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兔子山7號井簡牘札記
作者:陳偉  發布時間:2024-02-07 20:21:17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讀《益陽兔子山七號井西漢簡牘》[1],有一些想法。謹條理如次,望同好不吝指正。  

  7-303第二行“郎中”下一字(見表1),整理者釋爲“鹽”。此字實從“艸”,大概形體略小,且左高右低不在同一平面,因而被忽視。木牘7-393第二行“中郎”下一字(見表1),整理者釋爲“鹽(從“艸”)”。雖然此字中部右側“鹵”上略去“人”形,整理者所釋應大致可從。這樣,7-303與7-393中的“郎中鹽(從“艸”)”應即一人。
  鹽(從“艸”)曾見于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遣策269號簡[2]。王貴元先生釋爲“藍”[3],蓋是。  

表1
     
7號井7-3037號井7-393馬王堆3號墓  遣策269

  7-393第一行整理者釋文作:“者郎中卅三大□□□”。“大”下一字尚存大半(見表2),與5貳-210、7-786中的“僕”字近似(見表2),應即“僕”。漢初諸侯王國設有太僕。《史記·彭越列傳》:“梁王怒其太僕,欲斬之。太僕亡走漢,告梁王與扈輒謀反。”又《倉公列傳》記倉公自述:“臣意即謂齊太僕臣饒、内史臣繇曰:‘中尉不復自止于内,則三十日死。’”是其例[4]。牘文“大僕”應即“太僕”。整理者指出:“長沙國設丞相、御史、中尉、郎中、少内等官”[5]。根據牘文,應補上太僕。
  “僕”下一字,看殘筆,應是“卅”或“卌”,與“郎中”之下的“卅三”對應,含義待考。  

表2
     
7號井7-3937號井5貳-2107號井7-786

  7-411第一字,整理者缺釋,釋文作:“·□陽、圂、佐〼”。此字略有殘泐,構形大致可見(見表3)。如一起出土材料的“鞫”字(見表3)相比,顯然是同一字。7-384+7-388記云:“〼□遣言·問鄉圂、陽曰與佐”。7-411與7-384+7-388這兩枚殘簡很可能出自同一份司法文書,問、鞫屬于審理程序的不同環節[6]。  

表3
     
7號井7-4117號井5貳-1797號井7-592

  7-610背面原釋文作:“□□上□□薄”,其中“上”“薄”之間二字如下表。看字體輪廓,恐應是“禾稼”二字。  

表4
   
7號井7-610

  7-712原釋文作:“〼□□馬丞□〼”。其中第1字存有下半,應是“陽”。“陽”“丞”之間,實只有一字(見表5)。7-339記“〼年七月戊戌朔乙丑益陽舃丞〼”,7-713記“〼益陽舃丞〼”。這兩枚殘簡中的“益陽舃”應即益陽縣令舃的省稱[7]。整理者指出:7-3中的“益陽夫”當是4-7所見的“益陽令夫”[8]。7-3記于“四年四月丁亥朔丙申”,當在惠帝四年(前191)[9]。7-339據“七月戊戌朔”推測,應在惠帝七年(前188)。从時間看,“益陽舃”蓋即“益陽夫”的後任。7-712“丞”上一字與“舃”近似(见表5),很可能是“舃”字的訛寫,三簡所記實爲一人。  

表5
     
7號井7-7127號井7-3397號井7-713

  9-15整理者釋文作:“昔者楚巫玉”。“楚”下一字殘泐較多,很可能是“平”字。其下一字應是“王”。《新書·耳痹》:“故昔者楚平王有臣曰伍子胥”。9-15大概屬于書籍簡的内容。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益陽兔子山七號井西漢簡牘》,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
[2] 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貳〕》,第282頁,中華書局2014年。
[3] 王貴元:《馬王堆三號漢墓竹簡遣策釋讀補正》,簡帛研究網2004年12月26日。
[4] 參看吳榮曾:《西漢王國官制考實》,《先秦兩漢史研究》,第95頁,中華書局1995年。
[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益陽兔子山七號井西漢簡牘》,“前言”第3頁。
[6] 參看張家山247號漢墓出土《奏讞書》中的案卷。
[7] 秦漢時官名的省稱,參看《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五卷,第69-70頁,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李學勤:《〈奏讞書〉與秦漢銘文中的職官省稱》,《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1輯,巴蜀書社1999年;劉樂賢:《里耶秦簡和孔家坡漢簡中的職官省稱》,《文物》2007年第9期。
[8]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益陽兔子山七號井西漢簡牘》,“前言”第4頁。
[9] 曆表據徐錫祺:《西周(共和)至西漢曆譜》,北京科學出版社1997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4年2月7日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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