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烏程漢簡》札記(七)
作者:姚磊  發布時間:2022-11-05 21:00:15
(信陽師範學院)
(首發)
1

  〼[會]稽守府以格行,書一。024
  會稽守府以亭格行。【正】
  〼□承言從事,下當用
  三月……出□……〼【反】025
  [守]府以亭格行。【正】
  〼……勝……〼【反】026
  以亭格行。治烏程〼
  以亭□錢各□〼
  □烏□〼【正】
  郵郵阝檄郵郵〼
  〼夫鄉檄到,遣〼【反】029
  以上所列諸簡簡文中的“以格行”與“以亭格行”乃是文獻首見,值得我們重視。以往常見秦漢郵書傳遞方式中,多是“以郵行”“以亭行”“以次行”“以亭次行”“縣次行”等方式,[1]烏程漢簡的“以格行”與“以亭格行”的出現豐富了我們對郵書傳遞的認知。
  關於“格”的含義,侯旭東有過考證,認爲:“‘格’是漢代一種聚落的通稱……關於‘格’的資料則將這種帶有自名的聚落出現的時間,上推到西漢晚期,地域上則擴展到華北中部與北部。”[2]“以‘格’爲名的聚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3]由此,烏程漢簡簡文中的“格”當是指示聚落無疑。從烏程的區域分析,漢代的東南地區也在使用“格”的稱謂,看來“格”的使用區域是較大的,並不限於漢代的北方。遺憾的是烏程漢簡諸簡的時間無法斷定,這對研究漢代聚落的稱謂是一個很大損失。
  參考“以亭行”“以亭次行”的含義,“以格行”與“以亭格行”當是指“按照格(聚落)的形式依次傳遞文書”或“按照亭、格(聚落)的形式依次傳遞文書”。高榮認爲“‘以亭行’者主要是距離較近的文書往來。”[4]“以格行”大概也是一種較近的文書往來。  

2

  張里户人隱官姚攀。037
  037號簡簡文中的“户人”在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懸泉漢簡等材料中均有出現,是表達“户主”之意。[5]關於“隱官”問題,學界一直很重視,但分歧較大。萬榮認爲分歧集中在兩點:“一、隱官是刑徒/罪犯還是自由身份者;二、隱官非庶人非百姓非奴婢,但具體性質不確。”[6]從姚攀身份爲戶主分析,他依然是編戶齊民,“隱官”大抵是有一定的自由,但需要承擔徭役,應該是一種雙重身份。馮聞文認爲:“出土秦漢法律文獻中,有不少涉及‘隱官’。這一身份一般是受肉刑者因一定原因收到寬赦而獲得……隱官可以視爲國家的依附民,他們承擔勞役,一方面使之有生計,不令其失職,但根本目的仍在於最大程度地利用勞動力。”[7]烏程漢簡037號簡無疑是對此結論強有力的證據。

3

  伍長榣變。046
  伍長陳何。047
  兩簡書風近似,疑爲同一書手,當可編聯,暫定名作“伍長名籍”。(見附圖)  

附圖
伍長名籍
 

   


[1]張德芳:《簡論懸泉漢簡的學術價值》,《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02-203頁;高榮:《簡牘所見秦漢郵書傳遞方式考辨》,《中國歷史文物》2007年第6期,第63-70頁;楊富學主編:《絲路五道全史》,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142-144頁。
[2] 侯旭東:《北京大葆台漢墓竹簡釋義——漢代聚落自名的新證據》,《中國歷史文物》2009年第5期,第62-64頁。
[3] 侯旭東:《近觀中古史:侯旭東自選集》,上海:中西書局, 2015年,第150頁。
[4] 高榮:《簡牘所見秦漢郵書傳遞方式考辨》,《中國歷史文物》2007年第6期,第66頁。
[5] 馮勝君:《二十世紀古文獻新證研究》,濟南:齊魯書社,2006年,第113頁。
[6] 萬榮:《秦漢簡牘所見“隱官”探析》,《楚學論叢》第5輯,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9-70頁。
[7] 馮聞文:《出土簡帛與秦漢殘障人口研究》,江蘇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109-11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2年11月3日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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