損傷。
  成帝這裏以野雉實然羽毛狀況相比野雉應然正常羽毛狀況,野雉應然正常羽毛狀況在成帝言外。
  同時指出,人們不要以為此“頗”表示程度。如果表示程度高,那麼試問,野雉羽毛受傷程度低就一定不是人為?如果表示程度低,那麼試問,野雉羽毛受傷程度高一定不是人為?
  27.《漢書·司馬遷傳·報任安書》:“僕雖怯懦欲苟活,亦頗識去就之分矣,何至自沉溺縲絏之辱哉?且夫臧獲婢妾猶能引決,況若僕之不得已乎!所以隱忍苟活,函糞土之中而不辭者,恨私心有所不盡,鄙沒世而文采不表於後也。”
按:“僕雖怯懦欲苟活,亦頗識去就之分矣”:我雖然怯懦軟弱,想苟且偷生,但面對奇恥大辱,也是懂得——並非不懂——生死取捨的。識:知道,懂。去就之分:進退取捨的分界。這裏指人面對奇恥大辱,正確取捨生死。亦即寧死不辱,不貪生怕死。
  不難發現,社會生活中,面對奇恥大辱,有人識去就之分,有人不識去就之分。試以張湯為例,《張湯傳》記廷尉張湯被武帝治罪:“天子果以湯懷詐面欺,使使八輩簿責湯。湯具自道無此,不服。於是上使趙禹責湯。禹至,讓湯曰:‘君何不知分也。君所治夷滅者幾何人矣?今人言君皆有狀,天子重致君獄,欲令君自為計,何多以對簿為?’湯乃為書,謝曰:‘湯無尺寸功,起刀筆吏,陛下幸致為三公,無以塞責,然謀陷湯罪者,三長史也。’遂自殺。”武帝認為張湯欺騙自己,派了八批人治湯之罪,湯不肯認罪,每作申辯,趙禹責備張湯不能自殺而作申辯,是“不知分”的表現。張湯“不知分”,即不知去就之分,不懂面對奇恥大辱,正確取捨生死。
  面對奇恥大辱,有人不識去就之分,可謂太史公這裏言外存在的用以相比的另一事。
  又此副詞“頗”,徐朝華:“為了自謙,用‘頗’表示程度低淺。”[23]
  駁:一個人是否貪生怕死,大是大非榮辱所系是一個可以自謙的話題?太史公“隱忍苟活,函糞土之中而不辭”,這很容易被人誤解為貪生怕死,太史公自謙有助於表明其不貪生怕死、消除人們的誤解?又一個人是否貪生怕死,與其識去就之分程度何涉?識去就之分程度高,就不貪生怕死?識去就之分程度低,就貪生怕死?
  28.《漢書·馮奉世傳》:“上(元帝)曰:‘羌虜破散創艾,亡逃出塞,其罷吏士,頗留屯田,備要害處。’”
按:“其罷吏士,頗留屯田”:元帝命令奉世:部隊停戰後不還師,留下屯田。
  揆諸事理,漢軍戰事結束後,如果不留下屯田,那麼應該還師。部隊還師,是這裏元帝言外存在的用以相比的另一事。
  我們的推斷可以得到宣帝時後將軍趙充國平定先零羌叛亂後不還師留屯田同類事件的支持。據《趙充國傳》載,宣帝神雀年間,後將軍趙充國、破羌將軍辛武賢及強弩將軍許延壽率軍平定先零羌叛亂後,宣帝“詔罷兵,獨充國留屯田”。先零羌叛亂之初,是三位將軍一起平叛,而戰事結束後,只有充國率軍留在原地屯田,毫無疑問,破羌將軍、強弩將軍兩人是率軍歸還了。
  又借此副詞“頗”,我們還可以觀察到我國學者以往關於漢代副詞“頗”語義“少也”“甚也”“皆也”認識存在的巨大漏洞。
  試假定上述三義存在,以此為前提,我們可以推導出,對元帝“頗留屯田”的命令,奉世可以作三種理解:第一種,率領“少部分”吏士屯田;第二種,率領“大部分”[24]吏士屯田;第三種,率領“全部”吏士屯田。據此,試問,元帝本意到底是讓奉世率領什麼數量的吏士屯田?或者,奉世究竟作哪種理解才是元帝的本意?
  而更麻煩的事情還在後面,即,奉世執行元帝的命令,如果在理解上與元帝的本意不符,那麼奉世將因為違反君命而犯罪!
  是元帝下的命令不明不白,還是我們的學者並非解人?
  29.《論衡·宣漢篇》:“方今無鳳鳥、河圖,瑞頗未至悉具,故謂未太平。”
按:“方今無鳳鳥、河圖,瑞頗未至悉具”:比於有鳳鳥、河圖出現瑞“悉具”的狀況,說話人說方今無鳳鳥、河圖出現瑞不同,“未至悉具”。
  說話人這裏以實然瑞之狀況相比應然瑞之狀況,應然瑞之狀況在說話人言外。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略微。”[25]
  駁:由於瑞略微欠齊備,而稱天下未太平,說法不類。果真“頗”為“略微”,那麼應說成:由於瑞略微欠齊備,因此天下未足夠太平。
  30.《風俗通義》:“光和中,洛陽男子夜龍,從兄陽求臘錢,龍假取繁數,頗厭患之。”[26]
按:“龍假取繁數,頗厭患之”:夜龍反復多次借錢而不還,起初不介意借錢的夜陽陽改變了態度,厭惡夜龍。厭患:厭惡。 
  古今人情多有相通,觀察我們身邊的人情世故,不難發現,民間借錢借物,習慣在親近之間進行,而人情事理通常是:如果借取人不能歸還,所借數量或次數不多,出借人一般並不介意;只是在超過一定限度,所借數量大或次數多時,出借人態度才會改變,厭惡借取人。
  這裏夜龍向哥哥夜陽借錢,夜陽厭惡夜龍,更多地應在一般人情之中。
  揆諸人情,起初夜陽不介意借錢給夜龍,是這裏仲遠言外存在的用以相比的另一事。
  又此副詞“頗”,劉淇:“甚也。”[27]
  駁:劉氏不得人情事理。
   
  以上,我們從“頗”的“偏”義出發,以語義是表示相反或不同分三類分析了七種出土和傳世漢代文獻中若干語例,觸處逢源,無往不適,全部給予了合理而統一的解釋;而我國古今學者以往關於其表示程度、範圍等的認識,則莫不方枘圓鑿,左支右拙。對比可見,我們的觀點是可靠的。
  而我們還要指出,我們這裏討論的表示相反或不同的漢代副詞“頗”,其實與古漢語中說話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而表示两事類同的副詞“亦”恰是一對具有相反方向語義的詞,“亦”的方向可謂聚合,“頗”的方向可謂分離。略作比較:
  31.《史記·呂太后本紀》:“齊王起,孝惠亦起,取卮欲俱為壽。”
  32.《史記·張耳陳餘列傳》:“張耳者,大梁人也。……陳余者,亦大梁人也。”
例31,孝惠帝不是齊王,但在動作“起”上與齊王相同。例32,陳余不是張耳,但在是大樑人上與張耳相同。而:
  33.《史記·鄭世家》:“諸侯聞厲公出奔,伐鄭,弗克而去;宋頗予厲公兵,自守
  于櫟,鄭以故亦不伐櫟。”
  34.《史記·孔子世家》:“孔子以詩書禮樂教,弟子蓋三千焉。身通六藝者,七十有七人;如顏涿鄒之徒頗受業者,甚眾。”
例33,宋國與其他諸侯國都幫助出奔的鄭厲公,其他諸侯國採取的措施是“伐鄭”,而宋國不同,“予厲公兵”。例34,如顏涿鄒般的眾多弟子與七十七弟子都跟隨孔子學習,七十七弟子在學業上是“通六藝”,而如顏涿鄒般的眾多弟子不同,僅是“受業”。又:
  35.《史記·佞幸列傳》:“自是之後,內寵嬖臣大底外戚之家,然不足數也。衛青、霍去病亦以外戚貴幸,然頗用材能自進。”
“衛青、霍去病亦以外戚貴幸”:其他有人憑藉外戚身份獲得天子寵幸,衛青、霍去病與他們相同。“然頗用材能自進”:作為外戚,衛青、霍去病不是憑藉身份,而是憑藉自身材能得到天子提拔、重用,兩人與其他憑藉身份得到天子提拔、重用的外戚不同。用:以。
  又進一步,“亦”表示類同,也可以根據文本文面上說話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時,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是否出現及出現的隱顯不同劃分為三類:
  第一類,說話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明白說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顯露在文本文字表面。如上例31、32。
  第二類,說話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不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明白說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不顯露在文本文字表面,而隱藏在文本文字底層。如:
  36.《史記·扁鵲列傳》:“(扁鵲)少時為人舍長。舍客長桑君過,扁鵲獨奇之,常謹遇之。長桑君亦知扁鵲非常人也。”
  37.《論衡·逢遇篇》:“伍員、帛喜,俱事夫差,帛喜尊重,伍員誅死。此異操而同主也。或操同而主異,亦有遇不遇,伊尹、箕子,是也。”
例36,太史公說長桑君知扁鵲非常人與扁鵲知長桑君非常人相同,太史公並不明說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扁鵲知長桑君非常人,這一意思存在於“扁鵲獨奇之,常謹遇之”文面之下。例37,仲任說操同主異者與異操同主者遇不遇相同,仲任也不明說用以相比的另一事異操同主者遇不遇,這一意思存在於“帛喜尊重,伍員誅死”文面之下。
  第三類,說話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不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說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完全不在文本上出現——既不顯露在文本文字表面,也不隱藏在文本文字底層,它存在于文本文字之外。如:
  38.《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王足己不問,遂過而不變。二世受之,因而不改,暴虐以重禍。子嬰孤立無親,危弱無輔。三主惑而終身不悟,亡,不亦宜乎!”
  39.《漢書·宣帝紀》:“(宣帝)受《詩》於東海澓中翁,高才好學,然亦喜遊俠,                                                         鬥雞走馬,具知閭裏奸邪,吏治得失。”
  40.《論衡·逢遇篇》:“世俗之議曰:‘賢人可遇,不遇,亦自其咎也。’”
例38用以相比的另一“宜”事,例39用以相比的另一“喜遊俠”人,例40用以相比的另一“自其咎”事,上下文文本文字表面、底層都不見說話人交代,需要我們于上下文文本之外探求、補充。
  “亦者,兩相須之意也。”[28]正如我們把握古漢語副詞“亦”表示類同的語義,必須在兩事的聯繫中進行一樣,我們把握漢代副詞“頗”表示相反或不同的語義,也必須在兩事的聯繫中進行;否則,我們將永遠看不清其真實面目。
  說話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用“頗”表示一事狀況偏離另一事狀況發生違背、改變,與另一事狀況性質相反或不同,我們希望自己關於漢代副詞“頗”具有表示相反或不同語義的意見能引起我國古漢語虛詞研究者的重視。
  最後我們也提一下,上世紀五十年代,日本漢學家太田辰夫曾提出我國上古漢語副詞“頗”語義是表示偏向的觀點:“‘頗’被解釋為‘甚也’‘稍也’,但是同時表示強度和弱度這是不可能的。恐怕它只是單純地表示偏向的,而和這種偏向的方法與強弱無關。”[29]對比我們的意見,顯然太田只是提出了問題,而沒有解決問題。
  當然,太田後來重新回到了《廣雅》的舊說上,“《廣雅》釋為‘少’義,故較早時候為‘稍稍’之意。”[30]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8月10日05:44。)


[1]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9頁。
[2]劉釗:《論張家山漢簡中的“頗”字》,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3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52頁。
[3]劉淇:《助字辨略》,中華書局2004年,第160頁。
[4]楊樹達:《詞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4頁。
[5]《詞詮》,第14頁。
[6]錢锺書稱這種表達兩個話題的方式為“丫杈句法”。參見錢锺書《管錐編》,中華書局1994年,第66頁。
[7][梁]蕭統編,[唐]李善等注:《六臣注文選》,中華書局1987年,第844頁。
[8]《助字辨略》,第160頁。
[9]北京大學歷史系《論衡》注釋小組:《論衡注釋》,中華書局1979年,第757頁。
[10]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等編:《故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1290頁。
[11]太史公筆下“溉田”與“罷”兩事關係比較隱晦,孟堅添一“罷”字,使兩事關係豁然顯露。
[12]楊伯峻、何樂士:《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修訂本),語文出版社2001年,第275頁。
[13]洪成玉:《程度副詞“頗”的語義特點》。參見郭錫良主編《古漢語語法論集》,語文出版社1998年,第211頁。
[14]《詞詮》,第14頁。
[15]《程度副詞“頗”的語義特點》,第205頁。
[16]《詞詮》,第14頁。
[17]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中華書局2004年,第853頁。
[18]《論衡注釋》,第737頁。
[19]《論衡注釋》,第871頁。
[20]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漢語大字典》,湖北長江出版集團等2010年,第4654頁。
[21]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379頁。
[22]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3年,第12卷第286頁。
[23]徐朝華:《漢代的副詞“頗”》。參見南開大學中文系古代漢語教研室編《紀念馬漢麟先生論文集》,南開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56頁。
[24]如果從範圍上着眼,“甚”即為“大部分、多數”。
[25]《論衡注釋》,第1093頁。
[26][漢]應劭撰,王利器校注:《風俗通義校注》,中華書局1981年,第570頁。
[27]《助字辨略》,第163頁。
[28]《故訓匯纂》,第70頁。
[29][日]太田辰夫著,蔣紹愚、徐昌華譯:《中國語歷史文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52頁。
[30][日]太田辰夫著,江藍生、白維國譯:《漢語史通考》,重慶出版社1991年,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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