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右倉曹史豫言考實女子雷旦自言書佐張董取旦夫良錢假期書》重要概念探究
作者:何國誠  發布時間:2023-09-28 15:40:00
(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哲學碩士生)
(首發)

  一、引言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的整理者指出例 16、例 140 兩條木兩行互有關聯,並提出兩者前後當還有同類木兩行可與之編聯,[1] 其後不少學者以此案為中心,進行編聯、研究,並命名相關文件構成的這份冊書為〈直符右倉曹史豫言考實女子雷旦自言書佐張董取旦夫良錢假期書〉(下或簡稱“本冊書”)。[2] 本文以本冊書為研究中心,並以本冊書的文本順序為脈絡,嘗試考證本冊書當中前人論述未足的數個重要概念,從而嘗試對本冊書的編聯以及文本意義等方面的解讀略盡綿力。
   
  二、文獻回顧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的整理者首先指出例 16(同簡 126)、例 140 兩條木兩行互有關聯,其後,不少學者對本冊書作出編聯及研究,據筆者所見,依時間順序排列共有張煒軒〈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3] 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身份認定述略〉、[4] 周海峰〈《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復原舉隅(一)〉、[5] 蔡雨萌〈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伍、陸)》札記〉、[6] 蔡雨萌〈五一廣場簡“雷旦、張董財產糾紛案”簡冊復原再議〉、[7] 馬力〈“雷旦自言張董行賕案”考證〉、[8] 楊小亮《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策書復原研究·直符右倉曹史豫言考實女子雷旦自言書佐張董取旦夫良錢假期書》、[9]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10] 上引論文除楊小亮、楊振紅文外,多以討論本冊書的編聯為主,對本冊書所提及的一些重要概念並未解讀。而楊小亮文包括了一些未出版的簡文,並且利用這些簡文協助本冊書的編聯,因此編聯結果較前人全面,楊振紅之論述亦據楊小亮文之編聯為基礎,因此以下本文以楊小亮及楊振紅文對本冊書之編聯以及本冊書文本之順序為論述脈絡,並嘗試解讀一些重要概念。
   
  三、文書復原
  以下參考楊小亮、楊振紅之編聯及對釋文之修訂,[11] 復原文書如下:[12]

兼右倉史謝豫名印史   白開(341B)
五月  日   郵人以來

  永初二年五月丙寅朔十八日癸未,直符右倉曹史豫叩頭死罪敢言之。/廷書曰:女子雷旦自言:夫良前為廣亭長,他坐毄獄。書佐張董從良少夏防/(341A)求錢一萬,以賕掾董普。防以錢七千二百付董。書到,亟考實姦詐,證槮驗,正處/言。豫叩頭死罪死罪。奉得書,輒考問董及普,即訊旦,辤皆曰縣民、鄉吏,里、年、/(338)姓名如牒:普,都鄉三門亭部;董、旦,桑鄉廣亭部。董與父恭、母何、同產兄輔、弟農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為良妻,與良父平、母莫俱居。自有廬舍/(339)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與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輔、農以田作,莫、旦績紡為/事,普以吏次署獄掾,董良家子給事縣,備獄書佐。不處年中,良給事縣,永初元/(126)年不處月日為廣亭長,債醴陵男子夏防為少,月直六百。今年二月不處日,左/賊史連陽、鄧脩白,屬獄毄良,坐桑鄉游徼帛豫書言:良送殺人賊黃玉,道物故,良/(523)當適效亭長,逐捕所負,便盜玉刀,結良主守盜。其月不處日,良少仲,仲名防,防到/獄門外呼董,曰:“為我報雷督,我欲去。”董即到南牢門外呼良曰:“防在獄門,欲去,使我來/(489)汝。”良曰:“我有萬餘錢在外舍,恐防盜持去,我寄因處。”董謂良:“ 。”良/即令董將防入,與良相見獄南牢門所,良謂防:“汝持錢付是張史。”良、防語未絕/(5552+2207)[……]/(缺簡)(略)/(4308)[……]/(缺簡)爵一級,無罪名,但出適效亭長。良出可四五日,董之下津亭為□□□□□到東索/門外,與良相逢,良乘馬,良問董:“汝從來,我這過若二人。”董曰:“□下津□□。”良/(371)曰:“汝何時當復出乎?我欲取央錢。”董曰:“汝欲取錢者,我旦日暮當出。”明日暮時/事畢,董從縣出,歸主人蘇到舍。其日暮,良乘馬到董所取錢,皆以錢著馬/(408)上。其月不處日,良病物故,旦令男弟烝柊與防俱責董錢。防、柊報旦,錢未得。/董辤:已付良錢,董不為良賕普。防債日備,歸醴陵不處亭部。柊,桑鄉廣/(396)亭部,皆不問。旦不敢上爰書,董付良錢時無證左。請且適董獄牢監,願假期/逐召柊,考實正處言,不敢出月。唯/(415)(略)/(4972)
  直符右倉曹史豫言考實女子雷/旦自言 張董取旦夫良錢假期書  五月廿日〼/(2208)
   
  四、“少”解詁
  本冊書是東漢安帝永初二年(108)五月十八日當值的右倉曹史謝豫寫給縣廷的上行文書,講述效亭長雷良之妻雷旦所自訴之內容。文書論及雷旦丈夫雷良先前曾經擔任桑鄉廣亭部亭長一職,由於其他罪名而監禁在獄中。而負責臨湘縣獄文書等工作的低級屬吏書佐張董,其向雷良的助手(“少”)夏防索取一萬錢,用以賄賂獄掾董普,最終夏防給予了張董七千二百錢。[13]
  此處楊小亮將“少”解釋為與“副貳”有關的職務,如少保、少傅、少師之類,但亦指出“少”單獨表示“副貳”的用法比較少見,故籠統將之解釋為“助手”,[14] 楊小亮又指出:
   
  從支付酬勞的方式“月直六百”來看,“少”這種身份當“無官無祿”,尚不屬於“鄉吏”,良與夏防也當為私人僱傭關係,夏防或可視為亭長良“自辟”的“僚屬”,而且這種身份應該也得到了官方的認可。[15]
   
  而楊振紅則認為:
   
  雇傭“少”應不局限於雷良等吏,而是東漢時流行的一種民間雇傭形式。在五一廣場簡中未見“僕”的身份,或許“少”是長沙地區對“僕”的稱謂。[16]
   
五一簡全書並未使用“僕”字,楊振紅文除上文所引外亦未再提及“僕”字,未知楊振紅具體所指為何。
  如單論“少”之字義,與上文語境較接近之“少”字義解釋方面,其可解釋為“年輕人”,[17]《荀子·儒效》:“天子也者,不可以少當也,不可以假攝為也。”物雙松:“少,幼也。”[18] 但以上解釋亦對本文幫助不大。又“少”可通“小”,“小”在金文中可作下級官吏解,[19] 但亦罕見單用“小”字,且金文最盛行之西周時代亦與五一簡之東漢時代距離頗遠,故直接解讀“少”之字義於本冊書此處之語境幫助不大。
  上文楊小亮、楊振紅之論述重點均在於“少”的僱傭形式,兩人均認為“少”是私人僱傭關係,而楊小亮則進一步指出這種私人僱傭關係得到了官方的認可。在“楮溪例亭長黃詳殺不知何一男子”案之文書當中亦提及“少”的概念,[20] 簡 4233 謂“無卒,常從順行為少”,楊小亮解釋此簡曰:
   
  “從”字爲使動用法,如《史記·項羽本紀》“沛公旦日從百餘騎來見項王”。“少”,是一種身份,可大致理解爲幫手、助佐。我們在《直符右倉曹史豫言考實女子雷旦自言書佐張董取旦夫良錢假期書》冊書一節已有過討論。聯繫上簡及下簡 2877,此段大意是説,黃詳時常讓自己兒子黃順協同自己一起辦理公事。趙竟的身份爲東部郵亭掾,他在“今年二月”巡視轄區各亭的時候,發現廣成亭長李嵩病,不能履行職責,所以“留事”,派遣廣成郵卒李宗召黃詳暫時兼理廣成亭長。[21]
   
可以留意的是,黃詳在文書的記載當中,是正在擔任兼理廣成亭長的職務,擁有官方身份,而黃順則以黃詳兒子的身份擔任“少”。黃詳以兒子黃順為“少”,側面顯示了“少”的身份乃是私人僱傭形式,並非官方任命,但其中亦當得到官方認可。就五一廣場簡而言,任“少”的民眾可以以月直錢(即月薪)的方式聘任,而黃順應因為血緣上的關係才得以擔任黃詳的“少”。由於二人為父子關係,黃順未必會獲月直錢,[22] 但助手的身份當可為他日後出任地方鄉官打好基礎,建立官場上的網絡。[23]雖然兩漢有“任子”的制度——大略而言,西漢時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滿一定年限之後,可以保舉子弟一人為郎,[24] 據張兆凱統計,兩漢任子事例大體符合以上規定,沒有達到二千石官吏而任子的最低石數事例,是時為四百石郎官的東方朔,[25] 但這些例子仍然與黃詳的廣成亭長官階相差甚遠,而且自從漢哀帝廢除任子令之後,東漢時期沒有明令恢復任子制,雖然任子事例仍有出現,但總數卻比西漢大為減少,說明東漢並不重視任子制。[26] 以上的歷史背景側面反映了黃順以兒子身份為“少”,很大機會是私人僱傭形式。
  回到本冊書,夏防擔任雷良之“少”,並非牽涉父子關係,而他“月直六百”——每月可以收取六百錢,這六百錢的來源為何?是官府直接付予,還是由雷良自行給予?這屬於官員從編制以外自行聘請助手,還是官方有補貼或直接支付聘請成本?這或可以從當時官員的薪金水平推斷,以百石以下的基層官員斗食、佐史為例,東漢發放月俸方式為“半錢半穀”制,“半穀”以一斛穀值100錢換算,而正常情況下,一斛穀的價值低於 100 錢。[27]斗食、佐史月俸分別為 5.5 斛穀加 550 錢,以及 4 斛穀加 400 錢,可分別換算為約 1100 錢及 800 錢。[28] 而夏防每月所收的 600 錢總數已經貼近基層官員的水平。其實,當時官方用於官員之上的資源經已甚少,以以上提及的基層官員為例,其月俸並不足以抵消其擔任官員的種種開支,更何況官方再給予接近基層官員水平的薪金來為其聘請助手,兼且當時已見有官員運用其官方以外之自身資源來幫補自己在職位上的成本開銷的例子——在當時,官員通常是當地的世家大族,在地方上往往有一定勢力,[29] 而根據〈漢侍廷里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的記載,邢義田曰:
   
  這方石券出土是一項極有意義的發現,它對認識漢代的地方組織、地價、土地所有權的形態、土地經營方式以及聚族里居的情形等都有幫助。石券的大意是說:東漢章帝建初二年(公元 77 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于季等二十五位父老僤的成員,在里辦公室中共同訂立這個約束石券。石券涉及他們在明帝永平十五年(公元 72 年)六月中組織父老僤時,湊六萬一千五百錢所買的八十二畝田地。現在約定凡僤中成員有因貲次,當成為里父老的,可以借用僤中的田經營,以收穫的谷實等物,供給開銷。如果家貲不足,不夠格當父老,須要將田交出,轉給其他為里父老者。[30]
   
由此可以推斷,東漢地方大族會輪流擔任里父老,他們也會使用自己或者家族的私人資產——例如上引石券所載的田地——來幫補家族成員在職位上的成本開銷,所以這些地方大族本來亦已有足夠可以用作聘請副手的資金,因此可以推斷,以上雷良聘夏防為“少”的做法是由雷良通過私人僱傭形式聘用,而資金來源是出自雷良。
  總之,本節從以下角度解詁“少”義:
  第一,前人解釋“少”為“副貳”、“僕”等義,但猶有未及之處;
  第二,直接解讀“少”之字義,於本冊書此處之語境幫助不大;
  第三,根據“楮溪例亭長黃詳殺不知何一男子”案文書之記載,“少”可以出現在父子關係當中,由父親擔任官員,兒子擔任父親之助手,側面顯示了“少”的身份乃是私人僱傭形式;
  第四,本冊書中,“少”的月薪接近當時基層官員水平,但當時基層官員薪金甚低,未能覆蓋其擔任官員之開銷,而當時官員往往是當地世家大族,會運用自己或家族的私人資產幫補擔任官員時的開銷,因此擁有足夠資金通過私人僱傭形式聘用助手。
     
  五、“債”解詁
  本冊書又論及,雷良於某年曾經在臨湘縣擔任給吏,後於永初元年(107)某月日擔任廣亭長,僱用(原文為“債”)來自醴陵縣的夏防為少,每月工錢六百錢。[31]
  崔啟龍、溫玉冰認為五一簡明確牽涉到借貸、債務的簡文均寫作“責”而非“債”,崔啟龍認為五一簡中的“債”應直接釋為“賃”,溫玉冰亦認為“債”、“賃”兩字存在混淆或相通的可能,楊振紅亦採以上兩人說。[32]“賃”有“僱用”義,[33]《說文解字》:“賃,庸也。”[34]然而,“賃”字其實亦可通“任”字,[35] 如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審民能,以賃吏,非以官祿夬助治。不賃其人,及官之暋豈可悔。”兩賃字於此處皆讀為任用之任。[36] 本冊書之“債”字當如何解讀,這牽涉到夏防為少的過程,如依楊小亮、楊振紅說,夏防為少乃私人僱用,則“賃”當以“僱用”義解,但若夏防為少乃官方任命,則當讀為“任”。根據上文對“少”之解詁,其當將“賃”解讀為“僱用”之義較是,亦可見崔啟龍、溫玉冰將“債”讀作“賃”不誤。
   
  六、 “適效亭長”解詁
  下文謝豫根據其偵查及審訊之結果,根據時間順序整理匯報案件之過程,並報告雷良入獄之原因,謝豫引述永初二年二月某日左賊曹史連陽、鄧脩之報告,雷良在押送殺人犯黃玉期間,黃玉在途中去世,因而雷良被“適效亭長”。[37]
  本文書兩次出現“效亭長”一語,楊小亮認為兩次皆為脫“功”字,當作“效功亭長”,[38] 並認為:
   
  效功亭長可能在某些方面要比其他亭長“差一些”。“效功亭長”的設置和得名,或與“效功”的語義相關 。《禮記·月令》“(孟冬)是月也,命工師效功,陳祭器”,鄭玄注:“工師,工官之長也。效功,錄見百工所作器物也。”以此推測,所謂“效功亭”或是“百工”即手工業者的聚居之所,漢代將他們編户齊民,並在一縣之內,使之居住在同一個亭部,以方便管理。或因效功亭長為身份低下的“百工”之長,可比“工師”,故而要比其他亭長在職級或待遇上“差一些”。所以當其他亭長犯科之後,則被謫貶為效功亭長。[39]
   
楊振紅則認為“‘效亭長’全稱確為‘效功亭長’,兩處均寫作‘效亭長’應不是脫‘功’字,而是因為‘效功亭長’可以省稱為‘效亭長’。”[40] 按本文認為本冊書兩次重複使用“效亭長”一語,確當非脫“功”字,但“效亭長”亦未必為“效功亭長”之省稱——五一簡出現“效亭長”僅兩次,皆出自本冊書,且皆並作“適效亭長”,故本文認為當將“適效亭長”四字連讀。五一簡中“效功亭長”則出現九次,未見其他將“效功亭長”簡稱為“效亭長”之用例。
  觀乎五一簡用“效”字之例,先不計算“效功亭長”、“效亭長”在內,其餘用例皆作動詞解。“效”可通“校”,作考核、考查解,[41] 按正如楊小亮說,“效功”確可解作:“考核百工制造的器物。”[42] 但同時亦可解作:“效勞,立功。”[43] 可見即使如楊小亮說將“效亭長”解為“效功亭長”,其“‘效功亭’或是‘百工’即手工業者的聚居之所”[44] 之說亦未必成立。又睡虎地秦簡有“《效律》”一項,但《效律》多與財政有關,[45] 當與本冊書之“效”沒有直接關係。
  按楊振紅在文中亦多引五一簡,講述“效”字之義:
   
  在五一廣場簡中不僅有“效功亭長”的例子,也有“自效”的例子。如第 1142+1241 簡:[……]“冀能自效”“有以自效”,都是期望臨湘縣廷和負責此案的傿梵能夠將功補過。[46]
   
可見,其實單用“效”一字已有相關字義,不必“效功”二字連用,亦不必將“效亭長”讀作“效功亭長”之簡稱。又按“適”通“謫”,作譴責、罰罪、懲罰解,[47] 依據文書語境,下文有提及到雷良未被判決為有罪,故此處“適效亭長”一語可解釋為以保留亭長一職並待考查案情為懲罰。
  而上文“爵一級,無罪名,但出適效亭長”數句中,“爵一級,無罪名”之語正可證實以上推斷,這牽涉到對本冊書兩次提及“適效亭長”時,前後文文義之解讀:“良送殺人賊黃玉,道物故,良/當適效亭長,逐捕所負,便盜玉刀,結良主守盜。”以及:“爵一級,無罪名,但出適效亭長。”
   
  七、“適效亭長”前後文解詁
  雷良在押送殺人犯黃玉期間,黃玉在途中去世,因而雷良“適效亭長,逐捕所負”。楊振紅分析“負”一字曰:
   
  “逐捕所負”的“負”,與“得”是漢代考課官吏政績的一對評價用語,“得”為正面評價,“負”為負面評價,習見於西北漢簡。[……]雷良被謫後,要以“逐捕所負”來效功,“所負”當指臨湘縣以前未能抓捕的罪犯。[48]
   
楊振紅引述西北漢簡以分析“負”字義之根據,出自陳直《漢書新證》一書,然而楊振紅對“負”字的解釋,在其所引之居延漢簡中,皆與“算”並用,故其“負”之此解未必可用於此處。[49] 此外,五一簡其他簡文用“負”字亦不覺與上引楊振紅之解釋同。且“逐捕”作追捕解,五一簡多見,例如簡 922:“亭長樂均前已劾,盡力推本,逐捕昌、軍,必得。”如從楊振紅說,“追捕負面評價”,文意不通。且“負”之字義亦可解作:“虧欠;拖欠。”[50] 又可作:“賠償;補償。”[51] 又可作:“罪責;過失。”[52]可見,其實直接解釋“負”之字義,亦類近於上引楊振紅“要以‘逐捕所負’來效功,‘所負’當指臨湘縣以前未能抓捕的罪犯”之句義解釋,因此“逐捕所負”當解釋為追捕臨湘縣以前未能抓捕的罪犯,以補償其過失,這亦符合本文將“適效亭長”解釋為“保留亭長一職並待考查案情為懲罰”,正因為其亭長一職可以保留,因此才可以以“逐捕所負”來補償其過失。
  下文再次提及“適效亭長”時,相關文句為:“爵一級,無罪名,但出適效亭長。”關於“爵一級,無罪名”之句義,楊小亮曰:
   
  [簡文]全句當爲“[削]爵一級,無罪名,但出適效亭長”(引按:“爵一級”上文缺簡,故楊小亮於此處補“削”字)。所謂“無罪名”,結合前文,可能指“良盜玉刀”的罪名不成立;削爵一級,但出適效亭長,應該是因“黃玉物故”而對雷良做出的行政處罰。[53]
   
楊振紅則曰:
   
  “無罪名”當指不判決有罪,不做有罪認定。有罪名則要記錄在案,所謂有案底。官府登記、核查個人資訊時,一項重要內容是有無罪名。[……]雖然臨湘縣未判決雷良有罪,但從削爵一級的處罰結果來看,其“盜玉刀”仍屬過錯,故做出“適效亭長”的行政處罰。之所以未按“主守盜”判罪,或是因為“盜玉刀”是為逐捕所需,故按“以縣官事”從輕處罰。[……]雷良因“盜玉刀”削爵後,謫為效功亭長。[54]
   
  楊小亮、楊振紅對“爵一級,無罪名”之說均有其所據,至於“但出適效亭長”之“出”字,漢律有所謂“自出”:“自出是犯罪後自動投案的行為,律文又稱‘自告’,可適量減刑。”[55] 此處對“出”之解釋或有助“但出適效亭長”一句之解釋,即雷良可獲從輕處罰。至於作出這種減輕懲罰或抵消刑罰的一句方面,上文提及“爵一級”,楊小亮認為簡文當作“[削]爵一級”,此處對簡文文本之補字雖僅為楊小亮之推論,但其句義當類近,當時有爵位者可獲減免刑罰,[56] 而簡文記載“良送殺人賊黃玉,道物故”,黃玉或為途中病死,在病死等官員難以控制的範圍下,懲罰或可得到減免。[57] 以上當為雷良得以減免刑罰的原因,而對雷良刑罰的減免,亦符合本文解釋“適效亭長”為保留亭長一職並待考查案情為懲罰之解讀,其對亭長一職之保留正顯示其刑罰之減免。
  總之,本節從以下角度分析“適效亭長”之前後文,並認為“適效亭長”前後文之文義可支持上文對“適效亭長”之解讀:
  第一,“逐捕所負”當解釋為追捕臨湘縣以前未能抓捕的罪犯,以補償其過失;
  第二,“爵一級,無罪名”當解釋為以雷良爵位之一級以減免其刑罰;
  第三,“但出適效亭長”之“出”或可與漢律之“自出”對讀,而“出”後或即可獲適量減刑。
   
  八、“外舍”解詁以及相關編聯問題
  冊書又述及雷良向張董說:“我有萬餘錢在外舍,恐防盜持去,我寄因處。”按“外舍”,楊振紅解釋為乃相對雷良在“自有廬舍”以外的居處。[58] 楊振紅之解釋可備一說,如《管子·戒》:“桓公外舍而不鼎饋。”《注》:“外舍,謂出宿於外。”[59] 然而,“外舍”亦可解釋為外家,如《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宮禁至重,而使外舍久在內省”,李賢《注》曰:“外舍,外家。”[60]而本文認為“外舍”解釋為外家之說較是,這牽涉到本冊書以及相關竹簡的編聯問題。
  前人對本冊書的編聯方面,對於簡 348、380 是否應當包括於本文書中有爭議,當中楊小亮、蔡雨萌對此問題之討論較詳細,而本文據楊小亮、[61] 蔡雨萌說,[62] 認為兩簡皆不屬於本冊書,當中簡 380 與本冊書完全無關,而據簡 348 所提及之人名,簡 348 與本冊書所述案件有關,但並不屬於本冊書,楊小亮曰:
   
  從上兩簡的釋文可看出,這兩枚簡中出現了與這份冊書相同的人名,如“良”,簡 348 中甚至還有“旦、雷䡃(勒)”等名。但從這 2 枚簡的文字風格以及簡面的格式及文字內容來看,都不屬於本冊書。其中簡 348 中的人名確與本冊書中的人物相吻合,但當屬另一份冊書;而簡 380 應與本案無關,亦屬於另外一份冊書。[63]
   
此外,楊小亮、蔡雨萌均詳細分析本冊書以及簡 348、380 之字跡異同,並據此指出兩簡皆不屬於本冊書,此處不贅。[64] 而本文希望提出,本冊書所提及之“外舍”可解釋為外家,而此外家或與簡 348 之內容有關,這可成為除人名之外,另一證明簡 348 與本冊書有關之新說,以下為簡 348 之文本:
   
  348 木兩行 2010CWJ1③:183
  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中,姬、旦各嫁,姬為蘇憙,旦良妻,自有廬舍。姬逢門,旦廣/亭部,與男子呂竇、烝次、雷䡃等相比近知習。憙賈販,旦、姬績紡為事。到永初
   
如果只根據本冊書的內容,對於雷旦本家方面的資訊,只能得悉“旦父母皆前物故”一事,既然雷旦父母已過世,僅根據本冊書的內容,也沒有記載雷旦有其他親人,“外舍”就沒有足夠證據解釋為外家,但簡 348 中新增了“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中,姬、旦各嫁,姬為蘇憙,旦良妻”的資訊,即是蘇姬和雷旦本是兩姐妹,而蘇姬正是雷旦本家的家人,因此“外舍”解釋為外家之說正可成立。而且,本冊書有提及前往雷良的外舍拿取“萬餘錢”的張董,其“主人”名為“蘇到”——楊振紅推測蘇到是張董在臨湘縣城租屋的屋主。[65] 本冊書謂“明日暮時/事畢,董從縣出,歸主人蘇到舍。其日暮,良乘馬到董所取錢”,根據姓氏推斷,蘇到或即與蘇憙、蘇姬有親戚關係。按“蘇”在五一簡中並不是常見姓氏,當時的大姓有“番”(即“潘”)等等,而五一簡中,“蘇”有 6 例,分別見於 6 條簡牘,當中 2 條與本案有關,其餘 4 條中更有 3 條是殘簡。據本冊書內容推敲,雷良沒有向張董具體指明外舍在何處,是預設了張董知悉何謂外舍,而張董亦應當能夠進入該外舍,因此雷良才可以身處獄中時仍讓張董可以轉移該一萬錢,而張董的主人蘇到與蘇憙、蘇姬或有親戚關係,或乃張董可以進入“外舍”的可能原因。
  最後,固然張董與雷良有同事關係,因此他們同樣都可以進入的地方亦包括官署,但“外舍”可否解釋為官署?觀乎“舍”字在五一簡之用例,“舍”在五一簡多解釋為居所一類,如簡 966:“赦等持臧物於贛舍分,贛妻截為投句。”官署在五一簡中多稱之為“署”,如簡 333+334:“其月五日,各調署視事。”故“外舍”不當解釋為官署,仍當解釋為外家較是。
  總之,本節從以下角度解詁“外舍”之義,並提出新證,指出簡 348 當與本冊書相關:
  第一, 前人將“外舍”解釋為相對雷良在“自有廬舍”以外的居處,但“外舍”當解釋為外家較是;
  第二, 前人指出,簡 348 之人名與本冊書多有重複,因此雖然字跡不同,但簡 348 當與本冊書有關,而本文發現,簡 348 相比本冊書多出了雷良外家的資訊,正可作將“外舍”解釋為外家的證據之一;
  第三, 本冊書提及為雷良到“外舍”取錢的張董,其主人或與雷良的“外舍”相關,而這亦當為張董可以進入雷良“外舍”的可能原因。
   
  九、其餘概念解讀
  楊小亮提及“良、防語未絕”後之缺簡,其後可編連簡 4038,當中有一“未标题-2.jpg”字,曰:
   
  “未标题-2.jpg”,當為竹製的箱類負載器。《説文》有“㔶”字,《廣韻·感韻》引《方言》云“箱類”。“未标题-2.jpg”“㔶”從“貢”得聲。[66]
   
  按各字書實皆載“未标题-2.jpg”字,如《漢語大字典·未标题-2.jpg》:“箱類。《玉篇·竹部》:‘未标题-2.jpg,箱類。’”[67] 又如《康熙字典·未标题-2.jpg》:“《集韻》:[……] 竹名,有毛。又,《篇海》:箱屬。”[68] 是也。
  其後冊書述及:“良曰:‘汝何時當復出乎?我欲取央錢。’董曰:‘汝欲取錢者,我旦日暮當出。’”按楊振紅此處未解釋“出”字義,僅直引曰“我明日傍晚當出縣廷”。[69] 按此處“出”即“離開”義,《漢語大字典·出》:
   
  離開。《玉篇·出部》:“出,去也。”《詩·小雅·賓之初筳》:“既醉而出,並受其福;醉而不出,是謂伐德。”鄭玄箋:“出,猶去也。”[70]
   
是也,簡文“何時當復出”、“我旦日暮當出”、“董從縣出”之“出”字皆“離開”義。
  其後冊書述及“請且適董獄牢監”,楊振紅將“適”字解釋為“往”,曰:
   
  “且適董獄牢監”,暫且將張董關押到監獄監視。《說文》辵部:“適,之也。”段注:“《釋詁》:適、之,往也。《方言》:逝、徂、適,往也。適, 宋、魯語也。”[71]
   
楊說非,若此處將“適”解釋為“往”,文義則為“請求暫時往張董監獄監視”,似未順,“適”此處當通“謫”,作懲罰解,[72] 上文“適效亭長”之“適”亦通“謫”。此處讀作“謫”,文義則為“請求暫且[73] 懲罰張董於監獄監視”,文義較順。
   
  十、結語
  總括而言,本文考察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右倉曹史豫言考實女子雷旦自言書佐張董取旦夫良錢假期書〉當中若干重要概念,得出以下成果,或有助於本冊書的編聯以及文本意義的解讀:
  第一,本冊書以“少”指稱雷良之助手夏防,五一簡多次以“少”指稱助手,而“少”不當為“副貳”、“僕”等義,而是以官員自行提供資金以私人僱傭形式聘用的助手;
  第二,本冊書兩次提及“適效亭長”,此四字當連讀,其可解釋為保留亭長一職並待考查案情為懲罰,不當讀作“效功亭長”或“效亭長”,而“適效亭長”前後文之文義亦支持此解讀;
  第三,本冊書提及“外舍”一詞,前人解釋其為相對雷良在“自有廬舍”以外的居處,但其當解釋為外家較是,而相關內容或與簡348關聯,簡348正提供了雷旦外家的相關資訊,本冊書與簡348的內容提及數名蘇姓人物,也解釋了為何張董可進入雷良的“外舍”。
  第四,本文亦解釋本冊書其他一些概念,包括“債”、“????”、“出”、“適”。
   
  十一、後記
  本文原為筆者修讀 2022-2023 年度下學期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研究院課程 HIST6011LA/HIST7011LA“中國古代史專題研究:簡牘學專題”之學期論文,撰作期間得授課老師黎明釗教授指導,於課上又獲諸位同學斧正,本文又嘗在 2023 年 9 月 27 日於香港中文大學人文學科研究所資助舉辦之五一廣場簡牘讀書會 (Analysis of Social Life and Local Community in Linxiang County during the Eastern Han Period: A Reading Group on the Wuyi Square Manuscripts) 報告,於會上得劉子鈞學長點評,筆者在此深表謝意。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 年),頁 134、218。
[2]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上海:中西書局,2022 年),頁 149。
[3] 張煒軒:〈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http://www.bsm.org.cn/?hanjian/7603.html(2023 年 4 月 23 日瀏覽)。
[4] 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身份認定述略〉,載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七輯)》(上海:中西書局,2018 年),頁 325-333。
[5] 周海峰:〈《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復原舉隅(一)〉,http://www.bsm.org.cn/?hanjian/8009.html(2023 年 4 月 23 日瀏覽)。
[6] 蔡雨萌:〈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伍、陸)》札記〉,http://www.bsm.org.cn/?hanjian/8435.html(2023 年 4 月 23 日瀏覽)。
[7] 蔡雨萌:〈五一廣場簡“雷旦、張董財產糾紛案”簡冊復原再議〉,http://www.bsm.org.cn/?hanjian/8430.html(2023 年 4 月 23 日瀏覽)。
[8] 此文嘗發布於 2021 年 8 月 24 日由中國法律史學會法律古籍整理專業委員會主辦,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案“甲、金、簡牘法制史料匯纂通考及資料庫建設”課題組承辦之第十一屆“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學術研討會,惜筆者並未及見此文。
[9]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49-162。
[10]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簡帛史研究》第 3 期(2023 年 3 月),頁 33-44。
[11] 參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50-159。又參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4-35。
[12] 本文所引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釋文概參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至陸)》(上海:中西書局,2018-2020 年)。又參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為便行文,以下不另出注。
[13]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5-36。
[14]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53。
[15]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53。
[16]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6。
[17] 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纂:《漢語大字典:九卷本》(武漢:湖北長江出版集團·崇文書局;成都:四川出版集團·四川辭書出版社,2010 年),頁 608。
[18] 【戰國】荀況著,王天海校釋:《荀子校釋(修訂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 年),卷四,頁 260、264。
[19] 張世超等著:《金文形義通解》(京都:中文出版社,1996 年),卷二,頁 107。陳初生編:《金文常用字典》修訂本(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 年),卷二,頁 75。
[20] 本文引述本案相關文書,概以楊小亮之編聯為基礎。參見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89-204。
[21]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90。
[22] 又如五一簡〈效功亭長徐豊言男子胡通不債男子薛便為少書〉曰“男子薛便自言債為男子胡通作少,四歲,不得直”,簡文強調其不獲月直錢,也側面反映了擔任“少”者正常是應當獲得月直錢。參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53。
[23] 以上對黃順擔任“少”的論述參考陳偉學兄於 2022-2023 年度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研究院課程 HIST6011LA/HIST7011LA“中國古代史專題研究:簡牘學專題”課程之學期論文口頭報告。
[24] 李書蘭:〈漢代的任子制度〉,《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第 6 期(1983 年 12 月),頁 65。
[25] 張兆凱:〈任子制新探〉,《中國史研究》第 1 期(1996 年 2 月),頁 67。
[26] 張兆凱:〈任子制新探〉,頁 68。
[27] 黃惠賢、陳鋒:《中國俸祿制度史》修訂版(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 年),頁 49。
[28] 黃惠賢、陳鋒:《中國俸祿制度史》修訂版,頁 51。
[29] 黎師明釗曰“筆者不是說出任地方掾吏,必然就是地方大姓,只是在眾多人物之中,能被選任卻非易事,所以不能簡單地看待每一位掾吏背後的宗族或人事背景。作為管理鄉、里治安的亭長,要得同鄉接受和愛戴,除其自身有才能之外,他在地方上也必有一定勢力”。又曰“筆者認為豪族大姓作為地方勢力早已滲透入郡府縣廷之內,成為地方掾吏”。又曰“其實,他們早已融入官僚系統,成為郡縣掾吏、鄉里亭長,甚至已是百石以上的地方長吏,其家族成員散佈在官僚結構之中,有廣大的關係網絡”。以上參見黎明釗著:《輻輳與秩序:漢帝國地方社會研究》(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3 年),頁 392、399。
[30] 邢義田著:《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頁 439。
[31]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6-37。
[32]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8。
[33] 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纂:《漢語大字典:九卷本》,頁 3879。
[34] 【東漢】許慎撰:《說文解字》,複印清同治十二年(1873)陳昌治刻本(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卷六下,頁 9上,總頁 131。
[35] 王輝編著:《古文字通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2008 年),頁 786。
[3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年),頁 173。
[37]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8。
[38]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54-157。
[39]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57。
[40]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8。
[41] 例如《莊子·列禦寇》:“彼將任我以事而效我以功”。又如孔融〈薦禰衡表〉“陛下篤慎取士,必須效試”。又如《廣雅》:“效,考也”,王念孫《疏證》:“‘效’之言‘校’也。”以上參見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纂:《漢語大字典:九卷本》,頁 1561。又參【清】郭慶藩撰,王孝魚點校:《莊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61 年),卷十上,頁 1037。又參【東漢】孔融:〈薦禰衡表〉,載【蕭梁】蕭統編,【唐】李善注:《文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年),卷第三十七〈表上〉,頁 1670。又參【清】王念孫撰,張靖偉等校點:《廣雅疏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 年),卷五上,頁 747。
[42] 〈效功〉,《漢語大詞典》,http://www.kaom.net/book_hanyudacidian8.php(2023 年 3 月 19 日瀏覽)。
[43] 例如《韓非子·飭令》:“朝廷之吏,小者不毀,效功取官爵,廷雖有辟言,不得以相干也,是謂以數治。”又如《後漢書·馮異傳》:“有老母在城中,願歸據五城,以効功報德。”以上參考〈效功〉,《漢語大詞典》,http://www.kaom.net/book_hanyudacidian8.php(2023 年 3 月 19 日瀏覽)。又參張覺撰:《韓非子校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卷二十,頁 1285。又參【劉宋】范曄撰,【唐】李賢等注:《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 年),卷十七,頁 639。
[44]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57。
[45] 朱紅林:“《效律》為戰國秦漢時期一項非常重要的經濟法律,它的主要思想是財務審計與考核。”又曰:“[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對《效律》的解釋是:‘關於核驗官府物資財產的法律。’李金華主編的《中國審計史稿》第一卷稱之為‘一部專門的財經法紀處罰律法’。劉玉華稱之為‘現存最早的國有財產管理審計法規’。”參見朱紅林:〈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效律》研究〉——簡牘所見戰國秦漢時期的經濟法規研究之二〉,《社會科學戰線》第 3 期(2014 年 3 月),頁 90。
[46]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8。
[47] 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纂:《漢語大字典:九卷本》,頁 4278。〈謫〉,《漢語大詞典》,http://www.kaom.net/book_hanyudacidian8.php(2023 年 3 月 19 日瀏覽)。
[48]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8-39。
[49] 楊振紅文中所載其所引來源為:“陳直:《漢書新證》,中華書局 2008 版,第 30-31 頁。”而在中華書局 2008 年版《漢書新證》之頁 30-31 中,與“負”之相關論述為:“直又按:西漢時邊郡官吏之考績,及因烽火臺器物之損壞、官吏之罸金,亦以緡錢之算法來計算,此等重要制度,爲《漢書》所未詳。《居延漢簡釋文》卷二、十二頁,有簡文云:‘帶劍□弩取弦加巨負三算,□辟一箭道不端敝負五算。’又卷三、九頁,有簡文云:‘甲渠候鄣,大黃力十石弩一右深强一分負一算,八石具弩一右弦□負一算,六石具弩一空上蜚負一算,六石具弩一衣不上負一算,一塢上望丈頭三,不見所望負二算,塢上望丈頭二,不見所望負二算,□扣弦一脱負二算,凡負十一算。’又卷三、六十一頁,有簡文云:‘萬歲候長充,受官錢它課四千,負四算,毋自言堂堭者第一,得七算,相除得三算。’又卷三、七十一頁,有簡文云:‘第四决、决,第四决,不,不,相除相負,百廿四算(此簡文字未解)。’又卷三、十頁,有簡文云:‘第十二????長□長詣官自五月戊子,鋪(疑逋字假借)負二千二百????五算,□所負卅六算,寄十三算。’根據上述各簡文來看,居延都尉府對於官吏的考績,皆以緡錢方式來計算,自是當時一般之功令,絶不能是都尉府獨創之新法,其計算規律,屬於奬勵者曰得幾算,以算作爲奬金。屬於懲誡者曰負幾算,以算作爲罸金。得算與負算,可以相抵,各簡記載????長、候官等,管理守禦器物,有損壞及不合標準者,有負一算、二算,至十三算者,積累逋欠最多至二千二百????五算者。”可見以上對“負”義之論述皆處於與“算”並用之語境之下,未必可直接用於解釋本冊書“負”之字義。以上參見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9。又參陳直《漢書新證》(北京:中華書局,2008 年),頁 30-31。
[50] 如王符《潛夫論·斷訟》:“假舉驕奢,以作淫侈,高負千萬,不肯償責。”參見【東漢】王符撰,【清】汪繼培箋:《潛夫論箋校正》(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卷五〈斷訟第十九〉,頁 228。又參〈負〉,《漢語大詞典》,http://www.kaom.net/book_hanyudacidian8.php(2023 年  4 月 25 日瀏覽)。
[51] 《韓非子·說林下》:“宋之富賈有監止子者,與人爭買百金之璞玉,因佯失而毀之,負其百金,而理其毀瑕,得千溢焉。事有舉之而有敗,而賢其毋舉之者,負之時也。”王先慎《集解》引孫詒讓曰:“‘負其百金’者,謂償其值百金。‘負’,猶後世言陪也。”參見張覺撰:《韓非子校疏》,卷第八〈說林下第二十三〉,頁 495。又參【清】王先慎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98 年),卷八〈說林下第二十三〉,頁 188。又參〈負〉,《漢語大詞典》,http://www.kaom.net/book_hanyudacidian8.php(2023 年 4 月 25 日瀏覽)。
[52] 《漢書·酈食其傳》曰“項王有背約之名,殺義帝之負”。參見【東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卷四十三〈酈陸朱劉叔孫傳第十三〉,頁 2109。又參〈負〉,《漢語大詞典》,http://www.kaom.net/book_hanyudacidian8.php(2023 年 4 月 25 日瀏覽)。
[53]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56。
[54]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9。
[55] 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所反映的適用刑罰原則〉,載氏著:《簡牘法制論稿》(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 年),頁 26。
[56] 李均明曰:“貴族、官員、有爵者可在一定條件下減、免刑罰[……]《漢舊儀》:‘秦制二十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繫)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律文乃指有爵者及其妻子犯罪可在官府服徒刑,勞作環境相對好一些,當亦是減刑的一種形式。’”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所反映的適用刑罰原則〉,載氏著:《簡牘法制論稿》,頁 20-21。
[57] 李均明曰:“過失之從輕減刑,如《二年律令·興律》:‘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而殺人,獄已具。勿庸論。’而對無預見之過失,科刑更輕,如《二年律令·賊律》:‘諸上書及有言也謾,完為城旦舂。其誤不審,罰金四兩。’故意者判徒刑;無意致誤,僅判罰金。[……]王充《論衡·答佞》云:‘刑故無小,宥過無大……故賊加增,過誤減損’,歸納了兩漢適用刑罰故意從重、過失從輕的原則。律文對無預見之過失又沒有產生危害結果的輕微違法,可免於刑事處罰。如《二年律令·賊律》:‘□□□而誤多少其實,及誤脫字,罰金一兩。誤,其事可行者,勿論。’”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所反映的適用刑罰原則〉,載氏著:《簡牘法制論稿》,頁 22。
[58]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39。
[59] 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4 年),卷十,頁 517。
[60] 【劉宋】范曄撰,【唐】李賢等注:《後漢書》,卷十上,頁 419。
[61]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61-162。
[62] 蔡雨萌:〈五一廣場簡“雷旦、張董財產糾紛案”簡冊復原再議〉,http://www.bsm.org.cn/?hanjian/8430.html(2023 年 4 月 23 日瀏覽)。
[63]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61。
[64] 參見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61-162。又參蔡雨萌:〈五一廣場簡“雷旦、張董財產糾紛案”簡冊復原再議〉,http://www.bsm.org.cn/?hanjian/8430.html(2023 年 4 月 23 日瀏覽)。
[65]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40。
[66] 楊小亮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頁 154。
[67] 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纂:《漢語大字典:九卷本》,頁 3238。
[68] 【清】張玉書等編:《康熙字典》,影印同文書局本(北京:中華書局,1958 年),卷未集上,頁 30,總頁 906。
[69]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40。
[70] 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纂:《漢語大字典:九卷本》,頁 338。
[71]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頁 40。
[72] 〈謫〉,《漢語大詞典》,http://www.kaom.net/book_hanyudacidian8.php(2023 年 3 月 19 日瀏覽)。
[73] 此處“且”當作“暫且”解,參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纂:《漢語大字典:九卷本》,頁 17。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9月28日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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