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書院秦簡0552號小考
作者:陳偉  發布時間:2009-04-19 00:00:00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岳麓書院秦簡0552號記云:“爽初書年十三,盡廿六年年廿三岁。”[1]
  盡有訖、到之義。《助字辨略》卷三云:“《漢書·諸侯王表》:‘自雁门以東,盡遼陽,爲燕代。’此‘盡’字,猶云‘訖’也。”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247号墓漢簡所記律文中,也有這种用法的“盡”字。如《秦律十八種·金布律》云:“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二年律令·金布律》云:“以冬十一月稟之,盡三月止。”簡文说爽到二十六年二十三岁,那么,他十三岁“初書年”就當在十六年。《史記·秦始皇本紀》记十六年之事曰:“初令男子書年。”簡文正好與之吻合。
  云夢睡虎地秦簡《編年記》記今上、即秦始皇十六年之事云:“自占年。”整理者在注釋中已經指出這是秦始皇十六年“初令男子書年”的反映。相形之下,岳麓書院這条簡文的價值在于:第一,簡文“初书年”与《秦始皇本紀》所載在表述上更相一致。第二,爽十三歲即已書年,可见當时初書年的命令是針對所有男性,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云夢睡虎地秦簡《編年記》記秦始皇元年之事云:“喜傅。”整理者結合秦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的記載指出:“傅,傅籍,男子成年時的登記手續,《漢書·高帝紀》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据簡文,本年喜十七周歲。汉制傅籍在二十或二十三歲。”由此可知,秦政權在先前对国内男子年龄已有足够的掌握。“初書年”一令的出台,想必是爲了使这一掌握更加準確。
  里耶秦簡16:9正面記云:“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啓陵鄉應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囗……劾等十七户徙都鄉,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囗书告都鄉曰,啓陵鄉未有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數囗囗囗囗。謁令都鄉具问劾等年數。敢言之。”劾等没有出生和遷徙时年岁的記録,可能是新入秦地区的居民。

(2009年4月18日草于成都旅次)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4月19日。)


[1]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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