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歷史學系 西北大學簡牘研讀班)
(首發)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自出土以來,因其數量之多,內容之豐富,受到學界廣泛關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伍)》和《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的出版,向學者們展示了更多新的簡牘資料,也推動了五一簡的深入研究。[1]最近,楊小亮以五一簡爲中心,系統地歸納總結了冊書結構分類、構成要素及復原方法和步驟,爲後續五一簡冊書復原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礎。[2]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中收録有六枚簡牘,可以與之前公佈的簡壹·326、簡貳·440進行編連,原屬於同一件考實文書,依據它們的形制和內容可以復原成冊。關於這八枚簡的研究,在新材料公佈以前,主要圍繞簡貳·440進行。李均明從“縱”字入手分析五一簡中的職務犯罪。[3]王致遠則從“考實”入手,分析以“考實”爲線索的文書的含義,他認爲簡貳·440是有關調查核實的司法文書。[4]新資料發表後,周海鋒最早給出編連方案,將其命名爲“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案”,但並未作任何說明。[5]張朝陽從周海鋒的文章中引出一則史料“順前爲南亭租船史,順脫不稅汝南不處姓名男子珠貸銀筭,後爲江湖掾所覺得,府覆考南亭銀筭簿,不相應”進行分析,重點討論其釋義與逃稅事件的背景。[6]莫澤銘參考周海鋒所給的編連方案,從簡文內容出發,以“詭出”爲切入點,探討了東漢基層官吏的偵捕手法與苛吏行爲。[7]由於該文書內容相對完整,反映了臨湘縣南亭租船史的相關案件,其中也涉及多項漢代訴訟程序。因此,復原該文書簡冊對我們研究理解東漢訴訟制度與基層治理有重要幫助。
現謹將這八枚簡列出如下:
二一八九 2010CWJ1③:282-1
行部不得平理自言來乞 鞫行部聽順念當傅毄 家貧單無以自給餉其
月四日黃昏時順墨去
亡其月不處日廣被廷 書逐捕順其十九日廣與
二一九〇 2010CWJ1③:282-2
月錢直千五百順前爲南亭 租船史順脫不稅汝南 不處姓名男子珠貨銀
筭後爲江湖掾所覺得府 覆考南亭銀筭簿不
相應今年十一月二日論決録見
二一九八 2010CWJ1③:282-10
外部掾劉憙賊捕掾殷宮 游徼黃饒俱掩順家 不得其廿二日餔時廣復
與柱俱之順舍欲詭出順 時順門開廣柱入門 到堂前一男子倨內中東
二一九九 2010CWJ1③:282-11
前物故待與夫山及姬盡成 親等俱居待姬自有舍 宅御門亭部與男子傅
仲李次等相比近知識各以 績紡柱庸債爲事廣 吏次署視事債柱爲卒
二二〇〇 2010CWJ1③:282-12
捕順不得輒考問廣知狀 者廣所從卒張柱順 兄妻待及姬即訊比戶女
子孟盡盡夫成成女弟親 辭皆曰縣民柱汝南 平與待姬盡親柱父母皆
二二〇一 2010CWJ1③:282-13
薌小□一男子即順兄山山 見廣恐走出後戶轉 度落去廣從後逐山不
得還以馬鞭令柱靼姬
待背各數十下皆有 疻痏詭出順姬恚爲廣
三二六 2010CWJ1③:161-1
亭長逐捕順及赦後餘亡 卅日無功正法 蒙寶龍職事留遲無狀惶恐
□□死罪死罪敢言之[8]
四四〇 2010CWJ1③:203
左部賊捕掾蒙言考實
●詣左賊
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書
十二月十八日開
(一)編連復原
以上八枚簡能夠被編連,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依據。首先,根據發掘簡報提供的信息,通過出土編號可知,前六枚簡均出土於J1號井窖第③堆積層的282部分,因此具有很強的關聯性;後兩枚簡牘也出土於J1號井窖的第③堆積層。[9]其次,郭偉濤強調在研究簡牘前應了解清楚其性質,他指出,五一簡和走馬樓吳簡不同,在棄置井中之前早已失去了檔案的地位,即在被扔進井里之前就已經廢棄,甚至與垃圾雜物混在一起被集中焚燒過,因此具有一定的零散性,要特別注意分散簡牘之間的聯繫。[10]簡壹·326、簡貳·440雖與前六枚簡不屬於同一部分,但內容相連,出現相同的人名與事件,都圍繞“亭長王廣逐捕亡徒周順”進行。最後,根據簡牘遺存信息進行編連,從表1來看,這八枚簡形制規整,均爲木兩行,長約23.1-23.2釐米,寬約3.2-3.4釐米。從附録圖版來看,有兩條編繩從這八枚簡中穿過,編繩痕跡與筆跡墨色大致相同。再通過表2例字來觀察,例如“亭”字口部下的冖起筆的撇和末筆的勾都較長,形成對其下“丁”字的半包圍結構。除簡貳·440上“十二月十八日開”外基本可以認定爲同一書手所寫,且內容相連,符合編連條件。
序號 | 形制 | 長 | 寬 |
三二六 | 木兩行 | 23.1 | 3.3 |
四四〇 | 木兩行 | 23.2 | 3.2 |
二一八九 | 木兩行 | 23.1 | 3.2 |
二一九〇 | 木兩行 | 23.2 | 3.4 |
二一九八 | 木兩行 | 23.1 | 3.2 |
二一九九 | 木兩行 | 23.1 | 3.3 |
二二〇〇 | 木兩行 | 23.2 | 3.3 |
二二〇一 | 木兩行 | 23.2 | 3.3 |
表2 簡牘筆跡對比圖表[12]
例字 | 廣 | 順 | 不 | 亭 |
簡號及圖版 | 簡陸·2189 ![]() | 簡陸·2189 ![]() | 簡陸·2189 ![]() | 簡陸·2190 ![]() |
簡陸·2198 ![]() | 簡陸·2198 ![]() | 簡陸·2198 ![]() | 簡陸·2190 ![]() | |
簡貳·440 ![]() | 簡貳·440 ![]() | 簡貳·440 ![]() | 簡貳·440 ![]() | |
簡陸·2201 ![]() | 簡陸·2201 ![]() | 簡陸·2201 ![]() | 簡陸·2199 ![]() | |
簡陸·2199 ![]() | 簡壹·326 ![]() | 簡陸·2200 ![]() | 簡壹·326 ![]() |
筆者在整理者釋文以及周海鋒給出的編連方案的基礎上,對此文書稍加修訂並復原如下:
(缺簡)
捕順不得,輒考問廣,知狀者廣所從卒張柱、順兄妻待及姬,即訊比戶女子孟盡、盡夫成、成女弟親,辭皆曰:“縣民,柱,汝南平與[輿],待、姬、盡、親、柱父母皆(陸·2200)前物故,待與夫山及姬、盡、成、親等俱居。待、姬自有舍宅御門亭部,與男子傅仲、李次等相比近知識,各以績紡,柱庸債爲事。廣吏次署視事,債柱爲卒,(陸·2199)月錢直千五百。”順前爲南亭租船史,順脫不稅汝南不處姓名男子珠貸[貨]銀筭,後爲江湖掾所覺得,府覆考南亭銀筭簿,不相應。今年十一月二日,論決。録見(陸·2190)行部,不得平理,自言來乞鞫,行部聽順,念當傅[傳]毄(繫),家貧單無以自給餉。其月四日黃昏時,順墨去亡。其月不處日,廣被廷書逐捕順。其十九日,廣與(陸·2189)外部掾劉憙、賊捕掾殷宮、游徼黃饒俱掩順家,不得。其廿二日餔時,廣復與柱俱之順舍,欲詭出順,時順門開,廣、柱入門,到堂前,一男子倨內中東(陸·2198)薌小牀(床),一男子即順兄山,山見廣恐,走出後戶,轉度落去,廣從後逐山,不得,還以馬鞭令柱靼姬、待背各數十下,皆有疻痏,詭出順,姬恚爲廣(陸·2201)(缺簡)亭長逐捕順,及赦後餘亡卅日,無功正法,蒙、寶、龍職事留遲無狀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壹·326)
左部賊捕掾蒙言 考實 ●詣左賊
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書 十二月十八日開(貳·440)
(二)字形誤釋修訂
隨着大批簡牘材料的出土,爲秦漢史研究注入活力。最初,關於這些出土材料,學者們主要圍繞文字釋讀並考證,五一簡也不例外。然而很多字由於字形相近,很容易出現誤釋,在釋讀中應多加註意並嘗試通過語境判斷。就這份文書而言,筆者以爲有以下三對形近字的釋讀存在問題。
1.“與”和“輿”
簡陸·2200中“汝南平輿”,整理者將“輿”釋讀爲“與”,二者形近,且“與”在簡文中十分常見,很容易誤釋。《續漢書·郡國志》:“汝南郡,高帝置。平輿有沈亭,故國,姬姓。”[13]作爲地名,汝南平輿在史籍中經常出現,如《後漢書·陳蕃傳》:“陳蕃字仲舉,汝南平輿人也。”[14]通過語境可知,這是涉案人員的身份描述,除了男子張柱以外的人都是臨湘縣民,而張柱爲汝南郡平輿縣人。從圖版來看,簡陸·2200中的“輿”和簡陸·2199中的“與”字形完全相同,而簡貳·561中“轝”古同“輿”,上下結構,或許是不同書手的書寫習慣所致。故整理者在釋文時應當寫爲“平輿”,作地名。
輿 | 與 | 轝 |
陸·2200 | 陸·2199 | 貳·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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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貨”和“貸”
《說文·貝部》:“貨,財也,從貝化聲。貸,施也,從貝代聲。”段注:“謂我施人曰貸也。”[15]兩者字形相近,字義不同,故對此字的釋讀影響對文意的理解。兩字皆從貝,聲符“化”“代”形近,但從圖版可以明顯看出區別,在書寫時“貸”的“弋”部一般會向下延伸,甚至多加一撇。因此,在簡陸·2190中該字爲“貨”。
貨 | 貸 | 貸 | 貸 |
陸·2190 | 陸·2436 | 貳·491 | 貳·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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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傳”和“傅”
在簡陸·2189“念當傳毄(繫)”與簡陸·2199“男子傅仲”中,周海鋒將這兩處均釋爲“傳”,整理者在《五一簡(陸)》釋文部分均釋爲“傅”,而在附録異體字表中卻認爲簡陸·2189爲“傳”、簡陸·2199爲“傅”。[16]筆者贊同附録圖表的觀點,簡陸·2189的“傳”字跡已難以辨認,這裏主要根據語境判斷。“念當傳毄(繫)”發生在乞鞫行部時,行部聽順後認爲應當先將其傳喚關押,“傅”在這裏沒有可取的含義;反觀“男子傅仲”,“傅”作姓且常見。
傳 | 傅 |
陸·2189 | 陸·2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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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暫不考慮缺簡,僅就目前文書復原結果來看,該文書實際上由三部分構成:
(一)涉案人員身份信息
第一部分內容主要是涉案人員的身份信息,從“捕順不得”到“月錢直千五百”,以“辭皆曰”爲標誌,且這一部分本身應該就是一份獨立文書,在這裏出現屬於嵌套。簡陸·2200“捕順不得,輒考問廣,知狀者廣所從卒張柱、順兄妻待及姬,即訊比戶女子孟盡、盡夫成、成女弟親”,考問是五一簡中出現最多的問訊方式,考,按也,同拷。考問即拷打問訊,是刑訊方式之一。[17]《說文·言部》:“訊,問也。”[18]“即訊”,就問也,指辦案人去往案犯或知情人的住所進行訊問,而非傳問。[19]
李均明指出直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提供的信息主要是社會關係、居住及職業等的動態情況,或許對案件有所幫助。[20]“辭皆曰”的內容就是對涉案人員的身份認定,本案的涉案人員有亭長王廣、廣的從卒張柱、周順的哥哥山、山的妻子待、姬以及鄰居孟盡、孟盡的丈夫成和成的妹妹親。訊問的結果是:除男子張柱以外均爲臨湘縣民,張柱爲汝南平輿人。隨後交代這些人的社會關係,“待、姬、盡、親、柱父母皆前物故”。“待與夫山及姬、盡、成、親等俱居,待、姬自有舍宅御門亭部”反映了涉案人員的居住情況,包括其居住地與共同居住者,待和姬各自在御門亭部有房屋。除此之外還記録了四鄰關係包括他們與知情人之間的熟悉程度,“與男子傅仲、李次等相比近知識”。最後則記録了這些人的職業狀況,待、姬、盡、親等人都各自從事紡織爲生;“柱庸債爲事,廣債柱爲卒”,債,債負也。《選釋》整理者注曰:“庸債,以庸償債。”[21]但“債”爲後起字,先秦秦漢表示借貸義的字多寫作“責”,如《漢書·諸侯王表》:“有逃責之臺,被竊鈇之言。”[22]同時,温玉冰指出在五一簡中明確涉及借貸、債務的簡文皆寫作“責”而非“債”,他認爲“債”與“賃”寫法相近,存在相通或混淆的可能。[23]楊振紅在另一份冊書研究中也持此觀點,認爲“債”通“賃”。[24]《說文·貝部》:“賃,庸也。”段注:“庸者今之傭字。傭,賃也。凡僱僦皆曰庸,曰賃。”[25]《史記·儒林列傳》:“及時時閒行傭賃,以給衣食。”[26]因此,“債”意爲僱傭某人,而“庸債”與“傭賃”類似,爲同義連言詞,表示出賣勞動力、受僱做工。
“廣吏次署視事”,廣即亭長王廣。簡選·49“理訟掾伉、史寶、御門亭長廣叩頭死罪白”、簡陸·2494“十五年南鄉女子趙妰自言御門亭長王廣本事”以及此冊書中相關涉案人員居住在御門亭部,基本可以斷定這幾枚簡中的王廣爲同一人,身份是御門亭長。《選釋》:“次,按秩次。”[27]五一簡中多次出現“以吏次”,戴衛紅認爲低秩級的吏員如亭長,其遷除標準爲“以吏次”,並且任吏職的時間可能是升遷依據之一。[28]總之,“以吏次”的標準可能不止一個,可以是資歷,也可以是功績大小,當亭長之位正好空缺時,通過綜合考量,王廣按照次序輪到他來擔任,補全空缺。在王廣上任後,僱傭張柱爲卒,工錢每月一千五百錢。《說文·衣部》:“卒,隸人給事者爲卒。”[29]卒在漢代是一種非常常見的身份,如兵卒、走卒、算卒等。簡文中的卒指的是在官寺中作雜役的一種人員,從身份認定的信息中可知張柱爲汝南平輿人,並非臨湘縣民,可能沒什麼田地,以出賣勞力爲生,在王廣視事後需要一個雜役人員,所以僱傭了他。簡貳·523“年不處月日爲廣亭長,債醴陵男子夏防爲少,月直六百”,楊振紅認爲,“債(賃)某爲少”反映的是民間僱傭之事。[30]“債某爲卒”或許也是東漢時期民間流行的一種私人僱傭形式與生計方式。另外,我們可以發現張柱的月錢較高,這可能與其勞動量有關,在後文張柱跟隨王廣抓捕犯人時,“廣從後逐山不得,還以馬鞭令柱靼姬、待背各數十下”,可見柱這一類“卒”不光要跟隨亭長抓捕盜賊,在審問用刑上也發揮作用。
(二)案件經過
從“順前爲南亭租船史”到“姬恚爲廣”爲文書的第二部分,主要是陳述案件的經過。“順前爲南亭租船史”,順即男子周順,從這封文書的自名中可以看出周順現在的身份是亡徒,所以此處用“前”。
南亭,除此文書外,在五一簡目前公佈的材料中共出現七次。[31]關於南亭的地理位置,張朝陽認爲南亭顧名思義設置在臨湘縣南部,應當位於臨湘南部縣界湘江水路要衝。[32]在這七枚簡中,簡壹·117+115、簡肆·1669和簡陸·2230+2498同屬於一起繒帛衣物劫案,對此,張倩儀分析,南亭可能在鄰郡零陵郡郡治泉陵境內。[33]關於此亭之位置,應當放置於具體的簡冊中加以推考,不能望文生義。由於相關材料較少且零碎,南亭的具體位置暫時不清楚,但至少有兩點值得思考:一是周順擔任南亭租船史一職,而他家在御門亭部,應爲臨湘縣民。如果南亭在鄰郡泉陵境內,爲何周順會去鄰郡的亭爲吏?一般情況下,這些秩級較低的地方小吏在本鄉部界內任職,御門亭已經確定是臨湘縣所轄,那麼南亭應該也在臨湘境內,但是否設置在臨湘縣南部還存在疑問。二是南亭水運便利,來往船隻較多,所以在這裏設置租船史,簡肆·1669“送到南亭入船”也說明此處或許存在一個渡口。至於其具體方位,還需更多簡牘材料來驗證。
“順脫不稅汝南不處姓名男子珠貨銀筭,後爲江湖掾所覺得,府覆考南亭銀筭簿,不相應”,這是整個案件的起因,“脫”與“不稅”意義相近,這裏或許是想強調周順的瀆職行爲,身爲租船史,卻利用職務之便沒有收稅,這種行爲應當屬於職務犯罪。其次,漏稅的對象是“珠貨銀筭”,這類奢侈物品可能需要交納較高的稅錢。
周海鋒將“珠貨”釋爲“珠貸”,[34]張朝陽就其引文分析認爲此處“珠貸”是指“珠玳”,即珍珠、玳瑁之類的奇珍異寶,是奢侈消費品;而“銀筭”則是針對這一貨物的稅收。[35]關於“珠貨銀筭”的釋文,筆者讚同整理者的看法。[36]“珠”爲珍珠、珠寶一類,“貨”爲貨物、商品,至於“銀筭”,張朝陽認爲“銀筭”連用是一種用銀子繳納的稅,或許是針對“珠貨”這種昂貴奢侈品的特殊規定。筆者對這一觀點存有疑問,在漢代,銀子並不作爲貨幣廣泛流通,百姓手中也很難有銀子,而銀子大規模的廣泛使用是在明代中後期,因此用銀子納稅在具體實施上恐怕存在問題。故筆者以爲此處“銀”爲貴金屬,或是銀製品,“銀筭”並不連讀,“筭”指以筭爲計征單位對這些商品、資產或物品的課稅,“珠貨銀筭”則可理解爲對珠、貨、銀三類商品而征收的稅,類似於“筭馬牛羊”“筭商車”。至於下文“府覆考南亭銀筭簿”中“銀筭簿”或許是“珠貨銀筭簿”的簡稱。
租船史,未見史籍記載,爲首次出現,與江湖掾一樣並非普遍設置,具有地方特色。五一簡中有“丈田史”“趣租史”“安民史”等。[37]這些“史”職類似廷掾,本身沒有明確的職事,只有當具體被派往某處去辦某事時,才會被叫做“某某史”,而這些史職名稱的構成就體現了它們的職責。然而,這裏的“租船”並非指租賃船隻,《廣雅》:“租,稅也。”[38]《史記·張釋之傳》:“李牧爲趙將居邊,軍市之租皆自用饗士。”[39]《二年律令·關市律》簡260:“市販匿不自占租”,整理者採納平中苓次的觀點認爲“占租”乃“申告納稅”之意。[40]凡稅皆曰租,這裏取稅之意用作動詞,收稅。另外,結合周順“不稅汝南不處姓名男子珠貨銀筭”的行爲來看,不是針對船隻收稅,而是對船隻上的貨物收稅,以“船”代“貨”。商旅運輸貨物多用船隻,這與當地水系發達、水運便利的地理環境有密切關係。
江湖掾,五一簡中首次出現,未有史籍記載,張朝陽認爲江湖掾是官方設立的負責管理水運、水產等事宜的官吏。[41]“江湖掾”這一名稱具有地方特色,與“護漕掾”類似。[42]由於各地之間地理環境、風土人情不同,因此各郡國會根據地方行政管理需要,設置特種官署,如“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43]長沙郡水系發達,湖泊河流衆多,需要設置官署專門管理。至於江湖掾的具體職責,尚無更多依據,難以論斷,但據此文書可知,監察租船史的工作是其職責之一。
周順的違法行爲被江湖掾發現,於是核查南亭銀筭簿,發現“不相應”。“今年十一月二日”至“姬恚爲廣”爲案件的經過,這一部分的句讀對案件的理解十分重要,但周海鋒的斷句有幾處值得商榷。
“論決録見行部不得平理自言來乞鞫行部聽順念當傳毄(繫)家貧單無以自給餉”一句,首先“論決”與“録見行部”應斷開。《說文·言部》:“論,議也。”[44]本義爲分析說明事理,引申爲判決、論罪之義。[45]論決即爲定罪量刑,屬於司法行爲中判決與執行環節。“録”作動詞有“逮捕”之義,如《世說新語·政事》:“王安期作東海郡,吏録一犯夜人來。”[46]簡文“録見行部”中“録”是録囚制度的體現,應取“録送”之義。録囚指古代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和上級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視監獄,訊察獄囚,以便平冤糾錯,維護司法公正的一種訴訟制度。[47]《漢書·何武傳》:“及武爲刺史,行部録囚徒,有所舉以屬郡。”[48]東漢時期的録囚制度發展更加完善,《後漢書·應奉傳》:“爲郡決曹史,行部四十二縣,録囚徒數千百人。”[49]另外,録送囚徒這一行爲與督郵密切相關,督郵的職責包括督察縣政、録送囚徒、負責維護所部屬縣的治安。《後漢書·百官志》“郡守”條有注云:“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50]《後漢書·馬援傳》:“後爲郡督郵,送囚至司命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縱之。”[51]督郵代表郡守巡視諸縣進行司法監察,因周順“不得平理,自言來乞鞫”,於是督郵將周順録送到“行部”,由“行部”來重新審理評判。徐暢在考察漢吳簡牘中的“長沙太守中部督郵書掾”時指出,長沙漢、吳簡牘中的郡級中部勸農督郵書掾應理解爲兼任,在春、夏兩季作勸農掾,勸民農桑;在秋、冬兩季作督郵掾行縣,負責所部録囚、複審等事務。[52]而“行部”在已出版的五一簡中第一次出現,此處“行部”應該是名詞,即督郵部。簡壹·124載:“長沙太守中部督郵書掾陳苗印。永初二年四月卅日乙丑起御門亭。(A面)張戌、周承、鄧昭已到。五月五日付。(B面)”[53]可以發現御門亭在中部督郵書掾行縣範圍內,因此,這裏的“行部”更確切來講應爲“中部督郵”。
之後的斷句應爲“行部聽順,念當傳毄(繫),家貧單無以自給餉”。毄,相擊中也,段玉裁注曰:“假借爲系字,今之繫也。”[54]《漢書·蘇武傳》:“單于壯其節,朝夕遣人候問武,而收繫張勝。”[55]《漢書·陳勝傳》:“勝乃遣使者賀趙,而徙繫武臣等家屬宮中。”師古曰:“拘而不遣,故謂之繫。”[56]因此,繫表示拘禁之意,且特指不戴刑具的關押。[57]也正因不戴刑具,給周順的逃跑提供條件。行部在聽了周順的乞鞫後,認爲應當先將其關押起來,然而周順因家貧單無法自己提供刑役所需的糧食,於是在這一月四日偷偷逃跑。無以,沒有辦法;自給,供給自己,後接名詞,補充說明“自給”內容。《後漢書·章帝紀》:“爲僱耕傭,憑种餉。”注曰:“餉,糧也,古餉字。”[58]秦漢時期,罪犯的衣食管理有較爲嚴格的規定,官府一般不會免費提供衣食,需要自備。[59]
在十一月四日黃昏時,“順墨去亡”。《史記·屈原傳》:“眴兮窈窈,孔靜幽墨。”[60]“墨”通“默”,不語,即偷偷逃走。“其月不處日”,不處,不知道哪一天,“廣被廷書逐捕順”,“廷”指縣廷,在五一簡中通常稱呼臨湘縣爲“廷”,“廷書”是由縣令(長)發佈的文書,爲抓捕周順提供依據,即“逐捕有書”。東漢時期“逐捕”制度十分成熟,“逐捕”的行爲需要有“逐捕文書”的保證才能實施。[61]“逐捕”是五一簡中最常見的拘捕方式,徐世虹認爲“逐捕”是“逐名捕某”的簡稱,“逐”意指“逐名”,也就是“按名”,其對象一般爲已經知道姓名的具體涉案人員,並非追逐、追捕。[62]目前學界的研究普遍認同這一觀點。
在逐捕文書下發後,進行了兩次抓捕行動。第一次在十一月十九日,王廣和外部掾劉憙、賊捕掾殷宮、游徼黃饒一起在周順家中埋伏,但沒有結果。第二次在十一月二十二日餔時,王廣和卒張柱一起去往周順住處,想要將周順騙出。餔時,即申時,這一次的抓捕結果與第一次不同,在周順家中發現了其兄山,然而“山見廣恐,走出後戶,轉度落去”。對於“度”的理解,五一簡J1③:169號木牘中有“禹度平後落去”一句,徐鵬認爲這裏的“度”可以理解爲“考慮”,“落”可理解爲“逃”,“落去”亦可引申爲“退走、撤退”。同時他也提到在古漢語中,“度”字可通假“剫”,意爲“砍伐”,但如果將“度”字理解爲“砍”,從東漢復仇行爲的特點來看無法成立。[63]暫且不論該木牘中“度”的確切含義,徐鵬的觀點爲我們理解“度”字提供了多方面思路。我們從圖版入手發現,五一簡中“度”的字形大概有兩種,一種是“度”字本身,另一種則從“疒”。繆愷然認爲從“疒”之“度”能夠承擔“度”本身具有的通假體系,可以通“渡”,亦可通“剫”,應放入具體文意語境下理解。[64]“轉度落去”中“度”或許可以理解爲房屋的規矩結構,《漢書·韋賢傳》:“我既此登,望我舊階,先後茲度,漣漣孔懷。”師古注:“臣瓚曰:‘案古文宅、度同’。”[65]度,居也。如果按照這種解釋的話,此句可以理解爲:山看見廣後很害怕,於是走到房子的後門,轉了方向沿着房屋逃跑。廣在後面追山不得,於是返回,讓柱拿馬鞭抽打待和姬,“皆有疻痏”。《說文·疒部》:“疻,疻痏,歐傷也。”[66]《急就篇》顏注曰:“歐人皮膚腫起曰疻,歐傷曰痏。”[67]傳統觀點認爲輕傷爲疻,重傷爲痏。[68]對此,徐世虹指出根據傳世文獻很難考辯清楚“疻痏”所描述的是一種傷害情形還是兩種不同的傷害情形,但在睡虎地秦簡中發現有單獨用“痏”的記載,因此他認爲“疻痏”是一般性鬥毆所致的皮膚傷害,而“痏”則是有傷口的傷害。[69]筆者認爲,在五一簡中疻痏連用,是對傷痕的泛稱,“有疻痏”即爲有傷痕,與傷情輕重關係不大。而對疻痏的描述,可能會涉及到傷情鑒定與傷害罪認定,傷痕的詳細情況如有歐創幾所,廣、袤幾寸,是傷情認定的重要標準,驗傷也是司法檢驗的一個重要環節。由於缺簡,案件在“詭出順”後的發展暫時不清楚,或許“有疻痏”和案情後續發展有一定關係,期待未來新資料的公佈能繼續推進此案詳情、細節的考證。
據簡文所載,外部掾與亭長王廣、賊捕掾殷宮、游徼黃饒一起開展第一次逐捕行爲。這種聯合行動在五一簡中經常出現,但通常是賊捕掾、游徼與亭長的搭配,外部掾在已公佈的五一簡中爲首次出現。查看圖版,外的字跡已無法辨認,但整理者將此處釋爲“外部掾”。在傳世文獻中,有關“外部掾”的史料極少,《晉書》載:“太常外部掾居左,五官掾、功曹史居右,並駕一。次左大鴻臚外部掾,右五官掾、功曹史,並駕一。”[70]這裏的外部掾爲太常、大鴻臚屬官,晉始置,職掌不詳,當與此無涉。在碑刻材料中,東漢《曹全碑》碑陰門生故吏的題名中有“故外部掾趙炅文高”,曹全曾擔任郃陽縣令,那麼外部掾或爲專稱,屬縣級官吏。[71]
五一簡中其它與“外部”相關的簡牘如下:
六六 封檢2010CWJ1①:77
外部賊曹掾□叩頭死罪
白 事
七一 封檢2010CWJ1①:83-1
A面:
外部賊曹掾良叩頭死罪
白 事
B面:
按:封檢B面亦見字跡。
八九五 木兩行2010CWJ1③: 264-49
平墨盜取知錢萬四千知 詣外部賊曹史不處姓 名自言召孟平到都亭
復解遣孟平書到趣考
實正處言親何衆叩頭 死罪死罪奉得書輒考問
一八八一 竹簡 2010CWJ1③:266-213
〼度辟則不 問輒部外部□□
“部”作動詞,有安排、佈置、部署之意,如簡叁·876“輒部賊曹掾黃納、游徼李臨逐召賢”,“外部”應理解爲部署在外。[72]唐俊峰指出,所謂“外部賊曹掾”是隸屬於功曹的外部吏。[73]孫聞博認爲,掾史出現後,縣廷因事差遣外派之吏,可稱爲“廷掾”。郡之“都吏”,縣之“廷掾”,又可統稱爲“外部吏”,與門下、列曹在政治空間上形成內外之分。[74]故筆者以爲,“外部掾”、“外部賊曹掾”與“外部賊曹史”等均爲縣級機構的外部吏,可能由於地方治安的需要而被指派外出辦公,不在縣廷內工作。
(三)標題簡及文書結尾部分
第三部分由簡壹·326與簡貳·440構成,是整份文書的結尾。其中,簡貳·440是該文書的標題簡,考慮到簡牘文書的收捲方式故放在最後。“及赦後餘亡卅日”,五一簡中“赦”有作爲人名出現,但這裏的“赦”當指赦免。《說文·攴部》:“赦,置也。”段注曰:“赦與捨音義同。非專謂赦罪也。後捨行而赦廢。赦專爲赦罪矣。”[75]漢代承襲了赦免傳統,並根據社會現實的需要逐步確立起比較完善的包括大赦、特赦赦免性減贖等類型的赦免制度。兩漢多赦,東漢更加頻繁,其中不乏有針對刑徒而頒布的赦令,鄔文玲統計了兩漢赦令並製成表格。[76]五一簡中出現有癸酉赦令、乙巳赦令、丙午赦令,由於干支明確,加上這批簡牘的年代爲東漢早中期和帝至安帝時期,因此與表格中整理的赦令均能對應。一般情況下,文書起首部分內容包括上呈時間,且應具體爲某年某月某日,然而由於缺簡,沒有明確干支,也沒有具體年份,因此無法得知該文書所言是何赦令,有待新資料的公佈進一步探討確定。
“職事留遲無狀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句,“留遲”形容“職事”,其後接“死罪敢言之”一類的上行文書套語,自稱辦事不力。[77]簡貳·440上“左部賊捕掾蒙言考實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書”爲該文書的自名,從文書性質來看,這是一封考實文書。“考實”在五一簡中出現頻率很高,整理者在《選釋》中指出“考實”的含義是考問驗實。[78]這類文書一般涉及兩個層面,“考察證實案情”和“正確處理並再次上報案情”,總結來看即“對具體案件的調查審理與核實”。[79]這裏調查的內容是故亭長王廣是否“縱”亡徒周順,縱,緩也,即放縱。《漢書·昭帝紀》:“廷尉李種坐故縱死罪棄市。”師古曰:“縱謂容放之。”[80]李均明認爲“縱”是職務犯罪的行爲之一,最終左部賊捕掾的核實上報結果則是故亭長王廣沒有放走亡徒周順。[81]“亡徒”是男子周順的身份,五一簡中有“囚徒”“髡鉗徒”“完城旦徒”“責徒”“作徒”等,均指已經被判刑的犯人,所以周順和他們一樣也已經被判刑,和上文“論決”對應,只是周順逃跑了,故稱其爲“亡徒”。當時臨湘縣內設有左、右賊曹,“左賊”指左賊曹。該考實文書由左部賊捕掾蒙發往左賊曹,在十二月十八日被啟封。
上述內容與考證均爲我們直接能從文書中看得見的,但在文書背後還存在我們看不到的東西,只有整體把握才有可能復原完整的事件。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背後的事件到底是什麼,這就牽扯到文書或事件(案件)的定名問題。周海鋒將這封文書命名爲“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案”,但筆者以爲不妥,“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並不能反映事件全貌,僅僅是其中的一個環節,都是圍繞着處理“周順脫稅”這一違法行爲進行的,在周順逃跑後,王廣接到廷書去逐捕,簡文中也交代“及赦後餘亡卅日,無功正法”,正是由於周順逃跑了三十餘天沒有被抓住,纔會有賊捕掾來考實王廣是否縱容周順,從而產生這份文書。另外,該文書本身就有自名。故筆者以爲,這封文書背後的事件應命名爲“前南亭租船史周順脫稅案”。
這封考實文書的內容包括考察證實案情,在左部賊捕掾蒙向上陳述案件經過時出現諸如“覺得”“覆考”“論決”“乞鞫”等詞,這類詞語在漢代訴訟程序中經常出現。由於該文書並非訴訟文書,只是在證辭講述案件時有所涉及,但仍能從中窺探漢代訴訟制度的一些特點。
“覺得”指違法行爲被發現,五一簡中表示這一概念的詞語還有“發覺”“發覺得”,對此姚遠認爲發覺是秦漢法律用語,意爲官府主動調查而發現違法行爲的存在。[82]而這裏的“覺得”亦或“發覺得”爲五一簡首見,應與“發覺”語義相同,但還有學者認爲通過對比語境,“發覺”與“發覺得”的區別在於對象不同,“發覺”指普通民衆犯罪被發現,“發覺得”指官員犯罪被發現,這裏“得”起區分嫌疑人社會角色的作用。[83] 總之,在江湖掾的監察下租船史漏稅的違法行爲被發現了。另外,“發覺”這類詞並不屬於正式的訴訟環節,但一定是訴訟程序開始的前提。
“覆考”,再次考察,當屬基本訴訟制度中的覆訊制度。關於“覆訊制度”,程政舉指出覆訊制度可以定義爲案件經過初次審訊案情基本清楚後,再由其他官員或審訊人進行二次審訊,以驗證初次審訊真實性的程序,需要注意覆訊程序也是初審程序的一部分,不屬於對已生效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複審程序。[84]對此,繆愷然認爲造成覆訊的原因可能不是“案情基本清楚”,而是因爲在初審後案情仍疑而未決,上級機關考量後決定安排另外的負責人(似乎是更高一級的官吏)介入,進行二次審理。[85]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看法,“覆考”在《選釋》中也有出現:
四五 木牘CWJ1③:325-1-103
辭曹史伉,助史脩、弘白。民詣都部督郵掾自言,辭如牒。案文
書,武前詣府自言,部待事掾楊武、王倫,守史毛佑等考當畀,各巨異。
今武辭,與子男潰豤食,更三赦,當應居得。願請大吏一人案行覆考
如武辭。丞優、掾遺議請属功曹選得吏當。被書復白。
君追賊小武陵亭部。
永初元年正月廿六日戊申白。
整理者注:“大吏,大官。”在這枚木牘中,由於第一次調查的證辭“各巨異”,辦案人員拿不準,故向上級機關提出希望派遣“大吏”一人來巡視並再次調查。另外,在“租船史”案中,租船史的漏稅行爲被江湖掾發現後,由“府覆考南亭銀筭簿”,府指長沙郡府,爲當時長沙郡的最高機關,或許此案同樣在初審時存在疑點,於是長沙府派遣官吏去進行二次審理。
“論決”,定罪量刑,屬於“判決”環節。在對案件審理查清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在本案中,十一月二日對周順依法定量罪行,其身份也轉變爲“徒”。一般情況下,“判決”當爲案件處理的最後程序,但如有疑議,可要求復審,即“乞鞫”。
“乞鞫”是秦漢時期的一種訴訟制度,在獄案判決後對案件重新審理,也是當事人請求復審的一種訴訟行爲,相當於現代的再審程序。[86]《二年律令·具律》簡114載:“罪人獄已決,自以罪不當,欲气(乞)鞫者,許之。”[87]該冊書中的“乞鞫”在五一簡內首見,周順作爲案件當事人,在被“論決”後,因不得平理而“乞鞫”,符合“乞鞫”規定。“乞鞫”程序也有較爲複雜的過程,但這一“乞鞫案”的受理人是“行部”,說明行部録囚的上級司法官吏具有乞鞫受理權,而行部録囚的目的也是希望平冤糾錯、公正司法,因此,在地方實際執行中,録囚與乞鞫關係密切。
綜上,“前南亭租船史周順脫稅案”中涉及很多環節與程序,其中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整個訴訟過程發生的前提是租船史漏稅的違法犯罪行爲被發現,接着是訴訟程序的第一個環節“告劾”,江湖掾依其職責告發下屬的犯罪,之後進入調查環節,或許因爲第一次調查存在疑點,於是長沙府派遣官吏進行“覆考”。第二次調查時,發現記録稅收的南亭銀筭簿內有問題無法對應,案情基本清楚後,進入“判決”環節,租船史的身份發生轉變,由“嫌犯”變爲“徒”。録囚到行部,因爲不得平理,於是啟動再審程序“乞鞫”。然而,重新審理後認爲應當將其拘捕關押,結果讓他逃走。逃走後就涉及到抓捕的環節,需要縣廷下發“廷書”,亭長纔能依據廷書去逐捕。如若沒有抓到,也需要及時向上級匯報,上級也會因此派遣官吏來考實。由此觀之,其中包含的文書與環節較爲複雜,但由於缺簡,暫時無法復原該事件的完整經過。
以這八枚簡爲線索,首先通過各種簡牘遺存信息及考古發掘報告將其復原成冊,其次重點根據語詞考釋釐清文書基本內容與結構,最後嘗試從內容出發對該文書背後的案件重新定名。另外,該案件呈現的訴訟過程與學界目前對漢代訴訟制度的研究成果基本一致。
總之,在現階段五一簡的研究中,我們要處理好文書復原與案件復原的關係,文書復原是前提工作,根據各種簡牘遺存信息編連文書簡冊;而案件復原往往比較複雜,可能涉及多份文書。因此,我們應在文書復原的基礎上,更多着手於案件內容、程序、經過、結果等方面的復原,從中窺探例如漢代地方官吏、司法訴訟程序、基層治安等問題的具體細節,以補充完善對東漢地方司法行政的認識。同時,期待更多資料的公佈,推進東漢社會研究。
附録:
《左部賊捕掾蒙言考實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書》
440 326 2201 2198 2189 2190 2199 2200
附記:本文係我在西北大學歷史學院就讀本科期間,在王振華(王馨振華)老師指導下撰寫的第一篇有關簡牘的學術論文,當時曾在西北大學簡牘研讀班上匯報,參與討論的西安社會科學院劉鳴老師以及研讀班的諸位同學都給予重要修改意見。文章成稿後,又幸得本院單印飛老師、楊一波老師的指教,謹向以上諸位致謝!
[1]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目前已出版六冊,外加一本《選釋》,分別是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貳),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叁)(肆),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伍)(陸),上海:中西書局,2021年。文中所引簡牘資料均來源於以上數書,徵引格式依照王馨振華:《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徵引格式及其解說》,代刊稿。
[2] 楊小亮:《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上海:中西書局,2022年。
[3] 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職務犯罪探究》,《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5期。
[4] 王致遠:《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法律文書分類整理與研究》,河北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21年。
[5] 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伍、陸)〉初讀》,簡帛網,2021年8月22日。
[6] 張朝陽:《五一簡新見“南亭租船史”一案的幾點分析》,簡帛網,2021年9月1日。
[7] 莫澤銘:《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中的官吏偵捕手法——以“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案”爲中心》,黎明釗、劉天朗編:《臨湘社會的管治磐基: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
[8] “職事留遲無狀惶恐□□死罪死罪敢言之”句,按照文書慣用語,□□應爲“叩頭”。
[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
[10] 郭偉濤:《論古井簡的棄置與性質》,《文史》2021年第2期。
[11] 資料來源:均來自於各冊整理本附録二“簡牘編號及尺寸對照表”,詳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270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244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第203頁。
[12] 資料來源: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161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95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第78、79、80頁。
[13] 《續漢書》志二〇《郡國二》,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3424頁。
[14] 《後漢書》卷六六《陳王列傳第五十六》,第2159頁。
[15] (清)段玉裁撰:《說文解字注》第六篇下,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第282頁。
[16] 詳見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伍、陸)〉初讀》與《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
[17] 姚遠:《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釋譯》,《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四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
[18] (清)段玉裁撰:《說文解字注》第三篇上,第92頁。
[19] 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復原舉隅(一)》,簡帛網,2018年12月26日。
[20] 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身份認定述略》,《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七輯)》2018年。
[21] 長沙市文物考古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69頁。
[22] 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卷一四《諸侯王表》,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391頁。
[23] 温玉冰:《朱宏、劉宮贓罪案復原研究》,簡帛網,2020年6月9日。
[24]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史學集刊》2023年第2期。
[25] (清)段玉裁撰:《說文解字注》第六篇下,第285頁。
[26] (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二一《儒林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3125頁。
[27] 長沙市文物考古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219頁。
[28] 戴衛紅:《東漢簡牘所見亭長及基層社會治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9年3月1日第5版。
[29] (清)段玉裁撰:《說文解字注》第八篇上,第401頁。
[30]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34頁;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
[31] 這七枚簡分別爲:一一七+一一五 木牘2010CWJ1①:106-4+2010CWJ①:106-2(《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117頁);六六〇 楬2010CWJ1③:263-10(《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145頁);九三四 竹簡2010CWJ1③:264-88(《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叁)》,第95頁);一〇五三 木兩行2010CWJ1③:264-207(《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叁)》,第117頁);一六六九 木兩行2010CWJ1③:266-1(《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肆)》,第146頁);二二三〇+二四九八 木兩行2010CWJ1③:282-42+282-310(《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第86頁);二二六五 竹簡2010CWJ1③:282-77(《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第89頁)。
[32] 張朝陽:《五一簡新見“南亭租船史”一案的幾點分析》。
[33] 張倩儀:《五一廣場東漢簡的繒帛衣物劫案(二)》,簡帛網,2020年7月18日。
[34] 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伍、陸)〉初讀》。
[35] 張朝陽:《五一簡新見“南亭租船史”一案的幾點分析》。
[36]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第78頁。
[37] “丈田史”“趣租史”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9頁;“安民史”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13頁。
[38] (清)王念孫撰,鐘宇訊整理:《廣雅疏證》,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第60頁。
[39] 《史記》卷一〇二《張釋之馮唐列傳》,第2758頁。
[40]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96頁。
[41] 張朝陽:《五一簡新見“南亭租船史”一案的幾點分析》,簡帛網,2021年9月1日。
[42] 五一簡中出現一次“護漕掾”,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0頁。
[43] 《後漢書》志二八《百官五》,第3625頁。
[44] (清)段玉裁撰:《說文解字注》第三篇上,第92頁。
[45] 繆愷然:《長沙地區所見東漢簡牘詞彙專題研究》,華東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20年。
[46] 劉義慶着,余嘉錫箋疏:《世說新語箋疏》,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191頁。
[47] 程政舉:《漢代訴訟制度研究》,鄭州大學博士論文,2006年。
[48] 《漢書》卷八六《何武傳》,第3482頁。
[49]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四八《應奉傳》,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1607頁。
[50] 《後漢書》志二八《百官五》,第3621頁。
[51] 《後漢書》卷二四《馬援傳》,第828頁。
[52] 徐暢:《再談漢吳簡牘中的“長沙太守中部督郵書掾”》,《文物》2021年第12期。
[53]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28頁。
[54] (清)段玉裁撰:《說文解字注》第三篇下,第120頁。
[55] 《漢書》卷五四《李廣蘇建傳》,第2461頁。
[56] 《漢書》卷三一《陳勝傳》,第1790頁。
[57] 繆愷然:《長沙地區所見東漢簡牘詞彙專題研究》。
[58] 《後漢書》卷三《章帝紀》,第146頁。
[59] 孫志敏:《秦漢刑役研究》,東北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17年。
[60] (漢)司馬遷:《史記》卷八四《屈原賈生列傳》,第2487頁。
[61] 喬志鑫:《五一廣場東漢簡所見“逐捕有書”——以東漢基層司法爲中心》,《安陽師範學院學報》2018年第6期。
[62] 徐世虹:《中國法制通史(第二卷)戰國秦漢》,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63] 徐鵬:《長沙五一廣場J1③:169號木牘“禹度平後落去”考釋》,《秦漢研究》2014年。
[64] 繆愷然:《長沙地區所見東漢簡牘詞彙專題研究》。
[65] 《漢書》卷七三《韋賢傳》,第3114頁。
[66] (清)段玉裁撰:《說文解字注》第七篇下,第354頁。
[67] (漢)史游撰,(唐)顏師古注:《急就篇》,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
[68] 如夏利亞:《秦簡文字集釋》,華東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
[69] 徐世虹:《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八):〈法律答問〉61-110簡》,《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2020年。
[70] (唐)房玄齡等撰:《晉書》卷二五《輿服志》,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757頁。
[71] 人民美術出版社編:《中國碑帖經典 曹全碑》,北京:人民美術出版社,2006年,第192頁。
[72]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叁)》,第84頁。
[73] 唐俊峰:《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以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爲中心》,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19年,第134頁。
[74] 孫聞博:《從鄉嗇夫到勸農掾:秦漢鄉制的歷史變遷》,《歷史研究》2021年第2期。
[75] (清)段玉裁撰:《說文解字注》第三篇下,第125頁。
[76] 鄔文玲:《漢代赦免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論文,2003年。
[77] 繆愷然:《長沙地區所見東漢簡牘詞彙專題研究》。
[78]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
[79] 王致遠:《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法律文書分類整理及研究》,河北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21年。
[80] 《漢書》卷七《昭帝紀》,第222頁。
[81] 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職務犯罪探究》。
[82] 姚遠:《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釋譯》,《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四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
[83] 繆愷然:《長沙地區所見東漢簡牘詞彙專題研究》,華東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20年。
[84] 程政舉:《漢代訴訟制度研究》,鄭州大學博士論文,2006年。
[85] 繆愷然:《長沙地區所見東漢簡牘詞彙專題研究》,華東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20年。
[86] 程政舉:《漢代訴訟制度研究》,鄭州大學博士論文,2006年。
[87]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3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9月17日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