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当腾腾”音义商兑
作者:王焕林  發布時間:2006-05-31 00:00:00   摘 要:“当腾腾”是里耶秦简、睡虎地秦简中的一个公文习语,李学勤、胡平生等众多学者的释读皆存疑问。考诸古音通假及秦代避讳之实,“腾”当通“朕”,可训为“封”,“当腾腾”意即“该封,封”。“天子自称曰朕”始于嬴正廿六年,秦汉讳“朕”,有《说文》为证,但古今学人均未尝言及。
  关键词:秦简  通假  避讳  封缄   
  基金项目:200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里耶秦简校诂——探寻湘西失落的文明》(批号:05BYY024)。
  作者简介:王焕林(1965-),男(土家族),湖南永顺县人,硕士,吉首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古文献及古文字研究。

一、比事

  在已经公布的30余枚里耶秦简中, J1⑨1、J1⑨7、J1⑨8、J1⑨9、J1⑨10、J1⑨11、J1⑨12等七件木牍文书的末尾都出现了“当腾腾”一语(牍文墨迹,第三字均用重文符号代替)。此外,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条、“覆”条简末亦有相同用例各一处。按,20年来,睡虎地秦简中的这两个用例,并不引人注目,但是,自里耶秦简出土后,作为秦代公文习语之一,“当腾腾”的音义问题却引起了学人们的兴趣。由于传世典籍不见对应语料,秦简“当腾腾”云云颇为费解,近年来,中外学者,各持异说,迄今为止,尚无定谳。兹胪列诸家主张如下,以资对比: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引《吕氏春秋·养赏》注,训当为正;引《说文》“謄,迻书也”、《系传》“谓移写之也”,读腾为謄。原简“当腾腾皆为报”,整理小组读为“当腾,腾皆为报”,翻译为“确实写录,将所录全部回报”。[1] (P149)
  2,李学勤先生《初读里耶秦简》以“当腾腾”连读,二腾字皆训謄。[2] (P79)胡平生先生《读里耶秦简札记》、马怡先生《里耶秦简选校》亦皆训腾为謄,但读作“当腾(謄),腾(謄)”,理解为“应当謄写的,謄写下来”。[i]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认为:“旧以第二‘腾’字属下读,非是。疑第一个‘腾’字为‘謄’,是抄录的意思;第二个‘腾’字读为本字,是传送的意思。”[3] (P16)
  4,日本里耶秦简讲读会《里耶秦简译注》举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第9简“蓦=”为“蓦马”合文之例,将“当腾=”读作“当腾马”,复引《三国志·满宠传》“刺史王凌腾(孙)布书”、《三国志集解》“腾,传也,上也”、《说文》“腾,传也……一曰腾辖马也”,谓“当腾=”意为“当以腾(传)马急送”。[ii]
  5,邢义田先生据《说文》“腾,传也”,读“当腾腾”为“当传,传[之]”。邢引《后汉书·顺帝记》永建元年春正月甲寅诏“坐法当徙,勿徙;当传,勿传”推理说:“如果不是勿传,就是‘当传,传之’了”。随后,邢先生对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中的相关文句一并予以了解释:“封诊式的‘有鞫’条可以理解为有鞫者,其财产由识知者查封看守,须接受审讯的人则当传送官府接受审讯,‘覆’条某县士伍逃亡,除了调查清楚,还要派识知者将逃亡者传送官府。里耶文牍是为追讨欠债,既要追钱,也要传送在迁陵服役的阳陵卒到案。”[iii]

二、商兑

  诸家音义,互有得失。为便于讨论,兹迻录里耶秦简、睡虎地秦简相关文句如下:
  1,卅三年四月辛未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逆都士五(伍)越人有赀钱千三百四十四。越人戍洞庭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令洞庭尉,令越人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遬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里耶秦简J1⑨8)[7](P32)
  2,有鞫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1] (P148)
  3,覆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 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覆》)[1] (P150)

  里耶秦简中的七例“当腾腾”,其位置、语境完全相同,皆作“……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故仅以J1⑨8为代表。睡虎地秦简中的两例,尚有待发之覆,特整文引出。按,所谓“封诊式”其实就是案件审查过程(包括初审或覆核)中有关查禁(封)及检验(诊)的标准程式。既然整理者“根据内容,并参考出土位置”将“有鞫”条(第7简)、“覆”条(第13简)分别排列在“封守”条(第8、9、10、11、12简)的前面和后面,那么,考虑到“有鞫”条“覆”条不仅共用“封诊式”之名,而且措辞90%相同,我们有理由认为,“覆”条原简“遣识者”之后已夺漏了“以律封守”四字!质言之,“有鞫”、“覆”二简其实都是请求官府(某县主)对犯罪嫌疑人之家进行查封的文书范本。前者是某未知案件的初审,故称“有鞫”;后者是某逃亡案件的复核,故称“覆”。
  基于简牍原文,我们看到,日本学者“腾马”之解虽最为新颖,但并不妥当。对此,邢义田先生曾有过质疑,他说,将“当腾=”理解为“当以腾(传)马急送”,“必须证明其事十分紧急。”——我们非常赞同这一观点。质诸上引里耶秦简,“腾马”之解,确乎不合情理。其一,始皇卅三年四月,阳陵县司空开始向洞庭郡发文追讨士五伍越人所欠债务,由于迟迟不见回复,所以,阳陵县在第二年又再度发文进行了追问,一直拖到第三年(始皇卅五年四月),洞庭郡才将文书转发给下属的迁陵县丞,并责令其“以律令从事”。实际上,非仅士伍越人一事如此,其余J1⑨1、J1⑨7、J1⑨9、J1⑨10、J1⑨11、J1⑨12六件木牍所涉及的债务清偿,也同样拖了三年。积年累月的处理过程,哪里看得出所谓“紧急”?更为不解的是:象J1(16)5、J1(16)6这类真正被明令“日夜端行”的紧急文书,反倒未用“当腾腾”这一
  措辞。其二,自两汉以讫清末,在湘西交通史上,酉水首屈一指的命脉地位,一直未曾动摇。迁陵处于酉水中上游,秦始皇时代,作为江南崇山峻岭中的一个边鄙小县,可以想见,舟楫之利当远胜于车马。按,里耶J1(16)52简是一份地地道道的公文邮传“里程表”,其中“江陵到孱陵百一十里,孱陵到索二百九十五里,索到临沅六十里,临沅到迁陵九百一十里”所记全为水程,长达1475里(秦制),这足以证实,迁陵对外普通长途公文的送递,皆当以船而不以马。
  复次,“腾马”之说质诸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亦失之偏颇。前已论及,“有鞫”、“覆” 二简实同为“封守”一事而成文,虽然我们无法断定这两例“封守”就一定不紧急,但是可以肯定,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罪案有轻重之分,文书有缓急之别,路程有远近之差,邮驿有水陆之异,官府对犯罪嫌疑人家产进行查封,其执行报告一律要求“以腾(传)马急送”,岂不荒唐?——对此,我们愿意重申:“式”是治狱文书拟写的标准样本!显然,在这种标准样本中,注明“封守”执法报告皆“当以腾(传)马急送”,殊无可能。
  对里耶秦简而言,邢义田先生的解释,尚可接受,但质诸睡虎地秦简,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按,秦汉上行文书称“敢言”,平行或下行文书方称“敢告”,显然,上引“有鞫”、“覆”二简均为审判犯罪嫌疑人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机构对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县的平行或下行文书,否则,哪有必要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名事里”及其犯罪前科?既然是外地审判,并且录有口供,该审判机关自然已经羁押了犯罪嫌疑人,如此,它怎么可能要求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县将案犯“传送官府接受审讯”呢?看来,“当传,传”一说,仍不无疑问。
  李学勤、胡平生、马怡诸先生及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皆训腾为謄。目前,这是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认同的观点。诚然,就字论字,此说音义皆通,但是,它难以解答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在秦代政法事务中,为什么只有理债文书和封守文书被要求“謄写”?质言之,此说仍有未达一间之隔。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引《吕氏春秋·养赏》注,训当为正,颇为迂远。应从诸家之释,训为应当之当。按,当字在睡虎地秦简中的用例多达百数十处,[5] (P204)主要集中于《法律答问》和《秦律十八种》二篇内,绝大部分用如“应当”,未见训为“正”者。
  至于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折衷诸说,前腾读謄,后腾训送,其未安之处,已足以从上述驳议中看出,兹不赘。
  总之,诸家音义,只有两点可取。其一,“当”训应当之当,其义不烦他求。其二,断句应为“当腾,腾”。至于腾字的释读,尚有待探究。

三、新解

  我们认为,秦简“腾”通“朕”,训为“封”。这不仅与古音有关,也与避讳有关,试说明如下。
  《说文》:“腾,……从马,朕声。”于理,“腾”、“朕”可以通假。按,传世典籍不见二者相通的书证。但是,我们认为,简帛文献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确认其中的通假字,不能过份拘泥于典籍书证。以睡虎地秦简为例,据赵立伟先生统计,在整理小组确认的三百多个通假字中,传世文献不能予以书证支持的用例竟高达68.8%。[6] (P354)赵先生还对睡虎地秦简进行了随机抽样统计,他的结论是:“《睡简》中的通假字占简文总字数的5-6%。……先秦两汉简牍帛书中的通假字较现有先秦典籍多5-6倍。”[6] (P355)显然,认定睡虎地秦简中通假字,学者们主要还是依据古音及语境。
  质诸音理,“腾”通“朕”尚有旁证可寻。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释“宗”》:“古本《竹书纪年》(《御览》卷八十三引)云‘祖乙滕继位,是为中宗,居庇。’……然则殆即祖乙之名,与《纪年》记名滕者文异而实同也。……《铁云藏龟》(一七四页二版)云‘贞,祖乙朕弗□’,朕与同,亦即《纪年》之滕也。”[7] (P980)按,朕本从灷不从关,灷为的讹形,滕以朕为声,故得相通。又,腾滕声韵皆同,在传世典籍中,常见通假之例:《易·咸·象传》“滕口说也”,《集解》引虞翻,滕作腾;《大戴礼·帝系》“滕氏奔”,《楚辞·离骚》王注引作“腾徨氏”;《诗·小雅》“百川沸腾”,《玉篇·水部》引滕作腾。显然,“腾”可通“朕”。
  此外,秦简以“腾”代“朕”,可能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避讳因素。以史家言秦汉讳例,皆未遑措意,故斗胆略作揭示:
  陈垣《史讳举例》:“避讳为中国特有之风俗,其俗起于周,成于秦,盛于唐宋。”所谓“成于秦”,是就整个两千余年的避讳史而言的,实际上,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初,避讳之俗,远较前代为严。司马迁《史记》谓秦始皇“畏忌讳”,贾谊《过秦论》称“秦俗多忌讳之禁”。确实,作为历史上第一个自信“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的真龙天子,在完成了席卷天下,囊括四海的统一大业而掌握了专制强权之后,其个人威严的维护,是极其容易走向极端的。众所周知,嬴正时代,讳“楚”、讳“正” 之外,还有一个颇为可笑,但却足以显示皇帝霸道与偏执的忌讳:改“”为“罪”。——这种仅仅同音而不能互训的改字,确乎前无古人、匪夷所思。它提示笔者,有必要重新审视被秦始皇一人独占的“朕”字。孔融说“尊卑有序,以讳为首”,可以推想,作为历史上首次用于天子自称专用的“朕”字,其份量殆无异于始皇之名。既然讳“正”不必申令,那么,讳“朕”又何须宣诏?
  这种推想,在《说文》中似可以找到旁证。我们知道,许氏于禾部光武讳“秀”、艸部明帝讳“荘”、火部章帝讳“炟”、戈部和帝讳“肈”、示部安帝讳“祜”,皆未予解说。堪称巧合的是,《说文》舟部“朕”字,亦无音义!此可由段注证实。按,段氏于传本《说文》“朕”下“我也阙”三字后注云:“妄人补‘我也’二字,未知许说字之例也。” [8] (P403)结合卩部字注所引《玉篇》、氐部字注所引《系传》,我们认为,段氏之说非常可信。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回答一个问题:“朕”是甲骨、金文和先秦典籍中屡见不鲜的常用字,号称“五经无双”的大儒许慎,难道对该字的音义竟一无所知?最为可能的解释是:朕字为天子自称,无异于皇帝之名,而《说文》属进御之作,既讳皇帝之名,亦讳皇帝专称。许序所谓“其所不知,盖阙如也”掩盖了朕字没有音义的真相!值得指出的是,“汉讳最难考”(清周广业《经史避名汇考》),汉讳朕字,并不能一概而论。例如,长沙马王堆汉帛书《老子》乙本即有多处书“勝”为“朕”之例,或许,这正是古人“诗书不讳”“临文不讳”的具体表现。
  复次,东汉尚有讳朕一事,揆之以理,在秦始皇初霸朕字的时代,情况当更为严重。众所周知,“天子自称曰朕”始于嬴正廿六年(前221年),而上引里耶秦简全部属于嬴正卅五年(前210年)之物,显然,就时间条件而言,讳书朕字是不存问题的。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如果上引云梦秦简《封诊式》“有鞫”、“覆”二简为秦始皇以前之物,那么,讳书朕字的假设将被彻底颠覆。所以,此二简的系年问题,非常关键。按,前文已经论及:“有鞫”、“覆”二简其实都是请求官府(某县主)对犯罪嫌疑人家产予以查封及看守的文书范本。整理者“根据内容,并参考出土位置”将“有鞫”简(第7简)、“覆”简(第13简)分别排列在“封守”简(第8、9、10、11、12简)的前面和后面,非常正确。这就为“有鞫”、“覆”二简的系年提供了方便。按,“封守”简是执行“查封”并实施“看守”之后的汇报。——既然“有鞫”、“覆”、“封守”三简同属“封守”一事,那么,考虑到司法条例的连续性,我们有理由认为,三简的抄写时间亦当近同。“封守”简云:“讯典某某。” [1] (P149)按,“典”即“里典”之简称,本作“里正”,避秦始皇讳改。看来,“有鞫”、“覆”、“封守”三简为秦始皇时代之物,已不容置疑。质言之,“有鞫”、“覆”二简亦极有可能讳书朕字。
  秦简既假“腾”为“朕”,那么,“朕”又当如何训释呢?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朕在舟部,其解当曰:‘舟缝也,从舟灷声。’何以知为舟缝也?《考工记·函人》曰:‘视其朕,欲其直也。’戴先生曰:‘舟之缝理曰朕,故札函之缝亦谓之朕。’ ……本训舟缝,引申为凡缝之称。……《释诂》曰:‘朕,我也。’此如卬、吾、台、余之为我,皆取其音,不取其义。” [8] (P403)叶玉森《说契》:“朕与釁古训同。釁,涂隙也。朕象两手捧火釁舟之缝,此为初义。后舟缝亦曰朕,尤凡隙亦曰釁也。” [7] (P3162)是知,朕有缝隙之义。由此而引申出“合缝”、“闭隙”直至“封缄”之义,似不足为奇。秦代有一史实,可资参证。《史记·李斯列传》:“初,赵高为郎中令,……乃说二世曰:天子所以贵者,但以闻声,群臣莫得见其面,故号曰‘朕’。”赵高比附字义,虽意在愚君,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先秦时期,朕字确有与禁、秘诸义相当的训释。
  回到秦简,我们认为,“当腾腾”应读为“当朕,朕”,意即“该封,封”。按,这种训读,字面上固然有涣然冰释之效,但能不能接受与“当謄,謄”一读类似的质疑呢?也就是说,在秦代政法事务中,为什么只有理债文书和封守文书才出现某种“封”的要求?这个问题,对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条、“覆”条来说,极为简单。按,上文一再强调:“有鞫”、“覆”二条其实都是请求官府(某县主)对犯罪嫌疑人家产进行查封的文书范本,如此,文书中申令“该封,封”岂非顺理成章?或谓“有鞫”、“覆”、“封守”条中既已用“封”或“当封”这样的措辞,何以文末又易为同义他字?这是因为,“封”是司法术语,实际上, 它包括对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等多种对象的禁限(参《封诊式》“封守”条),重在官印、封条的施用。而“当朕,朕”却是指对某些具体财物的封存,用印之外,也可能涉及缄闭、覆藏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印封”“缄闭”“缄封”云云正可资参证。
  复次,在里耶秦简中,我们认为,“当腾(朕),腾(朕)”是针对即将发往阳陵县的那些“债券”来说的。文书本身即透露了相关信息,其一,简文明言“责以受(授)阳陵司空”,按,“责”即“债”,是“债券”的简称。其二,阳陵县发出的“钱校券”是与文书分开封缄的,所以,文书中特别申明,最后须由“署主责(债)发”、“署金布发”。同理,迁陵县付与阳陵县的“债券”亦当遵循相应规定。其三,七件有“当腾(朕),腾(朕)”要求的文书,均特别记载了“以洞庭司马印行事”的下文过程,它表明,对于涉及金钱的债务清偿事务,其办理方式、责任处罚可能自具程式。最后,有一个情况必须予以补充说明:J1⑨2、J1⑨3、J1⑨4、J1⑨5、J1⑨6五简纪年、涉事、行文与前述七简几无不同,何以未见“当腾(朕),腾(朕)”云云?我们认为,原因有二。其一,这些简牍是后来经过抄录的文书档案,有可能缺略。其二,债券办理自具律令,文书末尾“当腾(朕),腾(朕)”本属重申,有可能简省。

  《吉首大学学报》2006年3期
  (编者按:本文收稿日期为2006年5月30日。)

  参考文献:
  [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2] 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J].文物,2003(1).
  [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J],中国历史文物,2003(1).
  [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J].文物,2003(1).
  [5] 张守中.睡虎地秦简文字编 [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
  [6] 赵立伟.睡虎地秦墓竹简通假字研究[A] .简帛语言文字研究(第一辑) [C] .成都:巴蜀书社,2002.
  [7] 于省吾.甲骨文字诂林[M].北京:中华书局,1996.
  [8]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i]马怡:《里耶秦简选校》,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05年11月18日。
[ii]参见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⑧157和J1⑨1-12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简帛网 (http://www.bsm.org.cn),2005年11月14日。
[iii]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⑧157和J1⑨1-12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简帛网 (http://www.bsm.org.cn),20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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