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水金關漢簡73EJT21∶59簡文蠡測
作者:雷倩  發布時間:2022-07-11 15:48:29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史博士生)
  (首發)

  近些年出版的《肩水金關漢簡》,爲研究漢代政治、軍事、社會及法律等提供了第一手資料,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但其中的釋文仍有值得商榷之處。通過漢簡材料的內部對比、結合傳世文獻及其他材料,對其中未釋之字,進行蠡測;對存有爭議的,進行再論證。

一、簡文蠡測

  (一)73EJT21∶59
  獄至大守府絕匿房誼辭起居萬年不識皆故劾房誼失寇乏□敢告之謹先以不當得告誣人
  =律辯告乃更
  今將告者詣獄長孟女已願以律移旁近二千石官治以律令從事敢言之  (73EJT21∶59)[1]
   
  從上面的紅外線圖版、彩色圖版(附圖1、2)來看,該簡為兩行書寫,上端及左右兩側均較為完整,圖板其餘字跡清晰可辨,唯有第一行“乏”字與“敢”字、第二行“令”字與“從”之間的簡牘表皮嚴重脫落,導致“乏”“敢”之間一字不清,整理者釋曰“失寇乏□”,“□”未予釋讀,且目前為止,也未見有人對該字予以釋讀。筆者認為,該簡“失寇乏□”中的“□”,推測其為“興”字,即“失寇、乏興”。
  從圖版可知,該字上端的構件模糊不清,剩餘部分筆跡略有殘泐,但字形輪廓約略可見。通过細察圖版,IMG_256的右下端有一筆黑點清晰可辨,左下端有一筆黑點隱約可見。
  至於文意上,為更好地釋讀“乏興”,我們先從“失寇”說起。考諸西北漢簡,除去73EJT21∶59簡中有“房誼失寇乏□”之外,與房誼“失寇”有關的漢簡尚有2枚:
  失寇捕房誼東候〼    73EJT24∶852
  〼□失寇捕房誼東    73EJT24∶927
   
  以上三簡都表明:房誼應存在“失寇”的行為或與之相涉。至於漢簡中的“失寇”,可作兩種理解:一是在追捕過程中亡失寇賊(虜),所失的對象為人。二是因戰事失利,失去所守的“寇”,失之對象為含有“寇”的地點,如《金關漢簡》73EJT34∶48“禽寇隧”、《地灣漢簡》86EDH:16中“窮寇隧”。
  不過,根據閻盛國的觀點,“漢簡隧名不單單是一種歷史景觀的體現,同時也再現了漢代政治、軍事、社會心理和社會信仰、民族關係等狀況”[2],所以,失去所守之“寇”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漢簡隧名有著極具標識性的命名規則和時代內涵[3]
  又,《玉門關漢簡》Ⅱ98DYT1:3+75所記:
  詐以不出塞及諸候者謾所至以失 寇皆要斬責聶大守都尉長史以下乏者與同罪候者見來跡若得
  可見,“失寇”多用以指代軍事行動中的失利,既可能是不能虜獲對手,也可能為失地淪陷。由此可知,房誼被舉劾與軍事失利有關或有涉。唯與軍事有關且為“乏□”者,指向了“乏興”,即乏軍興。《周禮·地官·旅師》載:“平頒其興積”,漢鄭玄注:“縣官征聚物曰興,今云軍興是也。”《尚書·費誓》曰:“峙乃糗糧,無敢不逮,汝則有大刑”。孔安國注:“皆當儲峙汝糗糒之糧,使足食,無敢不相逮及,汝則有乏軍興之死刑。”孔穎達疏:“興軍征伐而有乏少,謂之“乏軍興”。今律:“乏軍興者斬。”《漢書·雋不疑傳》載:“(暴勝之)以軍興誅不從命者,威振州郡。”顏師古注:“有所追捕及行誅罰,皆依興軍之制。”
  自漢已降,乏軍興皆入律典。漢律雖未見與“興”“擅”直接相關的律文,但傳世文獻存有依律定罪的材料[4]。如程樹德在《九朝律考》卷一《漢律考五》中,參考唐律,對與軍事相關的“射擅”“擅發兵”“擅棄兵”,做了輯釋[5]。《晉書·刑法志》中所存《魏律序》有言:“《興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辨,《廄律》有乏軍之興,及舊典有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漢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輒劾以不承用詔書乏軍要斬,又減以《丁酉詔書》,《丁酉詔書》,漢文所下,不宜複以為法,故別為之《留律》。”不過,唐律對“乏軍興”含義的解釋,最為清楚。《唐律疏議》卷十六《擅興律》乏軍興條載:“諸乏軍興者斬,故、失等。”注云:謂臨軍征討,有所調發,而稽廢者。【疏】議曰:興軍征討,國之大事。調發征行,有所稽廢者,名“乏軍興”[6]。犯者合斬,故、失罪等:為其事大,雖失不減。注云“謂臨軍征討,有所調發”,兵馬及應須供軍器械,或所須戰具,各依期會,克日俱充。有所闕者,即是“稽廢”,故云“有所調發而稽廢者”。若充使命,告報軍期,而違限廢事者,亦是“乏軍興”,故、失罪等。
  傳世文獻亦不乏對“乏興”“乏軍興”的記載,如《漢律摭遺·廄律》“乏軍興”條下,列有“知人盜官母馬為贓”“不出持馬”“騎士不詣屯所”“馬不適士”[7]。《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載:“(成安侯、韓延年)元封六年,坐為太常行大行令事,留外國書一月,乏興,入穀贖,完為城旦。”顏師古注:“當有所興發,因其遲留故闕乏。[8]”又如,《漢書·趙尹韓張兩王傳》載:“初,廣漢客私酤酒長安市,丞相吏逐去。客疑男子蘇賢言之,以語廣漢。廣漢使長安丞按賢,尉史禹故劾賢為騎士屯霸上,不詣屯所,乏軍興。賢父上書訟罪,告廣漢,事下有司覆治。禹坐要斬,請逮捕廣漢。”“宣帝惡之,下廣漢廷尉獄,又坐賊殺不辜,鞠獄故不以實,擅斥除騎士乏軍興數罪”。師古曰:“斥除,逐遣之。”[9]
  由此觀之,乏軍興之形態較多,而不僅僅是耽誤軍用物資的徵集調撥。綜上所述,將“乏□”釋讀為“乏興”,頗有可能。
  (二)73EJT24∶795
  後右足鼻各一所,房誼連戰至驩〼    73EJT24∶795(附圖3)
  該簡上端及左側較為完整,右側及下端可能殘端,“歡”字之後“〼”整理者未做釋讀。不過分析簡文大意,“至驩〼”應當指地點(名)。檢索《金關簡》,與“驩”有關的地名涉及驩喜里(73EJT1∶35)、驩喜(73EJT1∶171)、驩喜隧(73EJT21∶385、73EJT22∶46、73EJT24∶593、73EJF1∶71、73EJF1∶79)。因此,73EJT24∶795“驩〼”,可推斷為“驩喜(里或隧)”。
  考諸《金關漢簡》(壹——三)卷中不重復的隧名161個(不含隧名殘缺嚴重者)[10],“歡喜隧”僅屬肩水候官,亦未見同名隧。此外,漢代烽燧的命名文化及特殊的命名心態,就有以地名、表達願望命名的習慣,加之簡文“連戰”一詞,可以推知戰事激烈,說明房誼所處位置應為戰爭之地,故而“至驩〼”當釋做“至歡喜隧”,73EJT24∶795簡應釋作:後右足鼻各一所房誼連戰至歡喜隧。
   
  又,據《敦煌漢簡》1730簡所記:“戍卒河東郡汾陰宜都里杜充    所假始臧赤盾一桂兩端小傷各一所”[11]《金關漢簡》73EJT26∶95所記:“〼□擊刺傷宗右手左脾右掖下各一所亡時廣宗安所居不〼”;73EJT30∶6所記:“死罪屋闌遊徼當䘵里張彭祖以胡刀自賊刺頸各一所以辜立死元康二年三月甲午械屬國各在破胡受盧水男子翁□當告”。
  Ⅰ90DXT0112①:35所記:“六石具弩傷左右股各一所虎口破緯幣絶弦韋皆幣不可用”
  以上各簡,皆記錄了在戰鬥或鬥毆時受傷、殺傷的資訊,如傷痕部位、傷痕數量等。再觀73EJT24∶795簡所見“後右足、鼻各一所”,也正是此類。故該簡記載了房誼在激烈的戰鬥過程中馬匹受傷的資訊。  

二、再論“誣”

  整理小組在《金關漢簡》(貳)73EJT21∶59簡中將釋作“誣”。不過,秦鳳鶴在《〈肩水金關漢簡〉(壹)(貳)釋文校訂》文中認為:簡中“誣”字當釋為“誙”,並通過對《居延漢簡甲乙編》303·15+513·17、《金關漢簡》73EJT3:57中“涇”字原簡、《銀雀山漢墓竹簡》870中“經”字的字形進行比較、論證,認為“三者所從‘巠’旁與‘誙’字右邊所從偏旁,形體相近”,所以將該簡文試釋讀作“獄至大守府,絕匿房誼辭起居。萬年不識,皆故劾房誼失寇乏□,敢言之。謹先以不當得告誙人律辯告乃更。今將告者,詣獄孟女已。願以律移旁近二千石官治,以律令從事敢言之”[12]。魏振龍在其博士論文《肩水塞出土漢簡整理與研究》中,亦認同秦文釋讀的觀點[13]
  筆者考諸漢簡資料庫及其他漢簡,皆無“誙”。由此觀之,對於73EJT21∶59簡中 字,整理小組釋作“誣”,秦文只據部分字形作出“誙”釋讀,有失偏頗。檢索其他簡帛或史書古籍,如此寫法者,尚有以下例:

《精嚴新集大藏音》《四聲篇海》明刊本
   


  據此,“誣”字存有異體字形屬無疑。
  又,見羅福頤先生《漢印文字征》巫馬□印  
  其左半部應是“巫”,而非“巠”,如:

居延257.015居延261.024居延262.031居延227.008
       


  檢索日本木簡庫木簡番號1688,“巫”字如下[14],其與73EJT21∶59簡中 字右半部分形似
   
  此外,懸泉漢簡《案歸何誣言驢掌謀反冊》(又稱西漢羌人鬥毆冊)
  ……年八月中徙居博望萬年亭儌外歸兩穀、東與歸何相近、去年九月中、驢掌子男芒封與歸何弟封當爭言鬥、封唐(124簡)以股刀刺傷芒封二所、驢掌與弟嘉良等十餘人共奪歸何馬廿匹 羊四百頭、歸何自言官、官為收得馬廿匹 羊五十(26簡)九頭、以其歸何。餘馬羊以使者條相犯儌外、在郝前不治、疑歸何怨恚、誣言驢掌等謀反。羌人逐水草移徙……(440簡)(Ⅱ0214①:214 Ⅱ0214①:26 Ⅱ0114③:440)(《敦煌懸泉置漢簡釋粹》)
    
  ■□怨昌劾輔火誤守乏即誣筩言昌今昌部吏卒■
  ■合檄自曉府君如是昌幸府君有記報以檄□ ■ EPT56:175(《居延新簡下》)
  以上與 73EJT21∶59所見寫法一致,皆釋作“誣”。同時,根據張家山竹簡《二年律令·告律》126簡所記:“誣告人以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15]。簡文“先以不當得告誣人律辯告”,當為秦漢訴訟程式及“誣告反坐”律之規定。可見,“誣”有著字形及律文規定之佐證。因此,可以確定原釋文作“誣”無誤。
   
  附圖:
       IMG_256         QQ浏览器截图20220614003940
  (圖1)                        (圖2)         (圖3)  
   
  附記:本文寫作過程中承蒙張俊民先生、郭聰敏及緱露老師悉心指導並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1] 甘肅簡牘保護研究中心、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貳)》,上海:中西書局,2012年。下文所引《金關漢簡》均出自此書,不再贅述。
[2] 閻盛國:《漢簡烽隧命名特點及文化蘊涵管窺》,《中國方域:行政區劃與地名》2004年第1期。
[3] 黃艶萍:《〈肩水金關漢簡〉所見“燧”及其命名探析》,《敦煌研究》2016年第1期。
[4] 孫聞博:《秦漢 “軍興”、〈興律〉考辨》,《南都學刊》2015年第2期。
[5] 程樹德:《九朝律考》,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161-162頁。
[6]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第305頁。
[7] [清]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歷代刑法考》,中華書局1985年,第1619-1621頁。
[8] 《漢書》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9] 《漢書》卷七十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第四十六》顔師古注。
[10] 黃艶萍:《〈肩水金關漢簡〉所見“燧”及其命名探析》,《敦煌研究》2016年第1期,第118頁。
[11] 甘肅省文物考古所編:《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第149頁。
[12] 秦鳳鶴:《〈肩水金關漢簡〉(壹)(貳)釋文校訂》,《漢字漢語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2期)。
[13] 魏振龍:《肩水塞出土漢簡整理與研究》,武漢大學202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66頁。
   
[14] https://mokkanko.nabunken.go.jp/ja/6AFITC11000260
[15] 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7月11日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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