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
作者:于振波  發布時間:2005-12-23 00:00:00

  [内容提要]秦汉时期的邮,设置在交通要道,只负责传递制书、急书等重要官府文书。邮人由邮所在乡的长官(乡啬夫)从当地平民中选用,并报请县令或县尉批准。张家山汉简中每一邮的邮人数量、邮与邮之间的距离等,都有具体规定,应当是对秦制的继承。
  [关键词]里耶秦简 邮 官府文书 

  《文物》和《中国历史文物》于2003年初公布了里耶秦简的部分资料,[1]其中的“除邮人”简,为我们了解秦代的基层行政和邮驿制度提供了一些信息。本文拟结合文献和其他简牍资料,对该简作一考释,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简文所反映的秦代邮驿运行机制

  在已公布的里耶简中,“除邮人”简只有一枚,即J1⑧157。该简的正反两面各有一份文书,且比较完整。现将有关简文抄录如下。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J1⑧157正面)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

  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         壬手(J1⑧157背面)

  该简正面的文书是启陵乡向其上级迁陵县提交的报告。
  “卅二年”,根据发掘简报,当指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这已是秦统一六国之后的第七个年头。此时的秦朝,正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其各项统一措施。“正月戊寅朔”,即该年正月第一天的干支是戊寅。“甲午”为正月十七日。按年、月、朔干支、日干支的顺序表示日期,在秦汉官、私文书中较常见。如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即南郡守腾向所辖各县、道的长官发布的文告):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2]

  再如江苏扬州胥浦101号汉墓“先令券书”:[3]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佐,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

  “先令”即遗嘱。“元始”为西汉末年平帝(公元1—5年在位)年号。这种日期表达方式在居延汉简中大量存在,无需赘述。[4]
  该文书涉及三级行政单位,即迁陵县、启陵乡和成里。启陵乡是成里的上级单位,该乡又受迁陵县管辖。“里典”是里的长官,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律曰“与盗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5]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6]

  先秦时期已有邮,如《孟子·公孙丑上》:“孔子曰: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7]秦汉时期,邮更被经常提到。《说文解字·邑部》:“邮,竟上行书舍,从邑、垂,垂,边也。”[8]《汉书·薛宣传》“过其县,桥梁邮亭不修”颜师古注:“邮,行书之舍,亦如今之驿及行道馆舍也。”[9]总之,邮是设在交通要道上以传递官府文书为主并为有公干的过往人员提供食宿等服务的机构。顾名思义,“邮人”就是在邮中供职的人。关于邮人的具体情况,后面还会谈到。
  “启陵邮”当指在启陵乡境内的邮。“士五”即士伍,秦汉文献及简牍中经常提到。据《汉旧仪》“无爵为士伍”,则士伍指没有爵位的平民。“除”为任命、任用之意。根据文书,启陵邮人有缺,则就近选用启陵乡的平民来补充。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启陵乡夫”。启陵乡夫的姓名不见于该文书。这个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权任命里典和选用邮人的乡夫,应该是启陵乡的长官无疑。而在两汉时期,乡的长官称“啬夫”,例如:

  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10]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11]

  也就是说,在汉代,大乡的长官由郡任命,称有秩(实为“有秩啬夫”的简称);小乡的长官由县任命,称啬夫。二者只是品级不同,具体职责是相同的,即全面掌管乡的行政事务。[12]
  张家山汉简出土于西汉早期(吕后时期)的墓葬中,简上所记录的法令条文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秦律。[13]在这批汉简中,乡的长官被称作“乡部啬夫”。如《二年律令·户律》:[14]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

  “廷”在秦汉时期,一般指县廷。[15]第一段引文是说,每年八月,乡部啬夫要与其他官吏一起核对户籍,并抄录户籍副本,送到县廷保存。第二段是说,如果有人要立遗嘱(先令)划分遗产,乡部啬夫要亲自前往见证或受理,把遗嘱内容一式三份写在券书上(参辨券),并按照保管户籍的方式将券书交由各方保存。从前面所引用的江苏胥浦101号汉墓“先令券书”的部分文字可知,前去受理遗嘱的官吏中,就包括“都乡有秩”。可以说,简牍所反映的情况与文献记载是相符的。据此,我认为,里耶秦简中的“启陵乡夫”,可能是笔误,遗漏了“啬”字。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即“启陵乡夫”是“启陵乡啬夫”的简称,不过,目前还没有看到“乡啬夫”简称“乡夫”的其他例证。[16]尽管如此,从职责上看,此处的“启陵乡夫”当为启陵乡啬夫无疑。
  “敢言之”是秦汉官府文书习语,多出现于下级向上级所呈公文中。[17]在居延、敦煌等地发现的大量汉简以及本次所公布的里耶秦简中,有很多含“敢言之”三字的简牍,说明该习语在当时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的。
  乡啬夫有权推举本乡范围内的里典和邮人,但必须报请县令和县尉批准。J1⑧157正面所记录的正是这样一份上报文书,而J1⑧157背面则是迁陵县对启陵乡所提交报告的批复。
  “正月戊寅朔丁酉”为正月二十日。这一天,名叫昌的迁陵县丞对启陵乡的请求做出批示。[18]“廿七户”当指成里的户数,可能因为启陵乡所提交的文书中提到要任命一个名叫成的成里居民为里典,所以此处省略了里名。无论如何,一乡的居民不会如此之少。
  成里有27户居民,而且已经有一名里典。先秦两汉文献中,对里的户数有各种不同说法,少则25户,多则百户。[19]秦时多少户可以组成一个里,目前尚不清楚,大概不会超出上述范围。从文书内容看,27户居民不可能分成两个里,所以,既然已经有了一名里典,再任命一名里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因为如此,批复中质问启陵乡:“今有除成为典,何律令?”“有”通“又”,即现在又任命成为里典,根据的是什么律令?
  文书中的“尉”当指迁陵县尉,“应尉”大概是说根据县尉的指示。邮驿系统与军事关系密切,而尉是县令之佐,掌武职,督盗贼,邮人的任用可能也要由他决定。鉴于成里无需再增设一名里典,尉决定把启陵乡所报上的两个人(成和匄)都任命为启陵邮人。
  “其以律令”、“其以律令从事”等,频繁出现于本次公布的里耶秦简中,也是当时官府文书习语。与此类似的习语,在汉简中多用“如律令”、“毋忽如律令”等。[20]与“敢言之”相反,这些习语多用于上级给下级的文书中,为督促下属按法律规定办事之意。
  “气手”、“壬手”,是有关官吏的署名。李学勤先生已经指出,“手”在这里表示亲笔签名之意。[21]类似的署名,在此次公布的里耶秦简中还有很多,如“敬手”(J1⑨1背面)、“堪手”(J1⑨2正面)、“嘉手”(J1⑨2背面)等等,甚至在许多简上反复出现。这些签名或者出现在文书正文中,并用斜线“/”与正文隔开,如本文所引J1⑧157背面第2行的“/气手/”;或者出现在文书末尾,不用斜线,而是与正文之间保留一段空白,如J1⑧157背面第3行的“壬手”。
  汉代居延、敦煌等简牍中也有官吏署名,而且也使用斜线之类的符号以及空白与正文隔开,但是与里耶秦简相比,居延、敦煌汉简也有明显的不同:第一,汉代官吏签名不用“手”字;第二,汉代官吏签名除了人名外,还要加上官职名称;第三,汉代官吏签名一般都在文书末尾,而不是文书正文中间。如居延汉简139.36+142.33:

  十月壬寅甲渠鄣候喜告尉谓不侵候长赦等

  写移书到趣作治已成言会月十五日诣言府如律令/士吏宣令史起

  这是甲渠候官的长官喜发给塞尉的文书,士吏和令史为候的属吏。[22]再如居延汉简160.15:

  三月丙戌甲渠士吏彊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士吏□章候长毋害

  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 /令史充

  这是候的属吏士吏临时代行候的职责,向下级官吏塞尉、士吏、候长等所发的文书,署名者为令史。再如居延汉简E.P.T54:5:

  九月乙亥凉州刺史柳使下部郡大守属国农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明察吏有若能者勿用严教官属

  谨以文理遇百姓务称明诏厚恩如诏书  /从事史贺音

  这是凉州刺史发给所辖各郡和属国长官的文书,署名的从事史是刺史的属吏。
  从汉简所反映的情况看,以主管官员名义发出的文书,签名者往往是该官员的属吏。里耶秦简中的签名者是主管官员还是其属吏,因目前所公布的资料太少,还不能断定。鉴于汉制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秦制,估计秦简上的签名者也是主管官员的属吏。
  目前所知秦汉文书的传递方式,比较常见的如“以邮行”是通过邮来传递,“以亭行”、“亭次行”以及“以燧行”、“燧次行”,是由亭或燧依次传递,“吏马驰行”是派专人骑马传递,“行者走”则是步行传递,等等。[23]“以次传”的情况比较复杂,如居延汉简563.1A“广田燧以次传行至望远止”,这里的“以次传”与“以燧行”或“燧次行”似乎并无二致,而且由于燧与燧之间距离较近,所以一般是步行传送。如果说这是边塞地区的情况,与内地可能有所不同,那么,睡虎地秦简《语书》在其结尾处注明,这份由南郡守腾所发的文告要“以次传”(即在南郡各县、道依次传阅),并“别书江陵布,以邮行”(即另行抄录本文书,送江陵公布,通过邮来传递)。很显然,《语书》中的“以次传”是有别于“以邮行”的,很可能是由各县、道派专人分程传递(又称接力传送),由于各县、道之间距离较远,所以可能不是步行,而是要借助其他交通手段(即传车或传马)。我们用去秦不远的张家山汉简为参照,或许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解。
  《二年律令·行书律》有如下规定:[24]

  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勿令为它事。

  诸狱辟书五百里以上,及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皆以邮行。

  书不急,擅以邮行,罚金二两。

  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

  前三条具体规定了哪些文书可以通过邮来传递。“制书”是皇帝的诏令。“急书”大概是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有关的文书。“复”是免除邮人的其他徭役负担。“诸狱辟书”之“辟”,整理者引《文选·诣蒋公奏记》李善注“辟,犹召也”,不确。《二年律令·具律》有“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一语,整理者释“辟”为“审理”,并引用《左传·文公六年》杜预注“犹理也”为据,其说可从。因此,“诸狱辟书”应当是为审理案件而由狱吏发出的某种文书。郡县之间在财物调拨交接过程中,要对相关财物的明细账目进行核对与检验,“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就是与此有关的文书。第三条是对不按规定传递文书之邮的惩罚措施。第四条是说,那些按规定不能通过邮来传送的公文,则由县、道“以次传行”。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当一份文书需要依次送达多个地点或由多个地点分程传递时,才会“以次传行”;如果文书只涉及签发和接收两方,且因距离较近不需要分程传递时,“以次传行”就没有必要了。以里耶秦简J1⒃6背面的简文为例:
  
  三月庚戌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贰春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书都

  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釦手庚戌水下□

  刻走袑行尉三月戊午迁陵丞欧敢言之写上敢言之/釦手己未旦令史犯行

  □月戊申夕士五巫下里闻令以来/庆手        如手

  J1⒃6的正面是洞庭郡守礼要求所辖各县及其他部门的长官按法律规定的次序征发徭役的命令,背面则是迁陵县守丞敦狐接到郡的命令后,转发给本县各乡及其他部门的批示。从批示内容看,迁陵县似乎只有三个乡:都乡(即县治所在之乡),启陵乡和贰春乡,此外还有司空、仓等部门。迁陵守丞传达郡守命令的方式是,由他把郡的文书连同他的批示传达给县尉,由县尉誊录副本(即“别书”),分别传给司空和都乡,然后分成两路,由司空负责向仓传达,由都乡誊录副本分别传给启陵和贰春两乡。文书传递路线如下: 

      ↗都乡——>启陵、贰春

      守丞——>尉

      ↘司空——>仓 

  可以设想,如果有更多乡的话,很可能从都乡开始,由近及远,各乡依次“别书”传递。但是,因为迁陵县没有那么多的乡,所以看不到明显的“以次传行”的情况。
  在对秦汉公文传递方式有了大致的了解之后,我们再继续考察“除邮人”简。
  “守府快行”不见于传世文献及其他简牍资料,除本文所讨论J1⑧157背面以外,该词仅见于J1⑧156和J1⑧158背面。J1⑧157背面是迁陵县给本县启陵乡的批示,如上所述,迁陵县可能只有三个乡,因此,从县治到启陵乡当不会太远。J1⑧156是迁陵县守丞(即代理县丞)给本县少内的指示,而少内是县中收储钱财的机构,[25]很可能就在县城内;J1⑧158是迁陵县守丞色给酉阳县丞的答复,酉阳县是迁陵东北部的邻县,两县县治之间的距离,按秦汉的里制约百余里。由此推断,这些文书大概按规定不能通过邮来传递,而且因距离较近,也无需分程传送,但又需要尽快送到接收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由文书的签发方派专人直接送到接收方,并要求有较快的速度,所以注明“守府快行”。[26]
  J1⑧157背面最后一行不属于迁陵县对启陵乡的批复,而是启陵乡的报告(即该简正面的文书)送到县廷后,有关官吏所做的记录。“正月丁酉旦食时”是文书送达的具体时间,“隶妾”指女性刑徒。汉代西北边塞有大量弛刑(在汉简中常常写作“施刑”)参与驻防,也有个别弛刑从事文书传递的工作(如居延汉简552.3+552.4)。但弛刑是减刑的刑徒,[27]而且目前尚未发现汉代女性刑徒从事传递文书工作的例子。“欣发”中的“发”,在这里是指当公文送到目的地后,由接受公文的官吏打开封缄。[28]最后两个字“壬手”表明,这一行记录是由这个名叫壬的官吏写下的。由两个官吏分别负责发阅和签收,秦代官文书管理制度之严,于此可见一斑。
  里耶为迁陵县治所在,而非启陵乡,迁陵县的批复文件发现于县治所在,且无启陵乡的签收记录,说明该简为迁陵县存档文件。发给启陵乡的正式文书誊录在另一枚简上,已经以“守府快行”的方式发出。

二、秦汉邮驿制度关系蠡测

  李学勤先生对本文所讨论的这枚“除邮人简”也有所论述,对秦官府文书的传递方式以及签发和签收记录等等,得出不少有启发意义的见解。李先生将该简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加以比较后,认为“秦代这里显然还没有像吕后二年时这样的系统”,并以如下两条理由来证明上述论点:第一,“启陵这样的乡只设一名邮人”;第二,“由于邮人数少,除一些紧急必须交邮人专办的文书,如J1⑥2‘迁陵以邮行洞庭’外,多数文书是由下级吏员、一般民众,甚至隶臣妾递送的”。[29]这些结论确实揭示了当时邮驿制度的一些特点,很值得注意。然而,笔者在阅读相关资料后,觉得还有必要做一些补充,试述如下。
  首先,启陵乡是否“只设一名邮人”?如前面所述,事实上,在迁陵县给启陵乡的批复中,县尉把启陵乡所选出的两个人(成和匄)都用作邮人了。而且根据目前所公布的资料,尚无法推算启陵乡究竟有多少名邮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有如下规定:[30]
  
  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

  据此,西汉初年普通的邮每个邮有12户邮人;长安为京师所在,事务繁多,每个邮有24户邮人;警事邮每个邮有18户邮人。邮人因死亡(“物故”)或其他原因离去而出现空缺,则随时需要有人来补足,并享有死亡者或离去者的田宅。即使邮人的家庭人口增加了,每邮的户数也不能减少。笔者认为,启陵乡的上报文书中所说的“启陵邮人缺”,大概属于“有物故、去”之类的情况,应该理解为邮人人数不足,需要补充,并不能证明在此之前这里一个邮人也没有。
  其次,正如李先生所言,除一些紧急必须交邮人专办的文书之外,多数文书是由下级吏员、一般民众,甚至隶臣妾递送的。这一发现,非常重要。笔者注意到,里耶秦简中所反映的这一现象,在汉代简牍中也有体现。[31]汉代的邮只负责“制书、急书”等重要公文的传递,我们在前面讨论秦汉公文传递方式时所引用的《二年律令·行书律》条文,已经提到。笔者认为,里耶秦简中多数文书不通过邮来传递这一情况,恰恰证明,汉初的有关法律规定是沿袭秦律的。
  事实上,居延汉简中也有大量的文书传递记录,这些记录所反映的情况与里耶秦简非常相似,即多数文书都是通过燧或亭来传送的(以燧行、燧次行或以亭行、亭次行等)。居延汉简主要集中在西汉中后期和东汉初年,而且主要是边塞军事活动的记录,尽管如此,“以邮行”的文书在文书传递记录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如果说里耶秦简“以邮行”的文书少是因为秦代这里的邮驿系统不如汉代发达,那么,汉代居延地区“以邮行”的文书少又作何解释?
  据尹湾汉简记载,西汉晚期东海郡有170个乡,34个邮,邮人408名。[32]平均每邮12人,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完全相合。而且由尹湾汉简可知,所谓“一邮十二室”也不是说12户中所有的人都是邮人,而应该是“一邮十二户,户出一人”之意。值得注意的是170个乡只有34个邮,也就是说,并非每个乡都有邮,甚至多数乡没有邮。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反过来说,汉代东海郡的邮驿系统还不如秦代的迁陵县发达。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论是秦代还是汉代,邮只设置在交通要道,而且只负责重要、紧急文书的传递,这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以邮行”的文书少,只能从这方面去寻找答案。
  第三,邮的设立与军事斗争关系非常密切。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之间的战争愈演愈烈,各国都有自己的邮驿系统。秦统一六国后,为了对更广大的土地实行有效的统治,在决通川防,修筑道路的同时,也相应建立起联系全国的邮驿系统。西汉初年,经过连年战乱,经济凋敝,百废待兴,汉朝统治者提倡“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汉朝不是继承秦朝原有的邮驿制度,而是突然扩大邮驿系统,势必增加对当时紧缺的马匹、车辆等的需求,难度很大,也无此必要。如果沿袭原有的邮驿系统及相关法律规定,则相对容易得多。鉴于汉初在法律、官制及其他方面对秦制的大量承袭,估计邮驿制度与秦应相去不远。

三、结论

  根据秦汉法律,并非所有公文都通过邮人来传递,不论是邮人传递其职责范围之外的公文,还是地方官员滥用邮的职能,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秦汉时期的邮,主要设置在交通要道,只负责传递制书、急书等重要公文,并为有公干的过往人员提供与其身份地位相应的食宿等服务。邮人由邮所在乡的长官(乡啬夫)从当地平民中选用,并报请县令或县尉批准。张家山汉简中每一邮的邮人数量、邮与邮之间的距离等,都有具体规定,应当是对秦制的继承。

2003年3月初稿,刊于《湖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2005年11月修改,为第二稿。


[1] 参见:⑴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1: 4-35;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1: 8-25。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13。

[3]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105-107。

[4] 本文所引居延汉简,如未特别注明,均出自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以及《居延新简——甲渠候官》(北京:中华书局,1994)。

[5]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98。

[6]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6。

[7] 清·焦循正义,《孟子正义》(《诸子集成》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3《公孙丑章句上》,页109。

[8] 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段注》(成都:成都古籍书店据上海世界书局1936年10月版本影印,1990),卷6下《邑部》,页301。

[9] 《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83《薛宣传》,页3397。

[10]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42。

[11] 《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志第28《百官五》,页3624。

[12] 参见[日]大庭脩著、姜镇庆译,《汉代的啬夫》,《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页187-191。

[13] 参见于振波,《“无为而治”时期的汉代法律》,《文史知识》2002.7: 88-95。

[14]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177-178。

[15] 参见俞伟超,《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文物》1978.1: 35-41/95。

[16] 杨宗兵先生认为,“启陵乡”为乡名,“夫”为人名。参见杨宗兵,《里耶秦简释义商榷》,《中国历史文物》2005.2: 51-57/76。

[17] 参见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页166。

[18] 本文初稿对“迁陵丞昌郄之启陵”一语理解有误,将“昌郄”二字作为人名,实则二字不能连读,“昌”为人名,“郄”通“却”,表示退回、驳回,经张春龙先生提醒改正,在此致谢。

[19] 参见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济南:齐鲁书社,1985),第三章第二节“乡里基层官吏”,页183-187。

[20] 参见陈直,《居延汉简研究》,页171-172。

[21] 参见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1: 73-81。

[22] 关于居延汉简中各级官员及其相互关系,参见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载陈梦家《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页37-97。

[23] 参见陈直,《居延汉简研究》,页44-47。

[24]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9-171。

[25] 参见裘锡圭,《啬夫初探》,载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页430-523,相关论述见页494-495。

[26] 简J1⒃1有这样一条简文:“洞庭泰守府/时守府快以来”。本文初稿根据《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所提供的资料撰写,而此简不见于简报,却刊在《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因而没能参考。根据此简,“快”当为人名,“守府”是一种职务的名称,因此,本文上述推论显有疏漏。参见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⑧157和J1⑨1-12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简帛网,2005年11月4日首发(http://www.bsm.org.cn)。

[27] 参见《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8《宣帝纪》神爵元年“发三辅、中都官徒弛刑”注,页260-261。

[28] 参见:⑴[英]迈克尔·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第二卷所集成的MD 1-3几组文书,Michael Loewe, 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Vol. Ⅱ, pp. 5-35;⑵[日]永田英正著,谢桂华译,《居延汉简集成之二——破城子出土的定期文书(二)》,《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页139-144。

[29] 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1: 73-81。

[30] 《二年律令·行书律》,见《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9-171。

[31] 参见李均明,《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述略》,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秦汉简牍论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页113-135。该文页121-123中所收“函封与收文、启封记录”一类简牍编号从17到44计28枚,其中标明“以邮行”的只有两枚。

[32] 参见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页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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