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戶籍簡牘與“小上造”再探
作者:劉欣寧  發布時間:2007-11-20 00:00:00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首發)

  日前參加“2007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有幸聆聽王子今教授發表《試說里耶戶籍簡所見“小上造”“小女子”》一文,並得知邢義田教授亦甫於“簡帛網”上刊布《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南陽里戶籍試探》文稿。兩篇大作均極具啟發性,筆者延續其思路,提出個人的一些思考,期能就正於方家。
  《里耶發掘報告》公布之戶籍簡牘有文字可識者共22枚,茲先錄文於下:[1]
   
1 (K27)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蠻強
第二欄:妻曰嗛
第三欄:子小上造□
第四欄:子小女子駝
第五欄:臣曰聚
    伍長
   
2 (K1/25/50)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黃得
第二欄:妻曰嗛
第三欄:子小上造台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
第四欄:子小女虖
    子小女移
    子小女
第五欄:五長
   
3 (K43)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大□
    弟不更
第二欄:妻曰
    慶妻規
第三欄:子小上造視
    子小造□
   
4 (K28/29)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黃□
第二欄:妻曰負芻
第三欄:子小上造□
第四欄:子小女子女毋室
   
5 (K17)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黃□
    子不更昌
第二欄:妻曰不實
第三欄:子小上造悍
    子小上造
第四欄:子小女規
    子小女移
   
6 (K8/9/11/47)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五□□
第二欄:妻曰繒
第三欄:……
第四欄:……
第五欄:……
    ……
   
7 (K42/46)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
第二欄:曰義
第三欄:……
第四欄:母睢
第五欄:伍長
   
8 (K30/45)
第一欄:南陽戶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說
第二欄:母曰錯
    妾曰□
第三欄:子小上造狀
   
9 (K4)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喜
    子不更衍
第二欄:妻大女子
    隸大女子華
第三欄: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
第四欄:子小女子趙
    子小女子見
   
10 (K2/23)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宋午
    弟不更熊
    弟不更衛
第二欄:熊妻曰□□
    衛妻曰□
第三欄:子小上造傳
    子小上造逐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
第四欄:子小女子□
第五欄:臣曰
   
11 (K13/48)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
第二欄:妻曰有
第三欄:子小上造
第四欄:
   
12 (K36)
第四欄:……
第五欄:伍長◇
   
13 (K3)
第三欄: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失
第四欄:……
   
14 (K5)
第一欄:□獻
第二欄:妻曰缚
    □妻曰□
    妻曰婺
第三欄:……
   
15 (K38/39)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
   
16 (K15)
第二欄:□妻曰差
   
17 (K18)
第一欄:戶人荊夫(大夫)
   
18 (K6)
第二欄:妻曰□□
第三欄:……
   
19 (K7)
第一欄:◇更□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第五欄:……
   
20 (K26)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子小女子□
    □小女子□
   
21 (K31/37)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李獾
第二欄:妻曰
第三欄: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
第四欄:……
    ……
第五欄:……
   
22 (K33)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疾
第二欄:疾妻曰姽
   
  由保存完整之簡推知,這批戶籍簡每簡應分作五欄,欄間有墨線或刻痕。第一欄登載戶主及戶主之弟,也有戶主之子二例(簡5、簡9);第二欄登載戶主之妻、妾及戶主弟妻,另見戶主之母一例(簡8),“隸”一例(簡9);第三欄登載戶主之子及戶主弟子;第四欄登載戶主之女及戶主弟女,亦有戶主之母二例(簡7、簡11);第五欄登載“臣”,並附有戶主擔任伍長之注記。乍看之下,其歸類並不十分整齊,否則戶主之子為何多數登載於第三欄,簡5、簡9卻登載於第一欄?戶主之母為何或登載於第二欄,或登載於第四欄?然而仔細觀察,將發現其分類的主要架構,並非親屬關係或年齡大小,而是賦役身分之不同:
  第一欄:大男
  第二欄:大女
  第三欄:小男
  第四欄:小女
  第五欄:奴婢
簡5、簡9中,戶主之子身分為“不更”,可知其已成年屬於“大男”,故書於第一欄;他處戶主之子俱為“小上造”,屬於“小男”,故書於第三欄。據此推敲,戶主之母登於第二欄者,應屬於“大女”;登於第四欄者,應為已達免老年齡,賦役身分同於“小女”。至於簡9之“隸”,亦因其身分屬於“大女”而列於第二欄,整理者曰“可能是女奴隸充當妾室”,恐怕未得其實;所謂“隸”應指罪隸而非奴隸,由睡虎地秦律可知,罪隸同於凡人亦有大、小之分,[2]然而罪隸為何列入戶籍仍須再作探究。眾所周知,戶籍編製最重要的目的乃是賦役之徵發,將戶籍簡分為五欄,依五種賦役身分進行歸類,正是掌握人力資源最清楚實用的辦法。
  藉此分類之邏輯井然,亦可反證“小上造”應指“小爵”無疑,未成年者若獲爵位,則於爵名前加上“小”字以示區隔。“小上造”為楚爵名之說應可否證,此點張榮強、王子今、邢義田諸位先生均已有所論斷。[3]與“小上造”相對,王子今先生指出未成年女性稱為“小女”或“小女子”;然而邢義田先生卻認為只稱為“小女”,“小女子”之“子”字,實為其名的第一個字,如簡1“子小女子駝”,“子駝”乃為其名。[4]邢先生之觀察十分具有見地,只是如依其說,這批簡出現的三十個女性名字(扣除殘缺者),共有九位以“子”字開頭,比例是否偏高?有可能是此地特殊的女性命名習慣使然,但前方不銜接“大女”、“小女”的十六位,無一名字以“子”字開頭。簡9所載之戶內,妻子、女兒與“隸”之名皆以“子”字起頭,恐怕也過於巧合。“小女子”或許仍應釋為一詞。
  雖可初步確認“小上造”之意涵,“小上造”在此戶籍簡中密集出現仍引發許多驚訝。未成年諸子一律為“小上造”,顯然與張家山《二年律令》《傅律》、《置後律》身分傳襲法則無關。邢義田先生認為:“這或許是秦籠絡或爭取佔領區楚民歸順的一種辦法,因此不論軍功,不論傅或未傅,男子人人有爵。”筆者非常認同。簡中所載成年男子除簡17一人為大夫外,其他均為不更,未成年男子為小上造更無例外;此種極端整齊的現象說明爵位絕非依個人因素決定,而是統治者之一體賜爵。秦人占領楚地後賜予楚人秦爵,除攏絡楚人外,亦應有建立統治正當性之意味,藉此將楚人納入秦編戶齊民的範疇內。不過,賜爵時為何將未成年之小男作為對象?仍然是令人感到困惑的問題。
  賜爵之意義為何?日本學者籾山明先生曾加以詮釋。籾山先生指出,“軍功爵”是王權以爵作為軍功的報償;若無軍功而賜爵,代表王權期待賜爵對象能提供軍事服務;因此賜爵不僅是授予權利,也是賦予義務。《史記.白起王翦列傳》:“秦王聞趙食道絕,王自之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先賜爵然後發兵,正可為最有力之佐證。以此推斷普賜民爵時,賜爵對象應為有能力與義務提供軍事服務者,婦女、奴婢、七科謫、小男等皆被排除在外。[5]依照籾山先生之說,里耶戶籍簡中小男皆受爵為小上造,益發顯得突兀,恐怕有其特殊的時空背景。
  筆者前些時日讀到邢義田先生《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重論秦漢的刑期問題》一文修訂版,[6]對於深入此問題相當具有啟發性。邢先生一再提醒,討論秦的法律發展不能忽略戰爭狀態的背景,認為“刑期的出現和春秋中晚期到戰國不斷升高擴大的戰爭,軍制的改變和人力的需求有關。”那麼,“小爵”之普遍出現是否也可視為戰爭期間軍事人力不足下的特殊發展?《史記.項羽本記》:“〔漢王〕至滎陽,諸敗軍皆會,蕭何亦發關中老弱未傅悉詣滎陽,復大振。”楚漢相爭時老、弱、未傅者皆成為動員對象,戰國末年戰爭之慘烈將士之折耗恐不下於此。在此一非常時期,未傅之小男既然可能提供軍事服務,賜爵時也需將之納入考量。不論里耶戶籍簡中的這些小上造是否真曾上戰場執干戈,將小男作為賜爵對象之觀念淵源或可由此聯想。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7年11月16日。)


[1]《里耶發掘報告》指出:“經整理拼復綴合得整簡10枚,殘簡14枚,……其餘無字殘簡不錄。”(頁203)然而釋文共有28個編號,與此數字不合。本處所列扣除無字或無法釋讀的末6個編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7),頁203-207。
[2]如《秦律十八種.倉律》:“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3]張榮強先生論文《論里耶出土的秦代戶版》發表於“中日學者中古史研究論壇”(北京,2007年8月),尚未有機會拜讀,其論點乃據王子今先生之引用而得之。
[4]邢先生於“2007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中口頭提出,王子今先生表示十分值得考慮。
[5]籾山明,《爵制論の再檢討》,《新しい歷史學のために》178號(京都,1985),頁1-12;《皇帝支配の原像——民爵賜與を手がかりに》,《王權の位相》(大阪:弘文堂,1991),頁354-376。
[6]邢義田,《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重論秦漢的刑期問題》,《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3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頁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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