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兔子山7號井木牘7-3識小
作者:陳偉  發布時間:2024-01-30 11:43:45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益陽兔子山7號井西漢早期木牘7-3,是一篇有關在出行中可能出賣奴婢的文書。2018年10月,在重慶召開的第四届簡帛學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張春龍先生介紹了這枚木牘[1]。曹旅寧先生根據張先生出示的照片錄出釋文并加以討論[2]。其後,張忠煒先生發表木牘的灰度照片和釋文,并展開探討[3]。新近出版的《益陽兔子山七號井西漢簡牘》(下文簡稱“《七號井》”)刊出更清晰的彩色圖版和紅外圖版,并在前言中作有簡要論述[4]。我們在研讀時發現,牘文中有一“占”字,曹旅寧先生缺錄,張忠煒先生與《七號井》釋文均以爲墨點(“·”)。曹先生曾將這篇牘文與岳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有關出賣奴婢馬牛的律文合并討論,“占”字的釋出,可讓我們對牘文和岳麓秦簡的那條律文的内涵,以及秦及西漢早期在外地出賣奴婢馬牛的規定,取得進一步瞭解。
  下面先按我們的理解錄寫牘文,隨後再作一些討論。

  四年四月丁亥朔丙申,都乡守蠖敢言之:倉變、髳長區爲縣使漢長安長沙邸。自言與私奴婢偕,牒書所與偕者三人,人一牒,署奴婢主占者名于牒上,謁告過所縣,即7-3乏用欲賣,聽爲質,敢言之。/四月丁酉,益陽夫移過所縣、長安市,令史可聽爲質,它如律令。/處手。  辰手。7-3背

  “奴婢主占者”的“占”,雖然比上下諸字略小,但筆迹比較清楚,彩色圖版尤然,與秦漢簡帛中“占”字的一種寫法類似(看下圖),顯然是“占”字而不是墨點。

       
兔子山  J7:7-3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32里耶秦簡  8-1554馬王堆漢墓帛書五星占69.18

  “奴婢主占者”的含義,可聯繫《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簡198-206來考察。這條律文寫道[5]

  ·金布律曰:黔首賣馬牛勿獻(讞)廷。縣官其買殹(也),與和市若室,勿敢强。買及賣馬牛、奴婢它鄉、它縣,吏198/1415爲(?)取傳書及致以歸□□。弗爲書,官嗇夫吏主者,貲各二甲,丞、令、令史弗得,貲各一甲。其有事關外,以私馬199/1428牛羊行而欲行賣之及取傳賣它縣,縣皆爲傳;而欲徙賣它縣者,發其傳爲質。黔首賣奴卑(婢)、200/1300馬牛及買者,各出廿二錢以質市亭。皇帝其買奴卑(婢)、馬,以縣官馬牛羊貿黔首馬牛羊及買以爲義(犠)201/1301者,以平賈(價)買之,輒予其主錢,而令虛質,毋出錢。過旬不質,貲吏主者一甲,而以不質律論。黔首自202/1351告,吏弗爲質,除黔首。其爲大隃取義,亦先以平賈(價)直之。質奴婢、馬、牛者,各質其鄉,鄉遠都市,欲□203/0990(缺简)老爲占者,皆䙴(遷)之。舍室爲里人盜賣馬、牛、人,典、老見其盜及雖弗見或告盜,而爲占質,黥爲204/1226城旦,弗見及莫告盜,贖耐,其伍、同居及一典,弗坐。賣奴卑(婢)、馬、牛者,皆以帛書質,不從令者,205/J42貲一甲。賣半馬半牛者,毋質諸鄉。206/1263

  這條律文比較長,大致分三個部分。其一,自開始至“發其傳爲質”,是講買賣馬牛、奴婢的一般規定,如果涉及它鄉、它縣,需要開具傳、致等文書,它縣檢視傳書而“爲質”。其二,質錢的規定。民衆之間買賣奴婢馬牛,交易雙方需要在市亭交納質錢;皇帝、官府與民衆交易,不需要提交質錢,即所謂“虛質”。其三,“質奴婢、馬、牛者”以下,是説鄉里爲質的規定。
  簡文説“質奴婢、馬、牛者,各質其鄉”,又説“賣半馬半牛者,毋質諸鄉”[6],應該是指明由鄉署出具用帛書寫的質。簡204“老爲占者”,整理者注釋:“占,後文‘占質’之省。”這裏的“老”也當與後文之“老”對應,因而可以推定其上脱簡之末爲“典”字。雖然存在脱簡的問題,仍然可知里典、老需要據實對里人擬出賣的奴婢馬牛爲占,作爲鄉署出具質書的憑證。大概正是因爲這種“占”是爲質書而作,所以稱作“占質”。
  在里耶秦簡中,保存多件里吏出具的占書。例如[7]
   
  𡡑晳色,長二尺五寸,年五月。典和占。
  浮晳色,長六尺六寸,年卅歲。典和占。8-550
   
  給奴婢出具的占書,或許與這件占書類似,寫有當事人的名字、膚色、身高、年齡,作爲身分的證明。兔子山7號井木牘7-3“署奴婢主占者名于牒上”,也應與這件占書中的“典和占”類似,是説主持占驗的里吏名字也寫在占書上。
  由于岳麓秦簡肆簡198-206有殘脱,簡200“欲徙賣它縣者,發其傳爲質”中的“爲質”,與第三部分“鄉爲質”的關係,不是太清楚。兔子山7號井木牘7-3中“所與偕者”私奴婢三人,正屬于“欲徙賣它縣者”。牘文要求過所縣“聽爲質”,岳麓秦簡肆簡200要求它縣“發其傳爲質”,兩處“爲質”的含義當應相同。牘文説“署奴婢主占者名于牒上”,對應于岳麓秦簡肆簡198-206第三部分中里典、老所作的占書,而未及鄉署出具的質書。從而可以推知牘文“爲質”是指出具質書。相應地,還可推測岳麓秦簡肆簡200“爲質”是指在外地出賣的情形,而第三部分説的“質其鄉”,則用于本地出售的場合。
  兔子山7號井木牘7-3,曹旅寧先生認爲是“一份傳、致性質的通行證明文書”;張忠煒先生認爲是倉變、髳長區兩人“申請出行”的“前期作業文本”;《七號井》“前言”認爲“可以確定是與‘傳’‘致’相同的通行憑證”,“是迄今爲止考古發現最早的通行文書”。對照岳麓秦簡肆198-206,這份牘文連同“所與偕者”三牒所代表的實際文書恐怕就是“欲行賣之”時“縣皆爲傳”的“傳”。到欲賣之縣,該縣“發其傳爲質”(牘文“聽爲質”),根據牘文與私奴婢三人的占書,開具質書,允許進入交易過程。
   


[1] 曹旅寧:《漢唐時期律令法系中奴婢馬牛等大宗動産買賣過程研究——以新出益陽兔子山漢簡所見異地買賣私奴婢傳致文書爲綫索》,《社會科學》2020年第1期。
[2] 曹旅寧:《漢唐時期律令法系中奴婢馬牛等大宗動産買賣過程研究——以新出益陽兔子山漢簡所見異地買賣私奴婢傳致文書爲綫索》。
[3] 張忠煒:《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J7⑦:3木牘考釋——兼論“徐偃矯制”》,《文物》2021年第6期。灰度照片或即紅外圖版。
[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益陽兔子山七號井西漢簡牘》,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前言”第4頁、第138(彩色圖版)、340(紅外綫圖版)頁。
[5]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33-136(紅外圖版與釋文)、170(注釋)頁。引述時釋文、標點有改動。
[6] 賣半馬半牛,王勇先生推測是出賣馬牛的一半所有權。王勇:《岳麓秦簡〈金布律〉關于奴婢、馬牛買賣的法律規定》,《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6年第3期。
[7]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78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4年1月29日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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