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龍山里耶J1(8)157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跡和原檔存放形式(連載二)
作者:邢義田  發布時間:2005-11-14 00:00:00

(首发)

 

 

三.筆跡與文書構成
  里耶文書之末往往出現「某手」字樣。李學勤先生考證說:「按”手”訓為”親”,”某手”即某人簽署。」(<初讀>,頁75)他又舉例說:「現在看到的J1(8)158自係留存的副本,下署”欣手”,欣應是抄錄副本的人。」(同上,頁7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發表里耶秦代簡牘選釋,於釋文注解中說:「抄手名。抄手名後綴以”手”字于簡文中為定例,也見于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竹簡。」(<選釋>,頁11)「某手」的意思目前有(1)某人簽署和(2)某人為抄手兩種解釋。
  從行政程序看,某人簽署和某人抄寫意義並不一樣。簽署意味署名負責文件的行政程序或文件的內容;抄手抄寫則只是抄錄謄寫,除了抄謄上的錯漏,並不一定意味著要負擔程序和內容上的責任。
  「某手」的身分是抄手?文件經手人?或負文件責任的簽署人?或者兼具數重身分,既抄寫、經手,又簽署負責?這些文件有不少是同一時間,同一內容,大致同一批人署名的文件。如果進一步分析這批材料,仔細比對抄寫形式和筆跡,可以得到不少對回答這些問題有用的線索。以下先將這批資料有署名的列表出來:

由於這些木牘抄寫的時間在三、四年之內,如果抄寫的人是同一人,可以合理假設其筆跡特徵應不會有太大出入。將同一人署名的部分集中起來比較,如果筆跡一致,我們就有理由推定這些部分由同一人所寫;如果不同,例如同一人署名,筆跡卻不同,或不同的人署名,筆跡卻一致,就可以判定署名和抄寫是兩回事。 
  其次該注意的是這些木牘文件兩面有字,其上有一至四位不同或相同的「某手」署名。理論上,除非刻意模仿,人人筆跡特徵不同。通過比對筆跡,即可了解這一至四位署名者,是否就是抄寫的人,或者雖都名為「手」,但其中有人抄寫,有人因經手文件,監督程序而署名,或者四人都只是文件行政程序中的經手人,抄寫者另有其他人而並不列名於文件之上。
  此外,還要考慮底本因性質,基本上或可粗分成兩類:一類是抄謄其它單位的來文而形成,一類是抄存本單位送出的公文。處理來文,不但抄錄內容,或許還要記錄因來文而作的後續處理。如果是送出公文的抄存件,因相關的處理尚未發生,抄存件上也就不會有後續處理的記錄。
  須要注意的另一點是:正式發送的公文和存檔底本的製作程序是否相同?例如,正式公文和存檔底本是否同時製作,亦即發文單位是否一式同時抄兩份,一份供發送,一份供存底?收文單位除收到的原件,是否要另行抄錄存檔?如果是這樣,又如果我們承認目前在里耶發現的J1(9)1-12牘基本上是遷陵縣府所抄存的來文,則可以理解為什麼底本上會有不同人的筆跡(詳下)。如果二者製作有異,例如,正式公文的字體和格式可能較為嚴格講究,各層單位長官或負責人必須親自簽署、在封泥上用印,或由他人代封代用印,然後發出;發文或收文抄本僅為了存檔,字體和格式或許可以較草率,各層的簽署也可以由製作抄本的人代簽,則正式公文和存檔本在外觀上就會有所出入。[18]
  基於以上的考慮,我嚐試從筆跡去了解這批文書的性質和形成過程。由於已發表的圖版並沒有將同一牘的正背面排放在一起,閱讀和比對都有不便。我用彩色複印機稍稍放大複製一份,重新排列,將每一枚牘的正背面復原,再進行比對觀察。讀者如能先作同樣的復原,將會比較容易觀察和了解我以下所說的。
  前文已經提到這些牘兩面書寫,通常正面是文件主要的內容,背面是後續處理和發送的記錄。但也有正面未寫完,接續寫到背面(如J1(9)11、J1(9)12);也有正面仍有空間,處理或發送的記錄就接著寫在正面,再接續到背面(如J1(9)4、J1(9)5)。換言之,簡牘抄寫的格式基本相同,卻不是完全死板。以J1(9)1-12這十二件牘來看,基本形式上,一面即有書寫四到六行的不同;牘面較窄的2、3、12三件,分別有四到五行,其餘較寬的九件分別有五到六行。
  以下依據前述的假設,比對這十二件的筆跡。比對的方法有二:一是將有某人署名的牘集中,觀察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以判定署名和抄寫者的關係;二是依年代,比對牘上34、35和36年的各部分,從筆跡異同判定不同年份的部分是否由不同的人先後所抄,或由同一人一氣抄成。
  如果我們先將署有「儋手」二字的牘集中起來比對,即可發現J1(9)4、5、6、8、9五件的正面筆跡完全相同,應是同一人所寫。J1(9)2、11號兩牘的正面雖漏了儋手二字,但筆跡和上述五件相同,也應出於同一人之手。有趣的是伴隨「儋手」出現的另一個簽署是「堪手」。仔細比較儋手和堪手的部分,筆跡無別。更有趣的是儋手、堪手通常一起出現,J1(9)2、9號牘卻署為堪手、堪手。更值得注意的是J1(9)1、10兩牘。這兩牘正面筆跡相同,也都署儋手二字,但這兩牘的筆跡卻和以上由儋署名的都明顯不同(用筆、行款和單字的寫法都不同。例如洞庭的洞字,1、10兩牘都寫成三點水,其餘各牘都寫成類篆字的水部)。由儋署名,筆跡卻異,由此,我們幾乎可以確定:儋絕不是抄寫這幾枚木牘正面的人!
  這一組文件中,除了11號漏了署名,10號署「糾手」外,卅四年的部分無一例外都署為堪手。署有堪手的部分和前述署有儋手的部分在筆跡上幾乎完全一致。因此我們只能認定這兩個人署名的部分只可能出於某一人之手。前面既然排除了由儋抄寫的可能,剩下的可能只有兩個:一是由堪所書,一是由堪、儋以外的第三者所書。
  署名堪手的1號牘卅四年的部分,「堪手」二字字跡較不清楚,但和10號牘同一部分比較,不但內容完全相同(同為卅四年六月,日期一為甲午,一為戊午,這是唯一的不同),筆跡也幾可確定是出於同一人,簽署卻作「糾手」。1號牘如果和其它署名堪手的牘比較,筆跡則有不同。例如其它牘上陽陵的「陽」字左阜偏旁一律寫成直豎,1、10號陽字的左阜偏旁在收筆時向左側微微挑起。又如「謁」字,1、10號謁字右下「ㄅ」的部分,尾筆向左拉長;其它牘的謁字都沒有寫成這樣的。因此,可以推定1號牘的「堪」應也只是署名,而非這一部分的抄寫人。
  這十二件牘背面卅五年的部分,署有「嘉手」二字。這一部分的筆跡除了稍工整或稍草率之別,基本上應可看作是同一人的手筆。而這一部分的筆跡和牘正背面署儋手、堪手或其它人的部分明顯不同。因此抄這一部分的應該就是嘉。
  有趣的是在背面左側下角同一個位置上另有「敬手」二字。除了6、8兩牘可能因漫漶過甚,現在以肉眼看不見這二字以外,所有的敬手二字都由一人所書,而其筆跡又明顯和署有嘉手的卅五年的部分不同。須注意的是3號牘。3號牘背面抄寫時字體較大,所書內容佔滿牘面,最後的敬手二字和前一行字擠在一起,敬字右邊最後一筆甚至和嘉手的手字有些交疊。這意味著敬手二字和背面的文字應非同時所書。那麼誰先呢? 無疑是敬。
  因為比對這十二件和其它已公佈的簡牘筆跡,可以發現一個共同的規律,即牘背面左下角最後的某手筆跡,和簡正背面抄寫33、34年部分的筆跡一致。以前述內容相同的十二件牘來說,牘背面左下角的「敬」即是抄寫文書主體的人。[19] 除了筆跡相同(參附圖二),另一個證據是:33、34年部分的文字墨色,或濃或淡或褪色,和最後的敬手二字,無一例外地吻合,但和其它部分卻不一定一致。這說明一個事實:敬抄完文件後,隨即在木牘背面左下角簽署自己的名。
  在牘背左下角署名似是這類底本製作的一個通例。因為同樣的情形也見於J1(8)152、J1(8)154、J1(8)157、J1(8)158、J1(9)981、J1(9)984、J1(16)5、J1(16)6。此外,J1(8)134背面左下角有模糊不清的「□手」二字,但<簡報>和<選釋>的釋文都遺漏了。以上這些牘各自正面的筆跡和背面左下角署名者的筆跡都基本一致。是不是通例,待里耶資料進一步發表,應該就會更清楚。在J1(9) 6、J1(9) 8兩牘背面不見敬的署名,可能是墨褪色所造成。目前刊佈的圖版上尚可見兩牘左下角有若干墨痕。[20]
  由於文件中的事關係到33、34和35前後三年,33和34年的部分是由敬一次抄成,由於33年不可能抄34年發生的事,而34年卻可以抄33年的事,因此可以推知這些文件的主體應是製作於34年。敬抄完文件後,即在牘背左下角署名。由於敬所抄的是文件的存檔底本,而這些文件是由陽陵縣送到遷陵縣來的。公文上原來署有陽陵縣經手或抄寫者的名字儋、糾和堪。敬在抄寫來文存檔時,將原來公文上署名的儋、堪等,一并抄錄。其中有一件(J1(9)9)可能是因為抄錯,或剛好都由堪經手,才出現「堪手、堪手」重複出現的現象。這是存底文件抄錄和形成的第一步。
   35年的部分則是底本上的後續補錄。為了追討積欠而陽陵縣追討的對象-陽陵卒是部署在遷陵縣,於是洞庭郡假尉以公文通知遷陵縣,要求遷陵縣依律令追討積欠,傳送(或遞解)陽陵卒並回報處理情況。[21] 遷陵縣為了記錄35年洞庭郡這項新的指示,縣廷的抄手嘉將存檔的底本找出,補抄了35年的一段,註明洞庭郡的公文是以洞庭司馬的印封緘的,並署上嘉自己的名。經過這一次補抄,形成了我們現在所看見的文書模樣。積欠後來是否償還?負債之卒是否被遞解?則不見更進一步的記錄。
  以上所說和其他學者在認識上的一個根本差異在於其他學者基本上認為出土的木牘是陽陵縣送交遷陵縣的公文,本文認為這些木牘不是公文原件而是遷陵縣根據陽陵縣來文所作的存檔抄件。如果是原件,第一,將很難解釋33年3、4月發生的事,為何到34年8月經一年多才處理?第二,如果承認正式的公文書必須由長官或經手者親自簽署,不同簽名的人的筆跡應有不同,為何這些牘有一個以上的經手人,署名的部分和公文本身的筆跡卻都相同?這只有一個可能-它們是抄件而非原件。
  不過,這些文書牘恐怕不像劉瑞先生所說,是政府部門為了某種目的派出專門抄手(如:敬)特意抄成的輯匯本。它們就是遷陵縣抄錄用以存檔的底本。34年製作的底本可以拿出來繼續記錄35年後續處理的新內容,因此出現了不同時間和不同人的不同筆跡。我贊同出土牘的里耶古城就是秦的遷陵縣城。[22] 這裡出土的文書檔案屬於縣廷所有是最合理的解釋。如此,抄寫存檔底本的敬和作後續記錄的嘉,都只能是遷陵縣廷的書手。從公文流程看,儋、糾和堪則應屬於陽陵縣。[23]
  根據以上的筆跡分析,對J1(9)1-12十二件牘也許還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初步的結論:
第一, J1(9)1-12這十二牘的正背面不是由同一人所寫。
第二, 33年和34年由儋和堪署名的部分,筆跡相同,而署名「儋手」的部分曾出現不同的筆跡,因此可以推定儋不是抄寫這部分的人,但無法因此完全斷言這部分就一定是另一人堪所書。因為我們不能完全排除由第三者所書的可能。
第三, 35年這一部分的筆跡和署名「嘉手」的相同,而和儋、堪以及最後署有敬手二字的部分不同,因此可以確定這一部分應是嘉的手筆。
第四, 由於牘背左下角敬手二字之書法風格和抄寫33、34年文書內容的部分一致,墨色也一致,徵之其它類似牘之署名同在背面的左下角,應可推定敬即牘文33和34年部分的抄寫者。但1、10號牘正面筆跡和其它各牘有異,應如何解釋,還不能確定。
第五, 本文提出公文書存檔底本可以用來補錄和文書內容相關的後續處理,完全是根據里耶這十二牘的觀察而來。其是否成立,一方面有待更多里耶簡的公佈,一方面也須要更廣泛考察秦漢時代其它的出土公文書。[24] 因為理論上這樣的檔案利用方式,應不會只存在於秦代的遷陵縣,而是秦漢時代公文處理的一個普遍原則。
第六, <簡報>雖然沒有提到原牘出土時的排放順序,但從因疊壓造成的字跡沾印墨痕和整理者的編號,可以確認J1(9)1-12這十二件牘應是因為遷陵縣廷將卅四年存檔底本取出,補錄卅五年後續處理而被排放在一起。排放者很可能就是進行補錄的嘉。排放的順序大致上是年月晚的在上,早的在下,但也有例外。例外的出現,可能是因為原來存放偶有失誤,也可能因入井或出土時擾動所造成。這個問題的澄清,須待更多資料的公佈。

四.餘論:荊州高台18號墓告地書的格式
  基於以上的認識,我們或許也就可以理解荊州高台18號墓出土的「告地書」的格式了。告地書牘編號35-乙的正、背面釋文如下:[25]
(正)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鄉起敢言之新安大
   女燕自言與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謁告安都
   受[名]數書到為報敢言之
   十月庚子江陵龍氏丞敬移安都丞/ 亭手
(背)產手
七年十月庚子是漢文帝七年(西元前173年)十月二十五日。時間上在里耶秦簡之後數十年,但文書格式,十分清楚和里耶秦簡所見十分相似。黃盛璋先生正確釋出「亭手」和「產手」的手字,但疑惑「此處不知是否表兩吏經手或亭驛經手人傳遞,留待後考。」[26] 《荊州高台秦漢墓》的編者也認為「亭手」和「產手」難以理解:
  按文例似應為承辦者的簽署或者簽發文書機關的署名,但“亭手”難以理解。是否可以這樣解釋:大女燕死葬江陵,只不過希望靈魂能徙往安都,所作公文書函亦僅示意而矣,所以為其書寫此文書者未必是江陵丞龍氏,極有可能是中鄉下設之亭的長官代為書寫的。如此則“亭手”就應該是亭長(或亭父)的簽署,即此文書乃某亭長(或亭父)的手書。此牘背面的“產手”,雖十分費解,但也極有可能與“亭手”之意相同。(頁224-225)
這件告地書姑不論是否涉及靈魂返故里,其文書形式可以說完全仿照秦至漢初遷移名數的公文作成的。從里耶秦簡公文可以證明,亭手的「亭」是人名,並非亭驛、亭長或亭父之意。「產手」的產也是人名。亭、產都是公文的抄手,或同時也是經辦人。由於這是一份陪葬的文件,不是真正地方行政單位間的移文,正背面筆跡一致,成於一人之手。按照真正的公文格式,自「七年十月」至「書到,為報,敢言之」,是中鄉嗇夫或有秩向江陵縣呈送的公文內容。公文中說明新安大女燕及奴婢請求徙往安都,擬請縣丞按程序移會安都縣,接受燕的戶籍遷入(受名數)。這份公文是由一位名叫產的人所抄並經手,依例署名於牘背左下角。「十月庚子江陵龍氏丞敬移安都丞/  亭手」則是記錄江陵縣龍氏丞敬在接到中鄉的報告後所作的處理,也就是隨即移文安都丞。安都有丞,可知安都應也是個縣。亭是江陵縣廷的抄手,他記錄了江陵縣丞對中鄉呈文所作的處理。庚子日由中鄉送出的公文,當天即由縣廷作了處理,十分快速。這是因為模擬性的陪葬文書不會像真正的公文須要處理的時間。[27] 另一件形制較小的木牘(編號35-甲)上有「安都」二字,字形較大;其下有並排雙行「江陵丞印」較小的四字,應是這件告地書的封檢,表示由江陵丞所封,發交安都縣。木牘35-丙「新安戶人大女燕關內侯寡 大奴甲大奴乙大婢妨」云云則是大女燕的「名數」,應是隨江陵丞的公文一并發送給安都縣的。江陵張家山<二年律令>戶律謂:「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并封。」(簡328)江陵告地書所見與此正相符合。至於以絲線捆紮在一起的遣策牘,是告地書特有的部分,非關一般的公文格式。[28]

  後記:寫完初稿後,曾呈請好友指教。葉山(Robin Yates)、劉增貴、顏世鉉、紀安諾(Enno Giele)、陳松長、張春龍、胡平生和籾山明先生都提供了珍貴的資料或意見,特此申謝。唯一切錯誤概由作者自行負責。 


                                      
     附圖一:左側J1(9)9正面  右側J1(9)8背面反體

  
       附圖二:左側J1(9)5背面反體     右側J1(9)4正面

  
            附圖三 「敬手」各牘筆跡比較

                                 (全文完)


[18] 關於單位長官是否親自簽署問題,可參大庭脩,《漢簡研究》(東京:同朋舍,1992),頁247-252;邢義田,<漢代書佐、文書用語「它如某某」及「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冊檔案的構成>《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0:3(1999),頁562-565;Enno Giele, “Signatures of “Scribes”in  Early Imperial China”, pp.353-387.
[19] 劉瑞引《獨斷》為據,已指出「文件書者的姓名書寫于左下角是當時行文格式的固定要求」,見前引文<零拾>。但他說這些牘是「當時政府部門為某種目的派出專門抄手(如“敬手”中的“敬”)特意將那些相關內容的不同件公文整理抄寫在同一木牘上,是文件輯匯本。」愚意有不同,詳見下文。
[20] 令我較為不安的是在敬手簽署的牘中,J1(9) 1和J1(9)10兩件正面的筆跡彼此十分相似, 應出於同一人之手,可是和其它各牘正面的筆跡有較明顯的差異。前文曾提到這兩牘不論用筆、行款和單字的寫法都有不同。例如洞庭的洞字,這兩牘都寫成三點水,其餘各牘都寫成類篆字的水部。為何都是敬的手筆,卻有這樣的差異?這是因為由他人代寫,仍由敬署名?或有其它原因?不能確定。不過大體上說,在更多材料刊佈前,我仍暫時假設它們出自敬之手。
[21] 原牘「報之當騰」讀為「報之,當謄,謄。」此為一解,參胡平生,<札記>,頁7;《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頁316。「當騰」亦見於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有鞫:「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覆:「遣識者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日本籾山明教授來信(2005.8.14)指出原牘騰及以下的重文號應是「騰馬」之合文,並引《三國志·滿寵傳》「刺史王淩騰[孫]布書」為據,認為「騰馬」作急送解。籾山的見解又見前引<里耶秦簡譯註>,頁108注3。盧弻《三國志集解》曰:「騰,傳也,上也。」(藝文印書館本,頁626) 按《說文》騰,「傳也…一曰騰犗馬也」,又睡虎地<秦律雜抄>簡九、十有「驀」為「驀馬」之合文。籾山之說不為無理。張春龍等也曾提出「當騰」的第一個騰作「謄」解,第二個騰為本字,作傳送解,即應抄謄傳送之意。參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1(2003),頁16注20。唯胡平生不同意此說(同前,頁316)。衡量現有諸說,仍以胡平生說較可取。秦漢傳送文書,依緊急程度,有不同的傳送方式。秦律<行書律>說:「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張家山<行書律>:「書不急,擅以郵行,罰金二兩。」如果將里耶簡的「當騰」理解為「當以騰(傳)馬急送」,必須證明其事十分緊急。《三國志·滿寵傳》「刺史王淩騰[孫]布書」,事關孫布求降,須遣兵迎之,稱得上緊急。但前引睡虎地兩例分見封診式<有鞫>和<覆>兩條,在秦代屬例行公事,里耶文牘則是為了追討債務,這樣的事是否逹到可以傳馬急送的標準,須要再考。因此騰馬急送之說,仍不無疑問。「當騰」或可別作一解,即據《說文》「騰,傳也」讀作「當傳,傳[之]」。當傳,即當用傳,傳送。《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淳于意「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後漢書·順帝紀》永建元年春正月甲寅詔:「坐法當徙,勿徙;亡徒當傳,勿傳。」如果不是勿傳,就是「當傳,傳之」了。據此,封診式的<有鞫>條可以理解作有鞫者,其財產由識知者查封看守,其須接受審訊的人則當傳送官府接受審訊;<覆>條某縣某里士伍逃亡,除了調查清楚,還要派識知者將逃亡者傳送官府。里耶文牘是為追討欠債,既要追錢,也要傳送在遷陵服役的陽陵卒到案。
[22] 也有學者認為耶里古城可能是洞庭郡治,參范毓周,<關于湖南龍山里耶出土秦代簡牘郵書檢的幾個問題>,簡帛研究網站,2002.8.15。此說不確,可參前引胡平生<札記>。
[23] 劉瑞<里耶秦代木牘零拾>認為儋、堪、糾屬陽陵,敬屬酉陽,嘉屬洞庭郡,參<中國文物報>2003.5.30第五版;里耶秦簡講讀會認為敬、儋、堪屬陽陵縣,嘉屬洞庭郡,參里耶秦簡講讀會,<里耶秦簡譯註>,頁124。這是因為他們沒有注意筆跡,對文書性質、文書構成   和行文程序認識不同所致。
[24] Enno Giele已作初步嚐試,參前引所著英文論文。
[25] 湖北省荊州博物館編著,《荊州高台秦漢墓》(北京:科學出版社,2000),頁222-223.
[26] 黃盛璋,<江陵高台漢墓新出”告地策”、遣策與相關制度發復>《江漢考古》2(1994),頁42。
[27] 李學勤先生認為「和里耶簡格式對比,可知這是一件實用的文書的副本。」又說:「估計燕在動身往安都前死去,本來給她作為憑證的這份文書副本便用以隨葬了。」參氏著,<初讀里耶秦簡>《文物》1(2003),頁79-80。但從抄寫形式、同一天之內即移文以及「江陵龍氏丞敬」這樣不完全合乎行政文書習慣的用語(詳見注28)看,這件木牘似乎不是真實文件的副本,而比較像是真實文件的模擬。這和李先生大文注中所引龍崗6號墓隨葬木牘記辟死免為庶人,並非原件是同樣的情形。
[28] 另一個和官文書習慣不一的地方是「江陵龍氏丞敬」的寫法。秦漢官方文書一般在職稱後接著寫名而不書姓,照常規應作「江陵丞敬」。告地書的「中鄉起」指中鄉嗇夫或有秩起,即是如此。但為何特別署明「龍氏」?「龍氏」二字為何又寫在「丞」字之前?猶待解索。胡平生說:「此牘當為江陵中鄉龍氏名起的丞為死者燕寫給安都丞的文書」,如此他應是將「敬」字與移字連讀為「敬移」,當動詞。(《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頁371)。這樣連名帶姓和「敬移」的措詞,不見於秦漢一般官文書。一般官文書但曰「移」、「謹寫移」或「謹移」。又「江陵中鄉龍氏名起的丞」一語似意味鄉一級的政府有丞,可商。私意以為中鄉指中鄉嗇夫或有秩,名起,和江陵丞,姓龍名敬,是不同的兩個人。又胡平生前引書頁380-381提到隨州孔家坡八號漢初墓出土告地書全文,其形式和用語和高台者十分類似,唯不連名帶姓,也不用「敬移」,可參證。

© Copyright 2005-202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