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示臨湘縣廷的內外空間與社會控制
作者:唐俊峰  發布時間:2022-11-26 09:58:50
(海德堡大學漢學系)

一、引論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提供了大量當時臨湘縣政務運行的原始資料,為闡明東漢早中期縣制的變遷,裨益甚鉅。[1]正如學者指出,秦至西漢中以來在縣行政扮演重要角色的裨官,至西漢中後期已逐漸邊緣化,職能大多被諸曹取代,因此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組織,可謂新舊揉雜。[2]然而,現有研究大多集中在臨湘縣個別組織的職能,[3]行政決策過程,以至國家對地方社會的控制方式的變革,[4]較少著墨縣的內、外組織。這一方面可能因為東漢縣行政的組織,前賢已有深入研究,[5]可討論的餘地相對有限。另一方面,這也可能歸因於五一廣場這批材料多涉及與刑案偵捕、審訊等事務相關的官文書,其多由賊曹製作、儲存。它們對賊曹以外的機構記載較少,對於臨湘縣的行政組織,自然令人難以得出一綜合印象。
  雖然面臨以上局限,但已公佈材料仍直接或間接地透露了不少臨湘縣內、外組織運行和溝通的細節。簡單來說,當時臨湘縣廷似可分為門下、諸曹、裨官三大組織;縣廷之外,則設置了「外部吏」,其分部縣境,與鄉吏共同協助縣廷掌控地方。有鑑學界對臨湘縣內、外組織的研究相對不足,本文將集中討論臨湘縣廷和外部吏的組織,並藉此探討東漢縣政府對地方社會的管治方式。至於鄉吏雖亦係縣政府實現社會控制的重要一環,但囿於篇幅,只能留待將來再議。
   
二、臨湘縣廷內部組織的劃分   
  針對漢地方政府的內部組織,嚴耕望認為其可分為門下、綱紀、諸曹三類。[6]門下主要成員包括主簿、主記、門下功曹、門下賊曹和門下游徼,即傳世文獻所記的「門下五吏」,乃長官的心腹。「綱紀」即功曹,因其職能重要而獨立於諸曹。按嚴先生指出當時縣廷存在門下組織洵屬洞見,但從五一廣場簡牘看來,功曹雖主管屬吏的挑選和任命,但未見它獨立於諸曹的直接證據。此外,秦以來存在於縣行政的裨官(如司空和倉),至東漢時仍作為執行機構而存在。因此,當時的縣廷內部似可分為門下、諸曹、裨官三大組織。此外,東漢臨湘縣還存在待事掾等平日在縣廷待命,必要時可被派遣至廷外執行臨時任務,跡近後代「散吏」的屬吏,[7]但鑑於現時尚不清楚他們在縣廷內部行政具體擔當的角色,以及是否可將他們視為一類組織,本節將對他們存而不論。
   
門下   
  關於「門下」的本義,學界一般認為它等同「閤(傳世文獻有時也寫成「閣」)下」,即官府員吏日常出入之小門,[8]有時也作為下屬對長官的敬稱。位於閤門內的「堂」和「廷」,不但是長官平日工作的場所,還是他和屬吏定期集會、宣讀教令的地方;至於閤外的空間,則為門下親近吏的辦公地點。[9]然而,爬梳秦漢文獻,「閤」往往並非供官府員吏日常出入所用,而是通往長吏平日辦公的堂,起著分隔官署內部公、私空間的作用;「門下吏」的「門」,更像官署的中門,與「閤」未必等同。[10]當然,因官寺大小、結構未必劃一,或者不能機械式地理解傳世文獻的記載。且不論「門下」之「門」具體所指,官署內部的空間劃分,當折射長官和僚屬相對的親密程度,以及他們之間的權力關係。事實上,五一廣場簡牘顯示,門下在東漢早中期時似已制度化,不單純指涉物理空間或作為長官敬稱。就此,一份自題為「掾位悝言考實倉曹史朱宏、劉宮臧罪竟解書」的內容頗值留意:
   
  即呼勤、牧、种、真、紆、國、脩從作所歸曹中,置肉案上,頃(傾)資寫(瀉)酒置杅中,以301杯扚(酌)賜勤、种、真、紆、國等各二杯所。宮從[11]還,宏呼宮,宮即前與宏俱坐。脩扚(酌)酒飲宮二杯。門下復傳,宮即起應傳,遂不復還。344[12]
   
此案涉及左倉曹史朱宏、劉宮在曹中非法釀酒售賣予徒隸,以及收受他們的酒食,上段引文即描述朱宏、劉宮與諸徒隸在曹中宴飲的情況。從「門下」可傳喚身在倉曹的劉宮看來,時人似已把門下視作一具能動性的組織。另一方面,此記載也顯示門下和左倉曹在空間上應有一段距離。雖然已公佈材料尚不足以復原臨湘縣廷內部的具體格局,但望都一號東漢墓的壁畫也似能旁證門下和諸曹之間存在空間劃分:
  圖一:望都一號漢墓墓室平面圖[13]

 

  上舉墓室的平面圖所示,前室後半段的東西兩壁,皆繪有墓主屬吏的畫像,其側所附榜題顯示,這些屬吏不少皆對應傳世文獻中的門下五吏。連接前室與中室的墓道兩側,又繪有「侍閤」、「白事吏」等的畫像。嚴格來說,所謂「閤下」或「門下」,應單指閤門外的窄小空間,其附近區域亦即門下吏的辦公地點,而閤門通往的中室,應象徵墓主日常辦公的堂和廷,後室即他與家屬起居的區域。[14]至於「賊曹」、「追鼓掾」、「仁恕掾」等屬吏皆被繪於前室前半段,與「門亭長」、「寺門卒」並列,暗示諸曹所在區域更貼近官寺的正門,與「門下」不在一處。
  上引「解書」另一可圈可點處,在於劉宮的身分。按解書的標題和內文,皆記載劉宮為「倉曹史」,這無疑是他獲正式署任的職位。然而,身為倉曹史的劉宮屢被門下傳喚,似暗示他除了擔任倉曹史外,還兼任門下組織的事務。當然,這也可能是劉宮因故須至門下應事,不能作為他和門下的關係直接證據。惟諸曹屬吏兼任門下吏,似能被五一廣場以下兩簡所證實:
   
  永元十七年四月甲申朔十二日乙未,書佐胡竇[15]敢言之:願葆任效功亭長胡詳不桃(逃)亡。竇手書。敢言之。441A
  門下書佐王史[16]野(?)441B
   
  永元十七年四月甲申朔十二日乙未,書佐陳訢敢言之:願葆任效功亭長胡詳不桃(逃)亡。訢手書。敢言之。1120A
  金曹佐王史野(?)1120B
   
按上引兩簡發出於同一天,皆涉及葆任效功亭長胡詳不逃亡一事。雖然兩封文書的發信人不盡相同,但兩封文書除涉及「胡竇」、「陳訢」名字的數處,筆跡大致相同,應由同一書手製作底本(應即背面署名的「佐王史」),再交由胡竇、陳訢簽名。[17]換言之,這兩枚簡應非副本。類似現象,同樣見於以下兩枚擔保證明:
   
  辟報戶曹史棋莫詣曹,願保任  守史張普不逃亡,徵召可得,以㦿526+534A印為信。  史郭(?)野(?)526+534B
   
  左倉曹史薛憙詣曹,願保任  守史張普不逃亡,徵召可得,以㦿2572A印為信。2572B
   
上引兩枚簡是戶曹史棋莫、左倉曹史薛憙替守史張普所作的擔保證明。雖然擔保人身分有異,但兩枚簡不但筆跡相同,書寫佈局也完全相同,皆將「印為信」三字寫在背面,應為書手的習慣。然而,考慮到這兩枚簡均附有封泥匣,它們屬副本的機會甚低,應是由同一書手(或即「史郭」)先寫好文字,再交由棋莫、薛憙印上封泥。值得注意的是,526+534A和2572A皆言相關曹史「詣曹」擔保。考慮到棋莫、薛憙分別是戶曹、左倉曹史,如果他們前往的是本身任職的曹,似不必強調此點。這似乎暗示棋、薛二人所至的,應該是另一個曹,其可能負責製作上引擔保證明。
  此外,「佐王史」的職位也甚值注意。按1120B記其為金曹佐,441B卻記載他是門下書佐。考慮到兩封文書發出時間、筆跡皆相同,即便不是同時製作,也應在短時間內寫就。此現象最低限度存在兩種可能。一,臨湘縣金曹位於門下區域,屬門下組織的一部分,故其書佐也被稱為門下書佐;二,於門下服務的佐史部分挑選自諸曹史,「佐王史」同時兼任金曹佐和門下書佐。考慮到東漢碑刻題名未見「門下金曹」的記載,而時代稍後的東牌樓漢簡,也包含一枚題為「兼門下功曹史何戒」的名謁,後者的可能性似乎較高。[18]結合上文的討論,526+534A和2572A裏,棋莫、薛憙前往的曹,是否即王史任職的金曹?還是他兼任的「門下」裏的一些機關(如門下賊曹)?囿於史料,暫不能解答此問題。
  據已公佈材料,臨湘縣門下組織的其中一職責,似在起草和審核以縣長吏名義發出的文書。此點可參以下簡冊的記載:
   
  永初二年正月戊辰朔 日 □□□□丞優告……東部勸農887A賊捕掾□、游徼、求盜、亭長:民自言諦如辤。尊負租不輸所□□□□□886……
  永初二年正月廿九日丙申白。 主簿□省。 書佐這劒主。885
  掾成、令史睖[19]、兼史勤。887B
   
簡885至887皆提取自「③:264」,位置應緊鄰。檢圖版,三簡不但筆跡相似,而且均隔出兩處明顯的空位,應即編繩位置,凡此皆說明它們原屬一冊書。雖然現存簡文似有殘缺,但此文書應以臨湘丞優的名義發出,對象為東部勸農賊捕掾以及其所屬的游徼、求盜、亭長,內容涉及轉發民自言「尊負租不輸」一事。按簡887沒有填上日期,加上冊書鄰近位置尚存一枚「君教諾」木牘(簡884),結合兩者,此冊書可能是一份上呈縣令批准的草稿。值得注意的是,這份草稿中的「尊」,應即以下冊書提及的「陳尊」:
   
  漻陽鄉男子黃閭自言:□六年五月不處日□□獄□□〼 1673
  租,長督□所部丘民男子陳尊(?)不輸租□□□ □〼 1674
  尤=陳(?)鞭治尊=歸家□□今月廿三日來時□〼 1677
  左賊史睖、兼史勤白:民自言辤如牒。謹移〼 1676
   
簡1673至1677皆提取自「③:266」,四簡筆跡、行距近似,其中簡1674、1677提及「尊」,簡1673、1676均提到民自言。參考其他同類記錄,這份冊書應屬君教文書的殘段,曹史往往先引述民眾自言的內容,再提出建議供縣丞、曹掾審閱,然後再上交縣令批准。[20]考慮到這份君教文書和上舉草稿冊書均提到「(陳)尊不輸租」,而且又由史睖和兼史勤經手,兩者所記應係一事,應即999+1002號楬「漻陽鄉男子黃閭自言本事」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簡887B記有掾成、令史睖、兼史勤的署名,但該冊書似乎並非由他們起草。茲擷取了分別見於簡887B和1676的「史睖兼史勤」五字,逐字比較其字形:

表一:簡887B、1676重見字筆跡對比
 
887B          
1676          

按兩枚簡的筆跡顯然有異,如簡1676諸字的雁尾明顯較887B厚。此外,887B的「睖」字,右半「夌」部下半部分的構形也和1676不盡相同。這似乎表示包含簡887在內的草稿簡冊,書寫者並非令史睖和兼史勤。考慮到簡885記「主簿□省。書佐這劒主」,草稿很可能由這劒根據左賊曹掾史(即掾成、令史睖、兼史勤)之前呈交,並獲縣令、丞核准的報告起草,再交主簿審核,確保內容正確。可以想像,主簿和書佐這劒收到縣令畫諾允許後,應會重新謄寫一份正式文書寄予東部勸農賊捕掾。這除再次證明漢代官文書背面的署名,並非現代意義的簽名外,也反映了作為縣令心腹、門下組織重要一員的主簿在文書製作和發送的機要角色。按傳世文獻往往強調主簿「拾遺補闕」的職責,[21]對文書草稿的審核,應即此職責於日常行政的反映。[22]由此推論,東漢早中期的縣行政裏,門下應已成為縣廷文書的中樞,和後來三國吳臨湘侯國的情況類同。[23]筆者曾猜測當時臨湘縣廷應已形成制度化的啟封地點和啟封者,[24]參考本節所論,或即「門下」區域和組織。就此而言,陳直認為「門下等於吏屬中之內廷」,可謂一語中的。[25]
   
諸曹   
  從前文的討論,可知東漢臨湘縣廷裏,諸曹和門下所在的區域無疑存在一段距離(惟是否在物理上被門之類設施隔開則尚未可知)。雖然諸曹掾史跟縣令之間的關係,較作為心腹的門下吏疏遠,但縣行政的實務多分掌於各曹之手。已公佈五一廣場簡牘的官文書涉及賊曹、辭曹、獄曹、尉曹、奏曹、戶曹、功曹、金曹、倉曹等機構。考慮到縣級行政機關的官署空間有限,上列大部分曹可能沒有獨立的辦公地點,其掾史平常或須共用辦公地點。[26]五一廣場簡牘裏左、右賊曹出現的次數尤其頻繁。前文既述,此現象可能歸因於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大宗,乃由賊曹製作之故。囿於史料和篇幅,本節無法逐一闡釋臨湘縣諸曹的空間分佈和職能。茲將以材料相對豐富的賊曹為例,說明諸曹的分工和運作機制。
  正式展開討論前,必先解決一問題:當時臨湘縣的左、右賊曹屬於門下還是諸曹?首先,前引望都一號漢墓壁畫顯示,「門下賊曹」和「賊曹」是兩個並列的機關。其次,雖然已公佈五一廣場簡牘未見「門下賊曹」的記錄,但提及其他門下吏時,往往明言「門下某某」。又《後漢書.黨錮列傳》亦載南陽太守成瑨「欲振威嚴,聞(岑)晊高名,請為功曹,又以張牧為中賊曹吏」。[27]此處「中賊曹吏」與功曹並列,似非一般賊曹,可能是門下賊曹的別稱。[28]考慮到五一廣場簡牘暫未見「門下左賊曹」、「門下右賊曹」或「中賊曹」一類稱謂,筆者傾向左、右賊曹應歸類為諸曹,不屬於門下組織。
  關於賊曹的職能,《漢官儀》僅簡略地稱其「主盜賊之事」。[29]五一廣場簡牘補充了不少東漢縣廷賊曹工作的細節。綜合已公佈資料,賊曹掾、史的主要職責,在於對上級提供刑案相關事務的具體建議。下面一份君教文書即反映此點:
   
  左賊史昭、助史穆白:左尉書言:追傷人者□真,未能得。小武亭部羅1298界下有九重山,去縣二百里。真父□□殺鄭□、楊烝逃。能(?)兄不□及載(?)1297斗,輒亡入羅界□自□□北(?)部□□□□□□□□  □□□□□□□九1302重山下,櫟丘例亭長轉部羅界下〼1296例已得亭長,如□言。請(?)屬功曹,亟遣(?)例亭長□□伉□□□1299
  兼左賊掾 如曹。1306
  丞如掾。  屬(?)1307
  君教:諾。  舊故有例者,前何故不署?1308[30]
   
冊書形式君教文書的內容一般分為三部分:一,某曹史的報告(書於竹札)。2,該曹之掾和縣丞的認可(分別書於兩枚竹札)。3,縣令的畫諾與/或附加意見(書於一枚小木牘);此外,其他冊書或單獨簡也可作為附件,和這類君教文書編聯在一起。[31]按現存最早記載「丞顯」的簡,紀年在永初三年(109年),此文書的年份或與此接近。這份簡冊由左賊曹史起草,前半部分引述縣左尉寄予縣廷,有關追捕逃亡的「傷人者□真」的報告。後半部分雖殘泐,但參考同類文書,當為左賊史對左尉報告內容的複核,以及對左賊曹掾和縣丞的提議,請求委派功曹挑選例亭長處理此事。相較書寫於單獨簡的君教文書,這類簡冊不但明確記載掾的身分為「左賊掾」,[32]而且將曹掾、縣丞的批覆分別書寫於兩枚簡,使各官吏之間的權責更加分明。這也可能是臨湘縣吏在永初元年(107年)五月以降,再次以冊書形式書寫君教文書的其中一個原因。[33]除處理文書事務,臨湘縣賊曹有時也會成為案驗犯人、證人的場所。如429+430木牘記男子鄧官「復詣曹診」,讓左賊曹史檢查傷勢。[34]惟這類事例在已公佈簡牘相對罕見,案件的調查多在案發地點而非賊曹。
  值得注意的是,賊曹雖有提議案件如何處理之責,卻無派遣掾史的最終決定權。此權限掌於功曹之手,這也是為何諸曹史在君教文書的建言,不少皆以「請屬功曹選某吏」、「請遣某」作結。[35]按前引《後漢書.循吏列傳》記陳寵「任功曹王渙以簡賢選能」,[36]結合臨湘縣的行政記錄,功曹選賢任能的職責,除體現於任命、推薦屬吏,還包括選擇合適人員至地方執行非例行事務。參考上節的討論,縣長吏及其親信的門下組織,可能即功曹和提出要求的曹之間的溝通橋樑。
  縣長吏及門下的溝通職能,並不局限於功曹和賊曹。五一廣場出土的兩件君教文書,便記載戶曹請求尉曹(牘156)處理後續事務。又牘330載戶曹請求縣令發出「記」,以轉告右部賊捕掾調查吳陽女子劉姬、李姜釀酒之事。[37]此可見戶曹對它曹和外部吏的請求,也需要先經縣長吏批准。同類例子也見於辭曹:
   
  兼辤(辭)曹史勳叩頭死罪死罪:勳蒙恩在職,過惡日聞,無已自效。勳叩頭叩頭、死罪死罪:伏見功曹以今月除,除故史熊趙,趙昨署守史,除缺。願得持趙除。勳小人482A愚戇,惶恐叩頭死罪死罪。
  正月十二日白。482B
   
據文書格式,此木牘當為兼辭曹史勳的白事文書,應為長吏和屬吏之間一種較隨意、直接的溝通方式。[38]此白事文辭艱澀,尋繹其意,勳似請求縣令命令功曹任命守史熊趙為辭曹史,取代自己。可能因此舉不盡符合常規,勳方以白事文書的形式提出請求。當然,上舉例子皆涉及人事調配和任命等重要問題,不能排除因此才需要縣長官批准。相反,如事情性質較不重要,又或僅為徵詢同僚意見,可能在曹與曹的層面便能解決。按楊小亮曾復原一份題為「領訟掾充言考實女子王綏不當復還王劉衣解書」的冊書,當中提到領訟掾葛充「謹與法曹掾祉議」,並「謹附祉議解左」。[39]雖然此冊書的具體內容尚未公布,但這似乎暗示同官署的僚屬能不經縣長吏,就某事直接溝通、商議。
  上文的論述多以左賊曹為例,此皆因左賊曹出現的次數遠較右賊曹多。[40]按簡1997記「兼左賊、右賊史」,既然同一令史可兼任左、右賊曹的職務,兩者負責的職務應不致相去太遠。然而,這不代表它們不存在分工。爬梳現有資料,左賊曹史製作的報告,不少皆提到左部、北部、東部賊捕掾,[41]暫無發現右部、西部、南部賊捕掾的例子。這種傾向似乎說明左賊曹負責管理左部、北部、東部賊捕掾轄區;相對而言,右賊曹可能負責右部、西部、南部賊捕掾。[42]也就是說,左、右賊曹的分工,可能體現在轄區的差異,不在工作的種類。囿於史料,暫未知此觀察能否套用至其他的曹。
  最後,其他曹的材料顯示,諸曹也會承擔例行事務。如簡320+2184載「倉曹掾馮京、史宋信以竟所言券拘挍實官券」。所謂「實官」即廥、倉、庫一類儲藏物資的裨官。[43]按縣廷諸曹校對相關裨官製作的簿籍、文書,早在秦代時已是行政系統的必要程序。[44]此可證東漢時倉曹仍保留這傳統。此外,這也反映儘管當時裨官的地位大不如前,它們仍在縣行政肩負一定角色,下節將嘗試討論此點。
   
裨官   
  相較諸曹掾史,五一廣場中,禆官的出現次數明顯較少,此現象不啻側面反映了裨官整體地位的下滑。翼奉《洪範五行傳》為了解西漢中後期的裨官提供了寶貴線索:
   
  子為傳舍,出入敬忌。丑為司空,守將班治。寅為市官,平準賣買。卯為鄉官,親事五教。辰為少府,金銅錢布。巳為郵亭,行書驛置。午為尉官,馳逐追捕。未為廚官,百味悉具。申為庫官,兵戎器械。酉為倉官,五穀畜積。戌為獄官,禁訊具備。亥為宰官,閉藏完具。[45]
   
上文提及的裨官,除傳舍、廚官、宰官外,皆可在東漢臨湘縣的官文書找到類似機關。按裨官一般由嗇夫擔當負責人,[46]五一廣場簡牘顯示臨湘縣設有司空、少內(見CWJ1③:325-1-49;《選釋》例102)、鄉(有秩)嗇夫。此外,臨湘縣亦偶見獄掾(見簡126)、郵亭掾。雖然暫未發現獄、郵亭嗇夫的明確記錄,但由於當時也會把嗇夫稱為掾,[47]不能排除所謂獄掾、郵亭掾,實即獄、郵亭嗇夫。當然,兩者也有可能並非裨官,又或其長官已被令史取代。
  關於裨官所在的位置,據CWJ1③:325-1-26B(《選釋》例97)的直符書,直符史執行職務時會「循行寺內獄、司空、倉、庫」,可見這些建築俱在官寺之中,屬縣廷的一部分,[48]惜暫未知它們與門下、諸曹的相對位置。雖然如此,我們仍能透過少數間接史料,窺見部分裨官的設施。據五一簡,獄、司空均預留空間囚禁犯人,如簡120載司空有「牢檻」,簡489提到獄有「南牢」。以下一份作徒簿提供了一些司空所管理犯人的細節:
   

簿丞旦   簿凡囚徒七人凡囚徒……
 其卌人徒之  之  之  之  之  必
‧十二月一日司空臧簿佝毄二人 
 復閉二人守丞梁集與守嗇夫旻臧堅  之  之
 □□□人 289A 

  忠勿祿問旦貰□ 289B
   
此木牘上的習字顯示它屬再用簡。里耶秦簡顯示,司空官早在秦代時,便開始製作同類文書。[49]據這份作徒簿,當時臨湘縣司空管有四十七名囚、徒。雖然現在我們仍不太清楚東漢臨湘縣廷的面積,但考慮到漢代官寺往往同時作為縣令的生活區和工作區,後者應包括門下、諸曹和裨官的辦公地點,司空作為其中一部門,似難有空間容納四十七名徒隸。事實上,前引作徒簿所記的四十名「徒」,大部分應作為勞動力派遣至其他機構。下引二簡即反映此點:
   
  左倉曹請徒十人,後(?)取□□并出八人。八月二日,史張廣取。451
   
  左倉請徒二人,作省弩卒史舍。八月四日,守史良取450
   
按左倉曹的致書對象不明,參考西漢例子可能為縣令。[50]結合二簡,左倉曹共索要十二位徒隸,結果獲派十名。按前文提到的「從掾位悝言考實倉曹史朱宏、劉宮臧罪竟解書」記載左倉曹最少同時有十四名髡鉗徒、四名完城旦徒和一名鬼薪。他們平常俱在「作所」勞作,不居於倉曹。[51]如此類推,司空擁有的四十名徒隸,大多應透過這種方式,部署在縣廷之外。[52]也就是說,實際囚禁於司空牢檻者,應僅為剩下的七人,官寺空間應足以收容。[53]
  如果說東漢司空官的職掌「從管轄所有強制勞動力向專門管理獄囚和刑徒轉化」,角色有所弱化,[54]倉官則可謂被徹底邊緣化。首先,秦代倉官除管理糧食發放,還控制縣內的隸臣妾,是和司空官並列的勞動力管理機構。[55]惟漢文帝刑制改革後,隸臣妾作為法律身分已不復存在,倉官管理隸臣妾此職能,應也同時消失。[56]這解釋了為何於左倉曹勞作的「徒」沒有隸臣妾。換言之,倉官自此需依賴司空提供勞動力。其次,簡450和451裏,向某官吏(可能是縣長吏)索要徒隸的,是左倉曹而非倉官;朱宏、劉宮案的解書也顯示徒隸受左倉曹史管理,倉嗇夫沒有參與其中。此與秦代倉嗇夫直接管理倉的事務和勞動力大相逕庭。以上現象似說明,當時臨湘縣的實官(倉官和庫官),只是倉曹轄下的執行部門(甚或僅為儲藏設施),缺乏自主性。[57]倉的職能,或許僅限於管理糧食出入,[58]並製作相應的券書。[59]
  司空、倉、庫、少內官之外,五一廣場簡牘尚見市官。按牘2953記「市有秩」,應即市官的長官。[60]關於市官的位置,下簡頗具啟示:

廷留事告市官:留事到,□□  埲(?)主一石平賈□〼 2205+2223A
詣廷受直,會今。急=  □月廿八日起左倉 2205+2223B

2205+2223的筆跡頗不規整,考慮到文書的出土地點,它可能是縣廷寄往市官留事的副本,內容大致催促市官帶同糧食至縣廷,依照平價將糧食兌換成等值的金錢。或許正因與糧食相關,此則留事也自左倉曹發出。又簡2172A、304暗示「市亭」位於御門、都亭部附近,[61]考慮到市官應管理市亭,其治所或在都亭,離臨湘縣廷不遠。凡此皆說明市官治所不在縣廷,嚴格來說並不是縣廷內部組織。
   
三、臨湘縣外部吏的設置   
  「外部吏」一詞取自翼奉《洪範五行傳》「游徼、亭長、外部吏,皆屬功曹」的斷語,即「在外部署的吏」。所謂「外」無疑相對於「內」,所指相當寬泛,似是官吏間對部署在縣廷以外的吏約定俗成之稱呼。五一廣場出土官文書所見外部掾、外部賊曹掾、勸農賊捕掾、別治掾、郵亭掾等僚屬,應即此類吏。[62]按作為官文書術語的「屬」,往往指委派某任務予某吏,所謂「皆屬功曹」,應指「游徼、亭長、外部吏」的人選,皆交由功曹決定。前文既述,君教文書習見「請屬功曹」挑選某掾史執行某任務,亦可證功曹此項職能。總之,雖然翼奉並非東漢人,但《洪範五行傳》的描述頗能和東漢資料互相引證。
  據五一廣場簡牘,擔任外部吏者涵蓋縣廷裏的各類屬吏,職吏如諸曹掾史、散吏如待事掾等,皆可以兼吏的形式派遣至轄區。[63]外部吏約可細分為兩類:一類為定期派遣,職在長期監臨諸部,如諸部賊捕掾等即是;另一類為臨時派遣,以「行丞事」之類名義前往地方負責特定任務。管見所及,學界對於第一類外部吏討論較多,第二類則著墨較少。隨著資料的陸續公佈,這兩類外部吏和縣廷的聯繫愈發顯明。本節將嘗試透過分析這兩類外部吏與縣廷的關係,揭示縣廷對轄區的控制方式。
   
  1. 定期派遣的外部吏   
  上文提到,翼奉將游徼、亭長和外部吏並列。無獨有偶,五一廣場出土官文書裏,某部賊捕掾經常和游徼、亭長共同發信予臨湘縣廷。兩相對照,賊捕掾當廁於翼氏所言「外部吏」之列。顧名思義,賊捕掾主要職責在於抓捕在逃罪犯、調查轄區案件;每年春耕之時,賊捕掾還兼任轄區的勸農掾。[64]對於勸農賊捕掾這類外部吏,徐暢據《續漢書.百官志》「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的記載,[65]將他們定性為分部、因時而置的「廷掾」,其「在春、夏農忙時出勸課農桑;農閒時,則轉為制度掾」。[66]孫聞博進一步發揮此觀點,認為廷掾乃「縣廷因事差遣外派之吏」,「郡之『都吏』,縣之『廷掾』,又可統稱為『外部吏』」;而「制度掾」主要指賊捕掾。[67]
  然而,五一簡944載「教:白如萌言。請屬廷掾副除平,適□」,參考其他「請屬某」的例子,它們的對象均為縣廷內的曹,944的「廷掾」當不例外,應指涉一具體官吏。又《後漢書.酷吏列傳》載周䊸:
   
  廉絜無資,常築墼以自給。肅宗聞而憐之,復以為郎,再遷召陵侯相。廷掾憚䊸嚴明,欲損其威,乃晨取死人斷手足,立寺門。䊸聞,便往至死人邊,若與死人共語狀。陰察視口眼有稻芒,乃密問守門人曰:「悉誰載藁入城者?」門者對:「唯有廷掾耳。」又問鈴下:「外頗有疑令與死人語者不?」對曰:「廷掾疑君。」乃收廷掾考問,具服「不殺人,取道邊死人」。後人莫敢欺者。[68]
   
周䊸此則軼事也說明廷掾為特定職名。尤其是門者回答周䊸詢問,稱「唯有廷掾耳」。如果廷掾屬泛稱,指涉多於一人,又談何「唯有」?周䊸又如何能知道門者所指何人?又周䊸問鈴下「外頗有疑令與死人語者不」,因鈴下一類小吏應服務於門下,[69]此處之「外」當就縣廷內部空間劃分而言,指位於門下區域之外的諸曹、裨官等組織,不同於外部吏之「外」。考慮到鈴下的工作地點,其所見所聞必為其中事,他既知「廷掾疑君」,也說明廷掾在縣廷內辦公,不在其外。由召陵侯國廷掾有膽量留難新上任的侯相看來,他在侯國僚屬中的地位應甚高,這也符合上引〈百官志〉將縣廷掾比擬郡五官掾的記載。是以縣級行政單位是否會設有多於一名廷掾,頗值懷疑。[70]總之,東漢時廷掾應為專稱,且在縣廷內工作,與外部吏性質有異。
  誠然,似乎不能完全排除上引〈百官志〉本注中的「廷掾」,與其他文獻裏的廷掾意思有異。欲解決此問題,還得直面這條史料。若將這段記載比較〈百官志〉中郡級機關「皆置諸曹掾史」的本注,可見它們的文本結構皆分為三部分:

表二:《續漢書.百官志》郡縣「諸曹掾史」本注文本結構對比表
郡「皆置諸曹掾史」句本注[71]  縣「各署諸曹掾史」句本注[72]  
諸曹略如公府曹,無東西曹。諸曹略如郡員。
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  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73]  五官為廷掾。
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曹掾一人。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

正如上表所列,「各署諸曹掾史」句的本注,實對應前文「皆置諸曹掾史」本注的相關內容,省略重複,僅點明郡、縣掾史設置的差異。[74]比較兩段本注,「五官為廷掾」對應「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句,意在闡明郡五官掾的職能在縣由廷掾承擔;縣功曹史之被省略,應係其職掌與郡功曹相同,故無須贅述。而「監鄉五部」一句實回應「其監屬縣」,目的在於說明郡派遣五部督郵「監屬縣」,至縣,「監鄉」的職責則變為春夏季由勸農掾、秋冬季由制度掾負責;只不過因「監鄉五部」省略了句首「其」的連詞,「春夏為勸農掾」又省「督郵」主語,才造成混淆。進一步推論,甚至不能排除「五部」、「春夏」間有脫文,縣「各署諸曹掾史」句本注原本實作「[其]監鄉,五部[督郵]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的可能。不論如何,過往將此句與「五官為廷掾」連讀,應誤。[75]在〈百官志〉的系統,勸農掾、制度掾和廷掾是三個不同的職位,因此這段史料不能作為廷掾屬泛稱的證據。
  從上文的論述可知,《續漢書.百官志》「各署諸曹掾史」句本注把勸農掾、制度掾都視為監察鄉部的官吏,職責相當於郡派出的督郵,此定性的確頗能捕捉勸農賊捕掾等掾吏的職掌。然而,本注的描述仍不盡符合東漢中期臨湘縣的情況。按〈百官志〉似認為勸農掾、制度掾並非同時設置,兩者屬互斥概念,但五一廣場簡牘顯示,賊捕掾於春季兼任勸農掾和賊捕掾,其餘時間則單任賊捕掾,不存在像〈百官志〉所言般「勸農掾制度掾」的選項。事實上,「制度掾」一詞於傳世、出土資料極少出現,雖然司馬彪撰寫本注時,應參考了胡廣《漢官解詁》、應劭《漢官儀》、衛宏《漢舊儀》等著作,內容多有所據,[76]但其描述能否準確反映東漢早中期縣行政的實況,需謹慎處理。[77]有鑑於此,筆者暫時仍以最接近當時行政術語的「外部吏」,去稱呼賊捕掾等掾吏。因史料偏向,五一廣場簡牘裏賊捕掾出現的次數甚多,學界對於他們的設置和分部已有不少精彩討論,[78]筆者在此也不欲贅言。本節將集中分析縣廷部署賊捕掾史的方式。
  首先,賊捕掾雖偶爾與縣尉合作,[79]但他們應直屬縣廷,平常不受縣尉節制。此點反映於1106號木牘:   


君教:。  
左賊史遷白:左尉檄言:小武陵亭比月下發,賊捕掾游徼  逋留塞文書,不追。賊捕掾周並、游徼李虎知盜賊民之大害,  至逋不追,當收正,恐辤有解。丞、掾議:請召並、虎  問狀,寫移東部郵亭掾參考實。白草。              十一月十二日乙酉白。    

檢曆譜,此君教文書當製作於延平元年(106年)。據此,左尉即使懷疑賊捕掾周並和游徼李虎怠工瀆職,延誤文書、消極追捕小武陵亭部的盜賊,也只能以檄書方式通報縣廷,要求縣令處理,足見左尉雖為長吏,秩級較賊捕掾高,但對後者沒有管轄權。事實上,下文徵引的官文書裏,各部賊捕掾往往直接發書予縣廷,不需經縣尉轉發,也側面說明他們不直屬縣尉。
  其次,賊捕掾往往由他吏兼任。從五一廣場簡牘所示,東漢早中期的「賊捕掾」有時會以「賊曹掾」的身分出現。如簡2594載:「〼□多(?)逐召崇。俊其日復召賊捕掾雄,俊、循等」。按此簡出現的人名與392號木牘多有重合,不能排除即該案的「辭狀」(簡437)。值得注意的是,392、2187俱記雄為「賊曹掾」,與2594有異(又1809亦見「左賊掾雄如曹」,或為同一人)。這有幾種可能:一,雄同時兼任左賊曹掾和賊捕掾;二,賊捕掾是賊曹掾的別稱;三,2594中的賊捕掾係賊曹掾之筆誤。欲回答此問題,以下三枚簡頗值注意:
   
  平墨盜取知錢萬四千,知詣外部賊曹史不處姓名自言,召孟、平到都亭,復解遣孟、平。書到,趣考實,正處言。親、何、眾叩頭死罪死罪:奉得書,輒考問…… 895
   
  貸錢有貸名、無償心。元年十一月不處日,漻陽鄉佐王副得召,辟則,疑在直舍。賊捕掾向悝、游徼黃勤、亭長區昭等俱之直舍,掩捕副不得。悝…… 491+1709
   
  錢一千以自給,無償期。其十一月不處日,鄉佐王副辟則,疑直臧(藏)副。悝、勤及亭長區昭掩捕副不得,收直,欲毆問香從。悝、勤等請解直保任,語絕,各別。其月…… 532
   
據文例,簡895似為一封解書的殘篇。考慮到該外部賊曹史之後召喚孟、平到都亭,其治所可能就在都亭。按此解書的內容頗能與491+1709和532相對照。雖然後兩枚簡的內容不能連讀,但它們筆跡相近,又均提到賊捕掾向悝、游徼黃勤、亭長區昭前往直的居舍,緝拿逃避傳喚的漻陽鄉佐王副,應屬同一簡冊(簡581可能也與此相關)。[80]值得注意的是,294號木牘記南鄉有秩選於永初三年的白事,[81]其中提到「故都亭長區昭」,極可能即上兩簡中的亭長區昭。如是,右部賊捕掾的治所可能位於都亭,[82]與前引簡895中的外部賊曹史相同,不能排除該外部賊曹史即右部賊捕掾或其下屬的可能。筆者懷疑,稱呼這些屬吏為「外部賊曹掾 / 史」,乃從縣廷的角度出發,強調他們被署任的職位;相反,稱之為「賊捕掾」,則是強調這些外派吏的兼職。正因如此,雖然某人能同時擔任賊捕掾、史和賊曹掾,但它們似非同一職位。
  關於縣廷的掾史兼任賊捕掾,周勤的例子甚值注意。按1848號君教文書記「兼賊曹掾周勤」因涉嫌瀆職遭到縣廷調查。據待事掾陳盛的報告,周勤與守史相奉、鄧寵「俱解謝勳舍,詭課(番)使、(烝)霸等」。這封文書雖無標示日期,但觀乎其他由「左賊史遷、兼史脩」製作的君教文書,具紀年者皆集中於延平元年十一月(牘1106)至永初元年四月(CWJ1③:325-32;《選釋》例48),1848的製作時間應接近。又按周勤曾作為守史出現於簡1022,其紀年為延平元年正月。這似乎代表周勤本為縣廷守史,於延平元年中或之後兼任賊曹掾。有趣的是,1792號木牘又出現「兼左部賊捕掾勤」:
   
  兼左部賊捕掾勤叩頭死罪白:案故事:橫溪深內匿,常恐有小發,置例亭長禁姦,從閒以來省罷。方今民輸租時閒,漻陽鄉民多解止橫溪,入縣輸
   十一月六日開1792A
   
  租,或夜出縣,歸主人。恐姦猾昏夜為非法,姦情難知。願置例亭長一人禁絕姦人,益為便。唯
  廷。勤愚戇,職事無狀,惶恐叩頭死罪死罪。    ˙十一月五日甲申白。1792B
   
檢曆譜,「十一月五日甲申」當係元興元年(105年),早於簡1022。考慮到元興元年至永初元年其間,臨湘縣名為「勤」的掾史暫僅見周勤,1792裏的「兼左部賊捕掾勤」很可能也是周勤。綜合現有資料,周勤的署任最少有兩種可能:一,周勤本職是守史,被署為賊曹掾,後於元興元年外派,兼任左部賊捕掾一職,之後調回縣廷再任本職;1848的記載是追述去年之事。二,周勤曾在元興元年底兼任左部賊捕掾,至遲於翌年初回到縣廷擔任守史,署賊曹掾,之後又被外派為兼賊捕掾。也就是說,周勤在延平元年兼賊捕掾,實為他第二次擔當此職。考慮到1848稱呼周勤為兼賊曹掾而非守史或故兼賊曹掾,似暗示兼賊曹掾的稱謂並非追述。
  如第二個假設成立,周勤應於一年內兩度兼任賊捕掾和賊曹掾,這或許代表賊捕掾乃由縣廷裏的掾、史輪流擔任。這些外派為賊捕掾的掾、史,執勤期間應長駐所部區域辦公,茲將以向悝的例子說明此點。按簡2172載向悝於永元十七年二月(105年)任右部勸農賊捕掾。鑑於該年年中即改元為元興元年,上引簡491+1709、532所載,不會早於105年年中發生。換言之,向悝擔任了右部賊捕掾起碼十個月(二月至十一月)。簡491+1709、532顯示向悝與黃勤、區昭一同捉拿王副,可見他當時身處所轄區域。同理,簡895載「知」至外部賊曹史處自言,後者在轄區應有相對固定的治所,因此民眾才能知曉其所在。事實上,1140號牘正面左下有二次書寫的「檄即日起賊廷」字句,應係發信者所加的注記。所謂「賊廷」應指賊捕掾之治所,[83]也說明賊捕掾存在固定辦公地點,長駐轄區。
  關於賊捕掾與轄區內的游徼、亭長的聯繫,簡2172或值注意:
   
  永元十七年二月乙酉朔廿一日乙巳,右部勸農賊捕掾悝、游徼光、市亭長則叩頭死罪敢言之:帶肆女子陳任詣則告,辤:履所有青糸葌之市,解置肆前。 2172A   

右部勸農賊捕掾向悝名印  二月  日      郵人以來史  白開 2172B

據向悝的報告,陳任沒有前往右部勸農賊捕掾所在(據前文考釋應即都亭)報案,而是就地詣告市亭長則。可以想像,市亭長之後會通知游徼,請求他轉告賊捕掾,又或直接通報賊捕掾,請求他和游徼前往市調查。初步調查結束後,賊捕掾、游徼和市亭長便會聯名上書,報告縣廷。市亭的情況應能套用至其他亭。也就是說,賊捕掾需仰仗亭長作為耳目,得知轄區的情況。按賊捕掾、游徼、亭長聯名發出的文書,往往只有亭長需偶爾標示所轄區域,這可能是因為這些亭長與賊捕掾、游徼異治,故必須言明轄區,以免跟賊捕掾屬下其他亭混淆。不管如何,現有資料顯示,亭是賊捕掾所轄部的基本單位,亭長平常不但會聆聽民眾的自言,而且一旦發生罪案,也需向上級賊捕掾報告,並舉劾犯人。可以說,賊捕掾對地方的監察和控制,多透過亭長達成。
   
隨事派遣的外部吏
   
  除了定期派遣、輪流執勤的各部賊捕掾,縣廷也會部署屬吏前往地方,執行某些特定任務。這些隨事派遣的屬吏,應也被視為外部吏:
   
  廣吏次署視事,債柱為卒,2199月錢直(值)千五百。……今年十一月二日,……其月不處日,廣被廷書逐捕順。其十九日,廣與2189外部掾劉憙、賊捕掾殷宮、游徼黃饒俱掩順家,不得。2198[84]
   
上引內容引自一份題為「左部賊捕掾蒙言考實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書」(簡440)的簡冊。按賊捕掾殷宮、游徼黃饒的組合也見於簡1286+996,紀年為永元十五年(103年),當中明言殷宮是左部賊捕掾;2494號楬又記「十五年南鄉女子趙妰(?)自言御門亭長王廣本事」。是以左部賊捕掾蒙文書報告的案件,應發生於永元十五年前後。據文書,「外部掾劉憙」與在地的左部賊捕掾、游徼和御門亭長共同緝捕亡徒周順。雖然「外部掾」不明之處仍多,但現有資料顯示,縣廷會隨事指派屬吏,人選一般由功曹挑選。以下君教文書(538+393[85])即為此舉措的明證:   

君教:兼左賊史英、助史壽白:陽馬亭長种言掩捕小盜男
子劉郎所有奴吉、官。官以矛刺种,种以所持刀斫官,創三所,官
以格辜物故。吉捕得,毄亭。丞、兼掾議:屬功曹辟(?)
行丞事兼賊曹掾、史各一人,迎取吉,并診官死,得,吏便
[86]遣,當言府,復白。
    延平元年九月廿八日壬寅白

此君教文書針對陽馬亭長种於追捕犯人劉郎的奴隸官和吉時,自衛殺死官,並捕得吉的後續處理。縣丞、兼掾和左賊史提議由功曹挑選「行丞事兼賊曹掾、史各一人」前往陽馬亭帶回吉,以及診驗官的屍首。簡123應即被派出的屬吏發回臨湘縣廷的報告:
   
  延平元年十月乙巳朔八日壬子,兼獄史封、行丞事永叩頭死罪敢言之:謹移案診男子劉郎大奴官為亭長董种所格殺爰書、象人一讀。
   
據文書內容,簡123為呈文,應伴隨檢驗大奴官屍首後製作的爰書、象人,可見功曹最終挑選了兼獄史封、行丞事永兩名人員承擔此任務。參考簡1707中的「行丞事守史謝脩」,行丞事可由守史擔當,所行應即縣丞之事。結合538+393和1707,123中的「行丞事」應係賊曹掾或史,[87]而「兼獄史」應兼賊曹史、獄史兩職。按「行丞事+兼獄史」的組合屢見於五一廣場簡牘,[88]其中以下兩枚木牘尤值得注意:
   
  〼丞事錯、兼賊捕掾宮、史鄷叩頭  〼
  〼陳末,即日到發所,掩覆末家,不得,輒□〼
  〼……〼 846 
  〼□日已亥,行丞事錯,兼獄史鄷、侯與長賴亭長熊,伍長張會訊,視男子陳末殺男子任樹,…… 4813[89]
   
上引兩木牘圍繞同一案件。846為行丞事錯、兼賊捕掾宮、史鄷針對陳末案的報告,而4813則為被陳末所殺男子任樹屍首的診驗報告。兩相對照,史鄷無疑即4813中的兼獄史鄷。此外,846顯示錯、鄷和兼賊捕掾宮(應即上文提及的左部賊捕掾殷宮)共同行動,此恰可與前文所引「左部賊捕掾蒙言考實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書」中,外部掾與賊捕掾殷宮、游徼黃饒共同追捕周順對讀。除行丞事、兼獄史,縣也會外派縣廷中的「待事掾」與賊捕掾等外部吏共同執行任務,如984號牘便顯示,㢕待事掾郭憙似與賊捕掾黃朗、游徼殷泓、亭長張漢一齊追捕犯人。[90]
  結合上文的討論,簡2198出現的「外部掾劉憙」的身分,最少有兩種可能。首先,他很可能只負責捉拿周順此單一任務,因此無須言明職掌,只說他是「外部掾」便足夠。其次,考慮到這類報告的敘事有時不太嚴謹,信息時有遺漏(如前文提到的「外部賊曹史不處姓名」、「不處日」等),也有可能是記錄者漏記了劉憙的職名,故只能攏統地稱呼他作「外部掾」,不能排除該文書中的外部掾即行丞事、兼獄史、待事掾之類,自縣廷臨時派遣的外部吏。
  值得注意的是,定期派遣的外部吏有時也可執行臨時任務。以下文書即說明此點:
   
  永元十五年十月壬辰朔廿二日癸丑,北部賊捕掾休、游徼相、長賴亭長勤叩頭死罪敢言之:廷移府、羅書曰:蠻夷男子周賢當為殺益陽亭長許宮者文齎,齎子男洞、倉等要證。1671A輒部賊曹掾黃納、游徼李臨逐召賢。賢辤:本臨湘民,來客界中,丞為洞所殺。後賢舉家還歸本縣長賴亭部杆上丘,去縣百五十餘里。書到,亟部吏與納并力逐召賢等,必得,以付納876……

北部賊捕掾陳休名印  十月  日郵人以來史 白開 1671B

按1671和876筆跡相近、出現人物重合、所述事件相同,當屬同一簡冊,且簡文似可連讀。文書為北部賊捕掾、游徼、長賴亭長的報告,內容圍繞搜尋殺害益陽亭長許宮案的重要證人周賢。據報告,此案實發生於羅縣,但由於周賢現居於臨湘縣長賴亭部,因此長沙太守府、羅縣才發書尋求臨湘協助;其後臨湘縣廷再將文書轉發給管轄長賴亭部的北部賊捕掾。值得注意的是,太守府、羅縣寄予臨湘的文書,提到他們「輒部賊曹掾黃納、游徼李臨逐召賢」,並要求臨湘盡快遣吏與黃納等「并力逐召賢等」,將之交付黃納。從語境推斷,黃納、李臨是羅縣的賊曹掾和游徼,被派至臨湘執行任務。顯而易見,黃納等不會長期在臨湘境內逗留,待任務完成後便會回羅縣覆命。從羅縣的角度而言,他們也屬於隨事派遣的外部吏。[91]
   
四、結語   
  本文嘗試分析臨湘縣廷內、外組織的劃分、職能和聯繫。現有資料顯示,臨湘縣廷內部可分為門下、諸曹、裨官三類。作為縣長官的親近吏,「門下」組織似為長吏的祕書,職在於起草和審核以縣長吏名義發出的文書,甚至掌管縣廷文書的收發。進一步說,「門下」組織在縣廷擔任的角色,似相當於中央政府的尚書臺,甚為重要。至於諸曹、裨官,皆自秦以來的固有組織發展而來。間接史料顯示,臨湘縣廷諸曹和門下所在的區域存在一段距離。據賊曹的例子,諸曹掾、史其中一個職責,便是根據外部吏和鄉吏的報告,對縣長官就某事提供具體建議。此外,諸曹也負責校對相關裨官製作的簿籍、文書。最後,東漢時裨官雖被邊緣化,但仍掌握一定文書和實務工作。事實上,不同裨官被邊緣化的程度似不一致,如司空官仍管理縣內的囚、徒,並須就作徒的分配製作簿籍。相對而言,當時臨湘縣的實官(倉官和庫官)似已是倉曹轄下的執行部門(甚或僅為儲藏設施),缺乏自主性。
  縣廷之外,則為鄉吏和自縣廷派遣的外部吏的世界。外部吏多以「兼掾」、「兼史」的形式任命,並可分作兩類:第一類屬定期派遣,常駐轄區,如各部賊捕掾即是;第二類則屬隨事派遣,縣廷會因應需要派遣平日在廷內部辦公的待事掾,又或任命縣廷的掾、史為「行丞事」等兼吏,令他們前往地方執行任務,事成即歸。外部吏的功能跟郡太守所屬的各部督郵書掾,實如出一轍,兩者均意在加強對轄區的控制。縣外部吏相對靈活的任命方式,逐漸消弭了縣廷內、外的區隔,致使鄉的角色逐漸模糊,最終導致後來縣廷繞過鄉,直接管治基層行政單位如里、丘。[92]
  然而,這種直接管治的方式,未必真能加強政府對地方的控制。孫聞博指出,外部吏在縣行政的角色,類近郡太守的都吏。[93]準確而言,都吏的比喻較適用於隨事派遣的外部吏;至於長駐地方的外部吏,更像監察諸縣的督郵書掾。[94]正因外部吏是縣廷控制轄區的重要媒介,對地方社會影響甚大,一旦任人不當,難免會出現以權謀私的現象。五一廣場簡牘便包含了一些賊捕掾被轄區民眾告發的例子,如CWJ1③:325-32(《選釋》例48)載男子烝備向縣廷條言「界上賊捕掾副在部受所臧(贓)罪狼藉」;[95]前引1848號木牘甚至控訴兼賊曹掾周勤不但收受民眾錢財、酒食,甚至「強奸無衛女弟」。雖然這兩宗案件,縣吏皆認為告發者乃因與賊捕掾的私怨而誣告,但即使排除縣吏官官相衛的可能,[96]誣告現象本身已反映在縣廷直接管治下外部吏和轄區民眾之間的張力,某程度上反而削弱了國家對地方社會的管治。  

2022年5月25日初稿;6月13日一訂;9月21日二訂

  附記
  本文寫作得到德意志研究協會(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附屬海德堡大學933號特别研究中心(Sonderforschungsbereich)「Materiale Textkulturen」的資助。寫作過程承黎明釗師和學友高震寰、楊小亮、劉天朗、劉子鈞惠示寶貴意見;草稿寫就,曾於2022年9月17日在「出土文獻與秦漢法治」青年學者論壇上報告,復蒙評議人王馨振華先生斧正,避免錯訛,在此一併致謝!
  本文原載黎明釗、劉天朗編,《臨湘社會的管治磐基: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2022,頁89–128。


[1] 本文所徵引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如無注明,俱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至陸)》(上海:中西書局,2018–2020)。
[2] 參﹝日﹞仲山茂,〈秦漢時代の「官」と「曹」——県の部局組織〉,《東洋學報》82.4(2001),頁35–65;孫聞博,〈從鄉嗇夫到勸農掾:秦漢鄉制的歷史變遷〉,《歷史研究》2021.2,頁70–87。
[3] 如黎明釗,〈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中的辭曹〉,載周東平、朱騰(主編),《法律史譯評》(上海:中西書局,2019),第7卷,頁104–132;李均明,〈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反映的臨湘縣治安體系初探〉,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主辨,「五一簡與東漢歷史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北京,2021年10月。
[4] 如拙文〈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以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中心〉,收入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2019),頁184–187;孫聞博,〈從鄉嗇夫到勸農掾〉,頁68–88。
[5] 關於東漢縣行政中曹的名目和職能,嚴耕望早年的研究迄今仍無法取代,參氏著,《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頁224–234。
[6]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頁223–224。
[7] 嚴耕望首先將待事掾、祭酒、從掾位等屬吏歸類為「散吏」,並將之與掾、史等「職吏」相對。閻步克其後進一步提出所謂「職吏––散吏」視角,「散吏」廣義上「總括職吏以外的各種人員」,狹義上又區別於文學吏、學徒吏、備吏等沒有具體職事的屬吏。分參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頁115–116,222–223;閻步克著,《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增訂版)》(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7),頁475–476。五一廣場簡牘公布後,陸續有學者嘗試利用其中材料,重論待事掾之類屬吏的性質,以及他們在縣行政擔當的角色,參高震寰,〈試論五一廣場東漢簡中的「待事掾」〉,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辦,「國家制度與社會」工作坊,臺北,2022年8月(在此感謝高先生允許筆者引用其未刊稿);王彬,〈東漢長沙郡臨湘縣的從掾位與待事掾〉,「出土文獻與秦漢法治」青年學者論壇,北京,2022年9月。
[8] 最先將「門下」之「門」視作官府員吏日常出入小門的「閤」的研究者,應為安作璋、熊鐵基,參二氏著,《秦漢官制史稿》(濟南:齊魯書社,2007),頁604。
[9] 關於漢代地方官寺的結構,特別是堂、廷和閤下的相對關係,參﹝日﹞佐原康夫,〈漢代の官衙と屬吏について〉,收入氏著,《漢代都市機構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2),頁215–227。針對「堂」作為長官宣佈教化的地點,參﹝日﹞佐藤達郎,〈漢代の教について〉,收入氏著,《漢六朝時代の制度と文化.社会》(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21),頁328–329。
[10] 劉增貴,〈門戶與中國古代社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8.4(1997),頁828。宋傑研究西漢丞相府,同樣指出「中門」應指「相舍門」,為三進式院落的第二道門,而「相舍之中,又可以用『閣(閤)』即第三道門及所屬垣牆劃分為內外兩區」,參氏著,〈西漢長安的丞相府〉,《中國史研究》2010.3,頁63–64。換言之,宋先生同樣認為中門與閤屬兩道門。
[11] 「門下」應最先由温玉冰釋出,參氏著,〈朱宏、劉宮臧罪案復原研究〉,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hanjian/8271.html,2020.06.09。(搜尋:2022.05.25)
[12] 此案簡冊的最新復原見楊小亮,《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上海:中西書局,2022),頁97–107。
[13] 擷取自北京歷史博物館、河北省文物管理委員會(編),《望都漢墓壁畫》(北京:中國古典藝術出版社,1955),圖版二。
[14] 劉增貴,〈門戶與中國古代社會〉,頁3335。
[15] 本文所引簡牘的斜體字俱表示二次書寫的字句,此不贅。
[16] 「王史」原無釋,檢圖版,其字形作「」、「」,與簡1120的「王史」完全相同,據補。
[17] 關於此點,詳參Tsang Wing Ma, “To Write or to Seal? New Evidence on Literacy Practices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in Keeping Record: The Materiality of Rulership and Administration in the Pre-Modern World, eds. Abigail S. Armstrong et al. (Berlin: De Gruyter, forthcoming).
[18] 關於東漢、三國吳時期的兼吏,參徐暢,〈再談漢吳簡牘中的「長沙太守中部督郵書掾」〉,《文物》2021.12,頁75–77。又《曹全碑》碑陽記「錄事掾王畢」,其於碑陰題名作「門下議掾」,亦不能全然排除他兼任「錄事掾」和「門下議掾」的可能,釋文參﹝日﹞永田英正(編),《漢代石刻集成:圖版.釋文篇》(京都:同朋社,1994),頁248。此外,據凌文超研究,孫吳臨湘侯國的日常行政裏,功曹史有時也「領主簿」,參氏著,〈黃蓋治縣:從吳簡看《吳書》中的縣政〉,《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91.3(2020),頁477。
[19] 「睖」原釋「眛」,正如表一所示,此字與1676之「睖」構形完全相同,故作今釋。
[20] 關於東漢君教文書的結構和內容,參拙文〈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頁167,表二。關於賊曹的工作程序,參李均明,〈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反映的臨湘縣治安體系初探〉。
[21] 如《後漢書.王堂傳》言王堂遷汝南太守,出教予掾史曰:「古人勞於求賢,逸於任使,故能化清於上,事緝於下。其憲章朝右,簡覈才職,委功曹陳蕃。匡政理務,拾遺補闕,任主簿應嗣。」又同書〈循吏列傳〉載廣漢太守陳寵入為大司農,遭和帝問曰:「在郡何以為理?」陳寵答曰:「臣任功曹王渙以簡賢選能,主簿鐔顯拾遺補闕。」凡此足見「拾遺補闕」已成時人對主簿職責之常識。分參﹝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卷31,〈王堂傳〉,頁1105–1106;卷76,〈循吏列傳〉,頁2468。
[22] 凌文超曾據走馬樓吳簡官文書指出主記史和主簿職能的分野。他認為前者的「主要職能是『錄事』(起草文書是其主要工作之一),由他簽署的很多是文書草稿,而主簿主要負責『省事』(審查文書),簽署的基本上是正式公文」。而主簿、主記史「實為郡府、縣廷文書行政的樞要」。分見氏著,〈黃蓋治縣〉,頁493、480。
[23] 據徐暢分析,「門下」同樣擔當三國吳臨湘侯國的秘書機構,是「官文書運轉的樞紐」,承擔為長吏起草上行或下行文書的任務,參氏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吳簡牘官文書整理與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1),頁200-203。
[24] 參拙文〈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頁158。
[25] 陳直,〈望都漢墓壁畫題字通釋〉,《考古》1962.3,頁161。
[26] 此點承王馨振華提示,謹謝。
[27] 《後漢書》,卷67,〈黨錮列傳〉,頁2212。
[28] 又走馬樓吳簡亦屢見「中賊曹史」,如壹.35載「大屯事  八月一日中賊曹史郭邁白」,肆.2204亦記「□□大屯事  十一月十日中賊曹史郭邁白」。兩枚簡的釋文分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卷下,頁895;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北京大學歷史學系(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肆)》(北京:文物出版社,2011),卷下,頁673。
[29] ﹝漢﹞應劭(撰),﹝清﹞孫星衍(校集),《漢官儀》,載﹝清﹞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卷上,頁123。
[30] 此君教冊書的復原參﹝日﹞角谷常子,〈長沙五一広場出土の君教簡.牘〉,《奈良史學》38(2021),頁52–53。
[31] 拙文 “Between Slip and Tablet: Rulership and Writing Support in Eastern Han China, 25–220,” in Keeping Record, eds. Armstrong et al., forthcoming.
[32] 筆者曾認為君教文書中,與縣丞並列的「掾」為廷掾,惟正如鷹取祐司指出,君教文書簡冊顯示,此「掾」更像是報告曹史的曹掾。對於330號君教木牘出現的「廷掾合議」,鷹取先生認為不能排除別字的可能。參﹝日﹞鷹取祐司,〈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君敎文書新考〉,《동서인문(東西人文)》15(2021),頁237–240。然而,考慮到君教文書出現的「掾」多屬「兼掾」,不能排除「廷掾合」在當時是以廷掾兼任戶曹掾。鑑於此問題疑點尚多,此處暫存疑。
[33] 爬梳現有資料,書寫於單獨簡的君教木牘,應僅使用於元興元年(105年)十一月後,至永初元年(107年)五月之間;這段時間前後,臨湘縣吏均以冊書形式製作君教文書。也就是說,冊書、單獨簡(木牘)君教文書,使用年份大致不重合,前者並非後者的來源或參考。具體論證詳參拙文 “Between Slip and Tablet,” forthcoming。又承楊小亮教示(電子郵件,2022年4月1日),五一廣場簡牘有紀年的單獨簡君教文書(包括未正式公佈的部分),皆製作於延平元年(106年)和永初元年,無一例外,可驗證以上理論。楊先生並告知清華大學的張馳先生同樣觀察到此現象,謹致謝忱。
[34] 又如2496號木牘記兼逢門亭長德原當押解「㕆」詣曹,可能也跟案件調查有關。
[35] 除上引簡1299外,同類例子可參538+393、889、984、1110、1687、2953、CWJ1③:325-1-103(《選釋》例45),不一而足;2953釋文參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的歸屬與性質問題〉,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主辦,「五一簡與東漢歷史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北京,2021年10月。
[36] 《後漢書》,卷76,〈循吏列傳〉,頁2468。關於功曹此職掌,又可參黎明釗,〈漢代地方官僚結構:郡功曹之職掌與尹灣漢墓簡牘之關係〉,《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新第8期(1999),頁41–42。
[37] 牘330為君教文書的殘篇,雖然對縣令的請求形式上由縣丞和曹掾提交,但參考冊書君教文書的例子,他們實際上僅認可曹史的提議,故此處仍將「請記告右部賊捕掾□□等實核」視作戶曹的建議。
[38] 參拙文〈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頁144。
[39] 楊小亮,《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177。
[40] 已公佈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提及右賊曹者僅簡16,應為解書的標題簡,惜內容殘泐,未知右賊曹負責何案。
[41] 李均明,〈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反映的臨湘縣治安體系初探〉。
[42] 關於右賊曹與右部賊捕掾的聯繫,可參307號木牘,至於西部、南部則暫未見確切例子,未知上文假說是否成立。
[43]「實官」一詞的解釋參陳偉,《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頁243。
[44] 黎明釗、唐俊峰,〈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官、曹組織的職能分野與行政互動——以計、課為中心〉,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編),《簡帛》,第13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頁141–151。
[45] ﹝日﹞中村璋八,《五行大義校註(增訂版)》(東京:汲古書院,1998),卷4,〈論諸官〉,頁191。
[46] 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載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1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頁105;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增訂稿)〉,載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上海:中西書局,2016),頁248。
[47]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頁238。
[48] 陳偉,〈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屬性芻議〉,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hanjian/6094.html,2013.09.24。(搜尋:2022.05.25)
[49] 有關秦代作徒簿的分析,參高震寰,〈從《里耶秦簡(壹)》「作徒簿」管窺秦代刑徒制度〉,載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12輯(上海:中西書局,2013),頁132–143。
[50] 高震寰據肩水金關漢簡73EJT3:55指出,居延縣倉官所轄徒隸刑滿回鄉,乃由倉嗇夫向居延令申請傳文書,沒有通報司空。高先生由此推斷這顯示了「倉的刑徒管理已經與司空毫無關係」,「可以說縣司空從城旦舂的管理者轉變為縣內刑徒的集散機構」。參高震寰,〈從勞動力運用角度看秦漢刑徒管理制度的發展〉(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17),頁127–128。
[51] 温玉冰,〈朱宏、劉宮臧罪案復原研究〉;楊小亮,《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98。
[52] 按2149號殘牘記「其十九人作府」、「二人作倉庫」,可能即跟徒隸日常的勞作分配有關。
[53] 針對作徒簿裏提到的「閉」,本書李偉豪〈五一簡所見訴訟人身扣押與「閉」、「閉司空」試探〉一文認為它類似於「拘繫」,將之定義為「一種官方限制未決囚人身自由的司法程序」,說可從。關於「拘繫」、「復閉」的區別,「直符右倉曹史豫言考實女子雷旦自言書佐張董取旦夫良錢假期書」載女子雷旦的丈夫雷良被拘繫於獄南牢時,仍可與獄史張董對話。筆者懷疑,「閉」可能指將犯人禁閉於一密封空間,程度較「繫」嚴格。毋庸諱言,此假說缺乏直接證據,正確與否有待更多材料驗證。
[54] ﹝日﹞宮宅潔(著),楊振紅等(譯),《中國古代刑制史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頁240。
[55] 高震寰,〈從《里耶秦簡(壹)》「作徒簿」管窺秦代刑徒制度〉,頁137。
[56] 高震寰,〈從勞動力運用角度看秦漢刑徒管理制度的發展〉,頁128。
[57] 事實上,已公佈五一廣場簡牘沒有一例提及倉嗇夫和庫嗇夫,他們是否仍然存在也成問題。
[58] 如簡525記「男子番干輸租,從倉持米一斛」。此處的倉應指作為儲藏設施的倉,非倉曹。
[59] 如上引320+2184載「實官券」;年代稍後的東牌樓東漢簡牘,其中一枚楬(105正)亦記「中倉券」,可證倉仍製作券。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頁47。
[60] 轉引自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的歸屬與性質問題〉。
[61] 此簡冊的復原和分析,可參楊小亮,《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143–148;本書劉子鈞〈臨湘官吏方位分置研究——以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中心〉一文。
[62] 參拙文〈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頁134;孫聞博,〈從鄉嗇夫到勸農掾〉,頁83。
[63] 此點又可參孫聞博,〈從鄉嗇夫到勸農掾〉,頁81–83。
[64] 徐暢,〈再談漢吳簡牘中的「長沙太守中部督郵書掾」〉,頁78。
[65] ﹝晉﹞司馬彪,《續漢書》,載《後漢書》,志28,〈百官志〉,頁3623。
[66] 徐暢,〈《續漢書.百官志》所記「制度掾」小考〉,《史學史研究》2015.4,頁119、122。
[67] 孫聞博,〈從鄉嗇夫到勸農掾〉,頁83–85。
[68] 《後漢書》,卷77,〈酷吏列傳〉,頁2494。
[69] 如《三國志.吳範傳》載其「乃髠頭自縛詣門下,使鈴下以聞。鈴下不敢,曰:『必死,不敢白。』」見﹝三國﹞陳壽,《三國志》(北京:中華書局,1982),卷63,〈吳書.吳範傳〉,頁1423。此可示鈴下平日看守閤門,應身處「門下」區域。又此條資料承劉子鈞提示,謹謝。
[70] 《後漢書.爰延列傳》載「縣令隴西牛述好士知人,乃禮請延為廷掾,范丹為功曹,濮陽潛為主簿,常共言談而已。」見《後漢書》,卷48,〈爰延列傳〉,頁1618。也可證廷掾一如功曹、主簿,係縣中顯要的屬吏。
[71] 《續漢書》,志28,〈百官志〉,頁3621。
[72] 《續漢書》,志28,〈百官志〉,頁3623。
[73] 按孫聞博把此句理解成郡五官掾可擔任功曹以及其他曹的職位,從而得出五官掾也泛指職掌不固定、差遣於外的屬吏,見氏著,〈從鄉嗇夫到勸農掾〉,頁84。然而,《續漢書.百官志》本注記述某吏「署某事」,僅說明該吏職在處理該事,並不表示他可擔任某職位。如「太尉」條本文記「長史一人,千石」,本注曰:「署諸曹事」,參《續漢書》,志24,〈百官志〉,頁3558。顯然,作為長吏的太尉長史不可能擔任諸曹掾史的職位,「署諸曹事」僅說明他職在管理太尉府諸曹的事務。如此類推,「署功曹及諸曹事」僅代表五官掾負責管理郡功曹和其他曹,不能證明此職是泛稱。如東漢光和四年(181年)《昭覺石表》載右戶曹史「與五官掾司馬篤議」,可能即反映五官掾此職務。釋文參伊強,〈《光和四年石表》文字考釋及文書構成〉,《四川文物》2017.3,頁52。
[74] 正如Burchard J. Mansvelt Beck指出,〈百官志〉本注這種簡潔的敘事方式乃全篇之通例,有時甚至達到語焉不詳、模棱兩可的地步,參Burchard J. Mansvelt Beck, The Treatises of Later Han: Their Author, Sources, Contents and Place in Chinese Historiography (Leiden: Brill, 1990), pp. 202–203。
[75] 此句讀的出處已不可考,管見所及,嚴耕望於1942年已認為:「縣有廷掾,猶郡之五官掾,亦有即稱五官掾者。監鄉部,春夏即為勸農掾,秋冬則為制度掾。」是可見嚴先生當時已將這兩句連讀。他其後修訂舊作時,又進一步提出「縣廷掾實兼郡五官掾、督郵、戶曹、田曹、勸農等職」,對廷掾職能的理解較前更加寬泛。此稿收入《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時,嚴先生刪去了「戶曹、田曹」,終讓此句成為現在我們熟悉的模樣。當然,嚴先生只是指廷掾總攬了郡五官掾、督郵、勸農掾等僚屬的職務,沒有認為廷掾乃縣廷外派屬吏的統稱。分參氏著,〈兩漢郡縣屬吏考〉,《金陵齊魯華西三大學中國文化研究彙刊》2(1942),頁88;〈漢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25(1954),頁178;《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頁225。
[76] 關於《續漢書.百官志》的史源,參Beck, The Treatises of Later Han, pp. 214–226;佐藤達郎,〈《続漢書》百官志と晋官品令〉,收氏著,《漢六朝時代の制度と文化.社会》,頁180–181。關於〈百官志〉「正文」和「本注」之間的聯繫,又可參徐沖,〈《續漢書.百官志》與漢晉間的官制撰述——以「郡太守」條的辨證為中心〉,載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田餘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14),頁210–211。
[77] 正如前賢指出,司馬彪編寫〈百官志〉時,形式上模仿《周禮》,表現了一種靜態、簡潔的儒家理想制度,實隱有為新建立的晉朝作制的意味,故〈百官志〉雖參考了漢代史料,但不宜毫無保留地視之為東漢行政制度的實況。分參Beck, The Treatises of Later Han, pp. 198–199, 226;佐藤達郎,〈《続漢書》百官志と晋官品令〉,頁187–188。
[78] 如李均明,〈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反映的臨湘縣治安體系初探〉;沈剛,〈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縣域內的分部管理〉,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主辦,「五一簡與東漢歷史文化」學術研討會,北京,2021年10月;劉子鈞,〈臨湘官吏方位分置研究〉。
[79] 如五一廣場1244、1370、1882、1894、1454諸簡即顯示左尉和東部、北部賊捕錄並列。相關分析可參劉子鈞,〈臨湘官吏方位分置研究〉。
[80] 周海鋒已指出簡532和491所記為同一案例,參氏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選讀〉,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hanjian/8010.html,2018.12.26。(搜尋:2022.05.24)
[81] 對於此文書的日期,整理者釋為「十月十五日庚午」,但指出日期或釋「十四」。按五一廣場的紀年簡,年代集中於和帝永元二年(90年)與安帝永初六年(112年)。檢曆譜,此間十月庚午無十五日者。相反,「十月十四日庚午」應為永初三年(109年)。由此看來,「十四日」的釋文當是。
[82] 李均明〈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反映的臨湘縣治安體系初探〉同樣指出「都亭或屬右部」。
[83] 侯旭東,〈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J1③:264-294考釋〉,載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田餘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頁117。
[84] 復原參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伍、陸)》初讀〉,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hanjian/8431.html,2021.08.22。(搜尋:2022.05.25)
[85] 綴合據汪蓉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綴合(四)〉,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hanjian/8166.html,2019.11.13。(搜尋:2022.05.25)
[86] 此字原釋「刺」,檢綴合後的圖版,應為「勑」字;相同文例和字形參1772、CWJ1③:325-2-9(《選釋》例46)。
[87] 按94號君教文書記守史黃錯,不知是否即行丞事錯。
[88] 除上文徵引的簡牘,此組合尚見於579、1707、1854+3085+1098。
[89] 此木牘尚未正式公佈,釋文轉引自賈連翔,〈五一簡所見東漢刑事案件中的人身傷害問題初探〉,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主辨,「五一簡與東漢歷史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北京,2021年10月。
[90] 高震寰,〈試論五一廣場東漢簡中的「待事掾」〉。
[91] 據CWJ1③:325-32(《選釋》例48),丞優、掾畼、左賊史建議「寫移書桑鄉賊捕掾並等考實姦□」,可見定期派遣、身在轄區的外部吏也可能應縣廷命令,執行特定任務。惟這不能與上文羅縣賊曹掾的情況相提並論。
[92] 孫聞博,〈從鄉嗇夫到勸農掾〉,頁86–88。
[93] 孫聞博,〈從鄉嗇夫到勸農掾〉,頁83。
[94] 關於都吏和督郵,參黎明釗、馬增榮,〈試論漢簡所見的都吏及其與督郵的關係〉,《中國出土資料研究》13(2009),頁123。
[95] 針對J1③:325-32的內容以及此案反映的司法程序,詳參王彬,〈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J1③:325-32考釋〉,載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2019春夏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頁287–297。
[96] 事實上,賊捕掾的爪牙亭長,其不法者便往往憑藉職權,在地方為非作歹,與盜賊幾無二致。此點詳參黎明釗,〈漢代亭長、盜賊與地方大姓〉,收氏著,《輻輳與秩序:漢帝國地方社會研究》(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3),頁384–400。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2年11月25日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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