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里耶幾條秦簡看秦代的法律文書程式
作者:李超  發布時間:2008-11-29 00:00:00

(西北大學文博學院碩士研究生)

(首發)

一、官方文書寫作

  公佈的幾條里耶秦簡中的法律程式基本上相同,基本上是關於居貲者的相關問題。官方文書的寫作,首先開始于當地司空騰的上書。司空騰上書的主要緣由是本地的居貲者去外地居作,而司空不知道具體的服役地點,只知道在洞庭郡,因此需要發出一條要求洞庭郡尉協作的官方文書,告知居貲者具體的服役地點,也就是具體的縣。
  文書包含的內容大致有幾個方面:1、本地居貲者被判處的居貲數目或者已經償還尚且剩餘的數目;2、附有“錢校券”。《里耶發掘報告》中認為:同出的簡牘中有一種刑制特殊的簡,正面削成兩坡狀,一側刻齒,以示數量並與正面文字相符合,再前後剖開。[1]可見錢校券的作用是作為文書的附屬而存在的,其功能可能與文書中涉及的所貲或者剩餘的貲錢數目相同,但卻是作為其所欠貲錢數目的憑證,而文書中的內容只是對這個錢校券進行佐證,絕不能代替這個附屬的物證。3、需要知道的具體情況。“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縣責(債)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年為報。”陽陵司空所要求知道的是本地判處的居貲者所在縣的情況,主要原因是不知道如何記錄,也不知道當地居貲者所服役的時間長短。當地司空這個職能的表現,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可以找到相關證明:官作居貲贖責(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觱(畢)到其官;官相紤(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2]說明被判處居作者的當地官府,具體就是指陽陵司空,其負有“計”當地居貲者的責任。“計”按照整理小組的說法是:算賬。按照這條律文,所貲地點遷陵縣應該在八月底將勞作天數和領衣服的數目通知原記賬官府,也就是陽陵司空,並且截止日期是九月底前送到。對這條律文的解釋,更好的說明了陽陵司空的基本責任也就是“計”,但並非簡單的記賬,而是關於記錄勞作天數和抵償的數目何時抵償完畢。而遷陵的官府則不具有這個責任,只是負責將其勞作天數和領取的衣服數量通知原判官府即陽陵司空,陽陵司空根據其所貲數目進行記錄,直至其最終居作完畢徹底抵償了所貲數目。4、以上資料的具備的前提問題。只有當所判處居貲者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才會出現後續的事情。[家]貧弗能入,乃移戍。報署主責發。[3]此句中的“報署主責發”可以與上述3中的情況進行聯繫。由於原判陽陵司空具有記錄其服役時間的責任,而居貲者離原判官府比較遠的情況下,只能通過服役地的官府通知原判官府,才能完成“計”,因此,原判官府陽陵司空要求的“報署主責發”的意思,應該為:居作地的官府進行記錄,而將這個記錄回報給原判官府的意思。“署”的概念,應該為官府機構的代稱。張俊民先生網絡上發表的《里耶秦簡‘卒署’辨》認為:其含義是“署所”,具有工作場所、工作場地的意思,即 “署”。用今天的話說,就是工作崗位。“不知何縣署”,對應於本木牘是不知道在什麼縣勞作的意思。本人十分同意張先生的論述,只是這個“署”的更進一步的理解,應該為當地官府,根據後文的意思,本人以為是“遷陵官府”主管居貲的“丞”。而整理小組認為:“署”,在文書的封檢上題署。既然是題署,那麼“署主”和“署金布發”如何理解?

二、文書的審核

  文書寫成之後,不是直接就送達,而是經由本地“守丞”一級的審核。守丞審核之後對於文書進行了一定的肯定“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從審核中我們也可以看出這麼有一層隸屬關係包含在內。陽陵司空所要求的上書,必須經過“守丞”的審核,說明守丞是司空的上級,可能為直接上級。而這一級審核所作出的決定,與文書寫作中所要求的“報署主責發”基本相同“報署金布發”。按照對“署”的理解,作為官府的機構比較合適。那麼就是要求執行居作的官府進行適當的配合,將居作者的情況如實回報給原判機構陽陵司空。

三、郵人送達

  律文中關於送達的不多,依照簡三十二正面,我們找到三十二背面的情況。本簡是三十二,正面,那麼三十二背面出現的情況,應該是對於送達人的記錄,這樣對於文書的送達就有了人員保證,所以按此,律文中缺少了“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根據其時間來說也是合適的。“四月己酉”是四月初九,而“四月丙辰”是“四月十六”,守丞四月初九進行了審核,四月十六由“守府快行”進行了送達。由此簡文中背面的情況,應該屬於文書相關的部分,不宜分開論述,所以整理者缺少了這部分。

四、原判地守丞對於上報文書處理情況的說明

  文書從三十三年四月初六寫作,四月初九進行審核,經歷了送達過程之後,處理情況在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有了消息。“未報,謁追”。關於這幾個字的認識,整理小組沒有過多的說明,本人以為“未報”,就是未得到任何回報,就是送出的文書沒有得到任何回復,因此守丞要求“謁追”,也就是緊急追回的意思。
  本人以為從文書的送達,直到原判官府的守丞或者丞進行了“未報,謁追”的批復之後,這個文書經歷了至少是從陽陵到洞庭郡的兩地穿梭的過程。

五、洞庭郡尉的下達文書

  洞庭郡尉對於上述所上報的文書的決定,是在兩年後才完成的,要求遷陵丞“其以律令從事報之”,可見是同意了陽陵司空的文書中的內容,從而得到了遷陵丞的“報”,這樣文書的處理才算真正完成。
  上述五個步驟,並非是包含了所有細節問題。只是將這幾個步驟聯合起來,可以看出秦律關於“居貲者”處理的文書,從寫作直到最後的批復的大概過程。其中一些細節問題,仍不能完全說明。譬如:為什麼從文書的寫作到最後得到的批復用了兩年時間?文書到達洞庭郡之後如何送達到遷陵縣?遷陵縣將如何給予陽陵司空的回復等等。

餘論:洞庭尉與洞庭司馬

  本人以為這個並非是文書的原件,而是經過抄手抄襲之後的複製品。理由如下:文中最後一句“以洞庭司馬印行事”之後出現的“敬手”(有個別沒有“敬手”),說明按照洞庭尉的下達給遷陵丞的文書可知,是讓其照章辦理的。說明其文書傳遞到遷陵丞這一級,就已經結束了。而到最後的“以洞庭司馬印行事”的出現就是多餘的。這里出現了“洞庭叚(假)尉觿”和“以洞庭司馬印行事”兩個官吏的稱呼,有必要區分之間的關係。根據陽陵司空騰上書洞庭尉的文書可知,洞庭尉應該為管理這些居貲者的最高級別的官吏,也只有這樣才能完成上書內容中所要求的協作的問題;從洞庭尉要求遷陵丞的批復的文書中同樣可以得出“洞庭尉”為最高級別的管理“居貲者”的官吏。對“郡尉”的理解,《漢書•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4]“郡尉”的職責主要是軍事方面,而具體分析這個文書可以看出“居貲者”同樣受“郡尉”的管轄,這個應該是軍事方面的延續。關於“司馬”的解釋,里耶秦簡整理人員也認為:司馬,秦官,這里是洞庭郡司馬,輔助郡守管理軍事。[5]按照這個解釋,司馬與郡尉同為管理軍事的官吏,那麼其職責劃分如何?級別如何?在此作出一個大膽推測:“洞庭司馬”應該較“洞庭尉”稍低一級的官吏。
  反例可以提出如下:1、陽陵司空上書的直接對象所決定的。2、郡尉的批復中不可能出現比自己高的官吏的“印”,有超越職權的嫌疑;反之則無。
  如此成立的話,可以將“居貲者”的管理的官吏詳細到“郡司馬”,“郡司馬”可能作為“郡尉”的輔助官員,而其主要的職責可能就集中在“居貲贖債者”的管理方面,應該是郡一級的高級長官。當然這個推論是否成立,還有待更多的簡牘資料的公佈來驗證了。
  從文書的寫作到審核階段,其抄錄應該是一人所為,這些所謂的“某手”,應該是官府的職業抄手。其次是開始文書的傳遞,也就是靠郵人來完成,寫上郵人的名字和抄手的名字,是為了確保其具體職責,以便追究其失職的責任。再次,文書傳遞到洞庭郡一年後,沒有得到回復,當地的丞或者守丞就會對文書的情況進行評價:“未報,謁追”,按照上文的意思,就是追回沒有回復的文書。最後,由洞庭郡進行了文書的最終處理工作,要求其屬下遷陵丞照章辦理,文書的處理最終結束。但是為什麼這麼一個關於居貲者情況的文書需要從寫成到最終得到確定答案至少需要兩年的時間?這對有期限的居貲者來說,其居貲數目的多少都遭到這麼樣的對待,是極為不公平的。按照每日居作抵償八錢來說,三百八十四錢最多居作的天數為48天就可結束,那麼剩餘天數該如何計算?其身份該如何確定?造成兩年才予回復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一種理由可能由於路遠,但再遠也不會兩年之內不能將文書送達一個來回,因此路遠不能解釋這種情況;其次,居貲地所需勞動力缺乏。這樣就很有可能扣押那些已經到期的居貲者繼續居作,只是這個時候他們的身份是作為自由人,而他們的勞作,也可能是有償的,最差的情況也是得到八錢的收入。如果這個觀點成立,那麼漢代的“顧山”,則是沿襲秦代的延長勞作的再現,並非是漢代所創。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8年11月20日。)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嶽麓書社2007年第1版,第185頁。
[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 第84頁。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嶽麓書社2007年第1版,第185頁。
[4]《漢書•百官公卿表》。
[5]《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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