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里耶秦簡看秦的公文制度
作者:陳治國  發布時間:2008-01-19 00:00:00

(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

  內容提要:戰國時期,封建制度逐漸形成,隨之出現的行政管理手段的變化使公文的數量大幅增加,公文的應用也更加普遍,公文成爲政府機構之間傳達政令、交換信息的最主要載體。從里耶秦簡和睡虎地秦簡來看,秦時公文的分類詳細,用語固定,不但設立了傳送公文的專職機構—郵,同時,爲保障文書安全與準時的遞達,秦還制訂了規範文書傳送的法律—《行書律》,幷設有專門保管往來文書的機構—書府,這一切都說明秦的公文制度已經非常成熟。
  關鍵詞:秦  里耶  簡牘  公文 
   
  進入戰國時期之後,在一些較大的諸侯國中,郡縣制逐漸取代了分封制的主導地位,封建的、以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爲特徵的行政制度開始初步形成。隨著諸侯國對地方政府控制力度的加强,兩者之間的聯繫不斷緊密,信息交換也空前頻繁,這些變化同時也導致了政府往來文書的數量大幅增加。秦國由于郡縣制實行較早,分封制相對薄弱[1],因此,在這一點上體現得更爲明顯。《史記·秦始皇帝本紀》記載,秦始皇每天批閱大量的公文,甚至要“以衡石量書。”近年在西安相家巷出土的秦封泥多達萬枚以上,可見當時政府文書往來之頻繁。秦對公文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非常重視,其表現之一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將公文的使用確定下來,使公文成爲政府機構之間傳達政令、交換信息的最主要載體,如睡虎地秦簡《內史雜》中明確規定:“有事請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2]即向上級請示,不准口頭請示,也不准讓人代爲請示,而必須使用公文。另外,爲保障公文的機密性與及時性,秦還制訂了專門針對文書傳送的法律—《行書律》,對危害公文安全與準時傳遞的行爲給予懲罰。
  漢代的公文制度已經非常完善,學者也多有論述,而對秦公文制度的研究,以往由于缺乏實物材料,大都以漢推秦,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對這一問題的深入探討。2002年,在湖南省龍山里耶戰國古城一號井中出土了一批秦代簡牘,總數多達36000余支[3]。據學者考證,這批簡牘是秦遷陵縣的官署檔案,其中政府之間往來文書的原件及其副本占了相當的比例[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三家單位對其中的37支秦簡進行了釋讀,儘管公布的材料只是出土簡牘中很小的一部分,但無庸置疑的是,這些簡牘不但展示了秦代公文的真實面貌,使我們對秦的公文有了最直觀的認識,而且由于其內容完整,格式固定,從中還可以深入地瞭解當時公文制度的一些具體細節。
  現作者根據已經公布的里耶秦簡及其釋文,幷結合其他文獻與考古材料,對秦的公文制度作一初步的考證與總結,不當之處還望專家學者給予批評指正。

一、公文的材料

  我國秦漢時期用于書寫的材料主要是竹、木質地的簡牘[5]。由于政府文書的文字通常較多,對簡牘的寬度有較高的要求,因此,書寫文書的簡牘以木質爲多,而少見較爲細窄的竹簡。簡牘的寬窄主要是根據內容的多少來確定。從里耶秦簡來看,一般一件公文使用一支簡。秦時木質簡牘根據形狀不同,分爲“版”、“方”和“牒”。
  
  睡虎地秦簡《司空律》規定:“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廣韵》:“版同板。”又王充《論衡·量知篇》云:“斷木爲槧,析之爲版,刀加刮削,乃成奏牘。”可知“版” 就是修治成片狀的木板。
  “版”或稱爲“牘”,《說文》:“牘,書版也。”即用來書寫的版又可稱爲牘。《通訓定聲》:“牘,長一尺,既書曰牘,未書曰槧。”《漢書·游俠傳》:“陳遵與人尺牘,主皆藏去之以爲榮。”可見版(牘)的長度是一尺。從實物資料來看,里耶出土的秦簡寬度不一,但長度多爲23厘米,正爲秦的一尺,與《通訓定聲》的說法正相吻合,說明里耶秦簡所使用的木板就是“牘”,亦即《司空律》中的“版”,同時也說明古人將書信稱爲“尺牘”是極有根據的。
  
  前引《司空律》中有“方”。《儀禮·聘禮》:“百名以上者書于策,百名以下者書于方”,就是說,陪葬器物的數量在一百件以上的,用策來書寫,數量在一百件以下的用方來書寫。賈公彥疏曰:“方,若今之祝板,不假編聯之策,一板書盡,故言方板也”。《既夕篇》曰:“書瑁于方,若九、若七、若五”。注云:“方,板也,……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從這些記載來看,“方”也是一種供書寫之用的木板,有時用來記錄陪葬品的清單。與版相比,方的使用似乎要隨便一些,如《司空律》規定“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可見,政府機構平時使用方來書寫,沒有方的時候才使用版。
  對于方的形狀,有學者認爲,由于古代簡牘的長度有嚴格的限制,爲增加簡牘的容字量,只有加大寬度,致使其長度與寬度相當,近乎方形[6]。從考古發現來看,在墓葬中出土的記載陪葬品的木方,寬度一般在6厘米以上[7]。里耶出土的簡牘寬度基本都在1.4—5厘米之間,普通竹簡的寬度只有1厘米左右,因此,相對而言,“方”的寬度確實要大一些。所以,所謂的“方”,應該是一個比較籠統的稱謂,泛指比較寬大(寬度超過6厘米)的木板。
   
  睡虎地秦簡《倉律》中有:“……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里耶秦簡[8]134正中有:“……今寫校券一牒上謁,言之卒史衰、義所……”。《說文》:“札,牒也。”段注:“片部曰:牒,札也,二字互訓。長大者曰槧,薄小者曰札、牒。”顔師古《漢書注》云:“札,木簡之薄小者也。”可知牒是經過加工,比較薄小,供書寫之用的木片。
  根據現有的材料,還沒有明確辨別出秦時牒的實物,但從居延所出土的漢代牒書來看,牒的長度從14.5厘米到23.7厘米不等,一般都不到當時的一尺,這說明牒的尺寸沒有嚴格的規定,但普遍都比“版”短小,這同時也驗證了《說文》之段注以及顔師古《漢書注》中認爲牒較薄小的說法。
  版、方和牒,三者除了上述的形狀有异之外,在使用上還有所區別。版的規格比較統一,做工也較爲精細,多用來書寫比較嚴肅、正式的公文,如里耶出土的大部分木牘就是這種情况。方的寬度較大,主要用于記載橫長縱短的文句之用,如政府機構日常事務中的記事,也用于書寫曆譜、遣策等。牒的規格不一,可大可小,多作爲登記數字、器物、人名等的簿籍。
  至于簡牘使用木材的樹種,睡虎地秦簡的《司空律》中有這樣的規定:“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里耶出土的簡牘經過鑒定,其中有杉、松,可見,簡牘選用木料的原則是柔韌,易于刮削。另外,里耶簡牘中還有很多質地堅硬,紋理細密的雜木,這也說明在簡牘的選材方面,具體的做法應該是根據實際情况的不同而因地制宜。

二、公文的種類

  公文一般是指行政機構在運作過程中所使用的公務文書,它的範圍很廣,包括各級政府機構之間下發和上報的所有政令、法律條例、文告、請示以及情况彙報等相關文書。按照性質與功能的不同,秦時的公文已經有了明確的分類。從現有的材料來看,秦公文有以下幾種:
  1.命書
  睡虎地秦簡《行書律》中有:“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爲(僞)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爲侯(候);不辟(避)席立,資二甲,法(廢)。”秦始皇改“命爲制”後稱爲“制書”。《漢制度》云:“制書者,帝者制度之命也。”說明制書是皇帝下發的文書。而秦時的命書應是漢代制書的前身,是秦統一六國前秦王的專用文書。
  2.恒書
  睡虎地秦簡《封診式·遷子》中記載,士伍丙因犯罪,官府將丙流放到蜀地,“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其中恒書的性質不明,但由于事情與解送罪犯有關,因此恒書應該是介紹案件及判决情况的文書。
  3.爰書
  睡虎地秦簡中多見“爰書”,如《封診式·訊獄》中規定,拷打犯人後要記錄:“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另外,在許多司法文書中,開頭都要寫明:爰書。《漢書·張湯傳》注:“爰,換也,以文書代替其口辭也。”王先謙《補注》:“傳爰書者,傳囚辭而著之文書。”都認爲爰書是囚犯的供詞。但從睡虎地秦簡中爰書的情况來看,爰書的內容除了含有囚犯的供詞外,還包括有對司法審訊的過程、案件的調查以及處置情况等方面的內容,因此,秦時的爰書應該是司法案件的記錄,既包括罪犯的供詞,也包括相關人員的證詞,同時也有官吏對案件的審訊以及調查、處置等方面的內容。
  4.語書
  睡虎地秦簡中有《語書》一篇,內容是秦王政二十年,南郡郡守騰對屬下的各縣、道發布的文告,命令各地的長官要教導鄉民遵紀守法。語,《國語·魯語》注:“教戒之也。” 因此,語書應是政府下發的,含有命令、訊誡性質的文告。
  5.用書
  睡虎地秦簡《厩苑律》中有:“叚(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爲用書,受勿責。”即,借用的鐵制農具,如果因爲過度破舊而損壞的,要以文書上報情况,收下原物而不令借用者賠償。根據律文的大意,這里的“用書”似乎應該是關于物品的使用、損耗情况的文書。
  6.診書
  睡虎地秦簡中有一條律文,“……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這里的診書應是官吏對死、傷者的調查、檢驗的文書。
  7.計
  計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上報的關于經濟、人口等方面內容的統計文書。睡虎地秦簡中有大量的關于計的條文,說明秦時對計的重視。《商君書·去强》云:“强國知十三數:竟(境)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之數,馬、牛、芻稿之數。”而計的統計內容應該大體上就包括這些方面。
  另外,登記各方面內容的簿籍,如廥籍、食者籍、年籍、算簿,各種證件,如傳、符、致、校券、債券等,在行政事務中使用時,也應該包含在公文的範疇之內。

三、公文的書寫規範

  從里耶秦簡來看,秦時公文的書寫有著非常固定的格式,說明公文的書寫規範已經形成,且相當成熟。秦時的公文書寫有以下要求:
  1.公文的開始要標明書寫的年、月、日,以及當月的朔日。
  里耶秦簡中的政府往來文書,在開頭都寫明文書書寫的具體時間,而且幾乎全部都注明當月的朔日。如[8]152正: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內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書:舉事可爲恒程者,洞庭上裙直,書到言。今書已到。敢言之。”
  2.公文有較爲固定的書寫用語。
  向上級發書,在開頭和結尾要用“敢言之”,兩個“敢言之”之間是文書的主體內容,它的作用是標明文書的起迄,防止他人竄改。如[8]154正:
  “卅二年二月壬寅朔[朔]日,遷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買徒隸數。問之毋當令者。敢言之。”
  即使文書的內容很少,“敢言之”都不可省略。如[16]6背:
  “三月戊午,遷陵丞歐敢言之:寫上。敢言之。”
  向同級單位發書,用“敢告”。如[8]158正: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遷陵守丞色敢告酉陽丞主、令史:下絡裙直書已到。敢告主。”
  對下級發書則相對隨便一些,格式不甚統一,沒有前兩者那麽嚴格,其用語有“下某某”,如[8] 156:
  “四月丙午朔癸醜,遷陵守丞色下少內:謹案致之,書到言,署金布發。它如律令。”
  “却之某某”,如[8]157背:
  “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却之啓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爲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丐爲啓陵郵人,其以律令。”
  “謂某某”,如[9]1背: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陽陵卒署:遷陵其以律令從事報之。當騰[騰]。”
  也有用“告某某”,如[8]133背:
  “八月癸巳,遷陵守丞從告司空主:聽書從事。”

四、公文的封緘

  公文書寫完畢後,爲防止在傳送的過程中被私自拆閱,還要對公文進行一定的處理,以保證文書的機密性。秦時將文書的保密處理稱爲“封”,如《史記·秦始皇帝本紀》記載,秦始皇病死沙丘後,“(趙)高乃與公子胡亥、丞相斯陰謀破去始皇所封書賜公子扶蘇者,”其中的“封”就是如此。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發僞書,弗智(知),資二甲。’今咸陽發僞傳,弗智(知),即複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陽坐以資,且它縣當盡資?咸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資”,其中提到將僞造的“傳”打開,然後“複封”,“複封”就是對文書進行再次封緘,可見,秦時對公文都要進行封緘處理。
  對于文書的封緘方式,王國維先生在《簡牘檢署考》中已經進行了深入詳細的考證,基本上厘清了這一過程,即“書函之上既施以檢,而複以繩約之,以泥填之,以印按之,而後題所予之人,其事始畢。[8]”也就是說,在寫有公文的簡牘上面蓋上一塊被稱爲“檢”的木板,然後用繩子將“檢”和文書簡牘捆扎在一起,在“檢”上放上封泥,再在封泥上蓋上負責官員的印章,最後寫上文書所要傳遞的機構。
  秦時公文封緘的具體過程,文獻沒有明確記載,但考古出土的簡牘材料說明秦時文書的封緘中也有檢、封泥、印章等的使用,所以,秦時公文的封緘方式,應該與王國維先生的研究相一致,如:
  檢
  里耶秦簡[16]3:
  “尉曹書二封,丞印。一封詣零陽。一封詣昆陽邑。九月己亥水下八,走印(?)以□。”
  這支簡就是公文的“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可)何謂‘瓊’?‘瓊’者,玉檢也。節(即)亡玉若人貿偒(易)之,視檢智(知)小大以論及以齊負之。”其中的“玉檢”,就是覆在玉上面的木片,其作用是標記玉的大小、成色等情况。而用于公文的檢則是蓋在文書上面的木板,主要注明文書的一些情况。《說文解字》曰:“檢,書署也。”徐鉉注:“書函之蓋,三刻其上,繩緘之,然後填以泥,題書其上而印之也。”劉熙《釋名》曰:“禁也,禁閉諸物使不得開露也。”說明檢的作用是遮蔽文書以免文字暴露在外。
   這支檢上的“尉曹”,指的是郡尉或縣尉,是發送文書的機構。“二封”,是說本次遞送的文書的數目,其中一封送零陽,一封送昆陽邑。“丞印”,是說封泥上印的是丞的印章。“九月己亥水下八”是標明文書收到或送出的時間,“走印”是遞送文書的人員,“走”是職務,印爲人名。這支簡充分說明秦時公文中已經有了“檢”的使用。
  封泥
  爲防止他人私自拆閱,在封緘文書時,需要將捆扎文書的繩子的接頭處放置在專用的封泥里,這樣一來,如要拆看文書,勢必就要破壞封泥,因此,封泥就起到了判斷文書是否曾被開啓的作用。封泥上,還要加蓋負責官員的印章。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盜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僞寫印。”即盜用嗇夫的名義對文書進行封緘應如何論處?成例按僞造官印論罪。此處將對文書的封緘與官印相聯繫,說明封緘文書必須蓋印。《爲吏之道》“口者,關;舌者,符璽也。璽而不發,身亦毋薛(罪)。”其中的“璽而不發,身亦毋薛(罪)。”是說蓋印的公文不能隨便開啓,否則就是犯法。在里耶與簡牘文書同時出土了帶有印文的封泥多枚,上有印文“酉陽丞印”、“□陵□印”、“□(洞)庭□(司)馬”等。這些情况都充分說明,封泥與印章的使用是秦時公文封緘過程中所必需的的步驟。
  總之,從出土實物和文獻來看,秦時公文的封緘方式應與王國維先生的論斷相一致。

五、公文的傳送

  公文的傳送是公文制度中重要的一環。秦時有專門針對公文傳遞的法律—《行書律》,儘管只保存下來兩條律文,但因爲漢初的法律大多繼承自秦,因此張家山漢簡的《行書律》對秦《行書律》就是很好的補充。
  秦時文書的遞送有以下幾種方式:
  1. “以郵行”
  “以郵行”就是派遣郵人通過設于交通綫上的各個“郵”對文書進行遞送。里耶秦簡中寫有“遷陵以郵行洞庭”,“軹以郵行河內”等。睡虎地秦簡《語書》的末尾提到,文書要通過“以次傳”“以郵行”兩種方式進行傳遞。“郵”是秦漢時期專門傳遞公文的機構。《漢書·薛宣傳》注:“郵,行書之舍,亦如今之驛及行道館舍也。”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規定:“十里置一郵。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廿里一郵。”
  除了“郵”之外,秦時的“傳”也是傳送文書的機構。《說文》:“傳,遞也。” 睡虎地秦簡《傳食律》專門規定“傳”對政府人員供給飯食的標準問題,說明傳也是當時的傳遞機構。《行書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也。”其中的“傳書”應該就是通過“傳”遞送的文書。
  郵和傳遞送公文時有專門的運輸工具—傳車,如《金布律》規定:“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也。”其中的傳車,就是爲郵和傳配備的專用車輛。
  2. “以次行”
   “以次行”就是公文以縣爲單位,按照一定的順序依次傳遞。“以次行”有兩種情况,一是公文在郡內傳遞。這種情况下,“以次行”是指公文依照省時省力的原則,把公文按照一定的次序,依次傳遞到各個縣、道,如秦簡《語書》中提到的“以次傳”,就是指文書從郡治所在地發出後,首先傳送到最近的一縣,然後由這個縣傳遞到相鄰的一縣,依此類推,最後將公文傳遞到南郡所屬的各個縣、道。第二種情况是公文的傳遞涉及多個郡。這種情况下,以次行是指文書按照傳遞路綫所經過的縣的先後順序依次傳遞,如《封診式》的“遷子” 爰書,記載丙被“以縣次傳詣成都”,這里的公文傳遞就涉及咸陽和蜀郡兩地,公文要依次傳遞到咸陽到蜀郡的路綫上的每個縣,最後遞達蜀郡的郡治成都。
  3. “輕足行”
  “輕足行”是指步行傳遞文書。睡虎地秦簡《田律》規定,各地上報當地的風雨蟲害、莊稼長勢的情况時,“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說明距離較近時采用輕足的方式傳送文書,其中的輕足,意指行走快捷的人,因此,“輕足行”采用的應是步行的方式。里耶秦簡中有許多由遷陵縣下發屬下各機構以及各鄉的文書,這些文書雖然沒有注明傳遞的方式,但由于距離很短,可以推測,它們的傳遞應該是以“輕足行”。
  公文的傳送方式一般由公文的性質决定,如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規定:“……書不當以郵行者,爲送告縣道,以次傳行之。”  “□□□不以次,罰金各四兩,更以次行之。” 說明各種傳送方式都有各自適用的範圍,不能隨便混用,司法文書、徵召文書、經濟文書以及比較緊急的公文都要通過郵傳遞,如“書不急,擅以郵行,罰金二兩。”“諸獄辟書五百里以上,及郡縣官相付受財物當校計者書,皆以郵行。”這說明郵的安全性以及速度是當時各種傳送方式中最高的。另外,距離的遠近有時也是確定傳送方式的因素之一,如“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說明距離較短時通過輕足傳送,距離遠時通過“郵”傳送。
  文書的傳送人員既有專職的人員—“郵人”,也有臨時指派的人員。如里耶秦簡[8]157背:
  “應尉已除成,丐爲啓陵郵人,其以律令。”
  [8]154背:
  “郵人得行。”
  郵人是專職負責公文傳遞的人員,一般不承擔政府的其他徭役,如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規定:“令郵人行制書、急書、複,勿令爲他事。”“複蜀、巴、漢(?)中、下辨、故道及鶏劍中五郵,郵人勿令徭戍,……”
  不通過郵傳遞的文書,遞送的人員是臨時指派的,如里耶秦簡中遞送公文的人員有:
  僕人(“走”),如[8]133背:
  “八月癸巳,遷陵守丞從告司空主:聽書行事。起行司空。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賢以來。行手。”
  政府官吏,如[8]152 背:
  “四月甲寅日中,佐處以來。欣發。”
  [16]5背:
  “七月癸卯水十一刻[刻]下九,求盜簪裊陽成辰以來。羽手。如手。”
  奴隸,如[8]157背:
  “正月丁酉旦食時,隸妾冉以來。”
  [16]5背:
  “丙辰水下四刻,隸臣尚行。”
  有爵位的普通百姓,如[16]9:
  “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來。”
  由于政府文書涉及國家的政治、軍事、經濟等方面內容,因此,公文的安全與及時地傳送就顯得十分重要,秦時對此有著嚴格的管理。
  1.公文的安全性
  睡虎地秦簡《行書律》規定:“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即文書丟失後,要及時報告官府。身體老弱以及不够誠實可靠的隸臣妾,不能派遣遞送文書。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規定:“諸行書而毀封者,皆罰金一兩。……而封毀,□縣□劾印,更封而署其送檄曰:封毀,更以某縣令若丞印封。”爲防止公文在遞送過程中被私自拆閱,《行書律》對封泥的完整性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2.公文的及時性
  爲保障公文被及時的遞達,睡虎地秦簡《行書律》明確規定:“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即傳送皇帝的命書和標記有急件的文書,要立即傳送;不是急件的文書,也要在當天傳送出去,不能耽擱。張家山漢簡《行書律》也有類似規定:“郵吏居界過書,弗過而留之,半日以上,罰金一兩。”“及書已具,留弗行,行書而留過旬,皆盈一日罰金二兩。”對沒有及時將文書送出的行爲進行懲罰。對于郵人郵書的速度,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規定:“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

六、公文的存檔與保管

  據專家考證,出土秦簡的龍山鎮,應是秦時的遷陵縣的縣治所在,出土的簡牘是當時遷陵縣與其他政府機構之間的往來公文。這些不同時期的簡牘應是先被集中保存,最後由于某種原因丟弃在井中。因此,這批簡牘應該是秦遷陵縣作爲官署檔案保存的政府文書。
  秦時已經有了將往來公文作爲政府檔案保存的做法,《史記·肖相國傳》記載,劉邦進入咸陽後,其他將領爭奪宮室財物,而肖何却注意收集秦保存的法律、地圖與政府文書。秦時設有專門的機構—書府—保管政府機構之間的往來公文,如睡虎地秦簡《內史雜》規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甚至政府的低級官吏,都配置有專門保管文書的私人隨從,《秦律雜抄》:“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遷。”可見秦對公文的重視程度。
  在出土的秦簡中,不但有其他機構發送給遷陵縣的文書,還有許多是遷陵縣向其他機構發送的文書。這些外發文書的原件應該已經送走,出土的應該是當時抄寫的備份。這說明當時各級政府不但將收到的文書收藏存檔,而且已經有了將外發文書抄寫備份作爲檔案存留的做法,如[8]154正:
  “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遷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買徒隸數。問之毋當令者。敢言之。”
  背面:
  “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郵人得行。”
  這是遷陵縣的守丞向上級彙報購買奴隸情况的文書,文書的原件已經在二月初一郵走,郵遞人員是“行”,這支簡應是原件的抄件。
  再如[16]5背:
  “三月丙辰,遷陵丞歐敢告尉,告司空倉主:前書已下,重聽書從事。尉別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皆勿留□。它如律令。”
  這是遷陵的縣丞歐給遷陵縣尉和司空等下發的文書,文書的原件應發走,現在看到的是作爲檔案存留的抄件。
  在作爲檔案存留的文書中,要標明文書收到與發出的時間,如[8]152 背:
  “四月甲寅日中,佐處以來。欣發。”
  而且,除了這種較爲粗略的記時外,還有更爲詳細的記時方式,如[8]133背:
  “八月癸巳,遷陵守丞從告司空主:聽書行事。起行司空。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賢以來。行手。”
  詳細記錄收發文書的時間,是爲了及時對文書進行回復,同時也可以及時向對方要求回復。
  抄寫文書的官吏也要在文書的末尾注明:“某手”。在里耶秦簡中,所有作爲檔案存留的文書,無一例外都在簡末注明抄手的名字,如[9]981背:
  “九月庚午旦,佐壬以來。扁發。壬手。”
  文書的拆看人也要注明。如[8]152背:
  “四月甲寅日中,佐處以來。欣發。”
  其中的“欣發”是說開啓(“發”)文書的是“欣”。
  文書的傳遞人也要注明,如是自別處遞送文書,稱爲“某以來”,如[16]5背:
  “七月癸卯水十一刻[刻]下九,求盜簪裊陽成辰以來。羽手。如手。”
  如是給別處發文書,稱爲“某以行”,如[8]154背:
  “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郵人得行。圂手。”

七、公文的回復

  收到公文的機構要及時對發送文書的機構給予回復,文書的回復稱爲“報”,睡虎地秦簡《行書律》規定:
  “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也。……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
   就是說,傳送和接收文書,都要寫明文書發出和遞達的時間,以便及時回復。在里耶秦簡中,《行書律》的這條規定得到了嚴格的執行,如[8]154背:
  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郵人得行。
  如[16]5背:
  “七月癸卯水十一刻[刻]下九,求盜簪裊陽成辰以來。羽手。如手。”
  這兩支簡分別都注明了文書送出和遞達的具體時間。
  文書的回復主要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告訴對方文書已經收到,如里耶秦簡[8]156:
  “四月丙午朔癸醜,遷陵守丞色下少內謹案致之,書到言,署金布發。它如律令。/欣手。/四月癸醜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內。”
  其中的“書到言”就是縣廷要求少內接到文書後,要給以答復,告訴縣廷文書已經收到。[8]152正就是少內對縣廷的回復: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內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書:舉事可爲恒程者,洞庭上裙直,書到言。今書已到。敢言之。”
  這支簡就是告訴縣廷,文書已經收到(“今書已到”)。
  二是對對方在文書中提出的問題進行答復,而如果沒有收到回復,發送文書的機構可以向對方追問,如[9]1正:
  “卅三年四月辛醜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資餘錢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年爲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己酉,陽陵守丞厨敢言之:寫上,謁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儋手。”
  [9]1背: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陽陵守慶敢言之: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陽陵卒署:遷陵其以律令從事報之。當騰[騰]。嘉手。以洞庭司馬印行事。敬手。”
  這條簡文是陽陵縣的司空“騰”向洞庭郡發送文書,希望洞庭郡的尉查清欠政府錢款的陽陵人“毋死”在洞庭郡的什麽地方服役,而且特別說明,洞庭郡回復的文書(“報”)由負責的部門拆看。陽陵的代理縣丞“厨”同意了司馬“騰”的意見,幷且也提出“謁報”,即請求對方給以回復。到了始皇卅四年,陽陵依然沒有接到洞庭郡的回復,于是陽陵的代理縣令“慶”又向洞庭郡發了一封文書,聲明:“未報,謁追”,即“沒有得到回復,再次要求給以回復”。

八、丞與公文

  《後漢書·百官志》本注云:“丞署文書,典知倉、獄。”說明簽署文書的工作主要由丞負責。現在看來,這一現象在秦時就已經出現了。從里耶秦簡來看,遷陵與陽陵兩縣公文的收發都以縣丞和代理縣丞(“守丞”)居多,而很少見縣令,如在文書中出現的遷陵的縣丞與代理縣丞有6人,不見縣令;陽陵的縣丞與代理縣丞有5人,縣令與代理縣令只有2人。而且縣的其他官員如需要向本縣以外的其他機構發文書,也需要經過縣丞的同意,如[9]2正:
  “卅三年四月辛醜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里士五(伍)鹽有資餘錢三百八十四。鹽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鹽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已訾責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己酉,陽陵守丞厨敢言之:敢言之。儋手。”
  這篇簡文是說,陽陵的司空“騰”準備給洞庭郡發送文書,要求洞庭郡調查陽陵人“鹽”在洞庭郡的哪一個縣服役。在文書起草完畢後,司空騰將文書草稿交到代理縣丞“厨”處,三天后,代理縣丞“厨”在文書上批語:“寫上,謁報,署金布發”,同意了司空騰起草的文書。
  同樣反映這一情况的還有簡[16]3:
  “尉曹書二封,丞印。一封詣零陽。一封詣昆陽邑。九月己亥水下八,走印(?)以□。”
  這里的“尉曹書”和“丞印”說明,雖然文書是由尉起草,但最後的發送還是需要經過丞的同意。這些材料充分說明,秦時的文書工作主要由丞負責,同時也說明漢“丞署文書”的制度正是繼承自秦。

  附記:原文發表于《中國歷史文物》2007年第1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08年1月10日。)


[1]對于秦的分封制,有學者總結了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秦封列侯、封君,但不封王。第二,分封嚴格,且少封宗室。第三,列侯、封君在封地享有收稅、鑄幣等經濟特權,但不臨土治民。第四,列侯、封君在封地內須守法令,不能爲所欲爲。第五,秦封君、列侯世襲,但子孫世代承襲的極少。”(胡澍:《“秦無分封制”質疑》,《西北大學學報》1989年第3期。)還有學者認爲,秦國通過“以濫治强,授爵範圍極爲廣泛,貶低爵位本身的價值,使得受爵者無法兌現被承諾的特權……”。(朱弘:《關于秦漢分封制的歷史反思》,《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1期。)總之,相對于其他幾個諸侯大國,秦在分封方面的控制是比較嚴格的。
[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下文所引的睡虎地秦簡均出自此處,不再另注,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代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下文所引的里耶簡文均出自上述兩篇文章,不再另注。
[4]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
[5]簡和牘本來指的是兩種材質的書寫材料。《說文》曰:“簡,從竹,間聲。”說明簡是從竹筒上鋸解下來的竹片。牘,從片,片是剖開的木條。《說文》曰:“判木爲片”,可知牘是木質。但到了漢代,許慎已將“簡牘”二字混用,將兩種材質統稱爲簡牘,不再區分。
[6]林劍鳴:《簡牘概述》,陝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第36頁;鄭有國,《中國簡牘學綜論》,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9年9月,第27頁。
[7]出土木牘散見《湖北雲夢縣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3年第9期;《江蘇海州西漢侍其繇墓》,《考古》1975年第3期;《海州西漢霍賀墓清理簡報》,《考古》1974年第3期。
[8]參閱王國維的《簡牘檢署考》,《王國維遺書》第九册,上海古籍書店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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