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簡語彙考證》訂補(一)
作者:宮宅潔  發布時間:2022-01-28 10:43:22
(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学研究所)
(首發)

前言

  在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冨谷至敎授曾組織過兩個研究班,即“漢簡語彙之研究”班(2005-2009年度)與“漢簡語彙辭典之出版”班(2010-2014年度),實施了從居延漢簡中提取許多文字與詞語編撰辭典的研究項目。作爲長達十年的共同研究的成果,2015年出版了《漢簡語彙 中國古代木簡辭典》(岩波書店,以下簡稱《語彙》),同時還出版了《漢簡語彙考證》(岩波書店,以下簡稱《考證》)。《考證》是選取《語彙》所收的文字、詞語中需要特別加以解說者,總結了確定這些字義、詞義的考證過程的劄記。《語彙》與《考證》均獲得很高的評價,《考證》的漢譯本(張西艷譯,中西書局,2018年)也已經刊行。作爲在人文科學研究所出土文字史料研究的傳統的基礎上完成的高水平成果,這兩部書可以說是在世界上値得自豪的。
  當然,《考證》受到篇幅所限,不少字詞本來應在《考證》中舉出,進行網羅式的學說整理與詳細分析,實際上卻未能加以收錄。再者,近年里耶秦簡、嶽麓書院所藏簡等許多簡牘史料接連公佈,可資參照的文本數量不斷增加。而且紅外線照片也得到靈活的運用,居延漢簡、敦煌漢簡的新釋文也已經出版[1],解讀了過去無法辨認的文字。在這種情況下,《語彙》與《考證》出現了需要根據新出史料重新檢討的部分,這也是無法否定的事實。
  此次我們有幸得到京都大學的全校經費的支援,展開了“爲了中國古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的繼承與發展的國際共同研究事業”。本項目立足於上述研究狀況,全方位利用新出史料,對《考證》試作訂補。具體來說是以如下兩個方面的作業爲主來推動的:
  (1)舉出《考證》未收的詞語,重新整理相關的既往研究,提出確定詞義的論據。
  (2)對於《考證》(或《語彙》)已收而需要修改詞義的詞語,再次進行考證。
此次我們爲進行以上作業組織了小規模的研究小組,計劃由成員分擔詞條,陸續發表像本文這樣的研究劄記。研究小組的成員如下:
  土口史記(岡山大學社會文化科學研究科 副敎授)
  野原將揮(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 副敎授)
  宗周太郞(日本學術振興會 特別研究員(DC2))
  安永知晃(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 兼任研究員)
  宮宅潔(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 敎授)
劄記的中文翻譯由陳捷(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 兼任研究員)承擔。我們希望通過這些研究活動,進一步提高人文研的研究成果的精度,並向世界發佈這些成果,藉此對中國古代史研究的進展作出些許貢獻。  

1.【遣自致】

  《語彙》立了【自致】條目,其意義被定義爲“自行前往(某個地點);到場”(217頁)。“致”字確實有“至,到某個地點”的意義,例如《漢書・司馬相如傳》的這段文章:
  南夷之君,西僰之長,常效貢職,不敢惰怠,延頸舉踵,喁喁然,皆鄕風慕義,欲爲臣妾,道里遼遠,山川阻深,不能自致。[師古曰:致,至也。]
  此處的“自致”正是少數民族的君長“自行前往”之意,符合《語彙》的解釋。另一方面,參看《語彙》的【致】條,會發現雖然列舉了“①送到”、“②引起……的結果”等義項(382頁),卻沒有“至”義。【自致】與【致】兩者的解釋之間存在若干矛盾。
  在西北漢簡中,本來就可見到“自致”用作“自行送到,帶去”之意而非“自行前往”之意的例子。尤其是“遣(某)自致”這種文句出現了幾次,意爲讓某人“帶去”與其有關的某種文書。
  九月乙亥,觻得令延年、丞置敢言之:肩水都尉府移肩水候官,告尉,謂東西南北都□
  義等補肩水尉史、長、亭長、關佐各如牒。遣自致。趙通┘王步光┘成[歐]、石胥成皆
  書牒署從事如律令。敢言之。(居延漢簡97・10+213・1(A33出土)[2]
  上引的簡出土於A33,即地灣的肩水候官遺址。觻得縣發來的文書中引用了來自肩水都尉府的下行文書,可以推測這件文書的内容是關於肩水候官任命屬下官吏的指示。遺憾的是下部殘缺,詳情不明,不過還有類似的簡同樣出土於地灣。
  始元六年八月丙子朔丙戌,氐池守丞可置敢言之:謹
  寫除書移,外人自致。敢言之。(地灣漢簡86EDT7:2A)
  始元六年八月丙子朔丙戌,氐池。(地灣漢簡86EDT7:2B)
  這是來自氐池縣的“除書”(委任狀)所附的發送單,地址大槪是肩水候官。需要在送去除書的同時“自致”的名爲“外人”的人物一定就是根據除書被任命了新官職的那個人本身。將在肩水候官工作的新任官吏是從氐池縣帶著委任狀來的,在這種情況下“遣外人自致”應是“讓外人帶去(除書)”之意。如果考慮到這種手續,那麼上文所舉居延漢簡97・10+213・1的“遣自致”也可以解釋爲被任命爲官吏的那些人受到指示帶著任命書──“牒”──赴任。
  不僅如此,還有看似帶了某種“釋放證明”前去的事例。
  五鳳三年十二月癸卯朔庚申,守令史安世敢言之:復作、大男彭千秋,陳留、高里,坐傷人論。會神爵四年三月丙辰赦
  令,復作縣官一歲十月十日。作日備,免爲庶人。道〈遣[3]〉自致,移陳留。過所縣道、河津、函谷關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
  十二月庚申,居延令弘、守丞安世移過所縣道、河津、函谷關。毋苛留止,如律令。     掾守令史安世。(肩水金關簡73EJT34:6A)
  章曰:居令延印(肩水金關簡73EJT34:6B)
  彭千秋這個人因傷害罪被罰爲服勞役的刑徒後,神爵四年(前58)三月遇赦成爲“復作”,在此後至五鳳三年(前55)十二月的三年多的期間,一共服了一年十個月零十天的勞役,重獲自由。爲了讓他回到故鄕,服過勞役之地的居延縣縣令發行了通行證。他是帶著通行證,前往自己懷念的陳留縣的。上舉的簡應是在他經過肩水金關時抄寫了其通行證內容的副本,背面記載了蓋在通行證原件上的印章的印文(“居令延印”→“居延令印”)。總之,記載於該通行證的“遣自致”是指讓返鄕的這個人“攜帶”通行證前去,這一點應是顯而易見的。
  其實,“遣自致”這種文句亦見於里耶秦簡與胡場漢簡。
  卅五年五月己丑朔庚子,遷陵守丞律告啓陵
  鄕嗇夫。鄕守恬有論事。以旦食遣自致。它
  有律令。(A)
  五月庚子,□守恬□□。 敬手。(B)(里耶秦簡⑧770)
   
  丁酉遣自致,其責(債)入貲校卅三年(里耶秦簡⑧784+⑧943[4]
   
  遷陵洞庭(A)
  以丁丑遣自致。(B)(里耶秦簡⑧2023)
   
  卌七年十二月丙子朔辛卯,廣陵宮司空長前、丞□敢告
  土主:廣陵、石里、男子王奉世有獄事,事已,復故郡鄕
  里。遣自致,移栺穴卌八(?)年獄計。承(?)書從事,如律
  令。(江蘇省邗江胡場五號漢墓出土簡[5])                 
在里耶秦簡的事例中,“遣自致”的意思尚不清楚,但可以在胡城簡中探討其語境。
  開頭的“四十七年”被認爲是指廣陵王劉胥47年,即宣帝本始三年(前71)。發文者是廣陵國的“宮司空”,收文者是“土主”,即地下世界的主宰者,可知這是告地策,即陪葬用的文書。隨後出現的“王奉世”大槪是這位墓主,他以前有“獄事”,即在案件中受過審訊,但是已經了結,這些是文書的要點。正如常見於西北漢簡的通行證的“毋官獄徵事”這句套話所示,如果有“獄事”則不會發行通行證。大槪是因爲如被懷疑有“獄事”的話,就可能影響王奉世的“冥界之旅”,所以製作了這種文書埋在墓裏。此處“遣自致”的意思應該也是讓王奉世將這件文書“帶去”地下的世界[6]。這件文書加上另行發送的“獄計[7]”,證明了他沒有“獄事”。
  根據以上考證,筆者認爲西北漢簡所見“遣自致”的“致”是“送到,帶去”之意,【自致】的詞義當改爲“自行送到;帶去”。  

2.【封符】

  “封符”這個術語散見於居延漢簡。
  臨之長威。爲部市藥。詣官封符。八月戊戌平旦入。(居延漢簡286・11,A8出土)
  第三十桼燧長召戎。詣官封符。載吏卒食。十月戊申下餔入。(居延新簡E.P.T65:293)
  以上兩例均爲被稱作“詣官簿”的帳簿的一部分,爲了賣藥、運糧而離開職守的官吏,前往候官進行“封符”。關於這種“封符”,《語彙》將其定義爲“將符封存蓋印。在漢簡中特指發行公私遷移所需的符。”(488頁)。加上“在漢簡中特指”這條但書,補充“發行符”這個詞義,實際上有其含意,冨谷至在《考證》中對此進行了詳細的闡述(413-415頁)。
  冨谷認爲“符”是指一分爲二的符,提出“一套兩枚通過合會作爲憑證的‘符’”是否確實有過封存蓋印情形的疑問。其結論是“封符”並非指對一分爲二的符實行封存蓋印的手續,認爲這是“將請求發符,具體來說就是將‘前往候官辦理旅行手續’的意義抽象化的習語”。誠然,如果“符”就是以一套幾枚的形式發揮作用的一分爲二的符的話,一旦將其裝入袋子等物之中密封起來,就幾乎完全失去了其功能。因此認爲雖然記載了“封符”但實際上並沒有蓋上封存的印章,而在《語彙》中賦予該術語“發行符(=通行證)”的詞義。
  但是對於這種解釋,鷹取祐司提出異議[8]。鷹取同意居延漢簡所見“出入六寸符”等確實是以一套兩枚的形式來使用的一分爲二的符,同時指出也存在單獨使用的並非一分爲二的“符”。實例是下舉的這支簡:
                  十一月己未,府告甲渠鄣候。遣新除第四燧長刑鳳之官。=
                  符到,令鳳乘第三,遣(A)
  甲渠鄣候 己未下餔遣 騎士召戎詣殄北,乘鳳燧。遣鳳日時在檢中。到課言。(B)
  (居延新簡E.P.F22:475)
該簡是有封泥匣的長方體(“觚”),封泥匣的上方記載了受文者“甲渠鄣候”。文書的内容是居延都尉府對甲渠候官發出以下通知:①派刑鳳作爲新任第四燧長前往甲渠候官,②令刑鳳也負責第三燧的工作,③將甲渠候官屬下的騎士召戎派往刑鳳此前在殄北候官的任職地點,④由於鳳出發前往甲渠候官的日期寫在封泥匣的封泥之下(該簡的封泥匣底部確實寫有“己未下餔遣”),在他到達以後應該對此進行確認,向都尉府報告遷移的天數。文書指示甲渠候官負責的②─④的手續應於“符到(此符到達)”之後辦理,無疑這支簡是被稱爲“符”的[9]
  該簡在形態上的特點是帶有封泥匣。鷹取在該簡之外還舉出了以下兩個帶有封泥匣的“符”的例子。
   第六平旦迹符(居延新簡E.P.T49:69)
  庭。月廿三日長日
              
  迹符。以夜半起,行詣官。(居延新簡E.P.T65:159)
兩者均被認爲是負責日迹即巡邏的吏卒所攜帶者,應該是在工作中被盤問時出示這種“符”,以證明自己並非可疑人物。由此可見,稱爲“符”的物體未必就是一分爲二的符,帶有封泥匣的觚也有被稱爲“符”的情形的。封泥匣中塡上封泥,其上蓋著應有的官吏之印,這種“蓋著印章”的事實一定保證了這些符的證明能力。“封符”的“封”並非將“符”裝入某種容器中封存蓋印,而無疑就是在帶有封泥匣的“符”上加上封泥蓋上發行者印章這一極其具體的行爲。“封符”一詞絕不是“將辦理旅行手續的意義抽象化的習語”。
  《說文解字》也記載:“符,信也。漢制以竹,長六寸,分而相合。”(五篇上)“符”原來確實就是一分爲二的符。但正如“信也”之義所示,也指保證了某種可信度的文書,例如唐代尚書省向州下達的公文等就稱爲“符”[10]。“符”的含義的這種分化在秦代就已經出現了,因爲秦簡也可見到與“封”相聯繫的“符”。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癸未,庫守□敢言之:守府書曰:義陵□□□用度□五件,其
  取二件遷陵。今寫守□□爲信符一封,元□謁告遷陵。符到,謁報,報署
  工用發。□。敢言之。
  ……(中略)……(正)
  四月辛丑朔□酉,庫□□敢言之:書與已四追。至今未報。謁重。敢言
  之。/鄭
  四月辛丑朔庚戌,貳……【丞】歐敢告遷陵丞主:移。敢告主。/□
  手。五月庚午朔辛卯,遷陵守丞殷告庫主:書皆已下。聽書,以律令
  從事。/ 囗豕手。 五月辛卯旦,隸妾□行。
  五月己丑日中,酉陽隸妾亭以來。/橫發。   鄭手(背)
  (里耶秦簡⑨1871 +⑨1883+⑨1893+⑨2469+⑨2471)
由於一些文字未能解讀,文意不甚明確,似乎是某縣(“貳……”縣?)的庫守嗇夫所發的文書,由酉陽縣的隸妾經手送到遷陵縣,由遷陵守丞向遷陵的庫嗇夫傳達。某縣的庫守嗇夫最初發出的文書似爲“信符[11]“,其形狀本來無從得知,但以“封”計算這一點是饒有興味的。該“信符”疑非一分爲二的符,可能也是帶有已經蓋印的封泥的文書。睡虎地秦簡中還有以下的例子:
  口,關也;舌,幾(機)也。一堵(曙)失言,四馬弗能迫也。口者,關;舌者,符璽也。璽而不發,身亦毋薛(辥)。(《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32-5~34-5)
  〔口是關(弩的零件),舌是機(弩的發射裝置)。一旦失言,四匹馬拉的車也追不上。口是關(此處指的應是關門),舌是“符璽”。如果蓋好印章不打開,就不會身受災禍。〕
  在對失言進行告誡的文章裏,口被比喻爲關門,舌被比喻爲“符璽”。這種“符璽”有閉口的作用,因此也不是“一分爲二的符與璽印”,而是指“可蓋在符上的璽”,這種蓋了“璽”的“符”大槪也未必是“一分爲二的符”。
  如上所述,考慮到秦漢時代的“符”多種多樣的形態,那麼“封符”一詞應即字面表達的含義,解釋爲“在符上蓋印”之意。
  在此畫蛇添足附帶提一下,“封符”一語亦見於《後漢書》注所引《東觀漢記》。
  《東觀記》曰:丹從宛人陳洮買入關符,既入關,封符乞人也。(《後漢書・郭丹傳》注)
郭丹爲了前往長安購買了“入關符”,用它通過了函谷關,但據說在長安開始學業之後,發誓“不乘使者之車,就不再出關”。因此“封符乞人”的意思應該是下決心不再使用該“符”,將它裝在盒裏或袋裏,封存蓋印之後送給別人。這是與居延漢簡中爲了離開自己的職守請求“封符”的事例完全不同的。  

3.【物故】

  《語彙》收入“物故”一詞,舉出了“①人的死”、“②動物的死”、“③東西損壞”等三個義項(494頁)。①、②的詞義眾所周知,而關於③,以《漢語大詞典》爲代表的辭典均未舉出。在典籍史料中,其實未見明確使用③的意義的事例。《語彙》的確引用了《史記・匈奴列傳》的“漢士卒物故亦數萬”,對此《索隱》云:“物,無也。故,事也。言無復所能於事者也”,《語彙》以此作爲書證,但《史記》正文的“士卒物故”顯然是“士卒死亡”之意,難以說是恰當的書證。
  《語彙》舉出③的詞義祇是因爲居延漢簡存在以下的事例。
  稿矢百。皆呼。物故。(居延新簡E.P.T51:405)
             其二領物故。
  受正月餘襲二百二領。
                 今餘襲二百領。(居延新簡E.P.T51:192)
在以上兩例中,“物故”用於稿矢、襲等物品,而且這些物品有的損壞了,有的從現有備用品的數量中扣除了。此處的“物故”就是所謂“物品的死=東西損壞”之意的推論,似乎可以成立。
  儘管如此,物品“物故”的書證不見於典籍史料,這個推論還沒有充分的論據。而且以上兩例所見的“物故”也留有解釋爲“人的死”的餘地。首先,以下的簡提供了線索。
      戍卒,魏郡、内黄、東郭里詹奴。
  出物故 三石具弩一,完。稿矢銅五十,完。     五鳳二年五月壬子朔丙子
      一,蘭莞各一,負索一,完。●凡小大五十五物(居延漢簡418・2)
籾山明認爲該簡是“顯示了名叫詹奴的物故戍卒持有過的五十五件武器於五鳳二年(前五六)五月丙子日移送的簡牘[12]“,可從。簡開頭的“出物故”的意思是“提交物故者的武器”,物故者的籍貫、名字以及武器的名稱、件數列舉於其下。
  戍卒所用的武器是借出的,服役結束後通常是歸還到武威郡姑臧縣的武器庫[13]。在這種情況下,詹奴的武器也是送到姑臧,還是暫時由甲渠候官收回,這一點還不清楚。總之這支簡是在將死者用過的武器交給有關人員時製作的。正如籾山明所指出的,該簡右側有刻齒[14],可以認爲是收回武器時製作的一分爲二的符。
  以下所舉簡中的“物故”也可以推測與收回死亡兵士的武器有關。
  六石具弩四,絲弦緯完。          弩
  ●凡行道物故卒八人 五石具弩二,絲弦緯完。
             稿矢銅三百,其八十六斥呼,二百一十四完。
  (居延漢簡283・32+283・12[15]
  戍卒行道居署物故兵,部各有數。檄到,尉士吏(居延新簡E.P.T56:116)
  戍卒行道居署物故兵(居延漢簡101・35)
283・32+283・12應是收回借給八個卒的武器時的記錄,他們於遷移時(“行道”)死亡。E.P.T56:116似是命令以部爲單位統計遷移時或配備後在工作時(“居署”)死亡的戍卒的武器數量。
  如上所述,若考慮到戍卒死亡時收回武器的手續,E.P.T51:405在矢的數量之後寫上“物故”,並不意味著矢“物故”了,可以理解爲是對該矢係“借給物故者之物”所作的注。E.P.T51:192應該也同樣記載了襲有兩領是借給物故者的。在戍卒死亡之後,借給他們的衣服被收回,而籾山明指出其時製作了一分爲二的符[16]
  官襲一領。 錢二百
  入戍卒,得、安國里毋封建國病死。 官一兩。      〈第一、二欄〉
                    一兩。
  初元五年九月辛未朔庚寅,令史宣受第廿四燧長【福】。〈第三欄〉
  (居延漢簡287・24[17]
該簡左側也有刻齒。名叫毋封建國的戍卒病死,這個一分爲二的符大槪是製作於他穿過的衣服和持有的錢由燧長交到候官的令史之手的時候。與死亡證明的“病死爰書”一起發送的“旁行衣物券”,就是如下一分爲二的符。
  始建國天鳳二年二月戊辰朔戊寅,第十桼候長良敢言之:謹移戍卒病死爰書、旁行
  衣物券如牒。敢言之。(居延新簡E.P.T48:136)
  ●甲溝候官始建國天鳳一年十二月,戍卒病死爰書、旁行(居延新簡E.P.T57:8)
  在這種一分爲二的符之外,還製作了死者持有過的――後來被收回的――衣服的清單。
  ●甲渠候官五鳳二年五月戍卒物故衣名籍(居延新簡E.P.T59:12)
  官竟寧元年戍卒病死衣物名籍(居延漢簡49・17+217・26[18]
  □官永始元年七月盡九月物故衣出入簿(A)
      □普□□
  【史】三人        七月盡九月□□□□
         【衞】忠(B)(居延漢簡56・40[19]
最後所舉的簡出土於A8,即甲渠候官遺址,因此開頭的“……官”被推測爲“甲渠候官”。而且此處記載的是死者衣服的“出入簿”,可知既然收回死者衣服後有“入”於候官者,相反的也有“出”自候官的情形。並非所有的衣服都被收回,有一部分大槪給了死者,與其遺骸一起被送回故鄕。
  以這種制度爲前提重新思考E.P.T51:192的內容,其中記載襲有“二領物故”,這兩件從現有數量中扣除,大槪意味著將它們給了死者。無需收回可以讓死者穿著入棺的通常是內衣之類[20],雖然以“襲”入殮的說法有些難以想像,不過暫時如此解釋。
  總之,物品名稱之下附記的“物故”,不是物品“損壞”之意,當是注明其爲從死者那裏收回的物品。
  而“物故”在“死亡”之外,還有“事故”之意。嶽麓簡所見以下的事例,顯然是“事故”之意。
  丞相議,吏歸治病及有它物故,免,不復之官者,令其吏舍人,僕【庸】行(嶽麓書院藏簡〔肆〕318)
此處如將“物故”解釋爲“死亡”,則文章就成了因死亡而被免職的官吏“在不再前往官署的情況下……”,這就有些奇怪了。“有它物故”還是應該解釋爲“除此以外有某種事故”。再者,里耶秦簡也有似乎用爲“事故”之意的“物故”的例子[21]。與此相對,西北漢簡目前未見可以解釋爲“事故”之例,《語彙》也沒有舉出這個義項。等事例進一步增加了,應該再次檢討這個課題。
   
  附記:本文是京都大學全校經費(2021年度)“中國古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の繼承と發展のための國際共同研究事業”(“爲了中國古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的繼承與發展的國際共同研究事業”)的部分研究成果。 在“戰國秦漢簡牘在線研讀會”(2021年12月7日) 介紹研究成果時,承蒙與會的中國、韓國、日本學者們的指敎,謹致謝忱。  

(翻譯:陳捷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1] 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壹)―(肆)(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2017年),張德芳主編《居延新簡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張德芳《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3年)。
[2] 釋文據簡牘整理小組《居延漢簡》(壹)(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年)。
[3]此處的“道”字與下文“縣道”的“道”字形體相同,釋讀本身是正確的。根據文例,當是“遣”字之誤。這一點承蒙陳偉敎授指敎。
[4] 據何有祖的綴合。(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五)》,簡帛網,2012年5月26日)
[5]揚州博物館、邗江縣圖書館《江蘇邗江胡場五號漢墓》(《文物》,一九八一年第十一期)
[6] 關於該胡場簡,舊文(宮宅潔《中國古代刑制史の研究》,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1年)也探討過,不過當時將“遣自致”翻譯爲“讓他一人前往那裏”(246頁),在此訂正一下。
[7]關於“獄計”,參看前注所引的拙著以及彭浩《河西漢簡中的“獄計”及相關文書》(《簡帛研究二〇一八 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8年)。
[8]鷹取祐司《秦漢官文書の基礎的研究》(汲古書院,2015年),56-64頁。
[9]冨谷認爲在該簡之外另有“一分爲二的符”被送到甲渠候官,鷹取對此進行了恰當的反駁。參看注(8)所舉鷹取書,79-80頁,注(42)。
[10] 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勅、册、令、敎、符。[注:尚書省下於州,州下於縣,縣下於鄕,皆曰符。](《大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左右司郞中員外郞》)
[11]此外,“信符”一詞也出現於里耶秦簡[郵信符 (⑨683);令爲□信符(⑨911)]。
[12] 籾山明《刻齒簡牘初探》,《秦漢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形態・制度・社會―》(創文社,2015年),27頁。
[13] 鷹取祐司《漢代戍卒の徵發と就役地への移動》,《古代文化》第49卷第10號,1997年,33-34頁。
[14]新圖版(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還刊載了側面的照片。
[15]綴合據簡牘整理小組《居延漢簡》(叄)(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年)。
[16]注12所舉籾山論文。
[17]釋文據簡牘整理小組《居延漢簡》(叄)(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年)。
[18]釋文據簡牘整理小組《居延漢簡》(壹)(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年)。
[19]釋文據簡牘整理小組《居延漢簡》(壹)(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年)。
[20]注12所舉籾山論文,30頁(據居延漢簡206・23所作的闡述)。
[21]何有祖《與“物故”有關的幾枚里耶秦簡牘的綴合、釋讀(修訂稿)》,簡帛網,2020年11月9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1月27日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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