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336號墓漢簡《功令》簡2-簡4研讀札記一則
作者:宋瑞昇  發布時間:2024-07-02 15:10:34
(日本學習院大學人文科學研究科史學專攻)
(首發)

  張家山漢簡《功令》篇首簡2-簡4載:“一 丞相行御史事言,議以功勞置吏。●諸上功勞皆上爲漢以來功勞,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將(狀),以尺三行皆叄(三)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上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謹以 庚 式案致,上御史、丞相,常會十月朔日。有物故不當遷者,輒言除功牒。 已。”[1]在對這一部分的研讀過程中,發現或可值得討論之處若干,特撰此小文,請方家指正。
  關於簡2中的“丞相行御史事言”,整理者在注釋中提到“行”爲高秩級官員兼理低秩級官員事務,御史爲御史大夫。[2]此外並無更多解釋。
   
一、關於“丞相行御史事言”
  (一)丞相行御史之何“事”?
  結合《功令》後文,此處的“言”當爲上言,即向皇帝進言。然而根據後文多次出現御史奏請漢皇可知,丞相代行御史大夫職能的原因並不是因爲御史大夫職位發生空缺。秦漢時期,丞相及大臣的意見,均由御史大夫起草上奏皇帝。[3]那麼這裡“丞相行御史事言”的背景或爲秦漢時期在“一般情況下”上言皇帝時須通過御史大夫來完成。如居延漢簡《元康五年詔書冊》所示: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書言……[4](《合校》10・27)
  即由御史大夫處理丞相上書中意見,再向皇帝進行轉達。在簡牘和傳世文獻中,少見丞相單獨上言皇帝的事例,多見御史上言皇帝的事例。在張家山漢簡中《二年律令・津關令》簡488-簡491可見“一、御史言,越塞闌關,論未有令。・請闌出入塞之津關……制曰:可。”[5]在嶽麓秦簡《秦律令》中可多見御史上言皇帝的簡文。如:嶽麓秦簡《秦律令(壹)》簡313“御史言,令覆獄乘恒馬者,日行八十里└。請,許。”[6]嶽麓秦簡《秦律令(貳)》簡014“・御史言:巴縣鹽多人,請”同簡035-簡038“●御史言:予徒隸園有令……皆用此令。”同簡148-簡153“丞相、御史言:前軍軍吏治粟將曹(漕)長輓……奏。制曰:可。布以爲恒令。”[7]未見“丞相言(皇帝)”的事例。可見,“御史言(皇帝)”的上行文書形式較爲常見。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唯有丞相與御史共同上言皇帝這一例,被皇帝裁決爲恆令。應該正如吳旺宗先生所指出漢代一般重大的行政事務需上報皇帝的,多由丞相、御史大夫聯合上奏。[8]但是,從文型來看,“丞相行御史事言”比“丞相御史言”複雜,屬於“行某事”的一類。所以,在《功令》中丞相應不只代行了御史大夫上奏皇帝的職能。也正如吳旺宗先生所指出,御史大夫有參與各級官吏的選拔任用與考課的職能。即對政府官員進行考課或審計,並以之爲政績優劣之依據,作爲升黜之標準。[9]雖然丞相也具有選用官吏之權,[10]但在這裡丞相代行御史大夫該職能,蓋爲形成以丞相爲主導的奏議模式。
  綜上,《功令》內容涉及以功勞進行對全國官吏的考核及任用,當爲重大行政事務。所以可看作由丞相和御史大夫聯合上奏皇帝,丞相臨時代行御史大夫“上奏皇帝”與“考核官吏”之事。
  (二)關於“行某事”的秩級問題
  簡2 “丞相行御史事言”此處的“行”,整理者在注釋裡將“行”解釋爲高秩級官員兼理低秩級官員事務。[11]
  那麼“行”是否只能由高秩級官員“兼理”低秩級官員事務時使用,實則不然。嚴耕望先生很早提到在漢簡中,西漢邊郡已常有以丞長史代郡守行事者。[12]以近期出土漢簡爲例,懸泉漢簡Ⅱ90DXT0114④:297可見“敦煌長史奉憙行大守事”[13]等,此類事例在此不必過多列舉。按:《漢書・百官公卿表》“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邊郡又有長史,掌兵馬,秩皆六百石。”[14]敦煌長史爲邊郡佐官,秩級600石顯然低於郡太守的秩級2000石。大庭脩已指出,“行某事”很難看出按秩次等級兼任的規律。[15]對於“行某事”是否應理解爲“兼任”,鷹取祐司指出行(某)[16]事始終是代理職務,不應看成是兼任他官。[17]但在懸泉漢簡中可見“兼行某事”,因此或可將“兼行某事”即兼任兼理,與“行某事”即臨時代行代理進行區別看待。但代行一方的本職也應仍發揮其職能,只不過是具體到某個或某幾個事務之上。
  關於中央官職的“行某事”事例,懸泉漢簡Ⅰ91DXT0309③:131載:“□月□□御史大夫吉行丞相事,下大司農、酒泉敦煌大守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    /……”[18]此例爲“御史大夫行丞相事”之例,正與張家山漢簡336號墓《功令》“丞相行御史事”相反,當是低秩級的御史大夫代行高秩級的丞相事務的新證。
  傳世文獻《史記・三王世家》又載:“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昧死言:……太僕臣賀行御史大夫事昧死言:……。 ”[19]太子少傅秩二千石,[20]按:《後漢書・百官志》“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21]此例前半爲太子少傅秩級在宗正之下而代行高秩級官員之事。又如:《史記・呂太后本紀》載:“平陽侯窋行御史大夫事,見相國產計事。”[22]此處爲平陽侯曹窋代行御史大夫張蒼事務。平陽侯爲爵位;御史大夫爲官位,兩者或無可比性。但若以曹窋的官職來說,他在惠帝呂后時期曾任中大夫和御史大夫,秩級不逾“行”之對象御史大夫。
  綜上,整理者“行”爲高秩級官員“兼理”低秩級官員事務之說雖無誤,但低秩級官員亦能代行高秩級官員事務。因此,整理者之說有所疏漏。
   
二、關於“除功牒”釋義
  張家山漢簡《功令》簡4載:“輒言除功牒”[23]對於此處的解釋,整理者引《漢書・景帝紀》如淳注,解釋爲指因故未按規定升遷者,就原秩級累計功勞。[24]似將除、牒二字理解爲累計疊加之意。日本明治大學漢律令研究班將此處譯爲“從功牒中除去”。[25]即將功牒看作名詞。研究班並未出示如此釋譯的理由。今按:嶽麓秦簡《秦律令(叁)》簡189 “〼輒言除其牒”[26],此處明顯爲動賓結構,“牒”爲名詞。因此,《功令》整理者之說可商,筆者以爲或應將“功牒”視作名詞,即爲《功令》簡3裡出現過的二尺牒。
   
  附記:本文在撰写過程中得到海老根量介先生指導,清華大學華迪威兄力助,謹此致謝。
   


[1]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96頁。
[2] 同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第96頁。
[3] 參見王勇華:《秦漢御史大夫的職能》,《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5年第1期,第95頁。
[4]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6頁。標點爲筆者添加。
[5]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墓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05頁。
[6] 陳偉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98頁。
[7] 陳偉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43頁、50頁-51頁、117頁-118頁。
[8] 參見吳旺宗:《秦漢官制中“御史大夫掌副丞相”問題再剖析》,《理論月刊》,2006年09期,第51頁。
[9] 參見同吳旺宗:《秦漢官制中“御史大夫掌副丞相”問題再剖析》,第51頁。
[10] 參見同王勇華:《秦漢御史大夫的職能》,第97頁。
[11] 同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第96頁。
[12] 參見嚴耕望:《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0年,第389頁。
[13]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叁)》,中西書局,2023年,第514頁。
[14](漢)班固撰:《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上》,中華書局,2013年,第742頁。
[15] 參見大庭脩:《漢代の官吏の兼任》,收入氏著:《秦漢法制史的研究》,創文社,1982年,第541頁,初出1957年。
[16] 括號內容爲筆者加入。
[17] 參見鷹取祐司著,魏永康譯:《漢代的「守」和「行某事」》,收入周東平、朱騰主編:《法律史譯評(第六卷)》,中西書局,2018年,第98頁。
[18]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貳)》,中西書局,2020年,第374頁。標點爲筆者添加。
[19] 吳樹平主持校注,(漢)司馬遷撰:《史記》,今注本二十四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0年,第4727頁-4728頁。
[20] 參見同吳樹平主持校注,(漢)司馬遷撰:《史記》,第4728頁今注1。
[21] (晉)司馬彪撰:《後漢書》志第26《百官三》,中華書局,2012年,第3589頁。
[22] 同吳樹平主持校注,(漢)司馬遷撰:《史記》,第992頁。
[23] 同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第96頁。
[24] 同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第96頁-97頁。
[25] 漢律令研究班:《張家山漢簡三三六號墓《功令》譯註稿その(一)》,《明大アジア史論集》28,2024年,第171(-40-)頁。原文爲“功牒から除け”。
[26]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14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4年7月2日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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