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漢簡《功令》簡54標點商榷一則
作者:華迪威  發布時間:2024-03-27 08:43:06
(清華大學歷史系)
(首發)

  張家山漢簡《功令》簡54載:“吏橢(惰)倪欲避吏者,皆免,令戍三歲,毋得以爵、賞除戍,錮,及子終身毋得為吏。犯令及吏除者,皆奪爵各一級。”[1]
  整理者將“錮”字前後點斷,並引《二年律令》簡38“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歐<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爲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2]為相似文例。
  然《二年律令》簡38中的“錮”實為枷鎖加身之意,[3]為《賊律》中的處罰措施之一。觀《功令》簡54語境,此處之“錮”實際上是對橢倪欲避吏者採取禁止為官的禁錮措施,而這樣的處罰除犯令者本人之外,是波及到其兒子的,因而此處“錮”字當屬下,點為“錮及子終身毋得為吏”文意更為順暢。
  “錮及”之用法頗常見,如《後漢書·靈帝紀》載:“妻子徙邊,諸附從者錮及五屬。”[4]表明此次禁錮波及到五服內親,《後漢書·黨錮列傳》先後記載:“於是又詔州郡更考黨人門生故吏父子兄弟,其在位者,免官禁錮,爰及五屬。”、“而今黨人錮及五族,既乖典訓之文,有謬經常之法。”[5]其中“免官禁錮,爰及五屬”“錮及五族”顯然與《靈帝紀》所謂“錮及五屬”同事同義,皆是指禁錮措施連累、關聯、波及到党人的五服。“及”有達到、連累、關聯、推廣之義,如《孟子》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如《漢書·蘇武傳》“事如此,此必及我。見犯乃死,重負國。”[6]等,此條令文對橢(惰)倪欲避吏者採取禁錮波及其子並延續終身的處罰措施,顯然是以連坐作為威脅、控制吏員的手段。
  結合《功令》卷54“錮”字以後依然是處罰措施中關於不得為吏的內容,“錮”字確當屬下,點作:“吏橢(惰)倪欲避吏者,皆免,令戍三歲,毋得以爵、賞除戍,錮及子終身毋得為吏。犯令及吏除者,皆奪爵各一級。”為宜。
   


[1]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三三六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105頁。
[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版)》,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4頁。
[3]  相關考釋參見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43頁。
[4] 《後漢書》卷8《靈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330頁。
[5] 《後漢書》卷67《黨錮列傳》第2189頁。
[6] 《漢書》卷54《蘇武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46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4年3月26日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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