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漢簡《功令》令八十三標點商榷
作者:華迪威  發布時間:2024-08-22 21:15:13
(清華大學歷史系)
(首發)

  張家山漢簡《功令》令八十三載:武士、僕射盈四歲以補四百石吏。(一三八)[1]整理者將武士、僕射進行點斷,顯然將其視為兩個不同職官。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載:“僕射,秦官,自侍中、尚書、博士、郞皆有。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課之,軍屯吏、騶、宰、永巷宮人皆有,取其領事之號。”[2]孟康注曰:“皆有僕射,隨所領之事以爲號也。若軍屯吏則曰軍屯僕射,永巷則曰永巷僕射。”[3]孟注是也,如《史記·李斯列傳》有“博士僕射周青臣等頌稱始皇威德”[4],顯然是作為博士之領事,方能在這樣的場合帶頭稱頌始皇。除此之外,尚書僕射、謁者僕射、永巷僕射、侍中僕射等“隨所領之事以爲號”的官職皆見於傳世文獻,可知在官方稱謂中,“僕射”前當有其所領之事,並不會單獨出現作為職官之名。且據《百官表》,謁者僕射、期門僕射皆秩比千石,[5]其所管轄的謁者和期門為宦皇帝者中地位較高者,可以推知不同級別領事的“僕射”也當有不同秩級,或許頗有本身秩級便在四百石以上者,並不會一概而論皆以“盈四歲以補四百石吏”的標準進行調補。同時,單獨的“武士”這一官職,與“僕射”這一包含很多不同秩級的領事者的官號本就難以相提並論,同樣不會以這一條令文統一規定之。
  由此,我頗疑此條令文是對“武士僕射”這一職官補吏情況的規定。《漢書·惠帝紀》載:“中郞、郞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郞滿六歲二級。中郞不滿一歲一級。外郞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郞中。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比外郞。”[6]可見中郎、郎中、外郎是宦皇帝者中地位較高者,而武士顯然在地位和待遇上最多達到小於等於外郎的程度。《功令》令九十載“丞相、御史請,外郎出為吏者以補三百石。·制曰:可。·高皇后時八年八月丙申下。(一五二)”[7]由此,則武士出為吏者最多能夠補三百石,大概只有其領事者武士僕射才能補四百石吏。
  綜上,“僕射”並非在法令中可以獨立出現的官稱,且武士地位並不高於外郎,或許將此條令文理解為對“武士僕射”這一職官滿四歲可補四百石的規定更加合理,此條令文也當據此點校為:武士僕射盈四歲以補四百石吏。
   


[1]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三三六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119頁。
[2] 《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728頁。
[3] 《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29頁。
[4] 《史記》卷87《李斯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546頁。
[5] 《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27頁。
[6] 《漢書》卷2《惠帝紀》,第85頁。
[7]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三三六號墓]》,第12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4年8月22日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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