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遷律》淺識
作者:黃浩波  發布時間:2023-03-14 08:28:3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近日出版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完整公佈了江陵張家山336號西漢墓出土的竹簡。[1]研讀《漢律十六章》部分《遷律》之後,有些粗淺的想法,斗膽寫出,敬請方家批評指正。
  爲便討論,先將整理者釋文謄錄如下:
  諸侯人有罪當䙴(遷)者,趙、齊䙴(遷)燕,楚䙴(遷)吳,淮南、燕、長沙各䙴(遷)及處邊縣讎(稠)害所,其與蠻夷、318邊縣民,令贖䙴(遷)。319
  諸當䙴(遷)者,已䙴(遷)涪陵、成都、新都、雒、涪、梓潼䙴(遷)陽陵,郫、臨邛、武陽䙴(遷)葭明,葭明、陽陵各調處320之其僂竘(句)褆(是)陽鄉。它郡皆䙴(遷)上郡,上郡守處廣衍。廣衍、雲中郡、涪陵、下隽、成紀、冀、襄武、321狄道、臨洮、氐道、羌道、武都道、葭明、陽陵及蜀六道、涪之氐部民也,令贖䙴(遷)。諸當䙴(遷)322者皆包妻子、同居,入其田宅縣,䙴(遷)所縣予田宅。其女出爲人妻、數雖在父母所,勿包。323
  諸不幸病癘者,鄉部官令人將詣獄,獄謹診、審癘,䙴(遷)句章(障)(涅)鄉,其夫、妻、子欲與偕324者,許之。325
  318-319簡是關於王國罪人遷徙的規定。其中有“處邊縣讎(稠)害所”。“處……所”的句式,亦多見於嶽麓書院藏秦簡律令處置遷徙罪人的條文,有“洞庭處多田所”“洞庭守處難亡所”“蒼梧守均處少人所”“蜀處不可亡所”“蜀守處不可亡所”等。整理者將“讎”讀作“稠”,並引書證解作“多”。《嶽麓書院藏秦簡(陸)》248簡、《嶽麓書院藏秦簡(柒)》218簡兩見“新地遠犫害郡”,[2]“犫害”當即“讎害”。邊地多害,可參《潛夫論•實邊》“今邊郡多害而役劇”。[3]
  “其與蠻夷、邊縣民”一句是對前面律文的補充,之前似當用句號。句中似不當用頓號。“與蠻夷邊”,是當時習語。《漢書•高帝紀》載十一年正月詔書有“代地居常山之北,與夷狄邊”,[4]正可參照。該句是說王國犯遷罪之人若是與蠻夷交界的邊縣之民,則令其贖遷。
  320-323簡是關於漢郡罪人遷徙的相關規定,頗涉當時的政區地理。320簡所見諸縣,亦多見於《二年律令•秩律》,皆是巴蜀之地。巴蜀入秦之後,一直是犯人的遷徙之所。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䙴(遷)子》有“䙴(遷)蜀邊縣”。[5]嶽麓書院藏秦簡律令更是多見將罪人“䙴(遷)蜀巴”“輸蜀巴”。整理者據《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的注釋,認爲“涪陵,漢初屬巴郡。成都,漢初屬蜀郡。新都、雒、涪、梓潼,漢初屬廣漢郡”,“郫、臨邛,漢初屬蜀郡。武陽、葭明,漢初屬廣漢郡”。然而,根據馬孟龍、但昌武的研究,廣漢郡遲至武帝時期始置。成都、新都、雒、涪、梓潼、郫、臨邛、武陽在廣漢置郡之前當屬蜀郡。[6]就地理位置而言,成都、新都、雒、涪、梓潼與葭明,依次從南到北分佈在“陳倉-金牛道”上。[7]郫、臨邛、武陽則是圍繞成都自北向南分佈。因而,律文所記縣名的順序或許並非偶然爲之。
  至於陽陵,可見於《二年律令•秩律》453簡,在蜀郡的葭明與巴郡的江陽之間,周波、馬孟龍認爲當屬巴郡。[8]里耶秦簡中屢見陽陵,遷陵縣頗有來自陽陵的戍卒與吏員。考慮到當時遷陵縣多有來自巴蜀兩郡的戍卒與吏員,[9]則二者當是同縣。根據律文,本已遷到成都周邊三縣的罪人要改爲由南向北遷往葭明,而已遷到蜀郡“陳倉-金牛道”一綫諸縣的罪人應是自西向東遷往巴郡陽陵。
  321簡“其僂竘(句)褆(是)陽鄉”,整理者將“僂竘(句)”解作“高地”、“褆(是)陽”解作“向陽”。皆可商榷。細繹簡文,320簡要求本已遷徙到前述各縣的罪人分別遷往陽陵和葭明。語義到第一個“葭明”處已完滿,可在此後用句號。後續則是要求葭明和陽陵如何處置遷來的罪人,因而“僂竘(句)褆(是)陽鄉”當分別是二縣的具體地點,即“僂竘鄉”與“褆陽鄉”。尤爲有意思的是,里耶秦簡9-6簡與9-7簡皆有“陽陵褆陽”。[10]雖然此“褆陽”當是里名,但是或可提示“褆陽”是陽陵早已有之的地名。
  321簡後段與322簡涉及一系列政區地名,律文內涵是規定所涉之地的人犯有遷罪之後令其贖遷。其中廣衍與葭明、陽陵本就是律令規定的罪人遷徙之地,涪陵亦曾如此。雲中郡是與匈奴交界的邊郡,其設郡緣由在《漢書•高帝紀》十一年正月詔書中有提及“代之雲中以西為雲中郡,則代受邊寇益少矣”。[11]成紀、冀、襄武、狄道、臨洮、氐道、羌道、武都道,亦見於《二年律令•秩律》,周波指出當時皆屬隴西郡。[12]漢文帝初亦當如此。馬孟龍曾據322簡前段簡文指出“狄道、臨洮、羌道三縣道基本沿洮河-大拉梁一綫分佈。具體到張家山336漢墓出土法律文書所反映的西漢初年,這條界綫構成了漢帝國的西北邊界”,並且指出“按照西漢初年的慣例,朝廷會將歸附蠻夷安置在邊塞沿綫,即所謂‘葆塞蠻夷’”。[13]周波亦指出漢初隴西郡的阿陽、成紀、襄武、狄道、臨洮等縣是防備匈奴的軍事屏障。[14]
  “蜀六道”,當是指蜀郡的六個道。根據馬孟龍、但昌武的復原,彼時蜀郡六道應分別是:嚴道、青衣道、緜遞(虒)道、湔氐道、蜀(甸)氐道、陰平道。[15]《漢書•百官公卿表》謂“有蠻夷曰道”,[16]此六道自然是與蠻夷雜處之地。
  “涪之氐部”,整理者引《說文繫傳》訓“氐”爲“本也”。根據簡文此前所見多與蠻夷相關推斷,此“氐”當與鄰近區域諸道名中的“氐”相當,是指“氐人”。關於部,張修桂據馬王堆帛書“地形圖”指出“‘部’可能是介於縣和里之間的鄉一級行政機構”。[17]王偉推測“秦封泥中的‘某部’類封泥也應是是鄉級職官和機構用印”,[18]張振岳指出秦封泥中以“部”命名的封泥“與《說文解字》‘部:天水狄部’類似,皆以戎狄族名命之”。[19]孫聞博則據《二年律令》推測“‘道’官之下可能不設鄉,而主要設‘部’管理。”[20]因而,此處“氐部”當是涪縣之下所設的機構,是具體地名。氐人在蜀郡西部地區分佈廣泛。《漢書•西南夷兩粵朝鮮傳》謂“在蜀之西。自駹以東北,君長以十數,白馬最大,皆氐類也”。[21]或因涪縣境內有氐人分佈,故而設置相關管理機構“部”,名曰“氐部”。若是如此,則邊縣亦有“部”的設置。
  至此可見,321簡後段至322簡所涉地名,有郡一級的上郡,有諸多縣道,還有蜀郡涪縣之下的氐部,均是與蠻夷交界、雜處之地。一系列的地名皆是用以限定“民”,規定所涉地方之人犯有遷罪之後要贖遷。此部分律文的立法精神實與318-319簡“其與蠻夷邊縣民,令贖䙴(遷)”一致,只是所涉政區層級複雜,不便籠統說“與蠻夷邊縣”,只好逐一列出。
  323簡所見“數”,整理者訓作“計”。根據文意,322簡後段與323簡是規定遷罪所包含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田宅的處置辦法。“其女”一句與318-319簡“其與蠻夷邊縣民”類似,是對所包人員的補充規定。因而,“數”當是“名數”,其前當用逗號。《二年律令》中與此相當的“數”屢見。《二年律令·戶律》328-329簡“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並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整理小組注釋“數,指戶口”。《二年律令·置後律》370-371簡“諸死事當置後,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夫以大母與同居數者”,整理小組注釋“同居數,同一名籍”。[22]《嶽麓書院藏秦簡(伍)》15簡關於從人處置的律令有“其子已傅嫁不當收者”,可與此對觀。[23]因此,“其女”一句當是說犯遷罪者的女兒若已出嫁,即使其戶口仍在父母處,也不被牽連。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33-34簡有“●諸有辠當䙴(遷)輸蜀巴及恒䙴(遷)所者,辠已決,當傳而欲有告及行有告,縣官皆勿聽而亟傳詣䙴(遷)輪<輸>所,勿留。·十九”,[24]顯示秦代罪人遷徙至少可分“遷輸蜀巴”與“詣恒遷所”兩類。《嶽麓書院藏秦簡(柒)》48-54簡是禁止黔首帶劍挾兵的律文,其中有如何懲處違法者的內容,51簡提到“䙴(遷)其郡恒䙴(遷)所”、54簡提到“各詣其郡恒䙴(遷)所”,[25]則表明在“詣恒遷所”一類之下各郡罪人尚有其固定的遷所。
  對讀張家山漢簡《遷律》關於罪人遷徙的規定,似可見到對秦代制度的繼承。318簡“趙、齊䙴(遷)燕,楚䙴(遷)吳,淮南、燕、長沙各䙴(遷)”,是王國之間的固定的遷所;321簡“它郡皆䙴(遷)上郡”則表明上郡是各郡“詣恒遷所”一類之下固定的遷所。320簡與321簡前段所見諸縣,無論是已遷之縣,還是改遷之縣,仍皆分屬蜀巴二郡,因而當是漢代罪人遷徙中“遷輸蜀巴”一類的體現。
  324-325簡是關於患有癘病者的遷徙規定。整理者在“診”與“審”之間用頓號,似將“審”理解爲動詞。關於“癘”的診斷,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厲(癘)》有“爰書:某里典甲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厲(癘),來詣。’•訊丙,辭曰:‘以三歲時病疕,麋(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無)它坐。’令醫丁診之,丁言曰:‘丙毋(無)麋(眉),艮本絶,鼻腔壞。刺其鼻不疐(嚏),肘厀(膝)□□□到□兩足下奇(踦),潰一所。其手毋胈。令謕,其音氣敗。厲(癘)殹(也)。’”[26]可見疑似患癘病者須經過系統診斷之後才能作出是否爲“癘”的結論。參此,律文所見“審”或當理解爲副詞,訓作“確實”。因而,“診”與“審”之間當用句號。
  其中“句章(障)(涅)鄉”,整理者破讀之後注釋說“句障涅鄉,指地勢紆曲封閉之地”。然而,癘是具有傳染性的惡疾,似不能隨意遷往任一紆曲封閉之地。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三條關於“癘”的處置辦法,其中122簡有“甲有完城旦辠(罪),未斷,今甲癘,問甲可(何)以論?當䙴(遷)癘所處之;或曰當䙴(遷)䙴(遷)所定殺”,123簡有“城旦、鬼薪癘,可(何)論?當䙴(遷)癘䙴(遷)所”,[27]其中提及“癘所”“癘䙴(遷)所”,可見癘有固定的遷所。更爲重要的是,“句章”實有其地,《漢書•地理志》會稽郡下有此縣名。[28]《戰國策•楚策》“楚王問於范環”章有“且王嘗用滑於越,而納句章”,[29]《漢書•西南夷兩粵朝鮮傳》記元鼎六年“上遣橫海將軍韓說出句章,浮海從東方往”。[30]因而,律文所言“句章”當是《漢書•地理志》所記會稽郡句章縣。參照321簡所記葭明縣僂竘鄉、陽陵褆陽鄉,則“鄉”當是句章縣鄉名。據此,句章縣鄉應是當時固定的癘遷所。
  “其夫、妻、子”一句亦是對相關人員的補充規定,可參照323簡“其女”等句,在之前用句號。
  若按上述理解,律文標點可調整如下:
  諸侯人有罪當䙴(遷)者,趙、齊䙴(遷)燕,楚䙴(遷)吳,淮南、燕、長沙各䙴(遷)及處邊縣讎(稠)害所。其與蠻夷318邊縣民,令贖䙴(遷)。319
  諸當䙴(遷)者,已䙴(遷)涪陵、成都、新都、雒、涪、梓潼䙴(遷)陽陵,郫、臨邛、武陽䙴(遷)葭明。葭明、陽陵各調處320之其僂竘、褆陽鄉。它郡皆䙴(遷)上郡,上郡守處廣衍。廣衍、雲中郡、涪陵、下隽、成紀、冀、襄武、321狄道、臨洮、氐道、羌道、武都道、葭明、陽陵及蜀六道、涪之氐部民也,令贖䙴(遷)。諸當䙴(遷)322者皆包妻子、同居,入其田宅縣,䙴(遷)所縣予田宅。其女出爲人妻,數雖在父母所,勿包。323
  諸不幸病癘者,鄉部官令人將詣獄,獄謹診。審癘,䙴(遷)句章鄉。其夫、妻、子欲與偕324者,許之。325   


[1]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文物出版社,2022年。後引整理者意見均據此,不另注。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178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2年,第155頁。
[3] 王符著,汪繼培箋,彭鐸校正:《潛夫論箋校正》,中華書局,1985年,第286頁。
[4] 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70頁。
[5]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睡虎地11號秦墓竹簡》(釋文注釋修訂本),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82頁。
[6] 馬孟龍:《西漢廣漢郡置年考辨——兼談犍為郡置年》,《四川文物》2019年第3期;但昌武:《西漢廣漢郡始置年考》,《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8年第3期。
[7] 馬孟龍:《西漢廣漢郡置年考辨——兼談犍為郡置年》,《四川文物》2019年第3期。
[8] 周波:《漢初簡帛文字資料研究二題》,《文史》2012年第4輯;馬孟龍:《西漢初年隴西、北地、上郡治所考——以張家山漢簡〈秩律〉所見各縣等第爲中心》,《歷史地理研究》2021年第2期。
[9] 游逸飛:《製造“地方政府”:戰國至漢初的郡制新考》,台灣大學出版中心2021年,第177、187頁
[10]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15頁。
[11] 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70頁。
[12] 周波:《張家山漢簡〈秩律〉簡453拼綴與釋讀—— 秦至漢初上郡、隴西郡相關政區問題》,《出土文獻》2022年第2期。
[13] 馬孟龍:《從張家山336號漢墓一枚法律殘簡談漢代氐道、漾水、嶓冢山方位——兼談古代漢源地理思想史變遷》,《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5期。
[14] 周波:《張家山漢簡〈秩律〉簡453拼綴與釋讀—— 秦至漢初上郡、隴西郡相關政區問題》,《出土文獻》2022年第2期。
[15] 馬孟龍:《西漢廣漢郡置年考辨——兼談犍為郡置年》,《四川文物》2019年第3期;但昌武:《西漢廣漢郡始置年考》,《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8年第3期。
[16] 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742頁。
[17] 張修桂:《馬王堆地形圖測繪特點研究》,收入曹婉如等編《中國古代地圖集》(戰國—元),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10頁。
[18] 王偉:《秦璽印封泥職官地理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第304—305頁。
[19] 張振岳:《秦“部”類封泥綜考》,待刊稿。
[20] 孫聞博:《新獲封泥與秦縣用印制度》,《“木簡所見古代東亞的法制與行政制度”會議論文集》,韓國慶北大學,2023年1月29日—2月2日。
[21] 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3837頁。
[2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4、59頁。
[2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43頁。
[2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49—50頁。
[25]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2年,第78、79頁。
[26]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睡虎地11號秦墓竹簡》(釋文注釋修訂本),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84頁。
[27]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睡虎地11號秦墓竹簡》(釋文注釋修訂本),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30—231頁
[28] 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1591頁。
[29] 劉向集錄,范祥雍箋證,范邦瑾協校:《戰國策箋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782頁。
[30] 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386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3月14日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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