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牘所見秦漢外出買賣奴婢馬牛流程淺析
作者:丁義娟  發布時間:2024-02-06 16:54:23
(河北科技師范學院文法學院)
(首發)

  簡帛網2024年1月30日登載陳偉教授《益陽兔子山7號井木牘7-3識小》一文,利用兔子山7號井木牘7-3號簡(J77:3)和嶽麓書院藏秦簡(肆)198—206簡探討秦漢外地買賣奴婢牛馬制度,引人關注,給人啟迪。該文改釋兔子山J77:3簡墨點為“占”字,使得J77:3簡和嶽麓肆198—206簡對讀更順暢,加之引入里耶秦簡里吏占書作為參照,使得原來J77:3簡缺失的出行文書中的附件具體形式得以清晰勾勒。[1]
  筆者注意到該文引用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198—199簡有“買及賣馬牛、奴婢它鄉、它縣,吏爲(?)取傳書及致以歸□□”,該簡字跡殘缺不清,但可知外出買賣奴婢馬牛與傳、致文書有關。多位學者的研究已有涉及,但尚未涉及外出買與賣相關文書的內容與功能上的區別問題。根據嶽麓書院藏秦簡(肆)198—206簡,結合《二年律令·津關令》等相關內容,可知外出買和賣,使用何種文書上是存在差別的。由於外出交易涉及環節較多,試繪製示意圖(圖一)加以說明。
  關於示意圖的幾點說明:1、圖中表示的是買賣雙方均為外出交易的情形。實際生活中,買或賣其中一方的居縣可能與交易所在縣相同。
  2、示意圖未包含所有交易規則內容,如岳麓四199簡有“其有事關外”,以關為界區分不同地域對交易流程的影響未在圖中顯示。
  3、交易後僅標註了“致”,未標註“傳”。交易後交易所在縣簽發的“致”指的是針對交易物如奴婢、馬牛等的“致”。關於買主或賣主回程“傳”的簽發,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可能原來的傳為復傳,帶有回程功能。也可能由出行目的地官署簽發新傳。因情況多樣,故回程傳在圖中不再標示。

  图一 外出買賣奴婢馬牛流程示意圖

  結合示意圖看,外出買奴婢與外出賣奴婢的相關文書有所不同。
  第一,出行傳的具體內容不同。賣方出行傳要有占質內容。兔子山J77:3簡屬於示意圖中傳2的實例,這與陳偉教授認為J77:3簡文書為“傳”的觀點相符。可以說,J77:3簡是一份特殊的傳,是附帶有里吏占質私奴婢牒書的傳,此傳可在外地交易中作為質以供查驗。
  第二,交易完成後,買方居縣和賣方居縣使用“致”的目的不同。前者是為登入財產,後者是為登出財產。
   
  附記:本文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年度項目“基于簡牘的《漢律摭遺》修訂與增補研究”(編號22BZS019)階段性研究成果。
   


[1] 陳偉:《益陽兔子山7號井木牘7-3識小》,簡帛網2024年1月30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9349.html。秦汉買賣奴婢馬牛制度相關研究有陳偉教授文中提到的張春龍、張忠煒、曹旅寧等先生的文章,還有如王勇:《岳麓秦簡〈金布律〉關於奴婢、馬牛買賣的法律規定》,《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6年第3期;周海鋒:《岳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研究》,鄔文玲 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七(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朱紅林:《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疏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華東政法大學出土法律文獻研讀班:《嶽麓秦簡律令校釋(肆)——192—222簡》,王沛 主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十一輯),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朱德貴:《岳麓秦簡〈金布律〉中“質的幾個問題”》,陈锋 主编《中國經濟與社會史評論》(第10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史料研讀班:《岳麓書院藏秦律令簡集註》(未刊稿)等。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4年2月4日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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