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昏侯國除詔書》讀札
作者:謝明宏  發布時間:2022-01-24 19: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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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

  《文物》2021年第12期刊載了《西漢海昏侯劉賀墓出土〈海昏侯國除詔書〉》一文,公佈了M1:1506漆盒內10枚木牘(保存相對完整),以及漆盒外木牘M1:1799的16枚殘牘釋文(文字多已漫漶)。[1]我們讀後對該詔書有幾點想法,今不揣谫陋以向大家請教。

  M1:1799-3釋文作:
  氣瞋煩心區所能□加以□  」九月乙巳死廖聞事□ M1:1799-3
  “瞋”,怒也。氣瞋,因怒氣或不忿之氣引發的症候。《諸病源候論·氣病諸症》:“夫百病皆生於氣,故怒則氣上,喜則氣緩,悲則氣消……九氣不同。”[2]氣瞋煩心,或即醫書中的“上氣煩心”。《外臺秘要》:“少衝……主熱病煩心上氣。”[3]
  “區”字,當讀為“嘔”。“煩心”與“嘔”,作為症狀常連稱。此句所述劉賀的病狀,疑即醫書中常見的“煩心善嘔”、“煩心喜嘔”、“煩心欲嘔”。《黃帝內經素問·刺熱論》:“熱爭則卒心痛,煩悶善嘔。”[4]《諸病源候論·傷寒病諸候下》:“若其人先苦手掌心熱,煩心欲嘔……此心熱也。”[5]《千金要方·熱病第五》:“巨闕:主煩心喜嘔。”[6]
  “能”下一字未釋,圖版作IMG_6957[7]上從“亼”,或即“食”字。可與詔書中的“饒”IMG_6958(M1:1506-4)、“飲”IMG_6959(M1:1506-5)兩字對比。“區所能食”即“嘔所能食”,指患者將所食之物嘔吐出來的症狀。《諸病源候論·血病諸候》:“傷胃者……則便煩悶,強嘔吐之,所食之物與氣共上衝踧……”[8]《千金翼方·胃病第六》:“乾嘔不止,所食即吐不停。”[9]
  “聞”下一字,《西漢海昏侯劉賀墓出土〈海昏侯國除詔書〉》一文釋作“事”。今按:該字圖版作IMG_6960,當爲“車”字而非“事”字。可與IMG_6961(M1:1506-2)、IMG_6962(M1:1506-8)、IMG_6964(M1:1799-2)等“事”字對比。
  綜上,木牘釋文可調整為:
   
  氣瞋煩心,區(嘔)所能,加以□  」九月乙巳死廖聞車□ M1:1799-3
   
  木牘記載了劉賀生前的身體狀況,怒氣上衝導致煩心,所食之物吐出,呈危急之兆。“加以”二字所接內容,可能是對應的治療方法,最終結果是不治,在九月乙巳這天離世。雖是記敘海昏侯病死之事,並非醫方。但其病症描述用詞不乏反映了漢時醫學用語特徵,也有與傳世醫書互相參照印證之處。  

  M1:1799-7釋文作:
  為大祖所以賀  」 □□無道天□ M1:1799-7
  “無”上一字未釋,圖版作IMG_6966,從“辵”從“屰”,當“逆”字。“□逆無道”,當表示與“大逆無道”、“悖逆無道”、“為逆無道”等類似的文意,應是詔書中回溯劉賀所犯罪行的內容。《史記·高祖本紀》:“今項羽放殺義帝於江南,大逆無道。”[10]《漢書·宣元六王傳·淮陽憲王劉欽》:“有司奏王……所言尤惡,悖逆無道。”[11]《漢書·荊燕吳傳·吳王劉濞》:“今乃與楚王戊……為逆無道,起兵以危宗廟……甚為虐暴。”[12]
  楊博先生認為該句原文可能是“(劉賀不宜)為大祖……無道天(絕之)”,[13]這條意見無疑是很正確的。按照我們的釋讀,“□逆無道”之後接“天(絕之)”,也是符合論罪敘事邏輯的。因為海昏侯的悖逆無道,所以上天要滅絕之。當然也不排除後續是“天下苦之”相近的內容,大概不脫離刻板化的論罪書寫。
  附帶提一句M1:1799-2,其釋文作:
   
  心幸得不伏誅賀□□  」禮及政事不宜賜……歸使者 M1:1799-2
   
  “賜”後一字的木牘剛好缺失,我們疑即“諡”字。因在相近時代文獻中,人們認為罪臣死後是不應被賜予諡號的。“不宜賜……”可能是“不宜賜諡”。漢陽城侯劉德死後,大鴻臚即上奏劉德曾經告發其子劉向之罪,不應賜諡。《漢書·楚元王傳》:“會薨,大鴻臚奏德訟子罪,失大臣體,不宜賜諡置嗣。”[14]  

  M1:1799-10釋文作:
  □□地建□  」□□□□□□ M1:1799-10
  “地”上一字,圖版作IMG_6990,從殘筆看可能是“分”字。“建”後一字,圖版作IMG_6991,當是“國”字所殘。字形對比見表1:
表1
馬王堆帛書北大藏西漢竹書居延漢簡
IMG_6990  IMG_6993  IMG_6994  IMG_6995  
M1:1506-7M1:1506-9M1: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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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地建國”,指天子分列土地以建諸侯。《禮記·祭法》:“天下有王,分地建國,置都立邑,設廟、祧、壇、墠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15]《荀子·大略》:“故古者列地建國,非以貴諸侯而已。”[16]
  楊文曾對詔書排序,並將M1:1799-10列為“十八”,認為從行文邏輯來看,可能與敘述劉賀任昌邑王與廢帝的情況有關。這裏需要區分的是,M1:1799-10的內容究竟是豫章守的初奏,還是後來總結前文的百官復奏。若是百官對初奏者的奏疏進行引述化用,那麼M1:1799-10列為“十八”可信。如果是豫章守的初奏,無論“分地建國”的國,是指昌邑王國還是海昏侯國,M1:1799-10的次序都當在櫝“七”與櫝“八”附近。
  櫝“七”(M1:1506-4)簡背有表序號的數字“七”,其釋文作:“乃以□□故主也 」中國□饒之地合六縣以為國。”楊文認為,似記述的是劉賀早年任昌邑國王的經歷。如果將M1:1799-10視為初奏內容且“國”指昌邑王國,“分地建國”一語當與櫝“七”內容緊密相關。
  櫝“八”(M1:1799-5)簡背未見序號,為楊文所排序標記。其釋文作:“□不行其誅列土封 」  □□臣之職。”如果將M1:1799-10視為初奏內容且“國”指海昏侯國,“分地建國”一語當與櫝“八”內容緊密相關。  

  M1:1799-14釋文作:
  □□□□ 」 □□□放之人□□ M1:1799-14
  此櫝文字殘泐,但“放之人”一詞,倒不禁讓人聯想起《漢書·霍光傳》中劉賀帝位被廢後,群臣的一段奏議:
  古者廢放之人屏於遠方,不及以政,請徙王賀漢中房陵縣。[17]
  劉賀被廢,群臣認為他是“廢放之人”,不能夠干擾國家政事,請皇太后上官氏將劉賀遷到房陵縣。但太后依舊命令劉賀回到昌邑國,又賜給他湯沐邑兩千戶。既然《漢書》將劉賀稱為“廢放之人”,我們也懷疑國除詔書的“□放之人”表示相近文意,惜“放”字前的字跡磨滅。
  此櫝若屬豫章初奏,事在劉賀帝位被廢之後,受封海昏侯之前,次序當在櫝“七”之後,櫝“八”之前。若屬百官復議,則當在楊文排序的櫝“十八”附近。誠如楊文所言,《海昏侯國除詔書》的排序、闕文等具體情況不乏進一步討論的可能,我們也期待後續的整理工作能提供更豐富的線索。
   
  附圖:

M1:1799-3圖版(江西日報)
IMG_6956  

   


[1] 楊博:《西漢海昏侯劉賀墓出土〈海昏侯國除詔書〉》,《文物》2021年第12期,第61-73頁。
[2] 丁光迪:《諸病源候論校注》,人民衛生出版社2013年,第258頁。
[3] 高文柱:《〈外臺秘要方〉校注》,學苑出版社2010年,第1451頁。
[4] 郭靄春:《黃帝內經素問校注》,人民衛生出版社2013年,第301頁。
[5] 同[2],第169頁。
[6] 李景榮:《備急千金要方校釋》,人民衛生出版社2014年,第1063頁。
[7] 圖版來自江西日報微信公眾號推文:《解讀海昏侯國“除國詔書”十大謎團》,2022年1月4日,https://mp.weixin.qq.com/s/B8amth8g150G9la6Pj3RGA。
[8] 同[2],第501頁。
[9] 李景榮:《千金翼方校釋》,人民衛生出版社2014年,第687頁。
[10] 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2013年,第464頁。
[11] 班固:《漢書》,中華書局2013年,第3316頁。
[12] 同[11],第1915頁。
[13] 同[1],第72頁。原文是“(劉賀不宜為)大祖”,然“為”字既已被整理者釋出,我們遂將其放在括弧之外。
[14] 同[11],第1928頁。
[15] 鄭玄注、孔穎達正義、呂友仁整理:《禮記正義》,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92頁。
[16] 楊倞注、耿芸標校:《荀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37頁。
[17] 同[11],第2946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1月24日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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