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簡釋義商榷一則
作者:陳治國  發布時間:2008-01-22 00:00:00

(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

  內容提要: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有“環”一詞,對此詞的理解學者有不同意見。作者認爲應解釋爲“還”,即“重復”之意。
  關鍵詞: 睡虎地  里耶  秦簡 張家山 漢簡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有一條簡文:
  “免老告人以爲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
  對簡文中的“環”,秦簡整理小組解釋爲“原”,即“寬宥從輕”之意。1
  里耶秦簡中有“環書”一詞,如J1(9)3正: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有資余錢千七百廿八,……已資責其家,(家)貧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王煥林先生認爲,其中“環書”之“環”應釋爲“爰”,“環書”即“爰書”。王先生同時還認爲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的“環”也應理解爲“爰”。2
  另外,張家山漢簡《賊律》中有一條律文:
  “……[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環之。三環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聽之。” 3
  這條律文與上述《法律答問》中的簡文的內容類似,其中的“環”含義應相同,因此可以相互參照。作者經過仔細的分析與比較,發現上述兩種對“環”的釋義都無法合理通順地解釋這條律文。
  如果將“環”理解爲“寬宥”的話,那麽《法律答問》中的簡文的意思就是:“免老控告別人不孝,幷且要求處以死刑,應不應該經過寬宥三次的手續?不應該,必須馬上捉拿歸案,以免逃脫。”“環”的這種解釋在這條律文中似乎比較通順。如將這種解釋應用于《賊律》中的那條律文,律文的意思就是:“年齡在七十歲以上的老人控告兒子不孝,一定要經過三次寬宥的手續。如果三次寬宥不在同一天而老人仍然繼續控告,才可以受理控訴。”也就是說,如果三次寬宥是在同一天的話,官府將不予受理。一天之內寬宥三次,說明其子一天之內就有三次對老人不孝,同時,老人對兒子也控告了三次,這種情况在實際生活中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因此,將“環”釋義爲“寬宥”將無法合理地解釋這條律文。
  如果把“環”理解爲與審理、問訊、調查有關的“爰”的話,4第三條律文依然很難解釋通順。律文中的“聽”,爲受理之意,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甲殺人,不覺,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後告甲,甲殺人審,問甲當論及收不當?告不聽。”還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其中的“聽”均爲“受理”之意。“三環”之後“乃聽之”,說明在“三環”之前,官府就沒有受理起訴,如果沒有受理起訴的話,也就不會有審理、問訊以及調查等程序,即沒有所謂的“爰”,因此,把“環”解釋爲與刑訊相關的“爰”就使律文前後矛盾了。
  張家山漢簡整理者認爲:“環,讀爲‘還’,《說文》:‘復也’。三環,年齡在七十歲以上的人告其子不孝,必須經反復告三次,司法部門才予受理。” 我們認爲,漢簡整理者的意見應該是比較合理的。
  環通還,在簡牘中的例子很多,如睡虎地秦簡《公車司馬·獵律》有“射虎車兩乘爲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資一甲。”張家山漢簡《捕律》:“群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强盜,即發縣道,……以窮追捕之,毋敢□界而環(還)。”《居漢四》:“□置長樂里樂奴田卅五販賈錢九百,錢畢已。受田,即不正,計販數環錢。”其中的“環”均通“還”。
  還,《說文》釋:“復也”。段玉裁注曰:“《釋言》:‘還,復返也’。”張舜徽先生認爲:“《小爾雅·廣言》:‘復,還也。’還即有循環之意,段說是也。”5因此,我們能够看出,“還”與“復”可以相通。對于“復”,張舜徽先生認爲,復,“行故道也”,“段玉裁曰:‘返,還也,’‘還,復也。’皆訓往而重來”。因此,我們認爲,“還”有循環和重復之意。
  秦漢時期,爲了維護封建家長制的社會秩序,法律規定,父親有控告兒子不孝,幷要求政府進行懲罰的權利。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之《遷子》與《告子》中就有老人控告其子不孝,幷要求將其斷足、處死的案例。當時對犯有不孝罪行的人懲處非常嚴厲,輕者刑罰,重者死刑。6這種規定不但在現在看來顯得不可思議,即使在當時,也存在著嚴重的弊端。不受限制的告子不孝,不但會嚴重擾亂社會的正常秩序,激化個人與個人,個人與政府的矛盾,同時,還會造成大量青壯年因爲刑罰而死亡或失去勞動能力,因此,當時官府對告子應該有所限制。爲防止年齡過高,思維不清的老人,在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情緒衝動的情况下控告子女不孝,造成子女無端受到刑罰,官府規定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告子不孝需要重復控告三次,官府才予受理。爲保證老人不是一時的情緒衝動,法律特別規定,三次控告不能在同一天,而必須有一定的間隔,以給老人足够的冷靜時間。但對年齡不超過七十歲的老人,法律則規定不須重復控告,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的規定。
   
  附記:原文發表于《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3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08年1月12日。)


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95頁。
2王煥林:《〈湘西里耶秦簡選釋〉補正》,《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4期。
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39頁。
4爰書的含義,通過學者對秦漢簡牘中大量爰書的研究,目前已經有了定論,即,爰書應是一種司法文書。高敏先生說:“秦的爰書,都同刑訊有關。……秦時爰書的內容,不僅包括犯人的供詞,也包括原告的起訴書、驗實者的調查保管和向上級的報告書等。”(參高敏《秦漢史探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4頁。)
5張舜徽:《說文解字約注》,中州書畫社,1983年3月。
6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記載,當時法律中有“不孝弃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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