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牘所見“棄妻”“去夫亡”“妻棄”考
作者:賈麗英  發布時間:2008-08-30 00:00:00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博士後流動站)

(首發)

  內容提要:學界一般認為,“棄妻”指古代丈夫遺棄妻子。本文通過對秦漢簡牘中“棄妻”、“去夫亡”、“妻棄”簡的考察,認為法律簡牘所言“棄妻”,是帶有性別歧視性質的詞彙,但並不表示丈夫“拋棄”或“遺棄”妻子,而是指經過官方認可的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結束。“去夫亡”指女性逃婚行為,折射出社會現實中的“棄夫”現象。《日書》等數術材料所言諸“棄”,進一步說明了“棄夫”現象在中下層社會的廣泛存在,這一階層“妻”在婚姻關係中居於更加主動的地位。
   
  關鍵詞:秦漢 簡牘  棄妻  去夫亡  妻棄  一夫多妻
   
  棄妻,一般意義上認為是古代丈夫遺棄妻子。《漢語大詞典》有兩個釋義:一是名詞,指被丈夫遺棄的妻子。二是動詞,指丈夫遺棄妻子。在例證上,大詞典所用的是東漢的文獻史料,如馬融的《長笛賦》:“於是放臣、逐子、棄妻、離友,彭、胥、伯奇,哀薑、孝己,攢乎下風,收精注耳。”禰衡《鸚鵡賦》:“放臣為之屢歎,棄妻為之歔欷。”《辭源》、《辭海》的釋義與之大同小異。
  即使研究秦漢史的學者也有這樣釋文。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有“取妻”條:“取妻龍日,丁巳、癸丑、辛酉、辛亥、乙酉,及春之未戌,秋丑辰,冬戌亥。丁丑、己丑取妻,不吉。戊申、己酉,牽牛以取織女,不果,三棄。”有學者這樣解釋:“假如在這個日子娶媳婦,丈夫會三次拋棄妻子。”[1]
  上述釋義只表述了“棄妻”一詞的部分含義。實際上,考諸秦漢史實,我們會發現“棄妻”並非僅僅指丈夫“拋棄”或“遺棄”妻子,在法律層面及社會生活層面還有其他含義。下面就從文獻和簡牘材料,討論一下“棄妻”,以及“妻”在婚姻關係中的地位問題。

一  法律簡牘中的“棄妻”簡

  棄,《說文》云:“棄,捐也。從也。”段注:“竦手推而捐之也”。而“”是推糞之器。因此,“棄妻”顯然是帶有性別歧視性質的一個詞彙,顯示了在一夫多妻制的男權社會,男性被法律賦予了更多的主動權。
  在秦漢法律簡牘中,有不少簡文涉及到“棄妻”。《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2]有這樣一句律文:
  “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
即男子“棄妻”,如果不上報官府登記,應該被“貲二甲”。“棄妻”是不是也應當被論罪?也應“貲二甲”。從夫和妻適用同樣的量刑標準來看,此處的“棄妻”應當表示的是夫妻婚姻關係的結束,而不是“拋棄”或“遺棄”妻子。
  其他律文也有言及“棄妻”的。張家山漢竹《二年律令·收律》規定: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財、田宅。其子有妻、夫,若為戶、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為人妻而棄、寡者(簡174),皆勿收。(簡175) [3]
此外,《二年律令•戶律》還規定:
  女子為父母後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戶。(簡384)
簡175規定,結束婚姻關係的兒媳和守寡的兒媳,在連坐時均不被收孥。簡384對為父母後而出嫁的女子,不同婚姻狀況下的為戶和名有田宅作出了具體規定:婚姻存續期,丈夫若名有田宅不足,可以將妻子的田宅併入自己戶內,宅不相鄰的情況則不能名有,可以想見其宅必然為國家收回。“其棄妻”的情況下,如果前夫死了,前妻可以拿回當初自己名下的田宅,並立戶。因此,這兩支簡文提到的“為人妻而棄”及“其棄妻”,較之理解為被拋棄或遺棄,理解為結束婚姻關係更為恰當。
  事實上,在秦漢社會生活中,夫妻婚姻關係的結束也並不是全由男方說了算。女子或女方家庭主動“求去”、“亡其夫”或自行“更嫁”的情況甚多。現把文獻材料匯成表1:
  表1

妻方

原因

史料

出處

外黃富人女

丈夫平庸不才

外黃富人女甚美,嫁庸奴,亡其夫,去抵父客。父客素知張耳,乃謂女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女聽,乃卒為請決,嫁之張耳。

《史記》卷89《張耳陳餘列傳》

呂榮父

夫操行不良

升少為博徒,不理操行……榮父積忿疾升,乃呼榮欲改嫁之。

《後漢書》卷84《列女傳》

平陽公主

夫有惡疾

初,青既尊貴,而平陽侯曹壽有惡疾就國。

《漢書》卷55《衛青霍去病傳》

王政君母
 

夫納妾

禁有大志,不修廉隅,好酒色,多取傍妻……母,適妻,魏郡李氏女也。後以妒去,更嫁為河內苟賓妻。

《漢書》卷98《元後傳》

卓文君

相如將聘茂陵人女為妾,卓文君作《白頭吟》以自絕,相如乃止”。

《西京雜記》卷3《白頭吟》

修成君女

夫不愛己

(淮南王太子)遷取王皇太后外孫修成君女為妃。王謀為反具,畏太子妃知而內泄事,乃與太子謀,令詐弗愛,三月不同席……妃求去,王乃上書謝歸去之。

《史記》卷118《淮南衡山列傳》

魏霸妻

夫不想成婚

魏霸……妻死,長兄更為娶妻。妻至官舍,霸笑曰:“年老,兒子備具,何用空養他家老嫗為?”……妻慚求去,遂送還之。

《東觀漢記》卷13《魏霸傳》

禽堅母

夫遠行不歸

(禽堅父)去時,堅方女任 六月,生,母更嫁。

《華陽國志》卷10上《先賢士女總讃》

枚皋母
 

與夫意見不合

(枚)乘在梁時,取皋母為小妻。乘之東歸也,皋母不肯隨乘,乘怒,分皋數千錢,留與母居。

《漢書》卷51《賈鄒枚路傳》

朱買臣妻

夫家貧困

朱買臣……家貧,好讀書,不治產業,常艾薪樵,賣以給食,擔束薪,行且誦書。其妻亦負戴相隨,數止買臣毋歌嘔道中。買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

《漢書》卷64上《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

武帝外祖母臧兒

夫家低賤

臧兒長女嫁為金王孫婦,生一女矣,而臧兒卜筮之,曰兩女皆當貴。因欲奇兩女,乃奪金氏。金氏怒,不肯予決,乃內之太子宮。

《史記》卷49《外戚世家》

史丹

夫家不睦

(王)商子俊欲上書告商,俊妻左將軍丹女,持其書以示丹,丹惡其父子乖迕,為女求去。

《漢書》卷82《王商史丹傳》

  即使是女方主動“求去”,在男方和法律上也視為“棄”。劉向《列女傳》卷二《賢明傳》記載陶答子“答子治陶三年,名譽不興,家富三倍。其妻數諫不用”。於是妻抱著孩子哭泣,提出“願與少子俱脫”。婆婆聞聽大怒,“遂棄之”,即解除了婚姻關係。
  因此,秦漢時期所謂“棄”,應不是指女方被“拋棄”或“遺棄”,而是指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且得到官府認可,是以男性為本位的特有名詞。正如元代律文所云:“嫁女棄妻皆由所由,若不由所由,皆不成婚,亦不成棄。”[4]

二 法律簡牘中的“去夫亡”簡

  如上所述,“棄”是經過官府認可的離婚關係。法律簡牘中還有不少沒有經過官府認可,女方擅去的“去夫亡”簡。關於這類情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如下問答:
  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簡166)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殹(也)?當黥城旦舂。(簡167)
  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簡168)

  如果我們不考慮“亡人罪”,單純就婚姻關係而言,“人妻,去亡”、“去夫亡”、“亡妻”等都指已婚女性逃婚,唐律中叫做“妻妾擅去”。[5]漢律中也有關於此類性質罪名的規定: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亡律》:
  取(娶)人妻及亡人以為妻,及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為謀(媒)者,智(知)其請(情),皆黥以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論。弗智(知)(簡168)者不╱。(簡169)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第21例提到:
  夫生而自嫁,及取(娶)者,皆黥為城旦舂。(簡192)
“取人妻”、“夫生而自嫁”,都是指不合法的重婚現象,屬於法律規制的範圍。不過上述律文不管是“亡妻”,還是“人妻去亡”,分析其實質都是事實上的“棄夫”行為。此類情形也見於文獻史料,如我們表1提到的張耳妻,“亡其夫,去抵父客”。《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三十七年會稽刻石述當時的社會風氣時說:“妻為逃嫁,子不得母”,《正義》注釋“謂棄夫而逃嫁於人”。
  法律是社會現實的反映,“去夫亡”、“夫生而自嫁”諸簡折射出當時已婚女性在婚姻關係中常常採取“去亡”的方式,主動脫離不理想的婚姻。 

三  《日書》中的“棄”、“妻棄”簡

  《日書》是戰國秦漢時期非常流行的術數類書籍,主要用於選擇時日吉凶。其所反映的多為社會中下層生活情況。[6] 《日書》中也有不少簡文涉及到婚姻關係中的“棄”。我們僅舉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為例:
  翼,利行。不可臧(藏)。以祠,必有火起。取妻,必棄。生子,男為見(覡),【女】為巫。(94正壹)
  取妻龍日,丁巳、癸丑、辛酉、辛亥、乙酉,及春之未戌,秋丑辰,冬戌亥。丁丑、己丑取妻,不吉。戊申、己酉,牽牛以取織女,不果,三棄。(155正)
  癸丑、戊午、己末,禹以取梌山之女日也,不棄,必以子死。(2背壹)
  戊申、已酉,牽牛以取織女而不果,不出三歲,棄若亡。(3背壹)
  庚辰、辛巳,敝毛之士以取妻,不死,棄。(5背壹)
  戌興〈與〉亥是胃(謂)分離日,不可取妻。取妻,不終,死若棄。(10背)
  中春軫、角,中夏參、東井,中秋奎、東辟(壁),中冬竹(箕)、斗,以取妻,棄。 (5背貳)
  凡參、翼、軫以出女,丁巳以出女,皆棄之。(6背貳)

  那麼,這些“棄”是否是丈夫“拋棄”或“遺棄”妻子之義?
  我們先來看睡虎地秦簡“取妻龍日”條:“取妻龍日……戊申、己酉,牽牛以取織女,不果,三棄。”此簡顯然與傳說的牽牛織女神話故事有著直接的淵源。王子今先生即說:“‘牽牛以取織女’的說法,說明在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成書的時代,牛郎織女愛情傳說已經形成了比較確定的主題,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結構。”[7]
  關於牽牛織女,《天中記》卷二引《小說》:
  天河之東有織女,天帝之子也。年年機杵勞役,織成雲錦天衣。容貌不暇整理。天帝憐其獨處,許嫁河西牽牛郎。嫁後遂廢織紝,天帝怒焉,責令歸河東,但使其一年一度相會。
《天中記》還引《荊楚歲時記》云:
  嘗見道書云:牽牛娶織女,取天帝二萬錢備禮。久不還,被驅在營室。
  這兩條材料一條是說織女因“廢織紝”,惹天帝發怒,令其居河東,一年與牽牛見一次面;一條是說因為牛郎借錢不還,被天帝趕到營室。拆散他們的人都是“天帝”。東漢時已經形成織女是天帝子孫的傳說。《後漢書•天文中》:“織女,天之真女”;《漢書•天文志》“婺女,其北織女。織女,天女孫也。”因此,如果睡虎地《日書》成書的年代這個故事已較為完整,牽牛織女分離的原因應該不會遠離《小說》和《荊楚歲時記》的記載,那麼,“牽牛以取織女,不果,三棄”,與其說是男方三次拋棄女方,倒不如說是女方多次棄男方而去。
  再者,由漢人的其他記載可以獲悉織女應該是時人心目中的好妻子。《焦氏易林》卷四《中孚•益》:“久鰥無偶思配織女,求其非望自令寡處。”《淮南子•俶真訓》:“若夫真人……臣雷公,役誇父,妾宓妃,妻織女,天地之間,何足以留其志!”王逸《哀歲》:“曆九宮兮遍觀,睹秘藏兮寶珍。就傅說兮騎龍,與織女兮合婚。”[8]這些描述中的織女儘管是神女,但“思配織女”顯然是男性理想的姻緣。由此也可以推想,《日書》簡“牽牛以取織女,不果,三棄”中,採取“棄”行為的不是牽牛,而是織女。
  此外,孔家坡漢簡《日書》中可見到“妻愛”見“棄”簡。如:
  【三月胃】,利入禾粟及為囷倉,吉。以取(娶)妻,妻愛而棄。利以祠祀。复(覆)內,入馬牛。不可以葬。(簡65)
既然是“妻愛”為何要“棄”?是夫主動之“棄”,還是妻主動之“棄”?孔家坡《日書》中還有一簡:
  【翼】,……。取(娶)妻,妻棄。司臧。以生子,為巫,男為見(覡)。可以囗門牖。(簡75)
這是目前所見到的《日書》材料中,唯一一個“妻棄”簡。從簡牘照片看,第一個妻字下方確有一個重文號,釋文應該沒有錯誤。而“妻棄”比之“棄妻”,在字義上則更加顯示了“妻”在婚姻關係中的主動性。因此,筆者以為 “妻愛而棄”之“棄”,可能指“妻棄”而非“棄妻”。而術數材料見到的其他諸“棄”,“妻棄”也會占相當比例。
  實際上我們從《日書》等數術材料關於婚後生活的預測中,還可以進一步證實這種可能性。這些材料中除了“棄”、“必棄”諸簡,以及“死”、“不終”等預測外,還有不少內容則顯示了“妻”是婚姻關係破裂的主因。下麵僅把睡虎地秦簡《日書》甲乙種、孔家坡漢簡《日書》、香港中文大學館藏簡牘《日書》[9]、尹灣漢墓簡牘《博局占》[10]等幾類簡帛中的數術材料彙集如下:
  表二

材料

出處

簡號

角,利祠及行,吉。不可蓋屋。取妻,妻妬。生子,為【吏】。   

睡簡《日書•甲種》

68正壹

牴(氐),祠及行、出入貨,吉。取妻,妻貧。生子,巧。

同上

70正壹

心,不可祠及行,凶。可以行水。取妻,妻悍。生子,人愛之。

同上

72正壹

箕,不可祠。百事凶。取妻,妻多舌。生子,貧富半。   

同上

74正壹

虛,百事凶。以結者,易擇(釋)。亡者,不得。取妻,妻不到。以生子,毋(無)它同生。  

同上

78正壹

營室,利祠。不可為室及入之。以取妻,妻不甯。生子,為大吏。

同上

80正壹

戊申、已酉,牽牛以取織女而不果,不出三歲,棄若亡。  

同上

3背壹

壬辰、癸巳,囊婦[11]以出,夫先死,不出二歲。   

同上

4背壹

壬申、癸酉,天以震高山,以取妻,不居,不吉。

同上

7背壹

營室,利祠。不可為室及入之。以取妻,不甯。生子,為吏。

睡簡《日書•乙種》

80壹

角,利祠及【行】,吉。不可蓋室。取妻,妻妬。生子,子為吏。

同上

96壹

氐,祠及行、出入【貨】,吉。取妻,妻貧。生子,巧。

同上

98壹

心,不可祠及行,兇(凶)。可以水。取妻,妻悍。生子,人愛之。

同上

100壹

箕,不可祠。百事兇(凶)。取妻,妻多舌。生子,貧富半。

同上

102壹

虛,百事【凶】。以結者,易擇(釋)。亡者,不得。取妻,妻不到。以生子,毋(無)它同生。

同上

106壹

【八月角】,……屋。取(娶)妻,妻妬。司囗。以生……

孔家坡漢簡《日書》

49

虛,囗囗囗囗囗。取(娶)妻,妻不到。司死。以生,毋它同生。不可取(娶)妻、嫁女。雖它大吉,毋用。

同上

59

正月營室,利祠。不可为室及入之。以取(娶)妻,不甯。司定。以生子,為大吏。

同上

61

戊申、己酉以取(娶)妻,妻不出三歲,棄、亡。

同上

175貳

戊己毋取妻、取妻厭姑一。入妾,有家環死,必彼(披)刑若亡。

同上

182壹

囗見人行水除渠,以取(娶)妻,妻悍,利學人•陷庚•引月從日

港大館藏簡牘《日書》

19

禦。伐木,吉。取(娶)妻,妻痔(恃)[12]。不可入奴。

同上

31

楬婦妬,,不終,生。

尹灣漢簡《博局占》

 

張婦強梁,有子,當家

同上

 

大生……取(娶)婦者,生而貧,或胃(謂)為憂。

馬王堆3號墓帛書《式法•天一》

 
  (注:孔家坡簡有182有一個字打不出來)

  以上諸簡材料是影響婚姻關係不穩定或直接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因素,大體可以分作三類:
  一是妻悍、妻妬 、妻貧、妻多舌之類。妻悍,指妻子強悍、兇暴;妻妬,指妻子嫉妒;妻貧,大概指婚後妻子不會過日子、不能使家庭富裕;妻多舌,指妻子愛搬弄口舌。上述諸簡中睡虎地《日書•甲種》68正壹、70正壹、72正壹、74正壹、4背壹,《日書•乙種》96壹、98壹、100壹、102壹,孔家坡《日書》49、182壹、港大簡《日書》19、31,以及所引尹灣漢簡《博局占》2條,馬王堆帛書1條,都是此類情況。這些都是站在男性的立場上對妻子的評價。妻子的這些品行,是不受夫所歡迎的,可能都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妻悍,夫毆治之,夬(決)其耳,若折支(肢)指、胅體,問夫可(何)論?當耐。(簡79)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奏讞書》均有關於妻悍的法律規定。妻悍,影響家庭和睦,也有人因此而去妻,如東漢馮衍妻“悍忌,不得畜媵妾,兒女常自操井臼。”[13]但是我們不能據此認定此類婚姻關係的解除,主動權都在夫方。如元帝皇后王政君的母親李親,“適妻,魏郡李氏女也。後以妒去,更嫁為河內苟賓妻。”[14]這句話的主語是李親,“去”的主語也應該是李親,即李親因嫉妒而“去夫”,改嫁他人。
  二是妻不甯、妻不居類。妻不甯,指妻不安寧,《禮記·月令》:“(季秋之月)行冬令,則國多盜賊,邊竟不寧,土地分裂。”妻不居,可能指妻不在夫家居住,或夫對妻不能佔有。《禮記·月令》:“﹝季秋之月﹞民氣解惰,師興不居。”鄭玄注:“不居,象風行不休止也。”孔融《論盛孝章書》:“歲月不居,時節如流。”《老子•道經》:“功成而不居”。睡簡《日書•甲種》80正壹、7背壹,孔家坡漢簡《日書》61,都屬此類。妻子不安寧、不在夫家居住,必然會影響夫妻感情,導致婚姻關係的結束。而此類現象多源于妻方對於夫方才能、經濟、社會地位等條件的不滿,婚姻關係的解除往往由女方提出。像表1提到的漢武帝的母親王夫人、張耳妻、朱買臣妻等。
  三是妻不到、妻逃亡類。妻不到,應該指妻子逃婚。妻逃亡指妻逃離夫家,即我們上面所提到的“去夫亡”。睡簡《日書•甲種》78正壹、3背壹,《乙種》106壹,孔家坡漢簡《日書》59、175貳。妻不到、妻逃亡這類情形,與上述兩類情形相比,更加顯示了妻在婚姻關係中的主動性。
  以上三類情況,第一類可能影響到家庭關係,但並不至於使婚姻關係破裂;而第二類和第三類情況往往會直接導致婚姻關係的法律結束或事實結束,且“妻”比“夫”居於更加主動的地位。
  我們知道《日書》等術數材料多反映了中下層民眾的社會生活和社會信仰,上述妻在婚姻關係中的主動性,也應該是這個社會階層的反映。為什麼這個階層“妻”會是導致婚姻關係結束的主要因素?筆者以為,這與上古農業社會一夫多妻的婚姻形態有直接的關係。
  現代人口學認為男女性別比有一個通常理論值。據20世紀50年代中期(1955年10月),聯合國出版的《用於總體估計的基本數據質量鑒定方法》(手冊Ⅱ)(Methods of Appraisal of Quality of Basic Data for PopulationEstimates ,Manual Ⅱ)“出生性別比偏向於男性。一般來說,每出生100名女嬰,其男嬰出生數置於102~107之間。”這是在無人為干擾情況下,接近於生物學規律所取得的一個數據。而秦漢社會還沒有現代選擇胎兒性別的技術,因此這個數據用於秦漢,也應該是合適的。也就是男女比例大體相當。
  但是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形態,必定使女性向少數家庭集中。即皇族、貴族、豪族等社會上層妻妾成群,而中下層,尤其是下層男性社會成員難以娶妻。正如貢禹所言:“諸侯妻妾或至數百人,豪富吏民畜歌者至數十人,是以內多怨女,外多曠夫。”[15]這種情況也存在於世界其他一夫多妻制的民族中,象所羅門群島、新不列顛的加澤爾半島、澳大利亞的土著人等等。[16]
  不過,這種情況對於女性來說則是相反的。正如朱諾在描述南非某個部落的生活時所說的那樣:“在盛行一夫多妻制的地方,每個女子都可以找到一個丈夫”。[17]就秦漢社會而言,情形應與之相似。為了改善生活境況,家境貧困的女性流向少數富裕家庭、貧困地區的女性流向較富裕地區,形成了典型的“高攀婚”。[18]在這種情況下,下層男性娶妻不易,何會輕言“棄妻”?即使“妻不甯”、“妻不居”,男方也多盡力維持婚姻。如《後漢書•孝明八王列傳》就記載平民男子章初之妻,與樂成靖王黨奸通。章初不肯罷休,結果導致殺身之禍。
  我想這可能是這一時期中下層社會中“妻”在婚姻關係中居主動性地位的主要原因。
   
  綜上,秦漢社會是一個以男性為本位的社會,法律類簡牘所言“棄妻”,是以男權的角度,帶有性別歧視性質的詞彙。但它並不表示丈夫“拋棄”或“遺棄”妻子,它所代表的是經過官方認可的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結束。不管是男方主動提出,還是女方主動提出,一經認可,既可為“棄”。
  法律簡牘中的“去夫亡”、“夫生而自嫁”諸簡,不僅僅顯示了法律對逃婚、重婚行為的制裁,同時也反映了社會現實中的“棄夫”現象,顯示出“妻”在婚姻關係中的主動性。
  此外,秦漢社會的婚姻形態為一夫多妻制。這一時期處於上古農業社會,社會貧富不均;加之去古未遠,女教理論正在形成,而未深入人心。這就使得社會上的成年女性成員(未婚的、已婚的),流向少數富裕家庭,或較為富裕的地區。而普通中下層男性成員無力娶妻,或不能長期維持婚姻關係,形成了“內多怨女,外多曠夫”之局。因此反映中下層社會生活的《日書》等數術材料所言諸“棄”,除了“棄妻”的情況外,還有許多是“妻棄”的情況。妻在雙方的婚姻關係中居於更加主動的地位。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8年8月28日。)
   
[1]吳小強:《秦簡日書集釋》,嶽麓書社,2000, 108頁。
[2]《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以下簡稱睡虎地秦簡。
[3]《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以下簡稱張家山漢簡。
[4]郭成偉點校:《大元通制條格》卷三《嫁娶所由》,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頁43。
[5]參見[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薛梅卿點校:《宋刑統》,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參見吳小強:《試論秦人婚姻家庭生育觀念》,《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3期;賀玉坤:《雲夢秦簡〈日書〉所反映的秦國社會階層》,《江漢考古》1995年第1期。
[7]王子今:《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疏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 292-293頁。
[8]《全後漢文》卷57《哀歲》,據《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頁550。
[9]陳松長編著:《香港中文大學館藏簡牘》,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1年版。
[10]《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9年版。
[11]囊婦,“囊”睡虎地整理小組疑讀為攘,盜取。劉樂賢、王子今釋“囊”為“妒”。參見王子今:《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疏證》,頁315-316。
[12]妻痔,陳松長釋“痔”為“恃”,訓為“怙”,當指其妻仗勢跋扈,其義應與妻悍相同。何有祖認為“痔”疑如字讀,即痔瘡,參見簡帛網《漢簡專欄》http://www.bsm.org.cn《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獻疑四題》。本文採用原釋。
[13]《後漢書》卷28下《馮衍傳》,頁1002。
[14]《漢書》卷98《元後傳》,頁4015。
[15]《漢書》卷72《王貢兩龔鮑傳》,頁3071。
[16][芬蘭]E.A.韋斯特馬克:《人類婚姻史》第一卷,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頁314-317。
[17]Jouod,The Life of a South Africa Tribe,i.184.轉引自《人類婚姻史》第一卷,頁317。
[18]不同社會地位的家庭和對象之間的婚姻,是通過運用婚姻應對貧困的特定策略。參見[德]羅梅君:《19世紀末以及今日中國鄉村的婚姻與家庭經濟》,據張國剛主編《家庭史研究的新視野》,三聯書店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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