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簡語彙考證》訂補(六)―“文毋害”
作者:安永知晃  發布時間:2023-02-08 12:33:08
(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学研究所)
  (首發)

  典籍史料與簡牘史料均出現了“文毋(無)害”、“毋(無)害”這組詞語。歷代注家、近代學者都考證過,但其意義至今尚不明確。茲列舉歷代注釋如下:
  (1)《漢書音義》曰:“文無害,有文,無所枉害也。律有無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一曰:無害者如言‘無比’,陳留閒語也。” (《史記・蕭相國世家》集解)
  (2)應劭云“雖爲文吏,而不刻害也”。 (《史記・蕭相國世家》索隱、《漢書・蕭何傳》注)
  (3)韋昭云“爲有文理,無傷害也”。 (《史記・蕭相國世家》索隱)
  (4)服虔曰:“爲人解通,無嫉害也。” (《漢書・蕭何傳》注)
  (5)蘇林曰:“毋害,若言無比也。一曰:害,勝也,無能勝害之者。” (《漢書・蕭何傳》注)
  (6)晉灼曰:“《酷吏傳》趙禹爲丞相亞夫吏,府中皆稱其廉,然亞夫不任,曰:‘極知禹無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蘇說是也。” (《漢書・蕭何傳》注)
  (7)師古曰:“害,傷也,無人能傷害之者。蘇、晉兩說皆得其意,服、應非也。” (《漢書・蕭何傳》注)
  (8)師古曰:“無害,言無人能勝之者。” (《漢書・酷吏傳》注)
  (9)蘇林云:“言若無比也,蓋云其公平也。” (《史記・酷吏列傳》索隱)
  (10)如淳曰:“律說,都吏今督郵是也。閑惠曉事,卽爲文無害都吏。” (《漢書・文帝紀》元年三月注)
  在這些見解的基礎上,近代以來學者也反復進行了考證。徐鼒認爲“害”通“蓋”、意爲“掩蓋”、“無害”是指“人無能掩蓋之”,沒有勝過他的人 [1]。王先謙贊成(1)《漢書音義》的“無比”說、(8)顏師古的“無人能勝之者”說,認爲意思是文吏中最有才能者[2]。瀧川資言否定了歷代注家的說法,認爲是通曉法令、無所凝滯之意[3]。楊樹達認爲《漢書・王莽傳》的“文意甚害”是“文毋害”的反義詞語,“文毋害”言能爲文書無疵病,“毋害”謂其人無疵病[4]。陳直認爲“文指律令文而言,謂精通律令文而不深刻害人也”[5]。王叔岷介紹並贊同徐鼒的解釋[6]
  此外,飯島和俊氏“推斷“無害”是用其擔任業務上的要職也沒有任何妨礙,大槪是冠於具有業務能力的官吏的稱呼”,認爲具體地說就是“具有在業務辦理上毫無障礙的優異能力者”,或是“在辦理業務時作爲上意下達的中層管理人員的沒有私心的業務型官吏”[[7]]。
  蔣波認爲“毋害”是“文毋害”的省稱,是“無比”卽優秀之意,而持“公平”論者的解說還是有一定的道理,應動態地理解“文毋害”在不同時期不同語境下的具體含義[8]。張伯元認爲“毋害”是公平之意,“毋害都吏”後來成爲督郵史[9]。董飛則說“毋害”並非“文毋害”的省稱,“文毋害”有“文”與“毋害”的兩個因素,“文”是達到官吏的標準(會念會寫9000字)能寫文章,“毋害”是沒有給官府造成嚴重損失,具體來說,於黔首層面指的是不曾作奸犯科,於吏員層面指的是在旣往處理事務中沒有造成嚴重損失 [10]
  睡虎地秦簡的整理小組更在下舉簡牘史料⑫的注釋中認爲這是秦漢公文的成語,並指出是有才能之意。嶽麓〔叄〕的整理小組在解釋下舉簡牘史料①時認爲“毋害”“在秦漢時代似指精通法律和文書業務”。〔肆〕的整理小組在解釋下舉簡牘史料③時引用了《漢書・蕭何傳》顏師古注所引蘇林的“毋害,若言無比也。一曰,害,勝也,無能勝害之者”的說明,因此雖然沒有明說,大槪是將其解釋爲突出、優秀之意。
  查看日本的各種譯注可知,池田雄一《追溯漢代的奏𤅊――中國古代的審判記錄》對下舉簡牘史料⑪的“毋害”加了“優秀”的注釋[11]。工藤元男編《睡虎地秦簡譯注》對下舉簡牘史料⑫的“毋害”遵從飯島氏的解釋[12]。“秦代出土文字史料的硏究”班譯 “嶽麓書院所藏簡《秦律令(壹)》譯注稿(其二)”認爲下舉簡牘史料③的“毋害”是“指在履行職務時沒有障礙”[13]
  以上眾說紛紜,其結論可分爲“沒有任何問題、障礙”、“有才能、優秀”、“公平”三個大類。關於前兩者,雖然沒有任何問題也可說是有才能,意義相近,不過還是根據其程度加以區別。在這三大類的解釋中,具體來說關於何種集團、狀況、條件的問題都得到了討論。本文受到這些旣往硏究的啟發,希望再次檢討“文毋害”的意義。  

1. 簡牘史料中的“毋害”

  關於“文毋害”,《語彙》認爲“文理(義理)通順、公平;或作爲文吏(法官)沒有問題”,同時記載了兩種解釋。另一方面,冨谷至在《考證》中參照、檢討了《史記》、《漢書》所附的歷代注釋,闡述如下:
  “作爲文法之吏而不嚴酷”的解釋,我認爲是個誤解。從詞語的構成來看,“文”與“毋害”是並排使用的,“文”祇是“毋害”的修飾語,無法引出蘊藏於其中的特殊意義卽“文法之吏”之類的解釋。我認爲韋昭所作的“有文理,不枉害”、“公平的吏”的解釋,在此處也是正確的。
  這就是說在《語彙》所舉的兩種解釋中前者爲優。但冨谷的考證是專門根據傳世文獻的各種注釋進行的,比較難說已經根據簡牘史料確認了其意義。不過由於簡牘史料中“文毋害”的例子祇有《語彙》所舉的居延漢簡(下舉簡牘史料⑧),因此也需要將類似的詞語“毋害”作爲考察的對象。冨谷想必也參照了這些例子,但在《考證》執筆時公佈過的簡牘史料中的“毋害”的例子,僅有肩水金關漢簡、二年律令、張家山《奏𤅊書》、秦律十八種所見的四個例子,2013年出版的嶽麓〔叄〕大槪也未能充分參照。除此以外,嶽麓〔肆〕、〔伍〕等還可見到“毋害”的以下例子。
   
  ①……洋以智治誁(硏)詗,謙(廉)求而得之。洋精(淸)絜(潔),毋害,敦【穀子】(慤)。守吏(事),心平端禮。(嶽麓〔叄〕案例9,148簡)
  ②……今獄史觸、彭沮、衷得微難獄,磔辠(罪)一人。爲奏十六牒,上。觸爲令史廿二歲,年卌三,彭沮、衷勞、年中令。皆請(淸)絜(潔),毋害,敦瀧(慤)。守吏(事),心平端禮。……(嶽麓〔叄〕案例10,168-169簡)
  ③……置典、老,必里相誰(推)以其里公卒、士五(伍)年長而毋(無)害者爲典、老,毋(無)長者令它里年長者。……(嶽麓〔肆〕143-144)
  ④■故徼外蠻……請令縣以□,令吏毋(無)害者(嶽麓〔肆〕303)
  ⑤□□盜,爲言作(詐)僞,辠完爲城旦以上,已諭〈論〉輒盜戒(械),令粼(遴)徒、毋害吏謹將傳輸巴縣鹽,唯勿失,其耐(嶽麓〔伍〕309)
  ⑥……諸它官不治獄,獄屬它縣官者,獄屬所其遣獄史往捕,卽令捕者與封,其非遣獄史往捕殹(也)└。當封者,司寇以下穴〈冗〉作官者,令其官遣令史若官嗇夫吏毋害者(嶽麓〔伍〕321-322)
   
①、②對某個官吏的評語中都有“毋害”,與“淸潔”、“敦慤”並列。③是關於從公卒、士伍的“年長”[14]而“毋害”者中推選里典、里老的規定。④─⑥有“吏毋害者”、“毋害吏”,“毋害”均直接修飾“吏”。此外還有張春龍介紹的里耶秦簡第7層的簡文[15]
   
  ⑦□□年十月戊□,洞庭叚(假)守武謂縣丞:下眞讂,聽書從吏(事)。以書到時,令毋害獄史□〼
  □故,唯毋令蒼等過,居其界中而不得。得弗得,各報離石。它如律令。長沙布三道     〼
  書到,到相報,不報者追。下隽報孱陵書到。皆以門亭行。忠手。以長沙印行。〼
  書從事,以書到時令毋害獄史,令史分曹以智巧微謙(廉)求問者民歸〼
  ……(里耶秦簡7-11)
   
這也是“毋害”直接修飾“獄史”的例子。以上是最近幾年公佈的簡牘史料中的例子,但這些用法與已知的居延漢簡、張家山漢簡、秦律十八種等的用法並無很大不同。
   
  ⑧尉史張尋 文毋害 可補〼(110・22A)
  ⑨……二千石遣毋害都吏(73EJT1:1)
  ⑩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而殺人,獄已具,勿庸論,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問(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謹掾,當論,乃告縣道官以從事。徹侯邑上在所郡守。(二年律令396-397)
  ⑪舉門旅,毋害,謙(廉)絜(潔),敦□。守吏也,平端。謁以補卒史勸它吏。敢言之。(張家山《奏𤅊書》案例22,31簡)
  ⑫官嗇夫節(卽)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秦律十八種161)
   
⑧是簡牘史料中唯一的“文毋害”的例子,是作爲對“尉史”的評語出現的。⑨、⑩的“毋害”修飾“都吏”。⑪的“毋害”與“廉潔”、“敦□”並列。⑫是關於官嗇夫不在時任用君子的“毋害”者或令史的規定。除了⑧以外,分別類似於④─⑥、①②、③,可以歸納如下:
  A.與“淸潔”、“敦慤”等並列──①、②、⑪
  B.修飾“(都)吏”、“獄史”──④、⑤、⑥、⑦、⑨、⑩
  C.修飾“公卒”、“士伍”、“君子”──③、⑫
  其中容易類推其意義的是A的例子。“淸潔”、“廉潔”意爲淸廉公正,“敦慤”意爲誠實。與這些詞並列的“毋害”一般來說可以認爲具有近似於公正、誠實的意義,如果大體上從這個角度理解其意義的話,對B、C的各個例子來說也沒有問題。例如雖然⑦的上下文不清楚,但作爲獄史的修飾語,近似於公正、誠實的意義是恰當的。⑩是郡讓“毋害都吏”調査縣道官所判決的死罪、殺人案件的規定,公正、誠實的都吏應是稱職的人選。在C的例子中,③作爲敎導里的里典、里老,公正、誠實是關鍵的條件。再者,⑫作爲官嗇夫的代理,任用君子中的公正、誠實者可以說是在不熟悉官嗇夫仕事的人中所作的最佳選擇。
  如上所述,可以認爲將“毋害”理解爲近似於公正、誠實的意義是沒有問題的,這就與旣往硏究的三種說法中的“公平”說比較接近。如以另外兩種說法的意義來解釋B、C的話又會如何呢?如果採用“沒有任何問題、障礙”的說法,那麼例如⑩在調査死罪案件時就需要任用“沒有任何問題的都吏”,應該是過於消極的任用理由吧。“有才能、優秀”的說法在各個例子中也沒有明顯的矛盾。不過,這樣一來在A的例子中對人格的評價與對業務的評價就混雜在一起,令人覺得不太自然,但根據簡牘史料大槪祇能明確地分析到這裏。  

2. 典籍史料中的“毋害”

  以下想用語境明確的典籍史料的例子驗證上述的解釋。作爲被多次引用的史料,《史記・酷吏列傳》有如下記載:
  趙禹者,斄人。以佐史補中都官,用廉爲令史,事太尉亞夫。亞夫爲丞相,禹爲丞相史,府中皆稱其廉平。然亞夫弗任,曰:“極知禹無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史記・酷吏列傳》)
《漢書・酷吏傳》的文句基本相同。據說趙禹在丞相府中被同事稱讚爲“廉平”,丞相周亞夫“深知趙禹‘無害’,然而因爲‘文深’”而不信任他。對於這段記載,冨谷至解釋說“作爲官員(一般而言)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文中說他有“文深”的問題,所以不能認爲“沒有任何問題”,雖然補充了“一般而言”的詞語,但這種說明比較勉強。此外,飯島和俊認爲“廉平”、“無害”、“文深”是性質各不相同的評價。但關於連被稱讚爲“廉平”的人物都不任用的原因,提出另外兩個不同性質的評價(“無害”、“文深”),說雖然知道他“無害”(業務能力強),但是“文深”,就有些不自然。在這種語境下,最自然的理解應該是“知道他(正如大家所稱讚的那樣)‘廉平’”。這說明“無害”可以具體理解爲指的是“廉平”──淸廉、公平。這是近似於公正、誠實的意義,也符合A的各個例子的情況。《續漢書・百官志五》云:
  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姦。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續漢書・百官志五》)
“無害吏”在秋冬被派到各個郡國。爲了“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無害”―淸廉、公平的吏應是最稱職的。再者,《史記・酷吏列傳》云:
  (張)湯給事內史,爲寧成掾,以湯爲無害,言大府,調爲茂陵尉,治方中。(《史記・酷吏列傳》)
此處說張湯因爲得到“無害”的評價成爲茂陵尉,由此可以理解武帝任用淸廉公平的人擔任自己陵墓建設工程的負責人的心情。作爲旁證,還可以舉出以下史料。
  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其飮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財物各自守之,愼勿相盜。葆宮之牆必三重,牆之垣,守者皆累瓦釜牆上。門有吏,主者門里,筦閉,必須太守之節。葆衞必取戍卒有重厚者。請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墨子・號令》)
這是論述守城時應當任用的人物的條件。與“貞廉”、“忠信”並列的詞語,意爲“廉平”的“無害”是恰當的。“無害”也出現於最後一句,飯島氏將其讀作“請爲吏之忠信者可任之事擇無害者”,將“無害”解釋爲性質與人格評價不同的對能力的評價。然而正如孫詒讓《墨子閒詁》所指出的,“吏之忠信者”的“者”是衍文,考慮到與上文的“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的對應關係,(雖然缺了“貞廉”,)當是“請擇吏之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卽選擇“吏之忠信、無害、可任事者”。聯繫其上一句來理解文意的話,就是說“葆衞一定要任用戍卒中的重厚者,並起用官吏中忠信、廉平而有能力負重要責任者”。可以理解這是說在人格方面注重“重厚”、“忠信”、“廉平”等特點的文章。
  那麼“毋害”爲何會有“廉平”之意呢?關於“毋害”,在開頭所舉的各種注釋中與本文結論相同的是(1)。《漢書音義》解釋爲“有文,無所枉害”(留待下文詳論),由此最終引申出“公平吏”這種理解。然而從“無所枉害”直接引申爲“公平”的理解,跳躍性恐怕比較大。因此(5)蘇林的解釋就引人注目,他指出“毋害”是“無比”之意,接著說沒有能勝過他的。初看蘇林似將“無比”讀爲“無法比較”,但由於有“一曰”,因此“沒有能勝過他的”這一解釋是另一種說法。再看蘇林的另一條注釋(9),可知“無比”是指“公平”。這種解釋也難以一目瞭然,而飯島和俊對此提到(1)說“無害”是“無比”,說明了是屬於“陳留閒語”,然後提出以下假說:
  蘇林是三國時魏國人。眾所周知,東漢後期以後,官場中朋黨比周之害顯著,黨錮事件等是其高峰。蘇林大槪是鑒於當時官場的這種弊端,將“無害”理解爲無朋黨比周之害,將“無比周”── “不阿黨”作爲“無害”的解釋。因此從“不參與這種危害”,大槪就引申出作爲德行方正的吏、不參與各種利害關係的吏的公平吏的意義。
這就是說將“無比”讀爲“無比周”、不結黨營私,因而解釋爲沒有朋黨比周之害。這樣考慮的話似乎可以說明蘇林由“無比”引申出“公平”之意的原因,但漢代初年究竟是否將沒有朋黨比周之害稱爲“毋害”呢?這種說明比較勉強。
  因此考慮連接“毋害”與“廉平”的“害”的詞義,就會發現“憎、疾”的訓釋。這種訓釋亦常見於《史記》、《漢書》,例如:
  (屈原)入則與王圖議國事,以出號令。出則接遇賓客,應對諸侯。王甚任之。上官大夫與之同列,爭寵而心害其能。(《史記》屈原列傳)
此處就以“心害某”的形式出現,意義與(4)服虔所說“無嫉害”的“嫉害”相同。不因爲嫉妒、憎惡而改變判斷結果,這應該是公正判斷的前提條件。不嫉妒、不憎惡、能夠公正地判斷正是淸廉、公平。將不嫉妒不憎惡稱爲“毋害”,這種理解應該未必離題吧。
  不過,“憎、疾”的訓釋畢竟祇是原來的意義。正如中井積德、冨谷至所指出的,秦至漢初“毋害”是官吏評價、任用時的套話或推薦科目的名稱。周亞夫將趙禹的評語“廉平”換成“毋害”的說法,原因大槪就在於此。

3. “文”的意義

  以上基本可以證明“毋害”是“廉平”──淸廉而公正之意,但還有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文毋害”與“毋害”的關係。這個問題大體上可分爲以下兩種解釋。
  a.“文”與“毋害”分別是不同的因素,屬於並列關係(“文+毋害”)。
  b.“文”與“毋害”同義,或者是“毋害”的修飾語。在這種情況下,“文毋害”有時省略爲“毋害”。
歸納一下就是“a.文毋害≠毋害”、“b.文=毋害,(文)毋害”。此外,關於“文”的意義也有各種見解。
  董飛認爲“a.文毋害≠毋害”,解釋爲“文+毋害”。如上所述,他認爲“文”是指具有9000字以上的讀寫能力、能寫文章,“毋害”是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以下看看典籍史料中被稱爲“文毋害”的蕭何的事例。
  蕭相國何者,沛豐人也。以文無害爲沛主吏掾。(《史記・蕭相國世家》)
  蕭何,沛人也。以文毋害爲沛主吏掾。(《漢書・蕭何傳》)
這些都是蕭何因爲“文毋(無)害”被任用爲沛縣的主吏掾的記載。從這種例子來看,蕭何、尉史(上舉簡牘史料⑧)的確具備了董氏所說的“文”的條件,沒有矛盾。但蕭何是被任用爲“主吏掾”卽功曹掾,他的“文”應該是毋庸贅言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也要稱他爲“文”,那麼反而讓人懷疑沒有“文”的事例(都吏、丞相史等)應該也不少。按照董氏所說的來理解“文”是令人猶豫的。
  歷代注家是如何考慮的呢?在本文開頭所舉的各種注釋中,(4)、(5)、(6)、(7)、(8)、(9)、(10)未提到“文”。這些注釋也許都解釋爲“文毋害=毋害”,或者認爲不提也自然能夠明白,以下僅再次舉出(1)、(2)、(3)的注釋。
  (1)《漢書音義》曰:“文無害,有文,無所枉害也。律有無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一曰:無害者如言‘無比’,陳留閒語也。” (《史記・蕭相國世家》集解)
  (2)應劭云“雖爲文吏,而不刻害也”。 (《史記・蕭相國世家》、索隱《漢書・蕭何傳》注)
  (3)韋昭云“爲有文理,無傷害也”。 (《史記・蕭相國世家》索隱)
  先談(3)“有文理,無傷害”,此處的“傷害”大槪是造成損失之意。不過,“有文理(符合道理)”與“沒有造成損失”應該是單純的並列關係,還是認爲兩者有因果關係,應該解釋爲“由於考慮問題符合道理所以沒有造成損失”,這一點不清楚。
  (1)是“有文,無所枉害”,此處的“文”在(3)中韋昭解釋爲“文理”,因此大槪需要理解爲文理之意。不過也能解釋爲法律,補充一下可以解釋爲法律知識。爲了在此提供一些選擇肢,試解釋如下。可以將其看成單純的並列關係解釋爲“具有法律知識,並且不羅織罪名殺害別人;或者將“文”看成“毋害”的方法,解釋爲“不惡意使用法律知識枉害別人”;也可以看作因果關係,解釋爲“具有法律知識〔能夠判斷法律上的善惡因此〕不枉害別人”。
  (2)是“雖爲文吏,而不刻害”,此處的“刻害”應該也是加害、損害之意。“文吏”旣有單純的文官之意,也可以解釋爲文法之吏、掌管法律之吏。由於有“雖”字,應劭應是解釋爲“雖爲文吏卻不加害”。如是,則應劭考慮的當是後者的文法之吏。
  如上所述,“文”的意義有“1.有文理”、“2.法律”、“3.文吏”等三個候選義項。加上本文以“毋害”爲“廉平”之意的考察結果,“文毋害”可能表達的意義可以列成下表。

 a.文毋害≠毋害(文+毋害)b.文=毋害,(文)毋害
1.文理a1.文理通順,並且廉平。b1.(文理通順而)廉平。
2.法律a2.具有法律知識,並且廉平。b2.(在法律上)廉平。
3.文吏a3.擔任文吏,並且廉平b3.(作爲文吏)廉平

a1、a2、a3的語義是將“文”與“毋害”作爲並列關係的不同因素加以考察的結果,“文”是不能省略的。與此相反,b1、b2、b3的語義是將“文”看作可以省略的因素加以考察的結果,由於難以直接表達,所以加上括號,在結構上“文”修飾“毋害”,本質是在“毋害”上的。
  而a1、a2、a3均是讓“文”具有與“毋害”相同份量的並列關係,換言之,兩者並非總是結合在一起的。有時僅僅出現“毋害”一語的現象就很能說明這一點。然而“文+毋害”論者也沒有舉出祇出現“文”的史料或者“文”與“毋害”以外的詞語相結合的史料,無法直接說明並無這種史料。再者,《史記・酷吏列傳》中被評爲“毋害”的張湯、趙禹、咸宣、杜周是否未被評爲文理通順、具有法律知識呢?此外,以下史料中作爲“廷尉史”被認爲“毋害”的杜周就不是“文吏”嗎?
  杜周者,南陽杜衍人。義縱爲南陽守,以爲爪牙,舉爲廷尉史。事張湯,湯數言其無害,至御史。(《史記・酷吏列傳》)
此處沒有“文”字眞是偶然的嗎?如此看來,a1、a2、a3都有問題,難以設想就是其正確意義。
  其次,b1是“文理通順”修飾“廉平”的形式。“文理通順”與“公正”有親和性,卻難以與“淸廉”相結合。“文理通順”同時修飾“淸廉”、“公正”的該詞語的意義,其文理──上下文本身很難說是通順吧。
  剩下的是b2、b3。b2是活用了“文”的法律之意的解釋,認爲是在法律的實際運用上“廉平”──淸廉、公平。b3是“作爲文吏廉平”,卽作爲負責法律的吏淸廉、公平之意。可見b2、b3意義相近。不過,雖然“文”不是重點,b3的“作爲文吏”的意義也還限制得過多了。b3可以認爲包含於b2中,以下就以b2爲代表,看看這種意義在各種例子中是否妥當。
  要考慮“文”與“毋害”的問題,上文引用的趙禹的評語問題是不可迴避的。雖然趙禹被同事稱讚爲“廉平”,但長官周亞夫雖然承認他“毋害”卻認爲他“文深”而不予任用。此處的“文深”,據應劭與《漢書音義》就是“禹持文法深刻”之意。可見“文”是文法卽法律,執行法律很“深”──深刻、嚴苛,大槪是說他量刑較重。
  按照b2的意義再次解釋全句的話,可以理解爲趙禹在運用法律時“廉平”──淸廉而公正,但是量刑較重。“毋害”與“文深”在此都是對運用法律的評價,很符合語境。
  如上所述,將“(文)毋害”解釋爲“(在法律上)廉平”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不過,沒有必要總是考慮“毋害”是“文毋害”的省稱,趙禹的評語也是“毋害”,因此實際上不需要特意認爲是“在運用法律時”。將“毋害”直接理解爲“廉平”卽可,例如以下的史料。
  減宣者,楊人也。以佐史無害給事河東守府。衞將軍靑使買馬河東,見宣無害,言上,徵爲大廏丞。(《史記・酷吏列傳》)
減(咸)宣作爲佐史工作“無害”,因此給事河東守府[16],在那裏也被來買馬的衞靑推薦說他“無害”。此處沒有“文”字,所以不必勉強加上“在法律上”之類的意義,祇要理解爲淸廉、公平卽可。另一方面,在帶有“文”字時,加上“在法律上”這個修飾語來理解就可以了。⑧對尉史張尋、蕭何的“文毋害”的評語,就是對在法律上淸廉公平地工作的評價。
   
  以上主要以秦漢簡牘與《史記・蕭相國世家》、《漢書・蕭何傳》以及《史記》、《漢書》的《酷吏傳》爲基礎,對秦至漢代前半期“文無害”的意義進行考察,得到意爲“在法律上淸廉公平”的結論。然而還存在以此理解但文意難通的史料,例如過往硏究必引的《論衡》的各個例句與桓譚《新論》等。筆者設想這是因爲語義發生了變化,但對這些史料中“(文)無害”的檢討已經超過了《〈漢簡語彙考證〉訂補》的範圍,希望將來再作探討。
   
  附記:本文是京都大學全校經費(2021年度)“中國古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の繼承と發展のための國際共同研究事業”(“爲了中國古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的繼承與發展的國際共同研究事業”)的部分研究成果。在2022年9月13日舉行的線上國際會議──秦漢簡牘研讀會上,承蒙與會的各位學者惠賜寶貴意見,謹此致謝。  

(翻譯:陳捷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1] 徐鼒《讀書雜釋》,卷十二。
[2] 王先謙《漢書補注・蕭何傳》。
[3] 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蕭相國世家》。
[4] 楊樹達《漢書窺管》卷四(《蕭何曹參傳第九》)。
[5] 陳直《漢書新證・蕭何曹參傳第九》。
[6] 王叔岷《史記斠證・蕭相國世家》。
[7] 飯島和俊《“文無害”考―〈睡虎地秦墓竹簡〉を手がかりとして見た秦・漢期の官吏登用法―》(《中央大學アジア史硏究》第三號,1979年)。
[8] 蔣波《秦漢簡“文毋害”一詞小考》(《史學月刊》2012年第5期)。
[9] 張伯元《出土法律文獻叢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10] 董飛《出土秦簡所見“毋害”小考》(《簡帛硏究》二〇二〇(秋冬卷),2020年)。
[11] 池田雄一《漢代を遡る奏𤅊―中國古代の裁判記錄―》(汲古書院,2015年)。
[12] 工藤元男編《睡虎地秦簡譯注―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汲古書院,2018年)。
[13] “秦代出土文字史料の硏究”班譯《嶽麓書院所藏簡〈秦律令(壹)〉譯注稿(その2)》(《東方學報》93,2018年)。
[14] “年長”並非僅指年長者,而是指老人,參看“秦代出土文字史料の硏究”班 譯《嶽麓書院所藏簡〈秦律令(壹)〉譯注稿(その2)》(《東方學報》93,2018年)。
[15] 張氏似在“首屆中日韓出土簡牘硏究國際論壇暨第四屆簡帛學的理論與實踐學術硏討會」進行了介紹,筆者未見。簡文引用了陳偉《秦蒼梧、洞庭郡硏究的重要資料》(簡帛網2019年9月10日)所轉引者。
[16] 此外,《漢書・酷吏傳》云:“咸宣,楊人也。以佐史給事河東守。衞將軍靑使買馬河東,見宣無害,言上,徵爲廏丞”,祇作“以佐史給事河東守”。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2月6日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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