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簡及石刻文獻中的“如詔書”
作者:劉晨亮  發布時間:2024-01-25 20:29:31
(西北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首發)

  關於漢代簡牘及石刻文獻當中的“如詔書”用例,居延新簡E.P.F22·65A:“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到言”[1]。E.P.F22·67:“州牧各下所部如詔書=到言”[2]。永始三年詔書:“十月己亥,張掖大守譚,守郡司馬宗行長史〼書從事下當用者,明篇叩亭顯處,會吏民皆知之,如詔書。十一月己酉,張掖肩水都尉譚、丞平下官下當用者,如詔。十一月辛亥,肩水候憲下行尉事謂關嗇夫吏,承書從事,明扁亭隧□〼處,如詔書。士吏猛〼……〼”[3]。《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0·30:“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車騎將軍、將軍、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大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4]10·31:“閏月庚申,肩水士吏橫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候長,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5]10·32:“三月丙午,張掖長史延行大守事,肩水倉長湯兼行丞事,下屬國農部都尉、小府、縣官,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6]。10·33:“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7]18·5(乙14版):“永光四年閏月丙子朔乙酉,大醫令遂、丞襃下少府中常寺,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閏月戊子少府餘,獄丞從事〼□□□□□□丞相府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掾未央屬順,書佐臨。〼□□□□□□□□騎將軍、御史、中二千石、郡大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書=到言。/掾□□,令史相”[8]。2000ES9SF4:1:“丞(承)書從事,……當用者,明白扁鄉亭市裏顯見處,令吏民盡知之。具上壹功蒙恩勿治其罪人名,所坐罪別之,如詔書”[9]。甘谷漢簡第二十二簡:“延熹二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辛巳,涼州刺史陟,使下郡國太守都尉。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10]。第二十三簡:“延熹元(二)年四月庚午朔十二(三)日壬午,漢陽太守濟、長史憶,……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各實所部,正處”[11]。《孔廟置守廟百石孔龢碑》:“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廿七日壬寅,司徒雄、司空戒下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書到言”[12]。《無極山碑》:“光和四年八月辛酉朔十七日丁丑,大常耽、丞敏下常山相,□從事下承□用者,如詔書,書到言”[13]
  關於漢代簡牘文書當中的“如詔書律令”及“如律令”用例,20·7(乙16版):“毋留,如律令”[14]。179·9(甲1016):“毋留,如詔書律令”[15]。204·5(乙146版):“毋留,如律令”[16]。271·8(甲1427):“警備,如律令”[17]。271·20A(乙204版):“〼候官聽書從事如律令”[18]。275·24A(甲1490):“毋忽,如律令”[19]。293·10A(甲1553A):“戍卒當□□□衣如律令”[20]。303·12A(甲1584A):“當傳舍從者如律令”[21]。401·6(乙249版):“毋苛留,如律令”[22]。484·63(乙265版):“〼毋忽,如律令”[23]。484·65(乙265版):“〼官如律令〼”[24]。562·3A(乙282版):“毋留止,如律令”[25]。E.P.F22·70:“以便宜財予從史、田吏,如律令”[26]。敦煌漢簡1685:“毋忽,如律令”[27]。2000ES9SF4:2:“閏月丙申,甲溝候獲下部候長等:丞(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明白扁書亭隧顯見處,令吏卒盡知之。具上壹功蒙恩勿治其罪者,罪別之,會今,如詔書律令”[28]。甘谷漢簡第二十二簡:“如律□〔令〕……書到言”[29],第二十三簡:“書到言,如詔書律令”[30]。懸泉漢簡中有頗多“傳信簡”,其中亦有“如律令”用語,茲舉數例:《失亡傳信冊》(II0216②:866—869):“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866簡)……上傳信御史府。如律令。……官寫移書到,如律令”[31]。IT0114①:1:“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32]。I0112②:18:“當舍傳舍,如律令”[33]
  關於“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大庭脩指出,第一,“承書從事下當用者”並不是“主者施行”的淵源,而是相當後世的“符到奉行”,是上級官署對有關官署下達執行命令的文句;第二,“甲某官下乙某官承書從事下當用者”並非詔書專用語[34]。按照大庭脩的觀點,“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普遍用于漢朝的官文書,是一文本位置確定的慣用語。
  基於此結論可知:第一,“如詔書”的性質屬詔書後行下之辭,上接“下官下當用者”(74EJF16·15),“承書從事,明扁亭隧□〼處”(74EJF16·15,額濟納漢簡2000ES9SF4:1與之相似),“承書從事下當用者”(E.P.F22·65A、10·30-33),“□從事下承□用者”(《無極山碑》),詔書內容補充(《孔廟置守廟百石孔龢碑》),下接“書到言”(E.P.F22·65A、E.P.F22·67、《孔廟置守廟百石孔龢碑》《無極山碑》),從西漢宣帝元康年間(前65—前61)至東漢靈帝光和年間(178—184),這種體例都沒有較大變化。
  第二,漢元帝永光四年乙酉詔書中,“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書到言”與“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並行,似“書到言”與“如詔書”皆為上級官署對“承書從事下當用者”的要求,此諸用語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
  第三,漢代文書中的“如律令”“如詔書律令”的用法有二:其一,“警備”“毋忽”“毋留”“毋苛留”“毋留止”“以便宜財予從史、田吏”這種補充性質的文書單元可與“如律令”(20·7、204·5、271·8、275·24A、401·6、484·63、562·3A、E.P.F22·70、1685)“如詔書律令”(179·9)連用。
  此結論有兩個反證,2000ES9SF4:2為甲溝候下發始建國二年詔書的行下之辭,將其與2000ES9SF4:1(太保□□以秩次行大尉事下發始建國二年詔書的行下之辭)比較可知,“如詔書”與“如詔書律令”相同,東漢桓帝延熹二年詔書中也有這種現象,其中“如律令”“如詔書律令”下接“書到言”(甘谷漢簡第二十二、二十三簡),這與“如詔書”的使用規則相近。
  其二,“某人當某事如律令”(293·10A)“當某事者如律令”(303·12A)“某人如律令”(484·65)“某人聽書從事如律令”(271·20A)以及“傳信”簡“當舍傳舍,如律令”(IT0114①:1、I0112②:18),其中的“律令”都有明確的指代[35],這與“它如某某”相近[36]
  關於詔書後行下之辭“如詔書”的性質,王國維指出,文書末尾綴加“如詔書”是針對律令未定的情況,若律令已定,則直書“如律令”以示督促[37],實將皇帝命令文書按照詔書後行下之辭,分為“如詔書”與“如律令”兩類,“如詔書”與“如律令”的性質不同,前者發揮了超越文本區分性質的功能,後者則僅為文本之一部分。大庭脩對此觀點進行了修訂,他將“如詔書律令”理解為詔書的各種處置是以律令為基礎的,且“如詔書律令”與“如律令”是相同的[38],這意味著“如詔書”與“如律令”“如詔書律令”的性質不同。
  冨谷至指出“如律令”有三種解讀,第一種,“如律令”為按照律令執行;第二種,“如”為相同之義,“如律令”即“與律令相同”;第三種,“如律令”即表明本文書擁有律令同等的效力,他認為應當以第三種解讀為准[39]。“如律令”中的“律令”沒有明確的指代,所以應當為規定文書性質的用語。
  按照冨谷至對“如律令”的理解三種理解,“如詔書”或為按照詔書執行之意;或為“與詔書相同”之意,或為此文書擁有與詔書相同的效力之意。但是永始三年七月戊辰、元康五年二月詔書冊這種毋庸置疑的皇帝命令文書中,其詔書後行下之辭中皆有“如詔書”之語,若“如詔書”是此文書“與詔書相同”或擁有與詔書相同的效力之意,則顯贅餘,那麼“如詔書”就只能是按照詔書執行之意。張俊民指出,“如詔書”規定了文書的性質,即有此三字的簡牘可歸為“詔書類”文書[40]
  無論是性質抑或是效力,都是抽象的概念,由“如詔書”在詔書後行下之辭中上接“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文書的接收對象),下接“書到言”(匯報文書的接收、執行情況)的位置,可知此語應當並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上級官署對文書接收者的具體要求。
  據《續漢書·百官志一》劉昭注引應劭《漢官儀》曰:“有非其人,臨計過署,不便習官事,書疏不端正,不如詔書,有司奏罪名,並正舉者”[41]可知,東漢的官吏“不如詔書”則“有司奏罪名”,“不如詔書”與“臨計過署,不便習官事”“書疏不端正”並列,“臨計過署,不便習官事”“書疏不端正”應是對官吏謄抄、撰制的文書之負面評語,“不如詔書”或亦為官吏謄抄的詔書之評語,為“詔書副本與原件存在不同”之意。
  除此之外尚有一證據可證此結論。懸泉漢簡II0115③:77:“五鳳二年十一月己卯朔丁亥,侍謁者光持莭(節)使下敦煌太守承書從事,今敦煌太守書言,今年地動……如詔書”[42]。《敦煌懸泉漢簡釋粹》指出,此簡為三棱形觚,“而左行‘如詔書’三字,字體和墨迹都與右行文字不同,顯係後加”[43]。按照冨谷至的觀點,“如詔書”在文本中發揮督促官吏執行的作用,似可有可無,亦可被“如律令”“如詔書律令”替換。既然此語具有一定隨意性,那麼為何II0115③:77觚形簡後面要特意加此三字?
  關於觚形簡的性質,冨谷至指出,E.P.F22·151D中的“寫移檄到”指“接到檄之後謄寫檄書內容,再以檄來傳達”,E.P.F22·151這枚四面體觚形簡就是“檄”,且“檄”具有“露布”的特點,其封泥匣無法封緘文書,封泥僅是彰顯文書權威性的一種憑證(官印的另一功能)[44]。由此可知,因觚形簡具有“露布”的特點——文書的接收者可以自由瀏覽其內容,且其形制與詔書簡冊不同,故不能以詔書的謄抄規範複制觚形簡的文本(即不能“如詔書”)。後加“如詔書”之語或為對複制觚形簡文本的補充規定,即加“如詔書”三字後,接收官署可將其文本轉謄為詔書簡冊。
  這種情況亦發生在E.P.F22·126-150,冨谷至指出,E.P.F22·126-150應是觚形簡(檄)的抄本,在抄寫時改變了形制[45]。其說是,E.P.F22·126-150原件的末尾應當有類似“如詔書”的附加規定,甲渠候官以此為依據改變了文書體例。可修訂上文結論,詔書中的“如詔書”不僅規定官吏必須保證副本文本與原件一致,還要保證副本符合詔書的基本形制,即形式與實質上都要統一。
  關於“如詔書”與“如律令”“如詔書律令”“如太守府書律令”等用語的不同之處。既然詔書後行下之辭“如詔書”發揮了要求官吏必須正確謄抄詔書的作用,那麼其他行下之辭“如律令”“如詔書律令”“如太守府書律令”等用語就有可能並不僅是冨谷至指出的發揮督促官吏執行的作用,而是規定書寫規範。比如“如律令”就是按照律令的書寫規範抄錄,這是基於本文觀點的推論,茲作解答。
  盡管“如詔書”與行下之辭“如律令”“如詔書律令”“如太守府書律令”性質相近,但是“如詔書”與“如律令”“如詔書律令”“如太守府書律令”的功能或許存在差異。
  首先,漢代的基層機關並沒有嚴格執行文書制度的物質條件,邢義田指出:“文書的主體內容部分往往采‘兩行’的形式,……正式文書簡中一種長度應為漢尺二尺(約四十六公分),也有一尺等等不同尺寸者。可能因為物資困難或沒有那麼嚴格按規定執行,邊境地區的正式文書編冊不一定用二尺簡,一尺者反而較多”[46]
  同時,懸泉漢簡II0114③:404中規定:“詔書必明白大書,以兩行著故恩澤詔書。無嘉德,書佐方宜以二尺兩行與嘉德長短等者以便宜從事,毋令刺史到,不謹辦致案,毋忽。”[47]《敦煌懸泉漢簡釋粹》指出,“嘉德”為新莽尺[48],故此簡當屬新莽時期,然哀帝元壽二年(前1)改刺史為州牧,未見新莽復刺史一官,可推測此簡記載的文書規定或在西漢一代即已推行,此簡旨在重申規定。漢代基層文書行政並不規範,尚無法做到副本、正本格式的完全統一,更不必說對文書的性質進行細致的分類謄抄[49],這就意味著,即使“如律令”“如詔書律令”“如太守府書律令”與“如詔書”同意,此文書制度也很難得到落實。
  新莽初年,甲溝候(即漢代的甲渠候)在下發始建國二年詔書冊時,以“如詔書律令”替換了“如詔書”(見上引額濟納漢簡2000ES9SF4:2),或是因為甲溝候官下屬的部、燧無須繼續謄抄副本,甲溝候官不需要在詔書後行下之辭中規定“如詔書”,所以額濟納漢簡2000ES9SF4:2中以督促基層官吏執行的“如詔書律令”替換“如詔書”。東漢末年的漢陽郡在傳發皇帝的命令文書(甘谷漢簡第二十二、二十三簡)時,“如律令”“如詔書律令”可下接“書到言”,與“如詔書”的使用規則相近,此現象並不能反映“如律令”“如詔書律令”可與“如詔書”互用,反而可證東漢末年“如詔書”等文書制度在西北等物資匱乏的邊境地區幾近寢廢。
  其次,若“如詔書”與“如律令”“如詔書律令”“如太守府書律令”相同,則其前後用語應當一致,然據上文可知,“毋留”常與“如律令”“如詔書律令”一同使用,且有“如詔書”,則無“毋留”,故“如詔書”與“如律令”“如詔書律令”的功能或不同。
  綜上,“如詔書”的功能或與“如律令”“如詔書律令”“如太守府書律令”不同,“如律令”“如詔書律令”“如太守府書律令”發揮了督促官吏執行文書之意,並不具有規定文書謄抄規範、傳下時限的功能,這與“如詔書”不同。
  關於漢朝詔書後行下之辭中的“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書到言”對後世的影響,《唐律疏議·職制律》中規定:“諸稽緩制書者,一日笞五十,(謄制、勑、符、移之類皆是。)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其官文書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50]。唐代的《職制律》將官文書分為兩類,其一,“制、勑、符、移”;其二,在曹常行文書,對謄抄的時限(“寫程”)有明確的要求,“通計符、移、關、牒,滿二百紙以下,給二日程;過此以外,每二百紙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總不得過五日。其赦書,計紙雖多,不得過三日。軍務急速,皆當日並了。”[51]在曹常行文書亦對時限有所規定,茲不贅述。這與漢王朝文書中的“毋留”的精神相同,據筆者檢索,詔書後行下之辭中有“如詔書”,則無“毋留”,或“如詔書”之語兼有“毋留”的語義,故出現了此特殊現象。
  《唐律疏議·職制律》此後的條目中分別規定了對執行“不如詔書”與書寫“不如詔書”者的處罰。關於前者,“諸被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失錯者,杖一百。(失錯,謂失其旨。)”[52]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有所施行而違者”,即直接違背了制書中的規定,第二,“失錯”,即在執行的過程中違背了制書的精神。從《疏議》的內容可知,此規定的對象為“制、勑、符、移”等“理與制書義同”的文書[53],即皇帝的命令文書。
  關於後者,《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諸受制忘誤及寫制書誤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轉受者,減一等”[54]。謄抄原件的目的在於迅速、准確傳遞文書,因皇帝命令文書的“當用者”群體通常比較龐大,若不層層謄抄、發送,一旦丟失原件,對基層行政的影響較大,此為謄抄原件之原因。詔書原件(上級副本)存檔,副本傳下的原因則在於明確責任主體。漢朝的各級機關通常原件存檔,傳下副本,下級機關接收的文書原件其實就是由上級機關的官吏謄抄的副本,其中有官吏謄抄的正文與長官的署名,兩種字體便於明確責任主體,溯源追責。邢義田以E.P.T59·578“候尉上書/副”為證,指出副本既可以留檔,也可以再次謄抄發送給其他機構[55]。E.P.T59·578為上行文書,並不能以此為證據,認為下行文書亦副本存檔,正本下行。除此之外,上行文書亦有副本上行,正本存檔之例,比如張榮強、韓樹峰指出,秦漢時期由鄉主持、保管戶籍正本的編制,由縣保管鄉呈上的副本[56],這與E.P.T59·578的情況不同。
  綜上,詔書後行下之辭中的“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書到言”分別規定了詔書接收對象(“承書從事下當用者”)、詔書謄抄規範、傳遞時限等(“如詔書”)、詔書接收反饋(“書到言”)。“如詔書”為詔書規範謄抄、傳下文書之意,詔書為皇帝的命令文書,故“如詔書”之語可視為文書性質的標識,盡管前賢的結論正確,但推導過程卻因果倒置。漢代詔書後行下之辭中的“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書到言”共同構成了一個規定文書制度運作的文本單元,發揮了規範文書行政的作用,此遺意被唐代的《職制律》所繼承。


[1]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居延新簡》(上),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12頁。
[2]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居延新簡》(上),第212頁。
[3]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新簡釋粹》,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頁。
[4]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6頁。
[5]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17頁。
[6]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17頁。
[7]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17頁。
[8]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1頁。
[9] 魏堅主編:《額濟納漢簡》,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頁。
[10] 張學正:《甘谷漢簡考釋》,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頁。
[11] 張學正:《甘谷漢簡考釋》,第94頁。
[12] 洪适撰:《隸釋·隸續》卷一《孔廟置守廟百石孔龢碑》,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8頁。
[13] 洪适撰:《隸釋·隸續》卷三《無極山碑》,第45頁。
[14]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13頁。
[15]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122頁。
[16]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136頁。
[17]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194頁。
[18]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194頁。
[19]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198頁。
[20]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209頁。
[21]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211頁。
[22]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235頁。
[23]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249頁。
[24]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249頁。
[25]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第282頁。
[26]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居延新簡》(下),第213頁。
[27]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284頁。
[28] 魏堅主編:《額濟納漢簡》,第229頁。
[29] 張學正:《甘谷漢簡考釋》,《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頁。
[30] 張學正:《甘谷漢簡考釋》,第94頁。
[31] 胡平生、張德芳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頁。
[32] 胡平生、張德芳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38頁。
[33] 胡平生、張德芳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38頁。
[34]  日大庭脩著:《秦漢法制史研究》,林劍鳴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204頁。
[35] 曾磊認為,《漢書·高帝紀》顏師古注引如淳曰、《史記·孝文本紀》司馬貞索隱引“如淳云”中對“乘傳”的規定應當出自《廄律》(曾磊:《門闕、軸線與道路:秦漢政治理想的空間表述》,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第240—243頁),對“當舍傳舍”者的相關規定或為《廄律》《傳食律》,而“當舍傳舍,如律令”中的“律令”或指《廄律》《傳食律》。
[36] “如律令”既可作為文書正文的一部分,也可以作為文書的行下之辭,這導致了漢代簡牘文書中“如律令”用語的兩重屬性——在正文中的“如律令”大都有實際指代,在行下之辭中的“如律令”則充當了督促官吏執行的作用(這與“急急如律令”相同)。
[37] 羅振玉、王國維編著:《流沙墜簡》,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06—107頁。
[38] 日大庭脩著:《秦漢法制史研究》,林劍鳴等譯,第207頁。
[39] 日冨谷至:《文書行政的漢帝國》,劉恒武、孔季波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48—151頁。
[40] 張俊民:《簡牘學論稿——聚沙篇》,甘肅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276頁。
[41]《續漢書》志二四《百官志一》,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3559頁。
[42] 胡平生、張德芳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64頁。
[43] 胡平生、張德芳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64頁。
[44] 日冨谷至:《文書行政的漢帝國》,劉恒武、孔季波譯,第50、76—77頁。
[45] 日冨谷至:《文書行政的漢帝國》,劉恒武、孔季波譯,第58頁。
[46] 邢義田:《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集刊》第82本第4分,2011年,第666頁。
[47] 胡平生、張德芳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2頁。
[48] 胡平生、張德芳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3頁。
[49] 若“如詔書”與“如律令”“如詔書律令”“如太守府書律令”等用語相同,則漢代的律令、詔書、太守府書皆有獨特的文書形制。
[50] 《唐律疏議》卷九《職制律》,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96—197頁。
[51] 《唐律疏議》卷九《職制律》,第196—197頁。
[52] 《唐律疏議》卷九《職制律》,第197頁。
[53] 《唐律疏議》卷九《職制律》,第197—198頁。
[54] 《唐律疏議》卷九《職制律》,第198頁。
[55] 邢義田:《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第640頁。
[56] 參見張榮強:《〈前秦建元籍〉與漢唐間籍帳制度的變化》,《歷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29頁;韓樹峰:《論漢魏時期戶籍文書的典藏機構的變化》,《人文雜志》2014年第4期,第72—7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4年1月23日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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