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里耶“祠先農”簡
作者:彭浩  發布時間:2008-07-05 00:00:00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最近,里耶秦簡的整理者公佈了一組“祠先農”簡。“這裏公佈的是其中的22枚,有4枚是復原後的整簡。所有的簡都是由中間撅斷,應是當時通過最終核算後不再保留而有意破壞。整簡長37、寬1.0-1.4釐米。可分三類,第一類是準備祭品,二類是分祚,三類只有一枚,應是練習寫字所留下。”[1]這些簡的保存狀況並不理想,經整理者的辛勤工作,我們才得以見到比較完整的文本。整理者已對這批簡的內容提出了許多好的看法,本文僅就其中幾個問題略作補充。
  根據簡文的內容,現將“祠先農”簡重新编列、分類,序號、簡號和釋文均依張春龍文[2],另新加分類號。
   
  A類
  1(14)4 …鹽四分升一以祠先農。
  2(14)62…祠先農。是手。
  3(14)639、762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牂以祠先農。
  4(14)651……以祠先農。
  5(14)656、(15)434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黍米四斗以祠先農。
  6 (14) 693……祠先農。
  7(14)748……先農。
   
  B類
  9(14)300、764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雜出祠先農餘徹羊頭一、足四賣於城旦赫,所取錢四,□…
  10(14)641 ……頭一、足四賣於城旦赫,所取錢四,𧗿之,頭一二錢;四足□錢。令史尚視平。
   
  14(14)675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肉二斗賣…
  19(15)490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肉二斗賣於大…
   
  13(14)654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肉汁二斗賣於城旦□所…
  18(15)480  卅二年三月丙申,倉是佐狗雜出祠先農餘徹肉汁二斗…
   
  8(14)66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食七斗賣…
  17(14)719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雜出祠先農餘徹食十… [3]
  12(14)650、652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酒一斗半斗賣於城旦冣,所取錢一,𧗿之一斗半斗一錢。令史尚視平,狗手。
  16(14)698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雜出祠先農餘徹酒一斗半斗賣於城…
  21(15)595  …斗半斗一錢。令史尚視平,狗手。
   
  11(14)649、679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豚肉一斗半斗賣於城旦赫,所取錢四。令史尚視平,狗手。
   
  15(14)685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雜出祠先農餘…
   
  C類
  20(15)511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
  22(14)57  隸妾窅先辳先辳辳辳辳辳…
   
  A類共7枚,含第1-7簡,是支付祠先農所用物品的記錄。如整理者指出,“1—7號簡為準備物品以供祭祀”。其中的第3、5號簡完整,是支付“祠先農”所用牂、黍米的記錄。其餘各簡殘缺,僅存下端。這些簡文有一共同點,即在末端部分皆記有“祠先農”或“先農”,與第3、5簡的格式和內容對照後可知,它們都是支付“祠先農”所用物品的記錄,因殘缺過甚,難以復原。
  B類共13枚,含第8—19、21簡,是出售“祠先農”所餘物品的記錄。現將同類物品分別歸為若干組:第9、10簡,第14、19簡,第13、18簡,第8、17簡,第12、16、21簡。此類簡有兩枚是完整的,即第11、12簡,據此,可大體復原與之相同格式的其他簡文。第21簡僅存“…斗半斗一錢”五字,與12簡的後半同,可判斷為售酒簡。第15簡因殘斷,售賣物品名稱不詳。
  C類共2枚,含第20、22簡。第20簡僅存年、月、干支和“倉”字,與A、B類簡的前部皆同,很可能與“祠先農”有關,因字數過少不能判斷其歸類,故置於此。第22簡即整理者稱作的“習字簡”。
  先農,也稱神農。一般認為,對神農的祭祀源自炎帝。《禮記•月令》:“孟夏之月……其帝炎帝,其神祝融”鄭玄注:“此赤精之君,火官之臣,自古以來,著德立功者也。炎帝,大庭氏也。祝融,顓頊氏之子曰黎,為火官。……炎帝,神農也。”[4]這種習俗在漢代沿襲下來,如《漢舊儀》曰:“春始東耕于藉田,官祠先農。先農即神農炎帝也。”[5]秦人很早就有祠炎帝的習俗,如《史記•封禪書》記,“秦靈公于吳陽作上畤,祭黃帝;作下畤,祭炎帝。”[6]除里耶秦簡外,關沮周家台M30出土的秦簡中也有 “祠先農”的內容。[7]據此可判斷,秦人祭祀炎帝與祠先農或有相當密切的關係,有悠久的歷史。
  里耶秦簡“祠先農”的時間是“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據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秦漢初朔閏表》,按顓頊曆與實測該月朔日為丙子,按殷曆和復原曆(依元光元年曆表)為丁丑,兩者相差一天。[8]“祠先農”的丙申之日可能是該月的第二十一或第二十天,已進入三月下旬。按《禮記•月令》,“桐始華,田鼠化為鴽,虹始見,萍始生”;“是月也,生氣方盛,陽氣發洩,句者畢出,萌者盡達,不可以內。”[9]這已是季春農事始忙之時。漢代稱“先農”為“稷”,祭祀的時間也略有變化,如《漢書•郊祀志》:“高祖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以羊彘,民裏社各自裁以祠。制曰可。”[10]周家台秦墓(M30)所記民間“祠先農”的時間是“臘日”。這說明,秦代“祠先農”是一年二度,漢代也是如此。春季始耕時“祠先農”,冬季“臘日”則“塞禱”。
  里耶秦簡記載“祠先農”用牲有牂、豚,正如整理所指出的,遷陵縣“祠先農”是用“少牢”之禮,與《漢書•郊祀志》所記相同。所用其他物品有酒、黍、鹽等。按漢初制度,酒分上尊、下尊、和酒三種。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賜律》:“賜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毋爵以和酒”。整理小組注:“上尊,《漢書·平當傳》注引如淳曰:‘律,稻米一斗,得酒一斗為上尊;稷米一斗,得酒一斗為中尊;粟米一斗,得酒一斗為下尊’。”“和酒,疑為混合酒。”[11]“祠先農”簡所記之“酒”並未言明為何種,因與“少牢”之禮相配,估計應是上尊、下尊,而不會是“和酒”。至於出售給“城旦冣”的“餘徹酒”是否混合酒,不得而知。黍,用作“秶盛”,可能是簡文中的“食”。簡文中的“肉汁”應就是文獻所說的“洎”,《左傳•襄公二十八年》“則去其肉而以其洎饋”《經典釋文》:“其洎,肉汁也”。[12]簡文所記僅是“祠先農”實物支付和售出,缺乏祭祀全過程的記錄。從史書的相關記載可知,祭祀前的準備工作有祭器、祭物的清潔,有關人員齋戒等。周家台M30出土竹簡具體記錄的“祠先農”所用祭品、地點、祝詞及人員等,與官方的祭祀不盡一致,但可作為參考。[13]
  B類簡的第9、10簡可相互補足並復原為:“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雜出祠先農餘徹羊頭一、足四賣於城旦赫,所取錢四,𧗿之,頭一二錢;四足錢。令史尚視平。”這兩簡所記賣買雙方人員、物品、價格、時間全部相同,是相同的兩份記錄。這種現象當與秦國的財務制度有關。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云:“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14]這是說,如果官吏因“坐校、計以負償”,須由相關官員出具三份券書(即“三辨券”),由嗇夫、償債官吏和“少內”各執一份。如上交盈餘之物,也須由官方出具“辨券”後才入庫。類似的規定也見於張家山漢簡《金布律》:“官為作務、市及受租、質錢,皆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與參辨券之,輒入錢缿中,上中辨其廷。質者勿與券。”[15]上列秦律和漢律都屬於政府的財務(會計)制度,是為了規範府庫錢財的收支。由此可知,在出售“祠先農”餘食時,也應由相關官員出具三辨券,分交出售的經手人、買者和縣少內。經手人和買者可以此證明其交易的合法性,縣少內的一份則是入帳的憑證。“祠先農”簡中現存兩份的券大概是府庫的經手人“倉是”和縣少內留存的,另一份則交給買者。因第14、19,13、18,8、17簡殘斷,不能準確判斷買主數量。有可能與第9、10簡一樣,即物品相同的兩簡是同一買主。同時,也不排除同一物品分售給兩人的可能。原來與第11、15簡相同的簡還各有一簡存於府庫經手人或縣少內處,因故缺失。第16、12、21簡是售酒券書,僅第12簡記有買主“城旦冣”,其餘兩簡缺失買主。據第9、10簡之例,可判斷第16、21簡所記是不同的買主。 
  在里耶秦簡中有“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內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書舉事可為恒程者,洞庭上帬直書到,言今書已到。敢言之。”[16]這枚簡與“祠先農”簡所記日期相差十八天,簡文中的“少內守是”應就是“祠先農”簡中的“倉是”,所不同者,“是”的身份變為“少內守”。
  “倉”不僅管理糧食,還管理其他物資。睡虎地秦簡《倉律》有“豬、雞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17]從里耶“祠先農”第1-7簡可知,如支付“祠先農”所用的牂、鹽等,餘物的售賣也由其負責。這不僅能印證上列《倉律》,同時也證明“倉”是不管理錢財的。秦代縣級政府設有“少內”官職,專門管理錢財,見於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盜同法。’‧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為‘府中’,其他不為。”[18]“倉”在縣級政府中似乎與司空、少內並列,如裏耶秦簡J[16]8正:“*八人 司空三人  *內七人”。[19]
  有學者以前文所引睡虎地秦簡《金布律》第80-81簡為據,認為秦代中央政府設有“少內”,[20]實為誤解。該條律文是規定“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所賠付的錢都應交給當地的少內,再由少內上報郡或中央政府的職能部門,而不是直接把錢交給中央政府的錢、物管理部門。如把簡文中的“少內”看作中央政府的職能部門,那末,分散在全國各處的縣吏的賠付又如何能直接交納上去?“都官”是中央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也是分散在各地,[21]他們的賠付也應是就地上交。《金布律》第80-81簡的“少內”實指縣“少內”,並不能以此證明秦國中央政府也設有“少內”。
  秦代中央政府設有“大內”一職,見於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受(授)衣者,……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22]在秦封泥中也有“大內”官印。[23]簡文表明,其職責是管理物資。“大內”是否管理錢財,因材料缺乏還不能確切瞭解。有學者根據《史記•孝景本紀》索隱“少內屬大內也”,推測“秦國的‘少內’在業務上很可能就屬‘大內’管轄”,[24]可備一說。
  上列第7簡以後各簡皆為出售“祠先農餘徹”之物的券書。出售餘物的經手人是“倉是”和“佐狗”。這表明,“祠先農餘徹”之物是歸縣庫所有,並由其出售。第10、11、12簡皆記“令史尚視平”,意為遷陵縣令史尚親自驗校交易公平。“狗手”即“狗”是券書的書寫人。從簡文可知,這次“祠先農”的剩餘之物是“售”,而不是“賜”,也不能稱為“分胙”。簡文明確記載的買主是“城旦赫”和“城旦冣”。按照慣例,“祠先農”後的肉、酒等物會有一部分給參與祭祀者分嘗。作為刑徒的“城旦赫”和“冣”或許作為此次“祀先農”的徒隸,付出了辛勤的勞動,但是,却無參與分享的權利,只能出錢購買“撤餘”之物。我們注意到,秦律對城旦等刑徒的“稟衣”也有相似的規定,《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𠦌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𠦌四錢;其小者冬𠦌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25]如果徒隸無錢購買,就要按錢數折合成勞役的天數,以增加刑期的方式來償還。其折合標準及方法如《秦律十八種•司空》:“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26]“城旦赫”和“冣”購買“祠先農”餘食時如無支付能力,也須按上述規定,增加刑期。  
  簡文中的物品皆以石、斗、升計量,其中的黍、鹽、酒等是以容量計算。簡文中還有“豚肉一斗半斗”、“肉二斗”,顯然是按重量計算,此類計量法見於睡虎地秦簡《效律》:“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纍)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其中的“半石不正,八兩以上”是計重單位。秦制,一石重一百二十斤。[27]照此推算,半石重六十斤,一斗重十二斤,半斗重六斤。“豚肉一斗半斗”即重十八斤,“肉二斗”即重二十四斤。
   
  原刊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月,18-24頁。
   
  (编者按:本文收稿日期为2008年7月1日。)
   
[1]張春龍 龍京沙:《里耶秦簡中的祠先農簡》,中國文化大學《第三屆簡帛研討會文集》,2005年5月, 台北;又刊於http://nuhm.pccu.edu.tw/seminar2005/papers.htm  本文引用“祠先農”簡材料皆見於該文。感謝張春龍先生惠寄大作,陳偉、李天虹先生給予資料幫助。
[2]“序號之後為原始編號。3號是(14)層之639與672、5號是(14)之656與(15)434、9號是(14)之300與764、11號是(14)之649與679、12號是(14)之650與652綴合。”詳張春龍 龍京沙:《里耶秦簡中的祠先農簡》一文。
[3]第8簡為“食七斗”,第17簡為“食十斗”,兩簡所記為同一事,疑有一誤。
[4]《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卷十五《月令》第六。
[5]《後漢書》卷九四 志第四《禮儀》上“耕”條:“正月始耕。晝漏上水初納,執事告祠先農,已享。”賀循《藉田儀》曰:“漢耕日,乙太牢祭先農于田所。”《春秋傳》曰:“耕藉之禮,唯齋三日。”《漢舊儀》曰:“春始東耕于藉田,官祠先農。先農即神農炎帝也。”
[6]《史記》卷二八《封禪書》。
[7]湖北省沙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簡347-352,第132頁。此墓出土有秦始皇34、36、37年曆譜和秦二世元年紀年木牘,簡文字體是小篆。
[8]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齊魯書社1987年,第224頁。
[9]《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卷十五《月令》第六。
[10]《漢書》卷二五上《郊祀志》上。
[11]《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02簡,第174頁。
[12]《經典釋文》卷十八《春秋音義之四》。
[13]“•先農:以臘日,令女子之市買牛胙、市酒。過街,即行拜,言曰:‘人皆祠泰父,我獨祠先農。’到囷下,為一席,東鄉(向),三腏,以沃酒,祝曰:‘某以壺露、牛胙,為先農除舍。先農笱(苟)令某禾多一邑,先農恒先泰父食。’到明出種,即□邑最富者,與皆出種。即已,禹步三,出種所,曰:‘臣非異也,農夫事也。’即名富者名,曰:‘某不能腸(傷)其富,農夫使其徒來代之。’即取腏以歸,到囷下,先侍(持)豚,即言囷下曰:‘某為農父畜,農夫笱(苟)如□□,歲歸其禱。’即斬豚耳,與腏以並塗囷廥下。恒以臘日塞禱如故。”(《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簡347-352,第132頁)
[1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0-81簡,第39頁。
[15]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29簡,第190頁。
[1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 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
[17]《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
[18]《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 101頁。
[19]《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
[20]《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0-81簡注釋,第39頁;于豪亮:《雲夢秦簡所見職官述略》,《于豪亮學術文存》中華書局1995年,第88-115頁。
[21]參見注20引于豪亮文。
[22]前條律文見於《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90-93簡,第41頁。後條律文見同書第86-88簡,第40頁。
[23]周曉陸 劉瑞 李凱 湯超:《在京新見秦封泥中的中央職官內容 —紀念相家巷秦封泥發現十周年》,《考古與文物》2005年第5期。
[24]羅開玉:《秦國“少內”考》,《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1年第3期。
[25]《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94-96簡,第42頁。
[26]《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3-140簡,第51頁。
[27]《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7簡注釋,第70-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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