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M336漢簡《功令》讀札
作者:熊佳暉  發布時間:2023-03-23 14: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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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

  張家山M336漢簡《功令》記錄了西漢初年的官吏考核、調遷制度,[1]爲目前首見,對深入研究漢初官制意義重大。初步研讀之後,有一些粗淺的想法,請前輩同好指正。  

(一)

  ·中二千石有缺,課郡守以補之。郡尉補郡守,它吏二千石補二千石。八百石補千石,六百石補八百石。五百石補六百石15四百石補五百石。三百石補四百石。二百石補三百石。斗食學16佴通課補有秩,有秩通課補有秩乘車,有秩乘車通課補丞、尉。令史通課補屬尉佐,屬尉佐通課補卒史,卒【史】補丞尉、丞相、太尉17史。丞相、太尉史年五十以下治獄者補御史,御史補六百石,不當補御史者與秩比通課。謁者、郎中亦上功勞,謁者18各以其秩與外吏課功勞,郎中比謁者,不欲爲吏,署功牒。37[2]
其中“斗食學佴”,整理者未斷讀,似理解爲秩級爲斗食的學佴,這種處理延及全篇。所涉簡文均應斷爲“斗食、學佴”,網友“鴈行”先生已有相同意見發表于“簡帛論壇”討論帖中,但未説明理由,这里略作疏解。“學佴”此前見於《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273和《二年律令》簡474、484中,僅能看出是學童的管理者,《二年律令》整理者認爲是學童學習的輔導者,[3]尚看不出內部存在分级的現象。《功令》中除本條外數見“斗食學佴”,如:
  ·丞相上大(太)傅書,請:大(太)子湯沐邑在郡者,各上斗食學佴、令史年五十以上、有秩功勞,及有秩、有秩乘車缺159在所郡守,守通課用補如令。御史奏請許。制曰:可。137
  ·丞相上西宮詹事書言,令曰:二千石補有秩、有秩乘車、斗食學佴通課補有秩。有(又)曰:令史年五十以【上】與斗食162通課補有秩……
上舉令條中“斗食學佴”爲指級之一等,若“學佴”屬於“斗食”,不應以“斗食學佴”代指“斗食”這一秩級,因爲從簡59、116可知“斗食”至少還包括“斗食嗇夫”。因此,“學佴”應是與“斗食”並列的一個群體,《功令》中“斗食學佴”均應斷讀爲“斗食”、“學佴”。
  除此之外,《功令》中多見“斗食”與“令史”並列,兩者是地位類同的不同群體,如:
  縣道官自次官史、佐勞,補斗食、令史,勿上。其當逋<補>令史者,必嘗長曹二歲、壹計以上,年卌八以下,乃用之。   壬25
  吏官佐史、令史、斗食、有秩視事盈二歲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欲上功勞,許之,通課補。   庚26其斬首、捕虜若有它軍論者,具署之。其有秩乘車以上,官徹疏之。27
“斗食”與“令史”有時敘述順序有變,但在令文中均是某一官僚等級的代稱,沒有特殊含義。由此“斗食”與“令史”的並列關係,還可證明《二年律令》簡297當整理者最初的意見句讀爲:“賜吏酒食,𧗿(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4]
  有時“斗食”、“學佴”、“令史”三者並見,如:
  十七  吏爵或高而爲庳官,爵庳而爲高官,未有差。請:爵公大夫以上補六百石以上,大夫以上補五百石至二百石,上   丙73造以上補卒史、屬尉佐、有秩乘車至斗食、學佴、令史。爵不(應)令而前用者,勿遷。74
  ·丞相上西宮詹事書言,令曰:二千石補有秩、有秩乘車,斗食、學佴通課補有秩。有(又)曰:令史年五十以【上】與斗食162通課補有秩……
從上引簡文可知“斗食”、“學佴”與“令史”是地位相近的三個群體,在考課時“斗食”與“學佴”常被分爲一類,“令史”被分爲另一類,只有當“令史”年滿五十歲後,才被與前兩者並置。
  三者地位相近卻又區別明顯的原因,從其名稱或可看出端倪。“斗食”是秩級之一級,“學佴”和“令史”是職官名。其中“學佴”職責特殊,只負責學童的培養,不涉及國家治理。“斗食”與“令史”區分的原因在於兩者晉升路徑不同,從本節首引簡文可以得知,斗食、學佴的晉升道路是:斗食、學佴→有秩→有秩乘車→丞、尉。參《二年律令·秩律》簡470:“都官之稗官及馬苑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車者,各百廿石。”又簡471-472 “縣、道司馬、候、廐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車者,及倉、庫、少內、校長、髳長、發弩,𧗿<衛>將軍、𧗿<衛>尉士吏,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車之鄉部,秩各百廿石。”[5]他們晉升後的任職多在縣、道或同級機構,且多爲其下屬某一機構的主官。令史的晉升路徑是:令史→屬尉佐→卒史→丞相史或太尉史→御史→六百石,令史多充當高級官員的屬吏。
  通過《功令》可以對“學佴”的級別做準確的定位,並大致原出漢初基層官吏的晉升路徑。
  簡17-18有:
  令史通課補屬尉佐,屬尉佐通課補卒史,卒【史】補丞尉、丞相、太尉17史。丞相、太尉史年五十以下治獄者補御史……
其中“丞尉、丞相、太尉史”,整理者注:“二千石官署的丞、尉屬吏。”即認爲分別指“丞、尉史”、“丞相史”和“太尉史”,這種理解頗有難解之處。“丞尉”與丞相、太尉並列,又非兩千石官名稱,最可能是二千石官的屬吏,如此“丞尉史”則是二千石官屬吏的屬吏,和直屬於丞相、太尉的“丞相史”、“太尉史”不是一個級別,不應列在一起。整理者在“卒史”的注中引《史記·儒林列傳》:“公孫弘爲學官……請選擇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蓺以上,補左右內史﹑大行卒史;比百石已下,補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邊郡一人。”《漢書·兒寬傳》:“兒寬……以射策爲掌故,功次,補廷尉文學卒史。”《漢書·循吏傳》:黃霸“後復入穀沈黎郡,補左馮翊二百石卒史。”均可見“卒史”是二千石官的直屬吏,張家山《朝律》簡339:“丞相史、大(太)尉史、廷史、卒史陪立千石以下後。”丞相史、太尉史、廷史和卒史並列,其中廷史,從《功令》十一可知應爲廷尉史,[6]中間不見所謂二千石“丞尉史”,表明卒史在二千石官屬員中的地位應類同於丞相史、太尉史在丞相、太尉屬官中的地位,只是因爲丞相、太尉的秩級、地位均高於一般二千石官,所以其屬員秩級和地位也高於一般二千石屬下的同類官。且在《功令》簡文中,官吏晉升道路上的每一步均有交代,簡17以後“丞尉史”卻不見下一步去向。
  綜上考慮,簡17中的“丞尉”應是衍文。可能書寫者本想用它指代丞相、太尉,但本組令文中已出現多次“丞、尉”,爲了避免理解差錯,故改寫出其全稱“丞相”、“太尉”。

(二)

  《功令》簡44原釋文爲:
  六  諸侯邑民爲它縣、道官吏有秩以上,皆勿罷。
  其中“諸”,簡文作,左部從“言”確鑿無疑,右部與“者”差異頗大。“諸”在《功令》中多見,“者”旁下部“甘”形的寫法可分爲兩種,即以簡42第二個“諸”爲代表的a形和以簡49爲代表的b形 ,兩者的共同點在於所從“者”上部均呈撇、捺交叉形,下部均封口。兩者與簡44中所釋“諸”字形體均有明顯差別。簡44原釋“諸”字右部無呈交叉狀的撇、捺筆畫,對應處爲平直的橫畫,下部不封口,與《功令》中的“請”字形相近。《功令》中“請”按聲符“青”的不同寫法,亦可分爲兩形,即以簡45爲代表的a形和以簡170爲代表的b形,b形多見。兩者的區別在於a形右部“丹”有三個橫筆,b形只有兩個。簡44原釋“諸”字形體與《功令》“請”的b形更爲接近。
  從簡文考慮,簡44侯邑,是更名爲“侯國”之前的列侯封地名稱。[7]漢代文獻中不見“諸侯邑”的稱呼,一般徑稱“侯邑”,如《漢書·淮南王傳》:“皇帝初即位,易侯邑在淮南者,大王不肯。”《功令》十八:“臨光侯相言,相、丞、尉皆故漢吏,御史以詔遷。請得上功勞與漢吏通課。·相國、御史以聞,請詔所令御史爲侯邑置相、丞、  癸75尉者,皆令上功勞與漢吏通課。76”據筆者考察,漢代諸侯可通指諸侯王和列侯,但以“諸侯”爲前綴時,所指一般爲諸侯王,如《二年律令·盜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001要(腰)斬。”同樣的內容亦見於張家山M336《盜律》中。又張家山M336《功令》簡129“諸侯中大夫”,《朝律》簡338“諸侯丞相”、“諸侯吏二千石”,簡340“諸侯王使者”皆可爲證。單獨指稱列侯時,武帝以前一般以“徹侯”爲前綴,如《二年律令·興律》簡397:“徹侯邑上在所郡守。”這條律文被收入張家山M336《具律》中;《朝律》簡341-342:“徹侯爲吏有它事及老病、少未冠、有服、身不在長安者,使侯相若丞、尉賀,使者奉璧立廷中諸侯使者南,東面、北上……”見有侯相、丞和尉,承前省略“徹”。張家山M336《賊律》簡7“偽寫諸侯王、徹侯及二千石以上印,棄市;千石以下、徹官印,黥爲城旦舂……”更可見這種區別。偽造諸侯王和徹侯印的處罰相同,但簡文不以“諸侯”指代兩者,其後又有“徹官”。這些例證表明漢初對兩者的區分明晰。
  就《功令》而言,以“請”開頭的令條普遍,如:
  十三  請:功次當用而能不宜其官者,相國、御史擇同秩功次。吏署能不以實,奪爵一級。庚64
綜合字形、漢初的指稱習慣和《功令》的令條形式考慮,簡44原釋文“諸”應改釋爲“請”,該條令應改讀爲:六  請:侯邑民爲它縣、道官吏有秩以上,皆勿罷。
  從該令可以得知,最晚在文帝初期,已出現侯邑民至它縣、道爲官的情況,且已被中央認可。不罷免在它縣、道爲官至有秩以上的侯邑民官職,換言之即不允許侯邑民在它縣、道做有秩以下級別的官,這種規定或許與秦以來對基層官吏的任免要求有關。《嶽麓肆》:
  置吏律曰:縣除有秩吏,各除其縣中。其欲除它縣人及有謁置人爲縣令、都官長、丞、尉、有秩吏,能任207/1272者,許之。[8]
縣長官任命有秩吏一般要求在本縣中挑選,若任命它縣人必須有人擔保。《二年律令·置吏律》只見有對都官吏的要求:
  都官除吏官在所及旁縣道。都官在長安、櫟陽、雒陽者,得除吏官在所郡及旁郡。218
普通都官選吏的範圍可以擴及旁縣道。此律沒有規定除吏的秩級,似乎適用所有等級的吏員。但由《功令》可知,都官吏除官可以打破常規,遠離家鄉赴任,如:
  九十九  丞相下中尉請書言,彘官大夫若思等五人、陽平公乘縱等二人皆辭曰:調爲都官佐,家去官177遠,不能自給,願罷,得復歸居縣須缺。請所前調河東郡爲都官佐未遷欲罷者,比若思等。178
因此都官的除吏要求不能代表漢代的普遍情況。從《功令》輯錄的幾條請求調它地官赴任的令條中,可以窺知對任基層官者籍貫的規定沒有廢除。
  廿五  廬江郡斗遠,吏民少,不足自給吏有秩以下,請得除國中它郡縣及調發國中它郡縣吏均焉。81
  卅三  北地守書言,月氏道大柢(抵)蠻夷,不習吏事。請令旁縣道給令史、吏,能自給止。87
  卅九  雲中守言:河陰邊小民史者少,不能自給吏。請斗食、令史、佐史缺,守調,令旁縣補,能自給止。95
以上令文均是因本地官不足,上書請求允許調它地官補足,且所請補的均是有秩以下的基層官。類似於史家的“常事不書”,行政中符合規範的常事也不必請,《功令》有三條令文涉及從異地調任基層官,説明基層官從本縣選取應是固有的規定。這一規定可能一直被沿用至東漢,[9]與長吏須回避本籍相對,其原因值得深究。
  還值得注意的是,漢文帝六年以前廬江郡属淮南国,而整理者判斷張家山M336竹簡的年代下限在文帝前元七年,簡81中又出現“國中”,“廿五”令下時,廬江郡應仍屬淮南國。又簡88“卅五  淮南請:得以漢人爲淮南吏爵大夫以上者補六百石。·制曰:亦通用其國人大夫以上。”此令產生的背景應是“十七  吏爵或高而爲庳官,爵庳而爲高官,未有差。請:爵公大夫以上補六百石以上,大夫以上補五百石至二百石,上   丙73造以上補卒史、屬尉佐、有秩乘車至斗食、學佴、令史。爵不(應)令而前用者,勿遷。74”淮南國欲以爵大夫以上者補六百石官,與漢令公大夫以上得補六百石官衝突,故上書請許。兩令的存在説明中央要求諸侯國亦須尊漢法,且至少漢法中的置吏令在部分諸侯國得到遵循,以至諸侯國也需上書請許才敢突破漢所立的常規。
   


[1] 本文所涉張家山M336竹簡內容均見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文物出版社2022年。
[2] 黃浩波指出簡18後應接簡37,今從之。見黃浩波:《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功令〉編連芻議》,簡帛網,3月20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932.html。
[3]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0頁。
[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4頁。
[5] 本文所引《二年律令》內容如無特別説明,均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92-293頁。
[6] 十一  議:屬尉佐、有秩、斗食嗇夫、獄史、令史嘗治獄三歲以上,年卌五以下至卅,欲試二千石官,縣道59官遣詣廷,廷以大獄、獄計、奏讞、律令有罪名者試之,並以廷史、郡治獄卒史員率十人而取試高者60二人,上御史,以補郡二千石官治獄卒史。廷史缺,以治獄卒史上苐第補。
[7] 列侯封地更名時間及相關問題見趙海龍:《西漢“侯邑”更名“侯國”年代斷限及相關問題考辨》,《歷史地理研究》2022年第2期。
[8]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36-137頁。
[9] 嚴耕望:《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聯合出版公司,2020年,第351-35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3月23日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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