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龍山里耶J1(8)157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跡和原檔存放形式(連載一)
作者:邢義田  發布時間:2005-11-04 00:00:00

(首发)

 
 

  湖南龍山里耶秦簡到目前為止雖然只刊佈了三十餘件,其內容之精彩令人驚嘆。尤其是這次刊佈資料,《文物》除了刊出簡報,更刊佈簡牘正背面清晰的彩色圖版,使讀者有了進一步討論的依據。《中國歷史文物》除釋文,也刊有黑白圖版;國家文物局編印的《2002中國重要考古發現》刊出十四枚里耶簡牘的圖影,印製更是纖毫畢露,對研究幫助極大。[1] 以下即利用這些圖版,對部分文書的抄寫構成及原來可能的存放方式作些初步討論。

一.J1(8)157牘的文書構成
J1(8)157正:(1)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17日),啟陵鄉夫敢言之:成里典、啟陵郵人缺,除士五成里匄㆓成㆓為典,匄為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敢言之。
J1(8)157背:(2)正月戊寅朔丁酉(20日),遷陵丞昌郄(卻)之啟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為典,何律令?應(疑衍,詳下)尉已除成、匄為啟陵郵人,其以律令。/氣手 (3) /正月戊戌(21日)日中,守府快行。
(4)正月丁酉(20日)旦食時,隸妾冉以來 /欣發         壬手。
  公文內容主要有兩部分,分寫在牘的兩面:一面是啟陵鄉嗇夫報告任命士伍成里之匄、成二人分別擔任啟陵鄉成里的里典及啟陵鄉之郵人,請縣令、尉批示。另一面則是縣丞的批示及對批示送回的處理。但是這份文書到底是如何構成?還須要進一步探討。胡平生先生曾指出「從時間上看,”正月丁酉旦食時,隸妾冉以來 /欣發” 應該緊接著正面書寫的。也就是說,這類木牘文書讀完正面文字以後,轉到背面,要從最左側一行讀起,這是收到正面報告的記錄。」因此,他將以上釋文(4)的部分,移到以上釋文(2)之前。接著他分析這個文書包括以下五個部分。為便於下文的討論,此處不計冗長地先引錄胡先生的原文:
  「(1)秦始皇卅二年正月十七日由啟陵鄉嗇夫上報遷陵縣丞說,成里里典和啟陵郵
        人缺,提拔成為成里里典,士伍匄為郵人,請縣令、縣尉核准。
  (2)正月二十日旦食時,隸妾冉將上述內容的信帶交到縣府。這份文書經”欣”
       手打開。
  (3)正月二十日當天,遷陵縣丞昌發文提出質問說,[成里]一共二十七戶,已經
       有一個里典,為什麼又設一個里典,有什麼律令為依據?
  (4)接下來,對啟陵鄉嗇夫應的批復說:縣尉已批准提拔成、匄為啟陵郵人。文
       書由”氣”經手。
  (5)正月二十一日日中,遷陵縣守府以快件發出。由”壬”經手。」[2]
胡先生的理解和我的理解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處。一個關鍵是胡先生分析時似乎沒有考慮這幾部分筆跡的不同。這件木牘兩面,應有三個人的不同筆跡。依據筆跡,似可將文件分成本節開始所錄正背面釋文(1)、(2)、(3)、(4)四個部分:
  正面(1)的部分是文書主體,字體較大,字距也較疏,抄寫者是背面左下角筆跡相同的壬。壬的筆跡和背面(2)、(3)部分的筆跡差異甚大,應非同一人所書。因此所謂「正月二十一日日中,遷陵縣守府以快件發出」應該不是「由”壬”經手。」
  背面(2)「正月…其以律令」的部分是批件,字較小,字距較緊密。第(3)的部分即處理記錄,和批件部分字體書法相同,(2)和(3)應該都是由叫氣的人所抄。[3]
  第(4)部分是最後一行「正月…欣發」,字又稍大,但字體特徵和牘正面及第(3)部分又不相同。頗疑負責發封的欣同時記下了於何日發封。「正月…欣發」這些字應是欣的手筆。欣是遷陵縣府的人,20日由他發封,發封的記錄寫在背面左側第一行。我同意胡先生所說這樣的閱讀順序。但對文件內容的理解有些不同:
    始皇32年1月17日啟陵鄉嗇夫(原牘中「鄉夫」即鄉嗇夫之省,或漏嗇字)的報告,由遷陵縣的書手壬所抄錄。報告在20日旦食時,由隸妾冉送到了遷陵縣。同一天(20日)由職稱不明的縣吏欣發封,[4] 作了發封記錄,並由遷陵丞作成批示,由氣抄寫,並記錄了公文是於21日日中,由守府名叫快的人送啟陵鄉。全份木牘文書是遷陵縣抄存的底本。[5]
  第一,胡先生將「遷陵丞昌郄之啟陵」的郄讀為詰,作詰問解。于振波則將此一句解讀為「遷陵名叫昌郄的縣丞來到啟陵」。[6] 私意以為遷陵縣丞名叫昌,郄即卻,屬下讀,讀為「遷陵丞昌,卻之啟陵」。「卻之」,即拒退、退回,為古語常詞。如「卻之不恭」(《孟子·萬章下》)。武帝時,萬石君張叔為御史大夫,「上具獄事,有可卻,卻之;不可者,不得已,為涕泣面對而封之。」(《史記·萬石張叔列傳》,頁2773)。又如東漢末黨錮之禍,「及遭黨事,當考實(李)膺等。案經三府,太尉陳蕃卻之曰:『今所考案,皆海內人譽…』不肯平署…」(《後漢書·黨錮傳》,頁2195)這兩處的卻之,與牘上所見「卻之」同義。[7] J1(8)134牘正面也有「卻之」一詞,從上下文看,釋為卻之,也是合適的。<選釋>將「郄」釋為却(卻),應可接受。[8]
  按秦、漢文字的「阝」「ㄗ」偏旁有別,但也不是絕對不混。[9] 馬王堆「卻」字寫作「」或「卻」(《馬王堆簡帛文字編》,頁375-376)馬王堆<十問>「可以卻()老復壯」(011)之卻,與里耶簡牘之「郄」疑為同一字。郄字也出現在睡虎地日書乙種<嫁子>部分:「正西郄逐」(簡197)、「正北郄」(198)、「正東郄逐」(199)。這裡的「郄逐」,《睡虎地秦墓竹簡》注釋謂:「郄即郤字,讀為隙。隙逐,因有怨隙而被驅逐。」(頁249)私意以為讀為「卻」也無不可,卻逐於日書<嫁子>條上下文意正可通;讀為詰逐,反不好解。[10] 里耶簡牘兩「郄」字右旁俱作「阝」,釋為「郤」,就字形言正確,但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釋為「卻」,於文意較為通順。
  另一個證據是居延新簡中的建武三年候粟君責寇恩簡冊。其中辛未爰書的簡EPF22:30有這樣一段:「廷却書曰:恩辭不與候書相應,疑非實,今候奏記府,願詣鄉,爰書是正」云云。此處「却」字十分清晰,左旁作「去」,右旁作雙耳「阝」。從上下文看,只宜解作「卻退之」之卻,也就是說縣廷懷疑都鄉嗇夫第一次上報寇恩的口供「非實」,將所報文書打了回票,要求再次問明案情。這裡的「卻」,不宜讀作「詰」。[11]
  其次,胡先生引證(16)9牘「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啟陵鄉(應)敢言之」,認為啟陵鄉嗇夫名叫應,並將(8)157牘背面(2)的後半,點讀為:「(應):尉已除成、匄為啟陵郵人,其以律令。/ 氣手。/ 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壬手。」<簡報>和<選釋>皆未釋此應字。胡先生自己則指出兩牘上的「應」字寫法有不同。按圖版,J1(6)9牘的應字下半不明,胡先生見過原牘,認為此應字下半之心作十。我向張春龍先生求證,張先生2005年8月11日的回信中說:「”應”字下非從”十”,而是”心”,書寫潦草,中間兩筆劃重疊所致。」里耶簡牘猶待刊佈。如果能另有資料證明從始皇廿六到卅二年,六年之中啟陵鄉的嗇夫都是應,則這個說法就更堅強了。
  即使這樣理解,胡先生也發現鄉嗇夫向縣令尉要求核准,縣丞竟嚴厲詰問,縣尉又否決縣丞意見,是否會有「貓膩」的疑問。[12] 照這樣的釋讀和句讀,一個更大的問題或許是在語法上。胡先生的句讀是:「遷陵丞昌郄(詰)之啟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為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匄為啟陵郵人,其以律令。/ 氣手。」胡先生的語譯是:「遷陵縣丞昌發文提出質問說,[成里]一共二十七戶,已經有一個里典,為什麼又設一個里典,有什麼律令為依據?接下來,對啟陵鄉嗇夫應的批復說:縣尉已批准提拔成、匄為啟陵郵人。文書由“氣”經手。」依秦漢一般語法,「應」字不應出現在縣丞詰問和批覆之詞之間。照胡先生的句讀,應字之後「尉已除…為啟陵郵人」云云,只宜理解為應所說的話,而不太可能是縣府對應的批覆。將人名「應」夾在詰問與批覆之詞之間,既無文例,也不合語法。
  日本籾山明教授領導的里耶秦簡講讀會將「何律令應」連讀,將「應」字當動詞「相應」解,語譯為「どぅいった律令に應じた措置か」。[13] 德國紀安諾教授引睡虎地<法律答問>「當貲一盾。貲一盾應律」,證明「應律」為「律に適應する」或「which statute or ordinance does this correspond to」之意,也將「何律令應」讀成和籾山明相同的讀法。[14] 如以秦漢語法言,果如此,也應作「應(去聲)何律令?」而非「何律令應?」其實睡虎地「貲一盾應律」這一句的語法,動詞「貲」、「應」都在名詞「盾」、「律」之前,正好證明「何律令應」的應字當動詞在後,語法不通。
  因而,這裡不排除有抄寫上的錯誤,否則在語法上不易講通。「何律令」後的「應」字可能是衍字;刪去這個應字,就可完全通讀。刪去應字後,可以這樣理解這份文件:秦代的郵人和里典或里正,是由鄉嗇夫報請上級,經縣府同意而後任命。啟陵鄉照規定,上報人選,請求縣令和縣尉批准。但遷陵縣丞在批文中認為廿七戶的成里已有一位里典,又任命成為里典,於法無據,退回(卻之),並說縣尉已任命成和匄二人為啟陵郵人,即遵此令。如此,縣丞是轉達縣尉的命令或批示,二人站在同一方,並沒有「貓膩」不「貓膩」的問題。
  里耶簡牘出土上萬,發表的只有幾十枚。稍稍比較這幾十枚,即發現抄寫上錯誤不少。這裡衍一個應字,並不特別奇怪。不過我們還是要問:啟陵鄉向遷陵縣令和縣尉徵求同意除任郵人和里典,但代表縣府回覆的卻是縣丞。令、丞、尉的職掌和關係如何?這件公文顯示的關係是常例或特例?值得進一步留意和思索。
  第三,「守府快行」之快行,<選釋>釋為「發送緊急文書」(頁13),胡平生和于振波都認為是「守府以快件發出」或「要求有較快的速度」。[15] 我疑心「快」為守府之名,從上讀;「守府快行」猶如郵人某行。[16] <選釋>簡(16)1:「洞庭泰守府/時守府快以來」(頁20)這一簡未見發表圖版,<簡報>也未收。據張春龍先生所示照片,原簡字跡十分清楚,釋文正確無誤。果如此,「快」字依常例只可能是人名,不是快行。「守府」粗看似有可能是泰(太)守府的省稱,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御史書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簡125,頁223)之守府即太守府之省。但簡(16)1「…時守府快以來」的術語形式,不能不否定省稱的可能性。因為如果快是人名,人名前通常為職稱,太守府不能說是職稱。快比較像是洞庭郡太守府的守府。按:《國語·周語中》襄王拒晉文公請隧曰:「今天降禍災於周室,余一人僅亦守府」云云,又<周語下>劉文公與萇弘欲城周,衛彪傒曰:「幽王亂之,十有四世而矣,守府之謂多,胡可興也。」以上守府,韋昭注:「府,先王之府藏」、「得守府藏」。《新序·雜事五》:「里鳧須,晉公子重耳之守府者也。」此守府應是一種吏職。漢居延新簡曾多次出現「?□具言如莫府守府」(《居延新簡》EPF22:321)、「大將軍莫府守府書曰具言吏當食奉者…」(EPF22:425)。以上守府為大將軍幕府之守府。疑秦郡之守府也是守府庫一類的吏。為何由守府傳送公文?則待研究。
    
二.J1(9)1-12原檔存放之疊壓關係
  J1(9)1-12 這十二件始皇卅三至卅五年紀年正背有字的木牘,給了我們絕好的機會去了解秦代公文書的抄寫製作過程和存放形式。有些根本的問題如:這些文件到底如何形成?由誰抄寫?是正本、副本或是底本?同一性質的文書是否有固定的格式?如果有固定的格式,是否依格式先製作好若干,須要時再填寫時日、人名等?文件末出現的「某手」,是單位主管的簽署,還是抄手的署名?
  這十二件內容相同的文件明確無誤地證明秦的行政文書有固定的格式。這些木牘本身長寬基本相同。一面書寫五至六行,只有一件寫四行。一行約寫30至34字,也有27字一件,最少25字的也有一件。經過比對,只有因抄寫失誤造成文字上偶爾的差異,格式可謂十分一致。以下從疊壓關係試著恢復檔案原來的存放形式。
J1(9)6背第二行「以律令從事」書寫時遺漏「從事」二字,又補寫於「令」字右旁。這一面還可注意的是在左側邊緣上方有字體相反的模糊字痕,經比對正是J1(9)7正面第一行開始的「卅三」二字,其下隱隱約約仍有同一行下端「四月」等字的殘痕,相對位置完全吻合。J1(9)6背面第三行第一字為「洞」,其殘痕則也沾印在J1(9)7正面相對的位置。由此可以證明6、7兩牘原是疊放在一起。
J1(9)8正第四行第二字沾印有J1(9)7背面第三行上端「卅五年」年字的豎筆殘痕;7、8兩牘相疊,因而J1(9)7背面第二行也沾印了J1(9)8正面第四行下端「主責發」的「發」字。
J1(9)8背 上端有大約兩行較淡的字跡,字已模糊,但字體相反,無疑是兩牘疊壓,墨未乾而沾印上去的。如果反著看,即能看出最少有這些字:「以受陽陵司空不名計問」、「能入有流辭弗服勿聽」。如果比對這兩行字的內容、字跡、行氣和間隔,正好和J1(9)9牘的正面相合(參附圖一)。由此可以證明這兩牘必是疊壓存放。發掘簡報並沒有報導簡出土時的疊壓情況。不過整理者所作的編號相連,可以印證二者出土時原是上下相疊。
這樣的沾印墨痕很可能是入井泡水後所造成。這和馬王堆帛畫(例如星占圖)上因折疊浸水後造成的筆劃印痕是相同的道理。印痕雖為入井後形成,這仍然可以作為認識當時公文存放方式的一個線索。因為它們儘管被廢棄,十分零散,當初最少應有一部分是成綑被投入井中,[17] 保留著原來的存放次序,由此可以推想原來文書存放的情況。
  以上疊壓在一起的兩牘,在上者為卅三年四月,在下者為卅三年三月,這是不是暗示了原來文件按年月日期存放,越晚的越在上層這樣一個排放的原則?這個推測可由另外五件有疊壓墨痕的牘去印證或推翻。
  J1(9)6背面沾印有J1(9)5正面起首「卅三」二字(如果看《考古發現》圖版,還可多看出同一行下「月辛」二字),第二行起首「鹽戍」二字部分筆劃,第三行起首「縣責」的「責」字的上半部,第四行「其家」家字的上半。可證6號牘原疊在5號牘之上。
  又J1(9)5背面十分明確沾印有J1(9)4號牘正面最少三行的文字。如第一行開始的「卅三」,第二行開始的「衷戍」,行末的「署所」,第三行開始的「縣責以」,第四行開始的「家?貧」(《考古發現》圖版較清晰,參附圖二),因此可以確定這兩牘原來壘壓在一起;5號放在4號之上。
  4號又壓在3號之上,因4號背面尚有3號正面第一行開始的「卅三」和第二行開始的「七百」等字可以辨識出來。3號牘上比較沒有明顯的沾印墨痕,因此不能肯定原來和2號牘的疊壓關係。
  但2號又壓在1號之上,因2號背面尚有1號正面第二行開始的「千六」二字,第三行開始的「毋死」,第四行開始的「已訾」等字可辨識出來。
  以上3號牘的疊壓關係雖不能肯定,但如果整理者是按出土原狀態作的編號,可以假設是照順序疊壓的。如此以上六牘的日期分別是: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8日)  J1(9)6(正)
          丙午(6日)  J1(9)5(正)
          丙午(6日)  J1(9)4(正)
     三月辛亥朔戊戌(28日) J1(9)3(正)
          戊戌(28日) J1(9)2(正)
     四月辛丑朔丙午(6日)  J1(9)1(正)
也是日期晚的在上,但1號牘除外。為何如此?是原來存檔即小有失誤?或因擲入井中時發生擾動?可惜這十二件牘除了以上六件,原來的排放關係因無足夠的沾印痕跡可以比對,還無法進一步完全復原出來,因此也還不能有最後的答案。
  目前我的假設是:這些簡的排放不是依公文原發出的年月日順序,而是依底本拿出來作後續處理和記錄後的時間排列。這十二件文書的後續處理都在始皇卅五年四月乙丑,因而依這個日期而被排放在一起。排放時又大致(目前所見有一件例外)依據原公文發出的年月先後。
   據J1(9)2、3、9、11牘,33年4月2日(壬寅)時陽陵守丞是一個名叫恬的人;據J1(9)1、4、5、7、8、10、12牘,同年4月8日(戊申)、9日(己酉)守丞是一位名叫廚的人;10日(庚戌)則是另一人名叫〔〕。前後八天,代理丞職者即有不同的三人。資料太有限,尚無法看出代行職務的規律,也不知這三人從怎樣的原職位代行丞事。但畢竟多少透露出當時代行職務制度的一點消息。

                                (未完待续)  


[1]<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以下簡稱<簡報>)《文物》1(2003),頁4-35;<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以下簡稱<選釋>)《中國歷史文物》1(2003),頁8-25;國家文物局主編,《2002中國重要考古發現》(以下簡稱《考古發現》,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頁62-69。
[2] 胡平生,《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頁312。
[3] <選釋>頁11認為手指抄手;李學勤先生認為手為簽署之意,又說是抄錄副本的人,見其<初讀里耶秦簡>《文物》1(2003),頁75-76。抄錄副本為書吏之事,簽署文件責在單位主管(參《後漢書•黨錮傳》太尉陳蕃不肯平署事),是否可視為一事,待考。相關討論見後文。
[4] 在這一批文書中,出現「欣發」(J1(8)152、J1(8)157)和「欣手」(J1(8)156、J1(8)158)多次。因為出現欣的牘都在32年4月,欣為同一人的可能性較大。欣應是書手,也擔任文書收發,唯職稱不明。
[5] 關於此牘性質可參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7:3(2003),頁8-12;胡平生,<讀里耶秦簡札記>(以下簡稱<札記>),簡帛研究網站,2003.10.23;《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頁311-313。
[6] 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7:3(2003),頁9。
[7] 漢代文書遭上級退回,或稱「見卻」,參《漢書‧兒寬傳》「會廷尉時有疑奏,已再見卻也,掾史莫知所為…」。
[8] 里耶秦簡講讀會,<里耶秦簡譯註>《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8號(2004),頁106也釋為「卻之」,可參。
[9] 例如睡虎地<封診式>53、78簡「」字,<效律>簡28「鄉」字,信陽楚簡「鄉」字之右旁都作單耳;馬王堆簡帛「」字有四例,右旁作單耳者三例,雙耳者一例。參張守中,《睡虎地秦簡文字編》(文物出版社,1994),頁100;陳振裕、劉信芳,《睡虎地秦簡文字編》(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頁183;陳建貢、徐敏,《簡牘帛書字典》(上海書畫出版社,1991),頁836;陳松長等編,《馬王堆簡帛文字編》(文物出版社,2001),頁270。
[10] 文成之後,承顏世鉉兄指教,知洪誠《訓詁學》(南京: 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第五章第四節曾專論阝和ㄗ,其書指出「退卻之卻,俗作却,又變為郄」(頁205)。可參,謹謝。
[11] 關於這一句的解釋可參裘錫圭,〈新發現的居延漢簡的幾個問題〉《古文字論集》(北京:中華書局,1992)。裘先生曾專門討論「廷却書」,並指出:「却廷書的却,各家都釋作郵.居延簡郵字左旁多作丟, 但從來不寫作去, 而却字的右旁則常常寫作阝。武威儀禮簡却字也作。所以這個字不能釋作郵,而應該釋作却。…却有退回、拒絕等意思。縣廷的第二次文書否定了都鄉的第二次報告,所以稱為却書」(頁613)。張建國先生意見相同,參所著,〈粟君債寇恩簡冊新探〉《考古與文物》1(2000),頁52。
[12] 胡平生,前引書,頁313。我原不懂「貓膩」二字何義,偶讀張抗抗小說《作女》,才知指「小陰謀」,見《作女》(台北:九歌出版社,2003),頁356。2005年4月18日得胡平生先生來信指出 「貓膩」為北京方言,《現代漢語詞典》謂:「指隱秘的或曖昧的事;花招」,胡先生又指出現在多用於”暗中有鬼”、”搞鬼”、”搗鬼”等意義。多謝指教。
[13] 前引<里耶秦簡譯註>,頁106。
[14] エノ•ギ-レ(Enno Giele),<「郵」制攷-秦漢時代を中心に>《東洋史研究》63:2(2004),頁24-25,注81,頁36;Enno Giele, “Signatures of “Scribes”in Early Imperial China”Asiatische Studien, LIX.1(2005), p.364.
[15] 胡平生,前引<札記>;《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頁312;于振波,前引文,頁11。
[16] 前引<里耶秦簡譯註>頁102注2也以為快為人名。
[17] 李學勤先生指出「J1(9)1-12是成組互相聯繫的木牘,有可能原來是捆束在一起的。」<初釋>,頁80。劉瑞也認為這些牘是被集中管理,後又被集中傾倒進了井內。參所著,<里耶秦代木牘零拾>,《中國文物報》2003.5.30。不過據張春龍先生2005年8月11日來信表示:「可以肯定的說,里耶簡的埋藏極為零亂和分散,疊放的僅第九層一至十二號簡和第十六層五、六、七號簡,黏連在一起的僅第八層一五四至一五九號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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