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張家界古人堤遺址漢簡札記一則
作者:劉晨亮  發布時間:2024-01-25 20:35:55
(西北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首發)

  湖南張家界古人堤遺址出土漢簡簡十四第一欄有:
  僞寫漢使節、皇大(太)子、諸侯、三列侯及通官印,棄市。[1]
  水間大輔指出,“三”字後或爲“公”字,作“僞寫漢使節、皇大(太)子、諸侯、三〔公〕列侯及通官印,棄市。”[2]此說不妥,證據如下:汪桂海指出:“武帝元狩四年,爲嚴格百官印的等級劃分,對官印制度作了改革,其中規定吏員印爲方寸印,即通官印,官署印大小爲通官印之半,名半通印,又名小官印。”[3]衛宏《漢舊儀》:“章,二百石以上,皆爲通官印”[4]可知,漢代二百石以上秩級的官員皆佩戴通官印(吏員印)。綏和元年(前8)成帝對中央官制進行改革,創立三公制(綏和元年(前8)至建平二年(前5)爲大司馬、丞相、大司空,元壽二年(前1)後爲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建武二十七年(51)後爲太尉、司徒、司空)。據《漢書·成帝紀》:“罷將軍官。御史大夫爲大司空,封爲列侯。益大司馬、大司空奉如丞相。(如淳曰:‘律,丞相、大司馬大將軍奉錢月六萬,御史大夫奉月四萬也。’)”[5]與《漢書·百官公卿表上》顏師古注“漢制,三公號稱萬石”[6]兩條可知,綏和改制中,成帝將三公的秩級調整、統一爲萬石,遠高二百石,應佩通官印。且據《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成帝綏和元年賜大司馬金印紫綬,置官屬,祿比丞相,去將軍。……成帝綏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綬,祿比丞相,置長史如中丞,官職如故。”[7]可知,綏和改制後,三公皆佩金印紫綬,此“金印”爲通官印。《續漢書·輿服志下》:“公、侯、將軍紫綬”[8],紫綬常與金印匹配,可知三公至東漢仍佩通官印(金印)。按照水間大輔“僞寫漢使節、皇大(太)子、諸侯、三〔公〕列侯及通官印,棄市。”的復原方案,三公之印跳脫出“通官印”,反與皇太子、諸侯、列侯這些無通官印者並列,這似乎不妥。
  筆者認爲,此“三”或爲“王”字。《漢書》中常將諸侯王與列侯並列,證據如下:
  (1)六月,發諸侯王、列侯徒隸二萬人城長安。[9](《漢書·惠帝紀》)
  (2)諸侯王列侯始受國者亦皆爲其國祖。[10](《漢書·文帝紀》)
  (3)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所獻祖宗之廟。[11](《漢書·景帝紀》)
  (4)甲子,祠高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因朝諸侯王列侯,受郡國計。[12](《漢書·武帝紀》)
  (5)賜諸侯王、列侯、宗室金錢各有差。[13] (《漢書·昭帝紀》)
  (6)軍旅暴露,轉輸煩勞,其令諸侯王、列侯、蠻夷王侯君長當朝二年者,皆毋朝。[14](《漢書·宣帝紀》)
  (7)賜諸侯王、列侯金。[15](《漢書·成帝紀》)
  (8)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16](《漢書·哀帝紀》)
  西漢初年,丞相在列侯之上、諸侯王之下,證據:《漢書·文帝紀》:“其與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之”[17]《漢書·景帝紀》:“其與丞相、列侯、中二千石、禮官具禮儀奏”[18]《漢書·宣帝紀》:“三年春,以神爵数集泰山,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二千石金”[19]。綏和改制后,大司馬、大司空與丞相(大司徒、司徒)並在列侯之上、諸侯王之下,證據:《漢書·翟方進傳附子義傳》:“大誥道諸侯王三公列侯于汝卿大夫元士御事”[20]《後漢書·安帝紀》:“賜王、主、三公、列侯下至郎吏、從官金帛”[21]“其令三公、特進、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諸侯相舉賢良方正”[22]。無論是丞相(大司徒、司徒),還是大司馬(太尉)、大司空(司空),兩漢的三公皆在諸侯王之下,而非諸侯之下。
  綜上,水間大輔“僞寫漢使節、皇大(太)子、諸侯、三〔公〕列侯及通官印,棄市。”的復原方案似不妥。“三”或爲“王”字,作“僞寫漢使節、皇大(太)子、諸侯三(王)、列侯及通官印,棄市。”通官印與列侯之名皆始於武帝朝,古人堤漢簡《賊律》當是西漢武帝朝後的文本。
   


[1] 釋文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南張家界古人堤簡牘釋文與簡注》,《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2期,第76頁;張春龍:《湖南張家界市古人堤漢簡釋文補正》,《簡牘學研究》第6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頁。此後,張春龍、楊先雲《湖南張家界市古人堤漢簡釋文補正續(上)》(《簡牘學研究》第7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中未對簡十四的釋文進行訂正。張志鵬對古人堤遺址、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三三六號漢墓出土的《賊律》進行比較研究,該文引用簡十四的釋文仍以《湖南張家界市古人堤漢簡釋文補正》為准(張志鵬:《〈二年律令〉、〈漢律十六章〉之〈賊律〉簡序新探》,簡帛網2023-07-19,http://www.bsm.org.cn/?hanjian/9121.html)。
[2] “また、釋文によると、「諸侯」と「列侯」の間に「三」字があるが、あるいは「三公」の「公」字が脫けているのかもしれない。”((水間大輔:《湖南張家界古人堤遺址出土漢簡に見える漢律の賊律·盜律について》,《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年報》第2號,2003年,轉載于山東大學文史哲研究院簡帛研究網2004-03-06,http://www.jianbo.sdu.edu.cn/info/1014/1285.htm)譯文:“另外,據釋文‘諸侯’與‘列侯’之間尚有‘三’字,或脫‘三公’的‘公’字”。
[3] 汪桂海:《漢印制度雜考》,《歷史研究》1997年第3期,第86頁。
[4] 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第93頁。
[5] 《漢書》卷一○《成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329頁。
[6]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21頁。
[7]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24—725頁。
[8] 《續漢書》志三○《輿服志下》,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3674頁。
[9] 《漢書》卷二《惠帝紀》,第89頁。
[10] 《漢書》卷四《文帝紀》,第111頁。
[11] 《漢書》卷五《景帝紀》,第138頁。
[12] 《漢書》卷六《武帝紀》,第196頁。
[13] 《漢書》卷七《昭帝紀》,第218頁。
[14] 《漢書》卷八《宣帝紀》,第261頁。
[15] 《漢書》卷一○《成帝紀》,第328頁。
[16] 《漢書》卷一一《哀帝紀》,第336頁。
[17] 《漢書》卷四《文帝紀》,第128頁。
[18] 《漢書》卷五《景帝紀》,第138頁。
[19] 《漢書》卷八《宣帝紀》,第257頁。
[20] 《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附子義傳》,第3428頁。
[21] 《後漢書》卷五《安帝紀》,第231頁。
[22] 《後漢書》卷五《安帝紀》,第21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4年1月25日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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