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选校(连载二)
作者:马怡  發布時間:2005-11-18 00:00:00

 (首发)

连载一  连载三 

第三部分: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
J1(9)984 A[41]
㈠ 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⑴,酉陽守丞□敢告遷陵丞⑵:主
㈡ 亭里士五(伍)順小妾⑶□餘有律事□□□□遷□,
㈢ 令史可聽書從事,□□□。/八月甲午⑷,遷陵拔謂都

[校注]
⑴“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即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初十日。
⑵“酉陽”,秦縣名,見第一部分J1(8)133A注文。
⑶“主亭里”,里名。“順”,人名。“妾”,女性奴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盜主牛。”“小妾”,身高未達到成年標準的女性奴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爲小。”
⑷“八月甲午”,即本年八月二十七日。


J1(9)984 B[42]
㈠ 鄉嗇夫⑴:以律令從事。/朝手⑵。即走印行都鄉⑶。
㈡ 八月壬辰⑷,水下八刻,隸妾以來。 朝手⑸。              □手。

[校注]
⑴“遷陵拔”,見第一部分J1(12)10 A注。“都鄉嗇夫”,都鄉長官。《續漢書•百官志》:“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惡,爲役先後,知民貧富,爲賦多少,平其差品。”
⑵“朝”,人名。
⑶“即”,疑下或脫“令”字,當作“即令”。參看第一部分J1(8)134 A:“即令佐午行司空。”“印”,人名。
⑷“八月壬辰”,即本年八月二十五日。此日早於八月甲午(二十七日),應是本簡從酉陽發出後到達遷陵縣廷的時間。
⑸“朝”,人名。該字《簡報》、《選釋》皆作“□”。劉樂賢先生說,該字當釋為“朝”。今從之。


第四部分: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
JI(16)2[43]
卅年三月己未⑴, 平邑鄉涇下佐【上‘田’下‘日’】⑵,與平邑故鄉守士五(伍)【上‘日’下‘虫’】⑶、中、哀⑷,佐【‘流’右+上‘日’下‘壬】童禺□ /  不備十三真錢百九十五,負童分錢□卌八。

[校注]
⑴“卅年三月己未”,即秦始皇三十年三月己未。原文未記本月曆朔,據《徐譜》,此日爲三月初二日。
⑵“平邑”,鄉名。“涇下”,里名。“佐”,低級官吏,此處疑指里佐。“【上‘田’下‘日’】”,人名。
⑶“故”,前任。“鄉守”,或即代理鄉官。“【上‘日’下‘虫’】”,人名。《選釋》說,“【上‘日’下‘虫’】”與郭店楚簡中的“夏”字的異體“【上‘日’下‘虫’】”字形相似,或亦“夏”字。
⑷“中、哀”,皆人名。

 

J1(9)981 A[44]
㈠ 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⑴,田官守敬敢言之⑵:廷曰⑶:“令居貲目取船⑷,弗予,謾曰亡⑸,[亡]不定言。論及
㈡ 讂⑹,問不亡定⑺。謾者訾遣詣廷⑻。問之,船亡審⑼。漚枲⑽,迺甲寅夜水多⑾,漚流包船⑿,[船]繫
㈢ 絕⒀,亡,求未得,此以未定。史逐將作者汜中⒁。”具志已前上⒂,遣佐壬操副詣廷⒃,
㈣ 敢言之。

[校注]
⑴“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即秦始皇三十年九月十四日。
⑵“田官守”,疑即代理田官。是田官亦有“守”。“敬”,人名。
⑶“廷”,疑指縣廷,即縣府。參俞偉超《略釋漢代獄辭文例——一份治獄材料初探》[45] 。睡虎地秦簡《秦  律十八種•倉律》:“禾、芻稾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後漢書•郭太列傳》:“家世貧賤,早孤,母欲使給事縣廷。”注引《風俗通義》:“廷,正也。言縣廷、郡廷、朝廷,皆取平均正直也。”
⑷“居貲”,見第二部分J1(16)5A注文。“目”,人名。
⑸“謾”,秦漢法律用語,欺謾,欺誑。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二一九:“前曰得鞞及未嘗佩,謾。詰孔:何故以空鞞予僕,謾曰弗予?”《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元狩二年,(隨城侯趙不虞)坐為定襄都尉,匈奴敗,太守以聞非實,謾,免。”顔師古注:“謾,誑也。”“亡”,失,丟失。
“弗予,謾曰亡”,《選釋》作“弗予謾曰亡”,未安。
⑹“論”,法律用語,秦律引律定罪曰論。參看第二部分J1(16)6A注文。睡虎地秦簡《語書》:“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讂”, 法律用語,搜寻,推究。《廣雅•釋詁》:“求也。”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以書讂首。”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二〇五:“讂求其左,弗得。”“讂”亦作“夐”。《說文•[上‘目’下‘文’]部》桂馥義證:“夐,探伺告言者以求之也。”或爲一種罪名。《說文•言部》:“讂,流言也。”《急就篇》:“乏興猥逮詗讂求。”注:“隱語也,謂偵伺官府利害,隱密其事,有所追求也。”
⑺“定”,確定,確實。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亡自出》:“問之□名事定。”
“論及讂,問不亡定。謾者訾遣詣廷”,《選釋》將“問”字屬上句,“定”字屬下句,作“論及讂問,不亡。定謾者訾遣詣廷”,未安。
⑻ “訾”,讀為“貲”,罰。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或說“訾”,責備。《說文•言部》:“不思稱意也。”《慧琳音義》“毀訾”注引《韻英》:“訾,罵詈也。”“廷”,對照簡影圖版,此字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
⑼“審”,法律用語。確實,真。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端爲,爲誣人;不端,爲告不審。”《戰國策》:“爲人臣不忠當死,言不審亦當死。”對照簡影圖版,本簡在“審”字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
⑽“沤”,《說文•水部》:“久渍也。”“枲”,粗麻。《詩•陳風•東門之池》:“東門之池,可以漚麻。”《氾勝之書》:“夏至後二十日漚枲,枲和如絲。”麻株收穫後,需浸入河、湖、池等天然軟水中漚漬,以發酵脫膠,並漂洗除污,最終得到鬆散柔軟的麻纖維。這一過程稱作“漚麻”。
⑾“迺”,此,是。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亡自出》:“以迺二月不識日去亡。”“迺甲寅夜”,應即八月甲寅(本年八月二十八日)夜。
⑿“包”,讀爲“匏”。《禮記•投壺》:“若是者浮。”鄭玄注:“浮或作匏。”則“匏”通“浮”,“包船”即“浮船”。《選釋》說,“包”疑讀為“浮”;上古音包在幫母幽部,浮在並母幽部,二字可通。或說“包”讀為“伏”。《易•繫辭下》:“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陸德明釋文:“孟、京作‘伏’。”《釋名•釋姿容》:“伏,覆也。”則“包船”即“伏船”,船傾覆。
“漚枲,迺甲寅夜水多,漚流包船”,《選釋》作“漚枲迺甲寅夜水多,漚流包船”,未安。
⒀“繫”,繫船繩索。
⒁“史”,官名,官府中的低級辦事員吏。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遷。”漢時爲少吏。《漢書•百官公卿表》:“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爲少吏。”“逐”,疑爲人名。“將”,帶領。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女’+‘辜’】)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作者”,勞作者。《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史記•秦始皇本紀》:“請且止阿房宮作者。”此處指被罰服勞役者,或即“居貲目”。“氾中”,地名。對照簡影圖版,在“中”字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
⒂“具”,全。“志”,記錄,記載。《國語•晉語九》:“志有之曰。”韋昭注:“志,記也。”
⒃“佐”,官名,官府中的低級辦事員吏。漢時爲少吏。“壬”,人名。“副”,副本。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一三六:“名籍、副並居一笥中。”


J1(9)981 B[46]
九月庚午旦⑴,佐壬以來⑵。/扁發⑶。                                   壬手⑷。

[校注]
⑴“九月庚午”,本年九月十五日。“旦”,天明,見第二部分J1(16)6B注文。
⑵“佐壬”,又見本簡 A面。
⑶“扁”,人名。“發”,啓,開視。
⑷“壬”,未知與上文“佐壬”是否為同一人[47]

 

第五部分: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
J1(8)157 A[48]
㈠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⑴,啓陵鄉夫敢言之⑵:成里典⑶、啓陵
㈡ 郵人缺⑷,除士五(伍)成里匄、成⑸,[成]為典,匄爲郵人。謁令、
㈢ 尉以從事⑹,敢言之。

[校注]
⑴“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即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十七日。“正”字未避始皇諱。
⑵“啓陵”,鄉名[49] 。“鄉夫”,疑爲鄉嗇夫之省。或說“夫”,人名。
⑶“成里”,里名[50] 。“典”,即里典,閭里之長,掌里政。《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
⑷“郵人”,傳送重要或緊急公文的專職人員[51] 。漢時官府免除郵人徭役,並發給田宅。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令郵人行制書、急書。復,勿令爲他事。”“一郵十二室。長安郵廿四室,警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
⑸“除”,任命。“匄”,人名。“成”,人名。“除士五(伍)成里匄、成”,對照簡影圖版,見“匄”字下有“ㄥ”符號,將“匄成”二字斷開。《選釋》誤作“除士五(伍)成里匄成”。
⑹“令”,縣令。“尉”,縣尉。“從事”,辦事。《漢書•霍光傳》:“武帝病,封璽書曰:‘帝崩,發書以從事。’”


J1(8)157 B[52]
㈠ 正月戊寅朔丁酉⑴,遷陵丞昌郄之啓陵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爲典何⑶?律令
㈡  (應)《尉》⑷,已除成、匄爲啓陵郵人⑸。其以律令⑹。/氣手⑺。/正月戊戌日中⑻,守府快行⑼。
㈢ 正月丁酉旦食時⑽,隸妾冉以來⑾。/欣發⑿。                                      壬手⒀。

[校注]
⑴“正月戊寅朔丁酉”,應即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二十日。“正”字未避始皇諱。
⑵“遷陵丞”,遷陵縣丞。“昌”,人名。“郄”,即“郤”,讀爲“卻”,駁回。或讀爲“詰”, 詰問。見第一部分J1(8)134A注文。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說[53] ,“昌郤”係人名,“遷陵丞昌郤之啓陵”意謂“遷陵名叫昌郤的縣丞來到啓陵鄉”。誤。
⑶“今有(又)除成爲典何”,意謂:“今又何除成為典?”此處句法,可參看《論衡•謝短篇》:“不相應何?”“律言盜律何?”
⑷“應”,應合,符合。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貲一盾應律。”“《尉》”,疑指《尉律》。睡虎地秦簡中有《尉雜》。漢律中有《尉律》,見《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條顔師古注引如淳曰:“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謝桂華先生認為,此句連同上句,當作:“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爲典,何律令應[广為疒](應)?尉已除成、匄爲啓陵郵人。”亦可通。《選釋》“應[广為疒]”作“應”,屬下句,作:“何律令?應尉已除成、匄爲啓陵郵人,其以律令。”未安。《劄記》說,“應[广為疒]”是啟陵鄉嗇夫的名字,又見J1(16)9“啟陵鄉[應(心為十)]敢言之”,但二者寫法略有差異;在此處,“應[广為疒)”是對啟陵鄉嗇夫的稱謂,後文是對其報告的批覆;連同前後文字,當作:“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為典,何律令?應[广為疒](應):尉已除成、匄為啟陵郵人,其以律令。”亦未安。
⑸“已除成、匄爲啓陵郵人”,對照簡影圖版,見“匄”字下有“ㄥ”符號,將“匄成”二字斷開。
⑹“以律令”,即“以律令從事”之省。參看第一部分J1(16)9B注文。
⑺“氣”,人名。
⑻“正月戊戌”,本年正月二十一日。“正”字未避始皇諱。“日中”,中午,午時。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日中午。”
⑼“守府”,這裏應指遷陵丞昌所在之衙署。“快”,急,即刻發送。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行書律》:“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畢。”或說,“快”,指急送公文的差人,參看本部分J1(8)156“守府快行少内”、J1(8)158B“少府快行旁”,第八部分J1(16)1“守府快以來”。
⑽“旦”,天明,見第二部分J1(16)6B注文。“食時”,辰時。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食時辰。”“正月丁酉旦食時”早於“正月戊戌日中”,當是文書由啟陵鄉送出後到達遷陵縣廷的時間。
⑾“隸妾”,見第二部分J1(16)5A注文。“冉”,人名。
⑿“欣”,人名[54]
⒀“壬”,人名[55]

 

J1(8)156[56]
㈠ 四月丙午朔癸丑⑴,遷陵守丞色下少內⑵:謹案致之⑶,書到言⑷,署金布發⑸,它如
㈡ 律令。/欣手⑹。/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內⑺。

[校注]
⑴“四月丙午朔癸丑”,本部分J1(8)152 A、J1(8)158 A有“卅二年四月丙午朔”,與此處“四月丙午朔”月朔相同,故本日應是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丙午朔癸丑(四月初八日)。
⑵ “色”,人名[57] 。“少內”,本爲官署名,是縣中收儲物資的機構,此處指少內長官。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唯縣少內爲‘府中’,其他不爲。”
⑶“謹案”,謹慎查考、查驗。見第二部分J(16)6A注文。“致”,送達,傳致。
“遷陵守丞色下少內:謹案致之”,《選釋》作“遷陵守丞色下少內謹案致之”。未安。
⑷“書到言”,公文用語,意謂“文書到達時報告”。《居延新簡》E.P.T50:48:“別書相報,不報者重追之,書到言。”
⑸“署”,題署。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七:“謁報,署獄史曹發。”《釋名•釋書契》:“書文書檢曰署。署,予也,題所予者官號也。”《急就篇》:“簡札檢署槧牘家。”注:“署,謂題書其檢上也。”“金布”,管理金錢、布帛等財物的官府。秦律中有金布律,見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發”,拆封,開啟。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投書,勿發。”
⑹“欣”,人名。見本部分J1(8)157B注文。
⑺“守府”,這裏應指遷陵守丞色所在之衙署。“快”,急,或指急送公文的差人。見本部分J1(8)157B注文。

 

J1(8)152 A[58]
㈠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⑴,少內守是敢言之⑵:廷下御史書⑶,舉事可為
㈡ 恒程者⑷,洞庭上帬直(值)⑸,書到言。今書已到⑹,敢言之。

[校注]
⑴“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九日。
⑵“少內守”,少內代理長官。“是”,人名。
⑶“廷”,疑指縣廷,即縣府。見第四部分J1(9)981A注文。“下”,頒下,下達。“御史”,官名,主監察。秦時有監郡之御史。《漢書•高帝紀》顔師古注引文穎曰:“秦時御史監郡,若今刺史。”
⑷“舉”,報告,舉告。“恒”,恒常,平常。參看第六部分J1(8)154 A:“令曰:‘恒以朔日上所買徒隸數。’”“程”,程式,規程。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工律》:“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廷下御史書,舉事可為恒程者”,《選釋》在“廷下御史書”後未斷開,作“廷下御史書舉事可為恒程者”。未安。
⑸“洞庭”,此處指洞庭郡,秦時遷陵爲洞庭郡屬縣。“帬”,《說文•巾部》:“帬,下裳也。”即裙。睡虎地秦簡《封診式•賊死》:“衣布襌帬、襦各一。”《初讀》說,這裏的“帬”應是一種軍服。
⑹“洞庭上帬直(值),書到言。今書已到”,《選釋》誤將“書到”二字屬上句,“言”字屬下句,作“洞庭上帬直(值)書到,言今書已到”。


J1(8)152 B[59]
四月甲寅日中⑴,佐處以來⑵。/欣發⑶。                             處手。

[校注]
⑴“四月甲寅”,應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九日。日中,午時。
⑵“處”,人名。疑與後文“處手”之“處”是同一人。
⑶“欣”,人名。見本部分J1(8)157B注文。

 

J1(8)158 A[60]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⑴,遷陵守丞色敢告酉陽丞⑵:主令史下絡帬直(值)書已到⑶,敢告主⑷。

[校注]
⑴“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九日。
⑵“遷陵守丞色”,見本部分J1(8)156A注文。“酉陽”,秦縣名,見第一部分J1(8)133A注文。“酉陽丞”,酉陽縣丞。
⑶“主令史”,官名,未見載於文獻。劉樂賢先生說,疑“主令史”或即居延簡中的“主官令史”;“官”或讀為“管”。《居延新簡》E.P.T68:1 :“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主官令史譚敢言之。”《居延漢簡釋文合校》71.43:“右一人,主官令史。”森鹿三《關於令史弘的文書》说[61] ,居延簡中所謂主官令史,也許是指候官中的主任令史,因為在同一候官中有幾個令史。或說“主”係敬稱。“絡”,粗絮。《說文•糸部》:“絡,絮也。”《急就篇》:“綈絡縑練素帛蟬。”注:“絡,即今之生[左‘糸’右‘爾’]也。”。或說“絡”是一種絲織品。《廣雅•釋器》:“綃也。”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經死》:“衣絡襌襦、帬各一。”“直”,即“值”,價值,價格。
“遷陵守丞色敢告酉陽丞:主令史下絡帬直(值)書已到”,《選釋》將“主”字屬上句,在“令史”二字下斷開,作“遷陵守丞色敢告酉陽丞主、令史:下絡帬直(值)書已到”,疑未安。
⑷“敢告主”,公文用語,意謂“謹告主管人”。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有鞫》:“當騰,騰,皆爲報,敢告主。”“敢告”在文書中用來表示其內容主體的起訖,與“敢言之”的作用類似。《初讀》說,遷陵守丞色與酉陽丞為同級,故稱“敢告”;而在本部分J1(8)152中,少內守是向上級報告,故稱“敢言之”。


J1(8)158 B[62]
四月丙辰旦⑴,守府快行旁⑵。                                   欣手⑶。

[校注]
⑴“四月丙辰”,應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旦”,天明,見第二部分J1(16)6B注文。
⑵“守府”,這裏應指遷陵守丞色所在之衙署。“快”,急,或指急送公文的差人。見本部分J1(8)157B注文。“旁”,旁縣,應指酉陽。
⑶“欣”,人名。見本部分T1(8)157B注文。

 

J1(8)153[63]
御史問直(值)絡帬程書⑴。

[校注]
⑴本簡雖無紀年,但從其文字看,應與J1(8)156、J1(8)152、J1(8)158三簡爲同一組文書,故置於一處。

第六部分: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J1(8)154 A[64]
㈠ 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⑴,遷陵守丞都敢言之⑵:令曰:“恒以
㈡ 朔日上所買徒隸數⑶。”•問之,毋當令者⑷。敢言
㈢ 之。

[校注]
⑴“朔日”,陰曆初一日。“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二月初一日。
⑵“都”,人名。
⑶“恒”,恒常。參看第五部分J1(8)152A:“舉事可爲恒程者。”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戶籍,副臧(藏)其廷。”“徒隸”,據第二部分J1(16)5A文字,係指隸臣妾、城旦舂和鬼薪白粲等。
⑷“當”,適合。


J1(8)154 B[65]
二月壬寅⑴,水十一刻[刻]下二,郵人得行⑵。                       圂手⑶。

[校注]
⑴“二月壬寅”,據 A面文字,此日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二月初一日。
⑵“郵人”,參看第五部分J1(8)157A注文。“得”,人名。
⑶“圂”,人名。

 

J1(9)11 A[66]
㈠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丁酉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谿里士五(伍)采有貲餘錢八百五十二⑶。不
㈡ 采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⑷。•今爲錢校券一⑸,上謁洞庭尉⑹,令署所縣責⑺,以受(授)
㈢ 陽陵司空⑻。[司空]不名計⑼,問何縣官計⑽,付署,計年爲報⑾。已訾責其家⑿,[家]貧弗能入,乃
㈣ 移戍所⒀。報署主責發⒁。敢言之。/四月壬寅⒂,陽陵守丞恬敢言之⒃:寫上,謁報⒄,
㈤ 署金布發⒅,敢言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⒆,陽陵遬敢言之⒇:至今未報(21),謁追(22),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丁酉”,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⑵“司空”,參看秦始皇二十六年J1(8)133A注文。據下文可知,此“司空”係指陽陵縣司空。“騰”,人名[67]
⑶“陽陵”,秦縣名,見第二部分J1(16)5B注文。《選釋》說,陽陵縣在洞庭郡轄下[68]。非是。“谿里”,里名。“士伍”,無爵位的成年男子,見第二部分J1(16)6B注文。曹硯農《試讀里耶——歷史空缺的填補》認為[69] ,本組秦簡所記充當戍卒的“士伍”,就是史籍所謂“發閭左之戍”之“閭左”。其說尚可商榷。《漢書•食貨志》:“至於始皇,遂並天下,內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應劭注:“秦時以適發之,名適戍。先發吏有過及贅壻﹑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發,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戍者曹輩盡,復入閭,取其左發之,未及取右而秦亡。”師古曰:“閭,里門也。言居在里門之左者,一切發之。” 可知秦時“閭左”為無罪平民。而本組秦簡中的戍卒皆“有貲錢”或“有贖錢”,欠官府債,似非“閭左”。“采”,人名,與本簡下文中的“不采”是同一人。“貲”,《說文•貝部》:“貲,小罰以財自贖也。”
⑷“署”,駐紮,駐地。“署”的本義是部署,《說文•网部》:“署,部署,有所网屬。”引申為轄屬、署所。《墨子•備城門》:“寇在城下,時換吏卒署。”《初讀》說“署”指防地;參看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女’+‘辜’】)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張俊民《里耶秦簡“卒署”辨》說[70] ,“署”指工作場所或場地,即今所謂工作崗位;“不知何縣署”,對應於本簡是不知在何縣勞作的意思;參看《居延漢簡釋文合校》34•9:“卅八人署廚傳舍、獄、城郭、官府。”
⑸“校券”,作爲憑證的契券。見第一部分J1(8)134A注文。
⑹“洞庭尉”,即洞庭郡尉。武職,協助郡守掌軍務。《史記•秦始皇本紀》:“分天下爲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漢書•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秩比二千石。”
⑺ “責”,為責券(右券)。“令署所縣責”,命令該戍卒所駐紮之縣作“責券”(右券)。參看第一部分J1(8)134 A:“今寫校券一牒,上謁言己卒史衰、義所,問狼船存所,其亡之,爲責券移遷陵。”或說“責”,索要欠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
⑻“授”,交付。“以授陽陵司空”,對照簡影圖版,本部分J1(9)12此句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
⑼“名”,讀為“明”,看見,明瞭。《說文•口部》朱駿聲通訓定聲:“名,假借為明。”《集韻•勁韻》:“名,彌正切,目睹物也。”《隸續》十九《冀州從事郭君碑》:“卜商號咷,喪子失名。”洪适釋“失名”爲“失明”。或說“名”,佔有,掌握。《史記•鄧通列傳》:“竟不得名一錢。”《史記•商君列傳》:“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計”,統計,亦指有關統計的簿籍帳目。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尹灣漢簡》五正:“朐邑丞楊明十月五日上邑計。”
《劄記》說,“名計”,是計算、統計的意思;參看《史記•司馬相如列傳》:“禹不能名,契不能計。”《正義》曰:“契為司徒,敷五教,主四方會計。言二人猶不能名計其數。”疑《劄記》說未安。
⑽“問何縣官計”,詢問在哪個縣的官府計帳。“官計”,官府會計。睡虎地秦簡《效律》:“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
⑾“付”,交付,交與。《說文•人部》:“付,與也。从寸,持物對人。”“付署”,將校券交付戍所。“計年爲報”,計算勞作時間,按年回覆。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官作居貲贖責(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觱(畢)到其官;官相【糸+‘斤’】(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報”,回覆。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行書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翳’-‘羽’](也)。”
“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選釋》、《劄記》作“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未安。《初讀》作“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亦通。
⑿“訾”,估量。《商君書•墾令》:“訾粟而稅。”一說“訾”通“貲”,秦法律用語,罰,處罰。參看第四部分J1(9)981 A注文。“責”索繳,索債。
⒀“乃移戍所”,無力償還官府債務者,要以勞役抵償,勞役時間可折算爲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駟(四)。”
⒁“主責”,指主管債務、責券的官署或官員。
⒂“四月壬寅”,應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壬寅。原文未記本月曆朔,據《徐譜》,此日爲四月初二日。
⒃“恬”,人名[71]
⒄“謁報”,公文用語,請求上級回覆。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七:“疑毋憂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獄史曹發。”《居延新簡》E.P.T51:100:“毋所驗,謁報,敢言之。”
⒅“署”,在文書的封檢上題署。見第五部分J1(8)156A注文。“金布”,掌管財物的官府,見第五部分J1(8)156注文。《晉書•刑法志》:“金布律,有罰贖入責(債),以呈黃金為價。”“發”,開啟,拆看。
“寫上,謁報,署金布發”,《選釋》作:“寫上謁。報署金布發。”未安。
⒆“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⒇ “遬”,人名。“陽陵遬”[72] ,陽陵縣令名遬。此係秦至漢初慣用文例,參見第一部分J1(12)10 A面對“遷陵拔”的注文。
(21)“未報”,沒有得到回覆。《劄記》說,“未報”意謂“沒有呈報”。誤。
(22)“謁追”,向上級追索(回覆)。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行書律》:“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


J1(9)11 B[73]
㈠ 敢言之。
㈡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⑵:陽陵卒署遷陵⑶,其
㈢ 以律令從事。報之。當騰(謄),[騰](謄)⑷。/嘉手⑸。•以洞庭司馬印行事⑹。
㈣                                                                 敬手⑺。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假”,暫時代理官職,或爲副職。見第二部分J1(16)6A注文。“觿”,人名[74] 。 “遷陵丞”,遷陵縣丞。
⑶“署”,駐紮,轄屬,參看本簡A面注文。
“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陽陵卒署遷陵,其以律令從事。報之”,《選釋》誤作:“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陽陵卒署:遷陵其以律令從事報之。”與本簡內容相似的還有十一簡,即(9)2、(9)3、(9)9、(9)1、(9)4、(9)5、(9)6、(9)7、(9)8、(9)10、(9)12,《選釋》在諸簡之該處皆誤。
⑷“當騰(謄),騰(謄)”,公文用語,意謂“應當謄寫的,謄寫下來”。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有鞫》:“當騰,騰,皆爲報。”或說“騰”讀爲本字,“當騰,騰”意謂“應當傳送的,傳送”。《後漢書•隗囂列傳》:“因數騰書隴蜀,告示禍福。”亦通。
《選釋》說,“當”,正確,恰當;第一個“騰”讀爲“謄”;第二個“騰”讀爲本字;意謂“正確謄寫並傳送文書”。亦可通。
⑸“嘉”,人名[75]
⑹“司馬”,武職,掌兵馬。“行事”,官制用語,奉事,办事,指以他官代行某官職權。一般爲低級官員攝行高一級職務,或爲平級而兼攝行。《後漢書》志第二十八《百官五》注引《古今注》:“建武六年三月,令:郡太守、諸侯相病,丞、長史行事。”
⑺“敬”,人名[76]

 

J1(9)2 A[77]
㈠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仁陽士五(伍)不  有貲錢八百卅六⑶。不  戍
㈡ 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不  署所縣責,以受(授)
㈢ 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已訾責不  家,[家]貧弗能入。
㈣ 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壬寅⑷,陽陵守丞恬敢言之⑸:寫上,謁報,署金布發⑹,
㈤ 敢言之。/堪手⑺。/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⑻,陽陵遬敢言之⑼:至今未報,謁報,敢言之。/堪手。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⑵“司空騰”,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仁陽”,地名,疑爲里名。“不【‘豸’+‘犬’】”,人名。
⑷“四月壬寅”,即本年四月初二日。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⑸“陽陵守丞恬”,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⑹“寫上,謁報,署金布發”,《選釋》作:“寫上謁,報署金布發。”
⑺“堪”,人名[78]
⑻“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⑼“陽陵遬”,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J1(9)2 B[79]
㈠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
㈡ 丞⑵:陽陵卒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嘉手⑶。
㈢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㈣                                                               敬手⑷。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叚尉觿”,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⑷“敬”,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3 A[80]
㈠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有貲餘錢千
㈡ 七百廿八⑶。不識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⑷。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
㈢ 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爲報⑸。已訾
㈣ 責其家,[家]貧弗能入,有物故⑹,弗服⑺,毋聽流辭⑻。以環書道遠⑼,報署
㈤ 主責發,敢言之。/四月壬寅⑽,陽陵守丞恬敢言之⑾:寫上,謁報,署金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⑵“司空騰”,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下里”,里名,又見本部分J1(9)5 A。“不識”,人名。
⑷“不智(知)何縣署”,對照簡影圖版,本簡此句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
⑸“計年、名爲報”,本組其他簡多作“計年爲報”。
⑹“物故”,亡故。
⑺“服”,服事,服役。《爾雅•釋詁上》:“服,事也。”或說“服”,服從。
⑻“流辭”,無根源之辭。《荀子•致士》:“凡流言流說。”楊倞注:“流者,無根源之謂。”
“弗服,毋聽流辭”,《選釋》將此二句連成一句,作“弗服毋聽流辭”,未安。
⑼“環”,讀爲“還”。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公車司馬獵律》:“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貲一甲。”《儀禮•士喪禮》:“布巾環幅。”鄭玄注:“環,古文作還。”“環書道遠”,返還文書的道路遙遠。參看本部分J1(9)9 A:“道遠毋環書”。
“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選釋》作:“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未安。
⑽“四月壬寅”,本年四月初二日。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⑾“陽陵守丞恬”,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J1(9)3 B[81]
㈠ 布發⑴,敢言之。/堪手⑵。
㈡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⑶,陽陵遬敢言之⑷:未得報,謁追,敢言之。/堪手。
㈢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⑸,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⑹:陽
㈣ 陵卒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嘉手⑺。以洞
㈤ 庭司馬印行事。                                        敬手⑻。

[校注]
⑴“寫上,謁報,署金布發”,《選釋》作:“寫上謁,報署金布發。”
⑵“堪”,人名,見本部分J1(9)2A注文。
⑶“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即秦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⑷“陽陵遬”,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⑸“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⑹“洞庭叚尉觿”,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⑺“嘉”,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⑻“敬”,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9 A[82]
㈠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仁陽士五(伍)[‘缘’右,+頁]有贖錢七千六百八
十⑶。[‘缘’右,+頁] 
㈡ 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缘’右,+頁] 署所縣受責⑷,
㈢ 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爲報⑸。已訾責[‘缘’右,+頁] 家,[家]貧弗
㈣ 能入。[‘缘’之右,+頁] 有流辭,弗服,勿聽⑹。道遠毋環書⑺,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㈤ 四月壬寅⑻,陽陵守丞恬敢言之⑼:寫上,謁報,署金布發⑽,敢言之。/堪手⑾。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選釋》“卅三年”下脫“三月”二字。
⑵“司空騰”,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仁陽”,地名,疑為里名[83] 。“[‘緣’之右+頁]  ”,人名。“贖錢”,贖罪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漢書•武帝紀》:“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⑷“受責”,本部分其他簡作“責”。
⑸“計年、名爲報”,本部分其他簡多作“計年爲報”。
“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爲報”,《選釋》“付署”二字屬上句,“年”字下奪“名”字,作“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
⑹“弗服,勿聽”,《選釋》連成一句,作“弗服勿聽”。未安。
⑺“環”,讀爲“還”,見本部分J1(9)3A注文。
⑻“四月壬寅”,本年四月初二日。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⑼“陽陵守丞恬”,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⑽“寫上,謁報,署金布發”,《選釋》作:“寫上謁,報署金布發。”
⑾“堪”,見本部分J1(9)2A注文。


J1(9)9 B[84]
㈠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⑴,陽陵遬敢言之⑵: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⑶。
㈡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⑷,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⑸:陽陵卒署遷⑹,其以律令
㈢ 從事。報之。當騰(謄),[騰](謄)。/嘉手⑺。•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㈣                                                                  敬手⑻。      

[校注]
⑴“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⑵“陽陵遬”,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堪”,人名,見本部分J1(9)2A注文。
⑷“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⑸“洞庭叚尉觿”,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⑹“遷”字下脫“陵”字。
⑺“嘉”,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⑻“敬”,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1 A[85]
㈠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貲餘錢八
㈡ 千六十四⑶。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
㈢ 毋死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年爲報⑷。
㈣ 已訾其家⑸,[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㈤ 四月己酉⑹,陽陵守丞廚敢言之⑺: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
㈥ 之。/儋手⑻。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騰”,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宜居”,地名,疑爲里名。“毋死”,人名。
⑷“問何縣官計,年爲報”,本組其他簡多作“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
⑸“訾”,本組其他簡或作“訾責”。
⑹“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⑺“廚”,人名[86]
⑻“儋”,人名[87]


J1(9)1 B[88]
㈠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⑴,陽陵守慶敢言之⑵:未報,謁追,敢
㈡ 言之。/堪手⑶。
㈢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⑷,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⑸:陽陵卒署遷
㈣ 陵,其以律令從事。報之。當騰(謄),[騰](謄)。/嘉手⑹。•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㈤                                                                   敬手⑺。

[校注]
⑴“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⑵“慶”,人名。此處有“陽陵守慶”,本部分J1(9)10B又有“陽陵守丞慶”,未知是否爲同一人,或“守”字下脫“丞”字。
⑶“堪”,人名,見本部分J1(9)2A注文。
⑷“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⑸“洞庭叚尉觿”,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⑹“嘉”,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⑺“敬”,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4 A[89]
㈠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孝里士五(伍)衷有貲錢千三百卌四⑶。
㈡ 衷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衷署所
㈢ 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已訾其
㈣ 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㈤ 四月己酉⑷,陽陵守丞廚敢言之⑸: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儋手⑹。
㈥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甲午⑺,陽陵守丞欣敢言之⑻: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⑼。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騰”,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孝里”,里名。“衷”,人名。
⑷“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⑸“陽陵守丞廚”,見本部分J1(9)1A注文。
⑹“儋”,見本部分J1(9)1A注文。
⑺“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甲午”,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二日。
⑻“欣”,人名。
⑼“堪”,人名,見本部分J1(9)2A注文。


J1(9)4 B[90]
㈠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⑵:
㈡ 陽陵卒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嘉手⑶。
㈢ 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㈣                                                                敬手⑷。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叚尉觿”,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⑷“敬”,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5 A[91]
㈠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下里士五(伍)鹽有貲錢三百八十四⑶。
㈡ 鹽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鹽署所
㈢ 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已訾責
㈣ 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㈤ 四月己酉⑷,陽陵守丞廚敢言之⑸: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儋手⑹。
㈥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⑺,陽陵遬敢言之⑻: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⑼。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騰”,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下里”,里名[92] 。“鹽”,人名。
⑷“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⑸“陽陵守丞廚”,見本部分J1(9)1A注文。
⑹“儋”,見本部分J1(9)1A注文。
⑺“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⑻“陽陵遬”,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⑼“堪”,人名,見本部分J1(9)2A注文。


J1(9)5 B[93]
㈠ 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⑵:陽陵卒
㈡ 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嘉手⑶。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㈢                                                                    敬手⑷。                                          
 
[校注]
⑴“四月己未朔乙丑”,據本部分J1(9)4B“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知此日應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叚尉觿”,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⑷“敬”,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8 A[94]
㈠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逆都士五(伍)越人有貲錢千
㈡ 三百卌四⑶。越人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令洞庭尉⑷,
㈢ 令越人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
㈣ 爲報。已訾其家⑸,[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㈤ 四月戊申⑹,陽陵守丞廚敢言之⑺:寫上,謁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儋手⑻。
㈥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⑼,陽陵遬敢言之: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騰”,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逆都”,地名,疑爲里名。“越人”,人名。
⑷“令”,據本部分其他簡文例,應是“言”字之誤。
⑸“訾”,本組其他簡或作“訾責”。
⑹“四月戊申”,即本年四月初八日。
⑺“陽陵守丞廚”,見本部分J1(9)1A注文。
⑻“儋”,人名,見J1(9)1A注文。
⑼“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J1(9)8 B[95]
㈠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⑵:陽陵卒署遷陵,
㈡ 其以律令從事。報之。當騰(謄)⑶。/嘉手⑷。•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叚尉觿”,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當騰(謄)”,此下脫重文號“=”。據本組其他簡文例,應作“當騰(謄),[騰](謄)”。
⑷“嘉”,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10 A[96]
㈠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叔作士五(伍)勝日有貲錢
㈡ 千三百卌四⑶。勝日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
㈢ 庭尉,令勝日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
㈣ 年爲報⑷。已訾其家⑸,[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㈤ 四月乙酉⑹,陽陵守丞廚敢言之⑺: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
㈥ 之。/儋手⑻。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騰”,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叔作”,地名,疑爲里名。“勝日”,人名。
⑷“問何縣官計,年爲報”,本組其他簡多作“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
⑸“訾”,本部分其他簡或作“訾責”。
⑹“四月乙酉”,“乙酉”當作“己酉”。《識小》指出,卅三年四月辛丑朔,無乙酉。“四月己酉”,即四月初九日。
⑺“陽陵守丞廚”,見本部分J1(9)1A注文。
⑻“儋”,人名,見J1(9)1A注文。


J1(9)10 B[97]
㈠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⑴,陽陵守丞慶敢言之⑵:未報,謁追,
㈡ 敢言之。/糾手⑶。
㈢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⑷,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⑸:陽陵卒署遷陵,其
㈣ 以律令從事。報之。當騰(謄),[騰](謄)。/嘉手⑹。•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㈤                                                            敬手⑺。
 
[校注]
⑴“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⑵“慶”,人名。“陽陵守丞慶”,本部分J1(9)1B有“陽陵守慶”,未知是否爲同一人。
⑶“糾”,人名。
⑷“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⑸“洞庭叚尉觿”,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⑹“嘉”,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⑺“敬”,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12 A[98]
㈠ 卅三年□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公卒廣有貲錢千三百
㈡ 卌四⑶。廣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⑷。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廣
㈢ 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⑸。[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
㈣ 已訾責其家,[家]貧弗能入,乃□戍所⑹。報署主責發,敢言之。/四月己酉⑺,

[校注]
⑴“卅三年□月辛丑朔丙午”,應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騰”,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此二字漫漶不清,在縣名“陽陵”下,當是里名。“公卒”,亦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户律》:“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嫋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可知“公卒”地位在“二十級爵”之末的公士的後面,在士伍的前面。“廣”,人名。
⑷“不智(知)何縣署”,對照簡影圖版,本簡在此句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
⑸“令廣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對照簡影圖版,本簡在此句下有“ㄥ”符號,與後文斷開。
⑹“乃□戍所”,據本部分其他簡文例,“□”當是“移”字。
⑺“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J1(9)12 B[99]
㈠ 陽陵守丞廚敢言之⑴: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儋手⑵。
㈡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⑶,陽陵遬敢言之⑷:未得報,謁追,敢言之。/堪手⑸。
㈢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⑹,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⑺:陽陵卒署遷陵,其以律令
㈣ 從事。報之。當騰(謄),[騰](謄)。/嘉手⑻。•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㈤                                                                    敬手⑼。
 
[校注]
⑴“陽陵守丞廚”,見本部分J1(9)1A注文。
⑵“儋”,人名,見J1(9)1A注文。
⑶“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即秦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⑷“陽陵遬”,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⑸“堪”,人名,見本部分J1(9)2A注文。
⑹“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⑺“洞庭叚尉觿”,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⑻“嘉”,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⑼“敬”,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6 A[100]
㈠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褆陽上造徐有貲錢二千六百八十
㈡ 八⑶。徐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券一⑷,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
㈢ 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已訾其家⑸,[家]貧弗能入,
㈣ 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㈤ 四月庚戌⑹,陽陵守丞  敢言之⑺: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儋手⑻。
㈥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⑼,陽陵遬敢言之⑽: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⑾。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⑵“司空騰”,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褆陽”,地名,疑爲里名[101] 。“上造”,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爲秦二十級爵之第二級。“徐”,人名。
⑷“錢券”,本組其他簡作“錢校券”。
⑸“訾”,本組其他簡或作“訾責”。
⑹“四月庚戌”,即本年四月初十日。
⑺“【‘目’+‘買’】”,人名。
⑻“儋”,人名,見J1(9)1A注文。
⑼“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⑽“陽陵遬”,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⑾“堪”,人名,見本部分J1(9)2A注文。


J1(9)6 B[102]
㈠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
㈡ 丞⑵:陽陵卒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嘉手⑶。以
㈢ 洞庭司馬印行事。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叚尉觿”,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7 A[103]
㈠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⑴,司空騰敢言之⑵:陽陵褆陽士五(伍)小欬有貲錢萬一千
㈡ 二百七十一⑶。欬戍洞庭郡⑷,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
㈢ 申署所縣責⑸,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
㈣ 已訾其家⑹,[家]貧弗能入,乃移⑺。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己酉⑻,陽陵
㈤ 守丞廚敢言之⑼: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⑵“司空騰”,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褆陽”, 見本部分J1(9)6A注文。 “小欬”,人名。
⑷“欬”,與上文“小欬”是同一人。
⑸“申”,據本組其他簡文例,此處應爲人名“欬”或“小欬”。
⑹“訾”,本組其他簡或作“訾責”。
⑺“移”,本組其他簡此下有“戍所”二字。
⑻“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⑼“陽陵守丞廚”,見本部分J1(9)1A注文。


J1(9)7 B[104]
㈠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⑴,陽陵遬敢言之⑵: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
㈡ 手⑶。
㈢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⑷,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⑸:陽陵卒署遷陵,其以律
㈣ 令從事。報之。當騰(謄),[騰](謄)。/嘉手⑹。•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㈤                                                                 敬手⑺。
 
[校注]
⑴“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⑵“陽陵遬”,見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堪”,人名,見本部分J1(9)2A注文。
⑷“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⑸“洞庭叚尉觿”,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⑹“嘉”,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⑺“敬”,人名,見本部分J1(9)11B注文。

                                (未完待续)


[41] J1(9)984 A面簡影見《簡報》圖二四:左2。
[42] J1(9)984 B面簡影見《簡報》圖二五:左2。
[43] JI(16)2號簡發表時缺簡影圖版,釋文見《選釋》。
[44] J1(9)981 A面簡影見《簡報》圖二四: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封二:左1。
[45] 俞偉超:《略釋漢代獄辭文例——一份治獄材料初探》,《文物》,1978年第1期。
[46] J1(9)981 B面簡影見《簡報》圖二五: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封二:左2。
[47] “壬”,又見第五部分J1(8)157B。
[48] J1(8)157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一: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4頁。《選釋》誤將本簡簡影的A面(正面)作B 面(反面),B面(正面)作A面(反面)。
[49] “啓陵”,又見第一部分J1(16)9 A。
[50] “成里”,又見第一部分J1(16)9B。
[51] “郵人”,又見第六部分J1(8)154B、第八部分J1(6)B。
[52] J1(8)157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一○: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4頁。
[53] 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湖南大學學報》,2003年第3期。
[54] “欣”,又見本部分J1(8)158B、J1(8)156 A、J1(8)152B。
[55] “壬”,又見第四部分J1(9)981B。
[56] J1(8)156簡影見《簡報》圖二三: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4頁。
[57] “遷陵守丞色”,又見本部分J1(8)158 A。
[58] J1(8)152 A面簡影見《簡報》圖二一: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2頁。
[59] J1(8)152 B面簡影見《簡報》圖二二: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2頁。
[60] J1(8)158 A面簡影見《簡報》圖二一: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5頁。
[61] (日)森鹿三:《關於令史弘的文書》,姜鎮慶譯,《簡牘研究譯叢》第一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
[62] J1(8)158 B面簡影見《簡報》圖二二: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5頁。
[63] J1(8)153簡發表時缺簡影圖版,釋文見《選釋》。
[64] J1(8)154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七:左3。
[65] J1(8)154 B面簡影見《簡報》圖六: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3頁。
[66] J1(9)11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七: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七:左3。 此簡連同以下諸簡,皆出土於里耶一號井,共十二枚,緊緊相連,其文字內容亦基本相同。
[67] “司空騰”,又見本部分J1(9)2 A、J1(9)3 A、J1(9)9 A、J1(9)1 A、J1(9)4 A、J1(9)5 A、J1(9)6 A、J1(9)7 A、J1(9)8 A、J1(9)10 A、J1(9)12 A。
[68] 見《選釋》J1(9)1正(即J1(9)1A)的注文。
[69] 曹硯農:《試讀里耶——歷史空缺的填補》,《中國文物報》2002-12-6。
[70] 張俊民:《里耶秦簡“卒署”辨》,《簡帛研究》網站,《網上首發》,03-8-15。
[71] “陽陵守丞恬”,又見本部分J1(9)2 A、J1(9)3 A、J1(9)9 A。
[72] “陽陵遬”,又見本部分J1(9)2 A、J1(9)3B、J1(9)9B、J1(9)5 A、J1(9)6 A、J1(9)7B、J1(9)8 A、J1(9)12B。
[73] J1(9)11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一八: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八:左1。
[74] “洞庭叚尉觿”,又見本部分J1(9)2B、J1(9)3B、J1(9)9B、J1(9)1B、J1(9)4B、J1(9)5B、J1(9)6B、J1(9)7B、J1(9)8B、J1(9)10B、J1(9)12B。
[75] “嘉”,又見本部分J1(9)2B、J1(9)3B、J1(9)9B、J1(9)1B、J1(9)4B、J1(9)5B、J1(9)6B、J1(9)7B、J1(9)8B、J1(9)10B、J1(9)12B。
[76] “敬”,又見本部分J1(9)2B、J1(9)3B、J1(9)9B、J1(9)1B、J1(9)4B、J1(9)5B、J1(9)7B、J1(9)10B、J1(9)12B。
[77] J1(9)2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五: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一:左3。
[78] “堪”,又見本部分J1(9)3B、J1(9)9 A、J1(9)9B、J1(9)1B、J1(9)4 A、J1(9)5 A、J1(9)6 A、J1(9)7B、J1(9)8 A、J1(9)12B。
[79] J1(9)2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一六: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二:左1。
[80] J1(9)3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五: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二:左2。
[81] J1(9)3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一六: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二:左3。
[82] J1(9)9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九: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六:左2。
[83] “仁陽”,又見本部分J1(9)2 A。
[84] J1(9)9 B面簡影見《簡報》圖二○: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六:左3。
[85] J1(9)1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二: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一:左1。
[86] “陽陵守丞廚”,又見本部分J1(9)4 A、J1(9)5 A、J1(9)7 A、J1(9)8 A、J1(9)10 A、J1(9)12B。
[87] “儋”, 又見本部分J1(9)4 A、J1(9)5 A、J1(9)6 A、J1(9)8 A、J1(9)10 A、J1(9)12B。
[88] J1(9)1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三: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一:左2。
[89] J1(9)4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五: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三:左1。
[90] J1(9)4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一六: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三:左2。
[91] J1(9)5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二: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三:左3。
[92] “下里”,又見本部分J1(9)3 A。
[93] J1(9)5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三: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四:左1。
[94] J1(9)8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九: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五:左3。
[95] J1(9)8 B面簡影見《簡報》圖二○:左2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六:左1。
[96] J1(9)10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七: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七:左1。
[97] J1(9)10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一八: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七:左2。
[98] J1(9)12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九: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八:左2。
[99] J1(9)12 B面簡影見《簡報》圖二○: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八:左3。
[100] J1(9)6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二: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四:左2。
[101] “陽陵褆陽”,又見本部分J1(9)7 A。
[102] J1(9)6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三:左3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四:左3。
[103] J1(9)7 A面簡影見《簡報》圖一七: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五:左1。
[104] J1(9)7 B面簡影見《簡報》圖一八:左1及《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圖版五: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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