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兔子山7號井木牘7-3補説
作者:陳偉  發布時間:2024-02-04 21:01:14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益陽兔子山7號井木牘7-3識小》草就之後[1],在《益陽兔子山七號井西漢簡牘》(下文簡稱“《七號井》”)中讀到幾條相關或可能相關的資料[2],這裏再作一些補充性討論。  

  7-4是一狹長形木簡,釋文爲:
   
  士大夫敖自言:奴□□主舍疾乃以十月中亡。典丑占。
   
  這大概是一份關于奴隸病亡的占書。其中“占”字(見下表)與7-3中我們所釋的“占”字近似,可以印證前稿中的釋讀。

         
兔子山  J7:7-3兔子山  J7:7-4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32里耶秦簡  8-1554馬王堆漢墓帛書五星占69.18

  05貳108+05貳116,是與7-3類似的木牘殘件,現存三行文字。如果背面無書寫,則應更寬,比7-3的所書的三行多出两行左右。釋文爲:
   
  〼敢言之:簪褭成里
  〼安長沙邸。自言与私
  〼〔乏用,欲〕賣听爲〔質〕
   
  從殘存内容看,殘牘9-4與木牘7-3高度相似,應是爵稱爲簪褭的成里某人,到長安長沙邸徭使,隨行帶有私奴婢,在用度不足時,請行經之地的官吏開具質書,允許出賣奴婢。與木牘7-3奴婢主不同的是,這位當事人爲普通民衆,無官吏身份。
  類似文書一再出現,不禁讓人懷疑“即乏用欲賣”不過是托詞,到長安徭使的益陽吏民其實是有意利用這種機會携帶奴婢到漢地——最可能是到長安出賣。其原因,應該是長沙國與漢地、尤其長安的奴婢價格不同,有利可圖。  

  6-172與7-310、7-312均是單行木簡(見下圖)。6-172與7-310長度相同,7-312下端略殘,完整時可能也大致相當。三簡的書寫格式也相近似。以整理者釋文爲基礎,結合圖版,可釋寫如下:
   
  小婢□    ……|……6-172
  小婢妙    臨水大夫歝□    |正□□7-310
  小奴畺    □□簪褭區次□□   □□〼7-312
   
  三簡上端書寫“小婢”、“小奴”及其名字。其下留一段空白再寫一段較長文字。7-310、7-312這一部分從可辨識的文字看,内容應該是里名、爵稱和人名,推測是小婢或小奴主人的信息。7-310在主人信息之下,又留有約一字空白,然後以一道較粗的墨綫分隔,在其下書寫三字。其中第一字“正”,可能是指與里典相當的里正。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28-330記云:“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户及年籍爵𥿍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鄉部嗇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罰金各一兩。”390記云:“嘗有罪耐以上,不得爲人爵後。諸當𢱭(拜)爵後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後一條律文“典若正”,是指里典或里正,如此稱述可能是因爲當時里吏中這兩種稱謂并存[3]。前一條律文顯示里正如里典一樣是户口信息的基層責任人。如果7-310中的“正”確指里正,則第二字應是里正的名字,第三字可能是“占”字。其中第三字雖然不清楚,但看字體輪廓,擬釋爲“占”似無不妥。6-172中下部之間,也有類似的墨綫,推測該簡與7-312下端的内容亦相類似。如然,這三枚木簡,很可能就是木牘7-3所説的“牒”(“牒書所與偕者三人,人一牒,署奴婢主占者名于牒上”)。雲夢睡虎地77號墓出土西漢文帝時期券及相關文書所説的“牒”,正是單行書寫的狹長形簡[4],可以在形制上支持這一推測。按前稿分析,木牘7-3所説的這種牒可稱爲“占書”。
  木牘7-3涉及三枚占書,殘牘05貳108+05貳116至少涉及一枚占書,因而即使當地不存在其他擬在異地出賣奴婢的傳書,木牘7-3、殘牘05貳108+05貳116與6-172等三牒的對應關係即已難釐清。05貳108+05貳116與7-312中奴婢主的爵稱均爲簪裊,彼此相關的可能性似乎更大一些。

     

   


[1] 簡帛網2024年1月30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9349.html。
[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益陽兔子山七號井西漢簡牘》,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
[3] 参看卜憲群:《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爲中心的探討》,《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06年第1期。
[4] 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券與相關文書》,《文物》2019年第12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4年2月4日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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