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选校(连载一)
作者:马怡  發布時間:2005-11-14 00:00:00
(首发)

连载二  连载三 

  內容提要:2002年,湖南省龍山縣里耶鎮出土了三萬六千餘枚古代簡牘。其後,這批簡牘中的三十餘枚秦簡的照片和釋文正式發表[1] 。在謝桂華先生的主持下,歷史研究所秦漢魏晉室“里耶秦簡研讀小組”的全体成员(謝桂華、蔡萬進、宋豔萍、馬怡)對這些簡牘進行了研究。在研究中,小組對已發表的秦簡的釋文及其標點等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遂將三十餘枚秦簡重作整理。在此基礎上,筆者復加修訂,並撰寫了注文。謹向研讀小組的諸位同仁致謝。

  關鍵字:簡牘研究  秦代簡牘  湖南龍山里耶秦簡  校注 


  本文是對已發表的三十餘枚里耶秦簡的整理和校注。
  說明如下:
  一、本文以《文物》2003年第1期發表的里耶秦簡釋文為底本,以《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發表的里耶秦簡釋文、這批秦簡的簡影圖版進行對校[2] 。凡底本所釋正確者,照錄;凡所釋有誤和遺漏者,予以補正,並在校注中說明。
  二、在釋文中,對未能釋定的字,用“□”表示,一字一“□”;因缺失而不能確定字數時,用“/ ”表示。原文中有表示重文的“=”號,釋文直接寫出本字,外加“[  ]”號。原文中的異體字與常見假借字,隨釋文注出,外加“( )”號;需要詳加解釋的,在校注部分中說明。對所釋出的字存疑的,用“(?)”表示。對原文中的脫字與衍文,釋文不作改動,亦另於校注中說明。
  三、釋文依秦簡原樣分行。秦簡右起首行為釋文的第一行,以下順序編號。
  四、釋文酌加標點。原文中的“/”、“•”、“丶”等符號,照錄。
  五、本文將底本中諸簡簡號下所標“正面”與“反面”改為“A面”與“B面”。
  六、爲閱讀與使用之便,將三十餘枚秦簡按年排列,無明確紀年者置於文末。全文共分八部分,各冠以標題:
    第一部分(秦始皇二十六年),包括[3] :(8)133,(16)9,(12)10,(8)134;
    第二部分(秦始皇二十七年),包括:(16)6,(16)5;
    第三部分(秦始皇二十八年),包括:(9)984;
    第四部分(秦始皇三十年),包括:(16)2,(9)981;
    第五部分(秦始皇三十二年),包括:(8)157,(8)156,(8)152,(8)158,(8)153;
    第六部分(秦始皇三十三年),包括:(8)154,(9)11,(9)2,(9)3,(9)9,(9)1,(9)4,(9) 5,(9)6,(9)7,(9)8,(9)10,(9)12;
    第七部分(秦始皇三十四年),包括:(8)147,(9)982;
    第八部分(無明確紀年),包括:(5)7,(6) 1,(6)2,(8)155,(9)983,(16)1,(16)3,(16)8,(16)52。


第一部分: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
  J1(8)133 A[4]
  ㈠[5] 或遝(逮):廿六年三月甲午⑴,遷陵司空 (得)⑵、尉乘⑶/
  ㈡ 卒萛(?)簿⑷。
  ㈢ 廿七年八月甲戌朔壬辰⑸,酉陽具獄⑹,[獄]史啓⑺敢/
  ㈣ 啓治所獄留□⑻,敢言之⑼。•封遷陵留⑽。

[校注]
  ⑴“廿六年三月甲午”,原文未記本月曆朔,據徐锡祺《西周(共和)至西漢曆譜》[6] ,此日爲秦始皇二十六年三月十三日。
  ⑵“遷陵”,秦縣名。據《漢書•地理志》記載,漢置遷陵縣,屬武陵郡。今湖南省保靖縣西南有遷陵鎮。但從已發表的里耶秦簡來看,今湖南省龍山縣的里耶城址應是秦代的遷陵縣。 “司空”,官名,掌官府工程和作役刑徒。《漢書•百官公卿表》注引如淳曰:“律,司空主水及罪人。賈誼曰‘輸之司空,編之徒官’。”此處指縣司空。“得”,人名。
  ⑶“尉”,指縣尉。官名,掌本縣武事。“乘”,人名。
  ⑷“萛(?)”,《簡報》、《選釋》皆作“萛(算)”,而從簡影圖版看,此字上部不像是“艹”,疑誤。
  ⑸“廿七年八月甲戌朔”,《徐譜》廿七年八月為癸酉朔。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說[7] ,估計當時在三月和七月之間置一連大月,以致有一日之差。“廿七年八月甲戌朔壬辰”,即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⑹“酉陽”,秦縣名,其時屬洞庭郡。參看第五部分J1(8)152、J1(8)158。《漢書•地理志》記載漢置酉陽縣,屬武陵郡。以在酉水之陽,故名。故地在今湖南省沅陵縣。“具獄”,定案或據以定罪的全部案卷。《漢書•于定國傳》:“乃抱其具獄。”顔師古注:“具獄者,獄案已成,其文備具也。”
  ⑺“獄史”,官名,縣屬吏,掌刑獄。“啓”,人名。
  ⑻“留□”,《簡報》作“留须”。
  ⑼“敢言之”,公文用語,見於上行文書。在此類文書中,通常前後各有兩個“敢言之”,用以表示內容主體的起訖。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六七:“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強敢言之:上奏七牒謁以聞,種縣論,敢言之。”《論衡•謝短篇》:“郡言事二府曰‘敢言之’。”
  ⑽“封”,封裝,封存。《漢書•杜緩傳》:“每冬月封具獄日,常去酒省食。”顏師古注:“獄案已具,當論決之,故封上。”


J1(8)133 B[8]
  ㈠ 八月癸巳⑴,遷陵守丞陟告司空主⑵:聽書從事⑶、,/
  ㈡ 起行司空⑷。
  ㈢ 八月癸巳,水下四刻⑸,走賢以來⑹。/行手⑺。

[校注]
   ⑴“八月癸巳”,應即秦始皇廿七年八月癸巳,即八月二十日。
   ⑵“守丞”,或即代理縣丞。“守”,官制用語,官吏试職。漢代官吏有试守之制,期满後转正,始得食全
俸。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讞。相國、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斷獄、讞獄。”《選釋》說,據目前所見里耶秦簡,秦代縣、鄉吏員的設置較傳世文獻要複雜;“守丞”之“守”未必是“試”或“代理”之意。范毓周《關於湖南龍山里耶出土秦代簡牘郵書檢的幾個問題》說[9] ,秦在郡設守,在縣設令或長;郡守下有丞,郡守病,守丞代行職權;而這批秦簡中有“遷陵守丞”等記載,故遷陵在秦代當為郡。范說誤。秦代遷陵為縣,屬洞庭郡,參見本文第六部分J1(9)11等諸簡。“陟”,人名。《簡報》、《選釋》該字皆作“【‘陳’之左+‘從’之右】”。歷史所劉樂賢先生認為:從簡影圖版看,該字右半邊不太清楚,其上面不像“从”而像“止”,可考慮釋為“陟”。今從之。“司空主”,指縣司空之主管人。
   ⑶“聽”,聽從,聽受。“聽書從事”,公文用語,見於下行文書。意謂“聽從文書指示办理事務”。《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71.20A:“候官聽書從事。”
   ⑷“行”,遞送,送往。睡虎地秦簡中有關於傳送文書的《行書律》。
   ⑸“水下四刻”,漏壺水下四刻。
由第二部分J1(16)5B“水下盡”和“水十一刻[刻]下九”、第五部分J1(8)156“水十一刻[刻]下五”、第六部分J1(8)154B“水十一刻[刻]下二”等記載可知:當時所用漏刻似為泄水型的沉箭漏,其刻箭有十一個刻節,水泄完時稱作“盡”。又有其他秦簡記載:“夜水下四刻。”[10] 則此漏制或有晝夜之分,白昼、夜晚各十一刻。《初讀》指出,數字十一對秦人似有特殊意義;可參看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錢十一當一布。”《選釋》將里耶秦簡中“水十一刻刻下若干”等記載理解為大刻下有小刻,說秦時漏壺分為十二刻,每刻再分為十小刻,則一刻相當於現在的二小時,每小刻為十二分鐘。疑誤。
  漢代亦有晝漏、夜漏,而刻數與此不同。《續漢書•律曆志下》:“積刻先減所入節氣夜漏之半,其餘為晝上水之數。過晝漏去之,餘為夜上水數。”《說文•水部》:“漏,以銅受水,刻節,晝夜百刻。”
  ⑹“走”,供應奔走的僕夫差役。《文選》張平子《東京賦》:“走雖不敏,庶斯達矣。”李善注:“走,公子自稱走使之人,如今言仆矣。”又見第二部分J1(16)6B:“走袑行尉。”第三部分J1(9)984B:“走印行都鄉。”“賢”,人名。“以來”,送來,拿來。《居延漢簡釋文合校》38.7:“八月乙巳,第八卒夏賀以來。”《初讀》說“以來”意謂“拿回”,未安。
  ⑺“行”,人名。“手”,手跡,經手。《漢書•郊祀志上》:“天子識其手。”顏師古注:“手,謂所書手跡。”《初讀》說“手”訓為“親”;“某手”即某人簽署,該人是負責寫抄、收發文書等事的吏員。

 

J1(16)9 A[11]
  ㈠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⑴,啓陵鄉  敢言之⑵:都鄉守嘉言⑶:渚里□/
  ㈡ 劾等十七戶徙都鄉⑷,皆不移年籍⑸。令曰:“移言。”⑹今問之劾等徙□
  ㈢ 書,告都鄉曰:啓陵鄉未有枼(牒)⑺,毋以智(知
)劾等初産至今年數⑻。□
  ㈣ □□□,謁令都鄉具問劾等年數⑼,敢言之。

[校注]
  ⑴“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即秦始皇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
  ⑵“啓陵”,鄉名[12] 。“[上‘广’下‘隼’]” ,人名。“[上‘广’下‘隼’]”字从“廣”从“隼”,亦見馬王堆帛書《戰國縱橫家書》第34、38行和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簡124至159,亦作人名;帛書整理小組說該字“音頹”,張家山簡整理者更明確指出該字就是从“廣”从“隹”之字(見於《說文》),可信。在古文字中,有所謂形聲字音近則聲符通用的條例,可以解釋該字既以“隹”為聲符,又以“隼”為聲符的現象。《簡報》、《選釋》該字皆作“□”,《初讀》作“應”。
  ⑶“都鄉”,秦漢地方行政區劃分爲郡、縣、鄉、里四級,都鄉是縣廷所在鄉,與離鄉對稱。《居延新簡》E.P.F22:29:“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未,都鄉嗇夫宮敢言之。”顧炎武《日知錄》:“都鄉之制,前史不載。按都鄉蓋即今之坊廂也。《漢濟陰太守孟郁堯廟碑》:‘成陽仲氏屬都鄉高相里。’”“都鄉守”,疑即都鄉之代理長官。“嘉”,人名。
  ⑷“渚里”,里名。“劾”,人名。
  ⑸“移”, 移交公文。亦公文名,行於不相統屬的官署間。《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書》:“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年籍”,記錄年齡的簿籍。從本簡内容看,應屬戶籍之類。對照簡影圖版,本簡在“籍”字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說文•亅部》:“ㄥ,鉤識也。”
  ⑹“令曰:‘移言。’”此句的釋讀及標點從《初讀》。“曰”,《選釋》作“白”。對照簡影圖版,該字字形與後文“告都鄉曰”中之“曰”字略同,疑《選釋》誤。又《選釋》此句作“令白移言”,標點亦誤。
  ⑺“牒”,書札,這里指登記人戶的檔案。
  ⑻“初産”,出生。《史記•秦始皇本紀》:“十六年九月……初令男子書年。”由本簡可知,至秦始皇廿六年,遷陵縣屬鄉的戶籍登記尚不完備。
  ⑼“謁”,請,向上級請求。《爾雅•釋言》:“請也。”“具”,全,都。《三國志•吳書•顧雍傳》注引《吳錄》:“公具問境內消息。”
“謁令都鄉具問劾等年數”,《選釋》在“謁令”下斷開,作“謁令,都鄉具問劾等年數”,未安。


                                             
J1(16)9 B[13]
  ㈠ / 遷陵守丞敦狐告都鄉主⑴:以律令從事⑵。/建手⑶。□/
  ㈡ 甲辰⑷,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來⑸。/貄手⑹。

[校注]
  ⑴“敦狐”,人名[14] 。“都鄉主”,都鄉長官。
  ⑵“以律令從事”,公文用語,意謂“按照律令辦理事務”。《居延新簡》E.P.T68:32:“良詣居延獄,以律令從事。”
  ⑶“建”,人名。
  ⑷“甲辰”,應即本年五月甲辰(五月二十四日)。
  ⑸“不更”,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爲秦二十級爵之第四級。“成里”,里名。“午”,人名。
  ⑹“貄”,人名。

 

J1(12)10 A[15]
  廿六年六月癸丑⑴,遷陵拔(?)訊榬蠻、衿⑵/

[校注]
  ⑴“廿六年六月癸丑”,原文未記本月曆朔,據《徐譜》,此日爲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初四日。
  ⑵“拔”,人名。“遷陵拔”[16] ,遷陵縣令名拔。此係秦至漢初慣用文例,屢見於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亦見於秦漢銘文中[17] 。本文第六部分則有“陽陵遬”。或說“拔”當釋作“掾”。掾,屬官。“訊”,訊問。“榬蠻”,疑為人名。本簡簡影圖版在“蠻”字下有“、”號。“衿”,人名。《選釋》將“榬”、“蠻”、“衿”三字解釋為三人名,疑誤。


J1(12)10 B[18]
  鞫之⑴:越人以城邑反⑵,蠻、衿、害弗智(知)⑶/

[校注]
  ⑴“鞫”,法律用語,審訊問罪。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封守》:“封有鞫者某里士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産。”《史記•酷吏列傳》:“訊鞫論報。”
  ⑵“越人”,秦漢時期南方少數民族族群名。
  ⑶“蠻”,疑即本簡 A面所記“榬蠻”。“害”,疑為人名。本簡簡影圖版在“蠻”“衿”二字下皆有“、”號。《選釋》說“害”應讀爲“曷”,疑誤。

 

J1(8)134 A[19]
  ㈠ 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⑴,司空守樛敢言⑵:前日言:“競陵蘯陰狼假遷陵公船一⑶,袤三丈三尺⑷,名曰柂(?)⑸,
  ㈡ 以求故荊積瓦⑹,未歸船。狼屬司馬昌官⑺,謁告昌官令狼歸船⑻。報曰⑼:‘狼有逮⑽,在覆獄己卒史
  ㈢ 衰、義所⑾。‘”今寫校券一牒⑿,上謁言己卒史衰、義所⒀,問狼船存所,其亡之⒁,爲責券移遷陵⒂。弗□□屬,
  ㈣ 謁報,敢言之。/九月庚辰⒃,遷陵守丞敦狐郄之司空⒄:自以二月叚(假)狼船,何故唈□辟□,今而
  ㈤ 補曰謁問覆獄卒史衰、義⒅。[衰、義]事已⒆,不智(知)所居⒇。其聽書從事。/慶手(21)。即令佐午行司空(22)。

[校注]
  ⑴“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即秦始皇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⑵“司空守”,代理司空。“樛”,人名。
  ⑶“競陵”,即竟陵。《選釋》說“競”通“竟”,是。竟陵,縣名,秦時屬南郡。《漢書•地理志》記載屬江下郡。地在今湖北省潛江市西北。“蘯陰”,地名,疑爲里名。“狼”,人名。“叚”,通“假”,借。“公船”,公家之船。秦律中有關於百姓假公器的規定,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
  ⑷“袤”,長。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布袤八尺。”
  ⑸“柂”,疑為船名。胡平生《讀里耶秦簡劄記》說[20] ,從簡影圖版看,此字像“棹”,可能是作動詞,意謂划船;江陵鳳凰山漢墓出土遣冊所記俑人勞作分工中有“櫂(棹)”。
  ⑹“求”,尋求。“故荊”,即荊(楚)之舊都,此處應指郢。秦滅楚後,以楚都郢爲南郡治所。地在今湖北省江陵西北。“積”,此字從《簡報》、《劄記》釋。《選釋》“積”作“績”,疑誤。日安《里耶識小》說[21] ,“積瓦”亦見載於古書,如《太平寰宇記》卷149“山南東道八”:“亂石如積瓦焉。”
  ⑺“屬”,《選釋》、《劄記》皆讀為“囑”,誤。“司馬”,官名。武職,掌兵馬。“昌官”,人名。
  ⑻“謁告昌官令狼歸船”,本簡在“船”字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
《選釋》誤將“謁告”二字屬上句,作“狼屬(囑)司馬昌官謁告,昌官令狼歸船”。
  ⑼“報”,回覆。
  ⑽“逮”,《簡報》、《選釋》皆作“律”,疑誤。《劄記》說,從簡影圖版看,此字左旁明顯是走之旁,右旁下方不很清晰,姑釋為“逮”。今從《劄記》釋。“有逮”,被逮捕。《史記•項羽本紀》:“項梁嘗有櫟陽逮。”《索隱》:“逮訓及。謂有罪相連及,爲櫟陽縣所逮錄也。”
  ⑾“覆獄”,覆核或重審獄案。《史記•六國年表》:“三十四(年),適治獄不直者築長城。取南方越地。覆獄故失。”此處或爲刑獄名。“己”,《簡報》、《選釋》、《劄記》、《識小》皆作“已”。劉樂賢先生說,該字當釋作“己”。對照簡影圖版,該字與本簡B面“走己巳以來”、第二部分 J1(16)6 B面“己未旦”、第四部分J1(9)981 A面“九月丙辰朔己巳”中的“己”字字形相似,故從之。“己”,天干的第六位。《說文•己部》:“中宮也,象萬物辟藏詘形也。”“卒史”係秦漢官府屬吏名,漢時卒史秩多百石,稱百石卒史。但現存史料中未見有“己卒史”之記載。疑“己卒史”亦官府屬吏名,或此處“己”字另有它義,俟考。 “衰、義”,二人名。本簡在此二字間有“丶”號,下同。《說文•丶部》:“丶,有所絕止,丶而識之也。” “所”字從《劄記》、《識小》釋。《簡報》、《選釋》皆作“報”,而對照簡影圖版,該字與本簡前文出現的“報”字差別較大,而與後文出現的兩個“所”字字形相同,《簡報》、《選釋》誤。“所”,處所。本簡在“所”字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
  或說,“己”當讀為“已”;完畢,終止。“所” 當訓“職”,主管,職掌。王引之《經義述聞•詩•爰得我直》:“(《左傳》哀十六年)‘固其所也’,《史記•伍子胥傳》作‘故其職也’。是‘職’與‘所’同義。”《左傳•僖公二十六年》:“大師職之。”杜預注:“職,主也。”連接上文,當作:“狼有逮在覆獄,己(已),卒史 衰、義所。”
  ⑿“校券”,作爲憑證的契券。《說文•刀部》:“券,契也,从刀[‘券’-‘刀’]聲。券別之書,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周禮•地官司徒•質人》:“掌稽市之書契。”鄭玄注:“書契,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書兩札,刻其側。”剖開的校券分左券、右券。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可(何)謂‘亡券而害’?亡校券右爲害。”
  ⒀“己”,《簡報》、《選釋》、《劄記》、《識小》皆作“之”。劉樂賢先生說,該字當作“己”。從本簡簡影圖版看,該字與上文“己卒史”中的“己”字字形相似,而與下文“其亡之”、“敢言之”、“郤之司空”中的“之”字差別較大,故從之。
  ⒁“其”,指事之詞,此,是。《孟子•告子章句上》:“求其放心而已矣。”或說“其”,假設連詞,如果,假使。《左傳•僖公九年》:“其濟,君之靈也;不濟,則以死繼之。”
  ⒂“責”,或讀為“債”。“責券”,應即右券。契券分左右兩半,右券起債權憑證及核驗憑證的作用。《史記•平原君列傳》:“操右券以責。”“移”,移送。
以上數句,《劄記》作:“狼屬(囑)司馬昌官,謁告昌官令狼歸船,報曰:狼有逮(?)在覆獄,已卒史衰、義所。今寫校券一牒上謁,言之卒史衰、義所,問狼船存所,其亡之。”《識小》作:“狼屬司馬昌官。謁告昌官,令狼歸船。報曰:狼有律,在覆獄,已卒史衰義所。今寫校券一牒,上謁言之,卒史衰義所問狼船存所,其亡之。”皆未安。
  ⒃“九”,《簡報》、《選釋》皆作“六”。簡影圖版中,此字漫漶不清。《劄記》說,若將遷陵守丞敦狐“郤之司空”的時間釋寫為“六”月,就比司空守樛的報告早兩月,這是不可能的,故此字當作“九”。今從《劄記》釋。“九月庚辰”,原文未記本月曆朔,據《徐譜》,此日爲秦始皇二十六年九月初二日。
  ⒄“敦狐”,人名,見本部分J1(16)9B注。“郄”,讀爲“郤”。《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晉,鄂侯郤。”《晉世家》“郤”作“郄”。“郤”通“卻”,却,退,表示駁回。《劄記》說,“郤”通“詰”;“郤”,溪母、鐸部;“詰”,溪母、質部;二者讀音接近;“詰”,是詰問、詰難之意,在先秦、秦漢文獻中其例甚多。其說亦通。“郄”字又見第五部分J1(8)157B。
  ⒅“補”,或應釋為“誧”。《劄記》說,此字左旁應从言;睡虎地秦簡有此字;《說文•言部》:“誧,大言。”
  ⒆“已”,完畢,終止。
  ⒇“居”,秦漢法律用語,居作,罰服勞役。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責(債)未嘗(償),……令居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貧弗能賞(償)者,令居縣官。”“不知所居”,不知狼的居作之處。或說“居”,住,處所。
  (21)“慶”,人名[22]
  (22)“佐午”,《簡報》、《選釋》皆作“□□”。劉樂賢先生說,此二字當作“佐午”。今從之。“佐”,低級員吏名稱。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遷。”漢時爲少吏。《漢書•百官公卿表》:“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爲少吏。”“午”,人名。

J1(8)134 B[23]
  □月戊寅⑴,走己巳以來⑵。/慶手。

[校注]
  ⑴“□月”,疑即“八月”。《劄記》說,按照當時的公文體例看,木牘B面左側第一行的文字是收到 A面的報告的記錄,故此處的“戊寅”只能是八月戊寅,也就是八月二十九日。其說是。類似的例子,見第二部分J1(16)6B、J1(16)5B、第三部分J1(9)984B、第五部分J1(8)157B。《選釋》作“十月”,非是。秦始皇二十七年十月戊寅,據《徐譜》,該日爲十月初一日。
  ⑵“走”,《簡報》、《選釋》、《劄記》皆作“□”。劉樂賢先生說,對照簡影圖版,該字與本部分J1(8)133 B“走賢以來”、第二部分J1(16)6 B“走袑行尉”、第三部分J1(9)984 B“走印行都鄉”中的“走”字字形接近,當釋為“走”。今從之。“己巳”,人名。

第二部分: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年)
  J1(16)6 A[24]
  ㈠ 廿 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⑴,洞庭守禮謂縣嗇夫⑵、卒史嘉⑶、叚(假)卒史穀⑷、屬尉⑸:令曰:“傳送委⑹,
  ㈡ 必先悉行城旦舂⑺、隸臣妾⑻、居貲贖責(債)⑼,急事不可留,乃興 (徭)⑽。”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
  ㈢ 南郡蒼梧⑾,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⑿,必先悉行乘城卒⒀、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⒁、居
  ㈣ 貲贖責(債)、司寇⒂、隱官⒃、踐更縣者⒄。田時殹(也)⒅,不欲興黔首⒆。嘉、穀、尉各謹案所部縣
卒⒇、徒隸(21)、居
  ㈤ 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
  ㈥ 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22)。當坐者言名夬泰守府(23),嘉、
  ㈦ 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令人日夜端行(24)。它如律令(25)。

[校注]
  ⑴“廿 七”,此二字據本部分J1(16)5A補。“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
  ⑵“洞庭”,洞庭郡。在史籍中,未見秦有洞庭郡建置,而里耶秦簡彌補了文獻之闕。本文第六部分J1(9)11等諸簡中“戍洞庭郡”之記載,亦說明秦時確有洞庭郡。“洞庭守”,洞庭郡守,洞庭郡之行政長官。“禮”,人名。“嗇夫”,官名。秦時,縣及其所屬行政機構的長官皆可稱嗇夫。“縣嗇夫”,縣之行政長官。睡虎地秦簡《語書》:“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
  ⑶“卒史”,參看第一部分J1(8)134A注文。此處爲郡守屬官。《史記•汲黯列傳》《集解》引如淳曰:“律,太守、都尉、諸侯內史史各一人,卒史、書佐各十人。”“嘉”,人名。
  “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選釋》作“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未安。
  ⑷“假”,官制用語,代理、兼攝。暫時代行職權而未授正式官銜的官職,其地位低於正式的官職。或爲副職。《漢書•項籍傳》:“會稽假守(殷)通賢(項)梁,乃召與計事。”“榖”,人名。
  ⑸“屬”,郡守屬官。《尹灣漢簡》一正:“(東海郡)大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屬五人,書佐十人,嗇夫一人,凡廿七人。”《史記•儒林列傳》:“文學掌故補郡屬。”《索隱》蘇林曰:“屬亦曹吏,今縣官文書解云‘屬某甲’。”“尉”,人名。或說“屬尉”爲郡守之屬官名稱。
  ⑹“委”,下脫“輸”字,參看本部分J1(16)5A。“委輸”,轉運物資。《史記•平准書》:“置平准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
  ⑺“悉”,全部,悉數。“城旦舂”,刑名,此處指一種刑徒。亦見《睡虎地秦簡》之《司空律》、《金布律》等。男爲城旦,女爲舂,從事長期沉重的勞役。漢時爲五歲(或四歲)刑。《漢舊儀》卷下:“城旦者,治城也;女爲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歲。完,四歲。”
  ⑻“隸臣妾”,刑名,此處指一種刑徒。男為隸臣,女為隸妾。或說秦時隸臣妾為一種帶有官奴隸性質的賤民。《睡虎地秦簡》之《倉律》、《金布律》、《司空律》等對隸臣妾的身份、待遇及所從事的勞役記載頗詳。漢時亦有隸臣妾,見《漢書•刑法志》:“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
  ⑼“居貲贖債”,以勞役抵償貲、贖債務的役徒。亦見睡虎地秦簡之《司空律》。
  ⑽“興”,興發。“興徭”,興發徭役。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徭律》:“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塹垣籬散及補繕之。”
  ⑾“兵”,兵器。“內史”,官名。《漢書•百官公卿表》:“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巴”,郡名。秦置於古巴國舊地。治所在江州,今重慶市北嘉陵江北岸。“南郡”,郡名。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年)置。治所在郢,今湖北省江陵東北。“蒼梧”,地名。《漢書•地理志》顔師古注:“蒼梧郡,武帝元鼎六年開。”漢時蒼梧郡治所在廣信,今廣西省梧州。《選釋》將此句斷作“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認為蒼梧既與內史、巴、南郡等並提,則秦已有蒼梧郡无疑。陳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认為[25] ,秦蒼梧郡大致在湘水上游今湖南省南部的古蒼梧舊地,並包含湖南省東南一帶。
但是,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南郡卒史蓋廬、摯田、叚(假)卒史瞗復攸[應-心+十]等獄簿》記載:“御史書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甲午到蓋廬等治所,其壬寅補益從治,上治它獄。四月辛卯瞗有論去,五月庚午朔、益從治,蓋廬有資(貲)去。八月庚子朔論去,盡廿八年九月甲午巳。……今復之:[應-心+十]曰:初視事,蒼梧守竈、尉徒唯謂[應-心+十]:利鄉反,新黔首往毄(擊),去北當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難,恐為敗。[應-心+十]視獄留,以問獄史氏,氏曰:蒼梧縣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復。”據此,可知秦始皇廿七年時有蒼梧縣,大約為新設之縣,與南郡關係密切。該縣下轄利鄉反叛,此或即本簡所記“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的原因。或當時有蒼梧郡、縣並存。
  ⑿“節”,有法度,節度。《荀子•成相》:“言有節。”楊倞注:“節謂法度。”或說“節”讀爲“即”,如果,倘若。睡虎地秦簡《效律》:“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
“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初讀》、《劄記》在“輸甲兵當傳者多”與“節傳之”間作句號;《芻論》作“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亦通。《選釋》在“輸甲兵當傳者多”與“節傳之”間未斷開,連成一句,未安。
  ⒀“乘城卒”,守城卒。《漢書•高帝紀》:“其吏民自以為降必死,故皆堅守乘城。”李奇曰:“乘,守也。”顏師古曰:“乘,登也。登而守之。”
  ⒁“鬼薪白粲”,刑名。此處指一種刑徒,男爲鬼薪,女爲白粲。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告人,是謂當刑鬼薪。”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白粲操土功。”白粲與鬼薪爲同一等級,漢時皆三歲刑。《史記•秦始皇本紀》《集解》引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爲鬼薪也。”如淳曰:“律說,鬼薪作三歲。”《漢書•惠帝紀》顔師古注引應劭曰:“坐擇米使正白爲白粲,皆三歲刑也。”
  ⒂“司寇”,役徒名。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爲隸臣。”從本簡看,司寇的身份高於“徒隸”,在“居貲贖責”與“隱官”之間。漢時是二歲刑。《漢舊儀》卷下:“司寇,男備守,女爲作如司寇,皆作二歲。”
  ⒃“隱官”,隐蔽的官府机构。此處指隱官工,是在隱官裏勞作的免罪役徒,多因受過肉刑而形體殘缺。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已刑者處隱官。”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軍爵律》:“工隸臣斬首及人爲斬首以免者,皆令爲工。其不完者,以爲隱官工。”
  ⒄“踐更縣者”,在本縣服更役的人。秦漢平民中的丁男(有時也包括丁女)每年須為官府更替服役,稱作“更”;親身赴役而不雇人代役,稱作“踐更”。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一○三:“講曰:踐更咸陽,以十一月行。”《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條顔師古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對照簡影圖版,本簡在“踐更縣者”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
  ⒅“田時”,指農時。
  ⒆“興”,《簡報》誤作“与”。“黔首”,秦稱百姓爲“黔首”。《史記•秦始皇本紀》:“更名民曰黔首。”
  ⒇“謹案”,公文用語,謹慎查考、查驗。《居延新簡》E.P.F22:50A:“謹案部吏,毋犯四時禁者。”“縣卒”,應即上文所謂“乘城卒”,指正在本縣服役的現役卒。
  (21)“徒隸”,據上文,係指隸臣妾、城旦舂和鬼薪白粲。
  (22)“亟”,急,緊急。“具”,俱。“論”,論罪,秦律引律定罪曰論。《雲夢龍崗秦簡》163:“田不從令者論之如律。”
  (23)“夬”,讀為“決”,斷案,決獄。《劄記》說,龍崗秦簡中的“夬”字的寫法與此相同,見《龍崗秦簡》202簡“未夬(決)而言”,204簡“獄未夬(決)”[26] 。或說“夬”應釋作“史”;對照簡影圖版,該字在本簡共五見,其中A面第二行“輸內史”、B面第四行“令史犯行”中的“史”字與此相似。史,《說文•史部》朱駿聲通訓定聲:“叚借為‘事’。”則“名史”即“名事”。名,姓名;事,《說文•史部》:“職也。”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毒言》:“即疏書甲等名事關牒背。”《簡報》、《選釋》該字皆釋作“史”。亦通。“泰守府”,即太守府,郡之行政長官府。在已發表的里耶秦簡中,太守府皆作“泰守府”,凡三見[27]
  (24)“端行”,專送。“端”, 讀為“耑”,或徑讀為“專”,專一。《管子•宙合》:“故退身不舍端。”戴望校正:“端,當讀為專,叚借字也……古耑聲、叀聲同部,故可叚端為專。”或說“端”,直;“端行”,直行;《禮•玉藻》:“端行,頤霤如矢。”注曰:“此疾趨也,端,直也。”
《選釋》說“端”讀爲“遄”,急速。《初讀》說“端”應釋為“枼(左从立)”,讀為“牒”。《劄記》說“端行”即“正行”;睡虎地秦簡《語書》有“聖王作法度,以矯端民心”;“端行”是監督、監察、端正行為的意思;《荀子•宥坐篇》[28] :“故君子博學深謀,脩身端行,以俟其時。”似皆未安。
“嘉、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令人日夜端行”,《選釋》、《初讀》、《劄記》皆作“嘉、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令人日夜端行”,似未與文意盡合。因本文書的命令對象主要是洞庭郡所轄縣的“縣嗇夫”,亦包括駐在“所部縣”的“嘉、穀、尉”等官員,故上書者當主要是各縣的“縣嗇夫”,而不僅是“嘉、穀、尉”。
  (25)“它如律令”,公文用語。《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一一:“在所縣為傳,疑者讞廷尉,它如律令。”(II0214②:565)《漢書•儒林傳》:“它如律令。”顔師古注:“此外並如舊律令。”


J1(16)6 B[29]
  ㈠ 三月庚戌⑴,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⑵:告鄉司空⑶、倉主⑷,聽書從事;尉別書都
  ㈡ 鄉司空⑸,[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⑹,皆勿留脫⑺。它如律令。/釦手⑻。庚戌,水下六
  ㈢ 刻⑼,走袑行尉⑽。
  ㈣ 三月戊午⑾,遷陵丞歐敢言之⑿:寫上,敢言之。/釦手。己未旦⒀,令史犯行⒁。
  ㈤ □月戊申夕⒂,士五(伍)巫下里聞令以來⒃。/慶手⒄。          如手⒅。

[校注]
  ⑴“三月庚戌”,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庚戌。原文未記本月曆朔,據《徐譜》,此日爲三月初五日。
  ⑵“敦狐”,人名,見第一部分J1(16)9B注。“敢告”,公文用語,一般用於發給同等級官員的平行官文書。“尉”,或即本簡 A面文字中的“屬尉”。
  ⑶“鄉司空”,官名。是秦時鄉亦有司空。
  ⑷“倉主”,官倉主管人。
  ⑸“別書”,另抄送文書。睡虎地秦簡《語書》:“別書江陵布。”
“尉別書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選釋》作:“尉別書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在文獻中,未見秦有“倉都鄉”之建置,疑誤。
  ⑹“別”,同“別書”。“尉別都鄉司空”,本部分J1(16)5B作“尉別書都鄉司空。”《居延漢簡釋文合校》310.19:“第五丞別田令史信元鳳五年四月鐵器出入集簿。”“啓陵”,鄉名,見第一部分J1(16)9A注文。“貳春”,鄉名。
  ⑺“留脫”,留遲和脫漏。“脱”,《選釋》誤作“船”。《簡報》作“脫”,《初讀》作“脫(?)”,《劄記》作“□”。
  ⑻“釦”,人名[30]
  ⑼“六”,《簡報》、《選釋》皆作“□”。劉樂賢先生說,該字當釋為“六”。今從之。
  ⑽“袑”,人名。該字《簡報》、《選釋》皆作“裙”。劉樂賢先生說,從簡影圖版看,該字右旁明顯是上“刀”下“口”,當作“袑”。今從之。
  ⑾“三月戊午”,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戊午。原文未記本月曆朔,據《徐譜》,此日爲三月十三日。
  ⑿“歐”,人名[31]
  ⒀ “己未”,應即本月己未,即三月十四日。“旦”,天明,日出於地。《說文•旦部》:“旦,明也。从日見一上。一,地也。”
  ⒁ “令史”,官名。秦代官府機構多設令史,爲官嗇夫屬吏。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置吏律》:“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此處爲縣府屬吏。 “犯”,人名。
  ⒂“□月戊申”,疑即“三月戊申”。按照當時的公文體例看,木牘B面左側第一行的文字是關於收到 A面的文書的記錄,應早於B面文書的書寫時間三月庚戌(三月初五)。故此處的“戊申”應是三月戊申,也就是三月初三日。參看第一部分J1(8)134 B注文。“夕”,日暮。
  ⒃ “士伍”,無爵位的成年男子。《漢舊儀》卷下:“秦制二十等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爲士伍,年五十六乃免。”因罪而被奪去官爵者亦稱士伍。《史記•淮南衡山王列傳》《集解》引如淳曰:“律,有罪失官爵稱士伍。”“巫下里”,里名。《劄記》說“巫”是縣名,《漢書•地理志》記載南郡有巫縣。“聞令”,人名。
  ⒄“慶”,人名[32] 。“手”,此字係參照文例釋出。從簡影圖版看,难以判定“慶”字下是否有筆跡。
  ⒅ “如”,人名[33]

 

J1(16)5 A[34]
  ㈠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
  ㈡ 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 (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
  ㈢ 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⑴,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
  ㈣ 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⑵。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嘉、穀、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
  ㈤ 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
  ㈥ 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夬泰守府,嘉、
  ㈦ 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令人日夜端行⑶。它如律令。

[校注]
  ⑴“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見本部分J1(16)6A注文。
  ⑵對照簡影圖版,本簡在“踐更縣者”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
  ⑶“嘉、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令人日夜端行”,《選釋》等作“嘉、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令人日夜端行”,似未與文意盡合。


J1(16)5 B[35]
  ㈠ 三月丙辰⑴,遷陵丞歐敢告尉⑵:告鄉司空、倉主,前書已下,重⑶,聽書從事。尉
  ㈡ 別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⑷,皆勿留脫。它如律
  ㈢ 令。/釦手⑸。丙辰水下四刻,隸臣尚行⑹。
  ㈣ 三月癸丑⑺,水下盡□⑻,陽陵士□匄以來⑼。/邪手⑽。
  ㈤ □月癸卯⑾,水十一刻刻下九,求盜簪褭(裊)陽成辰以來⑿。/羽手⒀。  如手⒁。

[校注]
  ⑴“三月丙辰”,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丙辰。原文未記本月曆朔,據《徐譜》,此日爲三月十一日。
  ⑵“遷陵丞歐”,見本部分J1(16)6B注。
  ⑶“重”,重複。由本部分J1(16)6B可知,在三月庚戌(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初六日),曾發送過同樣內容的文書。
  “重,聽書從事”,《選釋》作“重聽書從事”,疑誤。
  ⑷“啓陵、貳春”,皆鄉名,見本部分J1(16)6B注。
  ⑸“釦”,人名,見本部分J1(16)6B注。
  ⑹“尚”,人名。
  ⑺“三月癸丑”,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癸丑。原文未記本月曆朔,據《徐譜》,此日爲三月初八日,早於三月丙辰(三月十一日),當是文書到達本地(遷陵縣)的時間。
  ⑻“水下盡”,漏壺之水泄盡。
  ⑼“陽陵”,地名。《史記•秦本紀》:“孝文王元年……子莊襄王立。”《索隱》:“名子楚。三十二而立,立三年卒,葬陽陵。”又據第六部分諸簡 A面與B面文字,秦始皇三十三年有“陽陵卒署遷陵”,可知陽陵爲秦人故地、秦縣名[36] 。中國歷史博物館所藏秦陽陵兵符,其錯金書曰:“甲兵之符,右才〈在〉皇帝,左才〈在〉陽陵。”[37] 《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陽陵侯傅寬)以舍人從起橫陽,至霸上,為騎將,入漢,定三秦,屬淮陰,定齊,為齊丞相,侯,二千六百戶。”王國維曰:“是高帝時已有陽陵,其因秦故名,蓋無可疑。”[38] 地望不詳。漢代有因漢景帝陵而命名的陽陵縣。《史記•景帝本紀》:“(景帝四年)後九月,更以易陽為陽陵。”《正義》:“《括地志》云:‘漢景帝陵也。’”其地在今陝西咸陽東北。
  《選釋》說,秦陽陵縣在洞庭郡轄下[39] 。誤。《識小》說,本簡照片字小而不清晰,被釋作“陵”的字,很值得懷疑;即使真是“陵”字,從里耶簡牘文例看,此處“陽陵”當係里名,與陽陵縣無關。
  ⑽“邪”,人名。
  ⑾“□月癸卯”,《簡報》作“七月癸卯”,《選釋》作“七月癸卯”。原文未記本月曆朔。據第一部分J1(8)133記載,廿七年八月甲戌朔,而癸卯至甲戌爲三十一天,故廿七年七月似不應有癸卯,疑誤。《徐譜》七月亦無癸卯。《劄記》說,本句在木牘B面左側第一行;按照此類木牘公文的書寫格式和時間來排列,在讀完A面後,要先讀B面此行;細審簡影圖版可看出,整理者誤將木紋豎線當作“七”字的一豎;原字只殘剩一橫,頂上應還有一橫畫,已磨滅;故“□月癸卯”應為“二月癸卯”,即二月二十八日。
  ⑿“求盜”,專司捕盜的人員。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求盜追捕罪人。”《漢書•高帝紀》注引應劭曰:“求盜者,亭卒。舊時亭有兩卒,一爲亭父,掌開閉埽除;一爲求盜,掌逐捕盜賊。”“簪裊”,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爲秦二十級爵之第三級。“陽成”,地名,疑為里名。“辰”,人名。
  ⒀“羽”,人名。
  ⒁“如”,人名[40]

                                  (未完待续)


[1] 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其中包含了這批秦簡的照片與釋文,以下簡稱《簡報》;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該文是對這批秦簡的釋讀、標點與注解,亦附有部分秦簡照片,以下簡稱《選釋》。需要說明的是,這三十餘枚秦簡皆木質,多為長方板狀,本應稱作“秦牘”,今沿用《簡報》、《選釋》之前例,稱作“秦簡”。
[2] 即《簡報》和《選釋》兩文所附秦簡照片,計三十二簡。另有一簡(J1(8)159號簡,見《簡報》圖一○:左3、圖一一:左3)僅有照片而無釋文,因其字跡模糊,難以釋讀,故未計入。此外,尚有六簡在發表時僅有釋文而無照片,它們是:(8)153,(9)982,(9)983,(16)2,(16)3,(16)52,本文亦收入其釋文,並據以整理、加注。
[3] 以下為秦簡編號。其餘諸部分亦同。
[4] J1(8)133 A面簡影見《簡報》圖八: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0頁
[5] 括弧內數字,表示此行文字在原簡中右起第幾行。下同
[6] 徐锡祺:《西周(共和)至西漢曆譜》,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1997年。以下簡稱《徐譜》。
[7] 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以下簡稱《初讀》。
[8] J1(8)133 B面簡影見《簡報》圖九: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0頁。
[9] 范毓周:《關於湖南龍山里耶出土秦代簡牘郵書檢的幾個問題》,《簡帛研究》網站02-08-15。
[10] “夜水下四刻”引自《選釋》本簡簡文“水下四刻”注,《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0頁。
[11] J1(16)9 A面簡影見《簡報》圖六: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23頁。
[12] “啓陵”,又見第二部分J1(16)6B、J1(16)5B,第五部分J1(8)157A、B。
[13] J1(16)9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七:左1。
[14] “敦狐”,又見本部分J1(8)134 A、第二部分J1(16)6B。
[15] 疑《簡報》、《選釋》誤將此簡的B面作A面,將A面作B面。J1(12)10 A面簡影見《簡報》圖九: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9頁。
[16] “遷陵拔”,又見第三部分J1(9)984 A。
[17] 參李學勤:《〈奏讞書〉與秦漢銘文中的職官省稱》,中國政法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1輯,巴蜀書社,1999年。
[18] J1(12)10 B面簡影見《簡報》圖八: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9頁。
[19] J1(8)134 A簡影見《簡報》圖一○: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1頁。
[20] 胡平生:《讀里耶秦簡劄記》,《中國文物報》,2003-9-12、19。以下簡稱《劄記》。
[21] 日安:《里耶識小》,《簡帛研究》網站,《網上首發》,2003-11-2。以下簡稱《識小》。
[22] “慶”,又見本簡B面、本文第二部分J1(16)6B。
[23] J1(8)134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一: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1頁。
[24] J1(16)6 A面簡影見《簡報》圖二四: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封二:左3。
[25] 陳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以下簡稱《芻論》。
[26] 《劄記》所提到的龙岗秦簡202簡、204簡,在劉信芳、梁柱《雲夢龍崗秦簡》(科學出版社1997年)中為26簡、21簡。兩簡中“夬”字皆釋作“史”。
[27] “泰守府”,又見本部分J1(16)5A、第八部分J1(16)1。
[28] 筆者按:《劄記》原誤為《子道篇》。
[29] J1(16)6 B面簡影見《簡報》圖二五: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封二:左4。
[30] “釦”,又見本部分J1(16)5B。
[31] “遷陵丞歐”,又見本部分J1(16)5B。
[32] “慶”,又見第一部分J1(8)134A。
[33] “如”,又見本部分J1(16)5B。
[34] J1(16)5 A面簡影見《簡報》圖二一: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21頁。
[35] J1(16)5 B面簡影見《簡報》圖二二: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21頁
[36] 參李學勤:《初讀》。
[37] 孫慰祖、徐谷富:《秦漢金文彙編》(上編),上海書店出版社,1997年,第2頁。
[38] 王國維:《觀堂集林》卷十八《秦陽陵虎符跋》。
[39] 見《選釋》J1(9)1A注文。
[40] “如”,又見本部分J1(16)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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