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二题
作者:张俊民  發布時間:2006-08-23 00:00:00

  秦始皇奮六世之餘威,振長策而馭宇內,海內一統,成萬世基業。秦享祚一十五年,其時之短,同其對中國歷史的影響極不相稱。“漢承秦制”,秦代中央集權的措施為漢承襲並發揚廣大,最終成為我國封建社會的基本形態。那麼秦王朝為什麼就如此之短呢?同樣的制度,用於當時不行,用之後世則靈通了嗎?所以秦王朝速亡的原因雖歷經二千餘年,仍然可以作為值得探討的問題來研究。
  《史記》、《漢書》加之其後的正史議論,人云亦云,唯一不變的就是沒有新資料。雲夢秦簡提供了認識秦代法制的基本資料,雖資料有限,終為新資料,得以使我們超出前人的認識範疇。里耶秦簡36000餘枚,以秦代檔案為主,無疑是我們重新認識秦代社會的絕佳素材。通過對秦代社會生活日常檔案的研究分析,將會發現許多前人所未言、發而未發的資訊,人們對秦代的認識將會進入一個嶄新的時代。《里耶秦代簡牘選釋》所錄資料雖然未有“九牛一毛”,亦未完善,即有玉瑕,但終為世人認識與瞭解秦代社會生活提供了嶄新的領域。今觀里耶秦簡,秦時法制頗嚴,亦見秦時吏治之完善。現僅就秦移民方式與徭役制度及其相關問題略加闡述。
一、移民方式
  在《選釋》所錄的簡牘中,與秦代移民措施相關的材料[16]9木牘的釋文在p22,圖版在p23。木牘本身下殘,釋文時均未使用殘斷符號標明。現參照圖版將釋文重錄於後: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啟陵鄉□敢言之都鄉守嘉言渚里□
  劾等十七戶徙都鄉,皆不移年籍┗。令白移言·今問之劾等徙
  書告都鄉曰:啟陵鄉未有牒,毋以智劾等初年至今年數
  □□謁令都鄉問劾等年數敢言之(以上為正面)
  □□□遷陵守丞敦狐告都鄉主,以律令從事。 / 建手  □(以上背面無圖版)

  存在問題:根據正面圖版可知,該木牘下端殘缺,釋文中未使用斷簡符號標示,又連續抄錄釋文。釋文格式不當,易引起誤會。知字原作釋文作智,而實際上此字作“”。這種字的寫法在時代上比較晚的河北定縣八角廊《論語·為政》中也有使用[1]。漏釋一鉤識“”和一圓點。二者在原文書中具有一定的含義,釋文中不應該省略。
  關於木牘[16]9,從整個文書的意思來判斷屬於驗問劾等年籍的相關文書。圍繞何等年籍的查問產生了幾件文書。
  “年籍”,即關於年歲的記錄文檔,以木牘上所記“年籍”應該包括出生年月日和至今年數。用在人口遷徙之時,年籍當隨人遷移。類似今天的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秦律稱:
  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                《法律答問》簡147
  漢初亦有明文規定的。對遷移者的戶籍進行管理。如《二年律令》記:
  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細徙所,並封。       (簡328)

  “籍”,《二年律令》原注作籍貫理解,此說不當。按漢初“籍”是一種文書的名稱。“籍”字非指籍貫,可以從當時所有的“籍”類名稱判斷如簡331記:
  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
  (簡331))

  同樣在時代再晚的西漢,如居延漢簡中“籍”類的文書就更多了,有:“增勞名籍”(EPT5:32)[2]、“戍卒行道貰賣名籍”(EPT3:2)、“自占書功勞墨將名籍”(EPT5:1)、“以赦令免為庶人名籍”(EPT5:105)、“以詔書增勞名籍”(EPT6:4)、“吏奉賦名籍”(EPT8:1),等等。
  漢初的簡牘文書,以律令的形式規定了人口遷徙所應該注意的事項。這一點正好反證秦時這種制度的存在。亦即本木牘所以產生的背景。
  正面以鉤識和圓點為界,文書可以分為三層含義。因為二者前後的含義不同,所以釋文時應當保留這種符號。第一是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啟陵鄉報告說:都鄉守嘉言,渚里劾等遷徙到都鄉的十七戶人家,均沒有將有關年齡的文書隨戶口遷移。第二是都鄉發文,讓啟陵鄉查驗劾等年籍轉告都鄉,(以備都鄉登記戶口),即“令白移言”。第三是啟陵鄉查驗後報告說,啟陵鄉沒有劾等十七戶的年籍,無從知道劾等的出生年月和到今年的歲數,請都鄉親自驗問劾等的年齡即可。
  以上三者可以說均是對上述事件相關細節的記述。這些文書屬於遷陵處理此事時收文集錄和處理此事時所產生的依據。
  背面是遷陵縣對此事的處理意見。處理此事的人是任守丞一職的“敦狐”,讓都鄉按照律令辦事即可。以上兩面文字,均屬於文書副本,背面再後的文字是文書傳遞的時間和經手人記錄。對經手人與時間的記錄,是為了將來的考核之需。如秦律規定:
  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以輒相報也。《秦律十八種•行書》簡184
  圍繞此一事件反映的問題,除上述提到的漢初有關遷徙戶人的律文之外,還有秦代的戶籍管理制度;通過此事的記錄,是我們對秦漢之時大量移民過程中的方法與手段有了一定的理解。
  戶籍管理制度: 戶籍是當時政府控制人口、收取賦稅和徵發徭役的依據。戶籍制度是相當嚴格的。目前,我們在秦律中尚沒有發現單獨以“戶”命名的律目。但從前面有關戶籍的登記制度而言,秦代是應該有一的制度規定的。即前引《法律答問》簡147。漢代就更為前進了一步,在以戶為律名的基礎上,還具體規定了相關的措施。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與戶籍制度相關的簡牘文書編號為簡305到簡346,共有簡牘42枚,律令條文22條。
  戶籍制度管理的重要一環,即戶籍文書主要是在鄉一級機構中保存的。如
  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戶籍,副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並封。
  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匱匣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別為府,封府戶;節有當治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令若丞印,嗇夫發,即雜治為;

  正是因為鄉中有戶籍檔案,在漢代又給鄉一級機構增加了一種任務。從居延漢簡中看,居民的遠行必須要有通關文書“傳”。傳的領取,首先是鄉提出申請,鄉嗇夫審驗後再報告縣一級,由縣多加蓋“丞印”發給“傳”。這樣,漢代一個人遠行的必備手續也就完成了。鄉一級出具證明的原因就是因為當時人口的許多資訊都在鄉一級機構中保存著。
  永始五年閏月己巳朔丙子北鄉嗇夫忠敢言之義里崔自當自言為家私市居延謹案自當毋官
  獄征事當的得取傳謁移肩水金關居延縣索關敢言之
  閏月丙子角樂得丞彭移肩水金關居延縣索關書到如律令  掾晏令史建15·19[3]
  □□□年六月丁巳朔庚申陽翟邑獄守丞就兼行丞事移函里男子李立第臨自言
  取傳之居延過所縣邑侯國毋苛留如律令   侯自發
  陽翟獄丞                               140·1AB

  從史書記載來看,秦漢之時人口遷徙頻繁,規模大。如
  徙天下富豪于咸陽十二萬戶。《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六年
  因徙三萬家麗邑五萬家雲陽,皆複不事十年。《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五年
  遷北河榆中三萬家。《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六年

  但是其中的一些細節,史書並沒有記載。里耶秦簡和《二年律令》,可以為我們認識移民過程提供一些細節問題、移民的戶籍管理問題。正如大家所知,戶籍制度是統治者進行社會管理的基礎,自然會比較重視。移民須有原來的年籍,從而防備了小人的偷漏報現象。這也反映出為什麼《二年律令》中有專文規定移民的律文。即前引“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細徙所,並封。”
  通過年、戶、籍細籍關係的轉移,確保人口管理。這種方法,可以說在中國社會中紮下了深深的根。今天戶籍、人事制度的管理,似乎仍可以作為秦漢這種制度的孑遺。
二、秦代的徭役方式
  在《選釋》所收錄的簡牘中,與秦代徭役措施相關的材料有二,一是[16]5、一是[16]6。後者的右上角殘缺,文字可以比照前者補充。為方便後面的敍述,參照《文物》所錄釋文將文字部分轉抄於後。
  [1 6]5正: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
  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債,急事不可留,乃興徭。” 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
  南郡、蒼
  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
  貲、贖
  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也,不欲興黔首。嘉、谷、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
  貲、贖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
  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
  谷、尉在所縣上書,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
  (1 6)5背:三月丙辰,遷陵丞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前書已下,重聽書從事。尉
  別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啟陵、貳春,皆勿留脫。它如律
  令。手。丙辰水下四刻,隸臣尚行。
  三月癸醜水下盡,□陽陵士□以來。手。
  七月癸卯水十一刻下九,求盜簪嫋陽成辰以來。/羽手。如手。

  釋文存在的問題:釋文之中原有誤脫者,《選釋》漏釋了木牘正面的兩處鉤識。《簡報》將前一個鉤識誤作圓點,後一個作鉤識。今細審圖版,圓點實為鉤識。“言名史”之“史”,在文中頗為費解。圖版上的這一字同前面兩處出現的“卒史”之“史”的寫法明顯有區別。該字的寫法同《簡報》p14圖版11J1⑧157正面“缺”字右側類似,似乎此字可以作“夬”字。“夬”字與“史”字易誤。關鍵是“史”字的上部“口”字作“”,“夬”字作“決”。所以“言名史”之“史”字實際上是“夬”字。“皆勿留脫”,《選釋》[16]5作“脫”,[16]6作“船”,並在[16]5注船為“留後一字,似‘船’非‘船’。到底是何字,待考。‘留□’當是‘留遲’、‘留滯’的意思”。以上是釋文存在的問題,至於《選釋》標點不議,現參考《選釋》權作如上斷句。
  釋文理解:首先是洞庭郡守名“禮”之人下發的文書,文書依照記錄分別發給縣嗇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屬尉等處。因為需要征派人員參與運輸,下文的開頭部分即轉抄令文。令文是“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急事不可留,乃興徭。”正是律令文的轉抄為我們瞭解秦代的運輸制度與相關問題提供了難得的資料。
  此令反映了秦朝徵發徭役的狀況,按照身份的不同視所需人數的多少分先後派遣。其中提到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四種人。凡有徭事,最先征派的是城旦舂。城旦舂,在漢代為四歲刑徒,以《漢舊儀》為:
  秦制:凡有罪,男髡鉗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歲刑,完四歲。
  較其後者,其服刑年限最長,罪亦最重。將其作為最先徵發之人自然是出於其身份特徵的考慮。

  隸臣妾,作為刑徒名,刑期的長短有爭議,或為漢代的一歲刑。男徒稱隸臣,女徒稱隸妾。《漢書·刑法志》記:
  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顏師古注稱“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鬼薪白粲滿一歲為隸臣,隸臣滿一歲為庶人。隸妾亦然也。”
  居貲,是指以勞役形式,支付所欠錢或物值。秦簡中有關於居貲的具體規定,由之可以考察秦代的居貲方式。《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記:
  有罪以貲贖及有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四。
  贖責,責通債。贖債之贖即以錢物免除刑役期限或罪罰,出錢可以贖罪。居延新簡中就有漢宣帝時的贖罪簡文:
  大司農臣延奏罪人得入錢贖品               EPT56:35[4]
  贖完城旦舂六百石    直錢四萬             EPT56:36
  髡鉗城旦舂九百石    直錢六萬             EPT56:37  

  在沒有現錢或物形成贖罪的情況下,就會產生拖欠贖罪錢的情況。這種情況可能就是此類木牘上的贖債。
  令文轉引之後,木牘上在“徭”與“今”字之間,“徭”的右下角有一小鉤識符號。以之將錄文從意思上分開。其後一直到另一個小鉤識符號,是洞庭郡下達的文書正文,宣佈洞庭向內史、巴、南郡、蒼梧等地運輸甲兵,徵調的人員以身份不同,按先後秩序,有前者當不能徵發後者。人員種類比其所轉引令文有增,即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責、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等十種人。乘城卒,從文義上講是守城之人,即是實際意義上的士兵。隸臣妾、司寇、城旦舂、鬼薪、白粲均為刑徒名,分別屬於不同的刑期。隱官指身體受肉刑之殘後,在比較隱密的地方做工的人。踐更為接受他人錢物替別人服徭役者。《史記·遊俠列傳》集解引如淳注稱: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為居踐更也。
  木牘上前後兩次提到了貲、贖債服徭役之事。前者先言重刑,後言輕罪,最後提及居貲與贖債之人;後者刑名輕重混提,但將居貲與贖債放在刑徒之人中間。從中體現出這兩種人的身份與社會地位。居貲、贖債之人,身份已經較一般百姓,即當時的黔首為低,服役之時,征派人員時屬於先行考慮的對象。此種情況,對於理解[9]層出土陽陵縣許多欠貲錢之人戍守遷陵頗有幫助。為什麼有如此多的陽陵人因貲錢戍守遷陵呢?本木牘所記居貲、贖債屬於先行徵發徭役之人,不正好提供了解說詞嗎!
  “田時也,不欲興黔首。”秦法尚能如此,體恤民情,授農者以時,能不視為善政乎?
  接其後是命縣嗇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屬尉等檢查所部的徵發徭役情況,檢查人員的征派是否按照順序進行,人員派遣的數量是否合適。發現不合適的情況,要將相關人員的名字,按律定罪後上報(泰)太守府聽候發落。“夬”字通“決”,論報之義,即定罪。
  “泰”通“太”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泰守”一詞在秦代出現目前尚不多見,甚至說值得懷疑。因為傳統的觀點:太守,郡之最高長官。史書稱秦時為郡守,即僅有一個字“守”,漢景帝中元二年更名為“太守”。《漢書·景帝紀》記:“秋七月,更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 《漢書·百官公卿表》記“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邊郡又有長史,掌兵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其中“太守”之“太”字在漢簡中均作“大”,非作“太”字。在傳世文獻中,最早出現的太守資料是王國維在《齊魯封泥集存·書後》一文中提到的漢印中的三太守,“即墨大守”、“河間大守”和“清河大守”。因為從漢代地理沿革來講,漢代的中後期並不存在三大守,而應該是漢初的大守,即從印文中的官名對史書中“大守”一官更名的時間提出了疑問。據此又有人更為大膽提出了“王國維所據‘即墨大守’,今據其風格及新出土的秦封泥的參校,當系秦物,則‘即墨大守’,則即墨當是秦置之郡而失載者。”[5]
  若此說可信,則秦簡中的“泰守”,亦即“太守”。“泰”與“太”通用。即秦時已經有了“太守”一職。木牘上的確切紀年為秦始皇廿七年,即西元前220年。木牘上的“泰守府”雖為“泰守”出現的最早時間提供了依據,但是封泥上的“大”字與木牘上的“泰”字的區別尚是一個未能解決的問題。
  西漢初年的文書中,也曾出現“大守”一詞。屬於漢高祖時的江陵漢簡《奏讞書》中就有了“大守”一詞,事見“·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文。其中提到“武欲言丞相、大守”。根據文中記錄的干支記日名稱,推斷為漢高祖六年(BC210年)[6]。“大”字的寫法 為“大”。[7]此時出現的“大守”一詞,在對傳統所說漢景帝中元二年更“守”名“太守”提供了反證的同時,也為更進一步向上追溯“太守”一詞出現的時間提供了依據。
  木牘的背面,是遷陵收到前文後對文書的處理情況,收到文後迅速往下轉發,要求各鄉認真辦理此事。
  從整個文義來講,該木牘可以說告訴了我們秦律徭役征派的程式與方式,以及事後的監察措施。當然《史記·遊俠列傳》中所記的情況則是屬於不正當的行為。當事人不知其因,自然會感到奇怪,郭解也需向尉史求情。如:
(郭)解出入,人皆避之。有一人獨箕倨視之,解遣人問其名姓。客欲殺之。(解)乃陰屬尉史曰:“是人,吾所急也,至踐更時脫之。”每至踐更,數過,吏弗求。怪之問其故,乃解使脫之。
  以上二例,僅是里耶秦簡初步顯示的兩個小問題,相信大量秦簡文書的整理與出版,會反映出許許多多秦王朝的新面孔。

原文發表於《考古與文物》2004年第4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06年8月21日。) 


[1]《論語》1997年文物出版社版,p12。
[2]此類簡號見《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下同。
[3]此類簡號見謝桂華等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下同。
[4]此類簡號見《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下同。
[5]孫慰祖:《封泥—-發現與研究》,上海書店2002年出版。其中p88的注15記“  ”。
[6]彭浩:《談〈奏讞書〉中的西漢案例》,《文物》1993年第8期p32。
[7]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之《奏讞書》簡84。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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