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校诂
作者:王焕林  發布時間:2005-11-25 00:00:00

[內容提要]:里耶秦簡是21世紀最重大的考古發現,基於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及《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已經公開發表的30餘枚簡牘,本文對其中尚存疑義的文字釋讀問題進行了探討,幷提出了一些新的見解。
[關鍵字]: 環書  卻之  蠻衿  快行

  
  湘西里耶秦簡共計36000餘枚,10多萬字,幾乎相當于現存秦簡總量的十倍。其學術價值,足以與敦煌文獻、甲骨卜辭媲美。章太炎說:“學問以語言爲本質,故音韻訓詁,其管籥也。” 研究出土簡牘,語言文字學理當是最先介入的學科。作爲記載時人時事的口語性文獻,簡牘本身也是漢語史研究研究的第一手材料,它具有傳世文獻無可比擬的獨特價值。語言學界對里耶秦簡的研究業已起步。本文蠡測臠嘗,意在抛磚引玉。

一、環書

  《簡報》中,“環書”凡二見,茲節錄相關材料如下:
  J1(9)3號簡:“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有貲餘錢千七百廿八,不識戍洞庭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授陽陵司空,……已訾責其家,(家)貧不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敢言之。”[1]
  J1(9)9號簡:“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仁陽士五(伍)?有贖錢七千六百八十。?戍洞庭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授陽陵司空,……已訾責?家,(家)貧不能入,?有流辭弗服,毋聽!道遠毋環書,報署主責發。敢言之。”[2]
  《簡報》、《選釋》及李學勤先生《初讀里耶秦簡》於“環書”無釋,審慎。然而,必須指出的是,上述二簡涉及秦代財政、軍事、行政、司法制度,史料價值頗高。此詞無達詁,勢不能盡得廬山真面。
  按,古漢語“環”常與“還”、“營”通用。朱起鳳《詞通》收羅經史子集,以“環繞”“還繞”、“環主”“還主”、“環私”“還私”、“營私”“環私”、“環域” “營域”、“環衛”“營衛”等異文材料助成此說,亦堪稱精當。不能否認,上述二簡中的“環”字,無論訓“還”抑或訓“營”,基本上還是說得通的,但是,二者都無堅實的書證材料可資參校,故終覺義有未安。
  筆者以爲,“環”與“爰”通(上古同屬匣紐元部),故“環書”實即“爰書”!此語雲夢秦簡、居延漢簡凡數十見,《史記·張湯列傳》亦有一例,爾後,《漢書·張湯傳》襲用之。
  “爰書”之含義,古代註疏家(魏)蘇林、(吳)韋昭、(唐)顔師古、(宋)劉世奉、(清)錢大昕、(清)王先謙各持異說,莫衷一是。[3] 今人陳槃、高敏、(日)大庭?復據雲夢秦簡、居延漢簡考之,已獲定讞。高敏先生說:“秦的爰書,都同刑訊有關。……秦時爰書的內容,不僅包括犯人的供詞,也包括原告的起訴書、驗實者的調查報告和向上級的報告書等。”[4] 按, “爰書”與律訊有關,高說精審。但是,環與爰通,高先生竟失之交臂,則令人費解。試讀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
  (1),免老告人以爲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
  (2),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爲更籍。今甲有耐、資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5]
  按,文物出版社《睡虎地秦墓竹簡》第一、第二例“環”字釋“原”,[6] 第三例“環”字釋“卻”,[7] 前用聲訓,後援書證,顧此失彼,難以據爲典要。其實,以“爰”字讀之,則一切凝滯,都將渙然冰釋!此不贅。
  “環書”這一個法律術語的破譯,對理解整簡文意至關重要。J1(9)3簡“已訾責其家,(家)貧不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 意思是說,陽陵縣曾經責成不識一家償還所欠官債,由於貧困,其家無錢可交。傳訊訾責其家屬以及最終不能兌現等情況,陽陵縣有法律“爰書”記錄在案。不識本人如果推託不認帳,不要信其虛浮之言(流通遊)。由於陽陵縣到洞庭郡路途遙遠,該“爰書”不便送達以供核實,要求相關軍管人員全權處理。
  准此,J1(9)9號簡“道遠毋環書”云云,也就是“路途遙遠,沒有爰書”的意思(這里,“毋”訓“無”,不訓“勿”)。
  公私之間的債務清償制度,睡虎地秦簡《金布律》中也有一條:“有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債百姓未償,亦移其縣,縣償。”[8] 兩相印證,可以得出這一結論:秦代公私之間的債務關係,能夠異地辦理,但是,公私雙方享有的權利可能幷不平等。例如,戍卒異地償債,只須原地縣署文書一封即可,而按法律程式供驗核的“爰書”,官方竟可以藉某種理由扣留不送!很難設想,官欠民債,老百姓也有這種特權。

二、卻之

  J1(8)157簡:“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啓陵鄉夫敢言之:成里典、啓陵郵人缺,除士伍成里?、成,成爲典,?爲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卻之啓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又除成爲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爲啓陵郵人,其以律令。”[9]
  J1(8)134簡:“(廿六年)六月庚辰,遷陵守丞敦狐卻之司空:自以二月假狼船,何故……”[10]
  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引J1(8)157,以“卻”爲人名,而“之”爲動詞。“遷陵丞昌卻之啓陵”他說是“遷陵名叫昌卻的縣丞來到啓陵鄉。”[11] 于氏望文生義,大誤。其致誤之由,大概是沒有注意到J1(8)134簡。在這枚簡牘中,司空是官名而非地名,實不容置疑,故“之”不能訓“到”。更爲重要的是:始皇廿六年,遷陵代理縣丞(守丞)名“敦狐”而非“敦狐卻”亦有鐵證!此見J1(16)9簡:“廿六年五月,……遷陵守丞敦狐告都鄉主:以律令從事。”[12] 其實,敦狐次年仍未遷官。J1(16)6簡提供了這一綫索:“廿七年,……三月庚戌,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13]
  因此,筆者認爲:“卻”“之”當連讀,卻訓退,其義不煩他求。當然,用於公文下達,理解爲“未獲批准,特此批復”,即不中,亦不遠。試以J1(8)157簡爲例,略作說明:啓陵鄉任命成爲“郵人”的申請,雖然獲得了上級(遷陵縣)批准,但該鄉任命?爲“里典”(按:里典實即里正,避始皇諱改)的申請,幷沒有被審核通過,因爲這種任命找不到法律依據。針對此事,所以批復中使用了“卻之”一詞。J1(8)134簡,文字衍缺較多,其意不明,但簡中“卻之”作上述理解,幷無問題。由此看來,“卻之”也是秦代行政司法公文中的術語之一,以先儒未嘗論及,故而彌足珍貴。

三、蠻衿

   J1(12)10簡《發掘簡報》釋作:
  (正面):廿六年六月癸醜遷陵拔訊?蠻衿/
  (背面):鞫之越人以城邑反蠻衿害弗智(知)/
[14]
  按,“拔”當作“掾”,此殆未細審字形而誤(J1(9)984簡“遷陵掾”,《選釋》、《簡報》亦釋爲“遷陵拔”, 幷誤)。“掾”是官署分曹治事的屬吏,雲夢秦簡及敦煌、居延漢簡屢見不鮮。“?”當作“抨”,此字右旁不甚清晰,但末筆右拐仍很明顯,釋爲“?”,殆由不習篆書,不知“平”字篆法之變而誤(“平”字中竪既可向左拐、亦可向右拐)。“訊抨”其實就是刑訊。
  此簡雖已殘斷(下半截尚不知所蹤),但其正、背面“蠻”“衿”二字之後均有重文符號,卻不容置疑。這足以說明,“蠻”“衿”二字必須連讀,否則無以成句。
  “蠻衿”指荊楚之民殆無疑問。顯然,“蠻衿”與典籍習用之“蠻荊”應視爲同音或音近的借用。——這里,我們發現了一個頗爲有趣的“方音通轉”現象。
  按,依周秦古音,“衿”“荊”雖同屬見紐,然韻部相距較遠(衿,侵部;荊,耕部),二者實難通轉。對此,陸志韋先生《古音說略》有一個結論:“諧聲、《詩》韻的侵覃,除了通蒸登之外,就是通中,甚至於可以通鍾,然而絕對不通前母音的耕陽。”[15]
  但是,我們知道,“南蠻鴂舌”的楚方言,與中原音韻不盡相同。而“方音通轉”在睡虎地秦簡中也確實存在(《睡虎地秦簡·日書》有耕部與元部相通之例)。[16] 那麽,湘、鄂、川、黔“西南官話”中普遍存在的“衿”“荊”同音(均讀jin)現象,能否不囿於現代漢語-n尾韻母來源的成說而與里耶秦簡楚方音的“耕”“侵”通轉相互印證?待考。
  複次,筆者認爲,J1(12)10簡應當讀作:
  (正面):廿六年六月癸醜,遷陵掾訊抨蠻衿,蠻衿……
  (背面):鞫之:越人以城邑反蠻衿,蠻衿害(曷)弗智(知)……
  按,故楚西南邊界,在今廣西境內,“越人”可能就是僑居於酉水中上游地區的西越之人。看來,本簡也是一條吞舟之魚,它透露了一場血腥的民族衝突。“越人以城邑反蠻衿”,說明當地少數民族對越人的欺淩與歧視較爲嚴重,而兩個民族之間的這場衝突也具有相當規模。質言之,廿六年,秦始皇剛剛統一天下,酉水流域的社會治安尚不穩定,民族矛盾依然存在。

四、快行

  J1(8)157正: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啓陵鄉夫敢言之:成里典、啓陵郵人缺,除士伍成里?、成(按:?、成皆人名),成爲典,?爲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敢言之。
  J1(8)157背: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卻之啓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又除成爲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爲啓陵郵人,其以律令。/氣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時,隸妾冉以來,欣手。
[17]

  《選釋》以“發送緊急文書”釋“快行”,誤!J1(8)157簡根本就不是什麽“緊急文書”。該簡所記日期及收發程式,足以爲證:正月十七日(甲午),啓陵鄉擬就了任命“里典”、“郵人”的報告,事隔三天,即正月二十日(丁酉),某隸妾(女刑徒)把這份報告送到了遷陵縣署,縣丞雖於當天(丁酉)處理了此事,但是,批復的正式下達卻在第二天(戊戌)。這里,有兩點需要特別留意,其一,報告送遞者的身份是隸妾(女刑徒)。其二,縣丞的相關批復,次日才送走。以上述兩點與《睡虎地秦簡·行書律》相比照,即不難發現問題。《行書律》規定:“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行書)。……行命書及署書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 [18] ——派遣隸妾(女刑徒)傳送一般公文,都是非法行爲,何況緊急公文?又,該文書上傳、下達的時間拖延,更能證明,它是屬于文書中的“不急者”。確實,任命一個“村長”(里典)和一個“郵遞員”(郵人),哪里稱得上“緊急”呢?質言之,“行”釋“送遞”不誤,而“快”只能釋作人名。其實,此人還出現在J1(16)1、J1(8)156、J1(8)158三枚簡牘中:
    J1(16)1:守府快以來。[19]
    J1(8)156正:……四月癸醜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內。[20]
    J1(8)158背: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欣手。[21]
  顯然,上述三簡都不能輕率地視爲所謂“緊急文書”。

附:本文屬2005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里耶秦簡校詁》(批號:05BYY024)。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1期,P20。
[2] 同上,P32。 
[3] 參高敏《秦漢史探討》P241,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4] 同上,P256.
[5]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P127,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6] 同上,P117.
[7] 同上,P127.
[8] 同上,P38.
[9]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1期,P19.
[10] 同上,P18. 
[11] 於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載《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3期,P9.
[1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1期,P34.
[13] 同上,P34.
[14] 同上,P33.
[15] 陸志韋《陸志韋語言學著作集(一)》P189,中華書局,1985年版.
[16] 張顯成《簡帛語言文字研究》(第一輯)P369, 巴蜀書社,2002年版.
[1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1期,P19.
[18]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P61,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9] 同1,P20。
[20] 同1,P13。
[21] 同1,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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