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所见秦名田制蠡测
作者:于振波  發布時間:2005-12-24 00:00:00
  [内容提要]名田制与井田制并非截然不同的两种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继承与沿革的关系,不论是井田制还是名田制,都是根据一定的身份等级占有田宅。周爵以世卿世禄为原则,秦爵以食有劳而禄有功为原则,与此相应,井田制下的禄田可以为同一家族世代享用,因而相对稳定,名田制下的田宅,由于爵位的降等继承而有较大的流动性。名田制尽管没有公田与私田的划分,但劳役地租仍然以“庶子”及“人貉”的形式残存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直到汉代才为雇佣劳动和租佃制所取代。汉名田制与秦名田制虽有很大不同,然而,其以户为单位并以爵位为基础的田宅等级标准,就基本原则而言,与秦名田制却是一脉相承的。
  [关键词]井田制 名田制 爵制
 
  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在秦国实行名田制,然而,对于这一制度在秦国和秦朝的具体情况,我们所知尚少。龙岗秦简尤其是张家山汉简中有大量秦汉时期名田制的资料,对我们进一步认识秦名田制非常重要,并有助于我们对井田制与名田制的关系有更多的了解。本文拟在这方面做一尝试。

一、春秋时期井田制的嬗变


  秦国的名田制脱胎于井田制,名田制与井田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讨论名田制之前,有必要了解井田制在春秋时期经历了哪些变化。
  如所周知,井田制既是与农业生产排水和灌溉密切相关的一种土地疆理制度,也是建立在农村公社或家族公社基础上的授田制,它把各级贵族的“禄”和公社农民(庶人)的赋税徭役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家把井田作为禄田赏赐给公、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井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为“公田”和“私田”,私田被分授给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中一家一户的庶人,作为他们的份地,而庶人则无偿地代耕公田,提供劳役地租。[1]据《国语·鲁语下》记载:

  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女不闻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2]

  孔子所说的先王之制,应当属于井田制下的赋税徭役制度。“籍田以力”,即借助庶人的力量来耕种公田,这是庶人向国家及各级贵族提供剩余劳动的主要方式。“赋里以入”、“任力以夫”分别指庶人还要承担一定量的军赋和劳役,“赋里以入”的情况见于《司马法》:

  方里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出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乃有马四匹,牛十二头,是为革车一乘。[3]

  “季康子欲以田赋”,此事发生在鲁哀公十一年(公元前484年),《左传》中也有记载,杜预注曰:

  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4]

  很显然,季氏的“以田赋”既不是以新的赋税制度取代旧的赋税制度,也没有触及土地制度本身,而是在保留原有军赋的情况下再增收新的军赋。孔子批评季氏,不仅仅是因为他破坏了先王的“法”,还因为其“苟而赋”,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所以《春秋·哀公十二年》将鲁国正式实施“用田赋”一事记录下来,“以示改法重赋”。[5]
  就鲁国而言,在“用田赋”之前更早的时候,还推行了“初税亩”和“作丘甲”。“初税亩”发生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杜预是这样解释的:

  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屦其余亩,复十收其一。故哀公曰:“二,吾犹不足。”遂以为常,故曰初。[6]

  又《左传·宣公十五年》: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孔颖达疏:藉者,借也。民之田谷出共公者,不过取所借之田。欲以丰民之财,故不多税也。既讥其税亩,言“非礼”,乃举正礼言“谷出不过藉”,则知所税亩者,是藉外更税。故杜氏以为十一外更十取一,且以哀公之言验之,知十二而税自此始也。)[7]

  不论是杜预所说的“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还是孔颖达所说的“藉外更税”,都表明鲁国此时并没有打破井田制下“公田”与“私田”的格局,而是在保留“藉田以力”的公田的基础上,又对私田“履亩而税”。此后,鲁国农民既要无偿耕种公田,提供劳役地租,又要把自己份地收获物的1/10作为实物税上缴,相当于承担了双份田税,负担自然是加重了。到春秋晚期,这样高的田税率也满足不了统治者的需要了,于是鲁哀公发出了“二,吾犹不足”的叹息。鲁国君主的贪婪,遭到了有若的斥责:“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8]古人对于初税亩的评论,主要批评这一举措增加了赋税,并没有提到它是否破坏了井田制,而公田与私田的划分正是井田制与战国以后授田制的一大区别。
  “作丘甲”开始于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杜预曰:

  《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9]

  “四丘为甸”,鲁国把原来应由甸承担的军事负担改由丘来承担,显然是一种增加军赋的措施。杜预认为《春秋》记录此事的目的是为了“讥重赋”。
  同鲁国一样,春秋以降,随着诸侯之间掠夺兼并战争的不断加剧,各国统治者为了自身的享乐和战争的需要,先后以各种名目增加了赋税。例如,鲁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郑国在子产的主持下“作丘赋”。服虔认为,《司马法》所记载的古制(即“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已经很久不再实行了,子产是在“复修古法”。与服虔不同,杜预认为子产“作丘赋”与鲁哀公十一年的“以田赋”一样,是在保留原有军赋的基础上“别赋其田”。孔颖达对服虔的说法进一步提出质疑:

  案春秋之世,兵革数兴,郑在晋、楚之间,尤当其剧,正当重于古,不应废古法也。若往前不修此法,岂得全无赋乎?故杜以为今子产于牛马之外,别赋其田,如鲁之田赋。[10]

  应该说,杜预和孔颖达的说法更符合实际。郑国的“作丘赋”也是一种增加军赋的行为,并没有触及井田制下公田与私田的格局。
  再如鲁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

  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11]

  “书土田”的目的是为了“量入修赋”,而这里的“赋”明显是指军赋和兵役,并非指通常的田税,更不是各种赋税的统称,因此,“书土田”同样是扩大军赋征收范围的举措。“井衍沃”一语表明,当时仍然实行井田制。

  至于晋惠公“作爰田”,主要是取消了公社内部庶人定期重新分配份地的制度,庶人可以长期耕种固定的份地,自己安排休耕,即“自爰其处”。[12]如前所述,各级贵族的禄田,都包括公田和私田两部分,“作爰田”之后,私田不再定期重新分配了,但拥有份地的庶人仍然要为公田提供劳役。此外,“作爰田”还意味着国君从他直接控制的土地中划出一部分公田收入用于笼络群臣,即杜预所说的“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具体作法则可能如服虔、孔晁所说,“赏众以田,易其疆畔”。[13]如图1所示:其中左边9组方格表示国君直接控制的土地,右边的3组方格表示贵族的禄田;横线区域为公田,竖线区域为爰田,空白区域为私田(即庶人的份地)。爰田本来属于国君直接掌握的公田,“作爰田”之后,这部分土地被国君赏给了群臣,与普通禄田不同之处在于,爰田本身不再划分公田和私田,仍然由为国君耕种公田的庶人耕种,但收入则由接受赏田的人享用。战国以后,商鞅在秦国推行的名田制,可能就滥觞于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把“作爰田”、“初税亩”等等理解为取消了公田与私田的界限,公田归贵族占有,私田归庶人占有,并且也取消了劳役地租,改为按田亩统一征收实物税,那就意味着贵族占有的土地(即原来的公田),将不再由原来的庶人耕种。问题是,庶人不再提供劳役,贵族土地的劳动力从何而来?雇佣制或租佃制是后来地主对农民常用的剥削方式,但这些剥削方式在春秋时期并不见于文献记载,而且不论雇佣制还是租佃制,都将分割贵族土地的一部分收获,那么,习惯于庶人提供无偿劳役的贵族,是否愿意承担这部分开销?[14]奴隶固然可以用于农业生产,但是大量公田突然改由奴隶耕作,势必导致贵族对奴隶的需求大幅度增加,而从现有资料中看不出这种趋势。
  当然,这并不是说,井田制在春秋时期没有任何变化。首先,春秋时期各种名目的赋税,已经破坏了井田制原有的赋税机制,也在某种程度上模糊了公田与私田的界限;为了缴纳各种赋税,农民不得不在自己的份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这势必影响其耕种公田的积极性。
  其次,各诸侯国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对兵役制度有所调整,国野界限变得模糊乃至消失,庶人的地位有所上升,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井田制。
  第三,在庶人拥有足够的份地、贵族的公田也拥有足够劳动力的情况下,雇佣制或租佃制不论对贵族还是农民,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也不太可能发生。随着人口的增加,出现游离于土地之外的富余人口;而铁器等先进生产工具的使用,又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在这种情况下,雇佣制或租佃制才能使贵族觉得有利可图,也才能使“多余的”劳动力找到谋生的途径,并有可能逐步取代庶人的劳役地租。如春秋晚期,鲁国季氏当权,“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15]众多贫苦农民投靠季氏,成为他的私家徒属,这种情况在以前是不可能出现的。
  因此,随着春秋时期的结束,井田制也退出了历史舞台,以致于战国时期已经很少有人能说清楚井田制到底是什么了。
  战国时期,诸侯纷争更加激烈,各国统治者都试图加强国君的权力,并充分调动人力物力服务于战争,而这必然与世袭的贵族利益产生矛盾,于是各国的变法运动往往伴随着以国君为代表的国家政权与贵族争夺土地和庶人的斗争。变法的结果,中央集权的君主权力得到加强,贵族势力受到打击,官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贵族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新等级制度取代了世卿世禄的旧等级制度,建立在新等级制度基础上的名田制取代了与旧等级制度相表里的井田制。由于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最为成功,因此,后人往往把“废井田”的责任加在商鞅头上。


二、秦名田制的确立及其主要内容


  历史的演进是连续的,不可能脱离现实的基础。旧制度虽然废除了,但其影响不会因此而结束。只要旧制度所依赖的客观条件还存在,旧制度中的某些因素必然会对新制度产生影响。尤其是,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是为了适应现实需要,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而不是为“变”而变,不是刻意追求与以往不同,如果以往的某些制度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变法者也未必一概排斥。正因为如此,下面将会看到,秦爵仍然残留着周制的某些形式和功能,秦名田制下的“庶子”制度仍然投射出井田制下庶人“公作”的影子。
  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规定: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16]

  唐代司马贞《索隐》对这段话是这样解释的:“谓各随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逾等也。”[17]即不同爵位等级的人,享有不同标准的田宅、臣妾(奴婢)和衣服等等,而且是以家为单位加以限定的。在此我们不讨论有关奴婢和衣服方面的等级规定,就获得田宅而言,大体应该具备爵位与立户(在官府户口登记中有独立的户籍)两个条件。因此,名田制实际上是以爵位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的授田制。
  关于商鞅变法所实行的名田制,《商君书·境内》中有这样的记述:[18]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
  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袅。[故爵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又)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19]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

  爵制是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秦爵是在周朝等级制度的基础上演变而来,其二十级爵位分为四档,分别与周制的士、大夫、卿、侯四个等级相对应,这种对应关系不仅在刘劭的《爵制》中提到,而且也得到张家山汉简的验证,显示出其与周制的密切关系。[20]不论是周制还是秦制,所体现的都是严格的等级制度。商鞅变法的贡献在于他破坏了西周以来的世卿世禄制度,使原来根据血统继承的等级身份在很大程度上改由功劳来决定,使各等级由相对封闭变得相对开放,从而削弱了宗族势力和父权,加强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秦爵所体现的等级制度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名田制正是这种等级制度的产物。
  根据《商君书·境内》可知,秦国的名田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秦国在全国建立严密的户籍制度,所有人口都要登记在册。
  第二,秦国士兵在战斗中杀敌一名,就可获得一级爵位,并增加一顷田和九亩宅。这里的宅,显然是指一块面积为九亩的宅地,而不是一套住宅。
  第三,每获得一级爵位,就可以向官府申请一名庶子。庶子平时每个月要为有爵者提供六天的无偿劳役;如果有爵者去服役,则庶子要全力供养。
  爵位越高,名田数量也就越多,这就需要解决劳动力问题,而庶子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一需要。庶子其实就是没有爵位的农民,他们主要从井田制下的庶人转变而来,他们之被官府指派为有爵位的人提供劳役,也明显带有井田制下庶人“公作”的痕迹。所不同者,有爵者的名田不再分为公田和私田,庶子的土地由官府授给而不再从有爵者的名田中分割;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庶子每月为有爵者服役六天,而不是“公事毕,然后敢致私事”。[21]因此,如果庶子不能满足有爵者的劳动力需求,他们只好采取购置奴隶、雇佣或出租土地等方式来解决了。
  国君是全国土地的最大所有者,如果我们把无爵的农民(庶子)比做井田制下的庶人,把每户所耕种的土地看做井田制下的私田,那么,有爵者所增加的名田则相当于国君从其所直接控制的公田中所划出的部分,这与前面所说的晋惠公“作爰田”存在着某些相似之处,但井田制的痕迹更少了。
  第四,爵位在五大夫以上者,享有数量不等的“税邑”。五大夫享有300户的“税邑”;原来是五大夫并享有300户税邑的,则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00户。
  税邑是指从某一地区的农民中划出若干户,其赋税由有爵者享用,而不是上缴国库。这些农户仍然由当地官府管理,有爵者只是衣食租税,并不占有税邑内的土地和农民。
  第五,拥有600户税邑的五大夫,以及爵位高于五大夫者,还可以养“客”。
  战国时期养客成风,身居显位者甚至有成百上千的食客。客的成分相当复杂,地位高的可与主人抗礼,地位低的则与厮役臣仆无异。由于客可以免除官府的赋税和徭役,因此有些人为逃避赋役之苦,甘愿为之,这也为拥有高爵者提供了劳动人手。《韩非子·诡使》就提到了这种情况:
  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状)[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
  五大夫为第九级爵位,在汉代仅仅是“吏爵”的开始。秦国五大夫享有税邑并可以养客,这是汉代五大夫难以望其项背的。五大夫地位之高,从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琅邪石刻所列随从人员名单中,[22]也可略见一斑。
  第六,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爵位只能降等继承,决定了与爵位挂钩的田宅和其他各项待遇都不可能世代享用。
  打破世卿世禄制度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吴起在楚国“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23]商鞅变法,“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24]都是这方面的例子。当然,为了减少变法中的阻力,贵族的既得利益不可能一夜之间被剥夺,改革是以渐进的方式进行的。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后子”是官府认可的首位爵位继承人,《军爵律》中也有爵位继承方面的条文,[25]说明在秦国爵位并非绝对不能继承。张家山汉简有爵位继承的具体规定,从公士到大庶长都降等继承,应该是对秦制的沿袭(如表1所示)。

 

  [表注]
  根据以下资料绘制:⑴《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182-183之《傅律》和《置后律》;⑵《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志第28《百官五》“关内侯”条刘昭注引刘劭《爵制》,页3631;⑶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2: 37-47;⑷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 99-101;⑸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3: 49-72。
 
  根据表1所示的爵位继承关系,卿的后子只能为公乘,公乘的后子为官大夫,官大夫的后子为不更,这样,经过三四代以后,卿的嫡系后人便逐渐下降为士伍,“它子”下降的更快。至于关内侯和彻侯,在汉代并非降等继承,秦时是否如此,目前尚不清楚。
  爵位与田宅的关系比较容易理解,我们之所以在此强调立户这一条件,是有史料根据的。我们知道,尽管文献中关于井田制的记载互有歧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井田的耕作单位是户(家),各家耕种一定数量的“私田”,并为“公田”提供力役。战国以来,各国纷纷变法,废除了井田制,但土地与劳动力的结合仍然是以户为单位,如魏国实行“武卒制”,具体作法是: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带剑,嬴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26]

  武卒测试合格,他的家庭可以享受免除赋税徭役的优待,并获得较好的田宅。值得注意的是,睡虎地秦简所载“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27]意即对商贾、赘婿等特殊身份的人采取歧视政策,不为他们立户,不授给他们田宅。立户固然意味着要承担户赋等赋役负担,但立户之后,也可以得到某些权益,是获得田宅的先决条件。
  众所周知,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律》,而上述“魏户律”的条文出现在秦朝建立前后的法律文书中,说明魏国对秦国法律的影响是持续的。这也从侧面证明,秦国的田宅制度,除了取决于爵位等级外,也与是否立户有着密切关系。
  由于商鞅变法时推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的政策,[28]当时民户的规模很小,每户能够服役的男子大概只有一人,这个男子作为户主,他的荣辱也就是这个家庭的荣辱,根据他的爵秩可以享有的田宅、奴婢、衣服等标准,也就是这个家庭可以享有的标准。
  上面所说的是奖励军功的规定,鉴于当时秦国地广人稀,统治集团正大力推行耕战政策,因此,对于没有军功的普通民户,应该也有相应的田宅标准,而这个标准可能就是战国时期通行的一户百亩田和一块宅地。也就是说,普通民户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亩和宅地,而获得爵位的民户则根据相应的标准“益田”和“益宅”。
  由于秦国土地制度包括田和宅两项内容,因此,严格说来,秦国的名田制应该称作“名田宅制”,是以获得爵位的高低来确定各户的等级,并根据这个等级授予相应数量的田亩与宅地。所谓“名田宅”,就是以名占有田宅,由于这个“名”是有等级的,所以所占有的田宅也就有了等级之别,同一等级的民户,享有相同标准的田宅;不同等级民户,田宅数量则有多寡之别。
  军功爵是鼓舞士气的工具,而田、宅则是这一爵制的物质基础,田制与爵制紧密结合,既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二者紧密结合,有力地推动了秦国兼并关东六国的进程。

三、新亩积标准确立之时间


  《说文解字·田部》:“畮,六尺为步,步百为畮。秦田二百四十步为畮。”“畮”是“亩”的本字。[29]这个以240平方步为一亩的面积标准,无疑是在商鞅变法时期制定的。我们知道,商鞅的主要变法措施分别在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和十二年(公元前350年)推出,而根据现有资料判断,对土地面积单位(亩)的变动并不在第一次变法措施之中。
  首先,《史记》之《秦本纪》和《商君列传》中“为田开阡陌”或“为田开阡陌封疆”的时间均记在秦孝公十二年。“阡陌”指田间的疆界道路,是按照一定的面积标准修筑起来的,它所反映的是一种土地疆理制度,青川秦牍和张家山汉简对此有基本一致的表述:

  青川秦牍: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高尺,下厚二尺。[30]

  《二年律令·田律》: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31]
  根据耕作和管理的需要,将田地分区,修筑疆界道路,并不始于商鞅变法。商鞅变法之所以要“为田开阡陌封疆”,是因为制定了新的田亩面积标准。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规划土地,势必要铲除旧的疆界,建立新的疆界。新的亩积与新的疆界是相互配合的,商鞅不可能在秦孝公三年就制定了新的田亩面积标准,却直到秦孝公十二年才开始铲除旧的疆界,建立新的疆界。而且“平斗桶权衡丈尺”也是在秦孝公十二年出台的,[32]制定新的亩积标准应属于统一度量衡的内容之一。
  第二,《商君书》计算田亩面积时所用的仍然是“步百为亩”的旧制。如《商君书·徕民》:

  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33]

  山陵、薮泽、溪谷均为不适合农耕的地区,但可以提供各种物产(“给其材”);都邑为居民区,蹊道为人类交通之所需,恶田与良田指农田的肥瘠高下。这段话主要是对各种类型土地之比例关系所做的估算。1里=300步,1顷=100亩,这两对换算关系在亩积改变前后都没有什么变化。如关于先秦井田制的描述: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34]
  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35]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36]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37]

  按“步百为亩”的旧制计算,1平方里=90000平方步=900旧亩=9旧顷,“地方百里”(即广袤各100里)=1万平方里=9万旧顷。在此基础上,可知“地方百里”中的“恶田”=9万旧顷×2/10=1.8万旧顷,“良田”=9万旧顷×4/10=3.6万旧顷,恶田与良田合计为5.4万旧顷。按先秦时期通行的“一夫百亩”的授田标准,则5.4万旧顷的田地可以由5.4万户农民耕作;但是由于其中的1.8万旧顷为恶田,在授田时要加以折算,[38]于是就有了上文中所说的“以此食作夫五万”,而不是5.4万。很显然,《商君书》也是按照“步百为亩”的旧制计算的,如果按“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制,所计算的结果会大相径庭。
  尽管《商君书》未必是商鞅的原始著作,但其中的基本思想和主张应该是属于商鞅本人的。《商君书》按旧制计算田亩面积,大概是变法之初的设想,反映出新的田亩标准推行的时间不会很早。
  第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宅之大方卅步”,[39]即1宅=900平方步=9旧亩。如前所述,《商君书·境内》规定每获得一级爵位便可“益宅九亩”,则一份宅地面积为九亩,而《商君书》计算土地面积时使用的是“步百为亩”的旧制,因此《二年律令》与《商君书》对一份宅地面积的规定是相同的,都是900平方步。这应当不是巧合,它进一步证明商鞅最初在秦国推行名田制时所采用的面积标准是“步百为亩”的旧制,后来推行“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制,“为田开阡陌封疆”,主要针对的是田,而每份宅地的面积不变,仍然是9旧亩,为了避免表述的混乱,所以改称“方卅步”。西汉建立之初所实行的名田制,仍然沿用了秦之“二百四十步为亩”和“宅之大方卅步”的田宅标准。
  秦国地广人稀,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力垦田积谷,是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无论是鼓励生育以增加人口,还是招引三晋无地少地农民前来开垦荒地,都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土地是按户授给的,因此,在现有人口条件下,使家庭规模变小,从而增加户数,也会相应扩大垦田面积。商鞅第一批变法措施中“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政策,[40]除了能够增加赋税来源而外,其鼓励垦荒的目的也是非常明显的。
  在第一次变法取得成效后,商鞅又于秦孝公十二年推出了第二批变法措施,将每亩面积由100平方步改为240平方步,重新疆理土地,其结果,每户授田面积虽然仍是“一夫百亩”(对无爵者而言),但每户耕作的实际面积却大大增加了。由于宅地主要用于建造房屋及种植蔬菜瓜果,并不需要太大,而且也与垦田积谷的变法目标没有直接关系,所以第二次变法时每份宅地的面积没有相应增加。

四、秦名田制之演进

  在新的亩积标准确定之后,我们把《商君书·境内》所述秦名田制与张家山汉简中的相关内容做一比较,可以看到从商鞅变法到西汉前期近两个世纪中,名田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见表2)。


  [表注]
  “田”的单位为顷(1顷=100亩,1亩=240平方步),“宅”的单位为宅(1宅=900平方步)。
  根据《商君书·境内》,五大夫以上可以享受食邑,其所占有的田宅数量是否还是每增加一级爵位就相应增加田一顷、宅一区,目前并不清楚,因此表中的数字仅供参考。
   
  首先,同等级的名田数量,汉多于秦。
  从表2中可以很直观地看到这一变化。其中,“田”的单位为顷(1顷=100亩,1亩=240平方步),“宅”的单位为宅(1宅=900平方步)。《商君书·境内》与《二年律令·户律》相比,从无爵的庶人到有爵到公大夫这八个较低的等级差别不是很大,但是从公乘开始,《二年律令》中的名田宅数量明显增高,而且等级越高,田宅增加的幅度也越大。
  其次,享有税邑的爵位等级,汉高于秦。
  根据《商君书·境内》,五大夫就可以享有300户的税邑,如果再立功,就可以享有600户的税邑。高于五大夫的各级爵位可以享有多少税邑,《商君书》没有记载,但等级越高,享有的税邑越多,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在汉代,只有关内侯以上才可以食邑。
  在秦国,如果每户农民都有一顷田地,土地收入的1/10用于缴纳租税,而且这些租税都归拥有税邑者所享用,则300户的税邑所缴纳的租税相当于30顷土地的收入,600户的税邑所缴纳的租税就相当于60顷土地的收入。这就意味着,秦国五大夫的总收入相当于40顷或70顷土地的收获。因此,如果把名田和食邑两项内容综合起来,秦国从五大夫到大庶长这十个等级的实际待遇可能优于汉代相应各等级。至于关内侯和彻侯两个等级,限于资料,置此不论。
  第三,“庶子”制度走向衰落,剥削形式发生变化。
  庶子是无爵的农民,他们要为有爵者提供无偿劳役,这是井田制的残余。睡虎地秦简中虽然没有提到庶子,却提到了与庶子地位非常相似的“人貉”,见《法律答问》:[41]

  可(何)谓人貉?谓人貉者,其子入养主之谓也。不入养主,当收;虽不养主而入量(粮)者,不收,畀其主。

  秦简整理者根据孙诒让《周礼正义》卷65的注释,认为人貉与貉隶有关,而貉隶是“来自我国北方少数民族的奴隶”。我们认为,人貉与北方少数民族无关,现在史料并不存在秦国大量征用少数民族为奴的证据,而且从简文“当收”、“不收”等语判断,人貉地位虽低,但并不是奴隶,大概是对无爵贫民的一种蔑称。[42]人貉主要为主人提供无偿劳役,从“虽不养主而入量(粮)者,不收”一语判断,人貉主要从事耕作,也可以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代替劳役。
  战国时期,各种名目的实物租税越来越多,劳役地租已逐渐退居次要地位。《商君书·农战》中曾提到“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其中的“公作”当指劳役地租。成书于战国末期的《吕氏春秋》也曾讨论“公作”与“分地”的问题:
  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主亦有地,臣主同地,则臣有所匿其邪矣,主无所避其累矣。[43]
  劳役地租因受到农民的消极抵制而日益衰落,庶子制度很可能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而人貉则可能是庶子的残迹。“人貉”作为一种蔑称,用来指无偿提供劳役地租的无爵贫民,这本身也预示着这种剥削形式的没落。与此同时,雇佣劳动则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优越性,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夫买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每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
  在详细记述汉代名田制的张家山汉简中,没有关于庶子或人貉的资料,想必汉代已经取消了这种剥削形式,除了继续使用奴婢劳动而外,雇佣劳动与租佃制逐渐成为主要的剥削形式。
  上述变化发生在从商鞅变法到西汉前期近两百年时间里,但是,由于资料不足,我们目前尚无法知道这些变化的具体过程。前面引述的青川秦牍,是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的诏令,此时距秦惠文王更元九年(公元前316年)吞并巴、蜀仅仅七年,秦国的土地制度就已经推行到这里。可以说,秦国的各项制度以军事实力为后盾,随着统一的步伐而推向全国。
  秦统一六国后,名田制仍在实行,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44]
  如果没有名田制,“受田之数”就无从谈起。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45]从字面意思上看,是要求百姓向官府申报各自占有土地的数量,也就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田地总登记。考虑到秦统一之前,各诸侯国的土地制度未必完全相同,“使黔首自实田”是否也像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等一样,是把原来在秦国实行的名田制向秦朝全境的推广?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五、龙岗秦简与秦朝的名田制

  龙岗秦简中也有一些反映名田制的资料。这批简牍中的法律条文在秦统一后仍然行用,因此,对于了解这一时期的名田制非常重要,现将有关资料引述如下:[46]

  廿四年正月甲寅以来,吏行田赢律(?)诈(116)

  不遗程、败程租者,□;不以败程租上(125)

  盗田二町,当遗三程者,□□□□□□□(126)

  程田以为臧(赃),与同法。田一町,尽□盈□希(133)

  坐其所匿税臧(赃),与法没入其匿田之稼。(147)

  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坐臧(赃),与盗□(151)

  关于116号简中的“行田”,整理者注释曰:“疑即行猎,进行狩猎活动。”[47]然而考诸战国秦汉时期的文献及考古资料,并未发现“行田”即“行猎”的例证,却有不少将官府授田称做“行田”的例子,如:
  《吕氏春秋·先识览·乐成》: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48]
  《汉书·高帝纪下》: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劳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49]
  《二年律令·田律》: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
  《二年律令·户律》: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
  《二年律令·户律》: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50]
  因此,我们认为,116号简中的“行田”,也是指授田。所谓“行田赢律”,是指有关官吏为满足某些人的私利,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授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前所述,名田制为各等级规定了占有田宅的标准,因此,禁止“行田赢律”的规定表明,秦统一后,确实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名田制。
  125号简中的“程租”指田租标准或田租率,“遗程”即脱漏应缴纳的田租,“败程租”即不按法定标准收取租税。126号简中的“盗田”指盗占田地。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盗徙封,赎耐”的规定。[51]“盗徙封”指私自改变田界,以占取更多的田地,这应当就是“盗田”。盗占的土地不可能在官府登记,因此也不可能向官府缴纳田租,显然属于违法行为。133号简中的“程田”指清丈土地并确定缴纳田租数额,在这一过程中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所牟取的私利,就是“赃”。147号简规定,通过隐瞒田地数量(匿田)而逃避租税(匿税)的行为,一经发现,则所匿之田的全部收获将被没收充公。151号简中的“田籍”指官府对各户占有土地情况所做的登记,这是官府收取租税的主要依据,因此,不论是民户向官府申报田地时故意隐瞒,还是有关官员没有如实登记,都将受到严惩。睡虎地秦简中也有关于“匿田”的规定:
  《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52]
  龙岗秦简由于残损严重,许多关于土地制度的重要信息无法确切地理解,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能够确知,在秦统一后,名田制仍在实行,也能够了解到名田制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如果每户田宅都能达到名田制所规定的标准,相同等级的民户按相同的标准收取租税,当不致出现“遗程”、“匿田”、“伪写田籍”的问题。而龙岗秦简中大量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条文,说明此时很多民户已不能获得法定标准的土地,出现了等级相同而田宅不等的民户,有些官吏因此可以在田地登记及租税收取方面上下其手,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商鞅变法之初,秦国的疆域主要在关中地区,地广人稀,与地狭人众的关东各国形成鲜明对照。秦国的名田制主要是针对当时关中的情况制定的,民户无疑都能获得足额田宅。然而,秦国在蚕食、兼并六国的过程中,遇到了新问题——在人稠地狭的地区,无法按名田制的标准使各户获得与其等级相应的田宅。在这种情况下,田宅标准变成了最高限额,官府在授田时一方面禁止“行田赢律”,另一方面,却既不保证也不强求各户获得足额的田宅。[53]西汉王朝建立后,继承了秦朝的名田制,也沿用了秦朝对这类问题的解决办法,这在张家山汉简中可以得到证明。[54]
  汉朝建立之初,汉高祖下诏,招抚流亡,“复故爵田宅”,[55]说明此时的田宅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袭了秦朝的制度,否则,“复故爵田宅”必然会与现行制度相冲突。

六、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
  首先,不论是井田制还是名田制,都是根据一定的身份等级占有田宅。
  其次,周爵以世卿世禄为原则,因而相对封闭;秦爵以食有劳而禄有功为原则,因而是相对开放、流动。与此相应,井田制下的禄田可以为同一家族世代享用,因而相对稳定;名田制下的田宅,由于爵位的降等继承而有较大的流动性。
  第三,名田制尽管没有“公田”与“私田”的划分,但劳役地租仍然以“庶子”及“人貉”的形式残存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直到汉代才为雇佣劳动和租佃制所取代。
  最后,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与《商君书·境内》的记述已有很大不同,然而,其以户为单位并以爵位为基础的田宅等级标准,就基本原则而言,与秦名田制却是一脉相承的。

  2003年12月稿,刊于《湖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 参见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页10-15。
[2] 三国·吴·韦昭注,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卷5《鲁语下》,页218。
[3] 转引自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等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58《哀公十一年》,页1661-1662。
[4] 《春秋左传正义》,卷58《哀公十一年》,页1661-1662。
[5] 杜预注文,见《春秋左传正义》,卷59《哀公十二年》,页1663。
[6] 《春秋左传正义》,卷24《宣公十五年》,页665。
[7] 《春秋左传正义》,卷24《宣公十五年》,页672-673。
[8] 清·刘宝楠正义,《论语正义》(《诸子集成》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12《颜渊》,页268。
[9] 《春秋左传正义》,卷25《成公元年》,页683。
[10] 以上所引服虔、杜预、孔颖达的言论,见《春秋左传正义》,卷42《昭公四年》,页1203。
[11] 《春秋左传正义》,卷36《襄公二十五年》,页1024-1027。
[12] 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页36-37。
[13] 杜预、服虔、孔晁的言论见《春秋左传正义》,卷14《僖公十五年》,页378。
[14] 事实上,直到战国时期,反映租佃关系的资料仍然罕见。参见裘锡圭,《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载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页387-429,相关论述见页414-418。
[15] 《春秋左传正义》,卷51《昭公二十五年》,页1459。
[16] 《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68《商君列传》,页2230。
[17] 《史记》,卷68《商君列传》,页2231。
[18] 清·严可均校,《商君书》(《诸子集成》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境内》,页33-34。
[19] 这段文字错简严重,方括号中的文字据高亨说而补,参见高亨《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页147-148。高亨将“就为大庶长”以下22字移到“故爵五大夫”与“皆有赐邑三百家”之间,本文则不从。另据高亨考证,“大庶长”之“大”,系“左右”二字合文“”之误写,其说可从。卿既是官名,又与一定级别的爵位相关联,正如军队中的小吏(“行间之吏”)与公士至不更相对应,县尉等与大夫至五大夫相对应一样,“就正卿”以下所列举的正是与卿相对应的各级爵位。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琅邪石刻所列随从人员,其身份依次为列侯、伦侯、丞相、卿、五大夫,其中的“卿”,亦当如此理解,见《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页246。
[20] 秦爵与“古制”之士、大夫、卿、侯的对应关系在刘劭《爵制》中有具体阐述,见《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志第28《百官五》,页3631。李学勤先生曾考察了《商君书·境内》中秦爵与周爵的关系,见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页208-209。张家山汉简进一步证明了这种对应关系的存在。
[21] 清·焦循正义,《孟子正义》(《诸子集成》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5《滕文公上》,页213。
[22]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页246。
[23] 清·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诸子集成》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4《和氏第十三》,页67。
[24] 《史记》,卷68《商君列传》,页2230。
[25]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110和页55。
[26] 唐·杨倞注,清·王先谦集解,《荀子集解》(《诸子集成》第2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10《议兵第十五》,页180。《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23《刑法志》页1086中也有相同的记述。
[27]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74。
[28] 《史记》,卷68《商君列传》,页2230、页2232。
[29] 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段注》(成都:成都古籍书店据上海世界书局1936年10月版本影印,1990),卷13下《田部》,页736。
[30]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51。
[31] 《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47号墓)》,页166。
[32] 《史记》,卷68《商君列传》,页2232。
[33] 《商君书》,《徕民》,页25-26。《商君书》《算地》页12中也有一段与此类似的文字,但有错简,文烦不引。
[34] 《孟子正义》,卷5《滕文公上》,页213。
[35] 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12《宣公十五年》,页204。
[36] 《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24上《食货志上》,页1119。
[37]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正义,《礼记正义》(《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13《王制》,页431。
[38] 如汉·高诱注,《吕氏春秋》(《诸子集成》第6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16《先识览第四·乐成》,页190:“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
[39]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76。
[40] 《史记》,卷68《商君列传》,页2230。
[41] 简文及整理者注释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40。
[42] 详见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页136-138。
[43] 《吕氏春秋》,卷17《审分览第五·审分》,页198。
[44]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21。
[45]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页251,《集解》引徐广说。
[46]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北京:中华书局,2001)。
[47] 《龙岗秦简》,页109。
[48] 汉·高诱注,《吕氏春秋》,卷16《先识览第四·乐成》,页190。
[49] 《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页54。
[50]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5、176。
[51]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08。
[52]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30。
[53] 陈平“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顷,独与兄伯居”,直到陈胜、吴广起义,才辞别兄长“从少年往事魏王咎于临济”。其间未见田产增加之记载。参见《史记》,卷56《陈丞相世家》,页2051-2053。
[54] 于振波,《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1: 29-40。
[55] 《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页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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