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簡語彙考證》訂補(五)──平賈
作者:宗周太郞  發布時間:2022-05-17 14:57:51
(日本京都大學文学研究科博士后)
(首發)
1.【平賈(平價)】

   《漢簡語彙辭典》將“平賈”解釋爲“評價金額;公定價格;以制定標準金額爲目的算出的基準金額。由官府決定。”(497頁)這些解釋是以法律條文爲基礎理解的結果,在里耶秦簡中可以確認其運用的事例,進行更詳細的檢討。
  關於平賈,有幾個以漢簡的記載爲中心的旣往硏究。最近慕容浩[1]整理了此前的旣往硏究,指出對其詞義的解釋有1.平均價格、2.評定價格、3.官定價格等三種見解,關於其運用,有僅和官府的行爲有關與也用於控制一般的買賣價格等兩種意見。
  關於平賈的詞義解釋,目前最受到支持的大槪是臧知非的見解。臧氏根據《二年律令》的記載,認爲不是平均價格,而是官定價格,又說平賈是對官府有利的設定 [2]
    在迄今爲止的硏究中,由於其中心史料是法制史料,例子數量本身很有限,因此平賈的具體用法不明確,對不清楚部分的理解是遷就傳世史料與學者各自的解釋的。本文以慕容浩2014以後出版的秦簡例子爲中心進行檢討,根據簡牘史料的例子揭示平賈的意義與用法。
   
○秦簡的事例
  以下里耶秦簡的例子是關於秦代平賈的史料,由此可知每月初一將該月的秫米(糯粟、糯米)與粢米(稷、黍)等糧食的平賈通知到縣,由都鄕守與令史共同在市場進行調查。
  卅五年十一月辛卯朔朔日,都鄕守擇敢言之:上十一月平賈(價),謁布鄕官。敢言之。/啓手。
  十一月辛卯朔己酉,遷陵守丞繹下尉、鄕官,以律令從事。以次傳、别書。/就手。/十一月己酉旦,守府卬行尉。(里耶秦簡9-1088+9-1090+9-1113)
  十一月辛卯,都鄕守擇與令史就雜取市賈(價)平。
  秫米石廿五錢。    毋【賣】它物者。
  秶(粢)米石廿錢。              十一月乙未旦,都鄕佐啓以來。/就發。(里耶秦簡9-1088背+9-1090背+9-1113背)
  這件文書中的互動可按時間順序整理如下:
  朔日:都鄕守擇、令史就一起取得市賈平 [3]。都鄕守擇向遷陵縣報告說,向遷陵縣呈上十一月的平賈,請求向鄕官發出布告。
  乙未(五日)旦:擔任都鄕佐的啓將文書送到遷陵縣來。(令史?)就啟封。
  己酉(十九日):遷陵守丞繹傳達給尉、鄕官,要求對於平賈按律令工作。
  己酉旦:守府卬被派去尉處[4]
  簡的背面記載了都鄕的平賈,大槪是朔日上報的。可以認爲都鄕守與令史一起取得市賈平,意思大槪是調查當天市場的銷售價格確定其平均値。可以設想正如此處使用的“取”字所示,與其說是官府任意決定,不如說是“取得”實際的市場價格的數値。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在注中指出平賈是平均價格(p.254),正如以下的檢討所提到的,嚴密地說不僅是平均價格,應該解釋爲據此決定的標準價格。大槪因爲背面記載“市賈平”,所以認爲是平均價格,但將朔日的市場價格的平均値作爲該月的標準價格,就是平賈,這樣考慮會比較妥當。
  秦簡的平賈也見於以下的簡。雖然爲甚麼製作這支簡還不清楚,總之逐月決定了菽、麥每斗的平賈是明確的。
   
  〼【陵丗】年十月盡八月市平賈(價)叔(菽)斗三。●〼 麥斗二。〼(里耶秦簡9-1185)[5]
可以認爲這顯示了從十月到八月將近一年的平賈都是相同的數値[6]。雖然尚不清楚爲何需要統計平賈的數値,但從下文所述《岳麓秦簡(肆)》111-112等簡所顯示的平賈與官府的金錢出納有關的情況,可以推測可能在會計上是有必要的。
  這種平賈的決定,看來是考慮到根據以下的法律條文等的平賈進行支付的情況。以下的嶽麓秦簡所見的平賈也可以認爲是標準價格。
   
  ●《田律》曰:吏歸休,有縣官吏乘乘馬及縣官乘馬過縣,欲貣芻稾、禾、粟、米及買菽,縣以朔日平賈(價)受錢。(《嶽麓秦簡(肆)》111-112)
   
以上的事例是官吏向縣借糧食時的購買價格的設定,這裏說是借出、買賣的糧食朔日的平賈,因此是月初所定的價格。由此可知秦代芻稾、禾、粟、米、菽設定了每月朔日的平賈。貣芻稾、禾、粟、米與買菽的區別還不太清楚,也許因爲前者是人所食用,後者是餵馬的,所以分別提到。
   
  黔首及司寇、隱官、[榦]官,人居貲贖責(債)或病及雨不作,不能自食者,貸食,以平賈(價),令食(?)居作(?)爲它縣吏及冗募羣戍卒有貲贖責(債)爲吏縣及署所者,以令及責(債)券日問其入,能入者(《嶽麓秦簡(肆)》259-260)
   
以上的例子也可見在向不屬於官府供給飯食對象的人提供飯食時同樣是以平賈提供的。
   
  皇帝其買奴卑(婢)、馬,以縣官馬牛羊貿黔首馬牛羊及買,以爲義者,以平賈(價)買之,輒予其主錢。而令虛質、毋出錢、過旬不質,貲吏主者一甲,而以不質律論┗。黔首自告,吏弗爲質,除。黔首其爲大隃取義,亦先以平賈(價)直之┗。(《嶽麓秦簡(肆)》201-203)
   
以上的例子規定了以平賈購買馬、牛、奴婢等,此處還有“直之”,因此它也成爲定價時的參考價格。
  《嶽麓秦簡(陸)》有命令黔首歸還所借武器的令,存在歸還時以平賈收購付錢的法律。如果不還則被視爲偷盜,但也有轉賣例外賞賜的物品以致分不清是賞賜之物還是官府所有之物的情況,當事人也會被同樣認定爲盜竊罪,因此一律回收付錢。此處武器(戟、刃、弓、弩)的平賈,應該與其他物品相同,也是基於市場價格的標準價格。
   
  ●十四年四月己丑以來,黔首有私挾縣官戟、刃沒〈及〉弓、弩者,亟詣吏。吏以平賈(價)買,輒予錢。令到,盈二月弗詣吏及已聞令後敢有私挾縣官戟、刃、弓、弩及賣買者,皆與盜同灋。挾弓、弩殊折,折傷不□〼戟、弓、弩殹(也),勿買,令削去其久刻┗。賜于縣官者得私挾。●臣訢與丞相啓、執灋議曰:縣官兵多與黔首兵相類者,有或賜于縣官而傳(轉)賣之,買者不智(知)其賜及不能智(知)其縣官兵殹(也)而挾之,卽與盜同灋,詣吏有爲自告,減辠一等。諸挾縣官戟、刃、弓、弩詣吏者,皆除其辠,有(又)以平賈(價)予錢。(《嶽麓秦簡(陸)》5-10)
  以下的簡雖然不清楚上下文,但也能看出秦代根據平賈進行買賣的跡象。
  一人,令、丞各自爲比有𦧾別及以平賈〃(里耶秦簡8-1047)
   
  以上是秦代平賈的事例。總結一下上文檢討的內容,就是:關於糧食,參考都鄕朔日市場的平賈,使其適用於全縣,調査是由鄕守及其令史進行的。此外,平賈的對象很多,範圍很廣,涉及糧食、家畜、武器、飯食等,對應於官府買賣的物品。另外,不存在平賈對民間買賣的價格發揮作用的事例。
  在上文檢討的事例中,旣有寫明朔日的情形,也有未寫的情形,但不清楚兩者有無區別。按月決定糧食等的平賈,想必是因爲各個季節的價格變動很大,而其他器物與大型動産,其價格未必因季節而有很大的變動。這些物品的平賈也可能不是每個月都決定一次,而是一個季節決定一次或一年決定一次,但未能確認可以證實這種可能性的史料,祇能說目前尚不清楚。
  關於平賈的適用範圍,是統一於郡內還是各縣不同還不明確,但從上述里耶秦簡的例子來看,後者的可能性很大。另一方面,正如下文所述,漢代的金的平賈是郡內統一的。
  此外,“平賈”這個詞不見於睡虎地秦簡,其中用的是“正賈”一詞。
   
  告臣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爲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丙毋(無)病殹(也),毋(無)它坐罪。令令史某診丙,不病。●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價)賈丙丞某前,丙中人,賈(價)若干錢。(《封診式》37-41)
   
在這裏官府也是以市場的正賈購買奴婢,與上文所談的平賈一樣參考了市場價格。“正”與“平”的這種對應關係亦見於睡虎地秦簡與嶽麓秦簡,可以設想在秦統一中國後“正”字被改爲“平”字。
   
  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計其官,毋叚(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內史雜(《秦律十八種》194)
  ●內史襍律曰:諸官縣料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足。計其官,毋叚(假)黔首。不用者,平之如用者。(《嶽麓秦簡(肆)》171)
  此外,以下《嶽麓秦簡(伍)》的“不平”與文件不完善的情況有關,並非平均之意。
   
如果“平”字與“正”字相通,就容易理解了。
   
  ●監御史下劾郡守└,縣官已論,言夬(決)郡守,郡守謹案致之,不具者,輒卻,道近易具,具者,郡守輒移御史,以齍(齎)使及有事咸陽者,御史掾平之如令。有不具不平者,御史卻郡而歲郡課,郡所移幷筭而以夬(決)具到御史者,獄數𧗿(率)之,嬰筭多者爲殿,十郡取殿一郡└,奇不盈十到六亦取一郡。〼(《嶽麓秦簡(伍)》48-50)
  綜上所述,可以設想“正賈”被改爲“平賈”[7],據此也可以說在統一以前的戰國秦的時
   
代官府已經進行了基於平賈的金錢出納。
   
○漢簡的事例
  關於漢簡的平賈沒有特別値得注意的新史料,旣往硏究也很充實,因此不作網羅式的檢討,僅對有助於理解平賈的史料進行探討。
   
  芻稾節(卽)貴于律,以入芻稾時平賈(價)入錢。(《二年律令》242)
   
由《二年律令・田律》的這個例子可知入芻稾時的平價是納稅時的平價。另一方面根據“芻稾節(卽)貴于律”的記載與以下的《二年律令・田律》240-241簡的內容,在不超過律上的價格的情況下,似乎是以“芻一石當十五錢,稾一石當五錢”換算的。
   
  入頃芻稾,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人其歲所有,毋入陳,不從令者罰黃金四兩。收入芻稾,縣各度一歲用芻稾,足其縣用,其餘令頃入五十五錢以當芻稾。芻一石當十五錢,稾一石當五錢。(《二年律令》240-241)
   
從這些例子來看,可以認爲平賈並非律所規定的固定價格,而是反映了市場價格的標準價格。
    再者,漢代以郡爲單位決定金的平賈的情況,從以下的《二年律令・金布律》可知。它參考了十月治所縣的金的價格,因此可以認爲是逐年更新的。
   
  有罰、贖、責(債),當入金,欲以平賈(價)入錢,及當受購、償而毋金,及當出金、錢縣官而欲以除其罰、贖、責(債),及爲人除者,皆許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縣十月金平賈(價)予錢,爲除。(《二年律令》427-428)
   
   以上是漢初的律的例子,而以下關於借貸官有衣服的舞弊的事例中引用了漢律,其中規定了借貸金錢以外的物品需以十月的平賈來計算。
   
  二月戊寅,張掖大守福、庫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張掖農都尉、護田校尉府卒人,謂縣:律曰:臧(貸?[8])它物非錢者,以十月平賈計。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貪利貴賈,貰予貧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時驗問。[居延漢簡4・1(A8出土)]
   
雖然不清楚製作該簡的具體年代,但可知漢朝中葉以後,衣服的平賈是每年更新一次的。
   關於上述以外物品的平賈見於以下的《二年律令・金布律》,但由於祇記載了平賈,所以不清楚這些平賈是以何種週期取得的。
   
  亡、殺、傷縣官畜産,不可復以爲畜産,及牧之而疾死,其肉,革腐敗毋用,皆令以平賈(價)償。入死、傷縣官,賈(價)以減償。(《二年律令》433)
  亡、毀、傷縣官器財物,令以平賈(價)償。入毀傷縣官,賈(價)以減償。(《二年律令》434)
   
  不過,關於這些頻繁地消費、生産的物品,可以設想它們與金相比,價格的變動較大,因此可以認爲平賈更新的週期可能短於一年[9]
  新出史料有胡家草場西漢簡牘所見的庸平賈的例子,同樣的例子在西北出土的漢簡中也能看到。這些內容都可說是證實了傳世史料的記載。
   
  高皇后元年  十月辛卯。以庸(傭)平賈(價)予吏僕養。三月乙卯,賜天下戸爵。(《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歲紀9)
  時市庸平賈大男日二斗,爲穀廿石。(E.P.F22:26)
  “治河卒非受平賈者,爲著外繇六月”。蘇林曰:平賈,以錢取人作卒,顧其時庸之平賈也。如淳曰:律說,平賈一月,得錢二千。(《漢書・食貨志》)
   
關於庸,其參考了相應時期的平賈的情況見於典籍史料。“隨時月與平賈也”是按照勞動時間給予平賈,還是給予各個月的平賈,這一點還不清楚,但設定了對應於勞動的平賈則是明確的。
   
  “然其居國以銅鹽故,百姓無賦。卒踐更,輒予平賈。”師古注:服虔曰:以當爲更卒,出錢三百,謂之過更。自行爲卒,謂之踐更。吳王欲得民心,爲卒者顧其庸,隨時月與平賈也。晉灼曰:謂借人自代爲卒者,官爲出錢,顧其時庸平賈也。師古曰:晉說是也。賈讀曰價,謂庸直也。(《漢書・吳王濞傳》)
   
此外,關於《二年律令・金布律》,《胡家草場西漢簡牘》的《金布律》也能見到類似的內容,但沒有可資理解平賈的新知識。
   
  有罰、贖、責(債)當入金,欲以平賈(價)入錢,若當出金、錢縣官而欲以自除者,許之,各以其屬,(《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82,對《二年律令》427-428有所槪括而內容大致相同)
  亡、毀傷縣官器、財物,令以平賈(價)償。入毀傷縣官,賈(價)以減償。其乘輿器也,有(又)罰金二兩。(《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83,前一句與《二年律令》434簡同文)
   
  以上是法律條文中平賈的例子,而西北簡中有牛的例子,可知對家畜也定了平賈。此後,漢代初年的居延簡將平賈的單位寫作“石”,可知平賈未必換算成錢,有些時期其單位是規定爲“石”等[10]
   
  ……商卽出牛一頭,黃特,齒八歲,平賈直六十石,與交穀十五石爲七十五石。……(E.P.F22:4、5)[11]
   
  從這些事例大槪可知漢代也繼承了平賈的制度,具體運用時的差異暫且不論,標準價格也是參考市場實際的銷售價格決定的。
  此外還可以確認故意以高於平賈的金額出售而獲取非法利益的事例。大槪是因爲官吏參與了平賈的設定,所以出現了官吏舞弊的現象[12]。另外,該事例是一個官吏舞弊的案件,不存在可以顯示平賈本身的設定有利於官府的史料。
   
  國安䊮粟四千石,請告入縣官,貴市平賈石六錢,得利二萬四千。又使從吏高等持書請安〃聽入馬七匹,貴九□□□□三萬三千。安又聽廣德姊夫弘請爲入馬一匹,貴千錢。賣故貴。登故 (居延漢簡20.8)
   
  最後想確認一下傳世史料所見的上中下之賈的存在。以下的《漢書・食貨志》記載了王莽時期按季度算出上、中、下的價格,設定市場的平賈。
   
  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爲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爲其市平,毋拘它所。眾民賣買五穀布帛絲緜之物,周於民用而不讐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漢書・食貨志》)
   
在居延新簡中可以看到王莽時期的“上賈”一詞,可知這種上、中、下的設定是實際存在的。另外,王莽時期以前未見這種事例。
   
  枚。縑素上賈一匹,直小泉七百枚。其馬牛各且倍平及諸萬物可皆倍。犧和折威侯匡等所爲平賈。夫貴者征賤物。皆集聚於常安城中,亦自爲極賤矣。縣官市買於民,民(E.P.T59:163)
   
  以上以秦漢簡牘史料爲中心對平賈進行了檢討。在有限的史料中儘量基於史料進行考察的話,應能得到以下的結論:
  平賈是按月份或年份等,每隔一定時期參考市場的銷售價格而決定的標準價格。其決定時期因物品種類的不同而有異,秦代穀物的平賈是每月設定的,漢代衣服、金的平賈是每年設定一次。
  這種平賈主要是官府在處理金錢問題時需要參考的,由官吏設定。秦代形成了每月一日由都鄕守與令史共同參考都鄕市場的價格,供全縣共同使用的機制。因爲由官吏設定,漢代有利用平賈舞弊的事例,但祇是舞弊而已,沒有能夠顯示這種設定經常有利於官府的史料。
  以上的平賈是自秦至漢都存在的制度,而王莽時期則設定了上、中、下的價格。目前沒有可以將這種上、中、下的設定理解爲從秦代開始就存在的史料。此外,關於是否涉及對一般買賣價格的管制,現在沒有能夠明確顯示這一點的史料。
  雖然關於這種具體問題尚有不明之處,但可以說根據新出的秦簡能夠更詳細地理解平賈的含義。
   
  附記:本文是京都大學全校經費(2021年度)“中國古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の繼承と發展のための國際共同研究事業”(“爲了中國古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的繼承與發展的國際共同研究事業”)的部分研究成果。在2022年3月15日舉行的線上國際會議──秦漢簡牘研讀會上,承蒙與會的各位學者惠賜寶貴意見,謹此致謝。  

(翻譯:陳捷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1] 慕容浩《秦漢時期“平賈”新探》,《史學月刊》,2014年第5期。
[2] 臧知非《說〈二年律令〉“平賈”及其他》,《秦漢硏究》第4辑,2010年。
[3] 筆者理解爲市場銷售價格的平均値,也可能是“市平賈”之誤。
[4] 此處的“守府”並非太守府的簡稱,而是指縣所派遣遞送文書的人的職務。
[5] 關於本簡,校釋小組的釋字有所不同。
  〼【陵】丗年十月盡八月市平賈(價)A 
  〼丗。A 
  〼丗。〼A 
  叔(菽)斗三。●〼B 
  麥斗二。〼B(9-1185) 
  以上是校釋小組在線論文的見解(http://www.bsm.org.cn/?qinjian/7837.html),書籍版變更如下:
  〼【陵】丗年十月盡八月市平賈(價)A
  叔(菽)斗三。●〼B 
  麥斗二。〼B(9-1185)
  不過,從圖版來看未見“卅”字,故以正文所示者爲釋文。
[6] 在研讀會上,作爲對本條史料的另一種理解,承蒙與會學者惠賜這可能表示十一個月平賈的平均値的意見。爲甚麼需要算出平均値,而且算的是十一個月這樣不規則的期間的平均値,這些都還有疑問,但需要指出的是關於本簡的解釋是有幾種可能性的。不過,平賈是按月取得的,這一點應是首先可以明確的。
[7]“正”字是秦始皇的諱,改爲“平”字很可能是爲了避諱。不過,漢代以後用的也不是“正賈”而是“平賈”,其原因不明。秦以外的地區沒有“正賈”的例子,常用的是“平賈”,“正賈”可能是秦地方言,但現在未能確認可以明確證實這一點的史料。
[8] 關於,《讀〈居延漢簡(壹)〉札記》李洪財(http://www.bsm.org.cn/?hanjian/8007.html)注:臧,此字原簡作,史語所最新釋文同《集成》。按:此字裘錫圭釋作“貸”,可從。此形爲“貸”字的漢簡文字寫法,且所從“貝”十分清楚。這枚簡中所記內容中說“戍田卒受官袍衣物”,又說“貰予貧困民”,可知此簡的內容主要是在說借貸的問題,並非貪贓枉法之事。
[9] 慕容浩2014將平賈設定週期的不同理解爲時代的差異,但可以明確認爲一年設定一次的祇有金與衣服,現在有限的史料難以顯示設定週期的時代上的差異。從現狀來看,認爲設定週期的不同是出於種類不同大槪會比較妥當。
[10] 關於“月奉”,陳夢家認爲西漢以錢支付,東漢一半以穀、一半以錢(半谷半錢)支付,可以認爲這個見解是符合這種背景的。參看陳夢家《漢簡綴述》135頁以下。
[11] 此外,關於這見寇恩冊書,平賈可能意味著估價的金額。“……時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與粟君。……”(E.P.F22:19)顯然是估價之意,本案並非公務而是關於私人買賣的債務訴訟,這也與本文所談的平賈在性質上稍有不同。不過,在此是作爲官府的平賈也參考了市場價格、以石計算平賈也是可能的事例加以引用的。
[12] 這是在平賈設定時舞弊,還是平賈設定本身是合理的,但在買賣時索取不同於平賈的金額,這一點不清楚。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5月16日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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