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簡“柀”字釋義
作者:单育辰  發布時間:2006-06-07 00:00:00

(首发)

  衆所周知,《睡虎地秦墓竹簡》[1]的釋文及注釋,基本可以說得上盡善盡美了,不過限於當時的條件,也偶有失誤的地方,下面我們準備選擇其中幾個字再做進一步的討論。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有一個“柀”字出現的頻率很高,本書整理者對於它的注解卻很不一致,我們把《睡虎地秦墓竹簡》涉及到“柀”字的簡文及相關注釋列舉如下:
  (1) 《秦律十八種》簡二六: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
  原注:柀,分、散,詳見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2) 《秦律十八種》簡四八: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事之。
  原注:本條的意思大約是說,百姓可以向官府借用幼年女奴,女奴長大後,官府只在一定情況下加以役使。一說,柀通爲罷,柀事即停止役使。
  (3) 《秦律十八種》簡一三八: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入錢者,許之。
  原注:柀入錢,一部份繳錢。
  (4) 《秦律十八種》簡一六二、《效律》簡一九:實官佐、史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
  整理者無注,但譯文作:“分別免職或調任”,可見整理者把“柀”理解爲“分別”。
  (5) 《法律答問》簡二六:祠固用心腎及它肢物,皆各為一具,一【具】之贓不盈一錢,盜之當耐。或值廿錢,而盜之,不盡一具,及盜不置者,以律論。
  原注:柀盜,盜取其一部份。
  (6) 《封診式》簡五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背二所,皆縱頭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急臽類斧,腦角皆血出,污頭背及地,皆不可為廣袤;它完。
  整理者在“柀”下加個括號做“被”,譯文沒有明確翻譯出“被”的意義,我們推測其意似認爲“柀”是引導被動語態的介詞。
  (7) 《封診式》簡七七: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入內中。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所。
  整理者在“柀”下加個括號做“破”,推測其意應認爲是“打破”的意思(譯文作:“是由這里鑽進房中的”,“鑽進”之義應由“破”義引申而來)。
  (8) 《日書》甲簡一四正壹等:正月,建寅,除卯,盈辰,平巳,定午,摯(執)未,申,危酉,成戌,收亥,開子,閉丑。
  整理者在“柀”下加個括號做“破”,對照後世的建除術,可以確定這個字通“破”。銀雀山漢墓竹簡《孫臏兵法•擒龐涓》:“環塗擊柀(破)其後,二大夫可殺也。”[2]馬王堆漢墓帛書《養生方》:“女子與男子戲,□即柀(破)缺。”[3]也是“柀”、“破”相通的證據。
  (9) 《日書》甲簡三九正:正月以朔,多雨,歲善而不產,有兵。
  原注:讀爲疲,《莊子•齊物論》簡文注:“疲困之狀。”
  (10) 《日書》乙五八:正月以朔多雨,歲善而不全,有兵。
  整理者無注,推想其意應和《日書》甲簡三九正的注解一樣,通做“疲”。
  我們先談一下(2)、(3)、(5),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整理者認爲(2)、(3)、(5)的“柀”當“一部份”或“一定情況下”講,應該是從(1)注釋里的“柀,分、散”之義引申而來。查《說文》:“柀,黏也,從木,皮聲,一曰析也。”“柀”在典籍中未見使用。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六篇上《木部》:“析,各本訛折,今正。葉石君寫本及《類篇》正作析。按柀、析字見經傳極多,而版本皆訛爲手旁之披,披行而柀廢矣。《左傳》曰:‘披其地以塞夷庚’。《韓非子》曰:‘數披其木,毋使木枝扶疎。’《戰國策》范雎引《詩》曰:‘木實繁者披其枝,披其枝者傷其心。’《史記•魏其武安傳》曰:‘此所謂枝大於本,脛大於股,不折必披。’《方言》曰:‘披,散也。東齊聲散曰,器破曰披。’此等非柀之字誤,即柀之假借。《手部》披訓從旁持,《木部》柀乃訓分析也。陸德明、包愷、司馬貞、張守節、吳師道皆音上聲普彼反,是可證字本從木也矣。”我們姑且不論段玉裁所言“柀”是“披”的本字是否正確,即使段說無誤,在典籍中“析”或“披”都用爲動詞,沒有“一部份”、更沒有“一定情況下”的意思。《漢語大字典》依據睡虎地秦簡整理者的意見,把“一部份” 義收入“柀”字義項下,顯然失之審慎。[4]整理者對(2)引又說認爲“柀通爲罷,柀事即停止役使。”依整理者的解釋,“罷事之”結構爲V1+V2P,這在語法上給我們的感覺是比較別扭的,倒不如說成“罷其事”或“罷之”更爲順當。我們認爲(2)、(3)、(5)的“柀”應該讀爲“頗”,理由如下:
  “柀”從“皮”得聲,“皮”古音屬並紐歌部,“頗”古音屬滂紐歌部,並滂皆屬唇音,二紐關係極爲密切,從“皮”的字既有屬滂紐的“破”、“披”,也有屬並紐的“疲”、“被”。另外,從“皮”的字在典籍中常可通假,比如“頗與跛”、“頗與陂”、“披與被”、“彼與被”、“陂與波”等,具體例證可參看《古書通假字典》[5],這里就不再一一列舉了。在古文字資料中,廉頗的“頗”在趙國劍銘上刻爲“波”[6];(7)的“柀”,後世建除作“破”;《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7]《二年律令》簡六五“群盜及亡從群盜,毆折人肢,胅體及令佊(跛)蹇”的“跛”寫作“佊”,也是從“皮”的字互通的例子。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我們沒有發現“頗”字,然而抄寫年代在漢初,與睡虎地秦簡抄寫時間非常接近的張家山漢墓(二四七號墓)竹簡中,“頗”字卻屢見,其語法地位與秦簡“柀”字相當。下面我們把張家山漢簡出現“頗”字的簡文列舉出來:
  《二年律令》簡七一:相與謀劫人、劫人,而能捕其與,若告吏,吏捕頗得之,除告者罪,又購錢人五萬。
  《二年律令》簡七三: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捕,若徧告吏,皆除。
  《二年律令》簡二〇一:盜鑄錢及佐者,棄市。同居不告,贖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或告,皆相除。
  《二年律令》簡二〇六:盜鑄錢及佐者,知人盜鑄錢,為買銅、炭,及為行其新錢,若為通之,而能頗相捕,若先自告、告其與,吏捕得之,除捕者罪。
  《二年律令》簡二〇八:諸謀盜鑄錢,有其器具未鑄者,皆黥以為城旦舂。
  從上面我們得知,(2)、(3)、(5)的“柀”與張家山漢簡簡七一、簡七三、簡二〇一、簡二〇六、簡二〇八的“頗”在語法地位上都是相同的,都用在動詞之前作程度副詞,表示一定程度或數量。典籍中與出土文獻中“頗”用法較爲靈活,既可以表示“略、稍、少”的意思,也可以表示爲“多、甚”的意思。[8]《睡虎地秦墓竹簡》(2)“吏輒柀事之”應理解為“官吏則或多或少的役使他。”(3)、(5)的“柀”也應同樣理解。(1)“被出”之“被”,整理者認爲通秦簡常見之“柀”是正確的,不過“柀”字恐怕也不應按《方言》來解釋,而應理解爲“頗”,即“或多或少的支出”。
  我們再看一下(4),(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者把“柀”理解爲副詞“分別”,如上所述,典籍“析”或“披”都做動詞,沒有做副詞用的[9]。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簡三四九里保留着幾乎完全相同的律令條文,做:“實官史免徙,必效。”[10]不過秦簡中的“柀”字被取消了。《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簡三四九注二引用《睡虎地秦墓竹簡》的簡文(4)時把“柀”印成“被”,如果不是印刷錯誤的話,推測張家山漢簡整理者的意思,應該把它理解爲引導被動語態的介詞。不過用“被”表被動,在戰國末期應用得並不普遍,比如在目前公布的所有秦簡中,尚未發現使用“被”引導的被動句式。從秦簡“柀”字整體使用情況看,這里的“柀”應該理解爲“頗”更恰當。那麽,(4)的意思就是:官吏或多或少免職或調離。我們猜想,在制訂漢律時,制訂者可能認爲“頗”字有沒有並不重要,就把它刪去了。
  (6) 秦簡整理者把“柀”讀成“被”,也不正確。從句法上看,“柀污頭背及地,皆不可為廣袤”的主語是“首角皆血出”的“血”。從古漢語到現代漢語,血做主語的句子都不用被動語態表達。所以“柀”還是理解爲程度副詞“頗”更爲恰當。
  (7) “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入內中”之“柀”讀爲“破”或讀爲“頗”似乎都可以講通,我們姑且不予討論。
  (9)、(10) “歲善而柀不產”,整理者讀“柀”爲“疲”。此簡上文說“多雨、歲善”,可見“而”下的主語應該指的是農作物[11],農作物是無法用“疲”字來形容的。如果把“而”下的主語理解爲“人”,整句的意思須翻譯成“人疲困而農作物不豐産”,則應補充兩個主語,這在古漢語語言習慣上看是非常奇特的。所以“而”下的“柀”也應理解爲“頗”,“而”上的主語即是農作物。
  《睡虎地秦墓竹簡》中還出現過“彼”字,我們把相關簡文及注釋列舉於下:
  (11) 《秦律十八種》一七四、《效律》三五:禾、芻稾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諸移贏以償不備;[12]群它物當負償而偽出之以償,皆與盜同法。
  注釋在“彼”下用括號加了個“貱”字,並注:貱,《說文》:“移予也。”貱賞,補墊。
  (12) 《日書》甲二五背一:鬼之所惡,屈臥箕坐,連行踦立。
  注:彼,是,見《經傳釋詞》。
  我們認爲整理者對“彼”字的注釋也是有問題的。把(10)的“彼”讀爲“貱”、把(11)的“彼”理解成系詞“是”,都用了一個比較偏僻的含義。何況,“貱”在典籍中並未見使用;把 “彼”理解成系詞“是”也沒有堅強的證據。[13]我們認爲(11)、(12)應用“彼”最常見的用法——指示代詞這個含義——來理解簡文更爲合適。
  (11)的“群它物當負償而偽出之以彼償”中的“群它物”指的是除“禾、芻稾積廥”以外的其他物品,這里的“之”無實際意義,只在句子中起補足語氣的作用,“彼”指代的是“偽出之”,整句話的意思是“其它各種物品中,應該賠償的卻作假注銷,而用作假注銷來償補(空缺)”。[14]
  (12)的“彼”出自《詰》篇,是講人被鬼魅所糾纏而應施行的解決辦法。這里的“彼”指代的是被鬼魅所纏的人。[15]
  順便說一下,《詰》篇四六背貳“取女筆以拓之,則不來矣”的“女筆”二字,學者們曾提出了各種解釋,如鄭剛、劉樂賢先生釋之爲女人用的篦子;劉釗先生認爲是女人所用之筆;蔣英炬、李家浩先生認爲“女”字通“汝”,猶你的筆的意思。[16]如果認爲“筆”通“篦”,缺乏強有力的證據;如果認爲是“女筆”之“筆”如本字讀,則“筆”是沒有男女的分別的;我們從《詰》篇整體考慮,都是以“民”、“人”爲人稱視角(如二四背壹“爲民不祥”、二五背壹“導民毋麗凶殃”、六四背壹“人有思哀也弗忘”、六三背壹“人妻妾若朋友死”等),此外如上文所述,也偶爾用指示代詞“彼”來指代“民”、“人”。如果把“女”理解成第二人稱代詞“汝”,又無法和全篇的人稱相一致了。所以我們認爲“女筆”的“女”應理解爲“類、似”之義的“如”,在古文字中,“女”和“如”常常通用,比如《馬王堆漢墓帛書(壹)》《老子甲本》:“天將建之,女(如)以慈垣之”、“愛以身為天下,女(如)可以寄天下”等[17],都是用“女”爲“如”的例子。《詰》四八背叁有“以若便(鞭)擊之,則已矣”,這里的“若便(鞭)”正可以和《詰》篇四六背貳的“女筆”相對照,它們的意思猶今天所說的“鞭狀物”、“筆狀物”。[18]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06年6月2日。)


[1]《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2001年。
[2]《銀雀山漢墓竹簡》(壹),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45頁。
[3]《馬王堆漢墓帛書》(肆),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04頁。
[4]《漢語大字典》縮印本,四川辭書出版社,湖北辭書出版社,1993年,第501頁。
[5]《古書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97年,第689~691頁。
[6]參看黃盛璋:《試論三晉兵器的國別和年代及相關問題》,《歷史地理與考古論叢》,齊魯書社,1982年,第109~112頁。
[7]《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
[8]參看《古書虛字集釋》,中華書局,1982年,第852~853頁。
[9]“析”典籍中確有“分別”義,不過其“分別”義的“析”都用做動詞,不可與現代漢語中用做副詞的“分別”相混。
[10]陳劍先生看過本文後指出:《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簡三四七“縣道官令長及官比長而有丞者□免、徙,二千石官遣都吏效代者。”中的缺文也可能與“柀”字有關。
[11]又可參看簡三三正、三五正、三七正、四一正、四三正、四五正、四六正說“歲”的相關簡文。
[12]“及諸移贏以償不備”下的分號,原釋文用逗號。
[13]筆者查王引之《經傳釋詞》,並沒有找到談“彼”爲“是”的地方,倒是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第844~845頁)說“彼猶是也”,並引《禮記•樂記》:“君子之聽音,非聽其鏗鎗而已也,彼亦有所合之也”,認爲“彼”訓“是”,與“非”爲對文;又引《公羊傳•襄二十七年》“昧雉彼視”,但這兩個例子都可用“彼”的常用義——指示代詞的用法——來解釋:前者的“彼”應理解爲指代“君子”;後者《侯馬盟書》作“麻夷非是”,學者一般認爲《公羊傳》的“彼視”和《侯馬盟書》的“非是”通“彼氏”,是“其族氏”的意思(朱德熙、裘錫圭《戰國文字研究(六種)》之《“侯馬載書“麻夷非是”解》,《朱德熙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5年,第31~32頁;唐鈺明:《重論“麻夷非是”》,《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唐鈺明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01~110頁)。雖然作爲遠指的指示代詞“彼”和近指的指示代詞“是”二者關系很近,但這種關系卻不能移用於系詞“是”上。
[14]陳劍先生看過本文後指出此條“彼”字有可能讀為“避”,並說:“皮”聲字與“辟”聲字相通,例見《古字通假會典》690頁“被與避”條(又見於485頁“避與被”條)、同頁“彼與辟”條(又見於484頁“辟與彼”條)。又吳九龍先生《銀雀山漢簡釋文》16頁簡0195:“交和而舍,敵人保山而帶阻,我遠則不接,近則毋所,擊之奈何?擊此者,皮(避)斂(險)阻,移……(論·四六)”《銀雀山漢簡釋文》第8頁0094有“慎辟(避)險且(阻)(論·四六)”,可知0195“皮(避)斂(險)阻”之讀“皮”為“避”可信。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效律》簡14有“以避負償”的説法:“□□□諸詐增減券書,及爲書故詐弗副,其以避負償,若受賞賜財物,皆坐臧(贓)爲盜。”如此,“群它物當負償而偽出之以彼(避)償”就可解為“其它各種物品應該賠償的,卻作假調出,來逃避賠償”。筆者按,陳先生說甚是。
[15]魏德勝先生言(12)之“彼”爲人稱代詞,但未作說明,參看《<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法研究》,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第133頁。
[16]參看李家浩:《秦漢簡帛文字詞語雜釋》之一《拓席》,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45~355頁。
[17]《馬王堆漢墓帛書(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6頁、第11頁。
[1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者認爲“若”通“箬”,鄭剛和李家浩先生認爲是第二人稱代詞“你,和本文不同,參看上文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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