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簡語彙考證》訂補(四)——訊
作者:野原將揮  發布時間:2022-05-16 14:52:57
(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
  (首發)

  《語彙》認爲“訊”的意思是“審訊罪人”,“訊問”則是“審訊、質問罪人”。作爲書證,引用了《漢書・張湯傳》“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的顏師古注:“訊,考問也。鞫,窮也,謂窮覈之也。訊音信。”[1]可以理解爲“審訊”或“拷問”之意。[2]不過,有無拷問(施加肉體上的痛苦)可能對審問的結果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兩者不可混爲一談。再者,翻檢《說文解字》可見“訊,問也”,再查“問”字,則有“問,訊也”,“訊”與“問”似乎用作同義詞,但實際上兩者用法有別。例如《春秋公羊傳・僖公十年》的“荀息曰:君嘗訊臣矣”的注云:“上問下曰訊”,據此可知地位高的人問地位低的人爲“訊”。此外,《詩經・陳風・墓門》有“歌以訊之”,《經典釋文》注云:“本又作誶。音信,徐息悴反。告也。《韓詩》:訊,諫也。”[3]如此,“訊”有時也表示“告”、“諫”等意義,可以說情況比較複雜[4]。本文想參照關於“訊”的事例,對其至漢簡爲止的發展史稍作驗證。
  《史記・李斯列傳》記載了李斯在獄中受到覆訊的場面,描寫了李斯被笞打的情形[5]
   
  趙高使其客十餘輩詐爲御史、謁者、侍中,更往覆訊斯。斯更以其實對,輒使人復榜之。(《史記・李斯列傳》)
   
  眾所周知,這是趙高陷害李斯的奸計,李斯受到拷問後,無法忍耐而承認自己有罪。因爲完全無法想像理應暗中實施的奸計卻廣爲人知,所以不能排除這可能出於後人的創作[6],但是,仍然可以設想在監獄中嫌疑人有時会受到拷問的。若非如此,該處的記載就可能遠離了當時的常識。
  像笞打之類的拷問、“上問下曰訊”的意義大槪與“訊”的字形有關。例如“訊”的甲骨文作,由“口”與“反綁著手而跪著的人形”構成,表示對象被繩子綁著受到審問的情形。如下所示,甲骨文中一般作爲動詞使用。
   
  貞:勿訊。   (訊)(合集19126)
  庚戌卜,賓貞:其訊。   ぼやけている猫の白黒写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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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貞:訊州妾得。  (訊) 動物 が含まれている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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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合集659)
   
此外,加上了表示用於反縛兩手的“繩子(‘幺’字)”的字形,更生動地描繪了審問的情形[7]
   
  (合集36389)
   
  從甲骨文的字形也可看出像捕捉者與俘虜那樣地位高的人對地位低的人“以刑具等捆綁審問”的情形。若考慮到捕捉者與俘虜的關係,就不難想像審問時會有拷問。當然也有不加拷問的審問。衹根據字形,無法判斷到底有無拷問的。
  金文繼承了甲骨文的字形,可以見到由“口”、“幺”與“(強調足部的)人”構成的字形()。
   
  (多友)執訊廿又三人。     (多友鼎)
  公車折首百又十又五人,執訊三人。挿絵 が含まれている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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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友廼獻孚,馘,訊于公。敷物, 挿絵 が含まれている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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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多友鼎)
   
“執訊”一詞亦常見於《詩經》。《詩經・小雅・出車》“執訊獲醜”的鄭箋云:“執其可言問所獲之眾”,朱熹集注云:“訊,其魁首當訊問者也”。再者,《禮記・王制》“出征,執有罪,反,釋尊於學,以訊馘告”的鄭注云:“訊馘,所生獲,斷耳者”,疏云:“以生獲解訊,以斷耳解馘”。由此可知,以上的“訊”是表示“生俘(俘虜)”的名詞。
  至於甲骨文所見的動詞用法,則見於有關審判、册命的銘文。该文记载了裘衞和王臣厲之间发生的土地补偿问题和引起的官司。
   
  隹(唯)正月初吉庚戌,衞以邦君厲告于丼白(伯)、白(伯)邑父、定白(伯)、アイコン

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白(伯)、白(伯)俗父,曰:厲曰:余執龔王卹工(功),于卲(昭)大室東逆[朔]抽象, 挿絵 が含まれている画像

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禜)二川,曰:余舍女(汝)田五田。正廼訊写真, 座る, 古い, 子供 が含まれている画像

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厲曰:女(汝)貯(賈)田不?厲廼許曰:余審貯(賈)田五田。(五祀衛鼎(集成2832))
   
雖然關於該銘文的解釋存在些爭議[8],見於“正廼訊厲”的“訊”應該是動詞。
  可見,到了西周金文,就出現了作爲名詞的例子與作爲動詞的例子。動詞的用法多見於有關審判與册命的銘文,但從字面上無法確認有無拷問(上面所舉審判銘文中的“訊”字不會是加以拷問的審問)。甲骨文中祇能見到動詞的用法,因此我們可以設想金文以後的名詞用法是動詞之義的引申。
  到了戰國楚簡,“訊”的字形失去了其象形性,同時在其詞義上有進一步的引申,也未必是施加了肉體上的痛苦的審問。[9]以下是景平王到鄭壽的家訪問、詢問楚國的政治的場面。雖然鄭壽謝絕回答,景平王卻追問到底。
   
  競(景)平王就鄭壽,(訊)之於廟……,鄭壽辭,不敢答,王固(訊)之。(上博楚簡《平王問鄭壽》1-2號簡)
   
  蘇建洲(2007)將“人”視爲聲符,認爲它是“訊”字[10]。上述的事例中,景平王在特意造訪鄭壽家的情況下以繩索將鄭壽綁起來加以拷問是完全無法想像的,因此可以設想此處祇是表示“詢問”的意思。將這種“訊”理解爲“問”的用法亦見於傳世文獻,例如《詩經・小雅・正月》“召彼故老,訊之占夢”,毛傳云:“訊,問也”。可以說,這是本來表示“訊囚”的“訊”經過語義淡化(bleaching)[11],祇表示“問”的意義了。不過,關於地位高的人對地位低的人進行詢問這一點――卽行爲的方向性(“上問下曰訊”)――仍然與甲骨文、金文相同,保留了原有的用法,這是値得關注的[12]
  另外,淸華簡《赤鳩之集湯之屋》兩次出現了“ダイアグラム

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訊)”字,行爲的方向性比較明確的是以下的例子。這是夏后(桀)向從商湯那裏逃過來的小臣(伊尹)詢問自己病因的場面。因為伊尹在巫烏和眾烏的會話中已知道了桀患病的原因,所以可以將治療方法告訴夏后(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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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夏)后乃ダイアグラム

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訊)少(小)臣曰:“女(如)尔天巫而智(知)朕疾?”(淸華簡《赤鳩之集湯之屋》10號簡)
   
此處是桀向伊尹詢問,因此可以說是地位高的人對地位低的人的一種行爲,而從當時的情況來看,無法想像桀進行了拷問。下面的例子是伊尹去見桀之前的場面,伊尹因爲吃了湯的羹,受到湯的詛咒而無法說話了。正在眾烏就要吃掉(倒在路上的)伊尹時,巫烏出現並救伊尹脫險了。
   
  眾挿絵 が含まれている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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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將)ダイアグラム

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食)之。アイコ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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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烏)曰:“是少(小)臣也,不可(食)也。挿絵 が含まれている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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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楚。于ダイアグラ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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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烏)乃ダイアグラム

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訊)アイコ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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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夏)后之疾女(如)可(何)?”アイコ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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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烏)曰:乃言曰:……(淸華簡《赤鳩之集湯之屋》8-12號簡)
   
  在這裏,許多烏鴉(=眾烏)向巫烏詢問了桀的症狀[13]。眾烏與巫烏兩者地位的高低雖然還不清楚,但一羣烏鴉(眾烏)向一隻烏鴉(巫烏)詢問的情形(眾烏在數量上有優勢),[14]讓我們想起了“訊”的本義。[15]當然,此處也無法想像眾烏會對巫烏進行拷問之類的情形。
  此外,上博楚簡《容成氏》中可以看到字。
   
  禹乃建鼓於廷,以爲民之有謁告者焉。(上博楚簡《容成氏》22號簡)
   
  上博楚簡的整理者隸定爲“壴”與“支”,蘇建洲(2003)則將“支”隸定爲“千”[16]。在此基礎上,陳劍(2003)將該字讀爲“訊”[17]。這是因爲在《管子・桓公問》中可以見到與之印證的文句。
   
  禹立諫鼓於朝,而備訊唉。(《管子・桓公問》)
   
  這個場面與“審問”無關而與“諫言”有關,該是“地位低的人對地位高的人進諫”的意思。可以設想,這樣最晚在戰國中期以後“訊”的詞義就不僅限於“審問”,而且擴大到“告”、“諫”等意義了。
  “告”、“諫”、“言”等行爲是與“審問”不同的。像這樣從“審問”到“告”或“諫”、“言”的意義的擴大可能是出於轉喻(metonymy),尤其是基於時間上的邻近、相繼發生的意義的轉喻。例如英語的“go to bed”,並非表示“到牀上去”,而是聚焦於“到寢室的牀上去→蓋上被子→睡覺”這一連串動作中的“睡覺”部分。漢語的“擱筆”也是一樣,其焦點不是在於“放筆”,而是在於“寫完文章”的部分。與此相同,由於審問之前該有告發[18],在“告發、彈劾→審問(±拷問)→供認”這個過程中聚焦於“告發、彈劾”的部分[19]
  “訊”通過轉喻表示“告發”的意義,這就顯示了當時人們對有關“審判”的“背景”――也可以叫“百科全書式的知識〔告發(者)、嫌疑人、審問、拷問、認罪……〕”――具有共識,也熟知在“審判”過程中告發是必要的[20]。若非如此,就不會產生“訊”表示“告”、“諫”的這種變化。審問行爲需要有人告發這一點就記載於《二年律令・具律》(注⑱)。
  接下來看一下秦簡[21]。從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的《治獄》與《訊獄》來看,其實在審訊過程中笞打之類的拷問並未受到肯定。
   
  治獄:治獄能以書從迹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爲上。治(笞)諒(掠)爲下。有恐爲敗。(睡虎地秦簡《封診式》1號簡)
 
  據此,不用笞打就能掌握實情是上策,笞打而掌握實情是下策。然後又進一步指出,通過下策的拷問進行審問的話可能得到錯誤的結果。這反而證明當時通過笞打等方法強制對方作證、供認的審問是經常進行的。以下是《訊獄》的記載:
   
  訊獄: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詑,毋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睡虎地秦簡《封診式》2-5號簡)
   
  其要點可以槪括如下:首先需要聽取嫌疑人的供述,將其全部寫成文章。卽使其供詞有虛假內容也不應該立卽詰問。等供述結束全部寫成文書後,如無解釋再進行詰問。然後反復詰問幾次都堅持虛假的內容或更改供詞不肯認罪的話,根據法律進行拷問。如果進行了拷問,必須將此行爲寫在文書裏(不然,恐怕無法判斷有無拷問)。
  雖說“根據法律進行拷問”,但根據嫌疑人的類型似乎也有不加訊問的情形[22]。嶽麓書院秦簡《爲獄等狀四種》的案例七還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義、若因年齡小而不加以審問”的記載。
   
  義,若小不訊。必死。(嶽麓書院藏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案例七,125號簡)
   
  睡虎地秦簡的記載也暗示了加以拷問產生冤案的可能性。實際上江陵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也詳細地記敘了拷問導致冤案的過程。書中記載了名爲毛的人無法忍受笞打,誣告說與士伍的講一起偷盜了牛。而且講也因受到拷問,承認了與毛一起偷盜了牛。毛被問爲何沒有如實供述時回答如下。
   
  詰毛:毛笱(苟)不與講盜牛,覆者訊毛,毛何故不蚤(早)言請(情)?毛曰:覆者初訊毛,毛欲言請(情),恐不如前言卽復治(笞),此以不蚤(早)言請(情)。詰毛:毛笱(苟)不與講盜,何故言曰與謀盜?毛曰:不能支疾痛,卽誣講,以彼治罪也。(張家山漢簡《奏讞書》116-118)
   
  在這裏毛被問道“爲何沒有如實供述”,又被問道“旣然沒有與講一起偷盜,爲何供述與講一起偷盜呢”,他供認是因爲無法忍受疼痛。這是拷問造成冤案的一個悲慘的案例。
  《奏讞書》75-98也能看到沒有施加拷問、審問的事例。擔任新郪縣令的信與擔任舍人的蒼合謀而殺了獄史的武。因此公梁亭校長的丙與發弩官的贅被抓捕,但卻沒有受到正式的審訊。   
   
  公梁亭校長丙坐以頌𣪠(繫)。毋𣪠(繫)牒。弗窮訊。(《奏讞書》76-77)
  獄告出入廿日,弗窮訊。吏莫追求。坐以𣪠(繫)者,毋𣪠(繫)牒。疑有奸詐。(《奏讞書》77-78)
   
  公梁亭的校長丙似乎旣沒有戴上刑具受到拘押(“頌繫”),也沒有相關文書(“毋繫牒”),又沒有被“窮訊”,因此被懷疑其中有奸計(“疑有奸詐”)。[23]
  此外,《語彙》引用了“移入在所縣道官,縣道官獄訊以報之,勿徵遝,徵遝者,以擅移獄論(E.P.S. T2: 101)”作爲漢簡的例子,但從中也看不出有無拷問。同樣在其他漢簡中也無法判斷有無拷問(“詔書律變告,乃訊問,辭(E.P.T51:270)”)。
  以上簡單地回顧了“訊”的詞義發展的歷史。從“訊”的甲骨文的字形與捕捉者審問俘虜的情況來看,應可認爲“訊”原來含有“拷問”之義(請注意,審問時不一定每次都加以拷問)。到了金文,不僅有動詞的用法,還可以發現從動詞到名詞〔俘虜(生俘)〕的詞義擴大。睡虎地秦簡《封診式・訊獄》認爲不用笞打使人認罪是上策,加以拷問是下策,将拷问作爲最後的手段纔是理想的。反過來說,這反而證明在審問中經常會加以拷問的。但由於從“訊”的字面上看不出有無拷問,因此大槪祇能根據上下文的語境詳查、判斷。這一點在漢簡中也完全相同,古代人也一定與我們一樣根據上下文的語境進行判斷。如上所示,睡虎地秦簡《封診式・訊獄》要求在進行笞打的情況下將這種行爲按照規定的格式記錄下來,文中記載必須寫成“治訊某”,這表示僅靠“訊某”这种句子無法判断有無拷問。
  在楚簡中,“訊”不僅有“審問”之意義,而且可以見到通過語義淡化引申出來的表示“(單純地)詢問”的意義與“進諫”的意義的例子(“單純的詢問”可能已在西周金文中出現的)。不過“訊”的本義的一部分――卽“上問下”的動作行爲的方向性――似乎並未完全消失。此外,這種意義上的變化似也可以看作楚方言的語言特徵,但由於本文所舉的楚简的例子主要是見於行政文書以外的文獻,所以不能说是楚方言特有的變化。行政文書之類的文獻通常會保留了較爲保守的用法。
  總之“訊”表示“告”、“諫”之類的這種轉喻,如果當時人們對審判的“百科性的知識”沒有共識的話,就不可能發生的。這一點反而證明審判制度及其手續、程序當時已經廣泛地滲透到人們的意識中了[24]
  如上所述,“訊”的意義變化是很複雜的。順便提一下,在《切韻》的文本(包括殘卷)之間可以看到注釋的異同,“訊”的詞義注釋似乎在宋代以前均未固定下來,有過各種迂迴曲折。例如大英圖書館藏S.6176記載“訊,《說文》告”,王二記載“訊,俗作訙,告也”,王三則作“訊,問”。到了《廣韻》(澤存堂本)纔固定爲“訊,問也,告也”這種注。學者指出從隋初到宋代的韻書的字書化問題[25],從“訊”字就可以看出編撰者的不断地摸索。這一點顯示“訊”的意義變化的複雜性及其多義性。
   
  附記:本文是京都大學全校經費(2021年度)“中國古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の繼承と發展のための國際共同研究事業”(“爲了中國古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的繼承與發展的國際共同研究事業”)的部分研究成果。 在“戰國秦漢簡牘在線研讀會”(2022年3月15日) 介紹研究成果時,承蒙與會的中國、韓國、日本學者們的指敎,謹致謝忱。  

(翻譯:陳捷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1]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簡牘研究班編《漢簡語彙 中國古代木簡辭典》岩波書店,2015年,299頁。
[2] 据張湯與老鼠的事例,笞打與“訊”顯然是有區別的。
[3] 阜陽漢簡作“誶”。關於“訊”和“誶”之間的關係,歷來有兩種說法,有一種是“訊”為“誶”之形訛,另一個是把他看作通假的。可參看蔣文(《重論《詩經・墓門》“訊”為“誶”之形訛――以文字訛混的時代性為視角》,《中國語文》第4期,465-470頁,2019年。)本文認為“訊”原沒有{吿}{諫}之義,這些意義該是後起的(後述),因此目前我們傾向於“誶”之形訛說。
[4] 此外,《爾雅・釋詁》有“訊,告也”,《釋言》有“訊,言也”等。
[5] 關於李斯的審判手續,詳見籾山明《李斯の裁判》(《中國古代訴訟制度の硏究》,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31-52頁,2006年)。
[6] 宮崎市定《史記李斯列傳を讀む》(《東洋史硏究》35卷4號,29-60頁,1977年)。
[7] 唐蘭(1980:61)認爲“一手被反縛兩手,而別有一口,自含訊囚之義,蓋訊鞫之本字也”(《殷虛文字記》,中華書局,60-61頁,1980年)。此外,唐蘭(1980)將該字的字音考定爲“係”的字音,但如下文所述,恐怕是人聲。
[8] 唐蘭《陝西省岐山縣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銅器銘辭的譯文和注釋》(《文物》第5期,55-63頁,1976年)、伊藤道治《裘衞諸器考――西周期土地所有形態に關する私見――》(《東洋史硏究》第37卷1號,35-58頁,1978年)、竹內康浩《裘衞諸器銘文考釋――陝西省岐山縣董家村出土靑銅器の硏究(一)――》(《東洋文化硏究所紀要》第一百二十册,1-41頁,1993年)、馮時《裘衞鼎盉銘文與西周土田移轉》(《靑銅器與銘文》257-274頁,2019年)等。
[9] 如上所述,有關審判、册銘的西周金文中,部分“訊”字已沒有“拷問”之義。
[10] 蘇建洲《對“訊”字的一點補充》(簡帛網,2007年8月3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10)。也可參看郭永秉《讀《平王問鄭壽》篇小記二則》(簡帛網,2007年8月3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09)。由於“訊”爲人聲,並有異體字“ダイアグラム

中程度の精度で自動的に生成された説明”,因此現在我們可以重構表示方位的“西”的上古音。可參看Nohara Masaki. 2018. Old Chinese "west": *snˤər. Language and Linguistics 19-4. pp.577-591, John Benjamins.
[11] 關於語義淡化(bleaching),例如現代漢語中“好了”的部分用法已淡化為語氣詞。可參看彭伶楠《“好了”的詞化、分化和虛化》(《語言科學》4-3,74-80頁,2005年)。另外,“你先想想看”的“看”表示“嘗試”義,魏晉時已失去了“瞻視”的意義(劉堅、曹廣順、吳福祥《論誘發漢語詞彙語法化的若干因素》,《中國语文》第3期,165页,1995年)。此處可以設想“施加肉體上的痛苦(加以拷問)”、“責問”之類的意義被淡化了。
[12] 郭永秉(2007):“‘訊’字這種包含上問下的意義是‘問’所沒有的,這也許跟‘訊’本表示‘訊囚’之義是有關係的。”
[13] 從瞭解桀的症狀這一點來看,巫烏該是像巫馬、巫醫那樣擅長醫術的烏鴉。
[14] 不過,相對於擅長醫術的巫烏而言,“眾烏”也許是沒有特殊能力的“普通的烏鴉”。這種可能性雖然不大,但也不是完全沒有的。若然,這一用法的行爲的方向性與“訊”的“上問下”之義不同。
[15] 關於這一點,宮島和也先生給我提供寶貴意見,謹此深致謝意。
[16] 蘇建洲《上博楚竹書〈容成氏〉,〈昔者君老〉考釋四則》(簡帛硏究網,2003年1月15日,季旭昇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讀本》,萬卷樓,158-159頁,2003年)。
[17] 陳劍《上海楚簡《容成氏》與古史傳說》(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硏究中心,2008年7月31日,http://www.fdgwz.org.cn/Web/Show/479)。陳劍(2008)認爲“”的聲符是“千”,而“千”的聲符是“人”,因此可以與同是人聲的“訊”通假。因為“信”也被認爲是人聲、千聲,“訊”在典籍中常與“信”同音,這一點給人許多啟發。
[18] 《二年律令・具律》113:“治獄者,各以其告劾治之。敢放訊杜雅,求其它罪,及人毋告劾而擅覆治之,皆以鞫獄故不直論。”
[19] 這裏所述的是基於事情發生的順序的轉喻,但應該也有基於因果關係的轉喻。这一点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20] 如果說“小王在吹滅蠟燭之前打開了裝禮物的盒子”,誰都會想像到小王的生日派對。雖然例句中未見“蛋糕”一詞,但幾乎所有人都會想像到並沒有寫出來的“蛋糕”。人們對詞語背景中的“百科全書式的知識(從某個詞語聯想到的全部知識)”具有共識,在小王的例子中我們正因爲對有關“生日”的百科性的知識具有共識,纔能有這樣的理解。這種在詞語背景中的百科性的知識叫“框架(認知框架)”,可以設想“訊”令人聯想到關於審判的框架。
[21] “訊”的“言”字旁來源於甲骨文的“口”,里耶秦簡有以“卂”表示{訊}的例子,例如里耶秦簡有“卂(訊)敬:令曰:諸有吏治已決而更治者”(8-1832+8-1418)。
[22] McLeod and Yates (1981:132)在注釋中指出例如老人、孩子與孕婦等可能被除外(Katrina C. D. McLeod and Robin D. S. Yates. 1981. Forms of Ch'in Law: 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Feng-chen shih.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vol.41, no.1, pp.111-163.)。關於這一點,McLeod and Yates (1981:132) 也提到Hulsewé的研究(1955.Remnants of Han law. Pp.298-302. Leiden: E. J. Brill.)。
[23] 池田雄一編《奏讞書――中國古代の裁判記錄――》刀水書房,2002年,103-115頁。
[24] 沈家煊(1999:5)認為“‘認知框架’是人根據經驗建立的概念之間的相對固定的關聯模式,對人來說,各種認知框架是‘自然的’經驗類型。說其‘自然’,那是因為它們是人認識自身的產物,是人與外界交互作用的產物,一句話,是人類自然屬性的產物(《轉指和轉喻》,《當代語言學》1-1,3-15頁,1999年)。”任鷹(2000:64-65)指出:“轉喻…更是不僅與個人心理有關,更重要的是與社會心理有關,一種既成的並在言語交際中發揮作用的認知框架並非屬於交際者個人,而是屬於語言社會,甚至於整個人類(《“吃食堂”的語法轉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3,59-67頁,2000年)。”關於審判的手續,請參看宮宅潔《秦漢時代の裁判制度――張家山漢簡<奏讞書>より見た――》(《史林》81卷2號,167-200頁,1998年)等。
[25] 古屋昭弘《王仁昫切韻と顧野王玉篇》,《東洋學報》第65卷,3頁,1984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5月16日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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