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考释(二)
作者:王焕林  發布時間:2005-12-02 00:00:00

(首发)

  J1(8)134簡史料價值頗高,彌足珍貴。遺憾的是,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以下稱《簡報》)及《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以下稱《選釋》)對該簡的文字釋讀仍存多處闕疑及錯誤。本文試重爲考釋,並略作闡發。
  按,《簡報》《選釋》對J1(8)134簡的文字隸定相同,《簡報》無句讀,而《選釋》有之。茲迻錄《選釋》隸定、句讀如下,以便展開討論。
  J1(8)134正面: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前日言競陵蕩陰狼(假)遷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柂(?),以求故荊績瓦,未歸船。狼屬(囑)司馬昌官謁告,昌官令狼歸船。報曰:狼有律在複獄,已。卒史衰、義報(?),今寫校券一牒上謁,言之卒史衰、義所,問狼船存所,其亡之。爲責(債)券移遷陵,弗□□屬謁報。敢言之。/六月庚辰,遷陵守丞敦狐郤(却)之司空,自以二月(假)狼船,何故□□辟□,今而補曰謁問複獄卒史衰、義,衰、義事已不智(知)所居,其聽書從事。/慶手。即令□□行司空。
  J1(8)134背面:十月戊寅□己巳以來。/慶手。[2] 

一、闕疑之字 

  J1(8)134簡局部墨迹漫衍磨滅,故《選釋》之隸定有八字闕如(加□者),兩字疑似(加?者)。通過對《簡報》《選釋》所附圖版的放大處理,諦視殘痕,綜合辭彙、語法、文字形體及文書體例諸因素,我們仍可補定上述十處闕疑。茲先考闕如,次究疑似(其間,亦兼及字句疏證,俾使立論有據)。

  1.其亡之爲責()券移遷陵,弗□□屬謁報敢言之

  按,所闕第一字,殘存右上橫,左隱隱有竪痕,依上文語氣及邏輯推斷,當是“亡”字。所闕第二字殘存下半(左下口部清晰,右下二橫可辨),從秦隸形體判斷,當是“誰”字。“誰屬”古今習用,《漢書·五行志》(卷廿四):“高祖天下當誰屬乎?”《明史·王文傳》(卷百六十八):“安知上意誰屬?”。“謁報”爲秦代公文套語,尤言請求回復,此見J1(9)1—J1(9)12等十余簡“陽陵守丞某敢言之,寫上,謁報”云云。[3]“其”,連詞,表假設。
  所以,筆者認爲,此數句當讀爲:“其亡之,爲責(債)券移遷陵;弗亡,誰屬?謁報,敢言之。”

  2.自以二月()狼船,何故□□辟□,今而……

  按,所闕第一字中部微衍,其餘相當清晰。《簡報》以左右結構之字視之,致以誤將右部隸定爲“邑”(左部闕如)。其實,僅憑字形,該字即可認出,它是一個“弗”字。其右行鄰近處恰有一“弗”字,且十分清晰。兩相參校,隸定爲“弗”,絕無疑慮。所闕第二字墨迹淡薄,但右上部長捺、右下部斜勾仍可辨認。查張守中《睡虎地秦簡文字編》,參以大小二篆,似爲“蚤”字、又似“存”字。當然,結合上下文語境,定爲“蚤”(通“早”)字,于義爲長。試說明如下:
  按,“自以……,何故……,今而……”云云語氣連貫,句讀當無問題,且“蚤辟”、“存辟”,均不辭之甚。顯然,辟字屬下字爲詞,殆無疑問。惜其下字亦漫衍嚴重,惟左部隱然可辨,充其量也只能看出這是一個左右結構之字而已。所以,我們不得不參考辟字在傳世及出土文獻中的用例,再結合本簡文意,作進一步篩選。
  基于光碟版《文淵閣四庫全書》(武漢大學出版社)、《國學寶典》(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有限),筆者檢索了主要傳世文獻,通過對“辟?”結構的海量篩選,最後確定以“辟報”一詞對應于上述闕文。按,“辟報”見于《漢書·胡建傳》(卷六七):“蓋主怒,使人上書告建侵辱長公主,射甲舍門,知吏賊傷奴,辟報故不窮審。” (按,蘇林曰:“辟,回也。報,論也。”顔師古云:“蘇說非也。言爲游僥避罪而妄報文書 …… 。 辟讀曰避。” 是知蘇、顔訓辟爲回、爲避;訓報爲論爲告,莫衷一是。)
  幸運的是,與法律有關的“辟報”一詞,也出現在2003年11月新近出土的長沙走馬樓西漢法律文書簡中:“九月丁卯,倉嗇夫午行鹿丞事敢告臨湘丞主:案贖罪以下,寫書辟報。爰書。移書到,令史可問……”[4]由此看來,“辟報”實爲送達上級的一種公文,辟訓刑律,報訓報告,殆無可疑。
  至此,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補足相關闕文:“自以二月(假)狼船,何故弗蚤(早)辟報?今而……”。——不可否認,單就本句而言,將蚤字換成存字,似乎也講得通,但是,在下文第三部分中,我們將看到,蚤字乃是最佳選擇。

  3.即令□□行司空。

  按,本句所闕二字,輪廓、筆迹尚存,細審圖版即可補定:第一字爲“佐”,第二字爲“壬”。出于材料發表的緊迫性,整理者可能來不及與它簡進行比勘,否則,此二字應該可以輕鬆認出。按,“佐”爲秦漢郡縣所置低層吏員之一。此字在睡虎地秦簡中用例極多(參《效律》72、《秦律十八種》72、《內史雜》20、《法律問答》157),足資比勘。“壬”,人名,從始皇廿六年至卅二年,此人一直供職于遷陵縣署,並未遷官。此見J1(9)981簡(正):“(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遣佐壬操副詣廷。” J1(9)981簡(背):“(卅年)九月庚午旦,佐壬以來。……壬手。”[5]J1(8)157簡(背):“(卅二年)正月丁酉旦食時,隸臣妾冉以來/欣發……壬手。”[6]

  4.十月戊寅□己巳以來。

  按,所闕之字比較清晰,當釋爲“走”。J1(16)6簡(背)“庚戌水下□刻,走袑行尉”[7]J1(8)133簡(背)“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賢以來”[8]兩走字與此同形,足資比勘。顯然,“走”可以理解爲文書送遞人員的專稱。此可與睡虎地秦簡中的“輕足”相互印證。參《秦律十八種·田律》:“近縣以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9]其次,按秦簡文書體例,本句中的“己巳”亦當爲人名,而非干支。“以來”,或訓“送來”,或訓“拿回”。參李學勤先生《初讀里耶秦簡》[10]、拙文《里耶秦簡釋地》。[11]

  5.假遷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柂(?)

  最後一字釋“柂”,整理者有疑慮,審慎。按,此字木旁清晰,右上爲西,尚存輪廓。
  考諸典籍,當隸定爲“橝”。楚語中,“橝” 通“尋”,訓爲長。參《楚辭·哀時命》:“擥瑤木之橝枝兮,望閬風之板桐。”在本句中,橝是船名,其長度三丈三尺(合今制7.8米),對秦代酉水這樣的內河航運來說,固宜稱“長”。

  6.卒史衰、義報(?)

  最後一字確實不能釋“報”,當釋“所”。按,該字甚清晰,可與本行“所”字(“問狼船存所”)互校,此不贅。 

二、誤釋之字 

  《選釋》對J1(8)134簡的誤釋共計六處,茲以順序先後,逐一詁正:

  1.以求故荊績瓦。

  “績”當作“積”,圖版清晰可辨。按,秦倉儲及貯藏單位皆可稱積,且用例及多。典型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27簡):“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爲戶。……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石一積。”[12]——此“積”爲穀物存儲單位。《效律》(22簡):“倉漏,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13]——此“積”用指倉儲。因此,“積瓦”當指倉存之陶器(瓦,不當理解爲屋瓦,此尋常之物,何勞遍求諸荊楚故地?)

  2.有律

  “律”當作“逮”,此字左部從辵,清晰可辨。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三:“有字古讀若以(說見《唐韵正》)。”[14]是“有”可通“以”。按,有之韵匣母;以之韵餘母。匣餘二紐發音部位相距較遠,但秦簡中確有通轉之例。此見睡虎地秦簡《日書乙》88簡“天閻”,101簡作“天[15](閻,餘母;,匣母);又,《爲吏之道》22簡“樓椑失閱”注:“閱,讀爲穴”[16](閱,餘母;穴,匣母)。
  《正字通·已部》:“已與以古共一字。”(參《經傳釋詞·以已》)——這在傳世文獻中,不乏用例,《荀子·非相》:“人之所以爲人者,何已也?”楊倞注:“已與以同。”《國語·晋四》“其聞之者,吾以除之矣”則用以如已。因此,筆者認爲,“有逮”當理解爲“已經被逮捕”。按,《史記·酷吏傳》(卷百廿二)亦見“有”“逮”連用之例:“于是聞有逮皆亡匿”(《漢書·杜周傳》襲用之),但此有字當訓有無之有,與本簡之義不同。

  3.寫校券一牒上謁,言之卒史衰、義所。

  本句“之”當作“已”。圖版清晰,此不贅。按,“已”爲複獄吏之名,參本簡第二行末“複獄已……”。

  4.六月庚辰

  “六”當作“九”。——此雖一字之誤,但關係甚大(詳第三部分)。
  該字筆畫有漫滅,非以理校,不能遽斷。按,J1(8)134簡起首所記日期非常明確:“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這是遷陵縣代理司空樛將文書上報遷陵縣守丞敦狐的時間,其曆朔與徐錫琪《西周(共和)至西漢曆譜》、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均相符。而“□月庚辰”則是遷陵縣守丞敦狐對該文書批復的下達日期。顯然,將時間提前兩月,釋爲“六月庚辰”是荒謬的。反之,校以干支,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是二十七日,九月則己卯朔,庚辰是初二,八月丙子至九月庚辰,相隔四天,參照遷陵本縣境內相關事務處理中公文批復的慣例(J1(8)157簡四天後下達批復、J1(8)133簡次日下達批復、J1(9)984簡次日下達批復),我們認爲,“六月”改釋“九月”,更合情理。

  5.今而補曰

  “補”當作“誧”。此字左旁從言,尚依稀可辨,《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即有此字:“父死而誧告之,勿聽。”[17]整理者認爲,“誧”通“甫”,訓爲 “方始”,[18]其說可從。按,二月,司空將公船借出,至八月,才開始追問其下落,顯然有失職之嫌,因此,頂頭上司的相關批復中使用“自以二月……,何故不早……,今而誧(甫)……”這樣的措辭,諒非意外。

  6. 十月戊寅……以來。

  “十”當作“八”。細審圖版,此字本已闕失,整理者所釋,殆出臆測。但可以肯定,此字絕對不是“十”字,因爲,由“廿六年八月庚戌朔”往下推算,本年十月,根本就沒有“戊寅”之日!按,本句末云“以來”,前已述及,“以來”訓“送來”或“拿回”。——質言之,本句位于簡背,“□月戊寅……以來”其實是文書送達遷陵縣守丞之手的日期記錄,這種記錄在里耶秦簡中比比皆是,因爲秦代律令對此規定極嚴,《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行書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19]可資參校。揆之以理,文書“以來”的具體時間,應當在八月丙子至九月庚辰之間,——也就是文書自下級(司空守樛)上報至上司(守丞敦狐)批復的四天之間。丙子後二日爲戊寅,戊寅後二日爲庚辰,故戊寅爲八月二十九日,絕無疑慮。 

三、句讀與譯注 

  因爲存在上述多處闕疑及誤釋,所以,《選釋》的句讀也就不免佶屈聱牙、難以理解了。茲不一一列舉,僅提供筆者的標點以資比較(專有名詞下加波浪綫,人名下加橫綫),並略作譯注。
  J1(8)134正面: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前日言競陵蕩陰狼(假)遷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橝,以求故積瓦,未歸船。司馬昌官,謁告昌官,令歸船。報曰:有逮,在複獄已卒史衰所。今寫校券一牒,上謁言卒史衰所,問船存所。其亡之,爲責(債)券移遷陵;弗亡,誰屬?謁報,敢言之。/九月庚辰,遷陵守丞敦狐郤(却)之司空:自以二月(假)船,何故弗蚤(早)辟報?今而誧曰謁問複獄卒史衰事已,不智(知)所居,其聽書從事。/慶手。即令佐壬司空
  J1(8)134背面:八月戊寅走己巳以來。/手。
  爲正確理解整簡文義,還有必要拈出“却之”“卒史”二詞,略作說明。其一,“却之”是秦代行政司法公文中的術語之一,先儒未嘗論及。拙文《里耶秦簡叢考》(載《吉首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曾有詳細詁解,茲略作徵引:“‘却’‘之’當連讀,却訓退,其義不煩他求。當然,用于公文下達,應理解爲“未獲批准,特此批復。”[20]其二,“卒史”是秦漢郡級以上軍政機構的主要吏員,此見《史記·蕭相國世家》索隱:“律:郡卒史、書佐各十人也。”《漢書·汲黯傳》集解:“律:太守、都尉、諸侯內史,史各一人,卒史、書佐各十人。”縣廷不設“卒史”,只設“令史”(參陳夢家《漢簡綴述》、卜憲群《秦漢官僚制度》)。——顯然,借船人狼一定是被羈押在本郡治所而絕非遷陵或競陵縣署。
  至此,可將全簡文句意譯如下:
  始皇廿六年八月廿七日(丙子),遷陵縣代理司空樛報告:前天(廿五日)已告知狼(競陵縣蕩陰鄉人)借用了遷陵縣的一條公船(長三丈三尺,名叫橝),去收購荊楚故地存倉的陶器,此船尚未歸還。狼是司馬昌官手下之人,已經知會了昌官,要他命令此人退還船隻。昌官回報說:狼已經被逮捕了,其人在本郡複獄吏已、卒史衰和義那裏。現在寫了一份校驗憑證上達己、衰、義處,請代爲查實船的下落。如果該船丟失了,辦理好債務憑證移交給遷陵縣;沒有丟失,告知船在誰手。謹上報,請批復。
  九月二日(庚辰),遷陵代理縣丞敦狐批復司空:二月份就把船借給狼了,爲什麽不早些按規定上報?現在才說起請求複獄(已)、卒史衰和義查詢的情况,衰和義處理完案件,如何知道狼的下落?按相關指示處理。經手人慶。立即命令佐壬將文書下達司空。
  八月廿九日(戊寅),“行書人”己巳送來文書。經手人慶。 

四、史事稽略 

  J1(8)134簡涉及了秦代湘西的經貿、行政、文化等社會背景,更透露了湘西交通大動脉——酉水航運的一些具體信息,故而彌足珍貴。茲略考其事,藉以凸現其史料價值。

  1.地方經濟生活

  酉水發源于湖北,南經重慶東部後,折而橫貫湘西腹地,首入龍山,次經保靖、花垣、永順、古丈四縣,沿途接納衆流,彙入沅水,最後歸注長江。酉水主源流程600多公里,年平均流量453.6立方米/秒,流域面積18530平方公里。它西通巴蜀,東極洞庭,自唐宋以訖清末,在湘西交通史上,其首屈一指的命脉地位,一直未曾動搖。但是,戰國、秦漢時期,有關酉水航運的史料,却非常稀少,其河道條件、通航里程、船隻大小、運輸規模、經營管理等相關情况幾無從深究。所以,J1(8)134簡“……遷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橝”所傳達的信息就顯得十分可貴。按,現在的龍山里耶就是秦代遷陵縣的治所,該地處于酉水上游。又,秦制1尺合23.5厘米,船“袤”3丈3尺,也就是船長7.8米。由此看來,秦代酉水的航運條件確實不可低估:二月爲酉水枯水季節,其上游河道尚能行駛載重數噸的木船,其中下游的通航能力自然更高。考慮到“袤三丈三尺”的船隻不能作爲酉水上游可以通行的最大噸位看待,結合夏秋豐水期相對優越的通航條件,可以肯定,有關酉水航運能力的推測,不宜過于保守。此外,按照語言學中的語義場理論,有“公船”則必有“私船”,即此可以看出酉水航運的層次結構。我們估計,在這種公、私並存的運輸體系中,官方可能要擔負起航道規劃、整治、管理的主要職責,私人業主則可能要以有償使用的形式承擔某些義務。
  考察秦代公私之間的租賃行爲,J1(8)134簡也提供了一些頗爲重要的信息。其一,丟失或損壞所借公物,允許异地賠償。其二,异地賠償有一定的手續和程式。就官方要求私人賠償而言,首先,官方要向當事人所屬的主管官吏提供租賃憑證——校券。此後,當事人可以交錢賠償,而其主管官吏要協助辦理一種名爲“債券”的結算憑證,移交當事的另一方。基于此,結合《睡虎地秦簡·金布律》所及公私之間的債務清償法規,可以進一步認識秦代的財經制度。《金布律》:“有債于公及赀、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債百姓未償,亦移其縣,縣償。”[21]看來,公私之間的財物賠償、債務清還,似均能异地辦理。睡虎地秦簡雖然只涉及現金債務,但它明確了當事雙方的義務;里耶秦簡雖然只涉及實物賠償,但它明確了相應的辦理程式,二者可以互相參校。值得指出的是,公私之間債務清還、物品賠償的异地辦理,需要一個高度集權的中央政府、一套統一結算的財經制度。換言之,除了强秦之外,任何政令不暢、郡縣不羈、幣制不整的國家,都難以實施這種政策。
  J1(8)134簡還說,跟遷陵縣租借公船的人,其目的是去收購楚國故地以前倉存的陶器(“以求故荊積瓦”),從借船人後來因故被郡吏羈押的事實看,其行程很遠。顯然,作爲一種商業行爲,它表明,遷陵縣經貿往來的輻射範圍亦相當可觀。

  2.地方行政管理

  秦以嚴刑峻法著稱于史,統一之初(始皇廿六年),郡縣行政管理的高效性在里耶秦簡中體現得較爲充分。J1(8)134簡所記恰爲始皇廿六年之事,所以更爲典型。按,下級代理司空樛的文書于廿六年八月廿九日(戊寅)送達。九月己卯朔(初一),故戊寅是八月的最後一天,事隔一日(九月二日,即庚辰),代理縣丞敦狐即對該文書進行了正式批復,他嚴厲地質問了司空樛失職的原因,並駁回了司空樛的請求,責令其按照相關指示行事。由此,我們不難感受到秦縣級行政長官幹練、果决的辦事作風。批復之後,敦狐隨即命令將公文下達(“即令佐壬行司空”),此又可與《睡虎地秦簡·行書律》互相印證:“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22]官吏們處理公文的時間觀念之所以較强,是因爲此事本身即有明確的法律責任。總之,始皇廿六年(前221年),國家剛剛統一,文治武衛,百廢待興,郡縣政務繁忙,能有這樣的辦事效率,實屬不易。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秦代律令的威嚴,同時,也說明這些律令均得到了比較切實的貫徹執行。

  3.秦的文字政策

  《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初並天下,分天下以爲三十六郡,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說文·序》:“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罷其不與秦文合者。”在中國文化史上,秦始皇推行的“書同文” 政策,影響極其深遠,它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秦中央集權的强大威力。J1(8)134簡即可看出端倪。據王國維先生考證,秦滅齊而成一統,其時間在廿六年(前221年)春,[23]揆之以理,“書同文”政令的發布應當稍後。J1(8)134簡完成于廿六年(前221年)九月,——這正是“書同文”政令實行之初!我們看到:在縣級日常文書往來中,出自故楚舊地的文職人員,[24]已經改弦易轍,並且可以非常熟練地使用秦文字來工作了。秦楚文字差异較大,書寫者弃楚從秦的難度自然不小。因此,透過J1(8)134簡脫盡楚風的書寫形體,我們應當認識到秦文字政策的高效和苛嚴。
  複次,上引《史記·秦始皇本紀》、《說文·序》往往給人一種錯覺:廿六年(前221年)之前,秦武備正急,未遑重視文字政策。以出土秦簡實物來驗證,這一錯覺應當予以修正。按,睡虎秦簡大部分抄錄于秦統一天下之前[25],但是,它們無一例外地都是“秦隸”,而絕不見當地本來的楚文字風習。結合秦統一之前青川木牘、放馬灘秦簡所表現的同樣特徵,我們推斷:在征服六國的進程中,秦人是收拾一地、剪滅一國便明令廢止一地一國之字!——“書同文”其實是伴隨著秦的突突鐵騎同步推進的,而廿六年的“書同文”便是對這一文化進程的最後總結。J1(8)134簡成熟的秦文字風格也讓我們不難有此感受。 


[1]本文屬2005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里耶秦簡校詁》(批號:05BYY024)的成果之一。

[2]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P11。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3期,P19。

[4]轉引自曹硯農等《萬餘枚西漢簡牘驚現長沙走馬樓》,中國文物信息網2004年12月28日。
(http://www.ccrnews.com.cn) 

[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3期P33。

[6]同(2),P19。

[7]同(2),P34。

[8]同(2),P18。

[9]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P19,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0]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3期P75。

[11]王煥林《里耶秦簡釋地》,《社會科學戰綫》2004年第3期P137。

[1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P25,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3]同(1),P72。

[14]王引之《經傳釋詞》P65,岳麓書社,1984年版。

[15]同(1),P240。

[16]同(1),P171。

[1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P57,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8]同(1)P118。

[19]同(1)P61。

[20]王煥林《里耶秦簡叢考》,《吉首大學學報》(社科版)2005年第4期。

[21]轉引自高敏《秦漢史探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793頁。

[2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P61,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23]王國維《秦郡考》,見《觀堂集林》卷十二,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4]參王煥林《里耶秦簡文字書法論略》,載《中國書法》,2005年第9期。

[25]參舒之梅《珍貴的雲夢秦簡》,《雲夢秦簡研究》P1,中華書局,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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